东盟国家间领土争端的解决方法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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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国家间领土争端的解决方法评析摘要在长期的领土争端实践中,东盟形成了其独特的的安全机制——“东盟方式”,这对东盟各国间长期和平共处的局势,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对“东盟方式”和东盟国家间领土争端解决方法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关键词东盟方式领土争端解决方法东盟安全机制
作者简介:朱孟婷,贵州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在读硕士,研究方向:国际法,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8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38-02
一、东盟国家间领土争端的解决方法与东盟方式
(一)东盟方式的内涵
对东盟早期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印度尼西亚人,阿里·莫厄多婆(ali moertopo)将军最早使用了“东盟方式”(asean way)这个词语。

在1974年,他将“东盟方式”总结归纳为:“许多工作以协商为标志,我可以将其称为处理它的成员国所面临的各种各样问题的东盟方式。

”继阿里·莫厄多婆将军以后,新加坡外长贾古玛(shanmugan jayakumar)对“东盟方式”进行了更好地归纳:“非正式、组织最小化、广泛、深入细致地协调,以达成一致与和平来解决争端”。

由此可以看出,“东盟方式”的实质是在坚持主权平等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基础上,强调机构“最小化”(organizational
minimalism),而不要求建立具有约束力的超国家权力机构,而是通过非正式协商来达成全体一致。

基于此,造成东盟被塑型为一松散而又不失灵活的区域性组织。

这种颇具特色的组织框架模式,最能说明“东盟方式”中机构“最小化”或“弱”机制化特点。

与之不同的是,在一体化过程中,欧盟的政策制定及政策执行机构相对完善,而较弱的执行力、联系不强机构间关系、松散的组织结构则是东盟机构的特点,东盟首脑会议所制定的政策由东盟机构执行,东盟机构为联盟的未来发展联系其政策出谋划策。

“东盟方式”在东盟的决策手段上也有所表现。

东盟的首脑会议、部长级会议,根据平等原则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主席国并主持做出东盟重要决策。

若成员国对某些决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成员国可以保留,也就是所谓的“n-x”原则,大多数同意即可,决议便可获得通过。

通过这种成员国间相互平等却又不失效率的决策方式,东盟得到加强。

(二)东盟方式与东盟国家间领土争端的解决方法的关系
东盟自1967年成立以来,东盟成员国间和谐平等关系对东南亚区域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进而影响到国际,并为发展中国家间或区域合作提供了参考借鉴的成功例子。

东盟国家间领土争端的解决方法构成东盟国家安全机制组成部分。

针对领土边界安全,东盟制定了《东南亚国家联盟宣言(曼谷宣言)》、《和平、自由和中立区宣言(吉隆坡宣言)》和《东南亚友好与合作条约》等区域性
条约,并将这些条约有效地运用到东盟成员国间具体争端或分歧解决。

具体来说,东盟的地区和平的一般性制度建设分为如下三个层次。

层次一,维护地区和平的一般性原则,包括: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在安全领域方面,东盟制定了《东南亚国家联盟宣言》、《和平、自由和中立区宣言》和《东南亚友好与合作条约》等条约。

其中,在规范成员国关系上,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条约是《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它由东盟最高决策层制定。

该条约的宗旨是“促进缔约国间人民的持久和平、永远友好和合作、以及为各国力量的增强、团结和关系的进一步密切作出贡献。

”因此,在缔约国处理相互关系方面,该条约确立了六项基本原则,这也成为东盟国家间解决争端和分歧的重要法律依据。

这六项原则是:
(1)各国相互尊重彼此的独立、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民族特性;
(2)每个国家都有维护其民族生存、反对外来干涉、颠覆和强制的权力;
(3)互不干涉内政;
(4)用和平方式解决分歧和争端;
(5)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
(6)在缔约国间进行有效的合作。

层次二是争端解决机构。

东盟高级委员会是通过《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确定成立的,它由缔约国的部长级代表组成,是解决缔约国间的争端和分歧的专门争端解决机构,缔约国协商解决不了的、有可能影响到缔约国间和谐关系的争端和分歧则交则高级委员会处理。

高级委员会解决争端的途径是:向当事国建议合适的争端解决办法,诸如斡旋、调停、调查与和解等方式。

层次三是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争端的程序。

东盟高级委员会可直接在当事国间斡旋,或者在当事国同意的情况下,东盟高级委员会建立调停、调查或调解委员会,在各当事国均同意前述条款用于争端的情况下,决议才得以执行。

这些程序性的规定在《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东盟国家间领土争端的解决方法与东盟安全机制
颇具东南亚区域特色的“东盟方式”和平机制用于其国家间领土争端解决的有效性,一直以来倍受争议。

当前,主要的观点为,肯定、否定及中立。

持肯定观点的学者主要认为东盟和平机制以“预防性外交”为手段,以广泛协商、互不干涉为原则,在避免国家间严重的对抗,维持国家间和平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至少东盟安全机制具有“精神”上的存在价值,东盟的存在使东盟各国领导在处理领土争端的方式上尽可能和平化,避免军事冲突。

否定观点的学者则主要认为东盟所谓的争端解决机构发挥不了作用的原因是在东盟成员国间产生利益争议时,当事国只愿意将争
议向国际公正法庭提交,而不是高级委员会。

这也是东盟成员国多年来无战争的原因,而不是东盟的争端解决机制发挥了作用。

甚有学者认为根本就没有所谓的“东盟方式”,如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现实主义代表,米歇尔·雷佛(michael leifer)则认为所谓的维护和平的“东盟方式”,本身就是一个“分类错误”(参见michael leifer the asean peace process a category mistake the pacific review. vol12. no. 1.1999.pp.25-38. “依据1967年东盟成立以来的制度经历,把与众不同的东盟和平方式这一提法归结为一种分类错误,并无什么不妥。

”)
随着东盟成员国的不断增多,各国的具体国情及领土安全争端的日益复杂,越来越多的中立观点学者观点趋向于指出东盟现安全制度的缺陷,在东盟方式下,各种决策过程变得冗长,各决策在东盟各成员国的具体执行和实施受到影响,东盟地区论坛(arf)及东盟高级委员会在争端发生后难有用武之地,但同时,却赞同“东盟方式”避免法律协定,对非正式、磋商和协商一致的手段成为关注。

但同时,中立观点代表卡赞斯坦(peter j. katzenstein)认为,亚洲各国在本区域内并没有重大的制度变革涉及安全秩序,这表明亚洲国家在其安全政策的地区化上非常矛盾。

在预防地区安全事务中,东盟的安全机制扮演着重要角色,东盟能够经历多年确保地区安全。

自东盟成立以来,东盟这一超国家机构还不曾受理或收到任何一个成员国提交与另一成员国间的
争端,各成员国对分歧和争端几乎均通过双边渠道进行处理,停留在国家关系的层次。

总而言之,东盟只是为其成员国相互关系的协调提供了一个总的指导原则和组织框架。

随着各成员国对和平解决争端观念的进一步接受,东盟通过不干涉内政原则及其规范能够避免区域外干预、特别是可以避免西方大国对东盟内部事务的介入,在冲突发生后严格控制事态的不良发展趋势。

另一方面,“东盟方式”杜绝各成员国滥用国家权力并在整体安全目标驱使下针对即存的冲突尽量避免冲突升级而多采取
双边接触和协商来解决分歧。

然而,在“东盟方式”的指引下,东盟的安全机制作为一种争端解决机制仍存在一定的缺陷。

如强制性不强,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东盟争端解决机构主要通过和平对话、协商谈判的方式解决争端,将不干涉各国内政的原则放在首位。

无法协商解决的争端虽然可提交领导人会议进行裁决,但是却并未规定领导人会议作出决定的方式,是继续不断地协商或者投票表决,还是通过决定需简单多数或者一定的比例,并无确定一说。

因此,议而不决的困境仍然会在一较长时期内存在。

自2008年7月起,泰柬两国因柏威夏寺所有权的争端,两国的边界出现军事冲突,乃至出现人员伤亡。

东盟并未能积极采取行动,没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东盟宪章的签署企图有所改变,事实证明作用不大。

迄今,东盟各成员国间尚未解决的边界争端主要有:马来西亚与菲律宾的沙巴争端;越南与印尼纳杜岛周围海域争端;越南、马
来西亚和泰国的暹罗湾内相邻海域争端;新加坡与马来西亚的巴图普查岛争端;印尼与马来西亚利吉坦岛和西巴丹岛纠纷;泰国与马来西亚葛鲁克边界问题;马来西亚与文莱林邦边界划界纠纷;泰国与缅甸的贸宜河边界纠纷;泰国与老挝湄公河边三村落纠纷等。

由于东盟的争端解决机制缺乏法律约束力,东盟在这些边界争端面前起不到积极作用,因此,一些升级的严重冲突最后只能以国际正义法庭仲裁方式解决,如1994年、1997年,马来西亚分别与新加坡、印尼的边界争端等。

而新成员如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的相继加入,这造成东盟的边界问题增多并复杂化,而政治、经济发展水平也更显参差不齐。

更关键的问题是,这给“东盟方式”和“东盟规范”继续运作发挥作用带来不小的障碍。

三、结论
“东盟方式”是东盟国家间在处理国际争端时尽可能和平解决不使用武力的独特方法,依其对应的东盟安全机制的争端解决机构和争端解决程序等通过《东盟宪章》、《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等东盟国家间法律规则逐渐有了较为明确的内容和规定,使其合法化。

在现今东盟国家的领土争端解决上,采取“东盟方式”对东盟国家来说既有深厚理论支持,也有大量案例和实践证实其可行性。

不干涉内政是“东盟方式”的根本原则,和平对话、协商谈判是“东盟方式”的主要方法。

和平对话、协商谈判表明东盟国家在解决争端时尽量和平解决而不诉诸武力,使各国能够平衡发展的基础。

同时,
在争端无法内部解决或具有复杂性时不排除提交国际权威组织机
构说明其灵活性。

“东盟方式”的原则和方法不能更改,除非出现有利于和平解决领土争端的新方法。

东盟领土争端和平解决并不是东盟自己在唱独角戏,东盟国家内部协商一致和国际法院进行具体管辖是相互补充和共存的。

在一定意义上,东盟国家领土争端解决也是联合国的集体安全机制的一部分。

这表现在《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17条和《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相互配合,具有历史或社会原因的领土争端最终得以解决是“东盟方式”安全机制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张振江.“东盟方式”:现实与神话.东南亚研究.2005(3).
[2]东南亚友好与合作条约,1976年2月24日,马来西亚;王子昌,郭又新.国家利益还是地区利益——东盟合作的政治经济学.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
[3] 王子昌,郭又新.国家利益还是地区利益——东盟合作的政治经济学.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
[4] [美]彼得·卡赞斯坦著.秦亚青,魏玲译.地区构成的世界:美国帝权中的亚洲和欧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 meley caballero-anthony,“mechanisms of dispute settlement: the asean experience”,contempo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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