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北极地区领土争端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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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北极地区领土争端的解决方式

摘要:随着全球日益变暖,北极在政治、经济、军事上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到对北极的争夺战之中。为了实现北极和平利用,尽可能地减少争端,国际社会急需明确北极的法律地位,从而确定相关权利义务的归属。应当在现有的国际法框架内解决北极岛屿、资源以及航道的归属问题。

关键词:北极争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外大陆架

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129-02

全球变暖加速了北冰洋的融化,这让实现北冰洋的通航与大规模的油气资源开采变得越来越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北极沿岸国为了实现本国利益最大化,也纷纷加紧了“抢占”北极大陆架的步伐,掀起了“北极争夺战”新一轮的高潮。本文从国际公法的角度,在分析与比较学术界现存的各种解决北极问题方案的基础上,试图探寻出一套最适当的解决方案。

一、北极的重要性

(一)北极的定义

事实上,真正意义上的“北极”指的是地球自转轴的最北端那一点,也就是北纬90°,即地磁北极。但是本文中所讨论的,具有国际法意义的北极是指北纬66度34分(北极圈)以北的广大区域,也叫做北极地区。北极地区包括极区北冰洋、边缘陆地海岸带及岛屿、北极苔原和最外侧的泰加林带。如果以北极圈作为北极的边界,

北极地区的总面积是2100万km2,其中陆地部分占800万km2。另外,与南极地区不同的是,北极并未因为气候寒冷而了无人烟,北极地区现有人口900万。

(二)北极的重要性

八个环北极国家以及国际社会之所以给予北极如此大的关注,主要是因为北极丰沛的自然资源、航道资源,以及军事战略地位。

首先,北极地区的大陆架上有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据美国地质勘探局公布的一份最新评估报告称,北极地区拥有原油储量900亿桶,天然气储藏超过47万亿立方米。北极拥有全球13%的未探明石油储量,同时拥有全球30%未开发的天然气储量和9%的世界煤炭资源。据俄罗斯估算,北极地区的矿物藏量价值2万亿美元[1]。

其次,飞越北冰洋的航空线是联系亚、欧和北美3块大陆的捷径。如从莫斯科到纽约,经北冰洋比横跨大西洋缩短了近1000公里的航程。在海上航运方面,北冰洋航线也是连接大西洋和太平洋以及俄罗斯欧、亚两部分的最短路线。随着气候的变暖,加拿大北端的“西北航道”(northwest passage)以及俄罗斯和挪威北部的“东北航道”(northeast passage)将不再冰封雪阻。如果这两条航道(尤其是西北航道)通航,那么欧、亚和北美之间的航线将缩短6000~8000千米。而如果北极冰川完全融化,极可能还会有被冰封千年的新航道“浮出水面”。

再次,北极点是至各大国的距离之和最小之点。因而从这里发射战略核导弹,到各国的距离最近,也最快。再加上北极常年冰雪覆

盖,核潜艇躲在冰下,很难被观测到,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因而这里是地球上最安全、最理想的水下弹道导弹发射场。北半球的中高纬度地区聚集着当今世界多数主要大国,所以,部署在北极海域的战略导弹核潜艇,对于其他北半球中高纬度的大国,特别是敌对国家的威胁(突出表现为核威慑)是相当大的[1]。所以,控制了北极点,就能够对世界各个大国进行有效地“瞰制”。

二、北极地区的争端解决

(一)扇形原则

1907年,加拿大参议员帕斯可·普瓦里耶首次提出“扇形理论”。他声称:“位于两条国界线之间直至北极点的一切土地应当属于邻接这些土地的国家。”[2]苏联的疆域横跨欧亚大陆,经度差极大,适用该理论无疑对其非常有利,因此苏联一直是“扇形理论”的忠实支持者。这种情况,直到1997年俄罗斯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才被改变。然而,事实上“扇形理论”从来没有为国际社会所真正接受过,该原则实质上只是由少数国家提出,并且试图强加于国际社会的一种理论。这一原则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非现实性,例如,如果两国几乎位于同一经度,只有纬度差,在此种情况下就不可能适用“扇形原则”。所以,在当今世界,运用这一原则来确定各国对于北极的主权与主权权利几乎是不可能的。

(二)模仿《南极条约》制定《北极条约》

南极和北极无论是在气候环境、物产资源上,都有着许多的相似之处。但是相较于南极而言,北极的状态比较难以确定,因为《南

极条约》确定了南极的法律地位。1959年12月1日签订的《南极条约》将一切关于南极主权问题的要求都进行了冻结,它规定了南极洲将永远继续专用于和平的目的,如科考、环保等等。由此可见,虽然关于南极的领土问题与资源开发问题尚未得到完全意义上的

解决,但是所有的权利诉求都被暂时冻结了。

鉴于《南极条约》成功地暂时解决了南极问题,就有专家、学者提出可以参照该条约,制定专门解决北极问题的《北极条约》。在《北极条约》中可以为涉及北极争端的所有问题有一整套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对于这一建议,笔者认为,北极与南极虽然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还是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首先,各国对于南北极的政治要求不同。在《南极条约》签署时,对南极提出主权要求的几个国家并未对南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有效统治。而现在的环北极八国对于位于北极地区的属于自己国家的领土却是具有明确主权的。因此,在此时冻结各国对北极的主权要求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其次,《南极条约》规定冻结南极资源的开采权,这一条款的达成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南极的自然环境与北极不同。南极自古便是冰封的大陆,现在除了科考人员并无其他的定居者,那里极其恶劣的天气情况以及其他的自然环境使得资源开发显得困难重重。而北极并无大陆,并且那里一直就有人类居住,北极沿岸国对于北极资源的开发也是由来已久。因此,在这样的现状之下,要北极国家放弃或者是暂停对于北极资源的开发利用几乎是不可能的。第三,《南极条约》要

求南极永远用于和平目的,不能进行任何意义上的军事活动。各国在这一条款上能够达成一致,原因与之前所述的有相同之处,即各国均未对南极进行有效的管理。但是北极地区确是在很早以前就已经被用作军事用途了,在二战时,更是进入了高军事化阶段。现在的北极核武器密布,环北极国家更是频频进行军事演习,以期能够达到震慑别国的目的。

综上,笔者认为在北极地区达成类似于《南极条约》的《北极条约》,从而来确定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的可行性比较低。

(三)参照《斯瓦尔巴德条约》制定相关条约

《斯瓦尔巴德条约》是迄今为止在北极地区唯一的具有足够国际色彩的政府间条约。位于北极地区的斯瓦尔巴德群岛(the svalbard archipelago),又被称为斯匹次卑尔根群岛,几个世纪以来,挪威、丹麦、英国、波兰、俄罗斯等国家都对该地区主张过主权。直到1920年2月9日,英国、美国、丹麦、挪威等18个国家,经过一系列的外交努力,在巴黎签订了“斯匹次卑尔根群岛行政状态条约”,即《斯瓦尔巴德条约》。《斯瓦尔巴德条约》的签订,将整个群岛的主权划给挪威。根据条约规定,所有签字国的公民在斯瓦尔巴德拥有平等的经商权;同时该群岛维持军备废除的状态,为永久非军事区域,该地区与该地区民众安全由挪威政府全权提供、处理,责成挪威保护岛上独具特色的自然荒野地貌。所有缔约国及缔约国之继承国公民均无需申请和签证可以自由进出该地区,并在该地区内进行任何不违反挪威政府法律的行为,但进入该地区之后还是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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