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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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
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纺织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纺织企业,包括棉纺织、毛纺织、麻纺织、丝绢纺织、
化纤织造、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

第三条纺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目标实现。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五)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班组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七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一)新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八条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九条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范围、内容、方法和责任人;(二)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
(三)对重大隐患,制定专项治理方案,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立即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或者迟报;
(二)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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