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刑法学新增罪名解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合集下载

法硕考研常考的“罪名”分析

法硕考研常考的“罪名”分析

2017法硕考研常考的“罪名”分析一.危害国家安全罪1.背叛国家罪:1)客体: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2)客观方面3)主体:特殊主体,中国公民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5)认定:2.分裂国家罪1)客体:国家的统一2)客观方面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5)认定:3.武装叛乱、暴乱罪1)客体: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客观方面:3)主体:一般主体,常为众人。

含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5)认定:犯罪过程中杀人、放火等活动的,属于本罪内容,不单独定罪。

4.间谍罪1)客体: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三者之一。

3)主体:一般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6)认定:叛逃后加入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以叛逃罪和间谍罪数罪并罚。

5.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客体:国家安全与利益。

2)客观方面:选择性罪名。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四者之一即可。

3)主体: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非中国公民均可。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均可。

5)认定:明知对方为间谍组织而为本罪行为,构成间谍罪,不以本罪论处。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1.放火罪1)客体:公共安全。

2)对象: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

焚烧自家财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罪。

3)客观方面:行为犯。

可作为;也可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且发生重大损失。

4)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6)认定:行为犯,以实施完毕放火行为为既遂。

1没点燃或刚刚点燃未能独立燃烧为未完毕。

是否有危害结果或危险均不影响既遂成立;2与失火罪的区别,失火罪为过失,且为结果犯,即必须造成严重后果;3放火为了毁坏财物而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危及公共安全,仍定本罪;4以纵火焚烧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电视电信设施,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5以放火杀人的,危及公共安全的,定本罪,否则,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及其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及其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第一分考区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罪名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二分考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重要罪名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货币犯罪高利转贷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洗钱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三分考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四分考区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第五分考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重点罪名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破坏监管秩序罪脱逃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倒卖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第六分考区贪污贿赂罪重点罪名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第七分考区渎职罪重点罪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刑法分则常考罪名总结1.放火罪。

浅议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司法认定

浅议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司法认定

行 为可 能会发 生扰乱 社会秩 序的结 果, 仍放任并 最终导 致 了社 但 行为可能 导致 的后果至 少是存 在间接 故意 的, 这也 是判断本 罪是 二、 投放 虚假 危险物 质罪 的 客观方面 由于 刑 法对 投放虚 假 危险物 质 罪的 规定 采用叙 明 界状 的形
式 , 楚地阐 明 了该 罪的 客观表现 : 投放 虚假 的爆炸性 、 清 “ 毒害 性、 个问题 在司法实践 中还 是存在较 多分歧 , 需要进 一步探 讨和 明确: ( ) 放虚假 危 险物质 罪 中 ‘ 旋 ’ 一 投 锻 的界定
角度 来看 , 行为人 并不 知道 自己的 行典期 间 , 炸 : 利用投 放虚 假 的 “ 非 意志 因素 方面 , 有学 者认 为 , 行为 人实 施投 放 行为是 为 了达 末 , 称是传 染性 病菌 , 虚 等等 。 界定 会不 当地缩 小 了本罪 的 成立 范围 。 笔 者认 为, 罪 的动 机 具 和载 体 ?有学者 明确 : 投 放” 指放置 在 公共场 所 、 犯 “ 是 交通工 具 和 目的对于 本罪 的成 立 并无影响 , 只是 在量刑 时可 以作为 考虑 的 或者 其 他位 置或者 向有 关单 位或者 个人 邮寄 。 笔 者认 为, 放 投 因素 。实 践中 , 放虚 假危 险物 质者 的 目的和 动机 各有不 同 , 投 如
难 问题 , 行分 析并提 出相 关见解 。 进 关键 词 投放 虚 假危 险物质 罪 犯 罪类型 司法认 定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0 90 9 (0 0 l—5 -2 10 -5 22 1 ) ll90 中图 分类 号: 9 05 D 2.
附近 的服 务性 行业等 单位 停止营 业 、 周边 交 投 放 虚假危 险物 质罪 是指 投放 虚假 的爆炸 性 、 害性 、 毒 放射 员疏 散及 停止 办公 、 性、 染病 病原 体等物 质 , 重扰 乱 社会秩 序 的行 为。 传 严

司法考试刑法:危险方法型犯罪

司法考试刑法:危险方法型犯罪

司法考试刑法:危险方法型犯罪
司法考试刑法:危险方法型犯罪。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总的复习秘笈为:掌握罪名,化整为零,分节记忆、比较记忆。

分则部分的学习一向是个难点。

大家都抱怨罪名太多,考得太细,难以记住。

对分则的学习首先要把握分则的结构,分清楚各大章,章下再分节或组。

一、放火罪、失火罪
着手:开始点火时就是着手,既遂:独立燃烧时就是既遂。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1.不仅包括毒害性物质,还包括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2.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来杀特定人,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故意杀人罪。

注意:特定人并不意味着是一个人,可以是多个人。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解释,下列情形应定本罪:
(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2)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危害公共安全。

(4)根据司法解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例如,故意传播非典病原体。

(5)根据司法解释: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6)根据司法解释: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

法硕刑法学新增罪名解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法硕刑法学新增罪名解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法硕刑法学新增罪名解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2013新增)(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概念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构成特点1.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认定1.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 )投放的物质属性不同。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是不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危险属性的物质、投放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必须是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3)故意的内容不同。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故意内容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故意内容的(四)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法定刑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凯程教育: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服务:以学员的前途为已任,为学员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团队合作,为学员服务,为学员引路。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0)07-271-02 会有实际的威害, 但投放行为所传递出的恐怖信息, 却会引起巨 大的社会恐慌。 特别是以无辜民众为侵害对象的, 给民众造成巨 大的心理压力, 导致恐惧心理相互传染, 人人自危, 担心自己随时 会成为恐怖活动的牺牲品, 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生产生活无 法正常进行, 特定情况下, 甚至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本罪的 客体是公共场所、 特定单位场所的正常秩序、 以及社会日常的生 产、 生活正常进行的秩序。 二、 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虚假的爆炸性、 放射性、 传染病 病原体等物质,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行为人必须通过 “投放行为” 传达出恐怖信息。 “投放” 是指故意的投掷、 传递、 邮寄、 置放、 遗留等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 笔者认为投放行为的方式、 行为的工具 (恐怖信息的物质载体) 、 行为的对象都可以不限。重要的是行为人通过行为公开传达出 的信息: 以一定方式向他人显示其投放的是具有爆炸性、 毒害性、 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至于行为人是以什么方式 (暗 示或者言词明示等) 对本罪成立没有影响。只要公开传达的信 , 息能够造成社会恐怖, 即行为传达的信息有强烈的精神、 心理刺 激作用,造成犯罪行为直接受害人以外的一般社会公众严重担 心、 害怕类似的犯罪会继续发生的恐怖心理就可以成立本罪。 但 “恐惧” 必须达到的程度: 使有合理的坚定性的人会因为现场意识 到这种行为传达出的信息时, 而恐惧不安、 极度担心自己的人身 或财产安全。④ 第二, 恐怖信息的物质载体。要使人产生恐惧心理, 行为人 投放的东西必须在外观上足以让理性一般人相信是 “危险物质” 。 这里的 “危险物质” 的内涵和投放危险物质罪中的危险物质相同, 该危险物质的 “极度危险性” 必须已成为社会公众的共识, 具有足 以威胁到公共安全和扰乱社会秩序的性质。 没有这些条件, 投放 东西的行为一般不会引起公众心理恐慌, 即使导致了社会秩序混 乱, 也不能作为本罪处理。 因此行为人在实施投放行为之时或其 前后, 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向他人显示其投放的是有爆炸性、 毒害 性、 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只有行为人的这种意思 能够为公众所知悉, 才可构成本罪。⑤

浅议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司法认定

浅议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司法认定

浅议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司法认定作者:王春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3期摘要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系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在刑法第291条后新增加的犯罪类型,由于该罪在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理论上对这一罪名的研究并不多。

本文主要针对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见解。

关键词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犯罪类型司法认定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59-02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至于故意的形式,学界观点比较一致,认为该罪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过失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投放的是虚假的危险物质,也没有借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来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则不能构成本罪。

但在具体理解本罪的认知因素和意志因素方面则存在以下分歧:在认知因素方面,有学者认为,对危险物质的认知包括确切知道自己投放的是虚假危险物质和知道自己投放的可能是虚假的危险物质;也有学者指出,该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必须对危险物质的虚假性质有肯定的认识,即使这种认识有可能与实际相反。

笔者认为,行为人主观认知的不同可能导致行为性质的变化,因此,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应要求行为人对其所使用的犯罪工具系虚假的危险物质有明确的认识。

如果认为自己投放了真正的危险物质,但事实上是虚假的,那么该行为应定性为投放危险物质,但属于工具不能犯的未遂。

如果行为人认为所投放的是虚假危险物质,但实际上是真实的危险物质,对于该行为的性质,我们认为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定性较为合理,因为从认知因素的角度来看,行为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也不可能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意志因素方面,有学者认为,行为人实施投放行为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

刑法分则之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之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之名词解释2009-01-01 22:58:51| 分类:雅筑|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1. 放火罪(328):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 投放危险物质罪(331):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34):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 破坏交通工具罪(334):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5. 劫持航空器罪(340):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

6.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罪(342):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7. 交通肇事罪(347):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8. 生产、作业重大责任事故罪(349):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9.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358):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10.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374):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11. 伪造货币罪(384):是指仿照真货币的外部形状特征,制造假货币,并意图使之进入流通的行为。

12. 洗钱罪(399):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法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概念及构成要件【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爆炸性物质”,是指雷管、导火索、导爆管、非电导爆系统等各种起爆器材,雷汞、雷银、三硝基间笨二酚铅等各种起爆药,硝基化合物类炸药、硝基胺类炸药、硝酸类炸药、高能混合炸药、爆破剂等各类炸药等。

“毒害性物质”,是指能直接致人伤亡的各种化学毒物,如甲胺磷、磷化铝、磷化锌、砒霜、五氯酚、二溴氯丙烷、氰化钾等。

“放射性物质”,是指通过原子核裂变放出的射线发生伤害作用的物品,如镭、铀、钴、钚、氚、锂等材料及其制品。

传染病是指由病原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引起的,能在人间、动物间或者人与动物间相互传播的一种疾病。

所谓病原体,亦称病原物或病原生物,是指能引起病的微生物和寄生虫的统称,主要包括病菌、寄生虫和病毒三类。

“投放”,是指行为人采用放置、邮寄、打电话或在互联网络上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称在公共场所存在上述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行为人投放的是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这些物质不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或者不属于传染病病原体,但因其外观形态、投放方式、投放时间、场所等,容易使人误认为其属于危险物质。

如果是真实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则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有关犯罪。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九版)】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其所使用的犯罪工具即虚假的危险物质有明确的认识。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不认为所投放的是虚假的危险物质,而认为是真实的危险物质,虽然该“危险物质”在客观上是虚假的,也不构成本罪,而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投放危险物质罪,犯罪形态表现为工具不能犯未遂。

罪名解析-投放危险物质罪

罪名解析-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条文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构成要件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主体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

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投放危险物质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但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定罪。

(三)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这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使用投放危险物质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一,行为人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牲畜、禽类、水产养殖物安全的危险物质。

其中,毒害性物质是指含有毒质甚至腐蚀性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砒霜、敌敌畏、氰化钾、西梅脱、硝酸、硫酸、1059剧毒农药等;放射性物质是指通过原子核裂变时放出的射线发生伤害作用的物质,如镭、铀、钴等放射性化学元素;传染病病原体是能够引起疾病的微生物和寄生虫的统称,如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菌、病毒。

鸦片、大麻、吗啡等虽然也是毒物,但不包括在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毒物之中。

逐一表述《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的概念(一)

逐一表述《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的概念(一)

逐一表述《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的概念(一)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概念介绍•刑法修正案(十一)是指中国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十一次修正案。

•新增罪名是指在修正案中新增加的一些违法行为的罪名,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新增罪名内容1.电信网络诈骗罪–概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方法,通过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处罚:根据所骗取的财物金额大小,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网络赌博罪–概述:利用网络提供赌博平台,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行为。

–处罚:一般情况下,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经营罪–概述:未经依法批准,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行贿、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概述: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评审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财物的行为。

–处罚:根据受贿数额不同,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失职造成环境污染罪–概述:在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职责上,因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处罚:情节轻微的,可处治安拘留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6.非法放贷罪–概述: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以放高利贷为目的,非法向他人提供贷款的行为。

–处罚:根据放贷数额不同,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结语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的修正,我国刑法更加完善,进一步保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这些新增罪名的出现,与当前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密切相关,也彰显了我国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浅谈投放危险物质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浅谈投放危险物质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浅谈投放危险物质罪罪数形态的认定浅谈投放危险物质罪罪数形态的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运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式实施犯罪,从而危害公共安全。

由于这种行为与犯罪目的、侵害对象、犯罪结果,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认识相互结合和交织,使得处断时极为混乱,有必要予以廓清。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他罪发生想象竞合的情形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他罪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而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和他罪的情况。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杀人罪的竞合。

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采取投放危险物质方法杀人而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杀人罪的情形。

其构成条件:行为人实施一个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行为人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行为人主观上目的是杀特定的个人或少数人,但对其他多数人的生命持放任态度。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竞合。

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采取投放危险物质方式残害耕畜而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行为人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对象是耕畜,如耕牛等;行为人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不仅危及生产活动,还危及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安全。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竞合。

这种情况指行为人采取投放危险物质方式破坏公私财物而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毀坏财物罪。

首先是行为人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没有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其次是行为人出于破坏公私财物这一目的;再次是行为人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的竞合。

这种情形指行为人为盗窃而投放危险物质,但盗窃行为还没有来得及实施便被抓获。

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行为人只实施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没有实施盗窃行为。

实际上,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是实行行为,是盗窃罪的预备行为。

法律考试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考点解析在法律考试中,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这个罪名主要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工作中,因疏忽、不小心或者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危险物质的投放,从而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者损害。

下面我们通过具体的案例来分析这个考点,并给出解题技巧。

案例一:小明是一名工厂的操作工,他在操作过程中不小心将一桶有毒化学品碰翻,导致工厂内部的环境受到污染,工人们也因此出现了身体不适的症状。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因为不小心将有毒化学品碰翻,导致环境污染和工人身体不适。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小明的行为是出于疏忽、不小心或者违反安全规定,那么他就可能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解题技巧一:要注意行为主体的过失程度。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是在操作过程中不小心将化学品碰翻,没有故意投放危险物质。

因此,他的过失程度较低,属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案例二:某餐馆的厨师小李在炒菜时不小心将一瓶易燃物品放在火源旁边,导致发生火灾,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小李因为不小心将易燃物品放在火源旁边,导致火灾发生并造成了财产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小李的行为是出于疏忽、不小心或者违反安全规定,那么他就可能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解题技巧二:要注意行为结果的严重程度。

在这个案例中,小李的疏忽行为导致了火灾发生,并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因此,他的过失程度较高,属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解题技巧。

首先,要注意行为主体的过失程度,即行为是否出于疏忽、不小心或者违反安全规定。

其次,要注意行为结果的严重程度,即行为是否导致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或者损害。

除了以上的解题技巧,我们还可以通过一些类似的案例来进行举一反三。

比如,如果某人在家中存放大量易燃物品,导致火灾发生并波及到邻居的房屋,这个行为也可能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又比如,如果某人在公共场所随意倾倒有毒物质,给他人的健康带来威胁,同样也可能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单项选择题)模拟试卷26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单项选择题)模拟试卷26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单项选择题)模拟试卷26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1.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取出部分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

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盗窃罪C.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点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甲将毒死麻雀售与饭馆,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此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故本题选D。

知识模块:危害公共安全罪2.关于盗窃罪的理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扒窃成立盗窃罪的,以携带凶器为前提B.扒窃仅限于窃取他人衣服口袋内体积较小的财物C.扒窃时无论窃取数额大小,即使窃得一张白纸,也成立盗窃罪既遂D.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的,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多次盗窃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点为盗窃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将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此,扒窃并不要求以携带凶器为前提,A选项错误。

扒窃的对象没有体积大小的要求,B选项错误。

扒窃不以数额大小为判定标准,但是刑事犯罪之所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本质上一定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值得用刑罚惩罚的程度,否则不成立盗窃罪,C选项错误。

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以案例分析为视角

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以案例分析为视角

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以案例分析为视角
张波
【期刊名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5(018)001
【摘要】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刑法第291条之一),增订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本罪的犯罪客体既不同于刑法第114和115条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公共安全,也不同于刑法第290条和第291条的社会秩序,而是社会心理秩序.投放行为既可以针对特定的人实施,也可以针对不特定的人实施;虚假危险物质不能从正面理解,只能从反面理解,只要不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中的危险物质,即可属于本罪的虚假危险物质,其特征是可信性,具有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性,但没有引起公共安全危险的可能.
【总页数】7页(P61-67)
【作者】张波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相关文献】
1.案例分析的法律价值--以行政法案例分析为视角 [J], 徐晓玲;刘德福
2."技术、体能、运用"视角下的七年级耐久跑教学案例分析 [J], 孙明明
3.高中生阅读自学能力培养的意义及对策——语言建构与运用视角下的高中语文阅读教学案例分析 [J], 李黎
4.场域理论视角下高校学生社区建设——基于教育部“一站式”学生社区综合管理
模式建设试点案例分析 [J], 史龙鳞
5.基于会计伦理视角的案例分析--以广州浪奇为例 [J], 蔡军;张秋莹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投放危险物质罪若干问题辨考解读

投放危险物质罪若干问题辨考解读

投放危险物质罪若干问题辨考[ 08-11-25 09:33:00 ] 作者:屈学武编辑:studa0714“投放危险物质罪”源自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以下简称《修正案》三)第1、2条对1997年刑法第114、第115条所规定的“投毒罪”的修改。

根据《修正案》(三)第1、2条的规定,刑法第114条被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5条第1款被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据此,有以下几项刑事法理问题值得考究。

一、关于本罪的犯罪对象与危害对象。

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

犯罪对象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毒害性”物质,系指能对肌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因而损害肌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

如氯化钾、氰化钠、砒霜及其他各种剧毒品。

[1]“放射性”物质,系指含有核素的核材料或其他放射性物质,可自然衰变,同时放射一种或多种致电离射线,如y射线、中子射线、K射线等,其放射性质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对财产、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物质。

[2]“传染病病原体”,指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疾病的致命微生物或寄生虫,如炭疽杆菌、能引起斑疹伤寒的普氏立克次体、蝇蛆等。

[3]关于犯罪对象,本条除列举规定了上述对象外,还在“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之后加上了“等物质”用词。

可见如何解读这里“等”字涵义,实际是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划一的问题。

对于“等”字,按照《辞海》的解释,名词之后的“等”字有二义:一是表示未予穷尽所列同等事项;二是用作所列多种事项的刹尾。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立案标准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立案标准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案标准危害公共安全的⾏为是被刑法所禁⽌的,刑法列出了⼀些具体的罪名,投放危险物质罪就是其中之⼀,那么,什么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它的⽴案标准⼜是怎样的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惑答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以及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为。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投毒罪进⾏了修订,将投毒罪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包含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为,同时取消投毒罪这⼀罪名。

⼆、投放危险物质罪如何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以投毒为⼿段的⾏为如何认定不论在何种场合投毒,投毒⾏为的具体指向如何,只要⾏为⼈明知⾃⼰的投毒⾏为会引起不特定多⼈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就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

如果投毒⾏为只是指向特定的个⼈、特定个⼈家庭饲养的禽畜、承包的鱼塘等,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定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本条增加了投毒这种⾏为⽅式。

对投毒⾏为直接适⽤本条之规定。

故只要⾏为⼈实施的投毒⾏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既遂。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环境污染⾏为如何认定环境污染,是指⼯⼚、企业、事业和科研单位违反《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任意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危害⼈民健康,破坏⾃然资源,在规定的期限内能治理⽽不治理的⾏为。

这种⾏为的危害后果,有时虽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相似,但⾏为产⽣的原因和表现形式,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不同的。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如何认定如果⾏为⼈违反毒害性物品管理规定,也可能造成⼈⾝伤亡的严重后果。

但这种罪是在⽣产、储存、运输、使⽤中发⽣的重⼤事故,且只能由过失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则不受这个范围的限制,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略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略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略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胡豫珍;邓定远
【期刊名称】《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3(000)005
【摘要】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刑法修正案所补充规定的一项新罪名,其性质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而非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是故意犯罪,客观上行为人既要实施投放行为,还要求其行为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对投放虚假物质罪的量刑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有益经验.
【总页数】3页(P38-40)
【作者】胡豫珍;邓定远
【作者单位】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江西,南昌,330043;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相关文献】
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研究 [J], 袁建伟;赵静
2.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初探——以新疆"针刺"事件为例 [J], 江晓燕
3.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以案例分析为视角 [J], 张波
4.略论民国后期国民党对山东会道门的策略论析趋向 [J], 刘勇
5.2014网络空间战略论坛·香山战略论坛召开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硕刑法学新增罪名解析:投放虚假危
险物质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2013新增)
(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概念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构成特点
1.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认定
1.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 )投放的物质属性不同。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是不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危险属性的物质、投放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必须是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3)故意的内容不同。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故意内容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故意内容的
(四)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法定刑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凯程教育: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
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
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
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
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
服务:以学员的前途为已任,为学员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团队合作,为学员服务,为学员引路。

如何选择考研辅导班:
在考研准备的过程中,会遇到不少困难,尤其对于跨专业考生的专业课来说,通过报辅导班来弥补自己复习的不足,可以大大提高复习效率,节省复习时间,大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辅导班,或许能帮你找到适合你的辅导班。

师资力量:师资力量是考察辅导班的首要因素,考生可以针对辅导名师的辅导年限、辅导经验、历年辅导效果、学员评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询问往届学长然后选择。

判断师资力量关键在于综合实力,因为任何一门课程,都不是由一、两个教师包到底的,是一批教师配合的结果。

还要深入了解教师的学术背景、资料著述成就、辅导成就等。

凯程考研名师云集,李海洋、张鑫教授、方浩教授、卢营教授、孙浩教授等一大批名师在凯程授课。

而有的机构只是很普通的老师授课,对知识点把握和命题方向,欠缺火候。

对该专业有辅导历史:必须对该专业深刻理解,才能深入辅导学员考取该校。

在考研辅导班中,从来见过如此辉煌的成绩:凯程教育拿下2015五道口金融学院状元,考取五道口15人,清华经管金融硕士10人,人大金融硕士15个,中财和贸大金融硕士合计20人,北师大教育学7人,会计硕士保录班考取30人,翻译硕士接近20人,中传状元王园璐、郑家威都是来自凯程,法学方面,凯程在人大、北大、贸大、政法、武汉大学、公安大学等院校斩获多个法学和法硕状元,更多专业成绩请查看凯程网站。

在凯程官方网站的光荣榜,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特别多,都是凯程战绩的最好证明。

对于如此高的成绩,凯程集训营班主任邢老师说,凯程如此优异的成绩,是与我们凯程严格的管理,全方位的辅导是分不开的,很多学生本科都不是名校,某些学生来自二本三本甚至不知名的院校,还有很多是工作了多年才回来考的,大多数是跨专业考研,他们的难度大,竞争激烈,没有严格的训练和同学们的刻苦学习,是很难达到优异的成绩。

最好的办法是直接和凯程老师详细沟通一下就清楚了。

建校历史:机构成立的历史也是一个参考因素,历史越久,积累的人脉资源更多。

例如,凯程教育已经成立10年(2005年),一直以来专注于考研,成功率一直遥遥领先,同学们有兴趣可以联系一下他们在线老师或者电话。

有没有实体学校校区:有些机构比较小,就是一个在写字楼里上课,自习,这种环境是不太好的,一个优秀的机构必须是在教学环境,大学校园这样环境。

凯程有自己的学习校区,有吃住学一体化教学环境,独立卫浴、空调、暖气齐全,这也是一个考研机构实力的体现。

此外,最好还要看一下他们的营业执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