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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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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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油气田企业。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三)征税范围。

1. 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 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四)销售额。

1.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首 页信息公开办税服务税收宣传公众参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字体:【大】 【中】 【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二、试点日期。

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

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三、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下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 (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 (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五)《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试点若干政策通知》,财税[2011]133号);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税法》知识点“营改增”后按简易办法计税项目汇总

《税法》知识点“营改增”后按简易办法计税项目汇总

《税法》知识点:“营改增”后按简易办法计税项目汇总简易计税办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一种非常简单的增值税计税方法。

然而,最近有部分纳税人反映,不清楚“营改增”后有哪些应税项目按简易办法计税。

“营改增”后按简易办法计税的项目有哪些呢?适用2%征收率的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适用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项目一、转型后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允许抵扣并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试点前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规定: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XX 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四、扩抵前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20XX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抵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20XX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从 9 日 , 通 运 输业 和部 分 现 代服 务 业 营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为 税 控 盘 和 报 税 盘 , 税 人 应 当 使 用 税 控 盘 开 具 发 票 , 用 报 税 月1 起 交 纳 使
试 点范 围, 海市 分 批 扩大 至北 京 市 等8 由上 省市 。 了贯 彻 落 实 政 盘 领 购 发 票 、 报 税 。 为 财 抄
( ) 本 地 区 试 点 实 施 之 日起 , 点 地 区纳 税 人 不 得 开 具 公 增 值 税 额 的 销 售 额 和 增 值 税 税 率 计 算 的 增 值 税 额 ;价 税 合 计 二 自 试 “ 路、 内河 货 物 运 输 业 统 一 发 票 。
( 写 )小 写 )栏 内 容 为 不 含 增 值 税 额 的销 售 额 和 增 值 税 额 的 合 大 ( ”
税 改 征增 值 税 试 点有 关税 收 征 收管 理 问题 的公 告 92 1 (0 1 年第 7 号 ) 7 基 或 税 控 盘 开 具 普 通 发 票, 用报 税 盘 领 购 发 票、 报 税 。 使 抄 础 上 , 2 1 年8 4 发 布 《 于 0 2 月2 N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关于 北 京 等 8 市 营 业 税 省 改 征 增值 税 试 点 有 关税 收 征收 管 理 问题 的公 告 》国家 税 务 总局 公告 ◎ 关于 货 运 专 用发 票开 具 问题 ( 2 1 年第4 号 ) 02 2 。
( ) 本 地 区 试 点 实 施 之 日 , 点 地 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专用 发 票 。 一 自 起 试 ( ) 运 专 用 发 票 中“ 运 人 及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内 容 为 提 二 货 承 栏
除 外 ) 一 使 用 增 值 税 专 用发 票 ( 下 简 称 专 用 发 票 ) 增 值 税 普 供 货 物 运 输 服 务 、 具 货 运 专 用 发 票 的 一 般 纳 税 人 信 息 ;实 际 统 以 和 开 “ 通 发 票 , 般 纳 税 人 提 供 货 物 运 输 服 务 统 一 使 用 货 物 运 输 业 增 受 票 方 及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内 容 为 实 际 负担 运 输 费 用、 扣 进 项 一 栏 抵 值 税 专 用发 票 ( 下 简 称 货 运 专 用发 票 ) 普 通 发 票 。 以 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业务会计处理详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业务会计处理详解

增值税纳税人有两种计税方法,即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特定业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的特定业务类型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特定业务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特定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可选择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商品混凝土等货物。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寄售物品等货物。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旧货。

(二)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

(三)特定服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公共运输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第二条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动漫服务。

财税[2012]5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经营租赁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新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新规定第一条(七)项继续明确了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税收和注册税务师知识竞赛题

税收和注册税务师知识竞赛题

税收和注册税务师知识竞赛题第一部分税收知识题(单选)1.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

A.财政制度B.税收制度C.转移支付制度D.社会保障制度2.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形式特征,其基本保障是()。

A.固定性B.强制性C.稳定性D.无偿性3.追溯我国历史上的税法沿革,“摊丁入亩”改革所属的朝代是()。

A.汉朝B.唐朝C.清朝D.明朝4.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从狭义税法角度看,有权的国家机关是指()。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B.国务院C.财政部D.国家税务总局5.下列单位,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是()。

A.合伙企业B.股份制企业C.私营企业D.有经营所得的其他组织6.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印发了《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 )等8个省(直辖市)。

A.湖北省B.湖南省C.河南省D.河北省7.2011年12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完善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免征蔬菜流通环节( )。

A.城镇土地使用税B.所得税C.车船税D.增值税8.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下列汽车应征收车船税的是()。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现就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一、除本公告第二条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二、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本公告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程序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法规出台时间表(中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法规出台时间表(中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法规出台时间表(中央)1、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2、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1]538号,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7号,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9、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12、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3号,二○一二年四月五日13、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65号,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2号,二○一二年七月三日16、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2012年7月5日1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2012年7月18日18、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2012年7月31日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二○一二年八月十日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22、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367号,2012年8月27日23、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2012年8月29日2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2012年12月3日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2012年12月4日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2012年12月4日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2012年12月4日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2012年12月6日。

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探究

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探究

由于原先 的税收管理工作中重复征收营业税的现象比较严 重, 阻碍 了我 国税 收制度 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实行营业税 改 征增值税 , 通过结合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特点,
新增了 6 %和 l 1 %两档低税率, 只对增值部分征收相应 比例的税 额, 直接减少 了企业的实际纳税额、 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 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 ( 二) 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和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 一方面 , 实行 了更为科 学、 合理的差 额征收体制, 在理论上减 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 从而有助于整体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持续 高速发展 的背景下,为了进一步完 善税收制度 , 我国先后在 上海 、 北京、 天津 、 浙江、 广东等省 市的 交通运输业和 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 作, 并将增值税税率在原先 1 7 %的标准税率和 1 3 %的低税 率两 档税率 的基础上新增 了 6 %和 l 1 %两档低税率: 其中, 对交通运 输业 、 建筑业等适用 1 1 %税率, 而对物流辅助、 技术服务、 文化创 意、 信息技术和 鉴证 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 6 %税率 。 通过贯彻 落实各项税收改革措施 , 进一步规范 了税收制度 的科学性、 合理 性, 从而有助于营改增试点地区经济的发展 ( 一) 有助于进 一步完善我 国的税收制度 , 避免重复征税的 问题
税收入在实行营 改增后依 旧计入该试 点地 区, 但是“ 营改增” 在 全 国全面推广时就需要 明确中央与地方的分享 比例 , 这样地方
就会缺乏提供 稳定 收入 的主体税 种,不仅会 削弱地方政府提供 公共服务的能力 , 还可能导致各级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 的膨胀。 ( 三) 营改增对 物价产生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度公告汇集(第1号~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度公告汇集(第1号~第57号)

[转载]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度公告汇集(第1号~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度公告汇集(第1号至第57号)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201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2年第4号国际商务总局关于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根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2012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恩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2012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泽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2012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百慕大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2012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201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3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税情况核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2012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八批)的公告2012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二级分支机构的公告2012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12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纳入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的公告2012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增税种的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51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2012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营改增阶段和政策文件

营改增阶段和政策文件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正在研究制定下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和试点行业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将适时推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邮电通信业等行业在全国开展试点。
试点介绍
上海
试点行业
上海2012年1月1日首轮试点选择交通运输业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即“6+1模式”。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此外,还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等近二十部中央及地方文件。
北京
北京已经于2012年9月1日启动“营改增”试点,成为继上海之后第二个正式进行“营改增”的城市。主要政策:[10]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2011-11-1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2011-11-16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 2012-08-2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第二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3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收抵减情况表)。

(6)《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3.上述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写说明详见附件。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2号公告-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2号公告-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2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精神,保障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一)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四)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五)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

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二、关于税控系统使用问题(一)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除外)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

试点地区使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京建发〔2016〕11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京建发〔2016〕11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6〕11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4月6日京建发〔2016〕116号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必要性论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必要性论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探讨摘要:国家选这个时机进行税制改革,降低整个业界的税赋水平,是“还富于民”精神的一种体现,这对于处在后危机时代的中国经济来说,是有一定助力的。

希望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工作能圆满完成,早一点向全国推进这一工作,以建立起更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征管体制。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探讨中图分类号:f810.42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发出《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

通知中规定,上述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起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

通知中规定,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和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国务院的决定发布后,我们的第一感觉是‘营改增’的步伐加快了,超出了预期。

一是在今年底前分批将多个省市纳入试点,明年还要继续扩大试点地区;二是已经决定明年将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1、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观点回顾近年来一直有财税界众多的学者、专家、政府部门相关人士,以及从事营业税课征对象行业的单位与个人,对在中国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趋势,纷纷表示认同的态度,或做了前瞻性的研究。

刘汉屏与陈国富(2001)指出,世的选择以及和其他流转税的配合上,各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增值税征税范围与其他流转税种重叠,而不是并行关系,不存在划分范围的问题。

2012十八项重大税收政策盘点(2012.12.12)

2012十八项重大税收政策盘点(2012.12.12)

2012十八项重大税收政策盘点又是一年岁末时,盘点经典税政,品味政策变迁,十八项政策,深刻影响经济行为,2012年暗潮涌动,重大税政改革破茧而出。

这是山雨欲来的一年,这是税政走进民生的一年,这是税政稳中求变的一年。

历数十八项经典税政,且看“2012十八项重大税收政策盘点”。

汹涌澎湃的2012年,非独十八项政策独重要,惜名额有限,笔者选择以下十八项政策,其中营改增1项、增值税5项、营业税1项、出口退税1项、企业所得税6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项、个人所得税1项、税收法制2项,可谓我心中的2012税收政策十八盘:1、重大税政改革营改增”:《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02】71号)2、农产品抵扣政策破冰之作:《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3、税控设备与维护费用国家买单:《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再打”补丁”:《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5、生物制药批零企业可选择3%简易征收:《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0号公告)6、流通环节免增值税想说爱你不容易:《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7、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也需征收营业税:《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8、出口退税新政更加人性化:《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9、政策性搬迁税收政策大变脸:《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10、关联企业广告费分摊协议得到税收承认:《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11、核定征收不一定“很美”:《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12、遵循税法原则的重量级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13、上市公司欢欣鼓舞新利好:《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14、西部大开发战略持续实施:《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15、股息“受益所有人”安全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16、税收救市释放信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17、依法行政税务新篇章:《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18、确定惩戒虚开发票尺度:《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33号公告)一、重大税政改革“营改增”:《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02】71号)从2012年开始的未来几年内,“营改增”重大税政改革都将是最重要的税收政策,波澜壮阔的税制改革刚刚拉开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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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政策解读
策划 乐税网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
题的公告》的解读
【标 签】营改增,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发票管理问题
【业务主题】征收管理
【来 源】
一、下发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2]71号)精神,保障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考虑到北京等8省市与上海市适用同样的试点方案、试点行业和政策安排,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7号)基础上起草了本公告。

二、试点地区发票使用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考虑到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等四类企业业务的特殊性,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难以满足部分企业开具普通发票的需要,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四)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五)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

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三、税控系统使用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除外)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

试点地区使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及专用设备管理按照现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的相关文书试点地区可在现有文书基础上适当调整。

(三)为解决北京试点纳税人税控器具衔接问题,自试点实施之日起,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普通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

四、货运专用发票开具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用发票,提供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

(二)货运专用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内容为增值税税率;“税额”栏为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内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三)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货运专用发票“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和“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和“税额”栏均自动打印“***”;“备注”栏打印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四)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承运方凭《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

《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和管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五、货运专用发票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货运专用发票暂不纳入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管理。

(二)货运专用发票的认证结果、稽核结果分类暂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致,认证、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处理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如何理解本公告所称试点实施之日?
本公告所称试点实施之日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的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之日。

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关联知识:
1.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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