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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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和影响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其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这一始于1994年的税制安排,适应了当时的经济体制和税收征管能力,为促进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对经济运行造成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

首先,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即在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并不对经济主体施加“区别对待”的影响,因而客观上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但是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这种中性效应,前提之一就是增值税的税基应尽可能宽广,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为狭窄,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中性效应便大打折扣。

其次,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由于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不可避免地会使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进而扭曲企业竞争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比如,由于企业外购服务所含营业税无法得到抵扣,企业更愿意自行提供所需服务而非外购服务,导致服务生产内部化,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化细分和服务外包的发展。同时,出口适用零税率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由于我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退税,导致服务含税出口。与其他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服务出口由此易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第三,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随着多样化经营和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出现,税收征管也面临着新的难题。比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这给两税的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再如,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某些传统商品已经服务化了,商品和服务的区别愈益模糊,二者难以清晰界定,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难题也就随之产生。

上述分析,可以说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面简称“营改增”)这一改革的必要性。国际经验也表明,绝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是对商品和服务共同征收增值税。在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这一总体上使相关企业免除重复征税制约而在总体上减轻税负的改革,将促进一大批市场主体放开手脚发挥潜力推进自身业务经营和发展中的专业化

细分,提升服务水准,进而有利于提振消费和改善民生增进百姓实惠,并助益于扩大内需、推进产业升级换代,加快转变生产方式。

下面选取服务业、建筑业和电信业三个行业来看“营改增”的影响:

二、“营改增”对服务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服务有一定的影响,分别为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

(1)“营改增”对服务业的有利影响

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降低服务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服务业产业融合,有利于社会化分工,促进二三产业融合,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2)“营改增”对服务业的不利影响

虽然“营改增”有诸多好处,但是在“营改增”的初期所带来的问题,特别是对服务业的也是急需解决的,有很多我们不得不去面对的的不良影响。

“营改增”不成熟给企业带来了一些麻烦: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提供发票,例如:餐饮企业分别向国税、地税申报账目,对于企业来说太麻烦,增加了人工成本。不少餐饮企业采购来源于农户和个体商户,他们大多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餐饮企业难以抵扣进项税,还有些服务业缴费设施不完整。

对一些主要成本是劳动力、租金、物业管理费等的服务性企业,针对这些支出增值税不能抵扣。调查显示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运成本主要由人工费、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构成,这部分支出不能抵扣,而其他抵扣进项税额也较少,因此这类企业在试点中总体获益不多,这也使“营改增”的意义大打折扣。还有一些服务性行业不需要购置大型设备。企业的主要成本构成中固定成本和人工成本较高,而此类成本不能产生进项税,其成本可抵扣的比重过低,导致税基过高,变相增加了税负。

不过,针对这些不利影响,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消除或减轻:

(1)要扩大服务业进项税可抵扣范围,使劳务费用、机器折旧费、维修费、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列入可抵扣范围之内,这样就可以减少企业税务负担,使服务企业的成本降低到税改之前的水平。

(3)推进降低增值税税率。未来增值税税率不仅要合并,而且应该往低税率档靠拢。

此外,政府还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或鼓励服务企业积极开展“营改增”政策的培训工作。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2015年将要完成“营改增”税制改革。“营改增”后,建筑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与现行3%的营业税率相比,税率将大幅提升,此外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也更加严格。这些都将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带来巨大影响。

一、对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影响企业的关键因素包括税率、毛利率及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所占比重等因素。首先,建筑业“营改增”后税率将有大幅提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改增”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规定,建筑业“营改增”后税率为11%,比现行营业税率增加8%.其次,建筑业“营改增”后面临期初税款不得抵扣的问题,例如企业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营改增”范围的改革经验,“营改增”不考虑期初存货、固定资产等的进项税额。如交通运输业、电信业等企业在“营改增”前的固定资产和存货未被许可抵扣,特别是交通运输业的期初车辆、轮船等未被许可抵扣,这在改革之初产生了行业性的经营困难。最后,企业当期进项抵扣不足。从“营改增”试点来看,由于增值税相对营业税税率提高且抵扣不充分,部分企业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其中以运输业为代表。据统计,建筑业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60%,人工成本约占30%,其他费用约20%。沙子等原材料,由于供应商采取粗放式经营,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混凝土目前是简易征收,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仅为6%;劳务用工主要来自于成建制的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而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税负大幅提高,劳务公司很可能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另一方面,如果“营改增”后企业当年新购置了施工设备,则可增加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更新施工设备有利于建筑企业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优化资产结构,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同时通过引进新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又反过来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二、对收入确认的影响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首先,固定造价合同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改征前要少。其原因是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中是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中只是部分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他如人工成本等费用则不能剔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次,成本加成合同实际营业总收入可能比“营改增”前要多一些。原因是“营改增”后,是以合同总价(营业总收入)为基数扣除实际成本费用中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缴纳增值税,而实际成本费用中已不包含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成本费用比“营改增”前要少。

三、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首先,资产总额下降,资产负债率上升。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购置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存货成本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入账价不含进项税额,在企业采购价格一定的前提下,企业的资产总额将比“营改增”前有一定幅度下降,在企业已有负债数额不变的情况下,资产负债率必然上升。其次,“营改增”后,由于各种因素影响,进项税额并不能完全抵扣,这会侵蚀企业的利润总额。最后,“营改增”会使企业的资金链更加紧张。长期以来,我国建筑行业管理并不规范,存在诸多问题,如工程款支付比例低,建设单位在每期验工计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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