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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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规定
《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
建筑间距计算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日照需求与城市发展之间的矛盾加大,为了更好地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上位法律、规范的框架下,参照其它城市的立法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规定》(草案)。本草案的指导原则:一是引入计算机日照分析软件,保障建设项目满足国家规定的日照标准;二是适当加大间距控制,保证有效的日照时间,满足北方城市居民对日照的需求;三是建设项目在满足日照标准和间距要求的条件下,规划部门才能作出相应的规划许可。
为进一步完善《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规定》(草案),现再次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
反馈意见途径:
电话:88779227
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长春市规划局法规监察处
邮箱:
第一条为合理、有效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和空间,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是指住宅,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集体宿舍等建筑。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分析,是指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采用住建部鉴定经过的日照分析软件,模拟新建建筑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者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者已建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形成《日照分析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日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的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活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住宅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的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的活动室及寝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活动场地应当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三)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活动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