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函灾情统计制度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自然灾害情况上报制度
数据管理
制定数据管理制度,对统计数据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新,确保数据安全可靠。
03
自然灾害情况上报制度
上报时间及周期
实时上报
自然灾害发生后,相关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实时上报灾害情况。
定期汇总
对于持续性的自然灾害,应按日、周、月等周期汇总灾害情况,并及时上报。
整合数据
不同部门收集的数据可能存在差异,需要进行整合,以消除差异,得到更准确、全面的信息。
信息反馈机制
及时反馈
在自然灾害情况下,需要及时反馈收集到 的各种信息,以便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出正 确的决策。
VS
定期反馈
除了及时反馈外,还需要定期反馈汇总后 的信息,以便进行综合分析和应对。
数据分析和应用
数据分析
参考文献2
列出与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自然灾害情况上报制度相关的其他参 考文献,这些文献可能来自学术期刊、政府报告、网站等。
03
参考文献3
列出一些关于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和自然灾害情况上报的案例研究或实
地考察报告,这些报告可能提供了更具体的实践经验和数据。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06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1 2 3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重要性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对于灾害的预防、应对 和恢复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提高灾害管理的 效率和减轻灾害损失。
自然灾害情况上报制度的必要性
自然灾害情况上报制度能够及时掌握灾害发生 和发展情况,为决策者提供准确的信息,以便 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2023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及 自然灾害情况上报制度
目 录
• 引言 •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 自然灾害情况上报制度 •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与上报的关联 • 实施保障措施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一、总则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收集、整理和分析自然灾害的相关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提高灾害防治和应急响应能力。
本制度规定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的基本原则、工作内容、方法与程序等。
二、统计范围与内容
1. 统计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自然灾害情况的统计工作。
2. 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灾害种类:包括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暴雨等各类自然灾害。
(2)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及程度。
(3)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
(4)救援与应急响应情况。
(5)灾后重建与恢复情况。
(6)其他相关指标。
三、统计方法与程序
1. 建立统计制度:各级政府应建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明确统计责任部门和协作单位。
2. 数据收集:通过建立信息报送网络、开展实地调查等方式收集数据。
3. 数据审核: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数据整理与分析:对审核通过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提取有用的信息。
5. 数据发布:将统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四、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1. 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
2. 强化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合作,共同做好统计工作。
3. 加强培训: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4. 保障经费:各级政府应安排必要的经费,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自然灾害统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附件1《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是全国应急管理系统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灾情报送工作的制度依据,黄明书记、郑国光副部长多次就做好灾情统计制度修订作出指示批示,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在修订过程中,救灾和物资保障司会同国家减灾中心,并邀请有关多灾省份派出业务骨干组成工作专班开展制度修订;同时,注重做好与相关涉灾部委以及部内相关司局和单位的沟通;在此基础上,起草完成《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征求意见稿)》。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统一灾情统计口径,扩充灾种分类明确按灾害过程统计汇总报送灾情,灾情以主灾种进行统计,次生灾害并入汇总。
对于主灾种下增设亚灾种,规定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须填报亚灾种,地市级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须填报一级灾种,便于后期系统升级后,细化掌握灾害发生情况。
二、细化直接经济损失,增加5张明细附表明确直接经济损失只包括受灾体的直接损失,不包括因停工、停产、停业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等,同时细化分类,在综合考虑基层统计工作量和实际可操作性基础上,增加5张损失明细附表,包括: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农林牧渔业、工矿商贸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损失。
规定凡是启动国家IV级(含IV级)救灾应急响应以上的重特大自然灾害,须填写附表。
5张附表因涉及部门和行业领域较多,规定由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相关涉灾部门填报。
并要求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每月底及年底,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须与相关涉灾部门及时会商核定灾情。
三、调整完善相关统计指标增加了投入救灾救援力量、接收和支出救灾捐赠资金等指标,受灾地区基础指标统计年报表;倒塌房屋、严重损坏房屋、一般损坏房屋的判定标准与住建部门标准相对应,进一步提高制度规范性和权威性。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征求意见稿,201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9年月本统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民政部关于印发《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1.01.17•【文号】民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制度》的通知(民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规范救灾捐赠统计工作,切实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管,强化信息公开,发挥救灾捐赠款物使用效益,民政部研究制定了《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制度》,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附件: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制度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1年1月)本统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条规定: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目录一、总说明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一)救灾捐赠款物接收情况统计表(救灾捐赠1表)(二)救灾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统计表(救灾捐赠2表)四、有关指标解释一、总说明(一)为规范救灾捐赠统计工作,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管,强化信息公开,切实发挥救灾捐赠款物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统计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救灾捐赠的救灾捐赠接收机构,包括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人民团体和民政部门批准可以开展救灾捐赠的各类社会组织,未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的不统计报送。
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1.收集灾情信息:民政部负责收集全国各地自然灾害的情况和影响,包括灾害类型、受灾区域、受灾人数、死亡人数、失踪人数、受伤人数、受灾农作物和畜禽、受灾建筑物和交通设施等。
2. 统计灾情数据:民政部对收集到的灾情信息进行统计,包括对各种灾害的发生情况、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受灾人口和受灾地区的分布情况等。
3. 发布灾情报告:民政部定期发布全国自然灾害情况报告,向社会公开灾情数据和相关信息,及时通报灾情趋势和应对措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和重建工作。
4. 改进灾情统计方法:民政部不断完善和改进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方法,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实用性,为应对自然灾害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持。
- 1 -。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自然灾害情况上报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制度目的和内容概述 • 灾害情况统计 • 灾害情况上报 • 数据处理和分析 • 制度实施和保障措施
01
制度目的和内容概述
制度目的
加强对自然灾害的 监控和预防能响应自然灾害预警 信息,做好应急处 置工作。
积极引进和应用先进的监测、预测 、预警等技术手段,提高灾害防治 和应急处置能力,为制度的实施提 供技术支撑。
监督和评估机制
监督机制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自然灾 害情况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 改,确保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
性。
评估机制
定期对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 验教训,不断完善制度设计和 运行机制,提高制度的科学性
使用现代通讯技术和网络平台,如政务网、电子邮件、手机APP等,提高上报效 率和数据准确性。
04
数据处理和分析
数据处理
数据收集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广泛收 集自然灾害相关信息,并汇总 至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自然
灾害情况上报制度平台。
数据清洗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清洗和整理 ,包括筛选、分类、比对、校准 等,确保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
灾害原因
分析灾害发生的原因,如气象条件 、地质条件等自然因素,为后续的 灾害预防提供参考。
统计方法
现场调查
对于突发自然灾害,应组织专 业人员开展现场调查,收集第 一手资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
遥感监测
利用遥感技术对大范围自然灾 害进行监测,获取全面的灾害
信息。
数据分析
运用数据分析技术对收集到的 灾害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提 取有用的信息,为决策提供支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6年6月制定批准- 1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 2 -目录一、总说明.............................................................................................................................. - 5 -(一)统计的目的和意义.................................................................................................... - 5 - (二)统计范围.................................................................................................................... - 5 - (三)主要内容.................................................................................................................... - 5 - (四)调查方法.................................................................................................................... - 6 - (五)灾害损失的统计报送................................................................................................ - 6 - (六)组织方式和数据采集................................................................................................ - 7 - (七)统计资料公布及数据共享........................................................................................ - 7 -二、报表目录........................................................................................................................ - 8 -三、调查表式........................................................................................................................ - 9 -(一)经济损失统计汇总表................................................................................................ - 9 - (二)人员受灾情况统计表.............................................................................................. - 11 - (三)农村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 - 13 - (四)城镇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 - 16 - (五)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 - 19 - (六)居民家庭财产损失统计表...................................................................................... - 21 - (七)农林牧渔业损失统计表.......................................................................................... - 23 - (八)工业损失统计表...................................................................................................... - 26 - (九)服务业损失统计表.................................................................................................. - 28 - (十)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损失统计表...................................................................... - 30 - (十一)基础设施(通信)损失统计表.......................................................................... - 34 - (十二)基础设施(能源)损失统计表.......................................................................... - 36 - (十三)基础设施(水利)损失统计表.......................................................................... - 38 - (十四)基础设施(市政)损失统计表.......................................................................... - 40 - (十五)基础设施(农村地区生活设施)损失统计表.................................................. - 42 - (十六)基础设施(地质灾害防治)损失统计表.......................................................... - 43 - (十七)公共服务(教育系统)损失统计表.................................................................. - 44 - (十八)公共服务(科技系统)损失统计表.................................................................. - 45 - (十九)公共服务(医疗卫生系统)损失统计表.......................................................... - 47 - (二十)公共服务(文化系统)损失统计表.................................................................. - 49 - (二十一)公共服务(新闻出版广电系统)损失统计表.............................................. - 50 -- 3 -(二十二)公共服务(体育系统)损失统计表.............................................................. - 51 - (二十三)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系统)损失统计表.................................. - 52 - (二十四)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系统)损失统计表...................................................... - 54 - (二十五)公共服务(文化遗产)损失统计表.............................................................. - 55 - (二十六)资源与环境损失统计表.................................................................................. - 56 - (二十七)基础指标统计表.............................................................................................. - 57 - 四、附录................................................................................................................................ - 62 -(一)灾害种类术语解释.................................................................................................. - 62 - (二)三次产业的范围及对应表...................................................................................... - 63 -- 4 -一、总说明(一)统计的目的和意义。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解读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4.04.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解读近日,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印发新修订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两项统计制度),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修订两项统计制度的背景是什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于1993年颁布实施,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报送工作的制度基础。
自然灾害发生后,省、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灾害信息员等依照该制度组织开展灾情统计报送,为各级党委政府全面掌握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于2014年颁布实施,主要针对启动国家一级救灾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作出重大决策部署,需要组织开展国家层面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的情况。
该制度为近年来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京津冀严重暴雨洪涝灾害以及甘肃积石山6.2级地震等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提供重要制度遵循。
自颁布实施以来,两项统计制度已进行了多次修订完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灾情管理工作效能,不断适应新时代防灾减灾救灾新形势、新任务、新需要,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结合灾情管理工作实际,在充分吸收借鉴各地实践经验做法,并广泛征求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对两项统计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并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后印发实施。
二、两项统计制度主要修订哪些内容?两项统计制度包括总说明、统计表等主要部分。
总说明明确了调查目的、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调查内容、调查方法、组织实施、报送要求、统计资料公布与统计信息共享等内容。
《自然灾害统计制度》2019年修订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征求意见稿,201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9年月本统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1)(一)调查目的。
(1)(二)统计范围。
(1)(三)主要内容。
(1)(四)调查方法。
(1)(五)组织实施。
(1)(六)报送要求。
(2)(七)统计资料公布。
(4)二、报表目录 (6)三、调查表式 (8)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及附表(1-5) (8)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 (23)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及附表(1-5) (25)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 (34)受灾地区基础指标统计年报表 (37)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39)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 (40)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 (41)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 (43)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 (45)四、附录 (46)(一)灾害种类术语解释。
(46)(二)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规程。
(47)(三)附则。
(49)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
为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掌握自然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为灾害防范救援救灾等应急管理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
1.本制度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应急管理部门为上报单位。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是指国家为了改善自然灾害的防御能力、有效地采取减灾措施、及时地提供灾害救助以及开展灾后恢复工作,对自然灾害的发生情况进行定期的统计调查,积累和分析灾害数据,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以便指导减灾工作。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家根据各类自然灾害特点和发生情况制定,包括但不限于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洪涝灾害和海啸等。
一、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1)统计调查对象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首先要确定具体的统计调查对象,通常包括有发生自然灾害的省、市、县(或区)、乡、村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2)统计调查内容其次是确定统计调查内容,要考虑到自然灾害的发生情况、影响范围、死亡人数、受灾人数、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相关因素,以及灾害发生前后的各种措施、资源分配、灾害应急处理等方面。
(3)统计调查方法自然灾害情况的统计调查一般采用调查问卷、访谈、统计数据分析、实地调研等方法,根据调查情况编制统计表,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以便指导减灾工作。
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的作用(1)提高防御能力通过自然灾害情况的统计调查,可以更好地了解灾害的发生情况、规律,加大对自然灾害的防御能力,提高防灾减灾水平。
(2)促进减灾措施的实施统计调查结果可以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以便指导减灾工作,加强灾害防治工作,促进减灾措施的实施。
(3)更好地提供灾害救助统计调查结果可以及时反映出受灾人口的变化,更好地提供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工作,以缓解灾害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的实施(1)制定适宜的统计调查方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要根据自然灾害的情况,制定比较适宜的统计调查方案,以便有效地反映灾害情况。
(2)建立完善的统计调查网络要建立完善的统计调查网络,将统计调查部门和受灾地区紧密联系起来,使调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以便指导减灾工作。
(3)加强统计调查人员的培训要加强统计调查人员的培训,熟悉灾害防治法律法规,掌握调查技术,提高统计调查水平。
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2008年修订)
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8.05.07•【文号】民函[2008]119号•【施行日期】2008.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公告第243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20日)废止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民函〔2008〕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及时、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为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4号)有关规定,民政部对原《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2、统计报表(略)民政部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附件1: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一、填报说明(一)实施范围1. 本报表发至省级,由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组织填报,通过信息系统逐级上报。
同时,通过公文加盖公章逐级上报。
2. 本报表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为上报单位。
(二)填报方法本报表共分六种表式,即《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三个统计表和《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因灾倒房户台账》、《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三个台账表。
各种报表使用的范围和填报方法是:1. 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反映洪涝、风雹、台风、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
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同时上报相关灾情文字说明。
(1)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上述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6年1月本统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1)(一)调查目的 (1)(二)统计范围 (1)(三)主要内容 (1)(四)调查方法 (1)(五)组织实施 (1)(六)报送要求 (1)(七)统计资料公布 (4)二、报表目录 (5)三、调查表式 (6)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6)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 (8)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 (9)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 (11)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13)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 (14)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 (15)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 (16)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 (17)四、指标解释 (18)(一)《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18)(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 (20)(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 (20)(四)《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 (21)(五)《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22)(六)《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 (22)(七)《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 (22)(八)《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 (23)(九)《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 (23)五、附录 (24)(一)灾害种类术语解释 (24)(二)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规程 (24)(三)附则 (26)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
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
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是为了更加科学、规范地统计、核定和报告灾情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保障灾害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一、灾情统计的原则和内容1. 统一原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各级政府统一思想认识,统一统计口径和方法,统一报告程序和时限,做到统计数据中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2. 统计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类型、灾情程度、受灾地区、受灾人口和财产损失等指标。
同时,还要统计灾害应急救援措施的执行情况、受灾人员的生活救助和灾后重建等情况。
二、灾情核定的程序和方法1. 核定程序:受灾地方政府应主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灾情核定。
核定过程中,应邀请专家、学者和相关行业代表参与,确保核定结果客观、准确、权威。
2. 核定方法:根据实际灾情情况,采用多种核定方法,如田野调查、遥感技术、空中勘察、人工核对等。
还应结合相关数据和经验进行合理推算和分析,确保核定结果的科学性。
三、灾情报告的要求和程序1. 报告要求:灾情报告应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灾情情况,避免虚报和漏报。
同时,还要提供可操作、可执行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2. 报告程序:灾情报告程序主要包括信息收集、数据整理、报告撰写和呈报等环节。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上报灾情报告,确保上报程序的及时性和流程的畅通。
四、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灾情统计、核定、报告的监督机制,由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监督工作,对灾情统计数据的合理性、准确性、可比性进行评估和监督。
2. 评估标准:评估灾情统计、核定、报告工作应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主要评估标准包括数据来源的可靠性、统计方法的科学性、核定结果的权威性以及报告的操作性和实用性等。
以上是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通过规范统计、核定和报告工作,保障灾害救助工作的效率和有效性,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五、灾情统计、核定、报告的责任和义务1. 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灾情统计、核定、报告工作的顺利进行。
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
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一、总则为了及时准确掌握、核定和报告各类灾情,科学统计和分析灾害数据,提高应急救灾能力,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灾情统计1. 灾情统计范围灾情统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人为灾害以及重大突发事件。
2. 灾情统计流程(1)接报: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或专门设立的灾情报告中心设置统一的接报电话或网络平台,接收相关部门、单位、个人报告灾情。
(2)认定: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接报的灾情,通过初步核实和评估,对灾情进行认定。
(3)登记: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全国灾情数据库,对灾情进行登记,并标注为“待核定”。
三、灾情核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灾情核定机构,负责对灾情进行核定工作。
2. 灾情核定流程(1)初核:灾情核定机构在接收灾情登记数据后,根据已有的灾情统计指标和方法,对灾情进行初步核定。
(2)现场核定:对于灾情程度、损失规模较大的,应派遣核定专家组到现场进行实地核定。
(3)复核:将初核结果和现场核定结果进行复核,并确认灾情等级和损失规模。
四、灾情报告1. 灾情报告形式(1)灾情报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包括文字、数据、图片、图表等多种形式。
(2)灾情报告应明确灾情的发生时间、地点、类型、程度、损失规模等信息,并对灾情的影响范围、救灾进展、预警措施等进行分析。
2. 灾情报告途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统一的灾情报告渠道,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灾情。
(1)灾情报告应包括灾情的起因、灾情的程度、灾情的影响范围和损失统计等。
(2)报告中应提供相关灾情数据,包括灾情影响的区域人口、居民受灾人数、房屋倒塌或受损情况、农作物受灾损失等。
(3)报告中应提供未来的救灾工作计划和预警措施,以指导应急救灾工作的开展。
五、灾情信息发布1. 灾情信息发布范围灾情信息应向上级部门、社会公众等发布,并及时提供给有关媒体。
2. 灾情信息发布途径(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统一的灾情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电视媒体等渠道发布灾情信息。
民政部关于加强灾情信息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加强灾情信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0.06.20•【文号】民电[1990]126号•【施行日期】1990.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民政部关于加强灾情信息工作的通知(民电(1990)126号1990年6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去年,我部发出《关于加强灾情信息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灾情的通知》以来,地方政府和民政部门重视和加强了灾情信息工作,制定了一些有效的措施,建立健全了报灾制度,配备了必要的信息设备,使灾情信息工作有所改善。
但是,灾情信息反映不及时,仍然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有些地方发生重大、特大灾情,新闻单位报道了,水利、农业、公安等部门的快报、简报出来了,我们还没有接到地方民政厅(局)的报告。
这不利于民政部及时准确地掌握灾情,迅速做出反应。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特做如下通知:一、加强领导,层层建立责任制。
及时掌握和反映灾情,是做好救灾工作的前提和重要环节,也是争取救灾外援的关键。
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把灾情信息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县以上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这项工作。
要充实和加强救灾干部队伍,各级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灾情信息人员,把责任层层落实到人。
二、建立灾情信息传递制度,报告灾情,一要迅速,二要准确。
要突出一个“快”字。
凡发生特大灾情,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级民政厅(局),要在灾害发生后的24小时内,用电话、电传或电报报民政部。
从灾害发生之日起,每天都要报告,一天一报,或一天几报,灾情稳定后还要做综合报告。
向新闻单位提供灾情,一定要事先通报民政部,以便事先或新闻发布后,积极开展工作。
遭受特大灾害的计划单列市、地(市)、县,在向省报告灾情的同时,可抄报民政部。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20年2月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一、总说明 (1)(一)调查目的 (1)(二)统计范围 (1)(三)调查内容 (1)(四)调查方法 (1)(五)组织实施 (1)(六)报送要求 (2)(七)统计资料公布与共享 (5)(八)质量控制 (5)(九)使用名录库情况 (5)二、报表目录 (6)三、调查表式 (8)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及附表(1-5) (8)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 (23)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及附表(1-5) (25)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 (35)受灾地区基础指标统计年报表 (38)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40)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 (41)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 (42)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 (44)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 (46)四、附录 (47)(一)灾害种类术语解释 (47)(二)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规程 (48)(三)附则 (50)(四)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51)(五)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51)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
为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情况和救援救灾工作情况,为灾害防范救援救灾等应急管理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制定本制度。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泥石流
对房屋、基础设施 造成毁灭性破坏
水文灾害
01 洪水
对农田、城市设施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
02 干旱
对农田、城市设施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
03 冰雹
对农田、城市设施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
自然灾害分类总览
气象灾害
台风 暴雨 干旱
地质灾害
地震 泥石流 滑坡
水文灾害
洪水 干旱 冰雹
总结
自然灾害是人类社会面临的严重挑战,了解和分类各种灾害 类型对于预防和救灾至关重要。政府和社会应加强相关监测 和预警机制,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灾能力。
救灾工作
根据统计数据准确 评估灾情,指导灾 区救援工作,提高
救援效率。
重建规划
利用统计数据为灾 区提供重建规划, 有效恢复受灾地区 的生产生活秩序。
风险评估
利用灾害统计数据 对各类自然灾害的 发生频率和趋势进 行评估,有针对性 地采取防范措施。
● 02
第二章 自然灾害分类
自然灾害的定义 和分类
结语
全社会努力
建立和运行灾害统 计制度需要全社会
共同努力
最大限度
希望通过不懈努力 最大限度减少灾害
影响
减少损失
通过全力努力减少 自然灾害带来的损
失和影响
灾害统计制度
01 数据分析
科学统计数据,分析灾害情况
02 救援工作
促进灾害防范和救援工作
03 社会保障
为社会提供更好的保障支持
未来挑战传达
协助决策
为社会决策提供依 据
社会公布
提高透明度
灾害数据分析应用
预警
提前发现潜在威胁 采取防范措施
救灾
快速响应援助 有效救助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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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函…2008‟11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及时、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为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4号)有关规定,民政部对原《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一、填报说明(一)实施范围1. 本报表发至省级,由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组织填报,通过信息系统逐级上报。
同时,通过公文加盖公章逐级上报。
2. 本报表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为上报单位。
(二)填报方法本报表共分六种表式,即《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三个统计表和《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因灾倒房户台账》、《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三个台账表。
各种报表使用的范围和填报方法是:1.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反映洪涝、风雹、台风、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
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同时上报相关灾情文字说明。
(1)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上述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
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
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并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2)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情况。
(3)核报在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
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
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县级民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自然灾害,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情况。
死亡人员身份确认后,填报《因灾死亡人口台账》(附表1),会同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一并逐级上报。
对于因灾倒损房屋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应掌握到户,并建立《因灾倒房户台账》(附表2)。
2. 旱灾情况报告反映旱情的发生、发展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填报相关内容),同时上报相关灾情文字说明。
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初次填报,并逐级上报至民政部。
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上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上报核报。
3. 半年报统计上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
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相关内容)。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6月中旬开始核查上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于7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
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7月1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汇总数据,于7月2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
各级民政部门在上报半年报之前应与国土、水利、农业、统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进行会商核定。
4. 年报统计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
填报程序分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相关内容)。
本报表在每年度的10月份和下一年度的2月份两次上报,分别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
(1)年报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9月中旬开始,初次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于10月15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
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
各级民政部门在上报年报初报之前应与国土、水利、农业、统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进行会商核定。
(2)年报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1月中旬开始,组织核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1月31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
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2月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根据民政部会商核定的灾情及时复核数据,于2月1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
5. 冬春灾民生活救济情况报告统计冬春季节灾民生活救济情况,统计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下一年度的5月,一季作物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至下一年度的7月。
填报表式使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相关内容)。
每年6月下旬开始,县级民政部门应着手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一年度冬季和本年度春季灾民生活困难已救济情况,填写《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附表3),并汇总数据,填写《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于7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
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区域情况、汇总数据,于7月1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省情况、汇总数据,于7月2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
各级报表会同半年报一起上报。
每年9月下旬开始,县级民政部门应着手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本年度冬季和第二年度春季灾民生活困难需救济情况,入户调查因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情况,填写《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附表3),并汇总数据,填写《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于10月15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
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区域情况、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省情况、汇总数据,于10月2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
各级报表会同年报初报一起上报。
二、报表目录及表式三、指标解释1.灾害种类:指旱灾(包括干热风)、洪涝(包括暴雨洪涝、融雪洪涝、冰凌洪涝、溃坝洪涝、风暴潮洪涝和山洪灾害等)、风雹(包括冰雹、大风、龙卷风、雷暴和沙尘暴灾害等)、台风(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和强热带风暴等)、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包括冻害、冷害、寒潮灾害和雪灾等)、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包括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等)、病虫害和其他灾害等。
2.灾害发生时间:指灾害发生的日期和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和24小时标准计时方式填写。
3.灾害结束时间:指灾害过程基本结束的日期,采用公历年月日填写。
4.受灾区域:指本行政区域内受到灾害影响,且造成一定损失的地区。
5.台风登陆地点: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登陆地点。
6.台风编号: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编号填写,公历某年某号。
7.地震震中经纬度: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中经纬度填写。
8.地震震级: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级填写。
9.地震烈度:指地震对地面及房屋等建(构)筑物所造成的破坏或影响的程度。
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烈度分布,填写本行政区域内的最大地震烈度。
10.受灾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1.因灾死亡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2.因灾失踪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3.因灾伤病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受伤或引发疾病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4.紧急转移安臵人口:指因受到灾害威胁、袭击,离开住所转移安臵到其他地方,并提供紧急救助的人口数量,或因断水、断电、交通中断等原因生活困难,需提供紧急救助的人口数量(包括非常住人口以及农垦企业、国有林场、华侨农场的受灾人员)。
15.被困人口: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交通中断,被围困在居住地48小时以上,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6.饮水困难人口:指因灾饮用水困难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7.饮水困难大牲畜:指因灾饮用水困难的大牲畜(牛、马、驴、骡、骆驼等)数量。
18.受淹县城:指受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水位升高致使县城主要街区进水,居民住房、企事业单位等受淹,造成损失的县城数。
19.农作物:指粮食、经济和其他作物的总称。
其中粮食作物是指稻谷、小麦、薯类、玉米、高粱、谷子、其他杂粮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总称。
经济作物是指棉花、油料、麻类、糖料、烟叶、蚕茧、茶叶、水果等经济作物总称。
其他作物是指蔬菜、青饲料、绿肥等作物的总称。
20.农作物受灾面积:指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只计算其中受灾最重的一次(下同)。
21.农作物成灾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3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22.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23.毁坏耕地面积:指因灾导致被冲毁、掩埋、沙砾化等,在短期内不能恢复的耕地面积。
24.倒塌房屋间数:指因灾导致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坍塌,或房顶坍塌,或房屋结构濒于崩溃、倒毁,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房屋数量(包括农垦企业、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农户倒塌的房屋)。
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25.倒塌居民住房间数:指倒塌房屋中以居住为使用目的,且正在使用的居民住房间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