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卫生信息统计上报制度流程
妇幼卫生上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婴幼儿卫生管理,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提高婴幼儿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婴幼儿卫生服务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及家庭。
第三条婴幼儿卫生上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实事求是,及时准确;2. 统一规范,分级负责;3. 保密安全,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章上报内容第四条婴幼儿卫生上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婴幼儿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2. 健康检查结果:生长发育指标、疫苗接种情况、常见病防治情况等;3. 传染病报告: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治愈病例、死亡病例等;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物中毒、环境污染、职业暴露等;5. 其他需要上报的婴幼儿卫生信息。
第三章上报程序第五条婴幼儿卫生信息上报程序如下:1. 信息收集:婴幼儿卫生服务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及家庭应按照规定收集婴幼儿卫生信息。
2. 信息审核:信息收集单位对上报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信息上报:审核后的信息按照规定格式和时限上报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 信息反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上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反馈至信息收集单位。
第四章信息管理第六条婴幼儿卫生信息管理要求如下:1. 信息保密:严格保护婴幼儿个人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2. 信息安全: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3. 信息更新:定期对婴幼儿卫生信息进行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4. 信息利用:合理利用婴幼儿卫生信息,为政策制定、资源配置、健康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婴幼儿卫生服务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及家庭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婴幼儿卫生信息上报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对在婴幼儿卫生信息上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婴幼儿卫生信息失实、延误上报、泄露信息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全国妇幼卫生统计调查制度
2.统计范围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孕产妇。
3.本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下年 3 月 25 日前,以网络直报方式上报。
5
4.3.2 住院分娩情况月报表
20 年
表 号:卫健统 52-1 表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50 号 有效期至:2021 年 04 月
1.妇幼保健工作情况(卫健统 52 表-卫健统 58 表):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收集辖区内
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社区相关数据后汇总逐级上报。除卫健统 52-1、52-2、
52-3 表外,省级机构于下一年 3 月 25 日前通过网络直报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周期为
年报,统计起止时间为前一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填报范围报送单位报送日期及方式卫健统52孕产妇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年报全国所有区县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次年3月25日前网络直报卫健统521住院分娩情况月报表月报全国所有区县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次月20日前网络直报卫健统522产妇分娩信息登记表适时全国所有助产机构各级医疗卫生机内经网络直报卫健统523月报全国所有区县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次月10日前网络直报卫健统53七岁以下儿童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年报全国所有区县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次年3月25日前网络直报卫健统54非户籍儿童与孕产妇健康状况年报表年报全国所有区县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同上卫健统55妇女常见病筛查情况年报表年报所有开展妇女常见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同上卫健统56计划生育服务情况年报表年报所有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机构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同上卫健统57婚前保健情况年报表年报所有开展婚前保健工作的机构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同上卫健统58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机构与人员情况年报表年报本辖区内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机构和人员数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同上卫健统59出生医学信息报告卡适时全国所有助产机构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证件签发10内经网络直报卫健统591适时全国所有助产机构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入库当日经网适时全国所有助产机构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出库当日经网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半年报334个妇幼卫生监测县区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县区级评审后网络报告与纸质报表并行卫健统602孕产妇死亡监测表季报年报334个妇幼卫生监测县区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个月内网络报告卫健统611儿童死亡报告卡年报334个妇幼卫生监测县区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1月31前网络报告与纸质报表并行卫健统612季报年报334个妇幼卫生监测县区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个月内网络报告卫健统621医疗机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季报334个妇幼卫生监测县区医疗妇幼保健机个月内网络报告与纸质报表并行卫健统622围产儿数季报表季报334个妇幼卫生监测县区医疗妇幼保健机个月内网络报告卫健统631居委会村出生缺陷儿登记表月报64个出生缺陷人群监测县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次月底前网络直报与纸质报表并行卫健统632出生情况及婴儿随访登记表月报64个出生缺陷人群监测县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次月底前网络43调查表式431孕产妇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20行政区划代码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及质量控制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1、为规范妇幼卫生信息上报工作,及时、准确、全面、科学的收集妇幼卫生及项目信息,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特制订本制度。
2、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设有专(兼)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人员,并保证其工作相对稳定。
3、妇幼卫生信息按照属地收集和逐级上报的原则进行管理。
上报前各级信息管理员按要求进行逻辑检查,确保各项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4、上报妇幼卫生信息必须有填报人和主管领导签名、单位盖章后,按照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由填报人亲自报送。
信息上报要求全面、及时,严禁虚假数据事件发生。
5、妇幼卫生信息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
月报上报内容包括新生儿月报、孕情月报、孕产妇儿童基本信息月报及各妇幼项目月报表;季报上报内容包括妇幼卫生6种国报表及各项目季度报表,监测点同时上报0-4岁以下儿童死亡季度报表。
半年及年报上报内容:季度报表内容加妇幼卫生及0-4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质控报表。
6、妇幼卫生信息上报程序: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和各镇卫生院收集辖区内各类妇幼卫生信息,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到县妇幼保健院。
县妇幼保健院收集、汇总县内妇幼卫生信息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到市妇幼保健院。
7、为确保妇幼卫生信息数据质量,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按照信息质量控制规范要求进行质量控制检查,对院内各科室和村级(社区)信息工作进行督导。
上报质量控制信息资料;县妇幼保健院每半年抽调人员进行信息数据质量控制调查并召开全县信息汇审会。
8、定期对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数据进行分析,为卫生行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妇幼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妇幼信息安全管理,及时、准确、科学地收集我县妇幼卫生工作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及时、全面的信息资料,防止信息数据丢失和外泄,保持信息系统库正常运行,特制定安全保密制度。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信息保密和信息发布管理的法律法规。
安全保障对象包括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和妇幼卫生监测、孕期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监测等信息资料以及孕产妇和儿童的个人信息。
妇幼保健院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
妇幼保健院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一、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是指原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制定、经统计部门批准的妇幼卫生信息的统计报告,以及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
二、信息报告的内容及上报流程、时间(一)母子健康手册发放登记:母子健康手册发放机构每天下午4:00前将发放明细发至母子健康手册专用邮箱,及时录入基本公共卫生管理系统母子健康模块手册发放记录表,并完善母子健康手册记录。
(二)高危孕产妇管理:各助产机构设立高危妊娠门诊,首次建立母子健康手册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高危妊娠的初次筛查,并将信息每天及时转至高危妊娠管理中心(XX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信息统一管理。
(三)孕产妇死亡报告: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医务科应于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的一般情况(真实姓名、详细住址、户口地址、丈夫姓名、联系电话)电话通知市及市妇幼保健院,2天内上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四)五岁以下儿童(含婴幼儿)死亡报告:凡有收容5岁以下儿童的各相关科室(可能涉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建立《危重抢救登记本》、《出入院登记本》、《死亡讨论登记本》、《危重病人自动出(转)院登记本》,必须详细记录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诊断名称,以及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发生死亡的立即上报保健部,并做好登记,每月5号前上报上月的危急重症和自动出院信息汇总表。
每年10月10号前,需向保健部提供一份统计时限内的(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止)5岁以下儿童在医院期间死亡的一览表。
(五)出生缺陷监测报告:监测医院于每年1、4、7、10月10日前将《围产儿数季报表》、《医疗机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儿童死亡报告卡》上报保健部。
每年10月10日前,将监测年内(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止)本机构出生数(包括孕>28周的计划外引产和治疗性引产)及7天内新生儿出生缺陷、死亡等信息,上报保健部。
(六)中期引产登记:每月5日前向保健部报送登记表复印件。
妇幼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制度
妇幼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妇幼卫生工作,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质量,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目标妇幼信息统计上报工作旨在全面、准确、及时地收集、整理、分析妇幼卫生相关信息,为政策制定、决策支持、工作评估和科学管理提供依据,推动妇幼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组织机构1.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妇幼信息统计上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2.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信息统计上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3. 地市、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信息统计上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4.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负责本机构妇幼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四、工作内容1. 收集妇幼卫生相关信息,包括妇女儿童健康状况、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2. 整理妇幼卫生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清洗、录入、核对、分析等。
3. 编制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表,包括年度报表、季度报表、月度报表等。
4. 上报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表,按时向上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相关部门报告。
5. 定期发布妇幼卫生信息统计分析报告,为政策制定和决策支持提供依据。
五、工作流程1. 制定方案: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妇幼信息统计上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责任、时间等。
2. 培训指导: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开展妇幼信息统计上报工作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3. 数据收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按照要求,收集、整理本机构妇幼卫生相关信息。
4. 数据上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按照要求,按时上报本机构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表。
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制度范本
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制度范本一、引言本制度旨在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的质量控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提高服务质量和干预效果。
为此,制定以下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制度,以规范信息管理流程,保障信息质量。
二、信息采集1. 信息采集的目标是收集准确、全面的妇幼卫生信息,包括孕产妇信息、婴幼儿信息等。
2. 信息采集应遵循以下原则:(1)确保信息来源的权威性和可靠性;(2)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3)确保信息采集过程的隐私和保密性;(4)确保信息采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信息录入1. 信息录入的目标是将采集到的信息准确、完整地录入系统中,确保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查询性。
2. 信息录入应遵循以下原则:(1)录入人员应具备专业技能和严谨的工作态度;(2)录入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标准录入信息;(3)录入人员应密切配合信息采集人员,及时核实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4)录入人员应保障信息的保密性,不得将信息泄露给未授权的人员。
四、信息管理1. 信息管理的目标是对录入的信息进行存储、维护和更新,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信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体系,明确信息的分类和归档规则;(2)定期对信息进行备份,以确保信息的可恢复性;(3)定期对信息进行审查和核实,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4)建立权限管理机制,限制未授权人员的访问和修改权限。
五、信息发布1. 信息发布的目标是将经过审核的信息及时、全面地向相关人员发布,以提供有效的参考和依据。
2. 信息发布应遵循以下原则:(1)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2)确保信息发布的公正性和客观性;(3)确保信息发布的交流渠道畅通和多样性;(4)确保信息发布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六、质量控制1. 质量控制的目标是监测和评估信息的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信息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2. 质量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制定科学、合理的质量评估指标和方法;(2)定期对信息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建立信息质量反馈机制,接受用户对信息质量提出的投诉和建议;(4)建立持续改进的机制,促进信息质量的不断提高。
妇幼卫生信息上报流程图
5岁以下儿童死亡资料收集、上报流程孕产妇死亡资料收集、上报流程或街道卫生院,与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应的为区妇幼保健机构。
注:城市监测点与村医对应的为居委会主任,与乡镇卫生院对应的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出生缺陷医院监测资料收集、上报流程图每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季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各市(州)级监测医院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围产儿数季报表出生缺陷人群监测资料收集、上报流程图妇幼卫生年报资料收集、上报流程图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资料审核、统计分析,并撰写年度分析报告每季度上报季报表,每年11月1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质控后修正季报表、年报表每季度上报季报表,每年10月25前上报上一年度质控后修正季报表、年报表各医疗保健机构报告妇女病查治工作报表、计划生育手术数量和质量报表、机构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情况季报表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首月10相互核对日前例会上报上季报表汇总审核各乡镇的季报表,填写7岁以下儿童保健工作报表、孕产妇保健报表、流动人口儿童与孕产妇健康状况调查表、妇女病查治工作报表、计划生育手术数量和质量报表、婚前医学检查情况报表、机构年报数据库、妇幼卫生监测县(市)基本情况年报表、湖北省县(区)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情况年报表乡镇卫生院填写7岁以下儿童保健工作报表、孕产妇保健报表、妇女病查治工作报表、计划生育手术数量和质量报表、流动人口儿童与孕产妇健康状况调查表、机构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情况季报表每月5日前例会上报本村活产数、出生情况、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情况、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情况、0、4岁儿童死亡名单。
妇幼卫生信息报送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报送制度妇幼卫生信息报送制度一、活产、孕产妇系统管理、死胎死产、孕产妇死亡质控(一)医院自查对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上报的相关数据进行质控;(二)保健科的活产和孕产妇系统管理自查1. 地段保健科将医院产科出生证的活产信息、地段大横卡、《孕产妇保健调查表》上报的活产数据进行相互核对,并进行漏报调查。
2. 查验存档的母-子保健健康档案,核对大横卡的原始登记,进行孕产妇系统管理信息错漏报登记。
3. 填写并上报《活产、孕产妇系统管理质控汇总表》。
(三)死胎死产质控1. 查阅记录范围:围产儿死亡登记卡、围产儿死亡登记本或评审记录本、产房分娩登记本、产科质量季报表、医院电脑检索库、根据需要查阅原始病历。
2. 核实范围:北京市本市及外地户口死胎死产,户口一栏本市填写户口详细地址,外地填写户口所在省及在京详细暂住地址。
流动人口由发生死亡的医院所在区上报,不要按居住地所在区上报。
3. 如果医院有无电脑检索。
4. 填写并上报《医院死胎死产核实情况表》、《围产儿死亡(死胎、死产)错、漏报情况调查表》。
5. 时间范围:死亡时间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死胎死产。
(四)孕产妇死亡各医院需自查的相关资料包括死亡登记本、死亡证明存根、危重病人抢救登记本、危重病人转院登记、《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北京市医院产科工作质量季报表》、《孕产妇保健情况调查表》等个案或报表。
填写并上报《北京市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孕产妇死亡)》、《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孕产妇死亡质控登记表》。
(五)出生医学证明信息1. 核对某季度产科报表与出生证的活产数;2. 重点核对有问题的.录入信息,了解空项、错项、废证、重复录入情况;3. 填写并上报《出生证活产信息登记表》、《出生证活产信息汇总表》。
二、儿童生命监测质控(一)保健科(乡卫生院)自查1. 5岁以下儿童死亡有无专人负责、有无登记册、有无《生命监测工作方案》、有无漏报、儿童卡片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卡片完整性、死因分类是否准确、死亡数与季报、网上录入是否一致。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范本(4篇)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的内容、形式和流程,提高医院的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是医院内部的一种信息交流和管理工具,用于汇报和总结医院的工作,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同级和下级单位提供有关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妇幼卫生信息医院的报告工作。
第二章报告的内容第四条妇幼卫生信息医院的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医院基本情况。
(二)医院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医院的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
(四)医院的经济收支、财务情况。
(五)医院的人力资源情况。
(六)医院的医疗技术和业务水平情况。
(七)医院的病例统计和病情分析。
(八)医院的卫生安全和医疗质量情况。
(九)医院的科研和学术交流情况。
(十)其他与医院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五条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全面,不得有误导性、虚假和隐瞒性内容。
第三章报告的形式第六条妇幼卫生信息医院的报告形式可以有文字报告、图表报告、演示报告等方式,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运用。
第七条妇幼卫生信息医院的报告应具备以下要素:(一)报告题目。
(二)报告时间。
(三)报告撰写人。
(四)报告内容。
(五)报告结论。
(六)报告附件,包括相关资料、统计数据等。
第八条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的形式应美观、易读,字迹清晰、排版整齐,内容条理清晰,重点突出,确保准确传达信息。
第四章报告的流程第九条妇幼卫生信息医院的报告流程包括以下环节:(一)报告编写: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编写报告的内容。
(二)报告审核:由医院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告的内容,确保准确性和合规性。
(三)报告汇总:由医院行政办公室负责进行报告内容的汇总和整理。
(四)报告传达:由医院领导根据需要进行报告的传达,可以采用会议、通知、电子邮件等方式。
(五)报告落实:相关部门根据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或行动。
第十条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的流程要求各环节之间的协调和配合,确保报告的及时性和连贯性。
妇幼指标月报管理制度
妇幼指标月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妇幼健康,提高妇幼健康水平,及时掌握和分析妇幼指标数据,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责任部门及岗位1. 妇幼保健院院长:负责制定妇幼指标月报管理制度及监督执行情况。
2. 妇幼保健部门主任:负责具体执行妇幼指标月报管理制度,及时汇总、整理和报送相关数据。
3. 数据录入员:负责将各项指标数据录入系统,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性。
4. 统计分析员:负责对各项指标数据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三、月报指标内容1. 孕产妇保健指标:包括孕产妇就诊率、孕产妇产前检查率、剖宫产率等相关指标。
2. 新生儿保健指标:包括新生儿出生体重、新生儿出生缺陷率、新生儿疫苗注射率等相关指标。
3. 儿童保健指标:包括儿童生长发育情况、儿童疫苗接种率、儿童营养情况等相关指标。
4. 妇女保健指标:包括妇女健康状况、妇女健康知识普及率、妇女产检率等相关指标。
四、数据汇总及报送1. 每月底,各妇幼保健机构应将上月各项指标数据及时录入系统。
2. 妇幼保健部门主任应在每月初对录入数据进行核实,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3. 每月中旬,统计分析员应对各项指标数据进行分析,并撰写分析报告。
4. 妇幼保健院院长负责审阅分析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5. 每月底,妇幼保健部门主任应将各项指标数据和分析报告整理成月报,报送给上级主管部门。
五、数据分析及改进建议1. 统计分析员应对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短板。
2. 根据分析结果,提出改进建议,针对性地制定改进措施。
3. 妇幼保健部门主任应组织相关人员共同讨论和评审改进措施,并确定实施计划。
4. 各妇幼保健机构应认真执行改进措施,努力提高妇幼健康水平。
六、监督检查及奖惩措施1. 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各妇幼保健机构的指标数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并要求整改。
2. 对于数据不真实或报送不准时的机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甚至停业等处罚措施。
3. 对于在妇幼健康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机构,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范文(五篇)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范文1、各医疗保健机构要落实专人负责信息填报工作,指定专人收集院内各相关科室的数据及辖区内的相关数据,认真核实后填报。
人员____需报区妇幼保健院备案。
2、认真填报妇幼卫生信息资料,包括妇幼卫生信息原始表册薄、孕产妇死亡卡、儿童死亡报告卡、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报告卡、妇幼卫生统计报表及网络直报。
3、建立并完善《高危孕产妇登记本》、《叶酸统计表》、《孕产妇艾滋病、梅毒检测登记》、《孕产妇产前筛查登记》、《新生儿疾病筛查登记》、《新生儿听力筛查登记》、《妇女病普查普治登记》、《孕产妇保健手册》及《儿童保健手册》、《体弱儿管理登记》等原始记录的登记。
4、严格执行报告程序和时间要求。
“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于孕产妇死亡后____个工作日内报告,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等信息实行季报制,各医疗保健机构每季度填报一次,在____日前将季报表和死亡报告卡报送区妇幼保健院。
妇幼卫生年报表每半年上报一次至区妇幼保健院,区妇幼保健院对全区的“孕产妇死亡卡”、“儿童死亡报告卡”及“出生缺陷报告卡”进行审核,与全区妇幼卫生年报每半年上报一次至市妇幼保健院。
5、加强信息质量控制。
为保证填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对院内及辖区内相关数据的检查核实,加强与区妇幼保健院的业务联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或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相关检查。
区妇幼保健院每半年开展一次妇幼信息质量控制。
6、各单位所报报表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盖章和制表人签名后方可报出。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范文(二)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门的要求,为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保障妇幼健康和权益,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部门、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基本原则1.保护个人隐私,确保信息安全和保密性。
2.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和报告妇幼卫生信息。
3.依法负责,妥善处理和利用妇幼卫生信息。
4.推动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收集、管理和报告的效率和质量。
妇幼健康统计调查制度
全国妇幼健康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21 年8 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4.1总说明 (1)4.2报表目录 (3)4.3调查表式 (4)4.3.1孕产妇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 (4)4.3.2住院分娩情况月报表 (6)4.3.3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卡 (7)4.3.4七岁以下儿童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 (9)4.3.5非户籍儿童与孕产妇健康状况年报表 (11)4.3.6妇女宫颈癌及乳腺癌筛查情况年报表 (12)4.3.7避孕节育服务情况年报表 (13)4.3.8婚前保健情况年报表 (14)4.3.9妇幼健康公共卫生服务情况年报表 (15)4.3.10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机构与人员情况年报表 (17)4.3.1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机构报告卡 (18)4.3.12出生医学信息报告卡 (19)4.3.13监测点5 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报告卡 (21)4.3.14监测点分娩及孕产妇和5 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报表 (22)4.3.15监测点出生缺陷个案报告卡 (24)4.3.16出生缺陷监测医院分娩情况报表 (27)4.4主要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29)4 .5 附录 (43)4.1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了解孕产妇、儿童、妇女等重点人群接受妇幼保健服务情况及健康状况、妇幼健康服务提供情况,为制定妇幼健康政策提供依据。
妇幼卫生年报表填报说明
《妇幼卫生年报表》填报要求一、统计时限:1.全年报表:前一年10月1日0点至当年9月30日24点。
2.半年报表:前一年10月1日0点至当年3月31日24点。
二、统计单位范围:以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的行政区域划分。
1.乡镇(街道、社区)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基本统计单位;2.县(县级市、区),含市所辖区,以乡镇(街道、社区)为统计单位;3.市,指设区市,以县(县级市、区)为统计单位。
三、各级填报单位报送时间:1.设区市妇幼保健机构,对县区级报表(一)~(八)的全年数据进行审核、驳回及修改,于11月25日前将核实后的数据提交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2.设区市妇幼保健机构,对县区级报表表(二)、(三)、(八)的半年数据进行审核、驳回及修改,于5月15日前将核实后的数据提交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3.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收集乡级报表数据,进行计算机录入、网络直报,半年数据于4月30日前、全年数据于11月5日前提交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4.乡级统计人员,搜集相关数据,半年数据于4月15日前、全年数据于10月20日前报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四、填表要求:1.各设区市、县区级妇幼保健单位必须使用统一的直报系统进行数据上报。
2.各填报单位必须使用统一的统计报表进行搜集、填报、汇总、上报。
3.报表填写时,以固定的顺序按市、县、乡分列。
a)表(一),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填报时,可以市属、县属作为单位名称填报相关数据;b)表(二)、(三)、(八),乡级报表应按行政村分列。
4.报表中数据应如实填写,不允许编造及涂改数,不允许空项。
“0”是有效数据,应如实填写;若某项工作已开展,但得不到统计数据,计为“-1”;未开展,计为“-2”。
5.报表可以使用钢笔填写或打印机输出,要求书写工整,字迹清晰。
填表人及填表单位应按要求签名并盖章。
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上报及存档。
填表人及单位领导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妇幼卫生年报表(一)(机构人员)一、制表目的:了解全省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人员情况,为保健机构的建设及管理决策提供参考。
妇幼卫生统计报表制度(儿保)
妇幼卫生统计报表制度一、妇幼卫生报表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了解妇幼保健工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等情况,为制定妇女和儿童保健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二)统计对象:广西户籍妇女、孕产妇和儿童。
非广西户籍儿童死亡、孕产妇死亡统计在“非户籍儿童与孕产妇健康状况报表”。
(三)主要内容:孕产妇与儿童保健和健康、婚前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出生医学证明、妇女常见病筛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产机构业务情况、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出生缺陷监测。
(四)报告期及调查方法:1.妇幼保健工作情况(卫统36表-卫统41表):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收集辖区内医疗机构和社区相关数据后汇总逐级上报,自治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中心通过电子邮件和保密途径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报告期实行月报、年报。
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2.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其原因(卫统42表至卫统卫统43表-1表):41个妇幼卫生监测县(市、区)收集辖区内孕产妇、儿童死亡及出生缺陷报告卡网络直报,实行季报、年报,进行网络直报,调查方法为抽样调查。
3.出生缺陷(卫统44表和卫统45-1表):实行月报,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收集辖区内医疗机构和社区相关数据后汇总逐级上报,自治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中心通过电子邮件和保密途径上报自治区卫生厅,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五)报表的统计时限月报表:上月26日~本月25日。
统计年:上年的9月26日~本年9月25日。
自然年:上年的12月26日~本年12月25日。
(六)报表的上报时间月报表上报时间:每月5日上报统计年年报表上报时间:每年10月15日自然年年报表上报时间:每年1月10日逢法定国家节假日顺延2个工作日。
(以上是市级上报时间,卫生院须前移5-7天,以便县级妇幼能按时上报市妇幼)(七)报送方式以数据库、电子版和原件三种方式上报。
1.原件盖章后寄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中心;2. 数据库、报表电子表格(扩展名为.XLS)按月上报自治区服务器上的“报表上报”文件夹中的指定专项文件夹。
妇幼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妇幼安全信息管理,保障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提高妇幼保健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层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第二章信息管理职责第三条妇幼安全信息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为信息管理主体,负责辖区内的妇幼安全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和发布等工作。
第四条信息管理职责如下:1. 建立健全妇幼安全信息收集网络,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2. 制定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和发布等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
3. 定期对妇幼安全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4.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信息安全、保密。
第三章信息收集与整理第五条妇幼安全信息收集范围包括:1. 妇女儿童健康检查、疾病预防、保健、康复等信息。
2. 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层医疗机构等基本信息。
3. 妇幼安全事件报告、处理等信息。
第六条信息收集与整理要求:1. 信息收集要全面、准确、及时。
2. 信息整理要分类、归档,便于查询。
3. 信息归档要实行电子化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第四章信息分析与上报第七条妇幼安全信息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1. 妇幼健康状况及变化趋势。
2. 妇幼安全事件发生原因、处理措施及效果。
3. 妇幼保健政策实施情况。
第八条信息上报要求:1. 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妇幼安全信息报告。
2. 突发事件、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3. 上报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信息安全管理第九条妇幼安全信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律法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安全。
2. 保密原则:严格保护妇幼安全信息,防止泄露。
3. 安全原则: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条信息安全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范本(5篇)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妇幼卫生工作的进展情况,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权益,提高妇幼卫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妇幼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格式、程序和时间要求,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妇幼卫生工作的情况及有关指标的实施情况。
第三条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适用于各级妇幼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第四条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应围绕以下内容进行:妇女和儿童健康状况、服务项目、服务效果、专科技术指标、人力资源、设备设施、财务状况等。
第五条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应当充分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进行,具体时间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确定。
第七条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应当遵循信息公开的原则,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妇幼卫生信息报告指标,对各级妇幼卫生机构的报告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向上级机构汇报。
第二章报告程序第九条妇幼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填写妇幼卫生信息报告表。
第十条妇幼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妇幼卫生信息报告。
第十一条妇幼卫生机构应当保留报告中所使用的原始数据及相关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二条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查、归档和发布妇幼卫生信息报告,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监督与评估第十三条妇幼卫生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卫生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人员对其妇幼卫生信息报告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妇幼卫生机构应当配合卫生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提供必要的数据和材料。
第十五条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妇幼卫生机构的信息报告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风险分析,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和指导。
第十六条妇幼卫生机构应当对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评估意见进行及时整改和回复,并提供整改报告。
妇幼卫生信息统计上报制度流程
妇幼卫生信息统计上报制度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辖区内妇幼统计信息报告工作.
二、大东区妇幼保健所承担妇幼统计工作的各社区卫生院、助产单位的统计人员必须执行本制度.
三、各单位要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领导、业务指导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报告单位及报告人要认真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各种妇幼信息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五、各基层单位应按时上报的报表种类目前包括妇幼卫生统计年报,“三网监测”季报、年报,妇幼保健机构监测,“三项报告”,以及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等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中的妇幼卫生项目月报表.
六、各基层单位要将原始资料和统计报告资料分类存档备查,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七、各基层单位要履行报告义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外泄露统计报告资料,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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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基层单位要将原始资料和统计报告资料分类存档备查,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七、各基层单位要履行报告义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外泄露统计报告资料,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法律任。
妇幼卫生信息统计上报制度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辖区内妇幼统计信息报告工作。
二、大东区妇幼保健所承担妇幼统计工作的各社区卫生院、助产单位的统计人员必须执行本制度。
三、各单位要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领导、业务指导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报告单位及报告人要认真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各种妇幼信息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