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融资租赁相关法律
融资租赁 民法典
融资租赁民法典融资租赁在民法典中的规定与应用民法典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件,在其中明确了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
融资租赁是指一方(出租人)将自己拥有的特定财产,出租给另一方(承租人)使用,并要求承租人支付一定的租金,以获得资金或融资的一种方式。
在民法典中,对融资租赁的定义、权利义务、合同内容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在民法典中,明确了融资租赁的定义。
根据第132条的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出租自己所有的、合法占有的不动产、动产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合同。
这一定义对于融资租赁的对象、租金支付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使得融资租赁得以明确适用。
其次,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
根据第844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标的、租金和租期等基本条款,同时也可以约定额外的条件和条款。
这样的规定使得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更具体、明确,能够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此外,根据第845条的规定,出租人在将租赁标的交付给承租人之前,应当对租赁标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通知承租人。
这一规定要求出租人在租赁开始前对租赁标的进行检查,以确保其质量和性能,保障承租人的利益。
第三,民法典对于融资租赁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第846条的规定,承租人有权按照约定使用租赁标的,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标的的正常使用,但承租人在使用中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而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当按照约定提供与租赁标的有关的服务和维修,确保租赁标的的正常使用。
这样的规定使得租赁双方在权利和义务方面有了明确的规定,增加了交易的透明度和可行性。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根据第858条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在现场达成协议,并在一定期限内向有关合同登记机关报送合同。
这样的规定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总的来说,民法典对于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和应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融资租赁法律制度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 款
¨ 3.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条款 为保障出租方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在合同中应明确规 定:承租人除非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不得有转让 、转租、抵押租赁物或将其投资给第三者及其他任何 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也不得将租赁物迁离合同 中所记载的设置场所或允许他人使用。并且规定出租 人有权定期去承租人处检查租赁设备的完好程度及使 用保养情况。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 同”, 就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及当事人权利义务作 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二、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
¨ 1.直接租赁。或称“自营租赁”,是融资租 赁的最主要形式。在这种租赁形式下,租赁 公司以筹措的资金,从国内外厂商手中购进 承租人所需设备,再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 人按设备折旧和利润收入分期向租赁公司支 付租金,自己负责设备的安装、保养、维修 、支付保险费和交纳税金,并在租期届满时 以象征性货价买下残值设备。
¨ 1.合同说明性条款。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名称 ,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地址、法 定代表人,合同签订的日期和 地点等。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 款
¨ 2.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标的物即租赁物,是承租方自行选 定并要求出租方购买的设备等。在合同中必须写明租 赁设备的名称、数量、牌号、型号、规格、技术性能 、单价及总金额等,这些内容一般均以附表形式明确 列出。另外,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 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 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二)特征
¨ 4、租赁期满,承租人对租赁设备有留购续租 或退回出租人的三种选择权。
¨ 5.承租人对设备和供应商具有选择的权利和 责任。融资租赁由承租人自行选定设备和供应 商,而出租人则根据承租人的意愿向其指定的 供货商购买设备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所以承租 人要对设备的验收负责,在租赁期内,对设备 的保养、维修、保险等也由承租人承担。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汇总表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汇总表
一、融资租赁的定义及法律依据
1.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通过购买租赁物并按约定持有合同期限内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等费用获得租赁物使用权的一种租赁方式。
2. 融资租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条例》等相关法规。
二、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及要素
1. 融资租赁合同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租赁物、租金、租赁期限、租赁费用、租赁物归还等基本要素。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以书面形式订立。
三、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涉及的租金应按照法定税率缴纳增值税。
2. 同时,融资租赁交易涉及的利息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融资租赁的争议解决
1. 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调解、仲
裁等方式解决。
2. 如果协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争
议解决。
五、融资租赁的发展趋势
1.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融资租赁在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日益重要,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2. 融资租赁行业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和规范,促进行业健康有
序发展。
六、结语
本文对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做了一个汇总表,从定义、法律依据、合同要素、税收政策、争议解决、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了概述。
希望
可以帮助读者对融资租赁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遵守相关法规,促进
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解读融资租赁法规范融资租赁行为
解读融资租赁法规范融资租赁行为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租赁方式,它结合了租赁和融资的特点,为租赁双方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选择性。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参与方的权益,各国都对融资租赁行为进行了法规定制。
本文将解读融资租赁法规范融资租赁行为的相关内容。
一、融资租赁的法律地位及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当事人约定,出租人以其自有资金购买符合承租人要求的设备、机械、设施等财物,由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使用和收益,并有权选定是否在租赁期满时将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的一种业务行为。
融资租赁需要具备租赁的基本要素,同时又有融资的特点,因此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地位。
二、我国融资租赁的法律依据我国对于融资租赁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及相关行业的管理规定。
《合同法》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要素和法律效力,明确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民法总则》则对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和融资双方的权益进行了规范。
此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也发布了一系列的融资租赁业务监管规定,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开业条件》,进一步规范了融资租赁行业的经营行为。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要素融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法律约束文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以下要素:1. 甲方和乙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必要信息。
2. 租赁设备的描述:应对所租赁的设备进行准确的描述,包括规格参数、数量、品牌等。
3. 租赁期限与租金支付方式:应明确租赁期限的起止日期,以及租金的支付方式和周期。
4. 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设备的使用、保养、维修等。
5. 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提供设备、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等。
6. 损害赔偿及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融资租赁车抵押犯法吗
融资租赁车抵押犯法吗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车辆,车辆的所有
权归融资租赁公司所有,承租人仅拥有使用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未经所有权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融资租赁的车辆进行抵押。
如果承
租人擅自将融资租赁的车辆抵押,可能会触犯法律,构成违法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
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让、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因此,如果承租人在未经融资租赁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车辆抵押给第
三方,就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
融资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属于
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仅拥有使用权,因此,承租人将车辆抵押给第
三方,也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
此外,如果承租人擅自抵押融资租赁车辆,可能会给融资租赁公司造
成损失,融资租赁公司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
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车辆抵押是违法行为,承租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未经融资租赁公司同意,不得将车辆抵押。
同时,融资租赁公司也应
当加强对车辆的监管,防止承租人擅自抵押车辆,以维护自身的合法
权益。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14•【文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9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任何组织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子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或以特定业务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为从事某类具体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同时具有资金融通性质和租赁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至出租人的特点。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即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资产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业务。
第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类型,包括设备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以及所设立的项目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融资租赁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2014年3月1日)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津高法[2011]288号,2011年11月11日〕二、融资租赁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标准性文件〔一〕综合1.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2004年10月22日〕2.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方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2005年3月5日〕3.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2006]160号,2006年4月12日〕4.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487 号,2011年12月15日〕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含《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审批指引》,2013年7月11日〕6.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方法>的通知》〔商流通发[2013]337号,2013年9月18日〕〔二〕金融租赁公司*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关于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通[2004]21号,2004年4月23日〕【注:本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2. 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9号,2005年1月13日〕【注:本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3.《关于调整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5]60号,2005年8月25日〕【注:本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4.《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2007年8月7日〕5.《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7]86号,2007年12月6日〕6.《汽车金融公司管理方法》〔银监会令2008 年第1 号,2008年1月24日〕7.《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2010年1月13日〕8.《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方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号,2007年3月1日〕【注:本法规已被《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方法(2014)》〔发布日期:2014年3月13日,实施日期:2014年3月13日〕废止】9.《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方法》〔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2014年3月13日〕10.《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办发[2014]198号,2014年7月11日〕〔三〕会计*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为财政部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2006年2月15日〕2.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会[2007]14号)3.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四〕外汇*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1.《关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外汇帐户及外债登记假设干问题的复函》〔[96]汇资函字第247号,1996年9月27日〕2.综合司《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80号,2012年9月27日)3.《关于进一步改良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2014年2月10日〕〔五〕其他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250号,2005年6月1日)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标准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通知》(厅水字[2008]1 号,2008年4月2日)3.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2013年7月31日)三、融资租赁登记、查询有关的部门规章及标准性文件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注:本规则已于2014年6月30日被《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废止】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4.《商务部关于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等级查询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4号,2014年12月4日〕5.《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1]87号)四、融资租赁税收有关的部门规章及标准性文件*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均为国家税务总局1.《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注:本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标准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宣布废止或失效】2.《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3.《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4.《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5.《关于营业税假设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6.《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假设干问题的通知》第十条〔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7.《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关于印发<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2号)9.《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10.《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11.《关于进一步标准飞机租赁中的大修储备金、赔偿金和企业所得税等费用的海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47号,海关总署〕12.《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3.《关于进一步明确飞机租赁中相关费用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5号,海关总署〕14.《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16.《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注:该法规已于2014年10月1日被《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废止】17.《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8.《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20.《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1.《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是怎样的2024
引言概述: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形式,它结合了租赁和信贷两种金融服务的特点。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是指对融资租赁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规和规定。
最近,融资租赁管理办法进行了最新的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融资租赁市场的运作。
本文将介绍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的具体内容。
正文内容:一、融资租赁交易主体管理:1.注册资本要求:根据最新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应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
2.符合资格审查:融资租赁公司在进行业务前,需要经过监管部门的资格审查,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经验和资质。
二、融资租赁合同管理:1.合同内容规定:最新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租赁物的描述、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等,以确保合同权益的平衡和保护。
2.合同公示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将合同内容及有关信息进行公示,以提高合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融资租赁监管机构管理:1.监管机构的设立:根据最新规定,设立专门的融资租赁监管机构,负责对融资租赁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
2.监管措施强化: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机构的处罚措施,以保证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权益。
四、融资租赁风险管理:1.风险分析和评估:融资租赁公司应通过风险分析和评估,对租赁项目进行合理评估风险,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风险防范措施:最新规定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风险警示机制、风险分散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
五、融资租赁信息披露:1.信息披露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将相关信息披露给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包括财务状况、风险情况等,以提高信息透明度。
2.定期报告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运营情况,以便监管机构对其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总结:融资租赁是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形式,其管理办法的最新规定旨在加强对融资租赁市场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市场透明度和稳定性。
在融资租赁交易主体管理、融资租赁合同管理、融资租赁监管机构管理、融资租赁风险管理以及融资租赁信息披露等方面,最新规定均有详细规定和要求。
融资租赁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租赁业务,保障融资租赁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融资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出租人等相关各方。
第三条融资租赁业务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融资租赁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稳健运行。
第二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业务的核心,应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包括租赁物、租金、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租赁物的处置等。
第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融资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租赁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归属。
第八条融资租赁合同应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支付金额等。
第三章融资租赁公司管理第九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取得相关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租赁业务许可证。
第十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合规、稳健运行。
第十一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对租赁物进行评估,确保租赁物价值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价值相符。
第十二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租赁物管理制度,对租赁物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租赁物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承租人管理第十三条承租人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承租人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不得拖欠。
第十五条承租人应妥善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转让、抵押、出租、出借或进行其他处置。
第五章出租人管理第十六条出租人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出租人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提供租赁物,确保租赁物符合合同约定。
第十八条出租人应协助承租人办理租赁物的维修保养事宜。
第六章风险管理第十九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全面风险评估。
融资租赁行业政策
融资租赁行业政策
融资租赁行业政策是指对融资租赁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管和支持政策,旨在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政策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行业准入政策:国家对融资租赁行业有一定的准入门槛要求,包括注册资本金要求、资本充足率要求等。
企业需要符合相关条件方可进行融资租赁业务。
2. 宏观经济政策: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对融资租赁行业也有一定的影响,包括货币政策、税收政策等。
这些政策的变化会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产生一定影响。
3. 监管政策:相关监管机构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包括审批、备案、监管等方面。
监管政策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4. 支持政策:国家对融资租赁行业给予一定的支持,包括贷款、担保、补贴等方面。
这些政策的出台旨在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提高其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5. 产业政策:国家通过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来支持融资租赁行业,包括鼓励融资租赁企业进一步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推动创新等。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行业政策既有行业准入要求和监管政策,
也有宏观经济政策和支持政策,以及相关产业政策。
这些政策的出台和调整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汇总表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汇总表《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汇总表》一、融资租赁法律法规简介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将其所拥有的资产出租给客户,并在租赁期满后,将该资产转让给客户或以其它方式处理的一种租赁方式。
为了规范融资租赁行业的运营,确保交易公平、权益保护等,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汇总和介绍。
二、国内融资租赁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条例》该条例于1997年施行,对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和监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条例规定了融资租赁的定义、主体资格、合同要素、租金计算、租赁物保险、违约责任等内容,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的基础性法律,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执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交易的核心内容,合同法为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租赁办法》该办法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监管要求、业务范围等内容,对金融租赁行业进行了细致的规范。
其中,对资本实力、人员素质、风险控制等方面有具体的要求,为金融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三、国际融资租赁法律法规1. 《联合国国际货物租赁法公约》该公约于1988年通过,旨在调整跨国货物租赁交易的法律关系,提供商业航空器和铁路设备的闪电抵押权、优先购买权等权益保护机制。
公约具有国际约束力,为全球融资租赁行业的跨境交易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规范。
2. 《国际税收共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双重征税是跨国融资租赁交易中常见的问题之一,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国通常签订双重征税协定。
该协定规定了跨国租赁交易中涉及的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问题,避免同一交易在不同国家重复缴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四、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性融资租赁涉及资金、资产、合同等多个方面,涉及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多。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一方面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规范了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防范了潜在的风险和纠纷。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
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简录一、融资租赁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四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融资租赁规定
融资租赁规定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或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租赁设备的方式,企业在租赁期间使用设备并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可以选择购买该设备或者继续租赁。
融资租赁是一种常用的融资方式,有利于企业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推动设备更新换代,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我国对融资租赁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对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融资租赁合同法》、《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暂行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融资租赁的定义、主要内容和双方的权益,保护了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条件为规范融资租赁市场,我国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和经营进行了管理。
融资租赁公司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和资质,同时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和登记。
三、融资租赁的合同规定融资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明确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租赁物的种类、数量和价格、租期、租赁方式、租金支付方式和方式等,以及租赁期满后的归属权和续租选择等。
合同中还应包括补充条款,明确风险和责任的分配,以及甲方和乙方的权益保护等。
四、融资租赁过程的监管要求我国对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监管,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进行评估和鉴定,并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
同时,融资租赁公司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风控和管理制度,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税收政策融资租赁在我国享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在购买融资租赁设备后,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享受折旧税前扣除。
此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或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国对融资租赁有一定的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例如,融资租赁合同标准化和评估机构的机构建设仍存在不足,缺乏统一规范的监督和管理。
因此,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引导,推动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好的融资和发展环境。
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政策汇总
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政策汇总
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政策汇总如下:
1.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指导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监督管理、投资运营等方面,包括经营资质要求、监管要求、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2. 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融资租赁公司通常需要获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批准和监督,以确保其经营行为符合金融市场的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3. 《关于调整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备案管理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备案要求和程序。
4. 《关于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监管要求,包括对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方面的要求和措施。
5. 《融资租赁公司资本充足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的资本充足管理要求,包括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资产、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的计算方法和达标要求。
6. 《融资租赁公司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融资租赁公司应对不良资产的管理要求,包括不良资产的识别、计提、核销等方面的规定。
7. 《融资租赁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融资租
赁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披露要求和披露方式,以提高信息透明度。
以上是常见的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政策,具体政策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为了获得最准确和最新的信息,建议参与者在实施之前咨询相关监管机构或法律专家。
融资租赁的法律规范和风险提示
融资租赁的法律规范和风险提示融资租赁是一种以租赁企业为中介,由融资租赁公司向租赁对象提供设备、机械或其他物资的融资服务。
在租赁过程中,涉及许多法律规范和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探讨融资租赁中的法律规范,并提供相应的风险提示。
【一、融资租赁的法律规范】在中国,融资租赁业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范。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法律规范事项:1. 许可和备案:根据《融资租赁条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或备案,获得合法经营资格。
未经许可或备案的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将面临被处罚甚至被关闭的风险。
2. 合同约定:融资租赁业务需要通过租赁合同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租赁合同应包括租赁资产的描述、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的签署必须合法有效,且应遵守合同法的规定。
3. 利率和费用:融资租赁公司向租赁对象提供资金支持,通常会收取一定的利率和费用。
相关费用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 维修和保险:融资租赁中的物资需要维修和保养,此项责任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由租赁对象或租赁人承担。
同时,为了保护租赁资产的价值,相关保险也是必要的。
法律规定租赁人有权要求租赁对象根据合同约定购买相应保险。
【二、融资租赁的风险提示】尽管融资租赁为各方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融资方式,但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风险提示:1. 违约风险:在融资租赁过程中,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构成违约。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及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2. 不可抗力风险:当出现无法控制和预见的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可能影响融资租赁的履约,导致损失。
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
3. 资产风险:租赁物存在物质损耗、技术陈旧等情况,可能影响资产的价值和使用效益。
租赁对象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核资产的情况,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4. 政策风险:政府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变化可能对融资租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融资租赁自查自纠
融资租赁自查自纠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融资租赁行业也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成为企业融资的一种新方式。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具有灵活性高、资金使用效率高、资产负债表优化等优势,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
然而,在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过程中,企业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合规风险以及经营风险。
因此,建立完善的自查自纠机制,对于规范融资租赁业务、保障企业经营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1. 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融资租赁条例》、《商业银行融资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等。
企业在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规经营。
2. 在进行融资租赁业务前,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真学习和理解,确保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能够合法合规地进行交易。
3.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档案管理机制,定期进行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学习,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
二、融资租赁的风险防范1. 风险防范是融资租赁业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企业要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风险。
2. 在与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交易中,要深入了解合同内容,确保合同的具体条款和规定明确,避免因合同漏洞而导致的风险。
3. 加强对融资租赁合作方的尽职调查,了解其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减少合作风险。
4. 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对经营指标的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经营风险,做好预警和控制。
5. 定期进行风险自查自纠,及时总结风险防范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
三、融资租赁的费用控制1. 在进行融资租赁业务时,要合理评估相关费用,并防范因费用不透明带来的风险。
2. 建立严格的费用核算制度,对各项费用进行详细的分类和录入,及时统计和分析,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可控性。
3. 加强对费用的监控和审查,发现费用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避免因费用波动导致的经营风险。
4. 提高企业内部成本控制意识,推动费用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一、引言本章节主要介绍融资租赁法律法规的概述和目的。
二、基本概念本章节主要介绍融资租赁的定义、特点以及相关法律概念的解释。
三、融资租赁合同1.合同要素本节主要介绍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主体、标的物、租金等。
2.合同订立和效力本节主要介绍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条件、效力要求等。
3.合同解除和终止本节主要介绍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程序和效力等。
四、融资租赁的权利与义务1.出租人权利与义务本节主要介绍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权利和责任。
2.承租人权利与义务本节主要介绍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权利和责任。
五、融资租赁的违约责任本章节主要介绍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方违约时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等。
六、融资租赁的监管与纠纷解决1.监管机构及职责本节主要介绍相关融资租赁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2.纠纷解决机制本节主要介绍融资租赁纠纷解决的途径和程序等。
七、补充条款本章节可根据需要添加其他补充条款,如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
八、附件本章节提供相关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内容,并进行相应注释。
【法律名词及注释】1.融资租赁: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需求购买某一标的物,与承租人订立合同,将该标的物租予承租人,并使用租金来融资的一种方式。
2.出租人:指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法律或自然人。
3.承租人:指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取标的物使用权的法律或自然人。
4.标的物:指作为融资租赁合同对象的具体物品或资产。
5.租金: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标的物使用权的费用。
【文档结束】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融资租赁合同范本附件二:相关法律法规附件三:案例参考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融资租赁: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需求购买某一标的物,与承租人订立合同,将该标的物租予承租人,并使用租金来融资的一种方式。
- 出租人:指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法律或自然人。
- 承租人:指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取标的物使用权的法律或自然人。
- 标的物:指作为融资租赁合同对象的具体物品或资产。
简述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
简述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
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形式,它结合了租赁和融资的特点。
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考虑,包括法律、财务和
经济等方面。
1. 法律角度:
根据《融资租赁条例》,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
几点:
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两年;
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总额一般不低于租赁物的原值的百分
之六十;
资本金不低于租赁物原值的百分之三十。
2. 财务角度: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16),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租赁期限较长,一般超过租赁物的预期使用寿命;
租赁合同转移了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在租赁期结束时有购买权;
租赁支付额超过了租赁物的公允价值的大部分。
3. 经济角度:
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还可以从经济实质的角度考虑,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租赁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租赁方承担租赁物的维护、保险和管理责任;
租赁方对租赁物具有决定性的控制权。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可能存
在差异,上述标准仅供参考。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
融资租赁法律规定
融资租赁法律规定融资租赁法律规定一、引言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融资与租赁方式,相较于传统的贷款和租赁模式,具有独特的优势和适合场景。
融资租赁涉及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条例》等。
二、融资租赁的定义与主体1. 融资租赁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融资方将其所购买、拥有的资产租赁给承租方,以获得租金收入并实现资产价值的方式。
2. 融资租赁主体:主要包括融资方、承租方和供应方。
融资方是购买资产并出租给承租方的实体或者个人;承租方是租赁融资赖以实现业务发展和资产使用的实体或者个人;供应方则是提供资产的实体或者个人。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要素1. 资产描述:融资租赁合同应明确描述所涉及的资产信息,包括品牌、型号、数量、规格等。
2. 租赁期限与租金:合同应规定租赁期限,同时明确租金的支付方式、金额、计算方式等。
3. 保险责任:合同中应明确保险责任的承担方、保险金额以及保险期限。
4. 维护与维修责任:合同应规定资产的维护与维修责任,明确各方的义务与责任。
5. 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合同应明确违约责任,并规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四、融资租赁的法律保护1. 合同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护。
2. 融资租赁条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条例》规定了融资租赁的基本原则、合同要素、违约责任等,保障各方的权益。
3. 监管机构监管:融资租赁业务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确保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五、风险与合规要求1.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包括供需关系变动、资产价值波动等,合同应明确风险分担与应对措施。
2. 合规要求:融资租赁业务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应合规、合法。
六、本所涉及附件1、融资租赁合同范本2、融资租赁条例全文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七、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融资租赁:指融资方将其所购买、拥有的资产租赁给承租方,以获得租金收入并实现资产价值的方式。
2024年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二篇)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二)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二)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合同,其特点在于出租方提供资金购买指定设备或资产,然后将其租赁给承租方使用,并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方可以选择购买该设备或资产。
这种合同形式既具备租赁的特点,又有融资的功能。
为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法律对融资租赁合同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以租赁为主要内容,以提供租赁资金为主要目的,最终实现设备或资产的购买的一种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设备或资产满足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维修和保养。
承租人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租金,并按照约定使用、检查和维护设备或资产。
其次,关于租金的支付规定,《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应当由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可以分期支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另外,承租人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要求其支付滞纳金。
而如果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明显偏离市场价格,侵害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关于瑕疵设备责任,《合同法》规定,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当就其提供的设备或资产存在的瑕疵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设备或资产在租赁期间出现功能缺陷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进行维修、更换或者退还相应的租金。
出租人应当及时解决这些问题,保证设备或资产的正常使用,确保承租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此外,融资租赁合同还涉及到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但是解除合同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外,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等。
总之,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租金支付、瑕疵设备责任、解除合同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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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率地说,笔者也是屁股决定嘴巴的人,好在本站不代表任何政府部门,不代表任何行业组织,也不代表自己所在的企业,只是幻想融资租赁发展了,关注本站的人就多了,本站作为租赁行业独立展的利益相吻合,和人大立法的精神相吻合,和国家的体制改革相吻合,和WTO的规则相吻合。本人也参加过一些有关融资租赁法律、法规的起草讨论,因此敢斗胆在这里谈论中国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体系,纯粹个人偏见,不一定能反映真实情况。
虽然银监会也在管融资租赁,但不能说因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受银监会监管,所以所有的租赁公司都在做“金融业务”,都应该进行金融监管。银监会监管重点监管的应该是租赁公司的金融机构业务,而不是单是租赁业务。银监会行政许可也仅限于租赁项下的金融业务: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表面上看似乎金融机构租赁公司由银监会监管,非金融机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监管(有人称之为多头监管)。其实其内在含义被曲解了。虽然都在监管,可监管的内容不同。商务部是租赁监管,银监会是金融监管。把金融监管和租赁监管混为一谈,纵向关系解释成并列关系,自然就糊涂了。
商务部出台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充分表明: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和非融资租赁公司需要进行审批和监管。其中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该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业务以外的金融业务的,需要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这已经说明,融资租赁不是金融业务,要做金融业务时还需要金融监管当局进行审批和监管。
至于其他的业务: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经营性租赁业务;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向金融机构借款;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和担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有效的规定,有关部委(不一定限定在商务部和银监会)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都可以合法经营。
所有类别的租赁已经作为一个行业独立出来属于第三产业L门73类租赁业,在其他门类中在也找不到租赁的影子了。把租赁和“商务服务”并列在一个门下,说明国家已经把服务贸易的规则引入产业分类。这是一种知识层面上的服务,不是伺候人的“社会”服务,也不是一般概念的“商业”服务,属于知识经济范畴。否则国际社会也不会把关贸总协定改成世界贸易组织,国家也不会取消“社会服务”这个行业。
这是在租赁界强烈的呼吁下先于法律出台的司法解释尽管已经过时,但是没有宣布失效,而且拟订到现在难以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仍然有“出租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范围,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或其相关条款无效”的条款,在实际判案中也是按照这个政策执行的。这种做法实际上缩小了《合同法》的法律权限,使《合同法》在融资租赁领域中成为一个部门规章。
融资租赁到底是一种贸易方式还是一个行业?
有人以为搞清楚这个关系就可以结束“监管权”的争论。如果是一种交易方式,就不需要监管,如果是行业到底属于什么行业?金融行业需要金融监管,不是金融行业就不需要金融监管。
如果还是不管就没有地位,不管就没有权利之争。结果是经过20多年的磨难,到现在是越管越死,越管越乱。形成这样一个业态:大部分有资质的企业不做融资租赁,做融资租赁的企业大部分没有资质,其结果是想管,管不了,想放,放不下。
是否需要23年才批了16家,8年内没批1家,现在只剩下10家金融机构租赁公司的银监会审批,还得拿出符合经济发展的硬道理。至少先要解决金融租赁公司的历史包袱问题和新出现的包袱问题后在谈租赁监管问题。银监会首先要管好金融业务。目前金融租赁公司出的问题也是金融业务而非租赁业务。
现在国务院的职责已经划分非常清楚,租赁由商务部管,金融由银监会管。目前,因金融租公司赁涉及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又有金融的属性,所以银监会在批金融业务的同时也批融资租赁业务。如果非要“统一”,成立“金融租赁公司”时也可以先由商务部批准融资租赁业务,再有银监会批准金融业务,然后到工商注册登记。成立其他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只要不涉及租赁项下的金融业务就没必要通过银监会了。
这就是说,尽管有《合同法》,但企业经营一项小额融资租赁业务时,或者没有动用资金的融资租赁业务(资产管理)时,因为注册资本金小,不能获取融资租赁资质,因此在司法上得不到保障,在税收上受到不平等待遇。否则人们也不会强烈呼吁出台《融资租赁法》去限定职能部门的行政许可权。
任何一种交易方式,如果由多家企业规模化经营就形成一种行业,是否能被国家确认为一个行业?属于哪个门类国家早已有标准。有关融资租赁早在1994年的《国家标准:GB/T 4754-94》把租赁分在三个行业内:融资租赁为金融保险业I门6872类“融资租赁公司”,没有附带说明;房屋租赁为房地产业J门7200类“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有说明:“包括各类房地产经营、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租赁等活动。”;其他租赁为社会服务业K门7900类,有说明:“包括提供机械电子设备、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家庭生活用品、文化体育用品等租赁活动。”此时政府部门还把融资租赁看成是一种金融业务,这个观念一直影响到今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有附加一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但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个融资租赁审批部门,说没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合同无效。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出台之前出台了一个《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强调: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融资租赁到底是不是金融业务?是否需要金融监管?(参考文献《融资租赁需要多头监管,不需要多头审批的理由》)
有人想说融资租赁不是租赁而是一种金融活动,只不过挂一个租赁的名称,其目的就要金融监管,否则会扰乱中国的金融秩序。其实这些人对融资租赁一点都不了解,甚至说融资租赁起源于金融改革的需求。
中国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概览
/时间:2011-8-24 10:50:26 来源:平顶山51资金项目网
平顶山51资金项目网当人大开始给融资租赁立法时突然面临一个问题:融资租赁到底是什么?似乎所有的人都不知道融资租赁的确切含义是什么,好象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既混乱,又不健全。果真如此吗?20多年业内人的心血白花了吗?政府都是吃干饭的什么都不懂吗?
既然租赁和商务服务同属一类,管理部门自然就是归商务部。如果硬要说“融资租赁”不是租赁,没有列入“租赁业”。那么在“金融业”也找不到它,我们还要谈论什么租赁呢?没有把融资租赁当作租赁业务做的企业,难怪不出现贷款才能遇到的问题。这种理念和思潮没有几年的租赁业消沉是改变不过来的。
客观地说,金融业J门里尽管没有融资(金融)租赁,但是71类其他金融活动应该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活动还应当统计在这个门类里。这种门类的划分和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没有什么冲突的地方,也不要拿“融资租赁”在“金融业”里做文章。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虽然发布的比较晚(2001年8月14日),但这个制度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1981年),在金融严格管制相当严格的计划经济时代,非金融主管部门就可以对融资租赁进行审批。除了当时的外贸部外还有电子工业部也批准了“中国计算机租赁公司”,允许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那时只要有部委批准,都可以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包括外经贸部也批准了内资的融资租赁公司,不一定非要确定在某个部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才可以经营融资租赁。后来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中国人民银行改为政府智能部门,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一部分融资租赁公司获得“金融牌照”成为金融机构,但最多也就批准过16家。
进入21世纪世界经济格局发生根本的变化,服务贸易额远超过传统贸易,关贸总协定因为加上服务贸易的内容改为世界贸易组织。过去服务行业属于“伺候人”的行业,如今服务已经成为一种知识商品可以交易。我国入世后为了适应这种格局和国际接轨,2002年又对产业进行第三次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取消了“社会服务业”,将服务划分为多个行业。其中最明显的变化是:“社会”服务向“商务”服务转变(注意:不是“商业”服务。在计划经济年代,“商业”指民用消费品流通领域专用名词,“物资”指生产用品流通领域专用名词,那时分商业部和物资部)。
其实不是这样。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说白了就是在利益驱动下,“屁股决定嘴巴”的思维方式。为了自己或者部门的利益,有意或无意地曲解了我国租赁的法律体系。人大为什么要给融资租赁立法?就是因为民众对一些政府的行政能力反映太强烈,在无奈的情况下希望通过立法来解决问题。
在经济运行陷入新的发展瓶颈下,已经有很多人认识到租赁的作用。但个别主管部门行政无为或者无力已经明显地制约了行业的发展。我以为这次立法就是要解决行政能力的问题。该管的就管,不该管的就不要管。有能力管就管,无能力管就交给有能力管的机构管理,如果都没有能力管就由市场调节,由行业组织自行管理。
如果人们把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法律体系完整地看一遍,就知道目前许多争论都是不必要的,许多说法和解释都是不完善的,过于偏颇。为了帮助人们提高法律意识,了解中国有关融资租赁的法律体系。本站也断章取义地把一些我以为别人应该知道,但发现还“真”不知道的法律法规的关键句段摘出来由读者判断。
融资租赁是否“多头”监管?
如果这次给融资租赁立法,还停留在协调各部门利益之争的基础上,最后损害的是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损害的是租赁行业的根本利益。我国已经加入WTO,小政府,大社会是增加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趋势。在新一届亲民政府的领导下,在执政为民原则的指导下,缩减政府职能部门权利,用宏观手段调控市场。我们的思维方式和立法手段需要与时俱进,立法不能损害经济发展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