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帝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钻铭邸住宅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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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秩序的实施意见(试行)-锦政发〔2019〕26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秩序的实施意见(试行)-锦政发〔2019〕26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秩序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秩序的实施意见(试行)锦政发〔2019〕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针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中存在的问题,为回应人民群众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项目的用地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要会同古塔、凌河、太和区政府和松山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相关区政府(管委会)〕进一步规范拟收储的商住项目用地的前期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禁止企业或个人通过受让、租用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各类非农业建设。

同时,继续加大对已收储土地的工作力度,积极盘活存量房地产项目用地。

市自然资源局要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相关区政府(管委会)统筹安排好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计划,调整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合理控制土地供应规模时序。

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计划需经市土地交易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相关区政府(管委会)按计划配合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并将各区政府(管委会)年度用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市绩效考评范围。

对于未列入年度用地供应计划的房地产用地项目,原则上不予供应。

确需供应的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相关区政府(管委会)报请市土地交易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供应。

2014年度辽宁优质主体结构工程

2014年度辽宁优质主体结构工程

工程名称:沈阳乐天世界三标段 N 3 住宅楼及地下车库 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王巧南 33 建设单位:乐天荣光地产(沈阳)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沈阳建筑大学建设项目管理公司 工程名称:沈阳华润·幸福里 1.1 期 2#楼 施工单位: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 34 建设单位:华润置地(沈阳)房地产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辽宁诚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名称:沈阳辽宁省肿瘤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 施工单位:正太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陈林;技术负责人:沈华山 建设单位:辽宁省肿瘤医院 35 项目负责人:陈方彤 设计单位: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监理单位:沈阳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总监:金星 工程名称:沈阳万科城 9.1 期 9·2#楼 施工单位: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36 建设单位:沈阳万科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上海原构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沈阳市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沈阳万科城 9.1 期 9·4#楼 施工单位: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37 建设单位:沈阳万科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上海原构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沈阳市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沈阳保利香槟花园一期 41#楼 施工单位: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38 建设单位:沈阳保利香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设计负责人:张魁 监理单位:北京翔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总监:费轶 工程名称:东北世贸广场主塔楼(沈阳) 施工单位: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李伟;技术负责人:刘鹏;土建质量检查员:孟祥青 28 建设单位:世贸广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中辽国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总监:张林军 工程名称:沈阳唐轩铂金大厦 施工单位: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杨步清;执行经理:王金泽;技术负责人:王晓慧 29 建设单位:沈阳唐轩铂金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辽宁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单位:沈阳市振东建设工程监理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沈阳银湖雅苑一期 2#楼 施工单位: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30 建设单位:鸿鑫泰(沈阳)置业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辽宁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单位:沈阳市建都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沈阳金地滨河国际社区十期 1#楼 施工单位: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负责人: 李正东 31 建设单位:沈阳金地长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沈阳华夏易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沈阳新佳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沈阳东方银座莱茵城一期铂尔曼酒店 施工单位: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高思冲;技术负责人:苗发领 32 建设单位:沈阳东方银座莱茵城置业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辽宁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度辽宁省优质工程获奖单位的通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度辽宁省优质工程获奖单位的通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度辽宁省优质工程获奖
单位的通报
【法规类别】奖惩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住建[2016]4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1.15
【实施日期】2016.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度辽宁省优质工程获奖单位的通报
(辽住建〔2016〕4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各有关单位:
经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组织评选,“沈阳万科城9期2楼”等98项单位工程和2项住宅小区工程获2015年度辽宁省优质工程(省建设工程世纪杯)。

为鼓励获奖单位,树立工程建设的优秀典型,对获奖工程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全省建筑业企业要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以受表彰单位为榜样,大力弘扬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精神,加快实现企业转型、升级,为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2015年度辽宁省优质工程(省建设工程世纪杯)获奖名单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月15日
附件:
2015年度辽宁省优质工程(省建设工程世纪杯)获奖名单
(排序无先后)
沈阳(34项)。

辽宁报业衡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报业衡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报业衡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7【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5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史明箭金鑫朱闻天【审理法官】史明箭金鑫朱闻天【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辽宁报业衡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品【当事人】辽宁报业衡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品【当事人-个人】吕品【当事人-公司】辽宁报业衡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于东平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李哲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于志强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东平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李哲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于志强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东平李哲于志强【代理律所】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辽宁报业衡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吕品【本院观点】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借款作为被上诉人购房首付款,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借款合同关系成立。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借款作为被上诉人购房首付款,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借款合同关系成立。

该行为系规避国家信贷政策的行为,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的借款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借款目的均明知,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无效均负有过错。

此情况下,原审法院应以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权衡案涉借款的利息给付标准。

住宅、商业(65058部队地块一期)二标段非人防地块施工方案

住宅、商业(65058部队地块一期)二标段非人防地块施工方案

金地名悦二标段DK1#局部施工方案编号:项目名称:住宅、商业(65058部队地块一期)二标段编制人:日期:审批页:编号:非人防地库施工方案项目经理:质量处:安全环保处:总工办: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意见:甲方代表(建设单位):项目总监(监理单位):编制人: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年月日住宅、商业(65058部队地块一期)二标段 DK1#局部施工方案一、编制说明住宅、商业(65058部队地块一期)二标段工程,我方于2016年8月13日正式进场施工,因一标段占用DK1#人防地下车库及DK1#非人防地下车库场地,我方延期DK1#人防及非人防地下车库施工。

2017年一标段工程备案及业主入住,由于16#楼及17#楼北侧入户门厅及地下室管线未施工,影响备案。

建设单位要求16#、17#楼北侧DK1#人防地下车库及非人防地下车库提前施工。

我项目部计划模板为1次投入,2次使用(人防与非人防倒用)方式施工,现DK1#非人防地下车库需新买模板,1次投入1次使用。

总述所述,需制定DK1#人防及非人防地下车库模板施工方案。

二、工程概况及现场概况1、现场DK1#地下车库施工情况①完成2-T~2-L/2-1~2-7轴人防主体结构施工,②完成2-D~2-L/2-1~2-5轴人防主体结构施工。

其他部分DK1#地下车库为2017年施工。

因DK1#楼人防及非人防地库混凝土施工完成后,混凝土未达到终凝状态即开始屋面工程施工,包含回填土施工。

为保证地库工结构质量及安全性,地库支撑架体加密设置。

加密施工范围:2-D轴上的人防墙至2-H轴向北1.5米处交2-5~2-9轴;2-D 轴北侧后浇带至2-H轴向北3.5米处交2-9至2-21轴与2-22轴之间的后浇带处。

(详见CAD详图)。

三、施工技术1、顶板支撑体系搭设支撑体系,采用扣件式钢管支撑架体,架子搭设到一定高度,上按U 型托,调整板底标高及平整度,U型托出架管高度不得>300mm,立杆底部垫200×200木模板块。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要求,省厅制定了《辽宁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具体工作方案,明确阶段工作目标,突出治理重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促进我省住宅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各地专项治理具体工作方案请于2014年4月1日前报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张国新,联系电话:************,传真:************。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月28日辽宁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落实参建主体质量责任为手段,以提高用户满意率和精品工程率为目标,强化监管,扎实工作,突出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重点,准确把握常见问题产生的根源,坚持市场与现场联动、技术与管理并重、质量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齐抓,严格质量责任落实,强化激励约束措施,构建质量常见问题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治理质量常见问题,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五年努力,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预防和治理覆盖率达到100%,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明显提高,住宅性能明显改善,住宅质量投诉明显减少,住宅质量满意度和精品工程率明显提高,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写字楼项目调研表

写字楼项目调研表

写字楼项目调研表
调查日期 基本信息
编号:LD-YX-ZY001-03 版号:A/0
建筑面积 总高度 其他
地下总层数 销售电话 相关指标
电梯部数 标准层层高 地上车位数 地下车位数 销售推广 目前余量 优惠方式 只租不售
其他
精英商务总结者 较微弱
物业管理 物业收费 其他
调查人
项目名称 开发商
项目位置 规划设计 营销代理 占地面积
容积率 建筑结构 地上总层数 公交线路
楼体外立面 空调配置 同步配套 电梯品牌 标准层面积 地上停车面积 地下停车面积
发售时间 销售均价 分隔主力户型 楼层差价 目标客户 广告诉求 广告投放力度 引进专业市场
物业公司 物业顾问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楼盘特点点评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_企业报告(业主版)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_企业报告(业主版)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 200-500 万区间,占项目总数的 40.2%。500 万以上 大额项目 12 个。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1 日 生成
2/27
1.4 行业分布
近 1 年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地质勘查 其他专业咨询与调查 测绘地理 信息服务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76 个、37 个、30 个。其中地质勘查 测绘地理信息服务 其他专 业咨询与调查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16935.26 万元、2236.19 万元、1468.82 万元。 近 1 年(2022-09~2023-08):
36.8
辽宁省有色地质一
TOP10
矿产资源综合监管实地核查项目
〇三队有限责任公 司
34.0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3-06-28 2023-06-28 2023-06-28
(3)测绘地理信息服务(30)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TOP1 1:10000 地形图更新与建库
TOP2 1:10000 地形图更新与建库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采购需求 .................................................................................................................................1

银川市住建局关于银川市阅海湾高级中学工程项目施工1标段项目招投标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银川市住建局关于银川市阅海湾高级中学工程项目施工1标段项目招投标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银川市住建局关于银川市阅海湾高级中学工程项目施工1标段项目招投标的投诉处理决定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银川市住建局关于银川市阅海湾高级中学工程项目施工1标段项目招投标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一、投诉人基本情况投诉人:宁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山住所地: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797号二、被投诉人基本情况被投诉人:宁夏金氏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彩霞住所地:天源财汇中心A座24楼三、投诉项目项目名称:银川市阅海湾高级中学工程项目施工1标段项目编号:A64010020240112019001招标人:银川市工程项目代理建设服务中心项目实施单位:银川市工程项目代理建设服务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招标公告:是公告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5日开标时间:2024年02月07日中标候选人公告发布时间:2024年02月19日四、质疑投诉过程2024年1月15日,银川市工程项目代理建设服务中心(招标人)委托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公司)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银川市阅海湾高级中学工程项目施工1标段”招标公告。

开标时间:2月7日,开标地点: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月19日,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发布银川市阅海湾高级中学工程项目施工一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宁夏金氏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为宁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为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2月22日,投诉人宁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向银川市工程项目代理建设服务中心提交了中标结果质疑函,2月29日,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对在银川市阅海湾高级中学项目中标结果公示质疑回复为:以上涉税质疑,属于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部门(税务稽查局)受理范围。

2017辽宁建设工程世纪杯奖

2017辽宁建设工程世纪杯奖
设计单位: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沈阳新佳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18
工程名称:沈阳居住商业1.1期(金地悦峰)8#楼
施工总承包单位: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技术负责人:许伟华
建设单位:沈阳金地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沈阳新佳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19
工程名称:沈阳居住商业1.1期(金地悦峰)9#楼
3
程名称:沈阳金地铁西檀府居住、商业(二期)10#楼
施工总承包单位:江苏信拓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马如友
建设单位:沈阳金地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辽宁中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沈阳新佳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4
工程名称:沈阳金地铁西檀府居住、商业(二期)11#楼
施工总承包单位:江苏信拓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沈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
33
工程名称:沈阳朗明居6#楼
施工总承包单位: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沈阳世鸿置业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监理单位:沈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
34
工程名称:沈阳金地滨河国际社区(居住、商业)八期5#楼
施工总承包单位: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沈阳新佳城管理有限公司
28
工程名称:沈阳郡原美村居住(三期-2)E6#楼
施工总承包单位: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胡成玉
建设单位:沈阳华凌房地产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辽宁中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沈阳新佳城管理有限公司
29
工程名称:沈阳郡原美村居住(三期-2)E7#楼

关于开阳新天地保交楼项目相关情况说明(一)

关于开阳新天地保交楼项目相关情况说明(一)

关于开阳新天地保交楼项目相关情况说明(一)
开阳新天地保交楼项目相关情况说明
背景介绍
•开阳新天地保交楼项目是位于某城市中心的大型住宅项目
•该项目由开阳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开发和建设
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规模庞大,总建筑面积达到XX万平方米
•开发公司积极推进工程进度,目前已完成X%的施工进度
•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项目亮点
•设计精良:项目采用了现代化的建筑设计理念,外观精美,内部布局合理
•配套完善:项目周边设有多个商业配套,包括商场、超市、学校等,满足居民各种需求
•质量可靠:开阳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直以来都严格要求工程质量,保证项目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交付保证
•开阳房地产开发公司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逐步交付楼栋•项目工期预计为X年,将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完成各个阶段的交付售后服务
•开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提供全面的售后服务,确保业主在入住后的生活质量
•业主可以通过售楼处或客服热线咨询和解决相关问题
结语
•开阳新天地保交楼项目是一项庞大而精心规划的住宅项目
•开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将竭尽全力确保工程质量和交付进度,为业主提供优质的住所
以上是关于开阳新天地保交楼项目的相关情况说明。

注意事项:文章内不可出现html字符,也不可出现网址、图片及电话号码等内容。

房屋拆迁典型案例

房屋拆迁典型案例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房屋拆迁典型案例1、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兴盛小区拆迁项目基本情况:该项目建设单位为辽宁省建设集团第一公司的下属企业――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

1996年实施拆迁,被拆迁人全部为本单位职工。

由于开发企业挪用安置房屋建设资金,从1996项目拆迁后一直未建设回迁安置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又不及时发放,致使630户居民长期无法回迁,多次到省政府和建设部上访。

主要违规事实:原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徐武军擅自将安置房屋建设资金挪作他用;无视群众利益,在省政府、省建设厅、葫芦岛市政府多次督办下,仍不认真履行拆迁协议。

辽宁省建设集团和辽宁省建一公司作为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级管理部门,存在监管不力问题。

处理情况:2003年8月,辽宁省、葫芦岛市纪检、监察联合调查组对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徐武军宣布双规;10月6日移交葫芦岛市反贪局进行调查,10月21日徐武军被正式批捕。

辽宁省建设厅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对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做出不再审批新开项目,待630户居民全部安置之后,注销其开发资质的处罚决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建一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印昌,责令做出深刻检查,并通报批评。

2、河南省驻马店市高新区关庄木材市场拆迁项目基本情况:该项目2001年立项、2003年3月驻马店市拆迁办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

建设单位为驻马店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该项目共拆迁9个企、事业单位,140户居民,其中,有114户居民房屋是在1992年政府修建道路时,作为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同意其在道路两旁建设的临时营业用房,于1992年、1994年和2000年分别取得了由驻马店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和土地管理局核发的临时建筑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主要违规事实:1994年以来,驻马店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只取得临时建筑许可证的114户居民房屋陆续发放了房屋产权证,违反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2003年实施房屋拆迁时,又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为由,撤消了原产权证书,致使被拆迁人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违反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

丁禹、辽宁天易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丁禹、辽宁天易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丁禹、辽宁天易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3【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29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丁广昱金鑫【审理法官】吕丁广昱金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丁禹;辽宁天易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丁禹辽宁天易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丁禹【当事人-公司】辽宁天易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戚文腾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戚文腾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戚文腾【代理律所】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丁禹【被告】辽宁天易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天易晶城公司之间存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关系,上诉人作为购房者以被上诉人交付的房屋供水系统不符合合同约定和行业标准导致受污染的供水造成其身体受到伤害,属于在销售房屋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作为主要理由,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欺诈合同恢复原状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直接证据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天易晶城公司之间存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关系,上诉人作为购房者以被上诉人交付的房屋供水系统不符合合同约定和行业标准导致受污染的供水造成其身体受到伤害,属于在销售房屋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作为主要理由,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查,被上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作为涉诉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就供水设施设备建设履行了必要义务,亦缴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此过程中并不存在欺诈上诉人的行为。

又由于本案涉及的上诉人所在园区供水污染并非由于被上诉人的直接原因所致,亦不可归责于被上诉人,同时鉴于上诉人已就身体遭受的损失另案起诉物业公司,故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马迪、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迪、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迪、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9【案件字号】(2021)辽07民终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帆王玉龙王金业【审理法官】高帆王玉龙王金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迪;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马迪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马迪【当事人-公司】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马迪【被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物业服务合同是有偿合同,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权责关键词】代理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合同约定催告新证据违约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有偿合同,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在安全监控、车辆管理、楼道管理、设施维修、卫生维护等方面存在不足,并造成其损失,应予免交物业费。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主张的问题均属于物业合同履行之瑕疵,不属于合同法中的根本违约,因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具有公共性,收取物业费是用于整体物业设施的维护保养、正常秩序维护所必需的费用,上诉人拒交物业费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其他正常交费业主的利益,不利于物业整体管理。

现因被上诉人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存有瑕疵,并给上诉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失,上诉人可以另行向被上诉人主张违约赔偿责任,而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环房地产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环房地产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环房地产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辽04行终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铁军刘妍曹丹【审理法官】徐铁军刘妍曹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环房地产开;李笑非【当事人】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环房地产开李笑非【当事人-个人】李笑非【当事人-公司】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环房地产开【代理律师/律所】黄传君辽宁必达律师事务所;李勇力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李绅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传君辽宁必达律师事务所李勇力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李绅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传君李勇力李绅【代理律所】辽宁必达律师事务所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环房地产开【被告】李笑非【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市住建局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的抚住建行决[2020]001号《行政决定书》是否合法;二、原审判决撤销市住建局2019年10月11日颁发的“抚住建售证字xk2019055号、xk2019056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财产保全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市住建局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的抚住建行决[2020]001号《行政决定书》是否合法;二、原审判决撤销市住建局2019年10月11日颁发的“抚住建售证字xk2019055号、xk2019056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胡铭石、盘锦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铭石、盘锦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铭石、盘锦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09【案件字号】(2020)辽11行终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庆丰张凤平乔雪【审理法官】王庆丰张凤平乔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铭石;盘锦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胡铭石盘锦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胡铭石【当事人-公司】盘锦市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赵丽萍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丽萍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丽萍【代理律所】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胡铭石【被告】盘锦市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侵犯财产权基本原则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举证责任调取证据关联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上诉人向盘锦市房产局申请房屋转移登记之时,提交了上述材料,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为上诉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颁发了房屋权属证书。

上诉人提交的盘锦市城市房地产登记申请表填写的房屋建筑面积是83.61平方米,提交的买卖楼契约书标记的房屋面积是83.61平方米,以及上诉人申请的盘锦市产权产籍管理处测绘队作出的房屋建筑面积平面图纸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也是83.61平方米。

王迪、沈阳荣盛新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迪、沈阳荣盛新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迪、沈阳荣盛新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1【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54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帆吕长辉谢宏【审理法官】杨帆吕长辉谢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迪;沈阳荣盛新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王迪沈阳荣盛新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迪【当事人-公司】沈阳荣盛新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国邦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侯光远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国邦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侯光远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国邦侯光远【代理律所】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迪【被告】沈阳荣盛新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房产认购书》是否应予解除,荣盛公司是否应返还王迪认购金及预付款。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共同诉讼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房产认购书》是否应予解除,荣盛公司是否应返还王迪认购金及预付款。

关于王迪提出《房产认购书》没有其签字及荣盛公司印章,一审认定《房产认购书》对双方发生效力是错误的问题。

经审查,该《房产认购书》乙方落款处印有捺印,一审庭审中王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确认是王迪本人签署,荣盛公司对于《房产认购书》中的甲方经办人员签字行为亦予认可。

王迪按照《房产认购书》约定向荣盛公司支付了认购金,荣盛公司予以接收。

双方的以上行为表明王迪与荣盛公司之间签订《房产认购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认定《房产认购书》成立并有效并无不当。

张兴城与通辽市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兴城与通辽市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兴城与通辽市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0【案件字号】(2020)内05民终2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师国亮董明华张雷【审理法官】师国亮董明华张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兴城;通辽市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张兴城通辽市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兴城【当事人-公司】通辽市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久燏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刘玲玉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刘国军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久燏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刘玲玉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刘国军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久燏刘玲玉刘国军【代理律所】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兴城【被告】通辽市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力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对上诉人提交的物业服务合同,被上诉人对真实性不持异议,应予采信。

对上诉人提交的伊某谈话录音,仅根据伊某个人表述尚不能否定五金建材建国家园业主委员会产生程序合法性问题。

对李某谈话录音,其中李某虽表明五金建材建国家园与五金建筑装饰材料城不是一个小区,但是,同时在录音中表明两个小区为同一开发商开发,共用一个物业公司,因此,该份录音证据不能否定亿达物业公司与五金建材城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

对三份业主签字证明材料,其上仅有部分业主签字捺印,且业主未出庭接受质询,对真实性及证明力均无法确认,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金钻名邸地下主体工程施工方案2

金钻名邸地下主体工程施工方案2

目录第一章工程概况 (1)1.1 工程建设概况 (1)1.2 结构简况 (1)第二章施工部署 (2)2.1管理组织机构 (2)2.2 工程目标 (2)2.3施工准备 (2)2.4施工组织安排 (7)第二章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法 (8)3.1 测量放线 (8)3.2砼工程 (9)3.3大体积砼施工方案措施 (14)3.4钢筋工程 (19)3.5模板工程 (25)3.6现场材料及构件检验 (39)第四章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41)4.1质量保证措施 (41)4.2工期保证措施 (44)4.3 施工安全管理 (45)4.4冬季施工措施 (48)4.5 环境保护措施 (53)4.6现场文明施工 (55)4.7主要消防措施 (56)4.8科技应用 (56)4.9降低工程成本措施 (56)4.10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 (57)附录二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图 (61)附录三项目安全保证体系 (62)附件施工进度计划表第一章工程概况1.1 工程建设概况1.1.1 工程名称金钻名邸4#~9#楼基础工程1.1.2 工程地点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南,黄河南大街东。

1.1.3 工程规模本工程总建筑面积103455平方米。

共由9栋住宅楼组成,其中1#、2#、3#楼明年开始施工。

4#、5#楼建筑面积为8244.63平方米,6#楼建筑面积为7175.65平方米。

7#楼建筑面积为8728.1平方米,8#楼建筑面积为9070.2平方米,9#楼建筑面积为5690.2平方米。

1.1.4 定义1建设单位:辽宁帝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设计单位:沈阳华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3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第六工程公司4监理单位:沈阳市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1.1.5 工期要求地下结构工程工期目标:开工日期为2005年10月19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05年11月30日1.2 结构简况4#、5#、6#楼采用剪力墙结构,7#、8#、9#楼采用异形柱框架—剪力墙结构,车库地下室采用框架结构。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工法名单的通知-辽住建〔2018〕211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工法名单的通知-辽住建〔2018〕211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工法名单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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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工法名单的通知
辽住建〔2018〕211号
各市建委(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省住建厅组织开展了2018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工作。

经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全省各地上报的286项工法进行审查评定,《地下结构双面叠合剪力墙结构预制墙板安装施工工法》等246项工法评为2018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工法(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组织做好我省的工法开发和应用工作,促进我省建筑业施工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积累,进一步提升我省建筑施工技术水平和工程建设科技含量。

附件:2018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工法名单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9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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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帝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钻铭邸住宅建设项目简介
一、建设单位
辽宁帝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建设地点
辽宁帝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钻铭邸建设项目选址于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33号,项目西临黄河南大街,北至绿洲宾馆,南侧紧邻1栋12层住宅楼,东侧为7栋6层住宅楼
三、建设内容
·建设项目新建9栋11-21-25层住宅楼,其中1#~3#楼为24层,4#~6#楼为25层,7#~9#楼为11层。

新建1栋2层物业用房。

在临黄河南大街的1#~3#楼地上三层设有商业网点,建筑面积为5500平方米,主要为对外招商,本次评价仅对公建主体建筑进行评价,内部具体项目需重新上报审批部门进行登记审批,项目在裙楼内留有内置烟道。

建设项目占地面积为17000m2,建筑面积为100000 m2。

本工程总投资为2.7亿元人民币,全部为企业自筹资金。

四、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生活废水排放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2排入污水处理厂标准。

建设项目施工期噪声标准执行国家《建筑施工场届噪声限值标准》(GB12523-90)。

建设项目运营期执行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
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项目所在地周围自然环境良好,区内大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一般。

2、废水污染环境影响分析
项目污水排放量308.14t/d﹙<1000t/d﹚,废水中主要污染物为COD cr、动植物油、SS等,属非持久性污染物,且污染水质参数小于7,因此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属简单,需预测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7。

项目产生废水经处理后进入北
部污水收集系统,综合以上,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定,该项目地表水评价级别为三级。

3、废气污染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⑴地下停车场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贯通式停车场设置送排风系统,每小时强制通风换气5-6次,排气口设置位置详见图3-2,以百叶窗的形式,朝向无居民一侧,周围做绿化景观覆盖,合理规划车道,由专业人员输导,防止滞留,以减少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影响分析
小区内应设立垃圾转运站,本着“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对能够利用的废物应送至回收部门再利用,对不能利用的生活垃圾全部袋装收集,密闭容器存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并做好垃圾堆放点的消毒工作。

5、噪声污染环境影响分析
对于产噪设备如泵类等应在购买时就选择低噪类型的设备,以减少运转时的噪声强度;噪声源考虑其已做减振防噪措施,衰减至最近敏感点的噪声值,与环境本底值叠加后,均达到(GB3096-2008)中2类噪声标准。

六、项目拟采取的主要环保措施
1、废气治理措施
施工期废气治理措施
①加强对施工车辆的检修和维护,严禁使用超期服役和尾气超标的车辆。

②尽可能使用气动和电动设备和机械,或使用优质燃油,以减少机械和车辆有害气体排放。

运营期废气治理措施:
⑴地下停车场产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建设项目贯通式停车场设置送排风系统,每小时强制通风换气5-6次,排气口设置位置详见图3-2,周围做绿化景观覆盖,合理规划车道,由专业人员输导,防止滞留,以减少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2、运营期废水治理措施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第35号令,《沈阳市浑河城区段及环城水系水污染防治
办法》中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系排放污染物,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日排水量在200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采取中水回用措施,按照需用水量,保证中水回用率。

”必须采取中水异地建设。

项目排放废水一部分进入中水异地建设,一部分排入北部污水处理厂。

3、运营期固体废物治理措施
小区内应设立垃圾转运站,本着“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将生活垃圾按有害类、无机物、有机物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对能够利用的废塑料、废铁、废玻璃、废纸、废橡胶等废物应送至回收部门再利用,对不能再利用的生活垃圾的收集要全部袋装,密闭容器存放,由环卫部门统一日产日清及时清运出小区处理,并做好垃圾堆放点的消毒工作,杀灭害虫,以免散发恶臭,滋生蚊蝇。

4、噪声防治措施
合理规划布局停车场的车道,保持进出停车场车流的畅通,尽量减少机动车外排污染物。

·汽车禁止在院内鸣笛,对周围居民产生影响不大。

·对于各类泵体采取底部垫减振垫,基础做减振,穿墙管道采取悬空设置,防止管路与墙体的基础而引起的振动,并且所在房间做隔声处理,内部安装吸声材料。

·换热器:换热器的管道外壁应采用软性材料包裹,为防止换热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振动对周围环境产生较大的影响,在安装过程中应设置与建筑物独立的基础,并设置隔振沟。

换热站的房间门窗开口应尽量的小,减少噪声传播的途径,房间墙壁的内侧应粘贴吸声材料。

·在临黄河南大街的住宅设置双层隔音窗,主要在临街的玻璃窗,临街种植高大乔木。

⑸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定时清扫,定时收集;
垃圾实现袋装化,采用易降解的垃圾袋;
规划好合理的垃圾收集和运输路线,采取防护措施尽量减少在运输途中导致的垃圾散落;
每天至少固定运送垃圾一次。

⑹商业网点规范及防治措施
建设项目在临黄河大街一侧地上三层设有商业网点,经营项目尚不能确定,需在经营前需上报环保部门另行审批,不在本项目评价范围内。

根据沈阳市环境保护局[2002]51号文件《关于停止审批饮食娱乐服务业污染扰民项目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居民区、居民楼应限制餐饮服务、桑拿洗浴、歌舞厅、机动车修理及服务加工等项目,本项目位于市区内,周围均为住宅楼,因此在建设餐饮项目时必须在建筑物内预留烟道。

5、绿化措施
本项目占项目的绿化空间较大,绿化率达到30%,建议建设单位采取灌木、乔木、草坪结合的立体绿化方案,并和小品、雕塑、景观建筑相配合,成为花园式小区。

七、结论与建议
⑴项目建成后必须做到雨、污分流,生活污水一部分进行中水异地建设。

⑵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该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安排专人负责。

⑶合理规划人、车量的进出通道,减少对交通枢纽的压力。

⑷对于施工期提出施工环境监理计划。

综上所述,项目只要采取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与对策,可使污染物排放量降为最小,排放浓度达到国家有关排放标准,不会对环境产生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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