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法(2012年2.29日修改)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解读
淘汰技术名录(第十二条)
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 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类、淘 汰类 (其他不违法的,属于允许类) 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目录(第二十七条) 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和具体回收办 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自2002年开始讨论,尚未出台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建筑业的清洁生产要求
采矿业的清洁生产要求 废物、余热的回收利用 强制回收义务 清洁生产审核 自愿削减排污的协议 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污染严重企业按规定公布排污情况
序号和标题
第三十二条 表彰奖励制度 第 鼓 励
内 容 摘 要
第三十三条 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 第三十四条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支持 第三十五条 对综合利用减免增值税
四
措 章 施
第三十六条 审核、培训费用列入经营成本
序号和标题
内 容 摘 要
第三十七条 不按规定标注产品材料成份的法律责任
法 第 律 五 责 第三十九条 不按规定履行强制回收义务的法律责任 章 任 第四十条 不按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法律责任
技术政策和规范
技术导向目录(第十一条)
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 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技术指南和手册(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 门和环境保护、农业、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组织编制有关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 和技术手册,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组织协调职能
国家层面(第五条):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第⼆⼗⼀条⽣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具以及国务院经济贸易⾏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释义】本条是要求对产品主体构件进⾏成分标注的规定。
⼀、标准牌号是为特定组分的材料所规定的代号,⼀般由化学元素符号和阿拉伯数字组成。
⼀个牌号表明某种特定的化学组成,相同的牌号的两份材料表明其具有相同的化学组成。
例如,含硅量为0.85%~1.25%的炼钢⽣铁,以标准牌号“L10”表⽰。
标准牌号是由国务院标准化⾏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以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的形式发布的。
⽬前已经使⽤标准牌号的材料有有⾊⾦属、钢铁产品和油品等。
由于标准牌号能够起到明⽰材料成分和性能的作⽤,在市场上能够有效地解决交易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标准牌号⽬前在原材料买卖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
同样,在废物回收利⽤过程中,标准牌号也发挥着⾮常重要的作⽤。
⼆、包括标准牌号在内的材料标注是促进资源回收利⽤基本措施之⼀,⼈们不必经过化验,就可以凭借标准牌号对相同成分的废物进⾏归类、存放,进⽽为资源回收利⽤提供极⼤的⽅便。
为了促进资源回收利⽤,瑞典、德国、⽇本等国家都在本国有关资源回收利⽤的法律中规定了材料标注的要求。
例如,⽇本《推动建⽴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中规定“从事产品、容器等⽣产制造、销售的⽣产单位应遵守基本原则,在开展⼯作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提⾼其产品、容器等的耐久性,完善维修实施体制,控制其产品、容器等变为废物等。
与此同时,对产品、容器等的设计、材质或成分的表⽰及其他产品、容器等变为循环资源的,其⽣产单位有责任促进其适当的循环利⽤,为了不给其适当的处理带来困难⽽采取必要的措施。
”现实⽣活中材料标注的实例也常常可以见到,例如,罐装可⼝可乐的易拉罐上就有“铝”的材料标注,电池上标有“锂电池”、“镍-镉电池”等。
由此可见,材料标注可以对废物分类和处置发挥指⽰作⽤。
清洁生产法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日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6条) 条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11条) 清洁生产的推行( 条 清洁生产的实施( 条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14条) 鼓励措施( 条 第四章 鼓励措施(5条) 法律责任( 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5条) 附则( 条 第六章 附则(1条)
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特点: 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特点:
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 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管理活动的部门。 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 国家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 上)。 义务: 义务 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 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
清洁生产的基本制度: 清洁生产的基本制度:
1、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经济贸易
清洁生产实施一般要求: 清洁生产实施一般要求:
1、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考虑清洁生产内 环境影响评价 容; 2、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 康和环境的影响; 3、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 矿产资源的勘查、 矿产资源的勘查 开采,应当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 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方法和工艺技术 ; 4、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 产生情况进行监测 监测; 监测 5、污染物排放浓度或总量超标的企业应当进行清洁生产 清洁生产 审核。 审核。 6、根据自愿原则,企业可以与政府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 签订进一步节约 能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予以公布。 能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 7、根据自愿原则,企业可以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产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产 品环境标志认可。 品环境标志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促进绿色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生产活动的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
二、清洁生产的原则第三条清洁生产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应当在生产全过程中实行。
推行清洁生产,是生产者的义务和社会责任。
第四条清洁生产应当坚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高效利用等原则,依法推动节能减排,促进工业绿色化和可持续发展。
三、清洁生产的实施第五条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清洁生产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清洁生产的评价标准和监管体系,推动清洁生产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加强清洁生产技术装备的更新改造,减少污染排放,提高自然资源利用效率。
第七条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清洁生产,共同维护美丽家园。
四、监督管理第八条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的监督管理,建立清洁生产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清洁生产的执法检查,依法惩处违法行为。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清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生产和排放数据,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对于违法行为,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有权责令停产整顿,处以罚款,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建议采取其他措施。
五、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生产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履行清洁生产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以处以罚款,直至停产清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违法行为,生产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污染治理和环境修复的费用。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对现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不同约定的,以本法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文。
人大修订清洁生产促进法
龙源期刊网 人大修订清洁生产促进法作者:小希来源:《环境》2012年第03期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
这一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将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修改。
此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现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主要突出包装物强制回收。
修改后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对遏制过度包装作出新的规定,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更注重发挥清洁生产从源头控制的作用。
第二、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政府及其部门对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监督责任未做规定。
修改后的法律强化了对政府对企业实施强制性审核的监督和评估。
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同时规定,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第三、为了强化和完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制度,修改后的法律扩大了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范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第四、新修改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增加新的规定: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
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企业应当采取的清洁生产措施,以及在清洁生产中应当遵守的环境保护要求。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10年颁布,规定了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清洁生产的规划、标准、审 核、监督和考核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上海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该条例于2011年颁布,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促进资源的节约和综合 利用,减少污染和废弃物的排放。
审核内容
能源与资源利用
审查能源利用状况,如消耗量、利 用率等,以及资源利用是否合理。
生产过程控制
检查生产过程是否符合环保法规, 如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使 用等。
产品与废物处理
评估产品是否符合环保标准,以及 废物产生和处理是否合理。
环境管理
审查企业环境管理系统的有效性, 如环境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等。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审核目的
发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和不足,提出清洁生产方案和改进 措施。
审核范围
包括企业的各个部门和生产环节, 如原材料采购、加工制造、产品包 装、物流运输等。
审核方法
采用系统分析方法,对企业的生产 过程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找出潜 在的问题和瓶颈。
审核结果
根据审核结果,制定清洁生产实施 方案,包括改进措施、投资预算和 实施期限等,并推动方案的实施。
行业标准与规范
《清洁生产标准体系》
该标准体系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包括30多 个行业的清洁生产标准,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了依据。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
该指南由原环境保护部发布,指导企业如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包括审核程序、 审核内容、审核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清洁生产管理第三章清洁生产技术进步第四章企业的清洁生产第五章清洁生产的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污染预防,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将污染预防战略持续地应用于生产全过程,通过不断地改善管理和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以降低对环境和人类的危害。
清洁生产的主要途径有:完善产品设计;实行原材料替代;改进生产工艺、技术;更新改造设备;实施资源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改善运行管理等。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和产,通过源头控制,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工业废渣、废液(水)、废气等,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
第五条推行清洁生产应当坚持与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相结合、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与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清洁生产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普及清洁生产的科学知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清洁生产的义务,有权检举不实施清洁生产而造成资源浪费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对全国清洁生产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清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清洁生产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清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4号发布日期: 2012.02.29实施日期: 2012.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节能管理,环保综合规定【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06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2012)[2012022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修正)[2012022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清洁生产的推行第三章清洁生产的实施第四章鼓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是我国于2002年颁布的一部重要环境保护法律,致力于推动和促进清洁生产,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提高生产效率和可持续发展水平。
该法为我国清洁生产做出了重要法律保障,有助于构建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本文将从法律背景、立法目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法律背景及立法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日益凸显,对环境保护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由此,我国于2002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推动清洁生产,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该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的法律制度,推动并规范清洁生产的实施;2. 加强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促进企业自觉采取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3. 规范政府的管理行为,加强对清洁生产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引导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4. 培养和推广清洁生产技术,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二、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总共有七章五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
明确了清洁生产的目标和任务,规定了法律适用的范围和颁布的标准。
第二章:清洁生产技术。
对清洁生产技术进行了界定和分类,并明确了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资源利用。
规定了企业应充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要求,鼓励企业采用循环经济技术和资源综合利用。
第四章:环境保护。
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减少和防治污染物排放、废弃物的分类处理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
明确了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和企业的配合义务,规定了监督检查和处罚的程序和措施。
第六章:鼓励和支持。
对清洁生产的鼓励和支持进行了规定,包括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科研技术支持等。
第七章:法律责任。
规定了违反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
三、实施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0.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10月29日)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于2002年制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情况,2010年将其列入执法检查重点工作,吴邦国委员长作了重要批示,指出“要通过监督检查,督促有关方面高度重视清洁生产,把它作为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措施,完善法规政策,健全体制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提出适时修改清洁生产促进法,并明确了三个方面的修改内容:一是进一步增强法律的操作性和强制性,强化政府编制和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的责任;强化法律关于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有关规定。
二是进一步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制度,细化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规定,确保审核质量。
三是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确定的部门职责,对法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及审议意见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做出重要批示:“要重视人大执法检查组报告提出的建议和人大常委会讨论提出的意见,抓紧清洁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特别在部门职责分工上要尽快予以明确”。
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间完成了整改工作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交了《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检查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
中编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职责分工的意见》,明确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部门的职责分工,为修改法律奠定了重要基础。
全国人大环资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要求,进一步组织调研。
明确了法律修改的指导思想,即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务院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和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的实施,增强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的效力;处理好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超标排污的规定与其他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关系;以高耗能、高排放的企业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产品的企业为重点,实行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和自愿性审核相结合的制度;促进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强化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责任,并明确政府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12年2月29日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第四章 鼓励措施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
清洁生产标准、政策法规
定性评价
定性评价指标主要根据国家有关推行清洁生产的 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政策、资源环境保护政策规 定以及行业发展规划选取,用于定性考核企业对 有关政策法规的符合性及其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情 况。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 标。一级指标为普遍性、概括性的指标;二级指 标为反映行业清洁生产各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易 于评价考核的指标。
清洁生产标准的制定(详见后面PPT)
目前,清洁生产已经成为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国家在审批新建和改扩建 项目时,将清洁生产标准作为依据之一。有些
01
省环境保护局已经将建设项目的清洁生产水平 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没有达到国内先 进水平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02 清洁生产已成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
城市清洁生产工作水平与城市工业生 产污染物排放水平、城市采用清洁生 产先进工艺和技术水平、城市经济发 展质量、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状况、 城市有关清洁生产的政策法规制定和 执行情况以及城市有关清洁生产知识 的全民教育和民众意识水平等 6个因 素有关。我国的太原市 (2003年) 和 上海市(2005年 )分别进行了城市清洁 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探索性研究, 并 基于此,对城市发展现状和未来的发展 趋势作了预测。
33 清洁生产标准 水泥工业( HJ/T 467-2009 )
34 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铁合金) (HJ/T 470-2009)
35 清洁生产标准 氧化铝业( HJ /T473-2009 )
二、清洁生产标准
指标体系根据清洁生产的原则要求和指
01
标的可度量性, 分为定量评价和定性评 价两部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颁布的清洁
谢 谢 大 家
表2 我国现有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第一条
第⼀条为了促进清洁⽣产,提⾼资源利⽤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清洁⽣产促进法⽴法⽬的的规定。
⼀、改⾰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现了⾼速发展,但是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态破坏。
我国环境污染严重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多数企业尚未从根本上摆脱粗放经营⽅式,结构不合理,技术装备落后,能源原材料消耗⾼、浪费⼤,资源利⽤率低。
为了预防污染和减轻污染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危害,国家也已经制定了多部环保⽅⾯的法律与⾏政法规,要求企业采取各种预防和污染治理措施,要求按照排放标准对产⽣的污染物进⾏处理后再排放。
但是这种处理⽅式虽然能够取得⼀定的效果,但是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与不⾜:⼀是治理代价⾼,影响企业竞争⼒和经济效益,致使企业缺乏治理污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是治理技术难度⼤,并存在污染转移的风险;三是⽆助于减少⽣产过程中的资源浪费;四是政府⾏政监督管理的成本过⾼。
因此,为了促使保护环境与经济发展取得双赢的效果,应当促进从⽣产的源头实⾏清洁⽣产。
⼤量的试点及经验证明,实施清洁⽣产可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降低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费⽤,提⾼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将污染物消除在源头和⽣产过程中,可以有效解决污染转移问题;可以从根本上减轻因经济快速发展给环境造成的巨⼤压⼒,降低⽣产和服务活动对环境的破坏。
在我国已加⼊WTO的新形势下,推动实施清洁⽣产具有更为紧迫的意义。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次正式提出了清洁⽣产概念,指出实施清洁⽣产是取得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1994年,国务院批准并颁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要采⽤清洁技术,实施清洁⽣产”,并将推⾏清洁⽣产作为优先实施的重点领域。
2001年3⽉,第九届全国⼈⼤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个五年计划纲要》指出,“推⾏清洁⽣产,抓好重点⾏业的污染防治,控制和治理⼯业污染源,依法关闭污染严重、危害⼈民健康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第二十条
第⼆⼗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命周期中对⼈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毒、⽆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的⽅案。
企业应当对产品进⾏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和包装性废物的产⽣。
【释义】本条是对在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中实施清洁⽣产措施的规定。
⼀、产品和包装物的⽣命周期,是指产品和包装物从获取原材料、⽣产、包装、市场营销、使⽤、再使⽤和产品维护,直⾄再循环和最终废物处置的整个过程,也即通常所称的从“摇篮到坟墓”的过程。
对产品(包括包装物)的健康和环境影响进⾏⽣命周期评价,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逐步发展起来的环境评价⽅法,旨在系统评价⼀个产品在整个⽣命周期的健康和环境影响,⽐较和改进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减少整个⽣命周期的污染物产⽣。
⽣命周期评价是实施清洁⽣产的⼀个有效⼯具,近年来在国际上得到较为⼴泛的应⽤,国际标准化组织也制定和发布了关于⽣命周期评价的ISO14040系列标准。
欧盟及⼀些国家已把⽣命周期评价纳⼊了涉及产品和包装的法规中。
⼆、在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中,考虑其在⽣命周期的健康和环境影响,并优先选择⽆毒、⽆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的⽅案,主要是要求在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阶段,就应⽤⽣命周期思想或者系统的评价⽅法,⽐较和分析论证产品和包装物设计⽅案对健康和环境的可能有害影响,改进和优化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案,并优先选⽤⽆毒、⽆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的⽅案,以便减少产品和包装物在整个⽣命周期对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使得其在废弃后能得到经济有效的回收利⽤和处理处置,最终促进形成更具有可持续性的⽣产和消费体系。
清洁生产的认定
清洁生产的认定对于清洁生产相关规定的认知:1.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96年给清洁生产的定义是:“清洁生产的指将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中,以期增加生态效率并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
对生产过程要求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淘汰有毒原材料减少降低所有废弃物的数量和毒性。
对产品要求减少从原材料提炼到产品最终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的不利影响。
对服务要求将环境因素纳入设计和所提供的服务中。
2.2012年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环控[1997]0232号),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包含清洁生产有关内容。
项目建议书阶段,要对工艺和产品是否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提出初评;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重点对原材料选用、生产工艺和技术、产品等方案进行详评,最大限度地减小技术和产品的环境风险。
对于使用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清洁生产指标分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当一个建设项目全部达到一级标准,证明该项目在生产工艺、装备选择、资源能源利用、产品设计使用、生产过程废弃物的产生量、废物回收利用和环境管理等方面做得非常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该项目在清洁生产方面是一个很好的项目。
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当一个项目全部达到二级标准或以上时,表明该项目的清洁生产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从清洁生产角度衡量是一个好项目。
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
当一个项目全部达到三级标准,表明该项目清洁生产指标达到一定水平,但对于新建项目,尚需做出较大的调整和改进,使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于国家明令限制盲目发展的项目,应当在清洁生产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
加快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意义
加快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意义摘要:2012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十周年,回顾实施十年来中国的发展历程,纵观国内和国际清洁生产领域的形势变幻和预期动向,文章着重对现阶段加快实施该法的重要意义做出探索性思考总结。
关键词:清洁生产促进意义法律一、前言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该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标志着我国进入依法推行清洁生产的新阶段[1]。
2003年1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及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03〕100号)。
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
此次修订是对该法施行十年来的总结和改进,反映了随低碳时代的到来,低碳生活潮流代表着一种社会责任。
同时,清洁发展机制(CDM)和碳交易在中国的迅速发展迫切需要市场,也为迎接新的全球化低碳经济市场挑战奠定基础,加快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在当下就具有了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履行社会责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唯一选择《清洁生产促进法》分六章四十二条,它把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实施清洁生产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唯一正确的选择[2]。
该法分为总则、清洁生产推行、清洁生产实施、鼓励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六部分,旨在从源头削减控制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鼓励促进措施为主,做出指导性和自愿性规范,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奖惩措施,是现行的清洁生产领域唯一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律条文。
如今,中国及世界面临的环境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政治、经济、安全、生存等问题,在全球大力提倡可持续发展的形势下,中国新一任领导集体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愿景,清洁生产是就成了中国时下的唯一选择,加快推行《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助于跟上全球步伐,为保护人类共有的家园做出应尽的贡献,实现可持续发展。
清洁生产法律法规
2004.05.17实施
全文
69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01.09实施
全文
1997.1.1实施
6.1,7.1,9.2
安全科
33
GB3838-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002.4.26批准
2002.6.1实施
4
全公司
34
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1993.9.7发布
1994.3.1实施
3,4,5,6
安全科
35
GB12348-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2005.10.01实施
全文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11.01实施
全文
64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02.09.01实施
全文
65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01.12实施
全文
66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全文
67
聊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03.01.10执行
全文
68
1994.11.14印发
一,附件
安全科
20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1.11.14发布
2002.5.1实施
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全公司
21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1989.12.10实施
第三条,附件一
安全科
对中国生效日期
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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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修改为“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
三、将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作为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编制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及时公布。
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应当包括:推行清洁生产的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按照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确定开展清洁生产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本行业清洁生产的重
点项目,制定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有关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按照本地区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确定本地区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规划并组织落实。
”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
中央预算用于支持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清洁生产重点项目。
”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促进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重点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
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
八、将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
九、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
十、删去第二十七条。
十一、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作为第二款、第四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
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五款: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
第四款作为第六款,修改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十二、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与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
该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
十三、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的规定,委托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
十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愿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
十五、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依法利用废物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十七、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