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7.1日实施关于泸州市等12个市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的划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泸市府发[2010]37号
【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23
【实施日期】2010.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定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0〕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泸州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泸州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减轻噪声污染,保障城市
居民有一个安静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环境,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重新进行了划分。
一、本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为1类区域、2类区域、3类区域和4类区域,各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主要地带范围如下。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泸市府发[2010]17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泸市府发〔2010〕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0年4月20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保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决定的下列行政事项:(一)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四)重大市政设施建设项目;(五)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八)其他重大行政措施。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定:(一)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二)区县政府、市级部门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提出意见,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决定是否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3•【字号】泸市府办发[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0〕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了解水利发展状况,提高水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夯实水利管理基础,摸清水利发展状况,谋划水利长远发展,增强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全国水利普查工作已全面启动,普查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普查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切实抓好普查工作。
二、加强领导,尽快完善和充实水利普查组织机构。
我市市政府和各区县政府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已全部成立,要根据工作变化,及时调整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抓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建和完善工作,抽调专门人员充实并负责水利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三、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各区县开展普查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依据国家普查总体方案,我市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方案已经编制完成(见附件)。
各地要结合本地具体实际,协同相关部门,制订切实可行的普查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普查任务,细化普查要求,健全工作制度,落实普查责任,做好普查工作和进度安排。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2010年工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2010年工业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1•【字号】泸市府办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2010年工业工作要点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0〕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泸州市2010年工业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落实。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泸州市2010年工业工作要点2010年是“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十二·五”规划的基础年,是继续应对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巩固回升,加快发展”的关键一年。
做好全年工业经济工作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作总体要求及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六届十二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四个四”发展战略,按照“巩固回升,加快发展”的总体要求,以产业为支撑,以项目为抓手,以园区为载体,突出项目建设、产业调整、园区发展、招商引资、节能减排、核心竞争力提高等工作重点,强化安全生产和工业运行保障,全力推进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2010年,力争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30%;一季度“开门红”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32%;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工业企业利润同比增长30%;园区建设投入6.5亿元,主营业务收入达到420亿元;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同比下降8.25%;技改投入同比增长32%;创新投入同比增长20%;规模以上企业新增50户。
为实现以上目标,特提出以下工作要点。
一、以实现一季度“开门红”为目标,抓好协调服务强化目标考核,将“开门红”目标任务及时分解落实到各区县和重点企业,并跟踪督查。
同时,要加大考核力度,提高“开门红”完成情况在全年工业目标考核中所占分值的比重。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2010年泸州市“阳光政务”政风行风热线节目工作的实施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2010年泸州市“阳光政务”政风行风热线节目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6•【字号】泸市府办函[2009]295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2010年泸州市“阳光政务”政风行风热线节目工作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办函〔2009〕29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全国政风行风热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富民惠民政策,着力拓宽群众诉求渠道,切实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和行政效能建设,按照《泸州市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计划〉任务分工》的要求,现就深入推进我市“阳光政务”政风行风热线2010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工作责任,进一步落实“阳光政务”政风行风热线的责任分工。
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总体部署,依靠人大、政协支持,纠风办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新闻媒体具体运作,部门和行业各负其责,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是各部门(行业)要高度重视“阳光政务”政风行风热线,把这项工作作为落实惩防体系五年规划的主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和具体指导,按照责任分工抓好任务分解,并把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二是上线单位“一把手”要把参加“热线”作为接受群众监督、加强队伍建设、树立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并带头上线,耐心细致解答群众咨询,认真受理、妥善解决群众投诉,以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我们工作成效的标准。
二、积极探索创新,进一步强化“阳光政务”政风行风热线的服务功能。
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切解决群众问题,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一要在推动中央、省、市各项惠民政策和改革措施上下功夫。
要通过“热线”宣传、解读各项政策法规,并对其贯彻落实情况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各项惠民成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7•【字号】泸市府发[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泸市府发〔2008〕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泸州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2007--2010)已经2008年4月7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泸州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2007-201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背景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中国“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住房保障是党和政府一项长期而重要的艰巨任务。
为推进泸州市住房保障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发展,实现2010年泸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得到明显改善的发展目标,加强对近期实施住房保障政策的统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范围本次保障性住房规划范围为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分别包括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建成区(以下简称“市区”)。
第三条规划期限本次住房保障规划期限为2007年-2010年。
第四条规划依据本规划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07〕5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五条保障对象标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城市住房保障的主要对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家庭人均年收入在4800元以下、人均建筑面积17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以下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采取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住房保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方案(2010-2011年)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方案(2010-2011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3•【字号】泸市府发[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方案(2010-2011年)的通知(泸市府发〔2010〕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现将《泸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方案(2010-2011年)》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泸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方案(2010-2011年)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川府发〔2009〕41号)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制定我市2010-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方案,明确五项重点改革工作安排。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财经办)(一)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以其他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工作目标1. 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到201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
2010年工作目标:一是开展城镇居民医保工作,推进城镇职工医保进程,使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73.6万人,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保工作;二是稳妥推进国有破产企业等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工作;三是新农合参保率稳定在90%以上;四是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5•【字号】泸市府发[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泸市府发〔2010〕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四”发展战略,围绕推进发展方式转变、激发经济发展内在动力、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快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创新,努力完成“十一五”时期重大改革任务,为圆满完成“十一五”规划和启动实施“十二五”规划提供强有力的体制和机制保障。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展改革委2010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0〕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2010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一、深化农村体制改革,着力构建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一)稳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制,搭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台,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市农业局负责)。
积极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江阳区要着力盘活农场存量建设用地,引导和规范农场闲置宅基地合理流转,更多利用市场机制探索进城农村人口土地承包权、宅基地退出和补偿机制,确保农民通过自愿转让获得财产性收入。
探索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负责)。
(二)探索创新耕地保护机制。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二季度信息采用情况的通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二季度信息采用情况的通
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7.19
•【字号】泸市府办函〔2010〕150号
•【施行日期】2010.07.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二季度信息采用情况的通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2010年二季度,市政府办公室主办的《政务信息》、《要情专报》、《图片新闻》共采用信息590条,其中文字信息408条,图片信息182条;采用区县信息262条,采用市级相关部门和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信息328条。
上半年,合江县、叙永县等2个区县及市国土局、泸州药监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经委、市粮食局、市烟草专卖局、市银监局、市教育局、市计生委、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民政局、市档案局、市人防办、市民宗局、市城管局、市监察局、市政府驻成都办、泸州检验检疫局、成都海关驻泸办、市委农工办、市建行、市中行、市农行、市邮政局等26个单位尚未按进度完成半年目标任务。
其中,市烟草专卖局、市银监局、市人防办、泸州检验检疫局、成都海关驻泸办、市建行等6个单位信息采用率为零。
现将政务信息采用情况予以通报,请各区县、各单位对照2010年目标任务,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
附件(略):1.各区县信息采用情况
2.市级相关部门、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信息采用情况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4•【字号】泸市府办函〔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0〕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关于做好2010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意见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减负办2010年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函〔2010〕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2010年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规定为重点,以为企业发展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困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主要任务,从讲政治、反腐败、促发展的战略高度,与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认真开展涉企负担专项治理,严厉查处增加企业负担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努力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经济增长各项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主要任务(一)抓好各项惠企政策的督促落实一是进一步落实已经公布的涉及企业的各项优惠和收费减免政策。
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调整产业结构出台的优惠政策,加大对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制定措施,保证企业真正得到实惠,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为企业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区县各部门要抓好国家和省取消或停止的收费项目及降低收费标准收费的贯彻落实工作。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无线城市规划(2010-2012年)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无线城市规划(2010-2012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发[2010]35号【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8.16【实施日期】2010.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无线城市规划(2010-2012年)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0〕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通信公司:《泸州市无线城市规划(2010-2012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泸州市无线城市规划(2010-2012年)为促进我市信息服务业发展,加快推进3G建设步伐,发挥通信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基础先导作用,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无线城市规划(2010-2012年)的通知》(川办函〔2010〕33号)的要求,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无线城市建设和应用,打造“高效、优质、安全”的无线通信基础设施,提高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信息化水平,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
(二)基本原则政府引导,企业主体。
政府加强规划引导,制定支持政策,协调无线城市建设中的相关问题,大力推动相关应用。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作为建设无线城市的通信基础设施的主体,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设、维护和运营无线城市的基础通信网络。
面向市场,社会参与。
按照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在基础网络设施的平台上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扶持应用开发伙伴,带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统筹规划,资源共享。
打破条块分割,整合网络资源,促进互联互通,推动全社会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加快推进信息资源共享。
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基础条件实行分类指导,制订不同的区域无线城市重点应用方案,优先发展三区四县城区及郊区,逐步扩展到乡镇,从而带动全市无线城市全面快速建设发展。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8•【字号】泸市府办函[2010]237号•【施行日期】201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0〕2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泸州市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泸州市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7月特大暴雨洪涝灾害和8月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及农房重建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64号)和《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加强受灾地区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民电〔2010〕130号),为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恢复重建目标任务,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依靠群众,生产自救,互助互济,政府救助和扶持”的工作方针,结合全市新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积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通过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按照“布局结构合理,规划科学规范,工程质量保证,灾民群众满意”的总要求,力争在2011年1月全面完成农房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建立机构。
各区、县政府要及时成立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和目标任务。
全市的农房重建工作由民政、规建部门牵头,协同本级财政、国土、建设、物价、农业、林业、水利、扶贫办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农房恢复重建任务。
凡有农房灾后恢复重建任务的乡镇,也要相应设立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小组,全面负责本辖区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任务,确保按时保质完成。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定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3•【字号】泸市府发[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定的通知(泸市府发〔2010〕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现将《泸州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泸州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定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减轻噪声污染,保障城市居民有一个安静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环境,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重新进行了划分。
一、本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为1类区域、2类区域、3类区域和4类区域,各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主要地带范围如下:(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执行噪声标准值:昼间55dB(A);夜间45dB(A)):泸州市城区忠山片区(市人大、忠山公园、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环境监测站、泸州高中、江阳职高),北至连江路一段以南,南至神六桥以北,西至连江路一段以东,东至枇杷沟巷-太平街-市老年大学-麻柳湾巷-淘弥洞巷以西。
(二)2类标准适用区域(执行噪声标准值:昼间60dB(A);夜间50dB (A)):1类区、3类区、4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以外的区域。
(三)3类标准适用区域(执行噪声标准值:昼间65dB(A);夜间55dB (A)):高坝化工园区:北至二道溪,南至长江北岸,西至高坝罗汉街道,东至龙溪河;机械工业园区:沙湾-泰安组团的泰安片区;纳溪化工园区:东区,包括泸天化集团公司、天一科技股份公司等大型化工企业厂区,西区位于纳溪城区西郊,北至长江岸边,南至沿江高速公路,西至隆纳高速公路,东至隆叙铁路。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4•【字号】泸市府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泸市府发〔201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下发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
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0〕3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履行稳定房价职责考核问责机制住房问题事关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
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上来,提高认识,坚决贯彻执行国发〔2010〕10号文件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系列政策精神,采取有效措施,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办发〔2010〕43号)要求,细化和完善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力度的相关措施,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根据省政府建立的“省政府考核市(州)政府、市(州)政府考核县(市、区)政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考核问责机制,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监察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
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进行约谈,并追究责任。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元旦春节发放城乡困难群众一次性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元旦春节发放城乡困难群
众一次性生活补贴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函[2010]20号
【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04
【实施日期】2010.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元旦春节发放城乡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0〕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过一个祥和的春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元旦春节发放城乡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重点优抚对象(含建国前老党员)、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农村散居五保、2010年1月、2月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百岁老人、国办福利机构三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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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完成物价目标任务考核的通报-泸市府函[2011]18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完成物价目标任务考核的通报
正文: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完成物价目标任务考核的通报
(泸市府函〔201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2010年全市价格主管部门紧扣“巩固回升、加快发展”的工作基调,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开拓创新,奋发有为,全面完成了2010年初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物价目标任务,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预期调控目标以内。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度控制物价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通过综合考评,市政府决定对泸县、叙永县、合江县、江阳区、纳溪区、龙马潭区、古蔺县、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等予以表扬。
2011年要按照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握“高位求进,加快发展”的工作基调,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把稳定价格总水平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审慎稳妥推进价格改革,着力解决民生价格问题,大力整顿规范价格秩序,为全市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营造和谐稳定的价格环境。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结束——。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2010年全市工业经济开门红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2010年全市工业经济开门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泸市府办函[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2010年全市工业经济开门红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0〕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
抓好今年的工业经济工作,对夺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全面胜利、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十二五”规划启动实施奠定良好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有关抓好2010年工业经济“开门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业经济“开门红”的工作目标一季度,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目标为32%。
各区县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目标分别为:江阳区32%,纳溪区25%,龙马潭区32%,泸县39%,合江县34%,叙永县34%,古蔺县39%。
二、工业经济“开门红”的确保措施(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目前全市经济总体上处于止滑回升、稳步发展态势,工业是巩固回升、加快发展的产业支撑。
各区县、各部门的工作都要服从于“巩固回升、加快发展”这个当务之急,要迅速行动,扎实推进,确保今年一季度工业经济“开门红”任务圆满完成。
(二)加强领导,落实目标。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对照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制定切实有效措施,扎实抓好“开门红”任务的落实工作。
(三)精心安排,确保重点。
市、区县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经济运行的调研、监测和督导,科学合理、精心组织本地工业企业安排好生产,要认真收集掌握工业企业春节期间安排生产的情况,引导企业利用春节期间能源供应相对充裕的时机安排好生产。
突出重点,从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支持企业扩大生产,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具体困难。
(四)加强调度,保障生产。
各级部门要协调好电、煤、油、气等生产要素的生产供应,做到信息互通。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泸州市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泸州市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现将《2010年泸州市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二月一日2010年泸州市安全生产工作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做好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现就我市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
从源头治本着眼,从基层基础着手,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各项工作措施;提高事故预防与应对能力,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全力控制较大事故,努力降低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为我市加快“四个四”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一)力争不发生重大事故。
(二)各类较大事故不超过前3年平均数。
(三)各类生产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
(四)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十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
具体控制指标待省政府安委会下达后,由市政府安委会另行下达。
三、工作措施(一)以打击非法违法、治理违规违章为重点,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着力加强安全监管一是对近年来造成事故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归纳分类,明确今年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重点打击对象。
工矿商贸领域要继续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或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等违规违章现象。
交通运输领域要继续依法严厉打击无照营运、违法载客等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和酒后驾驶等违规违章现象。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泸州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0]82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泸州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泸州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0〕8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四川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川办发〔2010〕9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予以发布施行。
请你们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川府函〔2002〕295号)和本通知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认真指导企业搞好工资收入分配工作。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泸州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一、2010年全市上半年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情况2010年上半年,全市经济开局良好,运行质量进一步提高。
经初步核算,全市实现生产总值334.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9.3%。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22.95亿元,增长44.4%;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39.63亿元,增长23.9%。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914元,增长11.9%,农民人均现金收入2840元,增长12.2%。
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2.2个百分点,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2336元,同比增长11.5%。
1-6月,城镇新增就业18626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5%。
二、2010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意见(一)2010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水平。
根据今年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综合考虑影响工资水平增长的各种相关因素,我市2010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为:1. 以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14%为企业工资增长的基准线。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4)-泸市府发[2014]33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4)
正文: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4]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4〕3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古蔺县、叙永县、合江县每月1100元(每日50.5元);
(二)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每月1250元(每日57.5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古蔺县、叙永县、合江县每小时11.5元;
(二)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每小时13.2元;
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上述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市政府2013年7月17日发布的《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3〕24号),自本标准施行之日停止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8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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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泸州市等12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发表时间:2010-6-30 16:30:45 阅读:8922次
川建价发〔2010〕20号
有关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你们关于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
根据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08]453号)及《关于印发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的通知》(川建价发[2009]11号)的要求,现批准泸州市等12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计日工人工单价从2010年7月1日起与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
2010年7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
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泸州市等12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注: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执行安装工程相应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