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将于明日起施行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详细解读
工程造价鉴定以及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建立的全过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朱裕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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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规范》重点内容突出
新《规范》在认真总结我国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积累 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重点明确了: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 工程量清单计价。 (强条3.1.1) (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强条4.1.2)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五大内容。(强条 4.2.1)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 计量规范规定的五项内容进行编制。(强条4.2.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朱裕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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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规范》的亮点展望
调整后分为以下九个专业:
(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3)通用安装工程 (5)园林绿化工程 (7)构筑物工程 (9)爆破工程 (2)仿古建筑工程 (4)市政工程 (6)矿山工程 (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由此可见,新《规范》各个专业之间的划分更加清晰、 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朱裕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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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规范》的亮点展望
【亮点二】 责任划分更加明确
新《规范》对原《规范》里责任不够明确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责任 划分和补充。 (1)阐释了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定义(2.0.2、 2.0.3) (2)规定了计价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3.4.1、3.4.2、3.4.3、 3.4.4 、 3.4.5) (3)规定了招标控制价出现误差时投诉与处理的方法 (5.3.1~5.3.9) (4)规定了当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物价变化等15种事项发生时,发承包双 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9.1.1)
一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12月1日施行
山东 : 市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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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 立法强化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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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行 政法 规 、 门规 章和 地方 性法规 1 部 2月 1日施 行
2月 1日起. 一批行政法规 、 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正式施行. 时我 阍经济社套生活产生广迁影响 部 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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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为进一步明确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关于风险警示股票单日买入数量限制《交易规则》第4.5.4条实施后:(一)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上市公司回购、5%以上股东根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股份等情形除外。
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数量合并计算。
(二)会员应当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投资者在该会员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发现客户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予以警示和制止,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三)本所对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
发现投资者违反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视情况根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会员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的,本所可以视情况根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二、关于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一)会员应当高度重视风险警示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交易规则》要求执行相关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详见附件1)制定《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修订相关办理流程,完成相关技术系统改造。
《交易规则》第4.5.2条关于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需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规定实施后,普通投资者未签署《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
(二)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深证会〔2016〕28号)(以下简称《高风险证券业务指引》)所附《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现予发布(详见附件2)。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制定的部门不同,法律法规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分类。
法律是指山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规苑性法律文件。
法规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吉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蚕会批准后施行。
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法规特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根据完法和法律。
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行政规章。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
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
1、法定性。
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2、真实性。
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
3、自治性。
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公开性。
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
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11.27•【文号】国发〔2015〕68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国务院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国务院从2015年起用三年时间,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国务院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经过前一阶段清理,国务院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过的489件国务院文件宣布失效(其中107件因涉密等按规定另行通知)。
凡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本地区本部门印发的文件抓紧进行全面清理,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向纵深,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382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5年11月27日附件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382件)1.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釆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3.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4.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7号)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6.国务院关于印发《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国发〔2001〕12号)7.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1〕13号)8.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9.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18号)10.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国发〔2001〕23号)11.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26号)1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1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14.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1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1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17.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5号)18.国务院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2003〕6号)19.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20.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9号)21.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10号)22.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23.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3〕13号)24.国务院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意见(国发〔2003〕16号)25.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26.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27.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04〕5号)28.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29.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3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31.国务院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5〕4号)32.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33.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34.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能源领导小组的决定(国发〔2005〕14号)35.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3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37.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38.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39.国务院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5〕37号)40.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41.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42.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4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44.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21号)45.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发〔2006〕29号)4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47.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35号)48.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49.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50.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51.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7〕14号)52.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53.国务院批转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7〕16号)54.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7号)55.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56.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57.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07〕37号)58.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关于抢险抗灾工作及灾后重建安排报告的通知(国发〔2008〕6号)59.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7号)60.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61.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62.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关于当前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和下一阶段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发〔2008〕16号)63.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64.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6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66.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08〕31号)67.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68.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69.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70.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26号)71.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72.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73.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7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75.国务院关于做好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14号)76.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0〕15号)77.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78.国务院关于印发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17号)79.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号)80.国务院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38号)81.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82.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15号)83.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84.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2〕12号)8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1号)8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质量技监局关于棉花打假专项行动督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3号)8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1〕4号)8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01〕5号)8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7号)9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10号)9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1〕11号)9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公路建设资金审计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12号)9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3号)9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9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01〕20号)9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1〕21号)9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1〕22号)9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9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27号)10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10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32号)10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10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企业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36号)10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9号)10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40号)10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10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10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43号)10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11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46号)11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9号)1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7号)1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59号)1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0号)11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涉农价格收费及农民负担情况调查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62号)1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01〕63号)1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1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67号)11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12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曰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12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1〕71号)12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1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75号)12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6号)12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2001年一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1〕77号)12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01〕78号)12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9号)12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12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13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3号)13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4号)13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13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86号)13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13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太湖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9号)13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0号)13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13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13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01〕94号)14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从严控制平板玻璃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5号)1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97号)14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8号)14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1〕99号)14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2号)14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14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号)14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淮河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号)14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14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0号)15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1号)15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15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15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15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15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3号)15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15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7号)15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15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7号)16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38号)16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国办发〔2002〕39号)16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撤乡设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40号)16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43号)16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02〕44号)16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6号)16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2〕47号)16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1号)16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16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17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辽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8号)17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清史》纂修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2〕59号)17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补充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60号)17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中医药局、中科院关于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2〕61号)17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5号)17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西部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66号)17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17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17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7号)17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3〕14号)18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21号)18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2号)18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7号)18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18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18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31号)18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主要职责和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3〕33号)18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通知(国办发〔2003〕35号)18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39号)18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19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19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19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3〕52号)19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19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19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19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总体战略专家顾问组的通知(国办发〔2003〕68号)19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19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79号)19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85号)20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3〕91号)20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2号)20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20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20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20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2号)20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4〕4号)20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20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通知(国办发。
2024年一建《法规》模考卷2题目及答案解析(1)
2024年全国一级建造师《法规》模考月测卷(二)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下列法规中,属于部门规章的是()。
A.《民法典》B.《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C.《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D.《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下列关于法的效力和备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B.行政法规无需备案C.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由国务院裁决D.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无需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3.关于物权保护的说法,正确的是()。
A.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能通过和解解决B.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既可请求损害赔偿,也可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C.侵害物权的,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再承担行政责任D.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应当请求返还原物4.关于质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可以出质B.将有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C.以汇票、本票、支票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D.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5.关于公共道路的侵权责任,说法正确的是()。
A.在公共道路上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共道路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B.在公共道路上堆放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C.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发包人承担侵权责任D.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无论管理人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6.下列各项关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居民企业适用25%的税率B.非居民企业适用20%的税率C.小型微利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D.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0%的优惠税率7.关于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的说法,正确的有()。
A.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低适用税率B.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不得结转下期继续抵扣C.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简易计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D.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8.关于车辆购置税,说法正确的是()。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是指国家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组织结构,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根本任务和目标。
宪法的制定和修订需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表决通过,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民主性。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行为的总称。
法律对公民和法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的制定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包括法律的起草、审议、表决和发布等环节。
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
行政法规是具体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规定,对行政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
行政法规的制定需要经过行政程序,包括起草、审议、发布和执行等环节。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性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法规,适合于本地区的行政管理和社会生活。
地方性法规是根据地方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制定的,具有一定的局部性和适合性。
部门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章。
部门规章是对特定领域或者特定行业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规,适合于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和执行,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
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些法律法规,可以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同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和执行也需要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保持与时俱进的特点,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和要求。
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新规有哪些
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新规有哪些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新规有哪些全国性新规推动个体工商户实现长远健康发展10月25日,国务院公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是在原《个体工商户条例》基础上制定出台的,有利于更好地促进个体工商户长远健康发展。
新《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歧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收费、摊派;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新通则将实施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以下简称《通则(2022版)》),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通则(2022版)》全面总结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针对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新要求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简化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程序,严格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要求,夯实了生产者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配备食品安全员《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更好保障公众用药安全10月26日,国家药监局发布新修订《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新版《办法》共五章33条。
新版《办法》完善了持有人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药品的调查评估要求,细化了持有人主动召回实施程序,督促和指导持有人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药品及时主动召回,切实履行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义务。
中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多少食品安全法律
中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多少食品安全法律中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在我国,国家高度重视食触安全,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在此基础上,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4-2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修订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盐业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品安全的法律含义是什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一、概述国务院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细化和具体指导法律法规的实施。
本文将对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概念、制定程序、内容要求以及实施和监督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概念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它是国家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行为、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三、制定程序1. 立项:国务院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法律法规授权,提出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后,报国务院批准。
2. 起草:制定规章的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起草工作,包括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等环节。
3. 审议:起草完成后,规章草案需要经过内部审议,确保内容合法、合理、科学。
4. 公示征求意见:规章草案公示一定时间,接受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5. 修改完善:根据公众意见和建议,对规章草案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
6. 批准发布:规章草案经过修改完善后,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成为正式的国务院部门规章。
四、内容要求1. 依法依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定权限。
2. 明确权责:规章要明确规定国务院部门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公开透明:规章要求公开透明,便于公众了解和监督,必要时需要公示征求意见。
4. 保护权益:规章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实施和监督1. 实施:国务院部门规章一经发布即具有法律效力,对相关行政主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
2. 监督: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实施和执行过程中,受到国家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的监督,同时也接受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相关方的监督。
3. 违法追责:对于违反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行为,相关行政主体将受到法律法规的追责和惩罚。
六、结论国务院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它在细化和具体指导法律法规实施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2013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新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2013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新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开始生效实施。
一、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实施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修订后刑事诉讼法,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最大的亮点。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涉及100多处,修改内容总计超过原内容的80%,修改覆盖了所有诉讼流程:从立案到侦查,再到起诉、辩护、审判、执行,外加证据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要求嫌犯被捕24小时内通知家属;此外,新刑事诉讼法不强迫近亲出庭作证。
为配合刑事诉讼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安部12月25日公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从2013年1月1日起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肉刑属刑讯逼供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据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这项规定主要针对个别诉讼参与人“直播”庭审情况,试图引发舆论关注、炒作,制造“舆论压力”,干扰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
公安部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要求,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都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规定》明确了讯问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对“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严格解释;要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讯问。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答案)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答案)(55题,单选40题,多选15题)1.《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
A.2000B.2001C.2002D.2003答案:C.2002关键词:规章制定程序法律法规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9条2.规章的立项、起草、(),适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A.审查B.决定C.公布D.解释答案:A.B.C.D.关键词:规章制定程序法律法规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2条3.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的规定。
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其他上位法答案:B.其他上位法关键词:规章制定程序法律法规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条4.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
A.责任B.法律义务C.权利D.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答案:C.D.关键词:规章制定程序法律法规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5.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A.权利义务B.执法司法C.惩罚奖励D.职权与责任答案:D.职权与责任关键词:规章制定程序法律法规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6.规章的名称一般称(),但不得称“条例”。
A.规定B.规章C.办法D.决定答案:A.C.关键词:规章制定程序法律法规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6条7.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
A.章B.条C.款D.节答案:A.D.关键词:规章制定程序法律法规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7条8.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
A.作重复规定B.不作重复规定C.重点重申D.重点引用答案:B.不作重复规定关键词:规章制定程序法律法规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7条9.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09•【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程用文2024年5月9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3〕116号)和《湖北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相关工作指引》《湖北省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行动方案》等精神,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对《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等19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等3部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市人民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武汉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对《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第十九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三)删去第二十条。
二、对《武汉市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保护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门站以内的天然气高压管道(以下简称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城市门站以外的长输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和炼油、化工、发电等企业内部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八条第八项修改为:“(八)进行焊接、烘烤等作业。
从8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开始实施
从8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开始实施。
中央夏秋季全国征兵从8月1日开始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今年征兵时间从8月1日开始,9月10日起运新兵,9月30日结束。
在普通高校组织大学生征集的时间适当提前,具体由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确定。
近日,各地纷纷下达通知,部署相应征兵令。
根据要求,征兵条件为:男青年,为2016年年满18至22周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以放宽至24周岁,初中文化程度的青年不超过20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毕业生入伍;女青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年满17至19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可放宽到22周岁。
同时,通知还明确,优先征集在抢险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中表现突出的青年入伍,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入伍,革命老区应当多征集老红军、老复员军人后代入伍。
适龄男青年可自行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兵役登记和报名应征,女青年不进行兵役登记,可直接应征报名。
网信办: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对付费客户加以查验国家网信办6月25日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明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规定还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得以链接、摘要、联想词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国家发改委会同工信部、财政部等14个部门日前联合颁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
该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是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领域的第一部部门规章。
法律知识:2024年最新法律法规详解
起源和意义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和保护人们的权益而制定的一套规范。
法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决定了我们的行为和权益的边界。
然而,法律是不断发展和改变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和技术进步。
2024年也不例外,新的法律法规将出台,以适应当今的社会需求和挑战。
本文将深入探讨2024年最新法律法规的详细内容,帮助读者了解这些新变化对他们的影响。
变化的社会需求社会在不断发展,科技的进步和全球化的挑战给法律法规带来了新的需求。
在2024年,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我们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比如人工智能和自动驾驶。
因此,新的法律法规需要应对这些新兴技术带来的问题,确保人们的安全和权益不受侵犯。
对于全球化而言,不同国家之间的交往和合作越来越频繁。
随着全球化的推动,需要制定更多的国际法律法规,来统一并保护各个国家的利益。
在2024年,我们可以预见到国际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影响力将进一步增强。
针对新兴技术的法律法规一项重要的变化是针对新兴技术的立法。
人工智能和自动驾驶等技术的快速发展给我们带来了许多新的机遇和挑战。
虽然这些技术在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具有巨大潜力,但也带来了一些法律问题,比如隐私保护,责任认定等。
在2024年,我们可以预见到许多国家将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人工智能和自动驾驶等新兴技术的应用。
这些法律法规可能涉及到数据保护、个人隐私、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
制定这些法律法规的目标是在保障技术发展的同时,确保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加强个人隐私保护随着个人数据的广泛应用和泄露事件的频发,在2024年,我们可以预见到个人隐私保护将成为法律法规的重要议题之一。
个人数据的泄露和滥用给个人隐私带来了很大的威胁,因此需要通过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来规范和限制数据的使用。
新的法律法规将更加严格地限制组织和公司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存储。
他们必须获得个人明确的同意,同时必须采取措施来保护个人数据的安全性。
此外,个人也将拥有更多的权利来访问和管理自己的个人数据。
中国邮政速递战略分析
中国邮政速递(EMS)战略分析小组成员:任雪丽石聪蕊王玉武建伟张建明一、公司简介中国速递服务公司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直属全资公司,主要经营国际、国内EMS特快专递业务,是中国速递服务的最早供应商,也是目前中国速递行业的最大运营商和领导者。
公司拥有员工20,000多人,EMS业务通达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及国内近2,000个城市。
除提供国内、国际特快专递服务外,EMS相继推出国内次晨达和次日递、国际承诺服务和限时递等高端服务,同时提供代收货款、收件人付费、鲜花礼仪速递等增值服务。
依托中国邮政航空公司,建立了以上海为集散中心的全夜航航空集散网,现有专用速递揽收、投递车辆20,000余部。
覆盖最广的网络体系为EMS实现国内300多个城市间次晨达、次日递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全国共有200多个处理中心,其中北京、上海和广州处理中心分别达到30,000平方米、20,000余平方米和37,000平方米,同时,各处理中心配备了先进的自动分拣设备。
亚洲地区规模最大、技术装备先进的中国邮政航空速递物流集散中心也将于2008年在南京建成并投入使用。
建立了以国内300多个城市为核心的信息处理平台,与万国邮政联盟(UPU)查询系统链接,可实现EMS邮件的全球跟踪查询。
建立了以网站、短信、客服电话三位一体的实时信息查询系统。
二、外部环境分析(一)P E S T模型1政治环境2002年,国家邮政局下发“64号文”明确规定,500克以下信件为EMS的专营范围。
2006年底至2007年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成立了地方邮政管理局负责监管当地的快递市场,但新的《邮政法》尚未出台,对快递行业的监管仍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2007年1月,中国邮政业实行政企分开,新的国家邮政局重组完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对邮政业的管理职能。
快递作为邮政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管的重点。
目前实施的《邮政法》还是1986年的版本。
近几年,《邮政法》一直在进行修改,草案第七稿第十条中规定:信件的寄递由邮政企业专营;国际信件的速递业务和单件重量在350克以上的国内信件速递业务除外。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是指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旨在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权益。
这些文件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
下面将按照任务要求,详细介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定义、作用、层级关系以及编制程序。
一、定义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
这些文件通过明确权利和义务、规范行为和责任,约束公民和组织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二、作用1. 维护社会秩序: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公民和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社会行为的底线,维护了社会秩序和稳定。
2. 保障公民权益: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等,确保公民享有平等和公正的待遇。
3. 规范行为和责任: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公民和组织的行为准则和责任,保护了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三、层级关系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2. 法律:法律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用于规范行政管理和实施行政职权。
4.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适用于本地区的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
5.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家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用于规范该部门内部的行政管理。
四、编制程序1. 立法倡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可以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公民提出立法倡议,经过审核后进入立法程序。
2. 草案起草:立法机关或相关部门根据立法倡议,组织专门的起草小组起草相关法律法规的草案。
3. 审议通过:草案经过内部审议、公开征求意见和专家评审等程序后,提交立法机关进行审议,并最终经过表决通过。
4. 公布施行:经过立法机关的通过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布,并确定生效日期。
司法部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律、法规和制定规章的规定-司法部令第1号
司法部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律、法规和制定规章的规定正文:---------------------------------------------------------------------------------------------------------------------------------------------------- 司法部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律、法规和制定规章的规定(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日司法部令第一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行政法制建设,做好法律、法规起草和规章制定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草法律、法规和制定规章,必须以宪法和基本法律为依据,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并从我国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情况出发。
第三条在部领导下,本部起草法律、法规、规章,编制立法计划,由法规司统一组织协调。
第二章法律、法规的起草第四条法律、法规由法规司会同业务主管司(局)起草,必要时聘请有关部门、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和专家、学者参加。
第五条起草法律、法规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总结有关工作的实践经验,就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2、搜集、整理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国外立法文献资料;3、论证立法中的基本问题。
第六条法律、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有关中央机关、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七条法律、法规草案,经部务会议审议,由法规司核报部长审定后上报国务院。
第八条送审法律、法规草案,必须有草案说明,并附有关资料。
第三章规章的制定第九条规章由主管司(局)起草。
内容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司(局)业务有关联的,以一个司(局)为主起草;属于全局性的规章,由法规司起草。
第十条规章内容应当与现行法律、法规协调一致。
新起草规章取代原有规章的,必须写明废止原规章。
第十一条规章内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尽可能协商一致;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起草单位应当在送审时附必要的说明。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是国家根据法律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规范性文件,其规范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业和公民,并有权由行政机关监督、执行。
行政法规的内容包括: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责任等。
部门规章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各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规范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和集体组织,而不是公民或者企业。
部门规章的内容包括:部门组织机构、部门职责和职权、文件决定和行政处罚、行政审批和行政评估、行政事务处理和行政事项行政复核、行政执行和行政程序、行政考核和行政信息等。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国家法律体系中起着重要作用,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国家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纳入国家法律体系,使之成为对国家机关、企业和公民必须遵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地维护了国家的法律权威,强化了行政管理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首先,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依据,并有权由国家机关监督、执行。
行政法规是国家根据法律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规范性文件,其规范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业和公民;而部门规章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各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规范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和集体组织,而不是公民或者企业。
其次,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约束性。
行政法规是国家根据法律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规范性文件,其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部门规章也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各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规定也必须严格遵守,违反者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此外,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起到了重要的社会调节作用。
行政法规是国家根据法律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规范性文件,其规范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业和公民;部门规章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各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规范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和集体组织,它们既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能促进公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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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将于明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社 2012-12-31
即将到来的2013年1月1日,我国将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开始施行。
这些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新法新规将进一步提升百姓的幸福感。
新诉讼法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此次刑诉法修改覆盖了所有诉讼流程:从立案到侦查,再到起诉、辩护、审判、执行,外加证据制度。
民诉法修改也涵盖了七大领域,公益诉讼首次入法,小额诉讼制度得以确立,以及审判管辖的细化、财产保全的法定化、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优化等等,无一不是重大的进步。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针对两大修改后的诉讼法实施,也都分别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使得规定更加完备具体,更具可操作性。
两大诉讼法彰显程序公正。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执法者切实转变观念准确执行成为贯彻落实新法的关键。
民诉
“公益诉讼”入法迈出制度“破冰之旅”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公益诉讼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关注。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法律。
恶意诉讼可追究刑责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额诉讼入法简单官司不再“跑马拉松”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建立了“小额诉讼”制度,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刑诉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防止刑讯逼供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同时,为了防止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发生,还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要“封存”并予以保密
法律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死刑复核更慎重落实“少杀、慎杀”原则
为落实“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得死刑复核更加慎重。
新刑诉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缺陷汽车拒不召回最高可处货值10%罚款
与2004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此前的规定作为部门规章,最高的罚款限额仅为3万,威慑力明显不足。
管理条例还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或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或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此外,这个管理条例还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
生产者违反条例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或隐瞒缺陷情况,或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
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驾照新规
不按规定避让校车、闯交通信号灯均扣6分
驾照新规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新规定对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记分项由38项增至52项。
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等14个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等。
将未悬挂或不按规定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记分由6分提高到12分,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
同时,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取消了原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记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婴幼儿食品强化剂等纳入调整之列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标准在食品类别中删除了食盐,意味着不再允许食盐添加除碘之外的营养强化剂,对婴幼儿营养强化剂的品种、使用量、化合物来源等作出特别规定,适应了当前食品安全、营养改善和慢病防控的需要。
据参与标准制订的专家介绍,现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是1994年颁布实施的。
此次修订对原标准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和历年来卫生部批准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情况进行汇总、梳理,根据确定的营养强化原则和风险评估结果对原有内容合理性等进行了分析,确保其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协调一致。
食品营养强化,即通过将一种或多种微量营养素添加到特定食物中,增加人群对这些营养素的摄入量,从而纠正或预防微量营养素缺乏等相关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