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调整退出村医生活补助标准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2023年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乡村医生的退、养、聘、培训管理,提高乡村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在乡村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包括正式聘用和合同制医生。
第三条乡村医生在工作中应遵守医疗伦理和法律法规,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和质量。
第四条乡村卫生机构应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管理和培训,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
第二章乡村医生的退休管理第五条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选择退休或继续从事工作。
第六条乡村医生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和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乡村医生退休后如有意愿继续提供医疗服务,可以与乡村卫生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安排。
第三章乡村医生的养老管理第八条乡村医生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乡村医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和相关医疗保障。
第十条乡村卫生机构应妥善保管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信息。
第四章乡村医生的聘任管理第十一条乡村医生的聘任工作由乡村卫生机构负责,并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乡村卫生机构聘任乡村医生时,应注意医生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的聘任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可以为固定期限或不固定期限。
第五章乡村医生的培训管理第十四条乡村医生应定期参加医学培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
第十五条乡村卫生机构应为乡村医生提供培训机会,并保证培训的质量。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正常工资和相应的补贴。
第六章监督与评估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乡村卫生机构应定期对乡村医生进行评估,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十九条乡村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乡村医生信息档案,包括个人信息、工作经历和培训记录等。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乡村医生,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乡村卫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3篇)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卫生领域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为健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对乡村医生的退、养、聘、培训管理,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乡村医生。
第三条乡村医生是指在农村地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合格医务人员。
第四条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是指通过退、养、聘、培训等管理措施,不断提升乡村医生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退休管理第五条乡村医生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退休管理。
退休医生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和福利待遇。
第六条乡村医生退休前应当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作为退休医生享受退休待遇和福利待遇的依据。
评定内容包括医疗技术水平、医疗服务质量、学术成果和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七条对于评定为优秀的乡村医生,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和优惠待遇,鼓励其在退休后继续为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章养老保险管理第八条乡村医生应参加养老保险制度,为其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费用由乡村医生个人、单位和社会统筹共同承担。
第九条乡村医生养老金的发放标准由国家规定,并根据个人参保年限、缴纳金额和工作贡献等因素进行浮动调整。
第十条乡村医生退休后,享受养老金的期限和发放方式由国家规定,并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聘任管理第十一条乡村医生在退休后,可以继续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并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待遇。
第十二条聘任乡村医生应当符合相关的条件和要求。
聘任乡村医生的工作年限、职称水平、专业技术能力等方面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
第十三条聘任乡村医生的期限和工作内容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并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聘任乡村医生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并按照个人的实际工作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第五章培训管理第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安徽省村医到龄退出生活补助发放实施细则
安徽省村医到龄退出生活补助发放实施细则1安徽省退出村医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及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为认真做好退出村医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及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根据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基层〔〕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认定原则第一条县乡联动,以县为主。
县(市、区)政府是落实退出村医生活补助的责任主体。
认定工作以县(市、区)为主体,乡镇(街道)为基础,明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确保认定工作平稳顺利。
第二条尊重历史,公开公正,客观真实。
认定工作要尊重历史,凡县级以上政府及卫生等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发放的证书、留存的资料等均可作为认定依据。
认定政策、操作过程、信息采集及资料审核等要公开透明、公正真实、客观全面。
第三条物证为主,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
以物证为认定的第一依据,在物证不全或难以认定的情况下,组织上经过调查取证,并参考证言证词,作出认定结论。
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原始资料等,如县级及其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文件资料,村卫生室执业许可证及其登记表格,村卫生室医务人员花名册或登记表,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凭证(资料),村医的从医资质证书、聘用证书、培训证书、获奖荣誉证书等能够证明身份和工作年限的原始材料。
调查是指各级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机构组织进行的调查与取证。
人证是指为村医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提供的证言证词。
人证对象为:村医工作的原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村卫生室所在乡镇的卫生院的时任领导、医务人员或其它知情人员(不少于 4人,其中具有单位出具公职身份证明的不少于2人)。
第四条积极稳妥,稳步推进。
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坚持成熟一批、审查一批、公示一批、发放一批,实行建档立卷、动态管理,确保经过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均能享受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耐心细致做好解释说明、教育疏导工作。
关于提高退岗乡村医生养老侍遇建议
关于提高退岗乡村医生养老侍遇建议实施意见》要求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可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对于老年离岗乡村医生,多数地方采用定额补助或根据服务年限给予年资补助的方式提高养老待遇。
广西、海南、宁夏等省区按照每工作1年每月15—20元的标准给予年资补助,在村卫生室工作时间越长,养老待遇就越高;广东按每人每月700—9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
此外,安徽、江西、河南、青海等省还对在村卫生室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300元的养老补助等,提高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随着养老制度的建立健全,河北、安徽等20余省在省级层面明确乡村医生的退出年龄为60或65岁,建立了退出机制,促进乡村医生队伍的结构优化。
乡村医生长期扎根农村,行走在田间地埂上,为农民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作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
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许多乡村医生不顾个人安危,冲在农村疫情防控一线,为全区疫情防控工作筑起了坚实的堤坝。
但是,目前我区乡村医生群体面临从业环境差、收入待遇低、养老没保障等问题。
乡村医生基本待遇为每月200元,在站服务加100元,担任卫生站长再加100元,考取相关证照再加100元,满足以上所有条件的最高仅有500元。
即使加上每月看病的处方费,收入也很微薄,村子人少,看病的就少,收入就更低。
另外,乡村医生工作一辈子,离岗之后却没有养老保险。
由于养老保障不足,年轻乡村医生无法安心扎根农村而流失严重,导致农村卫生人才十分短缺。
年老乡村医生因无生活保障而不愿退出,退岗乡村医生则面临生活无着落的境况。
针对这一现状,建议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机制,将乡村医生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可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和乡村医生按一定比例共同分担。
同时在医疗体制改革中,将乡村医生纳入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统一管理,通过政策倾斜,增加基层医疗岗位的吸引力。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文(2篇)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提高乡村医疗服务水平,适应人民群众医疗需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应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乡村医生的权益和医疗服务安全。
第四条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应兼顾医疗服务的需要和乡村发展的要求,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应加强政策导向和资金支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应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及时掌握乡村医生的工作情况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退休管理第七条乡村医生退休年龄为60周岁,具备连续20年以上医疗服务年限的,可提前退休,但不得早于55周岁。
第八条乡村医生退休后,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住房保障等。
第九条乡村医生退休后,可选择继续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由原工作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相应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条乡村医生退休后,可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的医疗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退休管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乡村医生的权益和医疗服务安全。
第三章养老管理第十二条乡村医生养老年龄为60周岁,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住房保障等。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养老后,可选择继续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由原工作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相应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养老后,可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的医疗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养老管理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养老待遇的及时发放和乡村医生的生活保障。
第四章聘任管理第十六条乡村医生聘期一般为5年,聘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聘用,聘期不设上限。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具备相关的专业学历和执业资格,能够胜任医疗服务工作。
村医退出和养老补偿方案
xxxxxx村医退出及养老补偿实施方案乡村医生承担着我县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初级医疗诊治服务,是农牧民群众的健康守护人。
长期以来,乡村医生时刻践行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扎根农村、爱岗敬业、甘于奉献,为我县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农牧民群众卫生健康需求的提高与乡村医生老龄化、服务能力低下的矛盾日益突显,为切实解决好这一主要矛盾,进一步加强我县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国卫基层〔2013〕14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长期以来由于诸多原因,乡村医生的身份、收入、养老等权益均未得到合理保障,导致村医队伍建设困难重重,后继乏人。
通过村医退出和养老补偿工作,对达到退出条件的村医按照相应标准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偿,对仍继续从事村医工作的,明确为编外聘用人员身份,按照《xxxxxx基层医疗机构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
通过明确村医身份,提高收入待遇、落实养老保障、订单式培养等综合措施,逐步实现村医的新老交替,达到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调动和发挥乡村医生积极性,促进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提升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一)退出形式(1)到龄退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或者工龄满25年的乡村医生应全部办理退出村医岗位。
(2)主动退出:未达到上述规定年龄的乡村医生主动申请选择退出村医岗位,经同意退出后将不再批准其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3)清理退出:对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人员、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和不服从安排的乡村医生,由县卫健委予以清退。
(5)违纪辞退:对自动脱离乡村医生岗位6个月以上的、违反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乡村医生,取消其上岗资格,不再享受任何补助政策。
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退养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退养生活补助实施方案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退养生活补助实施方案一、背景说明乡村医生是农村基层卫生服务的重要力量,他们为农村居民提供疾病预防、治疗和健康管理等服务。
然而,由于缺乏合适的养老保障和退休金,乡村医生的离退休问题已经引起广泛关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制定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退养生活补助实施方案显得十分必要。
二、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实施方案1. 缴费政策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由医生自己和政府共同缴纳。
医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选择缴费比例,政府则提供适当的补贴,以确保医生的养老保险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2. 养老金发放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享受养老金发放。
养老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医生的年缴费金额和缴费年限来确定,同时可根据服务质量、绩效等进行适当调整。
3. 养老金管理养老金应统一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系统进行管理,确保养老金的合理使用和保值增值。
三、退养生活补助实施方案1. 补助标准退休的乡村医生可享受一定的退养生活补助,补助金额按照退休前的工作年限、职称等因素进行确定,确保退休后医生的生活水平基本稳定。
2. 补助资金来源退休生活补助资金由政府提供,纳入相关财政预算安排。
3. 补助管理退休生活补助应由乡级卫生部门负责管理,确保资金的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四、督促与保障机制1. 监督机制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养老保险和退养生活补助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 维权保障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退养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中,应加强乡村医生的权益保障,建立健全相关举报和申诉机制,维护医生的合法权益。
五、预期效果通过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退养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落实,可有效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提高医生的工作积极性和服务质量。
同时,也能保障乡村医生的退休生活质量,增强他们的社会安全感和幸福感。
六、实施计划制定本方案后,各级政府应抓紧落实相关政策,确保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退养生活补助的顺利实施。
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使乡村医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并及时申请相关待遇。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豫卫农卫〔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卫农卫〔2013〕18号各省辖市卫生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卫生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1]129号)精神,为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及时、足额领取生活补助,现就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落实补助政策,加强资金监管自2014年起,省级财政将依据2013年各地卫生、财政、监察、审计四部门共同核实上报的本地2012年度领取生活补助人数为准,按照定额补助标准,核定并列入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转移支付补助基数。
经商省财政厅意见,此专项以后原则上不再追加,也不再减少。
各级卫生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本级财政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资金并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防补助资金被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加强资格审核,提高工作效率各地要建立由当地卫生、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共同参与的审核小组,每年度对新增和减少人员进行审核认定。
为减少审核认定的频次,提高工作效率,原则上对经审核认定符合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至其年满65周岁的下一年度1月起开始发放生活补助;对因疾病、意外等原因亡故的乡村医生,自其亡故年度下一个月开始停止发放生活补助。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减少资金发放的中间环节,确保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有序开展。
三、完善退出机制,加强动态管理原则上,65岁以上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所、站)、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后不再换发新证。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工作年限,或执业证书有效期未满、中途继续执业的老年乡村医生,执业期间不得享受生活补助,自其退出村卫生室、不再从事医疗服务的下一年度起开始发放生活补助。
乡村医生补助资金实施方案
乡村医生补助资金实施方案为了促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医疗水平,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制定乡村医生补助资金实施方案如下:一、资金来源。
乡村医生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医疗保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助资金。
其中,政府财政拨款占比最大,医疗保险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作为补充。
二、资金分配。
1. 按照乡村医生队伍的实际情况,将补助资金分配到各乡村医生岗位,确保每位乡村医生都能够受益。
2. 根据医生的实际工作量和服务质量,对其进行绩效考核,将补助资金分配给表现优秀的医生,激励其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服务水平。
三、资金使用。
1.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提高乡村医生的工作条件,包括购买医疗器械设备、更新诊疗设施、改善医疗环境等,以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2. 支持乡村医生参加相关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四、监督管理。
1.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乡村医生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理。
2. 加强对乡村医生队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估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医生进行相应处理。
五、效果评估。
1. 对乡村医生补助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2. 通过对农村居民的满意度调查和医疗服务质量评估,评估补助资金的使用效果,为下一阶段的资金分配和使用提供参考依据。
六、宣传推广。
通过各种途径宣传乡村医生补助资金的实施方案,增强农村居民对乡村医生工作的认可和支持,提高医生的社会声誉和影响力。
七、结语。
乡村医生是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力量,他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健康和幸福。
希望通过本实施方案的落实,能够有效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XX县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XX县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实施方案(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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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退出实施方案
乡村医生退出实施方案随着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的日益凸显,乡村医生队伍的退出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制定乡村医生退出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本方案旨在通过一系列措施,有效解决乡村医生退出问题,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首先,要加强政策引导,建立健全的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乡村医生退出问题的关注度,及时制定相关政策,明确退出的程序和标准,为乡村医生提供合理的退出渠道和方式。
同时,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退出程序的公平和规范。
其次,要加强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
在乡村医生退出后,应当加大对农村医疗资源的配置力度,增加医疗设施和人力资源投入,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
同时,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培训和引导,提高其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另外,要加强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建立健全的医疗保障制度,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确保他们在疾病发生时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和救助。
同时,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医疗援助力度,帮助贫困地区改善医疗条件,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最后,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意识和能力。
加强对农村居民的医疗知识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对医疗保健的认识和理解,增强自我保健意识,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同时,加强对农村居民的健康教育,引导他们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预防疾病的发生。
综上所述,乡村医生退出实施方案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健康权益。
只有通过加强政策引导、医疗资源配置、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宣传教育等措施,才能有效解决乡村医生退出问题,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乡村医生退出实施方案的落实,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2024年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补助调整方案
2024年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补助调整方案一、背景介绍乡村卫生室作为农村基层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基本医疗保健、公共卫生和基本药物配送等多项职责。
然而,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和人才流失等原因,乡村卫生室的发展面临一定的困难。
为了推动乡村卫生室的健康发展,适时调整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补助是非常必要的。
二、调整目标1. 提高乡村卫生室的服务水平和能力,满足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2. 鼓励医务人员留在乡村,解决乡村医生短缺问题;3. 调动乡村卫生室的积极性,提升其综合服务能力。
三、调整内容1. 提高一般诊疗费补助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服务需求变化,适当提高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补助标准,确保乡村卫生室能够提供质量更高的医疗服务。
具体调整方案如下:(1)针对常见病和常见慢性病的一般诊疗费用,提高补助比例,确保农村居民能够负担得起这些基本医疗费用。
(2)针对罕见病和重大疾病的一般诊疗费用,提高补助范围和金额,保障乡村居民的基本医疗权益。
2. 完善乡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机制为了确保补助资金的使用效果,应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机制,对乡村卫生室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和激励。
考核指标可以包括以下方面:(1)医疗服务质量:包括诊疗准确性、治疗效果等方面的评估,确保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规范和标准。
(2)服务量和人次:包括门诊量、住院量等方面的考核,鼓励乡村卫生室提供更多的医疗服务。
(3)满意度调查:及时了解农村居民对乡村卫生室服务的满意程度,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改进。
3. 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队伍建设乡村医生是乡村卫生室的核心力量,要进行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同时,应加强对乡村卫生室的人才引进和留用政策,给予乡村医生合理的薪酬待遇和职业发展机会,解决乡村医生流失问题。
四、调整实施方案1. 拨付专项资金对于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补助,应专门拨付专项资金。
财政部门应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乡村卫生室能够按时享受相关补助。
老年村医生活补助项目实施制度及流程
老年村医生活补助项目实施制度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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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7•【字号】江北府办〔2017〕182号•【施行日期】2017.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北府办〔2017〕18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江北区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2017年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7日江北区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号)和《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渝卫基层发〔2016〕85号)精神,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机制,提高乡村医生队伍整体服务能力,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健康服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建立以分管区领导为召集人,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镇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详见附件1),负责具体实施此项工作。
各街镇要结合自身实际,成立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补助范围1965年6月26日至2009年10月7日,在重庆市辖区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且持有有效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材料,离开乡村医生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乡村医生(含户籍已迁移到市外者)。
三、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离岗乡村医生,发放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
--区--社区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发放工作退出村医生活补助
**区**社区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发放工作退
出村医生活补助
**区**社区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为妥善解决我区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发放工作,近日,**区**社区多举措,扎实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
强化组织保障。
成立由社区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领导、社区卫生服务站站长为副组长,社区计生办、维稳办和卫生服务站等为成员的**社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保障好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解决好到龄退出乡村医生的生活保障问题。
界定补助对象和范围。
补助对象为安徽省农业户籍(含原属农业户籍,因地域划转、征地拆迁或购买城镇户口的),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2021年底前进入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从事村医工作累计超过3年(含3年),20XX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村医岗位或在岗已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村医。
因刑事犯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辞退、开除的除外。
广泛宣传政策。
社区充分利用宣传栏、显示屏、社区工作人员入户宣传等多种方式宣传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发放政策规定和流程,确保做到家喻户晓。
严格步骤程序。
严格按照《铜陵市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意见》,按照规定条和程序进行认定和办理。
(**区**社区谢芹)。
医院下乡补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农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补助对象1. 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在职职工;2. 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医生;3. 从事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三、补助标准1. 补助标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实际情况制定,并定期进行调整;2. 补助金额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强度、工作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3. 补助标准应确保农村医疗卫生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工作需求。
四、补助发放程序1. 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下乡补助对象进行认定,并填写《下乡补助申请表》;2. 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下乡补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3.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 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将补助资金发放给下乡补助对象。
五、补助资金使用与管理1.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2. 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下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3. 下乡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1.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下乡补助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助政策落实到位;2. 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定期对下乡补助对象进行核查,确保补助对象资格符合要求;3. 对违反补助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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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调整退出村医生活补助标准工作实施方案
为提升广大村医获得感,进一步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
坚持政策衔接、公正公开。
仅对补助标准做出调整,发放范围和认定对象不变。
村医身份及工作年限认定仍按照《XX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20XX〕X号)、《XX区退出村医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及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X医改办〔20XX〕X号)以及《关于退出村医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X村医退补组〔20XX〕X号)执行。
操作规程、信息采集及资料审核等工作公开透明、公正真实,严格按要求公示。
2015年以后退出的符合条件的到龄村医可享受相关补助。
二、补助标准
1、累计满3年,每人每月补助48元;
2、累计超过3年至满6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6元;
3、累计超过6年至满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44元;
4、累计超过9年至满18年的,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5、累计超过18年至满2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336元;
6、累计超过21年至满24年的,每人每月补助384元;
7、累计超过24年至满27年的,每人每月补助432元;
8、累计超过27年至满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480元;
9、累计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528元。
三、执行时间
上述补助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实施范围和发放方式
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五、实施程序
(一)初审(2019年3月20日前)。
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照以往领取退出村医生活补助的《XX区到龄退出村医申请表》,对调整补助标准的对象和工作年限进行初步审核。
(二)公示(2019年3月30日前)。
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审结果反馈至镇街道;镇街道对符合调整补助条件的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地点为镇街道的政务公开栏、村(居)的政务公开栏、村卫生室的宣传栏)。
对公示无异议的,按本方案的补助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对公示有异议的,可提交《退出村医生活补助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核实表》向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
(三)复核(2019年4月30日前)。
镇街道对公示有异
议的村医提交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核实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相关资料报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后,将结果反馈至镇街道,进行再次公示后,按规定审批办理。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调整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协调调度。
要全面把握政策要求,密切关注政策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现、解决,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2、严格依规办事。
要增强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坚决防止乱开口子、随意突破、“搭便车”等现象发生。
要建立健全甄别责任机制,组织力量对已认定完毕的所有人员进行一次“回头看”,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追究到位。
要严格按政策解决问题,不能形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导向。
3、强化宣传引导。
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耐心细致做好说明引导工作,把政策宣讲到每名退出村医,让他们充分了解政策、理解政策、认同政策。
要畅通诉求反映渠道,及时回应关切,为政策平稳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4、严格落实责任。
各镇街是落实退出村医生活补助政策的责任主体,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压实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过问。
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把惠民政策好事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