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胁迫赶走公路收费人员并假扮其身份收取路费案件的定性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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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刑事法律责任探讨

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刑事法律责任探讨

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刑事法律责任探讨作者:牟荣华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6年第12期摘要: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是指采用欺骗、暴力或其他手段,不交或少交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

文章分析探讨了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相关的刑事法律责任,同时对我国相应的立法文件进行检讨,旨在为遏制该类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刑事责任河南“天价过路费”案已经尘埃落定,但各地的逃费现象并没有就此打住,有些地方甚至愈演愈烈,逃费行为也更为花样百出。

这不仅给国家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

由于目前针对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刑事立法缺失,导致各地司法机关在对层出不穷、形形色色的逃费行为进行定罪处罚时,罪名多样,分歧较大。

一、逃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所涉罪名的法律分析总结司法实践和刑法学者的观点,目前对逃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刑事责任的认定,一般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一)诈骗罪该意见认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如河南天价过路费案。

目前,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常用本罪名来定性各种骗逃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学界中持该种观点的人数也最多,如刑法学者赵秉志即是其一。

(二)合同诈骗罪该意见认为,高速公路的使用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合同关系,应当依法按照车型、通行里程或者载重缴纳通行费。

如果公路使用者通过荷重造假、甩挂、转货、倒卡、假牌等方式欺骗经营者,以达到不交或少交通行费的目的,是一种典型的欺骗行为。

逃费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且逃费行为系其在履行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或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有偿服务合同期间实施的,在侵害的客体和客观方面有别于普通的诈骗案件,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和司法人员也不在少数。

(三)盗窃罪该观点认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高速公路经营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秘密手段,将应当依法支付给高速公路经营者的金钱据为己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驾车闯关逃费"行为如何定性

"驾车闯关逃费"行为如何定性

对于 本 案刘 某 、 某 、 某 驾 车 闯关 逃 费行 为 如 何 王 张 定性 , 主要 存在 5种 观点 : 第 一 种 观 点认 为 ,三人 的行 为成 立 以危 险 方 法 危
害公 共安 全 罪 。理 由是 : 车 闯关 逃 费 行 为是 与 放 火 、 驾
数 人 的 生命 、健 康 或 者 重 大公 私 财产 安 全 的 行 为 ” [ ,] 1
第五 种 观 点认 为 ,三人 的 行 为成 立 破 坏生 产 经 营 罪 。 由是 : 速 公路 公 司 属于 提供 高 速公 路 通过 服 务 理 高 之主 体 ,其 收取 费 用 提 供过 路 权 的行 为无 疑 属于 生 产
经营 活 动 。 三人 以逃 避 缴 纳过 路 费 为 目的 , 过驾 车 闯 通
人 四 次逃避 过 路 费成 功 , 避过 路 费共 计 1 0 0余 元 。 逃 10
二 、 歧 意 见 分
刑法 意 义上 的“ 公共 安 全 ” 与个 人 安 全 相对 应 的 是 概念 , 公共 安 全 的判 断并 非 不 言 自明 的 问题 , 非 发 生 并 在 公 共场 所 的危 险 性行 为 都会 危 害 公共 安 全 。 危 害 公 “ 共 安 全罪 ,是指 故 意 或 者过 失 地 实施 危 及 不特 定 或 多
入 口处领取 收 费卡驶 上从 A城 到 B城 的 高速 公路 。当
晚2 3时 5 0分 许 当 行 至 高 速 公 路 出 口 时 . 刘 某 见 无 车
等候 交 费便 电话 告知 随后 的 王 某、 某 准备 闯关 , 张 于是
三 车一 字排 开 减 速作 出预 交 费 用之 姿 态 。 当高速 公 路
失 的同 时 , 具有 危 及人 身 安全 的现 实可 能 。

高速公路闯卡逃费行为入罪分析

高速公路闯卡逃费行为入罪分析

朱 某每 次 上 高速 的 具 体 位 置 .根 据 规 定 要 按 照 全 程 收 不限于秘 密窃取 ……刑法理 论必须面对现实 .承认 公
费。朱某家属共计补 交高速费 15390元 。…
开窃取行为构成盗窃罪 。”…基 于此 .朱某的行为事实
二 、分 歧 意 见
上 是 一 种 公 然 窃 取 行 为 .即 窃取 了 应 缴 纳 的 过 路 费 。
该种 方式闯卡逃 交高速 费 56次.直至第 57次被抓
法 理 上 是 一 样 的 ”[3
被抓 获后 .朱某对犯 罪事 实供 认不讳 。顺义公安
第 四种意见 :盗窃罪 。该 观点认 为 ,盗窃罪并不以
分局 以朱某涉嫌 寻衅滋事罪对其刑事拘 留 因不 清楚 秘密 窃取为 必要 .如张 明楷教授 便主 张“盗 窃行 为并
2018/05● (经 典 案例 ) 总第 292期
56 I中囡枢蔡· l cnz …un s
疑案精解
责任编辑 陈冰
偷 逃 高 速 通 行 费 的 行 为 分 为 很 多 种 .典 型 的有 冲 岗逃 遵 循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并 寻 求 充 分 的 理 论 依 托 。 由 于 第
关 于 高 速公 路 闯卡 逃 费行 为 .一 线 司法 实 务 部 门
第五种意见 :破坏生产经营罪。该观点认为“高速公
有 过 不 少探 讨 .观 点 莫 衷 一是 .由 于缺 乏 权 威 学 术 观 点 路公 司属 于提 供 高速 公 路通 过 服务 之 主体 .其 收取 费 用
支 持 .司 法 解 释 亦 未 明确 规 定 。因 此 ,对 其 定 性 问 题 一 提供 过 路权 的行 为无 疑 属 于生 产经 营 活动 以逃 避缴 纳

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的预防及法律规制

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的预防及法律规制

发展 对公 路交 通形 成了 巨大需求 .公 路 交 通一 度成 为
制 约 国 民经 济发 展 的“ 瓶颈 ” 。 但 由于我 国政 府 的财 力
还不 够 雄厚 , 难 以满 足公路 建设 所需 的巨大 资金 需 求 。
为 了多渠 道筹 集 公路建 设 资金 . 加快 公路 建 设速 度 。 缓
每年 ‘ 吃掉 ’ 河 南 修 复 资 金2 个亿 。 ” [ 5 ] 针 对 偷逃 高 速 公
路通 行费 的行 为 .一 方 面可 以通过 采用 某 些措 施予 以
预防, 另一 方 面也可 适用 相应 的法 律制 度予 以惩 治 。 本

偷逃 高 速公 路通 行费行 为 的表现
文就偷 逃 高速公 路通 行 费行 为的 预防及 法 律规 制予 以 探讨 。 二、 偷逃 高速 公路 通行 费的预 防
收稿 日期 :2 0 1 3 — 0 4 — 1 8 作 者 简 介 :5 1 , 明勋 ( J 9 一 ) , 男 ,河 南 方城 人 , 河 南 财 经政 法 大学 法 学 院 副 教授 ,研 究 方 向 为 宪法 学- b行政 法 学 。
基 金 项 目 :本 文 系2 0 1 2 年 河 南省 政 府 决策 研 究招 标 课 题 “ 高速 公 路 合 理 化 收 费 法 制 化研 究 ” 的 阶段 性 成 果 ,项 目编 号 :

行 卡 或者 提 供 车 辆 等 方 式 帮 助 他 人 偷 逃 车辆 通 行 费 的 :第 三人 拆 开高速 公路 的 附属设 施 帮助 司机 偷逃 车 辆 通行 费 的 。偷 逃车 辆通 行 费行 为给 高速公 路经 营 者
带来 了 巨大损 失 。 “ 据 了解 , 超 限 车辆 ‘ 狂啃 ’ 高 速公 路 ,

骗免368万元通行费该当何罪 张柱庭

骗免368万元通行费该当何罪  张柱庭

骗免368万元通行费该当何罪张柱庭——关于逃交通行费案件定罪量刑的研究张柱庭(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教授)编者按近日,河南禹州时建锋骗免通行费一案引起舆论集中关注,特别由于事件本身的发展变化,引发媒体议论蜂起。

然而在争议当中,少有能够站在法律的立场上对此事加以辨析的。

为此,本报约请交通法律专家张柱庭教授撰述专文,对此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给予剖析,期待能带给读者一些认识此事件的新的视角,敬请关注。

河南禹州时建锋使用伪造武警部队车辆号牌,骗免通行费368万元被判无期徒刑一案,由于目前人民法院发现有新证据可能影响原认定的事实,已经提起再审程序,因此是时建锋所为,还是其弟时军锋所为,还是共同所为,还是另有其他人所为,尚需要进一步查证。

本文仅对逃费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研究。

逃费是否构成犯罪有一个比较有典型代表的意见是: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的规定,因此对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只能采用“拒绝通行,要求补交”的处理办法,不能课以刑罚。

这一意见显然是对法规的误读,其错误在于:一是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没有刑事立法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因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不可能规定刑罚,但行政法规也不能排除刑罚对于此类行为的管辖。

二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拒绝通行,要求补交”的实施主体是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是司法机关,不能说因为行政法规规定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自力救济的方法,就不能对此类行为进行司法公力管辖。

三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3条第3款“发生前款规定的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的规定,恰恰是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当然包括依照《刑法》予以处理。

法律的任务是保护合法权益,当收费公路收费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后,不能因为有些人对其有异议,司法就不给其平等的应有的保护;反之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构成违法犯罪,司法也必须给予相应的追究,因为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

《高速公路冲岗逃费行为的法律定性》

《高速公路冲岗逃费行为的法律定性》

《高速公路冲岗逃费行为的法律定性》近年来,高速公路上发生的过路者冲岗逃费行为越来越多,在利益的驱动下,恶意逃费、暴力冲关的事件屡见不鲜,对冲岗逃费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

目前法律上并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驾驶员领卡进入高速公路,就意味着与高速公路部门达成协议,接受高速公路的服务,驾驶员在接受服务的同时,也有履行付费的义务,这是典型的合同关系。

冲岗逃费行为具有不履行合同的主观故意,因此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

驾驶员采取合法驾车的手段隐瞒了违法犯罪的目的,使高速公路工作人员产生错误认识,认为驾驶员不具有犯罪的目的,只是一般的通行者,因而将卡片给驾驶员,导致后来冲岗逃费行为的发生,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上述两种不同意见在理论上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笔者赞成第一种意见,并有补充,理由如下:1、诈骗罪,指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欺骗对方的行为,且因为该欺骗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自愿”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行为。

该欺骗行为既可以是虚构、隐瞒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也可以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这里的事实包括客观事实和虚拟事实),只要具有产生上述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也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

欺诈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上的欺诈。

笔者认为驾驶员冲岗逃费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这种规定,因为受害人给驾驶员发卡是一种合法的、正常的工作行为,并不是因为受了驾驶者的欺骗而对财产做出的错误处分,不存在被骗的性质,故不符合诈骗罪中因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这一说法。

2、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辅警与“黄牛”合谋索要货车驾驶员钱财定性问题分析

辅警与“黄牛”合谋索要货车驾驶员钱财定性问题分析

辅警与“黄牛”合谋索要货车驾驶员钱财定性问题分析要旨:受贿罪往往表现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利益,而诈骗罪往往是骗取他人财物,敲诈勒索罪往往是以要挟、威胁的防范勒索他人财物。

受贿罪和敲诈勒索、诈骗罪的区分标准是看行为人有无利用职务上便利,利用职务上便利进行勒索、欺骗而获得贿赂改变不了索贿的实质。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还要看行为人有无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种公务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即便超越职权但有基础职权存在,也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一、基本案情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合谋,由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利用其协助交警执法的辅警职务在205国道附近对来往过境的货车拦下进行检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以张某某、刘某某、齐某某等人驾驶的货车号牌照脏、不清晰为由,将张某某、刘某某、齐某某等人的驾驶证、行驶证拿走,并声称要按照故意遮挡号牌对其作出驾驶证扣除12分的处罚。

随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到场,由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出面称能帮张某某、刘某某、齐某某等人拿回驾驶证、行驶证作不扣分处理,向上述驾驶员索要钱财,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处拿回之前被扣的驾驶证、行驶证交还给驾驶员。

得款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和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两人分赃,两人以此多次向他人索取现金人民币共计26350元。

二、分歧意见及理由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还是受贿罪?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理由是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张某某是利用驾驶员害怕被扣分降证的心理,使对方心生恐惧,并基于恐惧交付钱财,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只是辅警,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没有单独执法也没有处罚的权力,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理由是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以货车牌照脏、不清晰为由就要以按照故意遮挡号牌对驾驶员作出驾驶证扣除12分的处罚,实际上货车驾驶员并没有故意遮挡号牌,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故意说对方违章,后再由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出面向驾驶员索要钱财,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

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如何认定

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如何认定

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如何认定高速公路通行费是指道路管理部门为保障公共交通安全,收取车辆通行费用的一种措施。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缴纳相应的通行费用,以便道路维护和管理的需要。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对公共资源的保障和依法缴纳的车辆构成了威胁,也对道路安全形成潜在的威胁。

那么,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如何认定呢?首先,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是指驾驶车辆逃避支付通行费用的行为。

通常,这种行为表现为在高速公路出口处闯红灯、黑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卡口外通行道路上、通过离线通道、便道等规定外的位置进出高速公路等形式。

这些行为渎职极高,不仅威胁道路的安全,也对整个社会公共资源的保障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法律规定,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必须缴纳通行费用,不缴纳或逃避缴纳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被查获,不仅需要缴纳滞纳金,并且可能会影响到个人或单位的信用记录,还会对道路管控带来不良影响。

最后,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会在高速公路道路难以管理,增加交通事故等问题。

由于驾驶车辆逃避收费,导致交通管理部门无法监管,从而引发各种安全问题。

比如,驾驶无牌车辆的人无法享受道路保险,一旦发生意外,将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对其本人和其他人的人身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

另外,骗逃通行费引发的交通事故,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纷争,增加优越交通方式的成本和安全问题。

总的来说,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是违法行为,不仅会对车辆和行人的安全形成潜在威胁,也会促进各种违法行为的产生和传播。

针对这种行为,相关部门应该加强道路管理,恶意逃避和缴费造成重大过失的车主应被追究法律责任,以保障车辆和行人在符合安全规范的道路上行进。

除了对道路安全形成威胁,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还会对社会经济产生不良影响。

首先,逃避缴纳通行费会降低道路企业和地方政府进行大规模的维护和建设工程的财力,进而影响道路的使用寿命和品质。

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如何认定

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如何认定

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情】
陈某驾驶轿车在某市区之间往返通行,在下高速公路时,紧跟前面扫码过ETC的车辆,趁自动栏杆尚未落下的时候,加速通过ETC车道,以逃交通费,经核查陈某两年间共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约4万元。

【分歧】
对于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二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成立诈骗罪。

理由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采用跟车的方式,趁机加速通过高速路口的收费站,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用隐瞒真相的方式,使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产生错误认识,不对其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骗取钱财约4万元,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成立盗窃罪。

理由是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跟车“秘密”通过高速路口,构成盗窃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陈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不被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察觉、和平的方式获取财物,窃取了钱财约4万元,构成盗窃罪。

二、盗窃罪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只要是采取和平的方式(没有造成被害人伤害的可能性)取走他人财物,均可以成立盗窃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是“秘密”的同时也是采取公开和平的方式进行的,也可按照盗窃罪来定罪处罚。

冒充工作人员收费构成敲诈勒索罪

冒充工作人员收费构成敲诈勒索罪

冒充工作人员收费构成敲诈勒索罪作为一名工作人员,我深知收费构成的重要性和规定。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会面临着一些不得不收取额外费用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不合理地提高收费,就会涉嫌敲诈勒索罪。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那就是什么是合理的收费构成。

在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对顾客提供一些额外服务。

这些额外服务可能会给我们带来额外的成本,比如说人工成本、材料成本等。

因此,我们需要在收取合理费用的前提下,确保我们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受影响。

然而,有些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故意抬高收费构成,有意地制造额外负担,以谋取自己的不当利益,这种行为就涉嫌敲诈勒索罪。

具体来说,这种不当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故意夸大服务费。

在工作中,有些工作人员会故意夸大一些服务的难度程度,并将费用提高,以此进行敲诈勒索。

比如在修理一件东西时,工作人员会谎称这个东西很难修,需要很长时间和高昂的费用,实际上,他只需要花费一点时间和简单地费用即可修复。

这种行为很容易引起顾客的不满,并可能导致最终的投诉甚至是法律纠纷。

第二种情况是强制消费。

某些情况下,工作人员会利用顾客的无知和依赖心理,强制要求客户购买一些不必要的服务或产品。

比如说,在某些汽车保养店,工作人员会强制要求顾客购买额外的保养服务,而这些服务并不能对车子的保养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这种行为不仅有损企业的形象,而且也涉嫌敲诈勒索罪。

第三种情况是收取不合理的加急费。

有些业务需要在紧急情况下加快处理速度,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成本,加快处理速度是显然需要付出额外的费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工作人员可能会提高收费,而没有明确的理由支持,这就是在违规收取加急费,涉嫌敲诈勒索罪。

针对以上这些行为,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以杜绝敲诈勒索的现象。

首先,我们应该对收费构成规定进行培训和宣传。

让工作人员熟悉合理的收费构成规定,以保证工作人员不会提高不必要的费用。

其次,建立监管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管,及时发现和防止敲诈勒索的行为。

不存在私自收过路费放超载通行行为情况说明

不存在私自收过路费放超载通行行为情况说明

不存在私自收过路费放超载通行行为情况说明私自收取路费和放行超载行为是道路运输领域的违法行为。

私自收取路费指的是运输企业或者个人以非法手段或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向车辆收取过路费的行为。

放行超载行为是指运输企业或个人突破道路运输车辆的最大装载限制,将超重超载的车辆放行的行为。

这两种行为的存在对交通安全、道路损坏和行业秩序都会产生严重的影响。

下面将对私自收取路费和放行超载行为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讨论。

首先,私自收取路费是一种违法行为。

在道路交通管理中,收取过路费应该由相应的机构进行统一管理,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运营管理的公平性。

私自收取路费既是对法定收费机构的绕过,也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非法突破。

这种行为既缺乏合法性,也缺乏监管,容易导致收费资金流失,给道路交通管理造成金融损失。

私自收取路费还会对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造成不利影响,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放行超载行为也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道路运输车辆的承载能力是按照标准制定的,超载会导致车辆的减寿、磨损加快、制动距离增加,甚至引发事故。

超载还会加大道路的磨损,导致道路修复和维护成本的增加。

放行超载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运输管理的规定,也损害了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可靠性,执法部门应当对放行超载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对相关责任人加以追责。

面对私自收取路费和放行超载行为,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执法力度的加强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行为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罚,以起到威慑作用。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道路运输行业的监管和管理,完善相关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行业的规范化程度。

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

总之,私自收取路费和放行超载行为对道路交通管理和交通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只有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订和执法力度的加强,才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顺畅。

收费站冲卡行为构成抢夺罪法纳刑辩

收费站冲卡行为构成抢夺罪法纳刑辩

收费站冲卡行为构成抢夺罪法纳刑辩一问题的提出实践中,为逃避公路收费站的收费而冲卡的行为多发,该行为扰乱了公路正常的收费和管理秩序,并且对收费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个别案件中,冲卡的行为还比较恶劣。

因此,司法机关一般均倾向于按照犯罪处理,这一点基本达成了共识,但是按照什么罪名却存在很大的争议。

从既有的判例来看,适用的罪名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诈骗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抢夺罪等。

笔者整理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供实务界的朋友参考借鉴。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号1:(2016)粤2071刑初1868号基本案情:2015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姜某驾驶号牌货车,多次在广珠西线、江珠高速等路段的收费站冲卡逃费,其中在2015年7月28日、8月13日、8月26日,姜某驾驶上述车辆在广珠西线中山西站强行冲卡时,造成收费站的栏杆等损坏。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应依法惩处。

案号2:(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014号基本案情:被告人徐某乙一共冲卡逃费9次,其中6次撞毁栏杆,共造成财物损失人民币2989元。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

三破坏生产经营罪案号:(2013)武凉刑初字第326号基本案情:2011年5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邱某山伙同韩玉春、陈登堂等人在古永高速公路丰乐收费站,采用压剪剪断拦车铁链手段,致使5辆6轴半挂货车强行冲卡,逃费人民币9500元。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山伙同他人为达到逃避缴纳高速公路过路费的目的,采取剪断拦车铁链、拦住收费站工作人员,驾车强行冲卡等手段,强行冲卡逃费,妨害了高速公路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予刑罚。

四诈骗罪案号:(2017)晋1102刑初269号基本案情:被告人胡某驾驶晋J×××××白色本田轿车使用冲卡、倒卡相结合的方式偷逃高速通行费共计294次,应当缴纳正常通行费17835元,实际缴纳1595元,逃漏通行费共计16240元。

高速公路偷逃通行费方式与应对措施

高速公路偷逃通行费方式与应对措施

高速公路偷逃通行费方式与应对措施一、逃费类型及应对措施(一)、高速冲岗逃费定义:是指应交费车辆在经过收费站时,采取从正常收费车道或发卡道逆向等方式高速闯卡强行通过收费站从而达到逃交车辆通行费的违法行为。

收费现场应对措施:1、班长和疏导人员要加强站区巡查,发现车速较快的车辆进入收费广场要格外注意。

2、当车辆进入道口发生强行闯卡逃费时,征收人员要确保自身安全,严禁正面拦车。

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逃费车辆进行劝阻、制止。

3、如果逃费车辆被拦截后,班长要对司机宣传收费政策,督促司机按章缴纳通行费。

4、对已经冲岗逃费的车辆应立即做好相应的记录,包括车型、车牌号、车辆特征、逃费方式、行驶方向,及时上报调度中心。

(二)、尾随冲岗逃费定义:是指交费车辆在经过收费站时,采取在收费道口尾随前面通行车辆后面闯卡从而达到逃交车辆通行费的违法行为。

收费现场应对措施:1、班长和疏导人员要加强站区巡查,发现蒙牌、卸牌的车辆或者后车紧跟前车的车辆要格外注意。

2、当车辆尾随闯卡逃费时,征收人员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交通手势、语言等方式对前方待交费车辆进行提示,从而将尾随车辆堵在收费道口3、如果逃费车辆被劝阻和拦截后,班长要对司机宣传收费政策,督促司机按章缴纳通行费。

4、对于已经发生的闯卡逃费车辆,班长应及时上报调度中心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三)、走ETC专用通道闯卡逃费定义:是指普通车辆从ETC车道采取直接闯卡逃费或尾随自动缴费车辆后面闯卡逃费或故意在ETC车道停留等待后面自动缴费车辆读卡成功后闯卡逃费。

收费现场应对措施:1、班长和疏导人员要加强站区巡查.款车辆通行信息的情况,若有而且车辆已经离开应立即上报调度中心并详细记录时间和车牌。

4、当ETC车道报警器报警,ETC车道内有待交费车辆时,班长和疏导人员要立即到现场进行查看,确认车辆无苏通卡的,应及时疏导该车到普通车道处理。

(四)、正常换卡逃费定义:两辆车通过互换通行卡,已达到长途车变短途车或重车变轻车,少交通行费的目的。

交通执法收保护费案例剖析材料范文

交通执法收保护费案例剖析材料范文

标题:揭露交通执法收保护费的黑暗面近年来,关于交通执法收保护费的负面新闻层出不穷,这种丑恶现象不仅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还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形象。

本文将从案例出发,深入剖析交通执法收保护费的原因和影响,希望唤起社会的警惕,促进问题的解决。

一、案例回顾1. 案例一:某地交警部门在某高速公路设卡收费,对没有违规的车辆也进行“罚款”,并称之为“保护费”。

2. 案例二:一名司机因违停被交警查处,却被要求“自行处理”,如果不“处理”就要上交“保护费”。

3. 案例三: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对违规行为放纵不管,只要驾驶员给予一定的“好处费”即可放行。

以上案例都属于交通执法收保护费的典型代表,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管理条例,还损害了执法公正性,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和秩序。

二、问题解析1. 利益误区:一些交警部门出于利益考虑,通过收取“保护费”牟取不法之财,以补贴工资不足、补助个人所致。

2. 缺乏监管:交通执法存在监管空白和漏洞,导致部分交警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严重败坏了执法形象。

3. 道德滑坡:一些交警在执行执法任务时,遇到违章行为不依法处理,而是以收取“保护费”作为“便利费”,放纵了交通违法行为。

三、解决对策1. 严惩不贷:对于违法违纪的交警,必须依法追究责任,绝不姑息。

2. 强化监管:加强对交通执法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正性。

3. 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的执法管理机制,规范交通执法行为,杜绝“保护费”现象的发生。

四、个人观点交通执法收保护费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正和法治精神,对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唯有加强监管,严惩不贷,才能有效根治这一顽疾,建设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

总结回顾:交通执法收保护费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去解决。

只有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才能够切实净化执法环境,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廉洁的社会。

在文章中,我还会对案例进行详细分析,扩展了对此现象的认识。

文章内容将深入浅出,旨在唤起社会的警惕,促进问题的解决。

关于胁迫赶走公路收费人员并假扮其身份收取路费案件的定性及分析

关于胁迫赶走公路收费人员并假扮其身份收取路费案件的定性及分析

关于胁迫赶走公路收费人员并假扮其身份收取路费案件的定性及分析【摘要】本文主要探究一个具有争议的刑事案例的定性问题。

该案例大意为:被告人于某,胁迫赶走公路收费人员并假扮其身份收取过路费。

由于对于被告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已属于刑事犯罪,但对于行为人行为的性质却难以得到定论。

作者希望通过对案件当事人所做的违法行为的性质、罪数形态来多种角度论述,对该案件希望做较深入探究,以帮助弥补司法不足。

【关键词】法条竞合;牵连犯;数罪并罚;抢劫罪客体一、案例引入被告人于某,男,26岁,某日晚,于某驱车带着朋友赵某、李某前往某处高速公路收费站。

于某偷偷进入收费站,用棍棒相威胁,声称自己是刚刚刑满释放的人员,要“征用”收费站6小时弄点钱花花。

鲁某、宋某迫于于某的威胁被赶出收费站。

然后,于某就开始按照高速公路记费标准对通行车辆收费。

收费时,他称发票用完,不能开发票便顺利地共获得人民币3万元。

收费6小时后,被告人于某等人离开。

经查,该收费站系国有事业单位。

2003年4月6日,警方接到报案后将于某抓获。

二、对于该案定性的分析(一)关于是否是诈骗罪的定性分析若要定为诈骗罪,本案的要点在于诈骗的客体是什么。

本案中,最为特殊的就在于于某侵犯的客体究竟属于谁。

分类讨论:首先,若是拿走的财物属于国家事业单位——公路收费站,则于某侵犯的对象是收费站。

因为此时这3万元尚不属于收费站,并且于某是使用了暴力、胁迫的手段,因而于某是得到的不能够定性为国家事业单位的财物。

那么,若于某得到的3万元是属于各位过路车主的,则诈骗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都符合。

因此于某可以定性为诈骗罪。

(二)关于是否是招摇撞骗罪的定性分析于某假扮收费人员的行为已经干扰了收费站的正常工作秩序,符合招摇撞骗罪的客体要求。

招摇撞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并且一定要是为非法获得某种利益而为的欺骗行为。

由于,该收费站是国家事业单位;因此,于某所假扮的收费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而于某的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也符合招摇撞骗罪。

“高速逃费判无期”何以引发质疑

“高速逃费判无期”何以引发质疑

广州日报/2011年/1月/13日/第002版评论·要闻“高速逃费判无期”何以引发质疑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比照时某以假军车牌照诈骗“通行费”获无期徒刑,那些虚构收费依据,或超越法定收费条件的公路收费也多存在“诈骗”情节,对它们更应从严惩治。

河南禹州农民时某为逃避过路费,拿着两套假军车牌照营运,8个月后东窗事发,“杯具”降临。

时某的两辆车被认定在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共计通行2361次,逃费金额为人民币368.2万余元。

因逃费数额特别巨大,近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时某无期徒刑。

(1月11日《大河报》)与“广州许霆盗窃案”相类似,这宗个案在网上也引发了一边倒的质疑,网民批评的焦点并不在有罪还是无罪,而在罪重还是罪轻。

用假军车牌照逃避过路费,时某获罪是咎由自取,但逃费2361次就获无期徒刑,普通公众难以理解。

从司法审判来看,这样的判罚或于法有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文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诈骗罪定罪处罚。

而诈骗罪和盗窃罪一样,均属财产性犯罪。

犯罪数额对财产性犯罪的定罪和量刑起着关键的作用。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2000元以上的,就属“数额较大”;诈骗3万元以上的,则属“数额巨大”;而诈骗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时某的诈骗金额若定格在368.2万余元,则单纯从法律来看,无期徒刑是再正常不过的判罚了。

问题在于,368.2万余元的“犯罪金额”从何而来?据报道,时某的两辆车偷逃过路费的时间是在8个月内,免费通行高速公路是2361次。

如此平均下来,一次就偷逃了1559.5元。

而假定时某的两辆车天天运营,偷逃的费用摊到每一天竟然高达1.5万余元。

这真可称得上是一条黄金铺就的“致富高速路”——只不过,是收费公司的致富路。

刑法分类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1)

刑法分类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1)
B.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逃税行为,情节严重的,以逃税共犯论处,从重处罚
C.无照经营的,因为不是纳税人,故不追究其偷税罪的刑事责任
D.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数较大的,以诈骗罪论处
上一题下一题
(13/15)多项选择题
第23题
工人王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动携带邻居7岁小孩小明进入村旁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狩猎。走入森林约6公里的时候,两人失散。孙某继续独自狩猎,之后既不寻找小孩,也没返利告知小孩家人,便径直回县城工作单位。4日后,邻居在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王某的行为属于下列哪种?______
A.被宣告缓刑、假释并在考验期限内的犯罪分子
B.被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
C.正在服有期徒刑的在押犯
D.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上一题下一题
(8/10)单项选择题
第8题
司机方某因拒绝缴纳道路通行费而与收费站工作人员郑某发生冲突,将郑某左臂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对方某的行为认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如果是无意中获得此技术图纸,即使是披露了,也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B.即使是无意中获得此技术图纸,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C.由于其盗窃他人的技术信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D.由于其没有公开已经获取的技术信息,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上一题下一题
(5/15)多项选择题
第15题
张某原系某工商银行支行主任,偶然认识了李某。李某提出为张某拉100万元存款,并要求从张某所在的支行贷款80万元,张某同意。后李某为张某拉来研究所100万存款存放该支行。同时,李某使用他人身份证、已失效的某公司营业执照和伪造的某研究所公章等,在张某未经审查的情况下即与之签订了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以某研究所100万元存款作为质押,骗取了80万贷款。张某、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______

河南永城公路乱罚款 官员威胁

河南永城公路乱罚款 官员威胁

河南永城公路乱罚款官员威胁:不交钱割你大梁2014-05-19 21:26:58来源: 央视有4人参与分享到2013年11月30日,《经济半小时》播出了河南永城一位女货车车主,因涉嫌超载,被当地运政、路政部门接连处罚后当场喝下剧毒农药的报道。

报道中反映的问题引起国家交通运输部的高度重视。

十天之后,国家交通运输部在全国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执法专项整改工作。

那么在执法专项整改之后,永城道路交通执法有些什么样的改变呢?记者首先到永城进行了回访。

记者再次探访公路收费“三乱”2013年11月14日,河南永城市沱滨路附近一辆拉石料的大货车,因涉嫌超载,被当地运政、路政部门相继查车罚款。

女车主强调,已经交过了罚款年票,月票,但运政、路政人员仍然坚持罚款,在再三求情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女车主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喝下剧毒农药,随后经当地医院紧急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经济半小时节目播出后,引发社会各界对公路三乱的广泛关注,永城也进行了整改。

4月18日,记者再一次来到永城,在女车主家人的陪同下,记者第一次面对面地见到了女车主,女车主告诉记者,从出事到现在,她和家人一直面临来自各方的压力,生活也受到一定影响,她不想面对镜头,只同意背对镜头接受采访。

喝农药自杀的女车主记者:上次发生事情以后,现在(身体)状况怎么样?车主刘温丽:现在身体恢复的,胃还是不好,不敢吃硬的东西,吃到胃里面,晚上,还是东西,一吃一点就难受。

现在还是瘦得很,不能吃多的东西,吃多,胃里面就难受,发胀。

记者:医生说大致多长时间会恢复呢?刘温丽:医生说一年半左右会恢复好。

从交谈中得知,刘温丽的身体还很虚弱,手臂上输液打点滴时,留下的针眼痕迹还比较明显,吃饭也不能吃硬的、凉的东西,除了按医生吩咐休养康复外,她基本上不出门,也没法再随车跑运输。

刘温丽:现在也没人跟车了,俺这个车,就是现在,贷款还不起,卖了一个了,卖了一个,剩了一个,十万块钱,现在还就一个车。

拒缴费大闹收费站 “霸道”干部被拘留

拒缴费大闹收费站 “霸道”干部被拘留

拒缴费大闹收费站“霸道”干部被拘留
钟柏
【期刊名称】《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
【年(卷),期】2010()8
【摘要】今年3月28日上午,巴中市平昌县信仪居委会副主任文生鉴驾车经过信仪收费站。

当收费员要求其缴费时,他拒不缴纳过路费,并丢下车子一走了之,造成收费站车道被占近一个小时。

交警前来劝解。

【总页数】1页(P47-47)
【关键词】收费站;“霸道”;缴费;拘留;干部;副主任;居委会;平昌县
【作者】钟柏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471
【相关文献】
1.拒做霸道“助燃剂”认可孩子小懒散 [J], 夏小溪
2.借故推脱弃养老母拒执判决依法拘留 [J], 战海峰;罗建华;张丹
3.过收费站不用停车缴费 [J],
4.河南南阳高速收费站可用支付宝缴费 [J],
5.为小钱大闹收费站海安3农民获刑 [J], 王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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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胁迫赶走公路收费人员并假扮其身份收取路费案件的定性及分

【摘要】本文主要探究一个具有争议的刑事案例的定性问题。

该案例大意为:被告人于某,胁迫赶走公路收费人员并假扮其身份收取过路费。

由于对于被告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已属于刑事犯罪,但对于行为人行为的性质却难以得到定论。

作者希望通过对案件当事人所做的违法行为的性质、罪数形态来多种角度论述,对该案件希望做较深入探究,以帮助弥补司法不足。

【关键词】法条竞合;牵连犯;数罪并罚;抢劫罪客体
一、案例引入
被告人于某,男,26岁,某日晚,于某驱车带着朋友赵某、李某前往某处高速公路收费站。

于某偷偷进入收费站,用棍棒相威胁,声称自己是刚刚刑满释放的人员,要“征用”收费站6小时弄点钱花花。

鲁某、宋某迫于于某的威胁被赶出收费站。

然后,于某就开始按照高速公路记费标准对通行车辆收费。

收费时,他称发票用完,不能开发票便顺利地共获得人民币3万元。

收费6小时后,被告人于某等人离开。

经查,该收费站系国有事业单位。

2003年4月6日,警方接到报案后将于某抓获。

二、对于该案定性的分析
(一)关于是否是诈骗罪的定性分析
若要定为诈骗罪,本案的要点在于诈骗的客体是什么。

本案中,最为特殊的就在于于某侵犯的客体究竟属于谁。

分类讨论:首先,若是拿走的财物属于国家事业单位——公路收费站,则于某侵犯的对象是收费站。

因为此时这3万元尚不属于收费站,并且于某是使用了暴力、胁迫的手段,因而于某是得到的不能够定性为国家事业单位的财物。

那么,若于某得到的3万元是属于各位过路车主的,则诈骗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都符合。

因此于某可以定性为诈骗罪。

(二)关于是否是招摇撞骗罪的定性分析
于某假扮收费人员的行为已经干扰了收费站的正常工作秩序,符合招摇撞骗罪的客体要求。

招摇撞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并且一定要是为非法获得某种利益而为的欺骗行为。

由于,该收费站是国家事业单位;因此,于某所假扮的收费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而于某的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也符合招摇撞骗罪。

(三)关于是否是非法拘禁罪的定性分析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

既然法条明文规定的是“剥夺”,而非限制,就可以得出,限制他人进入特定场所不属于非法拘禁。

本案中,赵某、李某并非将鲁、宋二人关在车里,而是在看管下允许鲁、宋二人自由活动,只是不能进入收费站。

因而不是非法拘禁罪。

(四)关于是否是妨害公务罪的定性分析
本案中,于某先是使用凶器威胁、恐吓收费人员,使二人不能反抗,接着将两人赶出收费站,交由同伙看管。

这一行为,于某的主观目的是使收费站脱离国家事业单位的有效控制,并非控制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身,客观上实施了妨害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符合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

因此,于某犯妨害公务罪。

(五)关于是否是抢劫罪的定性分析
本罪的要点一,抢劫行为的成立是否以在强制行为的现场取财为必要。

假设甲抢劫乙,发现乙随身没有带钱,就威胁他说“如果明天你不把钱送到这儿,我就追杀你。

”乙第二天老实地来送钱。

在某些学者的观点中,这种不在强制行为现场取财的行为在抢劫和勒索当中缺乏明显界限。

但笔者认为,抢劫既然是使用强制性行为迫使被害人丧失抵抗能力,那么抢劫的行为便不一定是瞬时完成的行为,它应当表现为一种强制状态,这种状态大多是瞬时就可以完成,但是并不能排除它的强制行为效果不可以持续。

由于强制被害人的这种不法侵害持续了一定的时间,从这种角度看,抢劫也可以是一种持续犯。

本罪的要点二,抢劫罪的客体侵犯的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否可以包括权利。

在我国,关于抢劫罪的对象能否包括财产性权利,学界持不同意见。

回到本案例,于某“携带棍棒,自称刚从监狱里被释放,若收费人员不听从就会受皮肉之苦”,这是使用胁迫的手段,侵犯了鲁宋二人的人身权利,并剥夺了二人收费的权利。

那么这里收费的权利是什么权利呢?笔者认为,这里收费的权利是国家事业单位收取过路费的债权,是可期待性财产利益。

由于于某采用了胁迫的方式迫使收费人员离开岗位长达几小时,并代替其行使收费的职责,这种不法侵害持续了几小时,是可以算作抢劫罪的持续的。

那么将已属于国家的钱采用胁迫的手段抢走,是抢劫罪。

三、对于该案中于某罪数的分析
(一)判决招摇撞骗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首先,关于于某的行为究竟是诈骗还是招摇撞骗,笔者做如下分析:诈骗是一种程度,若于某只是一般诈骗行为,并且诈骗所得并不多,就不构成诈骗罪。

而招摇撞骗则必须假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其假冒的身份来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至于招摇撞骗骗取的利益数额是多少都在且不问,因为侵犯的客体当中
并不单单指财物,比如还有某些特许的权利。

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就构成招摇撞骗。

此案中,于某的行为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车主的财物数额巨大(3万元)。

因此,于某是属于同时触犯了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

这属于法条竞合,应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定于某为招摇撞骗罪。

其次,于某的招摇撞骗行为是在以胁迫方式赶走收费人员之后在实施的犯罪行为。

虽然于某只有一个打着国家事业单位名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但是胁迫赶走收费人员与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财物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不属于牵连犯,故应当以两个犯罪故意计算,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构成招摇撞骗和妨害公务两罪,应该数罪并罚。

(二)判决抢劫罪从重处罚
首先,若判于某抢劫罪,则其不能与妨害公务罪并罚。

因为,若于某构成抢劫罪,则其实施的胁迫赶走收费人员的行为便是抢劫行为,而非妨害公务行为。

且判决于某抢劫罪,则于某抢劫的财物是属于国家事业单位的,其对车主所实施的收取路费的行为并不算诈骗行为,也不存在其他犯罪行为。

故不能与其他罪并罚。

其次,于某所犯的罪具有抢劫罪的从重情形。

根据《刑法》,于某抢劫3万元,是抢劫数额巨大。

因此,可以判于某抢劫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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