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德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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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文献综述

国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文献综述
2、违法证据(违法获取得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即非法搜查或扣押得来的证据予以排除,并且直接或间接产生与非法搜查的其他证据,包括言词和实物证据,其最著名的极为“毒树之果”规则。
(二)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英国对非法证据采用倾向于总体上适用的原则。对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进行衡量裁定,区别对待,普遍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法官在排除某一证据时首先要对其进行一种心理评价,就是欲排除的证据,假如说现实的排除是否会产生魔种负面影响。法官在行使这种自由裁量权时所要把握的尺度是:保证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
[参考文献]
[1]邹广斌: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D].吉林大学2010.
[2]赵延勇:论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构建[D],中国政法大学2010.
[3]杨宇冠: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J].政法论坛,2002年03期.
在德国,对于非法证据的证明能力的讨论虽然由来已久,但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德国并未发展起有效的证据禁止制度。“德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宪法性的原则,即取证手段如果违反国家的法治原则,如暴力或欺骗,则该证据应予排除;如果证据并非因暴力或欺骗所得,还要考虑其是否违反了宪法所保护的个人权利,法官对此有一定的裁量权。另一种是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该法第136条:(1)被指控的人有决定和确认自己意志的自由,不允许使用虐待、疲劳战术、伤害身体、服用药物、折磨、欺诈或者催眠等方法予以侵犯,只允许在刑事诉讼法准许的范围内实施强制,禁止以刑事诉讼法不准许的措施相威胁,禁止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相许诺;(2)有损被指控人记忆力、理解力的措施,禁止使用;(3)第(1)、(2)款的禁止性规定必须执行,即使被告人同意使用以上措施,亦不予考虑,违反禁止性规定所获得的陈述,即使被告人同意使用,也不可以使用。该条规定是强制性条款,法官不得自由裁量。”这些相关的法律规定为德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成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

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模式及借鉴

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模式及借鉴

毕业论文一、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模式及借鉴随着人类文明不断进步,刑事诉讼的目的不再是单纯地追求事实真实情况,而更多是基于对某种主导价值的考虑,从而对证据加以取舍。

从世界各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为强制排除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如美国;一为裁量排除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如英国。

以下将以采取这两种模式典型国家分别予以介绍。

(一)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模式1.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模式美国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源地,它对该规则的贯彻执行在世界各国也是最坚决、最彻底的。

在美国,它通常以积极的态度肯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多实行强制排除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法律明确规定通过非法程序获取的证据作为一般性原则应当予以排除,同时又以例外的形式对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况加以严格限定,法官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基本上要依据法律的规定。

2.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价值理念美国实行的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对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将自动被排除或导致证据不可采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范围涵盖四种法律实施官员进行的非法行为:(1)非法搜查和扣押;(2)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的供述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3)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人身识别的证言;(4)“震撼良心”的警察取证方法。

[2]这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价值理念:1.威慑警察的非法行为和保护人权警察与当事人,前者是国家公务人员,享有国家赋予其专享的权力,这种权力相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而当时人除了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没有其他对抗警察这种强制性的权力的方法。

因此,当事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利易受到侵犯。

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警察或检察官用非法手段,特别是违反美国宪法的手段所取得的证据)就很好的平衡了因双方力量对比悬殊所产生的矛盾。

如果法院排除了非法所得的证据,警察就会因为他们的违法而受到惩罚,并使他们将来不敢在进行非法搜查。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与完善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与完善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与完善作者:王德军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12期[摘要]刑事非法证据的采信问题,随着近年来对保障人权的重视而逐渐被司法界所关注。

本文比较了西方资本主义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两大类型国家在设置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区别,叙述了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和不足,提出了完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保障人权作者简介:王德军(1975-),男,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在职研究生班学员,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产生时间可以追溯到1914年的美国。

美国学者施乐辛格认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法律实施官员(通常指警察)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将被排除或者导致证据不可采的证据规则。

[1](p160)美国彼得·G·伦斯特洛姆认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由法院所确立的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禁止采用通过违宪搜查或扣押而获得的材料的证据规则”,它是“为了实现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规定而设计的”。

[2](p163)我们认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材料,而致使证据不合法,依法应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的一项证据规则。

二、英美法系国家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一)美国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Weeks v. U.S.案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该案件开启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大门,为美国全面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奠定了坚实的判例基础。

此后发展到1961年美国Mapp v. Ohio案的审结,美国确立了从联邦法院到各州法院都必须适用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美国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初,是从切实保护公民宪法性权利出发,对包括毒树之果(fruits of the poisionous tree)在内的非法证据一律排除。

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讲解

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讲解

摘要 (1)一、引言 (1)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 (1)(一)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美国的法律规定 (1)1、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1)2、违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排除规则 (2)3、“毒树之果”的排除 (2)(二)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德国的法律规定 (2)1、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 (2)2、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2)3、对“毒树之果”的排除规则 (2)(三)两大法系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异同点评析 (3)三、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 (3)四、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实践 (4)(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运用 (4)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目的 (4)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效力 (4)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举证责任 (4)(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出现的若干问题 (5)1、公检法机关运用时出现的问题 (5)2、引发的社会问题 (5)五、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 (5)(一)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程序 (5)(二)完善司法体制,践行审判独立 (6)(三)完善法官职业准入制度,提高法官办案水平 (6)(四)提高律师诉讼地位,防止冤假错案 (7)六、结束语 (7)参考文献: (8)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直是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颇有争议的话题之一,不同的国家基于不同的社会治安状况和法治理念,对之采取不同的价值选择。

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排除内容、排除程序、排除方法等都有明显的不同之处。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不同规定,也在影响着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如何确立。

本文从两大法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以及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四个方面进行讨论,以期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更好的为我国司法实践服务,维护司法公正,协调好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

关键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现状司法实践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一、引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法治国际普遍采纳的一项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规定享有调查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或程序,以不正当的方法取得证据材料。

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1)

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1)

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1) 内容提要: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的形式不同:德国的宪法诉讼具有独立性,美国的违宪审查具有“附带”性;美国的违宪审查仅指对联邦法律和州法律的审查,德国宪法法院管辖权的范围远比美国宽泛,但两国的宪法都没有“私法化”;两国的违宪审查都已经介入政治问题,而且这种介入都有加强的趋势,只是介入的手段和方式有所不同。

德、美两国的违宪审查机制值得我们借鉴,但借鉴什么?怎么借鉴?则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诉讼,宪法法院,政治司法化,借鉴德国和美国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违宪审查机制,但毕竟两国国情不完全相同,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时代背景也有差异,因此,其违宪审查制度又各有千秋。

美国开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之先河,德国则成为宪法诉讼模式的典范;德国的违宪审查是以宪法诉讼的方式独立进行的,而美国并没有独立的宪法诉讼,其违宪审查是在普通诉讼中“附带”进行的;德国宪法诉讼的范围极其宽泛,而美国的违宪审查仅指对立法(包括联邦国会立法和州立法)的司法审查;两国的违宪审查都涉及到、并且越来越多地涉及到政治领域,只是涉及的手段和方式有所不同。

德国和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都有较大的影响,在长期的宪政实践中都展示了自己独特的魅力,成为许多国家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范本。

在中国法制建设的今天,在我们还没有建立健全自己的违宪审查制度之时,借鉴美国与德国的相对成熟的经验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这需要我们静下心来认真地研读它们的制度,探讨这些制度背后的思想,以及这些制度在什么样的时间、地点、条件下得以成活……最后我们还是要回到中国的问题上来,毕竟研究他们是为了启示我们,是为了有助于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

当然,文本绝对承担不了这么宏大的使命,笔者在此只是从一个侧面比较了德美两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某些特点,以期对建立健全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能够有些许启示。

一违宪审查的形式不同:德国的宪法诉讼具有独立性,美国的违宪审查具有附带性(一)德国宪法诉讼的独立性德国的宪法诉讼是独立进行的,有独立的宪法法院,独立的宪法诉讼程序,独立的宪法判决。

我国与国外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之比较

我国与国外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之比较

我国与国外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之比较近年来,诸如佘祥林此类案件频繁发生,引起了人们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高度关注。

这类案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像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社会舆论压力等等方面,其最根本的原因即证据的可采性原则。

也可以说是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证据作为审判和定案的依据,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证据规则作为证据制度的核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应用都必须严格的依照其规定。

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人权还可以遏制非法取证,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

如何在保障人权与控制犯罪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我国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最重要的问题。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最新修改情况简述我国2012年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

据此新刑事诉讼法除了在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同时吸纳了两部三院“两个规定”的有关内容并在此基础上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在第54条第1款规定了对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种类和情形,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两大类分别有不同的排除条件。

(1)应当排除的言词证据包括三种: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

(2)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侦查机关应当对该证据予以补正或者对收集证据时违反法定程序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

国外许多国家都有较为完备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由于各国法律的侧重方向不同,各国之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难免有较大的差距,因而本文将就各国间不同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比较,并在此基础上,对于如何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出几点建议。

二、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现状。

我国目前在立法上对刑事证据做了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简析各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简析各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简析各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论文摘要非法证据排除犹如双刃剑,如何取舍涉及价值选择和平衡的过程。

非法证据的效力受一国法律价值、法律文化传统、犯罪状况、政治需要、司法资源和司法水平等诸多因素制约和影响。

当今世界没有一个国家实行绝对的非法证据排除模式,而是附条件或有例外的适用。

概言之,各国对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的排除,态度基本一致,但对实物证据的排除,存在较大分岐。

究其原因是由不同的国情,法律文化传统以及诉讼结构所致。

本文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联合国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作简单归纳和分析,以期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论文关键词刑事非法证据法律价值法律文化传统犯罪状况一、非法证据排除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般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施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所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

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如果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将对审判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那么法官应行使裁量权将其排除。

英美两国均强调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所取得的非法证据的排除,但两者在非法证据的认定、范围和内容上又有明显区别。

(一)关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美国的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则与英国的自白规则一脉相承。

英国的自白规则是将不具有自愿性的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从证据体系中排除。

美国继承和发展了这一规则。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自白可采性的早期判例便是依据普通法规则而形成的,并且从是否存在不适当诱因的角度来阐述自白规则。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借助于宪法第五修正案确立的反对自我归罪特权原则,形成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Miranda Rule)。

米兰达规则的理论基础是正当程序理念,其目的不止于查明案件事实,更为实现程序正义,确保嫌疑人的宪法性权利,防止警察滥用国家权力。

此后,虽然对米兰达规则的适用作了若干限制,也设置了“公共安全”的例外,但该规则仍是美国法院排除非任意性自白最常引用的理由。

(二)关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美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是指警察等法律实施人员违反联邦宪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搜查、扣押所获取的物品、文件等实物证据,不得作为定罪根据,在审判时应予排除。

从比较法的角度浅析美德的违宪审查制度

从比较法的角度浅析美德的违宪审查制度

从比较法的角度浅析美德的违宪审查制度各国都为了确保宪法在一国有效实施,都在不同程度上建立了符合本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本文主要探讨的是美国与德国违宪审查制度上的差异。

关键词:违宪审查、美国、德国所谓违宪审查是指:是指基于制衡原则而由一司法管辖区的法院所行使的司法权,用以判断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或者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宪法的机制。

美国和德国都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但由于二者的国情和文化背景等原因的不同导致两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不同。

美国采取的是司法机关的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而德国则采取的是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来行使违宪审查权,从而保证宪法的实施。

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又称司法审查,这一制度是美国宪政制度发展和完善的重要表现,是整个三权分立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是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有效机制,也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它起源于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

其司法审查的特点是针对具体案例作出的司法裁决。

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诉讼模式的典范,德国的违宪审查是以宪法诉讼的方式独立进行的,其诉讼范围比较宽。

美国个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世界范围内有较大的影响,都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自身的特色,都对本国的法治进程起着重大的作用。

接下来笔者将分条论述其违宪制度存在的差异。

一、违宪审查形式不同美国没有设立独立的机关对违宪的行为或者立法进行审查,其只是通过司法机关在普通诉讼的过程中“附带”性的对其进行审查。

相比较与美国,德国的宪法法院的设立完全体现了其审查的独立性。

德国的宪法诉讼是独立进行的,有独立的宪法法院,独立的宪法诉讼程序,独立的宪法判决。

因此在德国,宪法诉讼与普通诉讼有着严格的界限,在一般的普通诉讼中是不能直接引用宪法的,即使是在宪法诉愿案件中也必须当当事人穷尽一切可利用的手段之后才能启动宪法诉讼。

在美国,其违宪审查是普通诉讼中的“附带”部分,不独立于普通诉讼。

其违宪审查必须是由具体的案件引发的,即只存在具体审查。

浅析外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外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外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者:钟燕茹来源:《资治文摘》2016年第03期【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实践中规范证据收集、适用的重要规定,该规则在保证公正司法、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阐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概念入手,通过介绍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中汲取对我国适用该规则的有益经验并参考、借鉴。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司法适用;经验借鉴引言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采纳“两个证据规定”相关内容的基础上,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起了富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本形成了解决刑讯逼供的科学证据的框架格局。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的三四年来,暴露出了一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仍有一些不够合理和周之处,未能充分实现最初的立法目的。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时代背景下,笔者认为,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同时,应多多参考并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刑事司法适用。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司法诉讼中,侦查人员以违反侦查手段所收集的口供等言词证据与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法官不得使之成为定罪的根据并应予以排除。

二、外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适用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均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例外的情形,由于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不同,即使是同一法系的国家,对非法证据效力的认定也大不相同。

1.美国。

“美国创造并制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对该规则的贯彻、执行采取了极为坚决、极为彻底的态度。

”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只要是逮捕、搜查和扣押过程中取得的非法实物证据,都应予以排除且不能在审判中被用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而美国的非法言词证据来源于第五修正案规定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即被告人的所有供述都必须是出自自愿,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2.英国。

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的出台,对严重侵犯被告人的基本人权,采取压制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供述以及由于相关人员的言行可能导致缺乏可靠性的供述,予以严格排除;而对获取的供述是否具有自愿性,需要立足个案,均衡考虑对控辩双方的公平性,进而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是否排除。

德国证据使用禁止与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研究

德国证据使用禁止与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研究

德国证据使用禁止与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研究非法证据的排除是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普遍关注的热点,也是颇有争议的问题。

德国与美国作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其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的设立和发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都有着丰富的经验。

通过对德国证据使用禁止与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将有助于我国合理设置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一、德国的证据使用禁止德国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是将判决建立在“真实”的事实基础之上,但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并不是刑事诉讼的唯一的、绝对的价值。

基于对个人权益的保障,法律禁止采用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或者禁止使用某些违反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这就是德国的“证据禁止”。

德国的法学家认为,“所有在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提出设有限制的法律规定都属于证据禁止的范畴”。

在德国的法学界对证据禁止的分类是有共识的,即将其分为证据取得的禁止和证据使用的禁止。

这种区分不仅仅是基于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的划分,同时,两种类型的证据禁止也是相互独立的,某些非法收集的证据可能会被使用,如非法搜查所得的证据有时会被采纳为证据,而某些用合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却不能在制作判决时被采用。

其中,证据使用的禁止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

德国证据使用的禁止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如果从简单的逻辑推理而言,违背了证据取得禁止的规定,所得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就应导致使用的禁止,但事实上德国的司法实践并非如此简单,一些违反证据取得禁止所得的证据可能被使用,而某些未违反证据取得禁止所得的证据却有可能被排除。

因此,德国证据使用禁止在理论上又被区分为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和非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以导致证据使用禁止的来源来划分的。

如果是违反法律关于证据取得禁止的规定而导致的证据使用禁止,就属于非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这与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类似;而对那些收集证据过程中并未违反证据取得禁止规则,基于保护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人权的考虑而禁止使用某些证据,则属于自主性的证据使用禁止。

美国和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美国和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程 中 , 不 可 避 免 地 出现 一 系列 的 纠 纷 和 争 议 , 会 当这 些 涉及 宪法 问题 的 争议 不 能 得 到 有 效 解 决 时 , 然 会 危及 一 国 的宪 法 秩 序 。 就要 求 必 这 权 ) 的 观念 导 致 了 大 陆法 系 国家 不 得 不 在 普 通法 院 系统 之 外 另 辟 蹊
纷 纷 改 变 原体 制 , 转而 采 取 普通 法 院 违宪 审 查 制或 宪 法法 院 等 专 门机
的宪法诉讼纠纷的模式。从形式上看 , 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模式属于 “ 散型” 分 体
制 。 高法 院 所 拥 有 的 只 是对 违 宪 的 最 终 裁 决权 , 不 排 除 下 级 法 院 最 并
构违宪审查制, 由此而产生 了两种不同的宪法诉讼模式, 一是由普通 法院 , 二为 由专门的法院. 由普通法院行使违 宪审查权的代表国家是
美 国 。一 般 认 为 , 创 违 宪 审查 制 度 先 河 的 是 l0 开 8 3年 的 马 伯 里诉 麦 迪逊 案 。 马伯 里 案 之 后 , 联邦 最 高法 院 又 通 过 判例 发 展 出对 州 议会 制

国、 意大利等国相继建立了宪法法院 , 它们代表了整个大陆法系宪法 诉讼活动的发展方 向。据统计, 现在全世界共有 3 7个资本主义 国家 建立 了宪法法院。另外 , 独联体、 东欧一些 国家在完成体制转变后 也

违 宪审查模式的 比较
奉行“ 议会 至 上 ” 国家 一 般 由立 法机 关 来 审 查 法律 的合 宪 性 。 的
径, 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来审理宪法争议案件 。 凯尔森率先提 出设立宪法法 院作为主管宪法诉讼的专门机关 。
必需有一个机构来确保宪法 的实施 , 解决各种可能发生的宪法争议 。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介绍与使用-比较法论文-法学论文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介绍与使用-比较法论文-法学论文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介绍与使用-比较法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释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非法者,本为非法取得之意;排除者,初指非法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后扩大到包括在审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签发逮捕证和搜查证等司法行为,以及被告方可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为由进行上诉和请求最高法院审查案件。

1.1 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瑕疵证据:是指在法定证据要件上存在轻微违法情节(俗称瑕疵或缺陷)的证据。

瑕疵证据属于证据能力待定的证据,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取决于其瑕疵能否得到补正或合理解释:若能得到补正或合理解释,则该证据即具有证据能力,可继续在后续程序中使用;若无法予以补正或合理解释,该证据即不具有证据能力,不得在后续程序中继续使用。

瑕疵证据有别于非法证据(1)在性质上,非法证据系取证程序重大违法,且以侵犯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的方式获取的证据;而瑕疵证据虽然亦系违反法定程序而取得,但却并非重大违法,尤其是并未侵犯公民的宪法性基本。

(2)在效力上,非法证据一经查证属实,应从程序上予以排除,且不得经转化或重新取证而继续使用;而瑕疵证据虽然因证据能力待定而不得直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使用,但却可以经由补正或合理解释后继续使用。

2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介绍2.1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的特点:①仅限于取证程序违法。

②是以宪法修正案为根据的。

③以震慑理论为基础,目的是为了预防法律实施官员(主要是警察)的非法行为。

④违宪获得的证据的排除规则只限于刑事诉讼。

⑤实行自动排除,也即强制排除。

⑥不仅排除违宪证据本身,而且排除毒树之果。

2.2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的根据2.2.1 只有违宪行为才应受到排除的制裁当证据因为取证程序违法而被排除时,诉讼中可利用的证据必然减少,虽然被排除的证据有可能是真实的。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德国证据运用禁止规则之比较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德国证据运用禁止规则之比较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德国证据运用禁止规则之比较
王建英
【期刊名称】《武警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4(020)003
【摘要】非法获得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历来为各国刑事证据理论所关注.美国和德国作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分别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证据运用禁止规则.研究了两国排除规则的内涵、发展历史、适用范围及存在差异.【总页数】3页(P50-52)
【作者】王建英
【作者单位】武警学院,基础部,河北,廊坊,065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13
【相关文献】
1.两大法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与借鉴——以德国及美国为例 [J], 冯骁聪
2.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主体——以中国和美国作比较 [J], 贡满荣;
3.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和完善r——以德国证据禁止法则为借鉴 [J], 邱饰雪
4.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非法证据之界定——以台湾地区的证据禁止制度为参考[J], 方柏兴;
5.两大法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与借鉴——以德国及美国为例 [J], 冯骁聪;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与非法物证排除规则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与非法物证排除规则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与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与非法物证排除规则内容提要:考察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发现其直接来源于宪法第四修正案,原初意义仅指非法物证的排除,随着进一步的发展该规则逐渐适用于其它非法证据的排除。

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的非法物证排除规则是最彻底的,也充分体现了对隐私的保护之周密。

关键字:非法物证;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第四修正案一、“证据排除规则”词义探索证据排除规则(exclusionaryrule),又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仅从字面意义及汉语用语习惯理解,应指一切不合法的证据都不能用作法庭裁判的依据。

中国学者在“非法”与“证据”的含义上有不同的见解。

对于“非法”,一种观点认为包括证据内容不合法、证据形式不合法、取证手段或程序不合法、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不合法四个方面。

[1]另一种观点认为其仅指特定人员(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或方法而获取证据。

[2]联系证据排除规则理解,它是一种法定证据规则,规定的是证据的可采性问题。

侦查人员取证手段违法最容易侵犯公民的权利,因而获得的证据法律应明确规定予以排除。

至于形式不合法和主体不合法的证据,并未直接侵犯公民权利,可由法官自由心证,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我国绝大多数学者在谈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都将“非法”视为取证手段违法。

[3]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含义的最大分歧在“证据”方面。

其所指的究竟是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在内的一切证据,还是仅指实物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产生于美国,考察其产生的历史对于准确把握其含义至关重要,“一页历史就抵得上一卷逻辑”。

[4]在北美13州处于英国殖民地时代,英国议会为了减少在美国殖民地的走私活动,发布了司法人员召集令,其发布没有受到司法审查,也没有正当性的声明,允许搜查的范围是无限的。

拥有这项令状的官员可以完全不受限制的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对任何人搜查,引起了当地人民极大憎恨。

[5]这是美国脱离英国而独立的一个原因。

美国德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比较

美国德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比较

美国德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比较Part A Prosecutorial Power in the US检察官有权决定指控、辩诉交易和分配调查资源的权力,在起诉和辩诉交易阶段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部分地决定被告人是否会被定罪以及刑期,而这种权力却没有受到相应的限制。

Vorenberg教授认为需要重新审视宽泛且随意的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他认为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不仅在公平、公正和负责原则上——这些原则是美国刑事诉讼法的基石——过于宽泛,而且在那些支持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正当存在的观点上也过于宽泛。

V orenberg教授提出一种新的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度,使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加有原则上的限制,负责机制更加健全,保证检察官在行使强大的自由裁量权时能受到应有的限制。

从文章结构上看,在导言部分,作者提出沃伦法院时期,警察、治安官、量刑法官和假释委员会、矫正官员的权力都被限制,唯独检察官的权力没有被限制,反而因为其他部门的权力收缩而扩张了权力。

对刑事司法制度的攻击部分地反映了公众要求公共机构在行使权力时应当有更高的透明度和负责机制。

在第二部分里,V orenberg教授分析了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本质、范围和影响。

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在决定指控、辩诉交易和分配调查资源。

(1)在指控领域,作者从严重犯罪、中等严重的犯罪和轻微犯罪三个角度来分析检察官指控自由裁量权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犯罪越严重,引起的公众关注度越高,检察官发挥自由裁量权的余地就越小。

相反,对于那些不是很严重的犯罪,以及公众不关注的犯罪,和那些处在两种犯罪边缘的犯罪以及有加重刑罚的犯罪里,检察官发挥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就越大。

在轻微犯罪里,检察官和法院多年来依靠Diversion programs((审前)转化程序)——转化程序是刑事处罚的一种替代方式,处理轻微犯罪案件或者被告人特别令人同情的案件。

(2)在辩诉交易领域,一般是认罪从宽处理。

辩诉交易使检察官处理两个影响他控制案件结果的障碍——案卷堆积和被判无罪的风险,使检察官可以在那些他有把握获胜的案件获得有罪判决,还可以使他赢得一些如果上法庭可能会失败的案件。

美、德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程序之比较研究

美、德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程序之比较研究

美、德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程序之比较研究
曹丽丽; 文铭
【期刊名称】《《知识经济》》
【年(卷),期】2008(000)011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西方国家早已形成,并在实践中长期运用。

本文从提出动议的主体、提出方式和期限、听审程序和证明责任分配这四个方面来介绍美、德两国关于该规则的操作程序,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研究。

【总页数】2页(P17-18)
【作者】曹丽丽; 文铭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
【相关文献】
1.中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研究 [J], 戴鹏
2.中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进程比较研究 [J], 赵军;肖茜莹
3.美英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研究 [J], 孙锐
4.中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制与适用比较研究——兼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 [J], 田芳
5.中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研究 [J], 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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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德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比

核心内容:非法证据是与“合法证据”的对称。

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

那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德国刑事司法适用情况比较,在它的起源地——美国的司法实践有什么不同。

以下就由快车小编为您整理。

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非法”者,本为非法取得之意;“排除”者,初指非法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后扩大到包括在审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签发逮捕证和搜查证等司法行为,以及被告方可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为由进行上诉和请求最高法院审查案件。

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定义是指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实践在美国和德国各有什么不同?以下由法律快车为您一一
列举。

1、程序不同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采取强制排除主义。

而在德国的刑事司法中,采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相应性原则,或称权衡理论,法官首先确定所争论的证据的取得是否违反了法治原则,如果违反了,必须排除该证据的适用。

如果没有被排除,再由法官衡量各方面的因素,然后决定是否排除有关证据。

这招致了强烈批评,认为这样做只会让侦查机关心存侥幸,促使侦查机关为破获大案而不择手段,因为只要能够借非法证据破获更大宗的犯罪,则取证行为的瑕疵或非法将弱化,不会导致相关证据被排除。

2、目的不同
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阻止警察在取证中的违法行为。

德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目的着重于保护个人权利和执法需要两者之间的平衡。

3、方式不同
美国以案例方式确立各种非法证据排除的方式。

德国以德国宪法为根据,具体的规则体现在其刑事诉讼法中,案例没有法律效力。

4、关系不同
在美国,如果搜查是非法的,则搜查后扣押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

而德国则把搜查和扣押分开来分析,即使搜查是违法的,也不必然导致通过该搜查行为所获得的证据被排除。

法律快知识快车:我国的非法证据包括什么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
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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