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证据规则
英美法系证据规则
英美法系证据规则第一篇:英美法系证据规则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法或联邦最高法院依法定授权制定的其它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不予采纳”。
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典》第59条规定:“不得采纳他人先前陈述的证据,以证明该人陈述所宣称的事实”。
米兰达规则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询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5、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自白规则,是指“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对另一人自愿作出的承认自己犯有指控罪行,并披露罪行实施的情况或参与实施的情况的陈述”。
也就是说,自白仅指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所作的对自己不利的供述。
自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自白包括自认,即对所涉嫌的犯罪事实的部分承认或有保留的承认。
狭义上的自白则专指对于所涉嫌的犯罪事实的全部供认。
自白规则所针对的是狭义上的自白。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二篇: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两种诉讼体制的比较分析(上)张卫平【学科分类】民事诉讼法【出处】原载于《法学评论》1996年第4期【写作年份】1996 【正文】前言在现代社会中,民事诉讼已成为解决民事纷争的一种最主要的手段。
国外立法中的主要证据规则
国外立法中的证据规则,从体例上来说,主要有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自由心证的证据规则和有关国际公约中对证据规则的规定。
这些规则中的基本内容都是在长期的诉讼中积累而成的,就其技术性而言,已经达到较高的程度,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借鉴。
(一)相关性规则相关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也就是说,如果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性争议问题具有证明性,那它就具有相关性。
在英美诉讼实践中,对相关性的确认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例如,证人、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品格原则上被视为不具有相关性,但排除品格证据的要求也有一些例外,如对于证明被告作案目的和动机却有证明作用的品格证据可能纳入诉讼。
(二)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包括两种证据资料:一是证人在审判日以外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二是证人在审判日以他人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所作的转述。
传闻证据规则即传闻法则,是指原则上排斥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证据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在庭审或庭审准备期日以外所作的陈述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记载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勘验结果的笔录、鉴定人制作的鉴定结论都不具有当然的证据能力。
之所以确立传闻证据规则,主要是因为传闻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剥夺了诉讼双方对原始证人的询问和反询问的权利,违背了对抗制诉讼的基本精神。
而且传闻证据的使用也违反了刑事诉讼的直接审理原则,由于法官未能直接听取原始证人的陈述,未能从陈述的环境和条件、陈述的内容和陈述时的态度、表情、姿势等各方面情况对陈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因而不利于法官获得正确的心证。
当然传闻证据规则也有例外。
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如果绝对排除传闻证据,实际上做不到。
英美证据理论认为在具有“可信性的情况保障”和具有“必要性”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传闻证据。
一是具有“可信性的情况保障”,即传闻证据从多种情况看具有高度的可信性,即使不经过当事人反询问,也不至于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二是具有“必要性”,即存在无法对原始人证进行反询问的客观情形。
英美法系国家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发展、比较与借鉴
英美法系国家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发展、比较与借鉴朱玉玲【摘要】相似事实证据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在英国,经历了从早期严格限制相似事实证据的适用到2003年《刑事审判法》相似事实证据可采性标准的降低;在美国,采取了原则上排除、例外的情况下可采的模式,而其例外情况也经历了从封闭到开放的过程。
两国的发展轨迹既存在差异,也有共性,即其基本的发展趋势和理念是相通的:既要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避免产生危险的偏见,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防止不公正的审判;同时也要兼顾对被害人等利益的保护及帮助法官对事实全面了解。
我国也需要构建与相关性规则密切相关的具体规则,并对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相似事实证据规则进行借鉴。
%The rule on similar fact evidence has got continual development:In Englan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rule on similar fact evidence was strict in early time and now the standard of the rule on similar fact evidence adopted has been lowered.In American,the rule on similar fact evidence was eliminated in principle except there are some special case and it also developed from a closure to an open system.The developmental trace of two countries not only has common features,but also has some differences.The basic trend and spirit of it,however,is the same:Both the right of dependents and victims get a balanceable protection.China needs to set up the rules on the relevance of evidence,and also needs to embody the rule on the similar fact evidence.At the same time,there is some thought on the use for reference to rule on the similar fact evidence in China.【期刊名称】《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00)002【总页数】6页(P27-32)【关键词】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相似事实证据;排除;采纳【作者】朱玉玲【作者单位】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 26651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1相似事实证据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旨在表明对方实施过的、与当前被指控行为具有相类似行为的证据[1]。
关于浅谈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
浅谈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程岗自罗马法以来,民事诉讼就一直沿袭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现代民事诉讼更是完全建立在证据的基石上,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必要的证据,是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重要手段,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都采取不同方式赋予当事人相应的收集证据以及了解有关案件信息的权利与手段,并在程序上制度上给予保障。
这种程序和制度就称为证据开示制度或证据披露制度。
从内容上看,英美证据开示制度包含有两部分互为独立的程序,其一是discovery,一般译为发现程序,其内涵着重在于一方当事人可以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性权利积极的、能动的想方法去收集证据、发掘证据、调查证据;其二是disclosure,其英文原意为显露、揭发,它的基本含义是要求当事人在诉答程序后开庭审理前,分阶段的向对方展示自己将要在庭上使用的证据和其他信息,这更贴近于我们所熟知的证据交换概念。
discovery和disclosure两程序一为被动性的,一为主动性的,两者叠加的证据开示制度其概念外延当然要大于证据交换,也就是说,当事人借助证据开示程序首先可以“获得”证据,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证据交换,这种逻辑顺序是颇具可采性的。
英美民事诉讼法经过数百年的历史沿革发展至今,其中蕴含和积累的诉讼经验可谓浩瀚如海,更为关键的是,他们是从纯粹的私权主义、纯粹的市场经济、纯粹的竞争哲学中生成而来的,最为直观的反映着现代化经济的基本要求,其系统性、具体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为法学界所公认。
因此,研究其证据开示制度,对客观认识我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证据开示的范围与例外证据开示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涉及所有与案情有关的问题。
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26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属于保密特权范围而与诉讼标的有关的事项”均可进行调查。
开示要求由当事人提出,无需法官的批准,如果原告以笔录证言质问被告,它只需向被告律师发出书面通知,指明进行笔录证言的时间和地点。
谈英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差异
谈英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差异英美两国同属普通法系,均实行当事人主义,但因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两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在适用范围、排除模式、价值取向、操作程序、证明责任与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关键词:英国美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差异美国和英国同属普通法系,基于正当程序的要求,都强调依法取证,严禁违法取证,且对非法言词证据都持否定态度。
但对于非法实物证据是否可采,因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两国的诉讼理论和具体对策差异极大。
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差异非法证据一词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含义,其范围也各不相同。
“非法证据”在英美两国仅指违法搜查、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至于通过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而由“非任意性自白原则”或“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专门调整。
非法证据一词最早产生于美国,最初仅指执法人员违反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规定进行搜查、扣押所取得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
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将其范围逐渐扩大到“毒树之果”(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以及非法窃听所获得证据。
根据1975年《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1条(e)的规定,非法搜查和扣押所侵犯的人可以向地区法院提出动议,排除在下列情况下所取得的物品当作证据使用:该物品是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非法扣押的;搜查证不符合格式要件;所扣押之物品不是搜查证上所指明的物品;缺乏签发搜查证所必须具备的合理根据;搜查证执行不合法。
由于美国设置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是防止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而不是限制私人的行为,因此,美国的非法实物证据仅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警察违反法律规定,采用非法搜查、扣押等手段获得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至于私人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则不包括在内。
对于非法实物证据,英国没有像美国那样因取证主体不同而区别对待,无论是警察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搜查、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还是私人违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只要对其采纳会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不利影响,法官均可依自由裁量权将其作为非法实物证据予以排除,不过,根据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8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适用于控方证据,以规范官方的调查取证行为。
论英美法上的意见证据
识范围= & " 2 有资格提供意见的专家 该学科科学教育的男人 & 和女人 2 , 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 & $ 2 证人具备这 或者掌握从实践中获得的特别或专 些条件吗 = & % 2 他的证言有助于陪审 ” 有知识的人。 这种 “ 专家 ” 的含义比 我们平常所指的要广,不仅包括特 定专业的高级研究人员,而且还包 括汽车修理工、 砖瓦工、 木工等技术 人员,甚至有某方面特殊经验的人 都可能成为 “ 专家 ” 。 但是, 专家证人 团查明真相吗 = 在允许专家证人作证时,专家 意见具有可采性。 但是, 专家意见具 有可采性并不表明陪审团必须采 信,也就是说它对事实认定没有约 束力, 只能是 “ 参照 ” 而已。 在英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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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出其他合理的理由。 例如, 证人对 距离肇事汽车很近,对该车速度观 察所得印象的意见陈述,就被法院 认为是可采的。 证人自身的状况 %、 证人可以就自己的身体或心理 “ 状况作证。例如证人可以说: 我喝 了七杯啤酒, 但我没有醉” 或者 “ 我 一直都感觉很好,后来被告人给我 吃了食物, 我就病了” 。证人可以就 自己做某事的动机作证,也可以就 自己的感觉作证。例如在一起抢劫 案中,证人可能会说他把货物交给
% M*D5,-+ <,. & 则列举了以下几种可 采的意见:印象和叙述的事实 % <,66/-’ 0N *;A-/’’*01 ,1+ 1,--,G 6*7/ & ;证人自身的状况 % 3*61/’’ O ’ 笔迹 % P,1+?-*6*14 & ; 0?; D01+*6*01 & ;
总的说来, 普通证人 身份 % I+/16*6. & 。 可以陈述意见的条件为: 第一, 证人 个人认知的事实不能用其他方式表 实,但对这些事实已经形成了一个 总体印象。第三, 最重要的是, 仅仅 陈述事实细节尚不能准确地传达证 人所具有的总体印象。 下面, 笔者仅 对主要的例外情形概括地进行一些 解释: 某人的感情和身体状况 =、 普通证人可以就某人表现出来 某人显 的感情状况进行作证 % 例如, 得愤怒或滑稽 & , 但是, 动机、 意图或 信念不能成为意见证言的对象,因 为这些涉及到他人的内心状况。根 据判断,已故者曾经为了特定目的
论英美法系的书证规则及其启示
论英美法系的书证规则及其启示摘要在英美法系书证规则中,最重要的就是最佳证据规则。
今天,人们普遍认为,在适用最佳证据规则的特定上下文中,应当对该规则进行限定性的表述。
在证明一项文书内容时,除非能够证明存在提出人的重大过失以外的其他原因,否则必须提出原始的文书。
社会的发展使得最佳证据规则的内涵也相应得到了不断地补充、完善。
关键词英美法系书证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作者简介:蔡文倩,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13-02一、英美法系书证规则概述(一)英美法系中书证的概念书证又称文书证据。
从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角度来看,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文书材料;从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角度来看,是指法官查阅后向法院提出的获悉相关事实的证据材料。
不论从何种角度出发,对书证的定义都离不开对文书的阐释。
随着社会科技的日益飞速发展,文书的外延在不断扩大。
1908年,darling法官在rv.daye一案中指出:“任何可能作为证据的书写之物,均可被描述为文书证据……而无论书写于何物之上,它可能书写在纸张上,这也是目前最常见的。
但在过去,最常见的却不是写在纸张上,而是在羊皮纸上。
在此之前,也曾经写在石头、大理石或黏土上。
”100多年后的今天,现代科技带给人类的副产品,包括照片、录制品、电影胶卷,以及由计算机代码编写而成的各类存储数据等都已经被纳入文书的范围中。
(二)英美法系对书证的分类书证的种类繁多,通过对书证的分类,掌握不同类别的书证各自的特点,从而在实践中合理、正确地使用。
1.公文性书证与非公文性书证根据书证是否系国家职能部门等依职权制定的,可将书证分为公文性书证和非公文性书证。
公文性书证是指公职人员依据其职责、为处理公共事务而制定的且允许公众援用的文书。
公文性文书具有以下特点:(1)它是制作和发出该文书的只能机关或单位依法行使职权的意思表示;(2)制作和发出该文书,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在法律明确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来进行。
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比较2100字
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比较2100字摘要:证据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发展的较为完备,我国的证据规则是在立足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借鉴英美法系的部分证据规则。
我国虽然在诉讼法中均以专章对证据问题作出规定,并应司法实践之需要颁布了一些涉及证据内容的司法解释,但是数量较少,规定不明确,没有完整的系统的证据规则体系和统一证据法典对证据制度加以调整和规范。
毕业关键词:证据规则;英美法系;立法区别一、关联性规则(一)关联性规则在我国诉讼法中的体现及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应当提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由于我国对证据制度的规定散落在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当中,所以在证据的关联性规则上并没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只是在个别的法条及司法解释中有着不明显的体现,对证据关联性的界定不明可能会导致司法实践中效率降低。
(二)与国外关联性规则的比较。
我国在证据关联性规则上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共同点有两点:一是关联性对证据的形式上没有任何要求。
二是关联性做为“黄金证据规则”是任何证据具有证据资格的基础条件;不同点也有两点:一是英美法系的关联性规则用于法官审判之前,我国是将关联性规则用于法官审判的全过程。
二是英美法系讲究是形式上的相关性,只要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认为是相关联的。
二、补强证据规则(一)补强规则在我国诉讼法中的体现及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7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两大法系证据规则的殊途同归规律
两大法系证据规则的殊途同归规律证据规则在两大法系中有着不同的历史发展和形成背景,但随着全球化和国际交流的深入,两大法系的证据规则在某些方面呈现出逐渐接近的趋势。
这种“殊途同归”的现象,实际上揭示了人类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运用的一些共同认知和追求。
一、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起源于早期的陪审团审判。
为了确保陪审团能够准确、公正地判断事实,逐渐形成了一系列严格的证据规则。
例如,传闻证据的排除、证人资格的限制、最佳证据规则等。
这些规则旨在防止不可靠的证据进入审判,确保陪审团不会被误导。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也在不断地演变和改进。
例如,随着科技的发展,最佳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越来越多,电子证据也逐渐被纳入可接受的证据范围。
同时,英美法系也逐渐借鉴了其他法系的某些证据规则,使得其证据规则更加完善和灵活。
二、大陆法系的证据规则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的证据规则更强调法官的职权和调查证据的责任。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有权主动调查证据,而且证人证言、物证等各类证据都有一定的证明力。
因此,大陆法系的证据规则更注重如何确保法官能够公正、准确地认定事实。
然而,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逐步引入英美法系的一些证据规则,如传闻证据排除、最佳证据规则等。
同时,为了应对现代社会中的复杂案件,大陆法系国家也在不断完善其证据规则体系,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准确性。
三、殊途同归的趋势尽管两大法系的证据规则有着不同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路径,但在现代司法实践中,两者之间逐渐呈现出相互借鉴和融合的趋势。
这种“殊途同归”的现象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基于人类对司法公正和准确性的共同追求。
一方面,英美法系国家逐渐认识到法官在认定事实方面的重要性,开始借鉴大陆法系的一些证据规则,以确保法官能够准确、公正地认定事实。
另一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也逐渐认识到制定严格的证据规则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准确性的重要性,开始引入英美法系的一些证据规则,以完善其证据规则体系。
证据英美法系证据的可采性
2、意见证据规则(opinionevidencerule).这里的意见证据指非专家证人提供的意见证据。不管其意见与争议事实的关联程度如何,该证据通常被排除。因为审理案件事实的法庭可能被意见证据误导,而不是从案件事实本身寻找结论。但现在也有一些例外规定,主要是合理建立在证人的感觉之上的意见以及有助于澄清该证人证言或确定争议事实的意见[7](P723),如涉及当事人的年龄、身份、车速等简单问题的意见。
(二)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必须具有足够的相关性才能被采纳为证据,但具有足够相关性的证据并不一定就能被采纳,它们只有在不被证据法的其他规则排除的情况才可以被采纳。其结果当然就是有些具有相关性的证据亦被排除。英美证据法长期以来新成了庞杂的证据排除规则。可以说,排除功能是英美证据法的特征。英美证据法所关注的不是什么是有关联性的,而是由于这个或那个理由,某些真正起证明作用的证据应该予以排除①。在这一庞杂的体系中,有人将其划分为排除证明手段的规则与排除事实的规则(ruleofexclusionapplicabletorelevantfacts)。前者包括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等,后者包括非法证据规则等。
①此为美国著名证据法学者J•B•Thayer的观点,出自《英美普通法上的证据法初论》。
②参见《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58页。
具有,那么,从法律上讲,它在第一方面仍为可采的。这一原则被称为“有限制的可采性”原则。《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05条规定:凡是经采纳的证据是对一方当事人或为某一目的是可以采纳的,但对另一方当事人或为另一目的是不可采纳的,法院凭申请应把该项证据的适用限制于其固有的范围内,并向陪审团做出相应的指示。依这一规定,对有限制的可采性证据一般应予接受并由法官做出相应的指引,而这一规定是与第403条的规定密切相关的,依403条的规定,即使有合理的指引,但证据仍存在着导致不公正,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并且这种危险超过了证据本身的证明价值,那么法官可以依自由裁量权将其排除。而在运用这一原则时,该证据的提出人有权要求法庭承认这一证据,而其反对者有权要求法官引导陪审团注意他们只能在该证据的可采方面使用该证据,而不能在其他方面使用这一证据[8](P555)。
浅谈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doc
浅谈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自罗马法以来,民事诉讼就一直沿袭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现代民事诉讼更是完全建立在证据的基石上,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必要的证据,是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重要手段,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都采取不同方式赋予当事人相应的收集证据以及了解有关案件信息的权利与手段,并在程序上制度上给予保障。
这种程序和制度就称为证据开示制度或证据披露制度。
从内容上看,英美证据开示制度包含有两部分互为独立的程序,其一是discovery,一般译为发现程序,其内涵着重在于一方当事人可以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性权利积极的、能动的想方法去收集证据、发掘证据、调查证据;其二是disclosure,其英文原意为显露、揭发,它的基本含义是要求当事人在诉答程序后开庭审理前,分阶段的向对方展示自己将要在庭上使用的证据和其他信息,这更贴近于我们所熟知的证据交换概念。
discovery和disclosure两程序一为被动性的,一为主动性的,两者叠加的证据开示制度其概念外延当然要大于证据交换,也就是说,当事人借助证据开示程序首先可以“获得”证据,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证据交换,这种逻辑顺序是颇具可采性的。
英美民事诉讼法经过数百年的历史沿革发展至今,其中蕴含和积累的诉讼经验可谓浩瀚如海,更为关键的是,他们是从纯粹的私权主义、纯粹的市场经济、纯粹的竞争哲学中生成而来的,最为直观的反映着现代化经济的基本要求,其系统性、具体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为法学界所公认。
因此,研究其证据开示制度,对客观认识我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证据开示的范围与例外证据开示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涉及所有与案情有关的问题。
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26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属于保密特权范围而与诉讼标的有关的事项”均可进行调查。
开示要求由当事人提出,无需法官的批准,如果原告以笔录证言质问被告,它只需向被告律师发出书面通知,指明进行笔录证言的时间和地点。
英美法系证据的宽进严出
英美法系证据的宽进严出□ 辜恩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英美法系国家在民事证据制度改革过程中,放宽严格的证据规则,形成了证据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宽进严出”趋势。
这一趋势也表明了两大法系在证据制度理念上的又一次趋近。
相比较大陆法系证据法而言,英美法系证据法发展起庞杂而严格的证据规则。
有学者指出,这样的差异归因于两大法系证据制度不同的理念前提,大陆法系证据制度的出发点是人类理性完美的司法证明活动应该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途径和手段来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因此法律不应该事先限制各种证据的运用;而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出发点,是人类理性的司法证明活动总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完善性,因此法律必须规定人们在有可能出现错误的地方宁可浪费某些证据也不要乱用证据。
但是,在民事司法改革运动中,我们发现英美法系国家一个颇为一致的动向,即放松了这类严格的证据规则,为某些证据进入事实认定场域降低了门槛。
“宽进”:案件事实形成的基础相关性规则是英美法系证据规则的一个基石,证据必须具有相关性,但具有相关性的证据并不必然可采,具有相关性的证据还必须不为其他证据规则所排除方是可采的。
包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我国香港地区在内的英美法系国家/地区的司法改革中,对证据制度的改革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而其中一个明显的特征即放宽了相关性与可采性规则,一个总的趋势是允许把所有相关的证据都提交给法院,由法院决定给予此证据多少分量。
就民事证据制度而言,至少有如下规则被修订了:放宽证人作证资格。
在普通法历史上,证人资格曾有过严格限制,未成年人、智力有缺陷的人、非基督教徒、罪犯、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当事人的配偶、被判处死刑的人、无神论者等都不得作为证人。
英美法系的品格证据排除规则
英美法系的品格证据排除规则品格证据又称品性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一个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进而推论其依照品格行事的证据。
在英美法系中,为了防止以被告人品格作为定罪的依据,原则上排除品格证据的适用,有助于克服当事人品格对案件裁判的不当影响。
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法理基础和适用范围品格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诉讼中的任何一方,不能用一个人曾经做过某些事情或者有着某方面的名声,从而归纳出这个人具有某方面的品格或性格特征,再以此来推论当事人在当下案件中实施了与其品格特征相吻合的行为。
在英美法系中,之所以排除品格证据的适用,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免予因自己的人格而被定罪。
在审判中,如果允许品格证据的采纳,则陪审团容易受当事人品格的影响,进而对其产生偏见,这将削弱无罪推定原则对被告人的保护作用。
此外,排除品格证据的适用,既是“禁止恶言”道德法则的要求,也是证据关联性的要求。
如若不然,被告人将遭受恶言和非议,并被迫就其一生行为进行答辩。
而对被告人偏见的加深,将迫使被告人为其过去行为进行答辩,进而破坏了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公平和公正。
在英美法系中,品格证据的排除适用也并非绝对。
品格证据排除规则只是禁止以品格证据来证明特定事项,但如若所证明的事项不属于该法则所要求的事项,则允许品格证据适用。
此外,品格证据的适用还应区分在审判阶段和量刑阶段的适用。
在审判阶段,除品格本身属于争议事实外(如在诽谤罪中,被告人的品格就属于定罪的争议事实),不得适用品格证据。
但在量刑阶段,品格证据的适用不仅是允许的,也是必要的。
因为在量刑阶段,被告人已经被定罪,陪审团不会因对被告人品格的偏见而影响对其的定罪。
既然被告人已经被定罪,品格证据就不会侵犯正当程序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更不会对被告人产生任何影响。
而且在量刑阶段,需要考虑被告人的有责性,根据被告人的品格判断其本性,不仅可以保护公众免受恶行之人的进一步危害,还能增加挽救被告人的可能性。
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如果说品格证据作为争议事实不可在审判中适用的情形,属于证据排除规则不适用的情形,那么,除作为争议事实外的品格证据,原则上就不得在审判阶段适用。
英美证据法的关联性规则的解读与启示
第25卷第2期研究生法学V o.l 25No . 2010年4月Graduate La w Rev ie w .CUPL Apr .2010英美证据法的关联性规则的解读与启示唐玉富*[摘 要] 关联性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上的基础性规则,但是英美法系对于关联性和可采性有着截然不同的两种立法模式。
证据关联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综合体,具有证明待证事实的倾向即具有关联性,法律不要求证据本身具有真实性。
我国的证据关联性忽视证据能力的关联性,高度强调证明力的关联性,极大贬抑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英美证据法的关联性规则的制度机理和实务运作对于矫正我国证据关联性的缺陷,提升自由心证所蕴涵的法官独立性品格具有积极的制度借鉴意义。
[关键词] 关联性 实质性 证明性 可采性 自由心证可采性规则是英美证据法的核心问题,关联性规则被视为规范证据可采性的 黄金规则!。
美国学者格拉汉姆∀利利认为,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规则中具有根本性和一贯性的原则。
##鉴于关联性的涵义适用于所有提出的证据,因此,关联性也通融于庭审全过程。
具备可采性的所有证据首先要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至少当对方举证或就证据的关联性质疑时,必须首先证实其具有关联性。
∃1%证据的关联性规则在证据规则中发挥着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
历史积淀起来的陪审团制度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架构起英美法系 事实&&&法律!严格的二元机理,证据的关联性委诸于陪审团或者法官的逻辑和经验,证据的排除和采纳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英美法系的证据关联性注重证据资格,而我国的证据关联性更多关注证据的证明力,并试图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证明力规则。
不同的证据关联性规则导致了不同的证据运用机理和事实发现维度。
笔者拟以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关联性的形成机理、运作模式等为基点,结合中国特殊的证据理念,探讨证据关联性探知事实发现实效性的合理途径。
一、证据关联性:实质性和证明性的融合体(一)证据关联性的涵义阐析证据关联性是证据可采性的前提,直接关涉证据是否可以纳入到陪审团或者法官的审判视野中。
证据系列28: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刑事证明标准
证据系列28:英美法系和⼤陆法系的刑事证明标准英美法系和⼤陆法系的刑事证明标准我国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和证明制度移植于英美法系和⼤陆法系。
理解英美法系和⼤陆法系的刑事证明标准,对于理解我国刑事证明标准有启发意义。
⼀、英美法系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英国枢密院和上诉法院认可的含义当你们在处理⾃⾝事务的重要问题时,能以各种⽅式影响你作出决定的那种性质和种类的怀疑。
(⼆)美国法院普遍使⽤的定义是Devitt v.Blackmar案的法官对陪审团的指⽰合理怀疑是依据理智和常识的怀疑--某种会使得有理智的⼈在⾏动时犹豫不决的怀疑(三)加利福尼亚证据法典第1096条的规定它不仅仅是⼀种可能的怀疑;因为任何与⼈类事务相关并且依赖于品⾏证据的⼀切事情都可能有某种可能的或者虚构的怀疑。
它是指该案的状态,在经过对所有证据的总的⽐较和考虑之后,陪审员⼼⾥处于这种状态,他们不能就他们对指控罪⾏的真实性得出永久的裁决已达到内⼼确信的程度。
(四)加拿⼤最⾼法院在利夫切斯案中对合理怀疑进⾏了界定被告⼈在案件审理时被推定为⽆罪。
这种⽆罪推定⼀直持续到公诉⼈在陪审团前举出⾜够的证据并超出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有罪。
超出合理怀疑是什么意思?超出合理怀疑这个概念已经⽤了很长的时间,并且成为我们司法公正的历史和传统的⼀部分。
它深深地渗⼊在刑法中,因此,有⼈认为⽆须对这个概念进⾏解释,但是对这个概念的含义,我们必须要进⾏阐明。
合理怀疑并不是⼀种假想的或轻率的怀疑。
它不能建⽴在同情或偏见的基础之上。
它是建⽴在合理的和通常的理解之上的。
它是从证据中或在缺少证据的情况下逻辑地推论出来的。
即使如果你认为被告⼈可能或好像有罪,但是,这是不⾜够的。
在这些情况下,因为公诉⼈没有超出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有罪,所以你应该给出有利于被告⼈的怀疑,即认定被告⼈⽆罪。
但是,另⼀⽅⾯你应该记住,对任何⼀个案件的证明都不可能达到绝对确信的程度,并且也不要求公诉⼈那样做。
两大法系证据制度比较论
两大法系证据制度比较论何家弘姚永吉内容提要: 在近几年的司法改革进程中,证据制度的探讨与改革是颇受关注、探讨较多、进展较快的一个领域。
和现今诸多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一样,证据制度的改革也差不多完全是在借鉴西方证据制度的客观情境下进行。
作者站在两大法系的宏观视角,对证据制度进行了具体深入的微观考察。
在对各种类型的证据予以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两大法系证据采信制度规则的异同进行了简练明确的阐释及相应评价。
相信读者可以由此获得展视野和鉴别善取之益。
一、两大法系证据制度的基本特征与差异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法都各有一些基本特征,而这些基本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两大法系证据法之间的差异。
考察这些特征,研究这些差异,可以使我们对两大法系的证据法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这种比较带有宏观的性质,但是很有意义,因为它可以为证据法具体内容的比较研究提供基本的结构框架。
两大法系证据法的基本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法内容比较复杂,比较具体;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法内容比较简单,比较抽象。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数量很多;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数量较少。
其次,英美法系国家与证据规则有关的判例也很多,而且这些判例也是证据规则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一般都单独以立法形式存在,虽然也有判例,但是判例并不是证据规则的必要组成部分。
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考察和研究其证据法,既要面对一个庞杂的证据规则体系,又要面对大量的法院判例。
一般来说,每个证据规则的具体内容都体现在一系列判例之中,而且有些证据规则就是由判例所规定的,例如,有关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米兰达规则”和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毒树之果”规则等。
然而,研究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法,一般来说只要了解其立法中的有关规定就可以掌握其基本内容了。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法体系比较混乱,缺乏内在的逻辑性;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法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逻辑性。
英美法系
- 文意解释 - 口头证据原则 Parol Evidence Rule 合同的含义应当以其自身的完整条款为准,一 些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书面文件或口头承诺作 为证据, 不能用来反驳合同文本中任何条款 的效力。
口头证据原则的适用:
首先需要由法官来判断当事人直接按签订书面合同是 否是完整全面的最终合同,如果有,即采用口头证据 原则,排除之前的一切矛盾证据 如果没有最终合同, 法官还要确定口头证据的内容是 否与书面合同条款的含义相抵触, 只有起到协助和补 充说明作用的口头证据才能被准入, 而存在抵触的口 头证据不能被采用。
3)单方错误 - Unilateral mistake - 原则上合同继续有效 除非: a)如果向对方知道错误方的认识发生了错 误,将错就错 b)如果一方的错误时另一方诱使的结果
错误
法国: 仅在涉及契约标的物本质时,始构成无效的原因。
契约标的物的本质: 1. 客观标准 2. 主观标准 德国 民法典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119条规定:“(1)在进行意思表示时,对意 思表示的内容发生错误或根本不要进行该内容的表示的人,在可 以认为其知悉情事并理智评价情况即不进行此表示时,可以撤销 表示。(2)关于人或物的性质的错误,以性质在交易上具有实 质性为限,也视为表示内容的错误。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错误方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对相对方因信 赖其表示有效而蒙受的损失作出赔偿;该赔偿以该表示有效时所 拥有的利益为限;
中国合同法 - 合同解释
第五条 – 公平原则 第六条 – 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十一条 – 当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 当 事人又不能以协议补充时, 按照合同有关条 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四十一条 –以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 - 合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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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
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法或联邦最高法院依法定授权制定的其它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不予采纳”。
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典》第59条规定:“不得采纳他人先前陈述的证据,以证明该人陈述所宣称的事实”。
米兰达规则
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询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5、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自白规则,是指“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对另一人自愿作出的承认自己犯有指
控罪行,并披露罪行实施的情况或参与实施的情况的陈述”。
也就是说,自白仅指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所作的对自己不利的供述。
自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自白包括自认,即对所涉嫌的犯罪事实的部分承认或有保留的承认。
狭义上的自白则专指对于所涉嫌的犯罪事实的全部供认。
自白规则所针对的是狭义上的自白。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
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
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