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模式研究毕业论文
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模式研究毕业论文一、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模式及借鉴以下将以采取这两种模式典型国家分别予以介绍。
随着人类文明不断进步,刑事诉讼的目的不再是单纯地追求事实真实情况,而更多是基于对某种主导价值的考虑,从而对证据加以取舍。
从世界各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为强制排除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如美国;一为裁量排除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如英国。
(一)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模式1.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模式美国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源地,它对该规则的贯彻执行在世界各国也是最坚决、最彻底的。
在美国,它通常以积极的态度肯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多实行强制排除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法律明确规定通过非法程序获取的证据作为一般性原则应当予以排除,同时又以例外的形式对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况加以严格限定,法官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基本上要依据法律的规定。
2.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价值理念美国实行的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对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将自动被排除或导致证据不可采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范围涵盖四种法律实施官员进行的非法行为:(1)非法搜查和扣押;(2)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的供述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3)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人身识别的证言;(4)“震撼良心”的警察取证方法。
[2]这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价值理念:1.威慑警察的非法行为和保护人权警察与当事人,前者是国家公务人员,享有国家赋予其专享的权力,这种权力相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而当时人除了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没有其他对抗警察这种强制性的权力的方法。
因此,当事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利易受到侵犯。
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警察或检察官用非法手段,特别是违反美国宪法的手段所取得的证据)就很好的平衡了因双方力量对比悬殊所产生的矛盾。
如果法院排除了非法所得的证据,警察就会因为他们的违法而受到惩罚,并使他们将来不敢在进行非法搜查。
英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对比
但 刑事诉讼过程中, 侦查机控诉机审判机关采用非法的手段收集到 权英 国也像美 国一样侧 重于保护 人权 , 是基于对 于政府 和法官
的证据都 应予排 除 , 不得 作为 定案 的证据 予 以采用 , 不得作 为审 的信 任 , 于国家 的权 力没有过 多 的限制 , 对于非法 证据 的态 对 其 判 案件 的依据 。 之所 以对于 非法证据 的 定义各 国不 论实 务界还 是理论 界都 争论 的很激 烈 , 因为非法 证据排 除规则 的设立直 接关系 到对于 是 度不 像美 国那么 强硬 , 以下的文章 中将 做充 分说明 。 在
法是 广义 的还 是狭义 的 ?广 义 的非 法是 指不 论主 体还是 程序 以 无 证 搜查 和扣押 行为 严重违 法 了其所在 州 的宪法 和美 国联邦 宪
及证 据最后 在实体上经 查证都 是非法 的, 狭义 的非法 是指收集 的 法 第 四、 第五 修正 案, 认为 必须予 以排除 。正是通 过这 个案件 在
方法 或程序 的不合法 , 比如我 国的刑事 诉讼法 就明确 规定 了狭义 美 国正式确立 了非法证 据排除规 则, 并在 以后的案件 审理 中被美 上 的非法 证据 , 即严 禁刑讯 逼供 、 以威 胁 、 引诱 、 骗 以及其他 的 国联 邦法 院运用 。不 过最 初适用 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则只 是在 非法 欺 非法 方法 收集证 据 , 而在 本文 中笔者 也采取 了狭 义的 非法证据 ,
保障人 权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O 9 9(0O0 8 2 lO 522l)4 0
义 , 国家极其 不信任 , 对 他们 设置法律 的 目的就 在于通 过对个 人
一
、
非 法证据 及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则的概 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质与适用误区研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质与适用误区研究摘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就是实现对人权的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引入对于进一步提升法制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对于抑制公权力也有着巨大帮助。
本文主要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研究,并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意义进行具体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其适用误区进行研究,以期更好的改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质;适用;误区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7-0103-0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开始于美国,并且其主要的应用领域是刑事诉讼。
同时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得到正式的确立,许多国家也开始以美国为范本进行效仿,并且结合各个国家的不同法律体系结构建立起了各自特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例如在英国和加拿大等西方国家建立起了法官排除非法证据的裁量权,在日本对非法证据有着明确的排除规则,德国则是建立了严格的非法证据禁用制度。
虽然各个国家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实现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然而在基本的出发点上却是相同的,它们都是在刑事诉讼领域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进行界定,并且将其适用于司法实践中。
建立合理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需要。
因此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提升司法公正有着重要作用。
非法证据的内涵首先要对证据的合法性与非法性进行界定。
根据有关典籍对于非法证据的解释:即不符合法定的来源或者形式的或者是违法诉讼程序获得的证据或者材料。
因此,此处所指的非法是不具备合法性的材料。
根据我国证据法的有关解释,证据的合法性基本要件包括证据的采集形式、数据收集程序以及证据的认定程度三个方面,三者缺一不可,否则即可判定为非法程序。
同时,在美国司法体系对非法证据的解释中非法证据已经外延到了以侵害被取证人的合法权利而取得的证词或者物证。
通常情况下,取证是主体较为单一,一般都是由国家的有关机关或者警察等实施,并未将个人的取证行为纳入其中。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几个问题
万 鹏
( 川 大 学 法 学 院 6 0 6 ) 四 1 0 4
【 摘 要 】 国刑 事 诉 讼 法 对 于 证 据 取 得 方 式 必 须 符 合 法 定 程 序 给 予 了 我 充 分肯定 , 对 于不符合 法律 规定 的证据是 否 予以排 除以及如何 排除 , 但 则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 文 即 从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 几 个 相 关 问题 入 手 , 本 试 图在 现 有 研 究 成 果 的 基 础 上 对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进 行 探 讨 , 期 有 所 以
二 、 善我 国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的 必 要 性 完 我 国传 统 法 律 文 化 观 念 具 有“ 实 体 、 程 序 ” 重 轻 的倾 向 , 现 在 体
讼 法发 展 的趋 势 , 得 我们 借 鉴 。 值 三 、 毒 树 之 果 ” 否 排 除 “ 应 “ 毒树 之 果 ” 是 指 以非 法 方 法 收 集 的证 据 为线 索 , 用 合 法 方 , 再 法 收集 的证 据 。其 中 , 面 用 非 法 方 法 收集 的证 据 是 毒 树 , 面用 前 后 合 法 方 法 收 集 的 证 据 是 毒 树 之 果 。“ 树 之 果 ” 否 排 除 , 国做 毒 应 各 法 不 尽 相 同 。美 国 虽 然 通 过 判 例 确 定 了毒 树 之 果 的排 除规 则 , 但 又通 过 一 系 列 判 例 确 定 了 例 外 ; 日本 虽然 也 认 为 毒 树 之 果 不 具 有 可 采 性 , 附加 了十 分 严 格 的 条件 ; 国则 不 排 除“ 树 之果 ” 但 英 毒 的可 采 性 , 管是 普 通 法 还 是 成 文 法 都 采 取 排 除 “ 树 ” 但 食 用 “ 树 不 毒 , 毒 之果” 的原 则 , 型 的 例 子就 是 排 除 被 告 人 供 述 这一 事 实 并 不 影 响 典 从 该 供 述 中 发 现 的 证据 的可 采 性 。排 除 “ 树 之 果 ” 于 非 法 取 证 毒 对 行 为 来 说 , 疑 是 最 彻 底 的釜 底 抽 薪 的 治疗 方 案 , 问题 是 付 出 的 无 但 代 价 过 于 沉 重 一一 如果 对 “ 树 之 果 ” 予 以排 除 , 可 能 彻 底 堵 毒 也 有 住 了查 明 案 件 事 实 真 相 的 大 门 。 因此 , 国 对 待 这 一 问 题 采 取 非 各 常 审 慎 的 态 度 也 就 不 足 为怪 了 。 本 文 认 为 , 我 国 目前 现 实条 件 下 , 当借 鉴 英 国的 做 法 , 毒 在 应 “ 树 之 果 ” 应 当 排 除 。我 国 是 一 个 有 着 “ 实 体 、 程 序 ” “ 打 不 重 轻 、重 击 、 保 护 ” 统 的 国 家 , 察 收 集 证 据 的 能 力 和 手 段 还 不 十 分 先 轻 传 警 进 , 这 种 情 况 下 , 受 排 除 非 法 证 据 尚且 需 要 进 行 艰 苦 的 论 证 和 在 接 说 服 工 作 , 提 排 除 “ 树 之 果 ” 不 现 实 , 反 倒 有 可 能 欲 速 则 不 再 毒 很 相 达 , 建 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则 的基 本 目标 都 难 以 实 现 。 连 四 、 构 我 国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制度 的几 点 建 议 建 第 一 , 当废 除 针 对 非 法 言 词 证 据 重 新 取 证 的 规 定 。如 果 允 应 许 侦 查 机 关 或 检 察 机 关 针 对 非 法 证 据 重 新 取 证 , 实 就 是 间 接 地 其 利 用 了 非 法证 据 , 也 就 违 背 了设 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初 衷 。 这 第 二 , 检 察 机 关 移送 证 据 的运 行 机 制 要 精 密设 计 , 除 检 察 对 废 机 关 在 法 庭 审判 过 程 中移 交 证 据 目录 以 外 的 证 据 的做 法 , 是 有 但 利 于 被 告 人 的 证据 除外 。 第 三 , 于 补 充 侦 查 的证 据 , 当 经过 证 据 展 示 , 予 被 告 人 、 对 应 赋 辩 护 人 异 议权 。本 文 认 为 , 于补 充 侦 查 收 集 到 的证 据 , 察 机 关 对 检 应 当 向 辩 护人 展示 , 且 在展 示 的过 程 中 , 护 人 同样 有 针 对 证 据 而 辩 可 采 性 提 出 异 议 的 权 利 。 如 果 检 察 机 关 不 接 受 异 议 , 可 以 将 其 还 提交法院 , 由法 院 作 出 最后 的裁 决 。只 有 这 样 , 能 保 证 非 法 证 据 才 排 除 规 则 得 到 真正 实 现 。最 后 , 部 门 立 法 时 相 互 之 间 还 应 当 加 各 强衔接 , 以保 障 适 用 时 审 查 标 准 的统 一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一)非法证据何谓非法证据,《牛津法律词典》有个关于“非法获得证据”的词目,其释义为“通过某些非法手段而获得的证据”,我国《诉讼法大词典》列有“非法证据”的词目,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
非法证据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用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二是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
(二)国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现代国家均禁止非法取证。
对非法取证的主体的处理一般都通过实体法和内部的职业道德、纪律予以制裁。
对于言词证据,英、美、德、日、意等国均明确规定,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一律不能进入诉讼程序,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但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在程序上的处理则大相径庭,即便是同法系的国家,做法也各不相同。
下面介绍几个主要国家的做法。
1、美国,采取严格排除法。
即违反联邦宪法的有关规定获得的证据在审判时一律不予采纳,又根据“毒树之果”理论,用最初非法获得的证据为线索而获得的证据也同样在排除之列,但近些年来,面对日益增多的犯罪活动,美国开始放弃极端做法,增加了“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善意的例外”,之后又有了“独立来源”“公共安全”等例外。
2、英国,采取衡量采证法。
以公正原则为出发,授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是否维护了公正进行取舍。
法官的职责,一方面,“对于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不应就警察或起诉方获得证据的方式问题,对他们施加惩罚权力。
如果证据是非法取得的,可以按民法实行民事补偿;如果证据是合法取得的,但违反了警察行为准则,这是由警察当局去处理的问题。
”另一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女王诉桑”这一判例,确立在刑事审判中,如果初审法官认为证据不利作用超过了它提供证明的价值,那么,法官有不采纳这种证据的自由裁量权。
3、德国,采取部分排除法。
以宪法关于人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与“法治国家”的理念为基点,德国总的来说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具体适用时,法官对侵犯人的尊严和自由所取得的证据原则上予以禁用,只有对重大犯罪时才能有所让步。
美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启示
黑 龙 江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No 2 2 2 . 01
Jun l f e o g agA miirt eC deC l g f o t s n a o ra o i nj n d n t i ar o eeo li dL w H l i sav l P ic A
(u o 5 S N. ) m 9
美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启示
林博雯 , 谭家才
( 国天普大 学 比斯利 法学 院 , 美 费城 P 92 ) A112
摘要 : 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院在 审理具体案件 中创设的 , 非 但却对 日常的执 法行 为产 生了直接的影响。该规 则创设 以来就争论 不断, 更是有些刑事案件起诉 成败 的关键。美 国最 高法院解释说 , 如果没 有非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宪法第四修正案将会沦为一纸“ 空文” 。可以说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规则能对刑事案件 产生如此直接的影响。 关键词 : 事诉讼 ; 刑 非法证据 ; 除规 则 排
中图分类号 : F 1 文献标 志码 : 文章编号 :08— 96 2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一 16— 4 D T3 A 10 7 6 (0 2 0 O 1 0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 法院在审 理具体案件 中创设 的 ,
自创设 以来就争论不断 。美 国最高法 院解释说 , 如果没 有 非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 宪法 第 四修 正案 将 会 沦 为一 纸 “ 空 文 ” 。本文拟从该 规则 的历 史渊 源 、 … 排除程 序 、 围、 范 发 展趋势 以及对我 国的借鉴与启示等方 面进行探讨 。
进入房 间搜查 了书信等物 品。被告要求排 除警察违反其第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现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现南昌大学 陈曦一、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始创于美国,在1914年的维克斯诉合众国一案中首次出现,在1961年的麦波夫人诉俄亥俄州案后扩展到各州。
但在美国,该规则只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在民事诉讼领域一般不予适用。
而其他将非法证据排除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国家,逐渐发展并建立起适应其本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体系。
在我国,“客观性”和“关联性”是传统证据理论所强调的证据的基本属性,也就是说,只要是真实客观且与案件有关联的一切证明材料都可以成为证据。
而“合法性”,是随着理论的不断发展,才逐渐与“客观性”和“关联性”并驾齐驱,成为证据的三大基本属性之一。
将合法性纳入证据的基本属性,意味着增加了证据的构成要件。
在对证据材料进行检验筛选时,除了要看它的真实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外,还必须检验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是否具有“合法性”。
证据的基本属性加入“合法性”这一维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在质证环节不仅可以就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予以质辩,还可以依据“合法性”将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排除在法院调查之外。
而从法官的角度来看,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部分材料被判定为不能成为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官庭审阶段的任务负担。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历程(一)《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颁布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像这种以录音录像方式取得的,未征得对方同意的证据是不合法的,不能成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只有通过符合法律的方式获得的证据才可以当做证据来证明。
但在实务中,往往在对方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录音录像,才是最真实客观的。
如果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必然会导致其因为知道录音录像会成为当庭证据而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遮掩,阻碍有效信息的收集。
显然,《批复》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被偷拍偷录者的民事权益,但对于这条规定——“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允许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是有不合理之处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编辑本段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实体性规则,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
二是程序性规则,主要是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
包括具体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编辑本段法系比较作为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的美国和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的德国,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上,有诸多不同之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一)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度不同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采取强制排除主义。
而在德国的刑事司法中,采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相应性原则,或称权衡理论,法官首先确定所争论的证据的取得是否违反了法治原则,如果违反了,必须排除该证据的适用。
如果没有被排除,再由法官衡量各方面的因素,然后决定是否排除有关证据。
这招致了强烈批评,认为这样做只会让侦查机关心存侥幸,促使侦查机关为破获大案而不择手段,因为只要能够借非法证据破获更大宗的犯罪,则取证行为的瑕疵或非法将弱化,不会导致相关证据被排除。
(二)排除非法证据的目的不同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阻止警察在取证中的违法行为。
德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目的更重于保护个人权利和执法需要两者之间的平衡。
(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的方式不同美国以案例方式确立各种非法证据排除的方式。
德国以德国宪法为根据,具体的规则体现在其刑事诉讼法中,案例没有法律效力。
(四)搜查与扣押的关系不同在美国,如果搜查是非法的,则搜查后扣押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
而德国则把搜查和扣押分开来分析,即使搜查是违法的,也不必然导致通过该搜查行为所获得的证据被排除。
编辑本段适用范围(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1、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在美国,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包括信息)主要指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证据,它构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论、适用范围、例外及思考
关键 非法 司: 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 威慑
中图分 类号 : F 7 .2 文献标 识码 : 文 章编号 :6 2— 9 4 2 1 ) 1— 13— 6 D 11O A 17 9 9 (0 2 0 0 0 0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美 国刑事司法程序 的核 心条款 , 也是美 国刑事 诉讼 的基 本特 点 。该 规则 的 确立有着 自 身独特的历史过程 , 早在 18 77年美国 宪法及其修正案 中, 就以暗示或者明示的方式充分 表达了对政府权力的疑惧和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 最 初的美国人不信任政府 , 但是他们相信法律① 可 , 人们最初并没有把违反人权收集到的证据与证据 的可采性联系起来 , 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 除规 并 则。直到 11 年 Wek .U idS t  ̄ 中, 94 es v ne te 案 t as 非
一
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各州 , 对于此规则的各
种争论就从来没有平息过 , 同时该规则也在世界范
围内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元照英美法词典》 作出 的定义是 : 对 于 违 反美 国 宪 法 的 规 定 , 过 非 法 “ 通 搜查 和扣 押取得 的证据 , 庭 审 时不 得 采纳 。 在 在 ” 下文中, 将围绕该规则的原理 , 适用 以及限制展开 论述, 并希望我国法律界在此基础上 , 能够正确认 识 和构建适 合我 国 的规则 。
程。 非法证据排除规 则也不例 外。我 国在构建适合 自己的刑事 司法制度 中, 注重借 鉴美 国的经验 。希 望通过 分析 非法证 也
据排 除规则的产 生历史、 设置理论 、 适用范围和诸 多限制等 问题 , 为读者全 面勾勒 出该规 则的全貌 。 并在此基础上 , 希望我国 学术界能正确认识 该规 则并在未来建立适合于 自己的体 系。
浅析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宪法 第 4 修 正 案所 禁 止 使 用 的证 据 。然 而 非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到 底 是 宪 法规 定 的规 则还 是 法 官创 制 的规 则 在 美 国学 界 是有 争 议 的 。探 讨 的意 义在 于如 果非 法 证 据排 除规 则 是联 邦 最 高法 院依 据 宪 法 上 的规 定 所 制定 ,那 么联 邦最 高法 院 无法 放 弃 该规 则 的 使用 ,而且联邦议会也无法更改该规则 的内容。但要是属于法 官创 制 的规 则 ,不但 联 邦 法 院可 以放 弃 而 且 联邦 议 会 也 可 以更 改 其 内容 。Ma p p 一 案 ,联邦 最 高法 院 曾引 用说 明 “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则 构成 宪法 第 4 修 正案 与第 1 4 修 正案条 款 中的必 要部 分 ”。 联 邦最 高法 院于 1 9 4 9年 Wo l f 一 案判决 认 为州法 院 可以不 排 除非 法 收集 的证 据 ,所 以非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在州 法 院 不适 用 。 联 邦最 高法 院 与 1 9 5 2 年R o e h i n 一 案 中认为 州法 院仍 应该遵 循 非 法证据排 除规则排 除非法获取的证据 ,但是排除对象仅 限于用 极 端地 强 制 、暴 行行 为 获取 的证 据 。直到 M a p p一案 ,联 邦最 高 法院才放弃 Wo f判决 ,基于宪法第 4 l 修正案的内容要求,州法 院亦要 排 除非法 收集 收集 的证据 。 联邦最高法 院一再说明只有违反宪法第 4修正案 收集的证 据 ,包 括 所 衍 生 出 来 的证 据 都 要 适 应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在 L e o n一案 中,联邦最高法院表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 “ 司法创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以美国法的理论和判例为视角
以实现宪法第 四修正 案对 人 民的保障 。具体 言之 , 因为执 法人 员 违反宪 法规定取 得证据 , 目的无非 是要在法庭 上能够使用 其所搜 集 到的证据 , 如果此时在法庭上排除该证据 , 其实就等于限制 了执 法人员 违法取得证 据 的动机 , 到限制政法权 力和保 障人 民权利 达 的 目的 , 以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是 一 个 有 效 防 止 政 府 滥 用 权 力 的 所 机制 。此外历史经验也证 明刑事处罚 、 行政 惩罚 、 民事赔偿 都无法 有效遏止滥用权力 , 违反人民宪法权利 , 只有将非法取得 的证据排 除才是最有效的方式 。 综上美 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理论基础产生 了不 同的理论学 说, 那究竟何种 理论 学说是为该 规则的理论基础呢? 以下分述之 :
( ) 一 司法 正 洁 说 评 析
、
美 国非 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历 史 进 程
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最早 产生于 美国 。但 实际上 , 二十世 纪 在 之 初 ,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在 判 例 中认 为 违 法 取 得 的 证 据 资 料 不 违 美 反宪法第 四修正案 , 因此在审判 中不需要排 除。直到 11 年 , 94 美国 联邦最 高法 院在 Wek U i t e e neS t t a s案件 中首次 出现了非法证 据 排 除规则 , 将违反宪法第 四修正案规定 的搜查 、 扣押所取得 的证据 予 以排 除 , 否则等于 司法机关核准并认可 了违反宪法 的行 为。 尽管在 11 94年美 国联 邦最 高法 院规 定 了被 告人享 有重要 的 刑事权利 , 即非法 证据 应 当予 以排 除 , 其 并未 适用 于联邦 各个 但 州, 仅仅适用于 一些联 邦案 件。如 14 年 , 9 9 联邦 最 高法 院在 Wo l f v C l ao案件 中判决 , . o rd o 非法排除证据 只是适用 于联 邦法 院 , 各个 州并 没有 遵守的义务 , 也就是说警察 以非法搜查 、 扣押所取得 的证 据资料 , 以在各个州法 院中被采用 , 可 并不需要予 以排除 。此 一事 实延 续到 2 世 纪 6 年 , 0 0 联邦最 高法院通过判决 , 陆陆续续将 某些 被告享有 的一些宪法权 利规定适 用于各个 州 , 要求 各个州必 须统 适用, 学界称之为“ 正当程序” 变革 。也正是在这个 时期 , 邦最 联 高法院通过判例确认 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 于各个州 。16 年 91 联邦 最高法院在 Map O i一案 中 , p h o 通过对 宪法第 四修正案 和 正 当 程 序 的 规 定 的 解 释 , 翻 了 14 年 Wo v C la o 案 的 判 推 96 l . or 一 f od 决, 要求各个州 的执法人 员必须 以合法 的方 式取得证 据 , 不得 以违 法的方式取得证据 , 否者不 , 导作为法庭 证据使 用 。从此 之后非 法 证据排除规则 即正式成为美 国法之一部分 , 无论 是联邦法院 , 还是 州法院 , 都必须遵守 此法 则。 二 、 国 非 法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 理 论 基 础 及 评 析 美 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 于美 国法制 , 因此 , 深入 了解 美 国 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的理论基础 , 于我 国构建 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对 的理论基础具有重要 的借鉴作用 。美 国有关非法证据排 除规 则的
英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比较研究
英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比较研究摘要:英美两国虽然同属于英美法系,但是不同的价值取向使英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走上不同的发展道路。
在排除范围上,英美两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非法实物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和毒树之果存在较大差异。
关键词:英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英国与美国同属于英美法系,美国的法律受英国法律影响较大,其刑事法律与程序由英国普通法演变而来,并且保留了许多普通法原则。
但是数百年来,两国均遵循自己的发展之路,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美国没有照搬英国模式,而是独立创立和发展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包括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言词证据以及在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基础上获得的实物证据即”毒树之果”,英美两国对三类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不尽相同。
一、非法实物证据(一)美国在美国,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主要指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规定而取得的证据,即因非法逮捕、搜查和扣押所获得的证据。
美国对逮捕、搜查和扣押程序制定了详细具体的内容,如果未遵守这些程序规定就视为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以此得来的证据就要坚决予以排除。
违反正当程序获得的非法证据也在排除的范围。
所谓违反正当程序主要是指违反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的规定,第六修正案包含了被告人的五种权利,其中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就是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是指在诉讼的关键环节被告人有权得到律师的帮助,而不是意味着在诉讼过程的任何阶段被告人都能获得律师的帮助,这具有不可操作性。
如果在关键程序中被告人没有放弃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但是律师却不在场,那么在这些程序中获得的证据将被排除使用。
另外,违反了《联邦证据规则》第12条和第41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规定而取得的实物证据都在排除范围。
(二)英国英国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范围远不如美国那么广,在英国法律中,对被告及其私人场所进行搜查发现的证据是可以采纳的,而美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是此类证据完全不得采纳,即使最后证明被告有罪。
德国证据使用禁止与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研究
德国证据使用禁止与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研究非法证据的排除是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普遍关注的热点,也是颇有争议的问题。
德国与美国作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其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的设立和发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都有着丰富的经验。
通过对德国证据使用禁止与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将有助于我国合理设置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一、德国的证据使用禁止德国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是将判决建立在“真实”的事实基础之上,但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并不是刑事诉讼的唯一的、绝对的价值。
基于对个人权益的保障,法律禁止采用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或者禁止使用某些违反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这就是德国的“证据禁止”。
德国的法学家认为,“所有在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提出设有限制的法律规定都属于证据禁止的范畴”。
在德国的法学界对证据禁止的分类是有共识的,即将其分为证据取得的禁止和证据使用的禁止。
这种区分不仅仅是基于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的划分,同时,两种类型的证据禁止也是相互独立的,某些非法收集的证据可能会被使用,如非法搜查所得的证据有时会被采纳为证据,而某些用合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却不能在制作判决时被采用。
其中,证据使用的禁止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
德国证据使用的禁止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如果从简单的逻辑推理而言,违背了证据取得禁止的规定,所得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就应导致使用的禁止,但事实上德国的司法实践并非如此简单,一些违反证据取得禁止所得的证据可能被使用,而某些未违反证据取得禁止所得的证据却有可能被排除。
因此,德国证据使用禁止在理论上又被区分为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和非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以导致证据使用禁止的来源来划分的。
如果是违反法律关于证据取得禁止的规定而导致的证据使用禁止,就属于非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这与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类似;而对那些收集证据过程中并未违反证据取得禁止规则,基于保护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人权的考虑而禁止使用某些证据,则属于自主性的证据使用禁止。
资料—毒树之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毒树之果”原则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对遏制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保护刑事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有着进步作用。
美国联邦政府机构违反美国宪法规定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在审判中不具有证明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制度在新刑诉法中的明确确立便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同时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历史和理论上具有一脉相承的“毒树之果”理论的重要性也被凸显出来。
所谓的毒树之果规则,指的就是一旦第一手的证据(即树)被证实是非法收集的,任何来源于此的第二手或派生证据(即果)都不能采纳。
这个规则是基于这样的原理:因为最初的证据(原始的、一级的证据)收集手段是非法的,这种非法的“毒性”污染了随后的源于此的所有证据,即使随后的证据(衍生的、二级的证据)是合法取得的,仍是有毒性的毒果,应当予以排除。
第一百零六条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第一,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理念的缺乏。
在现代社会,设计诉讼程序的目的无非有两个:规制权力以保证其合目的运作;保障权利以维护权力相对人的自治。
[11]毋须讳言的是,在我国的法律制度设计、司法实践中,既缺少对权力的规制,又缺少对权利的保障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的确,惩罚犯罪是维持社会安定的一个必要条件。
然而,刑事诉讼本身并不应成为惩罚犯罪的活动,而应该是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活动。
刑事诉讼实际上是规范国家的侦查机关、控诉机关、审判机关的行为,确保社会成员不被无根据地搜查、逮捕,保证人民的财产不受无根据的扣押。
如果把诉讼行为当成惩罚行为,从理念上就会导致把搜查、扣押、逮捕当作惩罚行为,从而有可能以“惩罚犯罪”作为非法取证的理由。
而这一倾向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十分明显。
第二,政治体制的阻碍。
论辛普森案中的证据排除规则
论辛普森案中的证据排除规则1994年,辛普森杀妻一案震惊世界。
案件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经过了长达13个月的审判。
辛普森请其律师代理所有诉讼事宜,并聘请了被美国媒体称为“梦之队”的明星律师团队为其辩护,诉讼遵循缜密的诉讼程序和严苛的证据制度,最后辛普森被宣判无罪。
然而,在随后的民事诉讼中,辛普森难逃其责,被判处支付巨额赔偿金,虽然判决结果看似矛盾,但不管作为判决依据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差多远,在此案中,体现了程序正义。
辛普森之所以被判无罪是因为美国注重程序正义,是因为警方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违背程序法的情况并且案件无法排除有人栽赃的可能。
警方范了五个错误,其中有两个是致命的,这使得辛普森花了一个亿从全美国请来的七名重量级律师组成的梦之队律师团为他找到了翻身的契机。
首先,警方忽视现场勘查常识,由接触过犯罪现场的三名警察前去通知辛普森,使得在辛普森家里发现的血迹不能成为证据。
再者,警方未找到杀人凶器,不能直接证明辛普森就是杀人凶手。
其次,警方有种族歧视的嫌疑,曾多次称辛普森为黑鬼。
最重要的是,警方和原告方违背了美国法律的根本,警方涉嫌非法搜查,而原告方为使案件更加“铁证如山”,愚蠢地伪造了一双沾有辛普森和他前妻血迹的袜子,这使得辛普森在这场战斗中立于不败之地。
在此案中,我们看到了警察取证,就这个行为本身而言的重要性。
在整个案件的搜查取证过程中,几点小失误就可能令案件审判结果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辛普森之所以被陪审团宣判无罪,和警方取证过程中忽视现场勘查常识,违背程序公正的诉讼原则具有密切的联系,甚至可以说是警方的失误导致了案件的最终结局。
在此,我们不得不提在此案中涉及的,美国很重要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美国人说:“辛普森杀害妻子的鲜血连上帝都看见了,但法律没看见,所以辛普森无罪。
”美国有关机构调查显示,绝大部分美国人认为辛普森就是“杀人犯”,但同时认为,既然法院认定辛普森无罪,在法律上他就是无罪的,人们应该对司法判决保持尊重。
“毒树之果”规则
“毒树之果”规则“毒树之果”一词中的“毒树”指的是采取非法方式收集到的刑事证据,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进而获得的其他证据,则为毒树的“果实”。
树有毒,果实也一定有毒,此即毒树之果规则的直接含义。
毒树之果规则是美国证据法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且是美国所独有的。
它要求,违法收集的刑事证据不具有可采性,通过该证据进而收集到的其他证据原则上也应该被排除。
毒树之果规则源于1920年西尔弗索恩·伦巴公司诉美国案:联邦特工人员以违法手段扣留了被告所有的一些书籍和记录,但是被告随后获得了法院批准归还书籍和记录的命令。
特工人员在根据该命令归还这些书籍和记录之前,对其进行了拍照。
在审判中,控方根据这些照片要求法院对先前扣押的书籍和记录签发传票。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以非法搜查获得的信息为依据而签发的传票是无效的,因而否定了以传票获得的证据。
西尔弗索恩案件建立了这样一个规则:排除规则适用于违宪搜查所“污染”的证据,并且这种“污染”延伸至通过以非法搜查得来的信息为基础所获得的其他证据,即由非法证据所衍生的第二手证据也在排除之列。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使用“毒树之果”的概念是在1939年的纳多恩诉美国案的裁决意见中。
在该案中,被告纳多恩被指控有欺骗国内税收署的行为,而控方的主要证据就是执法人员通过非法的电话窃听记录下的被告与他人谈话。
初审法院判决纳多恩有罪,但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判,理由是该电话窃听录音不应采用为证据。
检察官换了个罪名重新起诉,但仍以该录音为主要证据,初审法院再次判决纳多恩有罪,但联邦最高法院再次毫不手软地推翻了原判。
联邦最高法院在其裁决中指出:一旦执法人员初始行为的违法性得到确认,被告就应该有机会“证明针对其指控的实质部分是毒树之果”。
根据这个规定,执法人员通过不合法的程序所取得的材料,均不得在审判中作证据使用,尽管这些材料有可能或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也就是说,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犹如毒番石榴树,而获得的证据材料犹如树的果实,尽管那果实既好看又好吃,但是其毒素会伤害机体—司法系统,因此司法系绝不可“食用”。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发展威克斯案——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审理威克思诉美国案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该案中,申诉人威克思(WeekS)是一个速递公司的雇员。
他被指控用邮寄的方式寄送彩票,违反了美国刑法第217条。
警察在被告人在的工作地点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了被告人,后来又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到他家里进行搜查。
在被告人没有同意开门的情况下,警察根据邻居的指点发现了被告人的钥匙,并以此打开了被告人的家门。
地方警察,后来是联邦警察搜查了被告人的房间,发现了一些信件和装有彩票的信封。
在联邦法院对被告人的审判中,当这些被扣押的信被提出作为证据时,被告方提出了质疑,理由是这些物品是非法搜查所得,是违反美国宪法第四和第五修正案的。
被告人请求法院发还这些文件、信件和其他被搜查扣押的物品,但审判法院没有同意。
后来,威克思向美国最高法院进行申诉。
大法官戴先生(Mr. JusticeDya)代表最高法院写出意见,认定:警察无证搜查和扣押被告人的信件和财产的行为违反了密苏理州的宪法和美国宪法第四和第五修正案。
搜查到的物品应当退还给被告人。
扣押和在审判中使用这些信件是错误的。
因为搜查是在没有搜查证和其他合法的理由下进行的,所以该搜查是违反宪法的。
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这些搜查到的证据不应当在审判中被采纳。
最高法院的意见中还写道:国家执行刑事法律的人员通过非法搜查和强迫供述的手段以达到将被告人定罪的目的,通常将被告人置于不经搜查证和逮捕证的活动中,这是违反由联邦宪法所保证的个人权利的,这种倾向不应当在法院的判决中得到庇护。
法院在任何时候都担负着维护宪法的职责。
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法院要求维护其基本权利。
这是对联邦政府及其机构的限制。
法院还认为:如果法院肯定了执法人员对被告人的家的非法进入就意味着司法判决首肯了这种违法行为,这如果不是公开地违反宪法关于保护人民不受非法行为侵犯的权利,至少也是很明显的疏忽。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与非法物证排除规则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与非法物证排除规则【摘要】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是美国司法领域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原则。
本文通过对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背景与内容、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起源与发展、非法物证的定义与形式、非法物证排除规则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以及非法物证排除规则对司法公正与规范的意义进行了探讨。
通过分析这些内容,可以更好地理解美国司法体系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并探讨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和重要性。
该文章对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意义进行了总结,并对未来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些启示。
这些法律原则不仅为保障个人权利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为维护司法公正和规范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非法物证排除规则、背景、内容、起源、发展、定义、形式、司法实践、公正、规范、重要性、启示、结语。
1. 引言1.1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与非法物证排除规则在美国司法体系中,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以及非法物证排除规则是保护公民权利和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法律原则。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公民免受非理性搜查和扣押的侵犯,强调了每个人的权利不受非合理搜查和扣押的侵犯。
非法物证排除规则则是一种法律原则,要求法庭排除通过非法手段或违法程序获得的物证,并且不得用于指控被告。
这两项法律原则的共同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在司法实践中,遵守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至关重要,以避免任意侵犯公民权利和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与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背景、起源、定义、形式以及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以及它们对司法公正与规范的重要意义。
同时也将探讨这两项法律原则的重要性以及对未来司法实践的启示。
2. 正文2.1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背景与内容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是美国宪法的一部分,是保护公民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
修正案的背景可以追溯到美国独立战争时期,当时美国殖民地居民遭受英国政府的滥用权力和非法搜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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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驳的例外
• 一些非法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但 可以用来反驳被告人,证明其前后陈述的矛盾,降低其可 被信任的程度。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188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Boyd v.United States判 例中。对涉及自我归罪问题首次采用了排除规则 • 1914年在Weeks v.United States判例中,联邦最高法院 运用证据排除规则否定了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确立了费 证据排除规则。 • 1920年,联邦最高法院在Silverthorne Lumber Co.v.United States案中扩展该规则的适用,不仅用该规 则派出了初级证据,而且也用于排除以非法取得证据为线 索而获得的派生或二级证据,并形成了后来的“毒树之果” 理论。 • 1961年,在Mapp v.Ohio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借助第4 宪法修正案明确宣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样适用各州 系法院。”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 2、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
• ⑴不得强迫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证,即回答法庭的询 问,如果他自愿放弃这个权利,则可以作证,即在法庭上接受交叉询 问; • ⑵在刑事、民事或立法听证的案件中,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其 受到刑事追究的问题; • ⑶警察及其他政府机构不得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或以不合法的、 超出权力的允许以获得自白或陈述; • ⑷进行询问的警察、法官或其他司法官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 行询问之前必须遵守米兰达规则,主要是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 权保持沉默和得到律师的帮助; • ⑸违反这些规则所取得的自白或陈述将被排除,不得用作对被告人不 利的证据。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 3、违反正当程序取得的非法证据的排除
• • • • • • 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某些辩认的程序; ⑵警察或检察官试图得到被告人有罪陈述的程序; ⑶第一次出庭; ⑷答辩程序; ⑸法庭审判前的听审程序; ⑹审判程的例外
特征
• 1、美国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在宪法中。 • 2、美国不仅排除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还排除非 法搜查和扣押等方法所取得的实物证据,扩大了 非法证据的范围。 • 3、美国队非法证据采取严格排除主义的同时,也 规定了若干例外情况。 • 4、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 5、美国非常注重违反正当程序取得的非法证据。 • 6、建立了“毒树之果”理论。 • 7、将搜查证的签发权赋予法官。
在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涵盖四种法律实施的官员进行的非法行 为:
• (1)非法搜查和扣押。
• (2)违反第四或者第六宪法修正案获得的供述。
• (3)违反第五或者第六宪法修正案获得人身识别证言。
• (4)“震撼良心”的警察取证方法。由此可见,美国不仅排除非法 取得 • 的言词证据,还排除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 1、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 • 逮捕并非取证行为,但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密切的关系:⑴在逮捕 的同时会进行搜查,如果逮捕不合法,则搜查所得的证据要被排除; ⑵如果逮捕不合法,在逮捕后,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了自愿 的供述,这种供述也会因为是“毒树之果”而被排除;⑶刑事司法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始于逮捕,包括沉默权、获得律师帮 助的权利等,如果在逮捕时违反任何一项权利,都有可能导致启动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后果。 • 不得将在下列情况下所取得的物品当作证据使用:⑴该物品是在没有 搜查证的情况下非法扣押的;⑵搜查证不符合格式要件;⑶所扣押之 物品不是搜查证上所指明的物品;⑷缺乏签发搜查证所必须具备的合 理根据;⑸搜查证之执行不合法。法官应当判定该动议有关的任何证 据是否合理。如果该动议被批准,该扣押之物品不得在任何听审或审 判中被采纳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