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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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188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Boyd v.United States判 例中。对涉及自我归罪问题首次采用了排除规则 • 1914年在Weeks v.United States判例中,联邦最高法院 运用证据排除规则否定了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确立了费 证据排除规则。 • 1920年,联邦最高法院在Silverthorne Lumber Co.v.United States案中扩展该规则的适用,不仅用该规 则派出了初级证据,而且也用于排除以非法取得证据为线 索而获得的派生或二级证据,并形成了后来的“毒树之果” 理论。 • 1961年,在Mapp v.Ohio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借助第4 宪法修正案明确宣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样适用各州 系法院。”
特征
• 1、美国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在宪法中。 • 2、美国不仅排除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还排除非 法搜查和扣押等方法所取得的实物证据,扩大了 非法证据的范围。 • 3、美国队非法证据采取严格排除主义的同时,也 规定了若干例外情况。 • 4、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 5、美国非常注重违反正当程序取得的非法证据。 • 6、建立了“毒树之果”理论。 • 7、将搜查证的签发权赋予法官。
在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涵盖四种法律实施的官员进行的非法行 为:
• (1)非法搜查和扣押。
• (2)违反第四或者第六宪法修正案获得的供述。
• (3)违反第五或者第六宪法修正案获得人身识别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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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震撼良心”的警察取证方法。由此可见,美国不仅排除非法 取得 • 的言词证据,还排除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 2、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
• ⑴不得强迫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证,即回答法庭的询 问,如果他自愿放弃这个权利,则可以作证,即在法庭上接受交叉询 问; • ⑵在刑事、民事或立法听证的案件中,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其 受到刑事追究的问题; • ⑶警察及其他政府机构不得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或以不合法的、 超出权力的允许以获得自白或陈述; • ⑷进行询问的警察、法官或其他司法官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 行询问之前必须遵守米兰达规则,主要是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 权保持沉默和得到律师的帮助; • ⑸违反这些规则所取得的自白或陈述将被排除,不得用作对被告人不 利的证据。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 1、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 • 逮捕并非取证行为,但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密切的关系:⑴在逮捕 的同时会进行搜查,如果逮捕不合法,则搜查所得的证据要被排除; ⑵如果逮捕不合法,在逮捕后,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了自愿 的供述,这种供述也会因为是“毒树之果”而被排除;⑶刑事司法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始于逮捕,包括沉默权、获得律师帮 助的权利等,如果在逮捕时违反任何一项权利,都有可能导致启动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后果。 • 不得将在下列情况下所取得的物品当作证据使用:⑴该物品是在没有 搜查证的情况下非法扣押的;⑵搜查证不符合格式要件;⑶所扣押之 物品不是搜查证上所指明的物品;⑷缺乏签发搜查证所必须具备的合 理根据;⑸搜查证之执行不合法。法官应当判定该动议有关的任何证 据是否合理。如果该动议被批准,该扣押之物品不得在任何听审或审 判中被采纳为证据。
善意指如果执行搜查、扣押的侦查机关本于善意相信自 己执行的行为是合法的,纵然事后确认该搜查、扣押行为 违法,则因此得到的证据不在排除之列,例外的可以被保 留下来。
• 反驳的例外
• 一些非法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但 可以用来反驳被告人,证明其前后陈述的矛盾,降低其可 被信任的程度。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 3、违反正当程序取得的非法证据的排除
• • • • • • 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某些辩认的程序; ⑵警察或检察官试图得到被告人有罪陈述的程序; ⑶第一次出庭; ⑷答辩程序; ⑸法庭审判前的听审程序; ⑹审判程序。
例外情况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适用于大陪审团审理 • 善意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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