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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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获得证据的合法性和适用性进行限制和排除,以保障诉讼公正、实现法律正义的一项重要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因非法证据导致的判决和裁定的不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律师的法律意识,纠正律师的不当行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形成和实施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探索和演变过程。

在此过程中,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和强化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加强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力度,更好地实现了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下面就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一些浅析。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适用于犯罪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对非法证据的获取、使用和适用进行限制和排除。

在犯罪案件中,对于非法证据的使用主要体现在对于刑讯逼供和非法搜查等手段获取的证据的排除,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合法性。

在民事案件中,对于非法证据的使用主要体现在对于违反证据收集规定和程序规定所获得的证据的排除,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涉及到证据的获取、保存、鉴定、运用等多个环节,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证据是否非法进行综合评判和处理。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和证据情况,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要求,对非法证据的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和排除,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主要包括临时性排除和永久性排除两种形式。

临时性排除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有争议的证据进行临时性排除,暂时不纳入证据认定范围,待相关争议得到解决后再确定是否采纳。

永久性排除是指对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的证据进行永久性排除,一旦被排除就不再作为证据使用。

在具体案件中,根据证据的具体情况和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对证据采取临时性或永久性排除,以确保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建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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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 第 2期 1
20 0 6年 3月
江 苏 警 官 学 院学 报
J OURNAl OF J ANGS POLI FI I U CE OF CER C OLLE GE
Vo . 1 No 2 12 .
M a . 06 r 20

作 者 简 介 : 晓莺 ( 9 5) 女 ,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2 0 沈 17 一 , 南 0 3级 法 律 专 业 硕 士研 究 生 , 京 ,1 03 南 209.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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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 06年第 2期
难” () 法 证 据 的 界 定 难 ;2非 法 证 据 的证 明 :1非 () 难 ;3非 法证 据 的排 除难 。] () _ 2 在我 国确立 和完 善非 法证 据排 除 规则 存 在 着 定 困难 , 十分 必 要 。 只有 充分 认 清 困难 , 出 却 找 原因, 才能更好 地逐步建立起适合我 国国情 的排 除规 则 。笔 者 认 为 , 生诸 多 困 难 的 原 因 主 要 有 产 几点 。 1我 国法制一 向“ . 重实体 , 轻程序”刑事 司法 , 也不例外 。 刑事诉讼法 》 2 《 第 条规定的我国刑事 诉 讼 法 的任 务 是 “ 证 准 确 、 时 地 查 明 犯 罪 事 保 及 实, 正确应 用 法 律 , 罚 犯 罪 分 子 , 障无 罪 的 人 惩 保 不 受刑 事追 究 , 育公 民 自觉遵 守 法律 , 极 同犯 教 积 罪行为做斗争, 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 保护公 民的 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 、 民主权利 和其他权 利, 障 保 社 会 主义事业 的顺 利 进行 ” 。这 一 规 定 中“ 罪 事 犯 实” 而非“ 案件事实” 的表述 似乎 暗示案件事 实就 是 犯罪 事实 。这 在一定 程 度 上可 能 导 致 办案 人 员 主观上 先人 为 主地认 为凡 犯 罪嫌 疑 人 就 是犯 罪 行 为人 , 因而从一开始就 有可能 违反 了无 罪推定的 原则。 2我国的刑 事 司法 体制 与政治体 制密切 相 . 关 。一是在宪法上 , 法院和检察 院受政治组织 的 领导, 政治组织在各级政府层次上可 以通过 人事 调配、 物质 分配 、 观 决 策及 案 件 的调 查 和 讨 论 等 宏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和完善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和完善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和完善作者:白莹来源:《商品与质量·消费视点》2013年第05期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的一个核心问题。

这个规则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后来各国大多承认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于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领域初步确立起来,但这一制度仍存在缺陷,完善我国相关制度势在必行,从而在我国真正实现人权保障,程序公正,进一步加快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建议一、非法证据的界定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是法官据以判案的基础。

何为“非法证据”,从表面上看即是非法获得的证据。

但是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理论界对非法证据的概念众说纷纭,,不同概念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我国《诉讼法大辞典》对“非法证据”的是这样界定的: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

我认同这一说法,我认为“非法证据”应从广义上理解,即任何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都是非法证据,而不纠结于搜集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本文以下内容均表示这一内涵。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运用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初步确立,《刑事诉讼法》明文禁止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然而非法取证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却仍大量存在,究其原因:1.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规定不全面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而这里边所指的证据仅仅是言辞证据,而不包含其他类型的证据,这样使非法证据规则的使用效果大打折扣。

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其他证据,即“毒树之果”,我国法律对其效力没有相应的规定,以至于司法实践中对衍生证据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有的司法机关将其排除,也有的司法机关对其效力予以认可。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效力规定操作性不强新修订刑诉法只是很笼统地规定禁止以非法的手段获取证据,同时,要求侦察人员必须要依照法律程序严格地去收集证据。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构路径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构路径

英国 也有类 似的 规定 , 9 4 颁布 的 《 18 年 警察 与刑事 证据 法》 据 。以刑讯 逼供 或者威 胁 、 引诱 、 欺骗 等非法 的方法 收集 的犯罪 中规 定若 果有证 据 证 明供 述 是或者 可 能是警 察通 过其他 任 何有 嫌疑人 供述 、 害人陈 述、 被 证人 证言 , 不能作 为指控犯 罪的根据 。 ”
出来 的证 据 西方 证据 理论 中所 称的 “ 树之 果”是 否存在 效 毒
所 谓非 法证据 , 名思 义就是不 为法律所 允许 而收集 和得到 能够 证实犯 罪嫌疑 人 、 告人有 罪或 者无 罪 、 顾 被 犯罪情 节轻 重的 各 的证据 。 那么这 样 的证据 能 否作 为证 明案件 事实 的依据 而被 法 种证据 。严 禁刑讯 逼供 和 以威胁 、 引诱 、 欺骗 以及其 他非 法的方 庭在 审判 案件 中所采 纳 ,就涉 及 到一个 国家 的刑 事司法 理 念 问
明 国家所接 受 ,规定 上升为法 律层面 , 这 认 未能使 其列入 《 刑事诉讼 法》 从而 使其具有
对人 权的 保障 应该 是第 一位 的 法 治 的本身 就是 在构 建一 种社 绝对 的刚性 效 力 。这 种法 律上 的漏 洞使 得侦 查机关 在 办理 具 体
有规 矩 , 不成方 圆 ” 很多 时候 , 。 程序和 手段 的公 正 比实体上 的公 其根本 原 因还 是立 法上的模 糊给 了办案机 关规避 法律 的借 口。
正 更为重 要 。
2 非法取 得的 实物证 据 和采用 非法手 段获取 的证据 所衍 生 .
二、 我国对 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则的相 关立 法
联邦最 高法院通 过对“ 兰达 诉立利 桑那州案 ” 米 审理所 确立 的“ 米 非法 的方法 收集 证据 凡 经 查证确 实属 于采用 刑讯逼 供或 者威

浅析我国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困境

浅析我国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困境

鉴于我国 已经签订了相关 国际条约, 比如 1 8 年 9月加入联合国《 98 禁 化之 中对 自己的称谓往往是谦虚的甚至是贬 低的, 自称为“ 鄙人” 自 ,
止酷刑 公约》 等。根据“ 诚实 守信” 的国际法准则 , 对于条约中未声明 己的妻子为“ 拙荆” 自己的住宅称为“ , 陋室” 。中国人很看重的是“ 别 保 留之条款 , 包括有 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相关规定, 我国只有遵 守 人如何看我” 通常在人 与人 的关系中确定 自己的位置 。中 国传统文 , 培养群体人格 , 在家族 、 血缘之中来寻找 自己的安身 与执行 的义务 。 因此 , 国在 即将进行 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确立非法 化强调约束个人 , 我 证据排 除规则是毋庸置疑的 。 但是基于我 国的国情, 我们在构建此规 立命之所在 。我 国传统文化历来重视的“ “ 实际上是 以天下为 忠” 孝” 则时面 临着诸 多困境 , 本文就此 问题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
们认为个人权利是 与生俱来的, 且不受非法剥夺, 其中以生命权 、 良性运转 的有力保证 。控辩双方 的积极主动 与平等对抗通过交叉询 自由 权和财产权最为基本 . 不能以牺牲少数人的重要权利来实现所谓的社 问这一探究事实真相的最佳装置营造了探究真相 的良好氛围, 使得非

归依 的人格 。 明我 国传统文化是群体的利益绝对高于个人的利益 , 表

法律文化对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约
个人 的个性 、 尊严与价值都是微不足道的 人们普遍对政府的权力抱
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 是文化的子系统, 主要指 有很 高的信任感和依赖感 , 了获取生存的安全, 为 人们宁愿付 出牺牲 人们往往对之表现 出极大的 “ 内化 在法律 思想 、 法律 制度 、 法律 设旌 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 并 自由和权利 的代价 当犯罪行为发生 时, 在精神和 原则上 引导或制约它们发展 的一般观念及价值系统。 我们 憎恶和恐惧, ” 普遍关注的仅仅是案件是否侦破 、 罪犯是否受到惩罚, 至

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J a o I e h iA ru u l , ySc l cne di )  ̄m l fn r ,  ̄ a gcl r 、 t oi i c i n n 5 ' i taU e ( aSe E t o
2 1 年第 3 ( 1 卷 总第 5 期) 00 期 第 2 1
疑人 、 被告人是被 国家专 门机关所 追诉 的对象 。尤其 是在侦查
正案关 于禁 止非法搜 查与扣押 的规 定 、 五修正案关 于不得 强 第
迫被告人 自证其 罪的规 定 ; 国基本 法第 1 至第 2 德 条 O条 中体 现 的“ 法治 国家程序原则 ” 的规定 ; 国《 法 人权宣言 》 7 第 条关 于
对人权 的尊重 和保护 是现 代 法治文 明 的集 中体现 。在各
不可忽视 的作 用。本 文试 图通 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有关基本 问题 的探讨 , 出在 我 国设立非 法证据排 除规 则意见和 提
构想, 完善我 国的刑事证据制度提供 一些参考。 为
关键词 : 刑事诉讼 ; 非法证 据 ; 除 排
中 图分 类 号 : 9 52 1 2 .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9 4 5 (0 0 0 -0 2 - 0 10 - 4 82 1 ) 3 0 9 3
非法证据排 除规 则在世 界 范围 内得 以普遍 确 立 , 这是 由 其所具 有的多方面 的价值 与功 能所 决定 的。具体而 言, 表现在
三个方面 : 一是保 障人权 ; 二是维 护法治尊严 ; 三是促进案件 实
体 真实 的发 现 。
1保 障 人权 .
权, 各国元 不在立法 中对 国家机 关 的权 力进行 了规 范和制约 。 这 种制 约有 时来 自于 宪法 性 的文件 。如美 国联邦 宪法 第 四修

论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论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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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第 5期 第1 4卷 ( 第 5 总 2期 )
贵 州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o i h u P l e Of c r Vo a i n l C le e o r a f Gu z o oi f e c t a o l g c i o
e i na i g il g l v de c ;r l f r so i g a d eme y n e e t d v d n e lmi tn le a e i n e u e o e t r n n r d i g d f c e e i e c . Ke y wo ds a mi i ta i e a ui l g e i e c ; e i n to r l r : d n sr t l ws t l a v ;i e l v d n e lmi a i n u e
所谓证据原则 , “ 是 有关 证 据 的 收集 与 运 用 的 基 本 原理 和 一般 准则 。” 它 具有 抽 象性 和概 括 性 , 确 嘲 是 立 具体 证据 规则 的前 提 和基 础 义 。从这 个意 义上 说 , 原则 就是 “ 规 则 的规 则 ”。为利 于 区分 , 我们 可 以将证 据 原则 分 为两 种: 即公 理性 原则 与 政策性 原 则 。 者 是指 反映 司法 证 前 明一般 规律 的原 则 ,也往 往 是各 国证 据 立法 中普 遍 采 用 的原 则 。后者 是指 反 映特 定 国家 和社会 价 值取 向的 原 则 , 不 同 国家根 据其 文化 传统 、 值 观念 和 社会 需 是 价 要 确立 的原 则 。如无 罪推 定 原则 、 严禁 酷 刑原 则 、 法 非 证 据排 除原 则 、 当事 人 主义 和职权 主义 原 则 、 法定 证 明 或 自由心证 原则 等等 。 在世 界 各 国的证 据法 中 , 证据 原

试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试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诉 讼 权 利 为底 线 , 以保 障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为 即 基 础 。另 一 方 面 ,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要 以 有 效 控 制 重 大 违 法 侦 查 非
行 为 为 限 度 , 侦 查 取 证 行 为 的违 法程 度 加 以 区 分 , 排 除 由重 大 对 只 违法侦查行为所获得的证据 。 二 、 国刑 事 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的 模式 我 纵 观 国 外 的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主要 有 三 种 模 式 : 是 美 国 的 一 “ 制 排 除 ” 式 , 则 上 要 求 侦 查 活 动 中 非 法 收集 的一 切 证 据 都 强 模 原 要 予 以 排 除 ; 是 加 拿 大 的“ 量 适用 ” 式 , 权 法 官 综 合 各 方 面 二 裁 模 授 情 况 本 着 “ 本 正 义 ” 则 裁 量决 定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与 否 ; 是 英 国 、 基 原 三 德 国等 采 用 的 “ 制 排 除 ” “ 量 适 用 ” 结 合 的 “ 重 适 用 ” 强 与 裁 相 双 模 式 , 既 规 定 在 一 些 情 况 下 必 须 适 用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授 权 法 它 又 官 在 一些 情 况 下裁 量 决 定 是 否适 用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在人 权 保 障理 论 和 违 法 控 制 理 论 的 基 础 上 , 国 日前 发 布 了 我 《 定 》 它 与 我 国现 行 《 规 , 刑事 诉 讼 法 》 有 关 司 法 解 释 相 结 合 , 同 和 共 确立 了我 国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我 国 的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模 式 类 似 于英 国 、 国等 国 所 采 用 的 “ 制 排 除 ” “ 量 适 用 ” 结 合 的 德 强 与 裁 相 “ 双重 适 用 ” 式 。“ 制 排 除 ” 式 要 求 法 律 法 规 对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模 强 模 做 出各 方 面 的详 尽 规定 , 相 对 稳 定 的成 文 法 与 发 展 多 变 的社 会 生 但 活相 比具有 滞 后 性 。而 且 目前 我 刑 事 侦 查 尚未 达 到 能 全 面 适 用 非 法证 据 强 制排 除规 则 的 水 平 。 而 “ 量 适 用 ” 式 将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裁 模 的权 利赋 予 法 官 , 这对 法 官 的职 业 素质 和 整 个 社 会 的 法 治 化 程 度 要 求 很 高 。 目前 我 国法 官 能 力 和 素质 参 差 不 齐 , 社 会 的 法 治 理 念 也 全 有 待 提 高 。 因此 , 者认 为 “ 制 排 除 ” “ 量 适 用 ” 结 合 的 “ 笔 强 和 裁 相 双 重 适 用 ” 法证 据 排 除模 式 符 合 我 国 目前 的司 法 实 际 , 有 可 行 性 。 非 具 三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 中的 肯 定 性 因 素 《 定 》 施行 是 我 国确 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 重 要 标 志 , 规 的 其 主要 包 括 实 体 性 规 则 和 程 序 性 规 则 两 方 面 的 内容 。具 体 而 言 有 以 下几方面要点 :

谈对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理解与适用——以修正《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谈对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理解与适用——以修正《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些收集 、 提供 证 据 主 体 不合 法 的证 据 , 内容 不合 法 的证 据 , 现 形 式 不 合 法 的证 据 , 然 不 是 合 法 证 据 , 也 表 虽 但
不 属 于 刑 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则 所 要 论 及 的 非 法 证 据 由此 不 难 看 出 。刑 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所 要 论及 的非
保 障 人权 的需 要 , 又要 兼 顾 惩 罚 犯 罪 的 目的 ; 要 追 求 既
实 体 正义 和程 序正 义 的实 现 .同时又 要 节约 司法 资源 , 提高 司法 效益 : 既要 通过 非 法证 据排 除 规则 的设 置化 解 社 会 矛盾 . 又要在 制 度设 计上 充 分考 量 本 国 国情 而有 所 创 新 非 法证 据 排除 规则 的确 立 绝不 意 味着 侦查权 力 的 弱 化 , 一 点 从 修 正 《 诉 法 》 有 配套 设 立 沉 默 权 制 这 刑 没
利 。为 此 , 国采 用 严 格 排 除 法 . 有 “ 外 ” 规定 但 美 虽 例 的
程 . 适 用 应该 在 统 一 认 识 的 基 础 上 . 其 以更 加 完 善 的排 除程 序 确 保该 规则 正 确 实施 . 障 司法 公 正 保

适用 很 少 . 格 排 除 非法 证 据 的立 场 没 有松 动 但 从 我 严
( ) 国确 立 的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中 的非 法 证 据 一 我
并 非 广 义 的 概 念
刑 事 非 法 证据 排 除规 则 中的非 法证 据 是 狭 义 的 非
法 证据 , 即指 在 刑 事诉 讼 中 , 查 人 员 、 察 人 员 、 判 侦 检 审 人 员 违反 国家 宪 法 和 刑 事诉 讼 法 关 于 收集 证 据 应 遵 守 之 原 则 、 序 、 限 的 规 定 , 犯 当事 人 的权 利 而 取 得 程 权 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运用论文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运用论文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运用摘要:证据规则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然而,综观我国三大诉讼法法律体系,却发现刑事诉讼中根本没有关于证据的专门规定,更别提非法证据了。

直至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通知,才弥补了刑事诉讼在这方面的立法空白,从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

下面笔者拟围绕该《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剖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我国的运用情况,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进一步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非法证据一、2010年《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出台背景任何一项立法的颁布,背后都有其深厚的理论支撑和现实土壤。

2010年6月30日《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人们的期待中公之于众。

笔者经过分析,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之所以会出台此项规定,主要是以下两方面的考虑:1、立法背景综观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我国没有明确的证据法。

现行诉讼法中虽然设有专章规定证据制度,但有关证据规则的规定仅仅是粗略的框架性规定,许多细节方面没有涉及。

具体到三大诉讼领域中,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还能够找到关于证据的专门规定,尽管其中关于非法证据的规定也是少之又少,原则又原则,但到了刑事诉讼中领域,却连这样的专门规定也没有,更谈不上对非法证据的概念、排除规则、法律后果等具体加以规定。

(1)在民事诉讼中,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此前,也有过专门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的重要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这一基石的体现,其作用在于确保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迁,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该制度要求,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因素,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但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等方面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和排除存在困难。

2. 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

3. 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主要依赖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和辩护人的申请排除,但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部分非法取证行为难以被发现和纠正。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1. 完善法律规定:应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规定进行完善,明确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统一司法认定标准:各级法院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统一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确保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一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美国,自产生以来,因其在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方面的贡献颇为显著,备受各国推崇。

许多国家将其内化到本国法律当中。

而中国现行法律中有关非法证据的规定几乎为空白,且缺乏可操作性。

本文以刑事诉讼法为基础,论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非法证据界定、价值、存在问题及其在我国的构建设想。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概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the exclusionary rule of unlawfully obtainevidence),是指对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不被采用,应排除在证据之外。

排除规则在美国一般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侵犯公民第四修正案的宪法权利而实施的搜查、扣押所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不得作为证据采纳;在英国,排除规则是指如果证据的采纳将对审判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那么法官应行使裁量权将其排除。

我国没有完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没有定义。

二、关于刑事非法证据的界定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对刑事非法证据最为明确的界定。

但是笔者认为,刑事非法证据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出现的,其类型理应包括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收集主体不合法,收集程序或方法不合法四种。

完备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首先应当建立在明确的界定和区分上,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做出如下延伸和完善:(一)内容不合法的证据内容不合法的证据只能是一种证据材料,由于该证据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没有事实上的证明能力,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其表现形式、取证人员、取证程序合法,也不能作为证据采用,应予排除。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主要作用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来源于非法途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管该证据对被告人有多大的利益。

该规则还规定,获得的所有证据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如果证据来源于非法手段,那么这些证据被认为是非法的。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仅因为证据可能是真实的而以任何方式使用它,因为证据的来源是违反法律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的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确保被控告人和其辩护人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

如果证据得到了非法手段的获取,那么,无论其对被告人是否有利,都不应该作为证据使用,以避免因非法证据的使用而侵害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2. 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可以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

如果在任何情况下,法院使用非法证据来做出判决,那么这将导致司法不公正和非法,并将危及我们整个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防止非法手段用于收集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可以防止非法手段用于收集证据。

如果非法手段能够用于收集证据,那么就会为未来的未经授权的调查和可能被要求提交的证据打开大门。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需要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保护我们的权利和自由。

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维护司法公正性方面有重要的作用,但它也有其局限性:1. 在实践中存在困难在判断证据是否非法时,经常存在困难。

有些证据可能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但是在法院的审理中,却很难确定其是否是属于“非法证据”。

2. 证据缺失在某些情况下,非法证据是唯一的证据,如果排除该证据,则会导致证据不足,从而影响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3. 证据来源不确定四、结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保障之一。

小议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小议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 6卷 第 1 期 21 0 0年 3月
河 南工 业 大 学学报 ( 社会 科 学版 ) Jun l f n nU i r t o e h ooy S c l ce c ) o ra o a nv sy f c nlg ( oi i e He e i T aS n
Vo . No. 1 6, 1
M . 01 r2 0
文章 编 号 :6 3—15 ( 0 0 0 0 8 0 17 7 1 2 1 ) 1— 0 3— 3
小 议 我 国 的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胡 晓 伟
( 州大 学 法 学 院 , 南 郑 州 4 0 0 ) 郑 河 5 0 1
摘 要 : 法证据 排 除规 则作 为 国际通行 的一 项刑 事 准 则 , 非 在保 障人 权 和诉 讼公 正 方 面都 发 挥 着 重要 的作 用 , 合 国公 约等 国际文件 及世 界 各 法律 发 达 国 家均确 立 了非 法 证据 排 除 规 则 。我 联 国刑 事法律 禁止非 法取 证 , 对非 法取得 的证 据 的 效 力规 定尚有 欠缺 , 完善 的 非法证 据排 除 但 与 规 则 的构 建还 有差 距 。从我 国立 法及 实践状 况 出发 , 非 法证据排 除的相 关 问题进 行 了阐释 。 对 关 键词 : 法证 据排 除 ; 非 制度 缺 陷 ; 完善措 施 中图分 类号 : 9 0 0 D 2 . 文 献标识 码 : A
收 稿 日期 :0 9一l 20 2一l 5
从 司法实 践 与 实 际效 果 上看 , 国法 律 及 相 我
关 司 法解 释对 于减 少非 法 取证 所起 作用 甚微 。其
制 度缺 陷 主要 表现 在如 下 几方 面 。 首先 , 刑事 审 判 前 程 序 相 关 制 度 的缺 失 。 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我国刑事立法乃至司法之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制并非是十分完善的,其缺失和不足仍然是严重的,这反映了我国证据制度的滞后性和程序公开的刑事理念根基的薄弱,反映了立法和司法人员在实现真实,控制犯罪与权利保障、程序正义价值寻求中的两难选择,本文尝试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提出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确立的构想非法证据的采信,对实现国家刑罚权益,控制犯罪无疑是十分有益的,但它往往是以牺牲国家法律确立的秩序和宪法保障的个人权利为代价的。

我国证据法律规范的不足及其自相矛盾的窘境也急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补充与调整。

我国数十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光有来自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是不能缓解公民权利屡屡遭受侵害的客观现实的,没有程序性救济措施,没有给违反程序的非法取证行为以规制,让其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则公民的权利形如虚设,司法正义就成为一句空话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与完善,已成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不能回避的问题。

为了正式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认为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是顺应潮流,与一切先进法律文化相趋同原则。

二是努力寻求价值冲突之间的利益平衡,追求最大限度地满足实体正义与程序公正的需求,避免价值取向单一的趋向。

二、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的几个问题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特征之一,证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这是对证据来说转化为证据的人为条件限制,也是人们认识和掌握诉讼规律的反映。

证据的合法性才能保证诉讼的程序公正,并有效地树立司法权威。

为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取证主体、取证的方法、手段、证据的形式等方面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凡符合规定得到的证据就具有合法性,否则就为非法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是否需要一律排除,如何进行排除,这就是证据排除规则所要解决的问题,(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涵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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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比较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模式因为民主法治思想的不断深入人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日益强调民主和人权的法治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事物发展的好与坏,只有经过与同类事物的比较才能有所鉴别,只有互相学习对方的所长才能共同发展。

司法的进步也是如此。

要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获得长足的发展,不仅要立足国情,总结经验,研究法治比较发达国家在该制度上的建设情况,取其精华,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含义在我国古代刑讯一种合法的审讯手段,是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的最有效途径。

然而,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以及人权保护思想的深入,通过刑讯手段所获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被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

非法证据排除,是针对侦查机关违法取得的证据,宣布其没有作为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能力,从而使侦查机关不能享受违法得来的成果。

?P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质上是一个程序规则。

侦查机关作为维护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其本身也应该守法,这样才能体现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

以侦查机关的合法侦查行为去对付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才是实现正义的正规途径。

二)英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模式分析众所周知,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自然,普通法就成为英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依据,还有一部分是来自于成文法的规定。

在这里,主要分析成文法对英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影响。

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1984 年颁布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该法第76条规定:“在任何公诉方计划将被告供述作为本方证据提出的诉讼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证据是或者可能是通过以下方式?Q获得的,则法庭不得将该供述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而采纳,除非检察官能够向法庭证明该供述并非以上述方式获取,并且要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 ?R第78条规定:“在任何程序中,法庭可以拒绝将审查官据以做出指控的证据予以采纳,如果它在考虑到包括收集证据情况在内的所有情况以后,认为采纳这种证据将会对诉讼的公正性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它采纳为证据。

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兼论检察机关的适用

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兼论检察机关的适用
国刑 事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的构 建 , 检 察机 关如何 适用 该规 则作 相 应 阐述 。 并对 关键 词 非法证 据 刑 事诉 讼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可 采性规 则 刑事 立法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 9(0 90.6-2 10 .5 220 )80 70
我 国刑事 立法 与司法 活动 中长期 盛行着 “ 重实体 、 轻程序 ” 的 证 言、 害人 陈述三种 类型 , 国外 司法 实践 相 比较 , 非法取 得 被 同 对
法律观 念 , 这种 观念 与人 权保 障 、 序正 义思想 的缺失相 联系 , 程 成 的 实物 证据 、 非法 证据所 衍 生的证 据 是否 排 除 , 国没有 确立排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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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非 三 据 排 除规 则 的构 建 去证
兼论检 察机 关的适 用
杨 芹
摘 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 则是确保刑事证据证明正 当性的一种证据可采性规则.我 国刑事立法与 司法活动中长期盛行着 “ 实体 、 序” 法律 观念 , 种观 念 与人权保 障 、 重 轻程 的 这 程序 正 义思 想 的缺 失相联 系, 成为 阻碍我 国法律 现代 化 的主要 原 因 . 证据立法的滞后,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性缺位 , 是这种法律观念、 法律思想在制度层面的强烈体现 .作为刑事法治的 试 金石 , 法证据 排 除规 则在 我 国 的构 建 具有极 其重 大 的历 史和 现 实意 叉 。本 文将从 国内外 立法 、 非 司法 实践 的角度 探讨 我
忍 、 道或 有辱 人格 的待 遇 或处 罚公 约》 在禁止 以酷 刑等 手 不人 , 并

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20当代思潮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证据的概念以及它的特征。

证据是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刑事的证据体现出三个基本的特点。

第一个是它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收集到的证据不仅要遵守法律程序,而且要符合法律形式。

必须经过法庭质证。

刑事证据的第二个特点是相关性。

相关性指证据必须和案件的事实情况有客观联系,与本案没有关系的事实或者信息,不能作为犯罪行为人进行犯罪的证据。

客观性是它的第三个特点。

客观性是说证据必须是客观的,它不应该受他人的主观意志的影响。

非法证据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的概念。

非法证据,是指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不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者说是通过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

它可以被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地说,它指由不合法的主体提供和搜集到的证据,狭义的非法证据的的概念说的是得到的证据是用合法的手段获取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手段得到的证据进行排除的称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按照原则来说,法院是不接受不合法性质的证据的,因为它没有合法的证据具备的证据能力。

非法证据排除不仅要排除非法口头上证据,也要排除不合法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定罪影响甚微。

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实质和过程。

然而,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即使法院排除非法证据,一些情况下是受物质的影响。

如果排除非法证据起着关键作用的信念,法官会问原告采取其他证据补充,以便进一步提高控方的证据链。

即使排除非法证据,它不会影响最终的定罪和量刑的被告。

因此,应用程序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对案件处理结果影响非常小。

非法证据排除有难度。

非法证据的排除困难与人们的司法观念滞后有关。

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普通人的观念仍然倾向于追求实体正义,对非法证据的容忍带有功利色彩。

从社会大众对涉黑案件和冤假错案的完全不同的态度可以看出,在以前的案件中也可能存在酷刑,但普通人却能容忍这种程序上的缺陷。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我国的构建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我国的构建

由, 不允许用虐待 、 疲劳战术、 伤害身体、 服用药物 、 折磨、 欺诈或者催
禁止 以刑事诉讼法不准许的措施相威胁, 禁止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 相许诺 。( 有损被指控人记忆力、 二) 理解力的措施 , 禁止使用 。( 三) 禁令所获得的陈述, 即使被指控人同意, 也不允许使用。因此 , ” 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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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非法证据排除规 则及其在我 国的构建

摘 要



张邦铺
非法证 据排 除 涉及到控 制犯 罪与保 障人权 并重 , 司法 实体 真 实与程 序正 当的价值 趋 向 、 国家权 力与公 民权 利 冲突 构建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90—8一1 10-5 220)636O
3 规定: ( “ 一)对被指控人决定和确定 自己意志的 自 条规定 :审判人员、 “ 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收集能够 法典》第 16条 a
证实犯罪嫌疑人 、 告人有罪或无罪 、 被 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
高 人 民检 察 院在 ‘ 民检 察 院 刑 事诉 讼规 则》 25条 中规 定 :严 禁 人 第 6 “
三 、 国 设 立 非法 证 据 排 除 规则 的构 建 我 ( ) 善诉 讼 法的 有 关规 定 一 完
从非法获取的被告人供述来看 , 要设置基本 的配套制度。 如证 明 责任分配制度 , 把被告人供述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赋予侦查机关; 律师
确立禁止非法证据进入诉讼程序原则 。《 刑事诉讼法》第 4 .3 24 -
在我国 目前相关的司法解释中, 仅对对非法取得的 口供 已经明确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我国的构建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我国的构建
认可。
1保 障 人 权 . 人 权 , 简 言 之 , 是 指 人 基 其 为 人 的 属 性 而应享 有的权利 和待遇 。对人 权的尊 重和保 护是现 代法治文 明的集 中体现 。在各个 领域 的 人 权 保 障 中 “ 讼 人 权 保 障 更 主 要 地 指 个 诉 人 人 权 ( 非 集 体 人 权 ) 保 障 , 具 体 而 言 就 而
3 毒 树 之 果 .
关键 词: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价值 分 析 :制 度 重 构

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 法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 起 源 一 非

在美 国法律 中, “ 法证据 ”的英文 是 非
“ v dn e 1e a lo t ie e i e c i l g l y b a n d”, 意 为 非
中。

论 非 法证 据第 五 修 正 案 的 规 定 所 取 得 的 被 告
人的 陈述 。和违 反美 国联邦宪 法第 四修正案 所取得 的实物证 据一样 ,违反 美国第 五修正 案所取 得的非法 言词证据 也实行 自动排 除 , 对此法官同样不享有 自由裁量权。
一 一
毒树之 果是 指以非法 取得 的实物证 据为 线索取 得的其他 证据或 以非法 取得的 言词证 据为线 索而取得 的其他证 据 。美国对毒 树之 果实行 自 动排除 。 (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 美 国对 非法证 据实行 自动排 除方式 ,法 官不享 有 自由裁 量权 。指控被 告犯罪 的证据 经被 确认 为 “ 非法 ”即被排 除。在美 国 ,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是 控 制 犯 罪 与 保 障 人 权 相 妥 协 的 产 物 ,如 果 严 格 执 行 自动 排 除 有 违 其 建立 的初衷 ,所 以又设 置了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则的例 外。其 中最重要 的就是 善意的 例外 、 私 人 搜 查 的例 外 、反 驳 被 告 人 的 例 外 。 美 国之 所 以设 立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则主要 是为 了限制警察违 法行 为的 ,而私人 搜查显 然不属 警察行 为所 以不 使用非法 证据排 除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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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及不足严格地讲,司法机关受理的绝大多数纠纷首先都不是“法律纠纷”,而是“事实纠纷”。

换言之,诉讼双方的争议多以事实为核心。

因此,“事实认定是司法公正的基础”,而事实认定的过程又是建立在对证据的获取、核查和认定的工作之上。

所以,证据就成了决定一个案件最终判决结果的依据,成了构筑刑事司法这幢大厦的砖和瓦。

一般而言,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由司法机关依法收集或者由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法提出的具有法定表现形式并能证明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该概念基本符合刑事证据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三个方面的特征。

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本身必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运用。

事实上,证据的合法性就是证据的资格问题,它要解决某一证据材料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能力的问题,也即证据力问题。

刑事非法证据显然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其不合法性主要体现在取得证据的方式、程序及认定过程中。

因我国现在没有专门的证据立法,所以在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的规定内,根本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明文规定,但也零碎地体现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精神。

首先在刑诉法第42条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并同时规定以上(七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如果仅仅依照此规定,我们根本无法得出通过上述非法的方法所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有效证据被法庭采信的结论。

严格的讲,该法条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甚至整个刑诉法中,根本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使用的规则。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已初步认可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

通过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难看出,虽然我国的最高司法机关已初步认可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但我国并未真正以立法的形式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且在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排除使用的仅仅是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

所针对的取证手段也仅仅是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非法取证行为。

对非法收集的书证、视听资料等实物证据,即使是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甚至窃听等手段所获得的,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应当拒绝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我国现行法律(含司法解释)尚未确立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构建和适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促进人权保护与司法公正(一)构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促进人权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和自由是最基本的人权。

这些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

对这些基本人权的侵犯,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个人的暴力;一方面来自国家有组织的非法暴力。

后者主要是因司法权的专横和滥用而产生的冤假错案③。

中国古代司法史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部冤案史,中国古代最大众化的艺术形式——舞台上的司法就是一部冤情控诉剧。

如《窦娥冤》、《杨乃武与小白菜》、《玉堂春》等等。

中国古代人权受到严重的侵害之一就是司法迫害。

这都是由刑讯逼供造成的。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铲除了封建专横的司法制度,冤假错案得以大大减少,但直至今日,媒体披露的大量冤假错案仍然骇人听闻。

如云南昆明警察杜培武杀人案,就是在司法专横、刑讯逼供之下杜撰的现代司法闹剧。

试想,作为本是一名警察的杜培武就在刑讯逼供的证据中被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因真凶出现才无罪开释。

那么一般的普通老百姓又何能免受刑讯逼供之苦。

因此,刑讯逼供就是冤假错案之源。

是侵犯人权最赤裸裸的表现形式。

毋庸讳言,人权一词来源于西方,在绝大多数西方国
家的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中都可以找到关于人权的描述和法律渊源。

如英国1215年颁布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大宪章》即规定:任何自由人,若未经其同级贵族依法判决,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流放、剥夺法律保护及受其他任何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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