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确立.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3年第3期(总第10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32013(S啪N o.102)浅析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李吉超(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摘要:非法证据排除是刑事诉讼研究的重点问题,并且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基本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制定了相关的非法证据标准及程序等问题,为我国司法实践上提供了权威的依据和指导,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民事诉讼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形成和发展比刑事诉讼晚,而且相关法律对该规定也甚少,理论界的研究也是没有足够的重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并没有规定,因此,应该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理论上给予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图分类号:D F7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3一0093—03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基本理论(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界定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逻辑起点为非法证据,要准确把握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前提是首先要弄清“非法证据”的含义,这是必须要分析的基本理论问题。
目前,学者们对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有两种认识,即广义和狭义。
广义的“非法证据”是指凡是不符合合法性属性的证据。
包含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证据取得时违反法定程序等非法证据。
狭义的“非法证据”,只是指违反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的法定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我国证据学理论也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为民事非法证据下定义。
广义的民事非法证据主要包括:首先,取证主体不合法,即给定证据材料的主体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鉴定人根本不具备鉴定资格出具的鉴定意见;其次,取证形式不合法,即取得的证据材料的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例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再次,证据取得方法不合法,即取证主体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为该证据材料取得的方法没有法律规定,例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但只是有一名书记员独立调查,或本案应该回避的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证据调查;最后,取证程序不合法,即行为人在收集证据时,使用的手段、方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例如为了获得丈夫与他人通奸的证据,采用偷拍、偷录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完善
Z HANG n ln Yu — i g
( a Sh o , n nNo ma Unv ri Xixa g4 3 0 ,C ia L w c o l He a r l iest y, n in 5 0 7 hn )
A b t a t Th s a ls sr c : e e t b ihm e t o le a v d n e e l s v u e i t o y t e d t r t c h m a n f il g le i e c xcu i e r l s no nl he n e o p o e t u n
河 南 理 工大 学 学 报 ( 会 科学 版 ) 社 ,第 1 卷 ,第 2期 ,2 0 0 0 9年 4月
J r lofHe n Poyt c ni i e st ( o ilS inc s ouna na l e h c Un v riy S ca ce e ), Vo1 0, N o 2, Apr 20 .1 . . 09
保 障机制 ,非 法证据排 除规则 在很多 国家 已经被 确
立 和采 用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没 有 确 立 非 法证 据 排 除
乏 配套制度有 关 ,笔者 从我 国确立和完 善非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的必 要 性 出发 ,分 析 在 我 国建 立 非 法 证 据
规则 ,我 国最 高法 院 以司 法解 释 的形 式 明确 规定 , 非法取 得 的被告 人供述 、被害人 陈述和证人 证言不
关 键 词 :非 法 证 据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人 权 保 障
中 图 分 类 号 :D 7 3 F 1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1 7—7 9 ( 0 9 20 1 4 6 39 7 2 0 )0 —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20
浅析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 关键词】非 法证据
程序 公正 实物证据
刑事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在西 方发达 国家 的证据立 法中早 已据有一 席 1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保障人权 的需要 . 之地 , 而我国尚未制定 出一部完备的证据法典 。作 为证据法不可或缺 的组 现 代 刑 事 诉 讼 追 求 打 击 犯 罪 与人 权 保 的 双 重 目的 。 惩 罚 犯 罪 的 同 即 威部分的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 由于缺 乏赖 以生 存的母 法——证 据法 。 以 时, 所 要保 障被追诉者的基本权利。根据 “ 有权力者必 然滥用权力 ” 的逻辑 。 也 就 不 可避 免地 先 天 “ 疾 ” 残 。 公民的基本权利极易受到侦查机 关滥 用权力的威胁 , 故现代人权保 障理 念
此 , 通过 非 法 方 法 收 集 的犯 罪嫌 疑 人 、 告 人 供 述 、 害人 陈述 、 人 证 言 必 须 一律 排 除 , 得 作 为 定 案 的 证 据 。 对 非 法 获取 的 实物 证 对 被 被 证 不
据 一 般 情 况 下 否 定其 证 据 能 力 , 殊 条 件 下 可 以 采 用 。 特
2 非法证据的排除体现 了现代诉讼理念—— 程序公正 的要求 .
追 求程序正当 , 实现程序正义有几个方面的要求 : 首先 , 是平等性的要求。要实现 程序正 义 。 就要 求作 为当事人 的国家
我 国现 行 刑 事 诉 讼 法 并 没 有 明文 规 定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刑 诉 法 第 和个 人 在 刑 事 诉 讼 中具 有 平 等 地 位 。 国 家 建 立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对 犯 罪 进 行
用。证据的合 法性就是证据的资格问题 , 它要解决某 一证 据材料在法律 上 这种理念在世界范围 内已达成普遍性 的共识 , 并相应地制定 了一些 条约来
中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可行性
据” 。但联合国的《 禁止酷刑公约》 只是将证据排除的范围限定于言词证据 , 未包括非法搜查、 扣押获 得 的物证 、 证 。而在联 合 国 16 书 9 6年 《 民权 利 与 政 治 权 利 国 际公 约 》 3 ( 公 ] 以下 简 称 《 民权 利公 公 约 》 中所 指 的“ ) 非法证 据 ” 是指 , 过酷 刑 、 忍 的 、 通 残 不人 道 的或 侮 辱人 格 的待 遇或 处 罚 、 医学 或科 学
残忍、 不人道 或有辱 人 格 的待 遇或 处罚 公约 》 以下 简 称《 止 酷刑 公约 》 中规 定 的 “ 法证 据 ” 指 ( 禁 ) 非 是 以酷刑 、 残忍 及其他 不人 道 的方式 取得 的被 告人 或第 三 人 的 口供或 情 报 。 ] 中第 1 规 定 : 每一 [ 其 2 5条 “
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的含义
( ) 一 非法证 据 的含义
“ 据 ” eiec ) 证 (vdne 一词 , 其本 身而 言并没 有合 法 与非法之 分 。所谓 “ 从 非法 ”, 主要 是针 对刑 事 诉
讼程序 中的取证 方式 方法 而言 的 , 非法 证据 (vdn eiea yo ti d , eie c l l ba e ) 从字 面意 义上 , 指 国家机关 lg l n 是 及其授 权 的有关人 员违 反法 律规 定 、 侵犯 犯 罪 嫌 疑人 、 告 人 的合 法权 利 而 获取 的证 据 , 括 非 法 取 被 包 得 的言词证 据与 实物证 据 。联合 国有 关 的 国 际公 1 明确 规 定 了相 关 的 内容 , 《 止酷 刑 和 其 他 ] 如 禁
第2 4卷 第 5期 20 0 9年 1 2月
研究 生法 学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J a o I e h iA ru u l , ySc l cne di )  ̄m l fn r ,  ̄ a gcl r 、 t oi i c i n n 5 ' i taU e ( aSe E t o
2 1 年第 3 ( 1 卷 总第 5 期) 00 期 第 2 1
疑人 、 被告人是被 国家专 门机关所 追诉 的对象 。尤其 是在侦查
正案关 于禁 止非法搜 查与扣押 的规 定 、 五修正案关 于不得 强 第
迫被告人 自证其 罪的规 定 ; 国基本 法第 1 至第 2 德 条 O条 中体 现 的“ 法治 国家程序原则 ” 的规定 ; 国《 法 人权宣言 》 7 第 条关 于
对人权 的尊重 和保护 是现 代 法治文 明 的集 中体现 。在各
不可忽视 的作 用。本 文试 图通 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有关基本 问题 的探讨 , 出在 我 国设立非 法证据排 除规 则意见和 提
构想, 完善我 国的刑事证据制度提供 一些参考。 为
关键词 : 刑事诉讼 ; 非法证 据 ; 除 排
中 图分 类 号 : 9 52 1 2 .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9 4 5 (0 0 0 -0 2 - 0 10 - 4 82 1 ) 3 0 9 3
非法证据排 除规 则在世 界 范围 内得 以普遍 确 立 , 这是 由 其所具 有的多方面 的价值 与功 能所 决定 的。具体而 言, 表现在
三个方面 : 一是保 障人权 ; 二是维 护法治尊严 ; 三是促进案件 实
体 真实 的发 现 。
1保 障 人权 .
权, 各国元 不在立法 中对 国家机 关 的权 力进行 了规 范和制约 。 这 种制 约有 时来 自于 宪法 性 的文件 。如美 国联邦 宪法 第 四修
试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行 为 为 限 度 , 侦 查 取 证 行 为 的违 法程 度 加 以 区 分 , 排 除 由重 大 对 只 违法侦查行为所获得的证据 。 二 、 国刑 事 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的 模式 我 纵 观 国 外 的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主要 有 三 种 模 式 : 是 美 国 的 一 “ 制 排 除 ” 式 , 则 上 要 求 侦 查 活 动 中 非 法 收集 的一 切 证 据 都 强 模 原 要 予 以 排 除 ; 是 加 拿 大 的“ 量 适用 ” 式 , 权 法 官 综 合 各 方 面 二 裁 模 授 情 况 本 着 “ 本 正 义 ” 则 裁 量决 定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与 否 ; 是 英 国 、 基 原 三 德 国等 采 用 的 “ 制 排 除 ” “ 量 适 用 ” 结 合 的 “ 重 适 用 ” 强 与 裁 相 双 模 式 , 既 规 定 在 一 些 情 况 下 必 须 适 用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授 权 法 它 又 官 在 一些 情 况 下裁 量 决 定 是 否适 用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在人 权 保 障理 论 和 违 法 控 制 理 论 的 基 础 上 , 国 日前 发 布 了 我 《 定 》 它 与 我 国现 行 《 规 , 刑事 诉 讼 法 》 有 关 司 法 解 释 相 结 合 , 同 和 共 确立 了我 国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我 国 的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模 式 类 似 于英 国 、 国等 国 所 采 用 的 “ 制 排 除 ” “ 量 适 用 ” 结 合 的 德 强 与 裁 相 “ 双重 适 用 ” 式 。“ 制 排 除 ” 式 要 求 法 律 法 规 对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模 强 模 做 出各 方 面 的详 尽 规定 , 相 对 稳 定 的成 文 法 与 发 展 多 变 的社 会 生 但 活相 比具有 滞 后 性 。而 且 目前 我 刑 事 侦 查 尚未 达 到 能 全 面 适 用 非 法证 据 强 制排 除规 则 的 水 平 。 而 “ 量 适 用 ” 式 将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裁 模 的权 利赋 予 法 官 , 这对 法 官 的职 业 素质 和 整 个 社 会 的 法 治 化 程 度 要 求 很 高 。 目前 我 国法 官 能 力 和 素质 参 差 不 齐 , 社 会 的 法 治 理 念 也 全 有 待 提 高 。 因此 , 者认 为 “ 制 排 除 ” “ 量 适 用 ” 结 合 的 “ 笔 强 和 裁 相 双 重 适 用 ” 法证 据 排 除模 式 符 合 我 国 目前 的司 法 实 际 , 有 可 行 性 。 非 具 三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 中的 肯 定 性 因 素 《 定 》 施行 是 我 国确 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 重 要 标 志 , 规 的 其 主要 包 括 实 体 性 规 则 和 程 序 性 规 则 两 方 面 的 内容 。具 体 而 言 有 以 下几方面要点 :
试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必要
2 0 年 06
《 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和 汉文综合版 )
J1 0 6第 2 排除规则确立的必要
任燕珠 林忠志
( 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福建福州 300) 507
L 孺 墨 J 非法证据 非法的 是以 侵犯被取证人合 法权利的方 式取得的证 由 和通信秘密。 ”因此,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以 及住宅、
据. 本文 通过分析 现行有关法 我国 律对此 规定的 缺陷,阐 述了非 据抨除规则 通信 自 和通信秘密不受非法侵犯成为宪法性权利,成为我国公民 法证 由
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最基本也是最重要保障。如这些最基本 、 最 重要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保障,每个公民作为社会一分子的主体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4 2条第一款规定:“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 位将遭到否定,从而成为权力统治的消极、被动的客体.任何一个 切事实.都是证据。 可见,证据是指事实认定的依据。 ” 任何案件事 国家对违宪行为不严加禁止,不仅会使宪法中规定的权利得不到实 实都必须有充分可靠的证据予以证实,方可认定:没有证据的事实 现,而且还会使宪法在国民中失去应有的尊严和威信,甚至有可能 是无法认定的。可以说,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它不仅是一种认识手 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和政局动荡不安, 还会影响到国际形象和地位。 段, 更是一个法律的 范畴,为刑事诉讼中 维系裁判公正性与合理性 由于宪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基本性和抽象性,为使宪法规 的唯一纽带。而非法证据是相对于合法证据而言。是以非法的侵犯 定的权利得以实现, 防止国家侵犯公民 合法权利,其他的部门法对 被 取证人合法权利的 方式取得的证据。 非法证据严重 … 侵犯了 犯罪 这些权利应有所体现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4 3 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损害了司法公正而且它容易制照出假口供 条规定: 审 “ 判人员、 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 程序, 收集 等虚假证据从而导致冤假错案。基于非法证据的危害性和保障人权 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 需要, 世界不少国家和地区立法和理论都在一定程度上肯定和确立 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 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 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并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所取得 集证据。 ”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还明确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 被 的 证据应当被排除的 非法证据排除 规则, 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对诉 告人) 询问 、 证人、 逮捕、 勘验、 检查、 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的 程 讼程序的尊重,体现了人权保障。 改革开 放以来,我国 法制建设不 序。上述规定说明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对非法收集言词证据的行为 断进步,非法取证和侵犯人权的现象在我国得到初步遏制。但是, 设定了禁止性规范,但却缺乏否定性的制裁后果,这样就为恣意非 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和侵犯人权的行为在我国有其很深的历史根 法取证行为开了方便之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7条规定: 4 源和滋生蔓延的土壤,在司法实践中频繁产生非法取证问题在国内 “ 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 司 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 和国际中反响强烈,负面效果相当不好。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典 逼取证人证言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 也尚未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 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 人民检察院 制定的有关司法解释和规则虽 然对此也作出了 一定的 规 罚。 该条规定刑讯逼供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 但这种制裁后果仅是实 定, 然而也很不全面, 没有形成体系, 并不能适应司法实 践的需 体上的。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并未对非法取得的证据如何处 要, 为此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非常重视该问题研究。总的 理作出规定。为此,我国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中对非法取证的有关 来说中国法律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态度主要有完全排除说、不予 内 容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为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打下 良 好的基 排除说、区别 对待说和原则排除说等四 种观点。 笔者以 为我国实 础。1 8 《 9 年 最高人民 9 法院 关于 执行< 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务部门已 经面临非法证据的问 题, 贯彻依 为 法治国方针, 确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规定:“ 我国 1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必要的。 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 1保障人权、建设宪政国 . 家的呼唤 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宪法是国家的 根本大法,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切实维护宪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 1 9年修订的 < 9 9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定的 权利得到实现和保障, 这是依法治国、建设宪政国 家的 最基本 10 4 条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 以及其他非法的 “ 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方法获取供述。 7 “ ”第 10条规定:“ 6 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 人身自由 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 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 定或者 诱、 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 25 ”第 6 条规定; 严禁以非 “ 人民法院决定,并由 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 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 苴 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人身自 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 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 体。 3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第 9 “ 禁止非 犯罪的证据。 9 8 《 ”19 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5 条 l 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 第 O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定: “ “ 严禁刑讯逼供和 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 收集证据。”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20 年 1 01 月下发通知: 发 “ 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 现犯罪嫌疑人供述、 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是侦查人员以 非法方法 信进行检查外,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 侵犯公民的 通信自 收 集的, 应当坚决予以排除,不能给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留下
新刑诉法实施的背景下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新刑诉法实施的背景下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得以正式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
对于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过于严厉,不符合现代刑事司法对于非法证据排除逐渐放宽要求的发展潮流。
而有些人却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承载着弥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范的缺陷、提高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等的功能期待。
该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正式确立不仅标志着我国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式确立,还促进了刑事司法的公众认同。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形式法治;实质法治证据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刑事诉讼围绕着发现犯罪、追诉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而展开,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追诉以及最终的定罪量刑必须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的基础之上,因此,如何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就成为刑事诉讼中的关键性问题。
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是构建科学、民主的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预防冤假错案、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体现了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发展中的阶段性进步,标示着在我国有了较为系统的”刑事证据法”,现代刑事证据制度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则得到了初步的确立。
一、世界各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均建立了自己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美国于1776年7月4日发表独立宣言,于1914年通过威克斯案正式在联邦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该规则,违反宪法第四条修正案的不合理搜查、扣押所取得的证据不能提交到法庭上去反对被告人。
1964年通过的马修案,又进一步明确在对抗诉讼中,如果未经被告同意在律师不在场下进行讯问所得的口供,则侵犯了律师帮助权,视为非法证据,要予以排除。
1966年确立的”米兰达规则”赋予了被追诉者如下权利:(1)有权保持沉默;(2)所讲的一切都可在法庭上作为不利于其的证据使用;(3)有权获得律师帮助,讯问时律师可以在场;(4)如果没有钱委托律师,有权获得指定的律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运用论文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运用摘要:证据规则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然而,综观我国三大诉讼法法律体系,却发现刑事诉讼中根本没有关于证据的专门规定,更别提非法证据了。
直至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通知,才弥补了刑事诉讼在这方面的立法空白,从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
下面笔者拟围绕该《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剖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我国的运用情况,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进一步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非法证据一、2010年《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出台背景任何一项立法的颁布,背后都有其深厚的理论支撑和现实土壤。
2010年6月30日《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人们的期待中公之于众。
笔者经过分析,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之所以会出台此项规定,主要是以下两方面的考虑:1、立法背景综观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我国没有明确的证据法。
现行诉讼法中虽然设有专章规定证据制度,但有关证据规则的规定仅仅是粗略的框架性规定,许多细节方面没有涉及。
具体到三大诉讼领域中,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还能够找到关于证据的专门规定,尽管其中关于非法证据的规定也是少之又少,原则又原则,但到了刑事诉讼中领域,却连这样的专门规定也没有,更谈不上对非法证据的概念、排除规则、法律后果等具体加以规定。
(1)在民事诉讼中,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此前,也有过专门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浅谈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谈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者:马天亮来源:《锋绘》2019年第04期摘要: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改革在近些年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们知道一项规则的有效运行除了该规则本身不能有明显的缺陷,还需要有适合它运行的一个整体的司法环境。
尽管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其后的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但是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运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关键词:刑事诉讼;司法改革;程序正义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地位证据法学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与核心,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又是证据法学的重中之重,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多或少的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现今我国法学界对于来如何界定“非法证据”?这个问题已在我国法学界争论已久,目前尚有多种不同的观点,没有明确统一的概念。
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办案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证据即获得证据的程序不合法;也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内容和形式即证据本身不合法。
非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即对非法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或者证明力大小的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着比较激烈的争论和分歧。
非法证据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法律规定不严密、不明确的因素,以及监督、制约不到位和不得力的原因,也有刑事政策的原因,甚至还有大众的法律意识和价值选择等心理层面因素的原因。
2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有其重要的价值,国外法学界早早将这规则确立了下来。
在法制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我们理应顺应这一潮流,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推进的过程。
党和国家历来实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的政策。
从美国著名的米兰达告诫来看,如果说是不公正的程序而导致产生了公正的实体-导致判处米兰达20年刑期,而释放米兰达,虽然是实体的不公,但却维护了程序的公正。
实体不公,只是个案的正义受到了破坏,而程序不公,可以说是是全部刑事诉讼制度甚至于说是正义性的普遍丧失。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美国,自产生以来,因其在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方面的贡献颇为显著,备受各国推崇。
许多国家将其内化到本国法律当中。
而中国现行法律中有关非法证据的规定几乎为空白,且缺乏可操作性。
本文以刑事诉讼法为基础,论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非法证据界定、价值、存在问题及其在我国的构建设想。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概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the exclusionary rule of unlawfully obtainevidence),是指对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不被采用,应排除在证据之外。
排除规则在美国一般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侵犯公民第四修正案的宪法权利而实施的搜查、扣押所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不得作为证据采纳;在英国,排除规则是指如果证据的采纳将对审判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那么法官应行使裁量权将其排除。
我国没有完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没有定义。
二、关于刑事非法证据的界定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对刑事非法证据最为明确的界定。
但是笔者认为,刑事非法证据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出现的,其类型理应包括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收集主体不合法,收集程序或方法不合法四种。
完备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首先应当建立在明确的界定和区分上,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做出如下延伸和完善:(一)内容不合法的证据内容不合法的证据只能是一种证据材料,由于该证据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没有事实上的证明能力,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其表现形式、取证人员、取证程序合法,也不能作为证据采用,应予排除。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之确立与完善——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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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法 学理论 界 和 司法 界 反 应强 烈 , 对是 否 应 当确 立 这项规 则一 直存 在 着 争 论 , 国的 非法 证 据 排 除 美
规 则是 在争 论 中建 立 和发 展 起 来 的 ” l 而 在 众 多 。l
21 02年 3月 1 4日,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事 诉 讼 《 法 ( 正 案 ) 以下 简 称 《 事 诉讼 法 ( 正 案 ) ) 修 》( 刑 修 》 获得 通过 , 中证据部 分改 革 幅度之 大 、 度之强 亦 其 力 颇受 学术 界与 实务界 的广 泛关 注 。特 别是 非法证 据 排 除规则 在此 次新 刑 事诉 讼 法 规定 当 中 的确 立 : 非 法证 据排 除范 围之规 范 、 证责 任之 分配 、 明标 准 举 证 之 明确 以及 非 法证据 排 除程序 之设置 等方 面都作 出 了较 为具 体详 细 的规 定 。这无 疑标 志着 我 国程序 合 法性 审查 时代 的到来 , 被告 人人 权保 障时代 的开 启 。 而作 为肇 始 于美 国并 逐渐 为不 同 国家和地 区所 采纳 的重 要规 则 , 非法证 据 排 除 规则 之 司法 独 立性 价 值 何在 ,刑 事诉 讼法 ( 《 修正 案 ) 中有关 非 法证 据排 除 》
实和 完善 非法证 据排 除规 则提 出建议 。
关键词: 非法证据 ; 排除 ;刑事诉讼法( 《 修正案) 》 中图分 类号 : 1 3 D7 7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 2—2 6 (0 2 0 0 9 17 6 3 2 1 )2— 0 2—0 5
6 ・ ・ ・ ・= ・ ・4 ・ ・ ・ ・ ・ - ・ ・ ・ . 6 6 . -- 毒 } 6 6 毒 ・ ・ - ・ ・ ・ ・ 夺 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毒 . ÷ 毒 。 毒 夺 . 夺 6 夺 t 夺 夺 。 c = }
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障碍分析
一
1绝 对 排 除 非 任 意 性 的 言 辞 证 据 。在 立 法 设 计 时接 , 确 具 体 的 非 法 取 证 方 式 , 定 凡 是 以违 第 3 明 规 反 法 定 程 序 、 害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的 方 式 所 取 得 的 非 任 意 性 言 词 证 侵 据禁止使用 。 2 非 法实 物 证 据 赋 予 法 官 权 衡 原 则 。 由于 实 物 证 据 具 有 稳 定 、 性 , 不 会 因 为 收 集 程 序 的 不 合 法 而 导 致 证 明力 发 生 改 变 , 者 认 并 笔 为 应 赋 予 法 官 个 案 裁 量 权 , 求 法 官 从 个 案 具 体 状 况 、 法 取 证 所 要 非
2 现 阶段 的 司 法环 境 还 不具 备 适 用 非 法证 据排 除 规 则 的 条 件 、 首先 , 国缺 乏 司 法独 立 , 官 是 否有 能 力 排 除 检 察 机 关 提 交 我 法
侵 犯 的 法 益 、 法 手 段 的 严 重 程 度 、 家 利 益 和 个 人 权 利保 护 的 必 违 国 要性 、 否弥补等方面来权衡是否排除非法证据 。 可
“ ” 用 “ ” 制 约 个 体 。用 梁 漱 冥 先 生 的 话 来 形 容 就 是 “ 千 年 利 , 群 来 几
中 国文 化 最 大 之 偏 失 , 在 于 个 人 永 不 被 发 现 这 一 点 上 。一 个 人 就
论确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罪浪潮的冲击 , 美国开始改变一 切非法搜查 、 的证据均予 以排 除的强硬立场 , 国联邦最 高法 院逐 步通过判例确立 了 扣押 美
曾 莘
( 四川 大学法学学 院 , 四川成都 6 0 6 ) 1 04
摘
要 刑事 非法 证据 排除规则作为证据法上的一项重要规则 , 了刑事诉讼 惩罚犯罪 和保 障人 权的对立 体现
和冲突 , 在世界各国立法上均得到 了不 同形 式的确认 和建立 。而 在我 国刑 事非 法证据 排 除规则 只散 见于高 法、 高检的司法解释之中 , 世界人权保护呼声 日益高涨 的时代背景下 , 在 立足我 国 国情 , 确立 和完善 我国的刑 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很有 必要。 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 陷; 缺 必要性 ; 设想 作者简介 曾莘 ,男 (9 0 1 8—— ) 四川达州人 , , 四川大学法学学 院硕士在读 , 研究方 向 : 刑法 。
非法 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执法 机关 及其工作 人员使用非 法行 为取得 的证据 不得在 刑事 审判 中采纳 的规则 。在刑
事诉讼法学界 , 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一直是一个热 门话题 。其在一 国法律体系 中是否确 立 以及 对非法证 据如何界定 和排 除
力度的大小 , 接影 响到 当事人诉讼 权利 , 直 特别 是被 告人 的合法 权利 的保 护 和诉讼价 值 的实现 。非 法证据 排除规则 的产 生, 既有其 深厚 的法理基础 , 也有技术性 和程序 性的制度基础 , 更是二战后世界范 围内人权保 护浪潮 的持续 发展和文 明程 度进 步的表现 。世界上 很多 国家都先后确立 了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 以遏 制非 法取证 行为 , 实现 程序公 平正义 和基本人权 的保 障。在我 国, 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尚处于起步阶段 。
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构想
f 作者简介 1 冬京l9 0 )士, l7 一 | 工西广三县凡 毒昌职 业技 术 范学院敢史 表讲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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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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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心 , 避免 司法程 序受 到非法 证 据 的污染 。 四 并
直接体现着程序的公正性 , 并在很大程度 上决定 着实体权利的实际享有 。在审判制度改革逐步
深入 的大 背景 F, 证据制 度 引起 了我 国法 学界和
查证。” 但是该修正案并未 自动产生非法证据排
除 规 则 。 1l 94年 在 威 克 斯 诉 合 众 国 ( es Wek V U S 一 的判决 中 , 邦最 高法 院认 为 , ..卜 案 联 如果 不排除违 法搜 查或扣 押 的证据 . 那么 宪法第 四修 正 案将毫 无价 值 , 而在世 界 上第一次确 立了现 从 代 意 义 的非 法证 据排 除 规 则 。但 此种 规则 在 当
将 排除 规则适用 于各 州 , 在全美境 内广 泛使用 。 至此 , 在非法 物 证的证据 能 力 问题 上 , 了维护 为
程序正当的利益, 严格排除非法获得的证据在美
国达 到 了极点 。
二、 两大 法系 国家对待 非 法证据排 除规 则的 态 度
在美 国 , 法证据 排除 规则 的理论 依据 主要 非 有 以下观 点 :一 是维护 公 民宪法 权利 。该观点 认 为. 排除 非法 搜查 和扣押 所得 的物 证 , 只不过 是 保 障宪法 赋予 公 民不 受非 法搜 查 、 扣押 权利 的必 然 结论 二是 抑制违法 侦 查 。该 观点认 为 , 过 通 排 除违法 搜查 、 押所 得的物证 , 扣 消除 了警察 违 法搜 查扣 押的 “ 固” 扶而达到 吓阻警 察违 法的 诱 , 效 果 三是维 护 司法的 纯洁性 该 观点认 为 , 排 除规则 维护法 律 的尊严 , 增进 公 民对 司法 运作 的
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20当代思潮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证据的概念以及它的特征。
证据是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刑事的证据体现出三个基本的特点。
第一个是它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收集到的证据不仅要遵守法律程序,而且要符合法律形式。
必须经过法庭质证。
刑事证据的第二个特点是相关性。
相关性指证据必须和案件的事实情况有客观联系,与本案没有关系的事实或者信息,不能作为犯罪行为人进行犯罪的证据。
客观性是它的第三个特点。
客观性是说证据必须是客观的,它不应该受他人的主观意志的影响。
非法证据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的概念。
非法证据,是指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不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者说是通过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
它可以被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地说,它指由不合法的主体提供和搜集到的证据,狭义的非法证据的的概念说的是得到的证据是用合法的手段获取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手段得到的证据进行排除的称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按照原则来说,法院是不接受不合法性质的证据的,因为它没有合法的证据具备的证据能力。
非法证据排除不仅要排除非法口头上证据,也要排除不合法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定罪影响甚微。
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实质和过程。
然而,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即使法院排除非法证据,一些情况下是受物质的影响。
如果排除非法证据起着关键作用的信念,法官会问原告采取其他证据补充,以便进一步提高控方的证据链。
即使排除非法证据,它不会影响最终的定罪和量刑的被告。
因此,应用程序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对案件处理结果影响非常小。
非法证据排除有难度。
非法证据的排除困难与人们的司法观念滞后有关。
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普通人的观念仍然倾向于追求实体正义,对非法证据的容忍带有功利色彩。
从社会大众对涉黑案件和冤假错案的完全不同的态度可以看出,在以前的案件中也可能存在酷刑,但普通人却能容忍这种程序上的缺陷。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的证据规则。
作为刑事证据制度的一部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将主要结合2010两院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以及新修改的《刑诉法》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论述。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我国刑诉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先起源于美国,后成为现代许多国家普遍采纳的规则,我国也不例外。
但在新《刑诉法》和两个《规定》出台以前,《刑诉法》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确立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旧《刑诉法》只是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而未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我国当时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规定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原则,而且缺乏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等具体制度的支撑,使得非法证据的排除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实现。
新《刑诉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关于刑诉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内容(一)非法证据的界定和排除范围对于“非法证据”这一概念,理论界有许多不同的定义标准。
主流观点认为,非法证据指以非法的侵犯被取证人合法权利的方式取得的证据。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我国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及我们的对策
“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 和《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 证言; 猜测性 、 评论性 、 推断性的证言 ; 没有个别询问 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以下简称 “ 排除非法证据 的证言 ; 没有证人核对并签名捺印的证言 ; 应 当聘请 翻译而未提供的证人证言等也规定予 以排除 ,不能 规定 ” ) ( 两部规定简称为” 两个证据规定” ) 对非法证
( 一) 对 非 法言词 证据 采取 强 制性排 除 的规 则
关司法解释 , 其中最高人 民法院在 1 9 9 8 年9 月实施 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
新的刑诉法第五十 四条 、 “ 排除非法证 据规定 ”
讼法 ) 若干问题 的解释》 的第 六十一条 , 最高人 民检 第一 、 二条 、 “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 第十二 、 十九条都 察院在 1 9 9 9 年1 月施行的《 人 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 规定 ,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 、 则》第二百六十五条都 明确规定 了以刑讯 逼供 、 威 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 、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 的证 胁 、引诱 、欺骗等违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予以排 人证言 、 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 应当予以排
除。2 0 1 0 年7 月 1日, 最高人 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 除 , 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对 明显醉酒 、 麻 醉 中毒 或 院、 公安部 、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颁布的《 关于办理死 刑案件审查判 断证据若干 问题 的规定》 ( 以下简称 精神药物麻醉 ,以致不能正确表达 的证人所提供的
2 0 1 3年 2 月
湖南警 察学 院学报
J o u m ̄ o f Hu n a n P o H c e Ac a d e my
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意义——兼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 于何 谓非法 证据 , 未有 统一之 界定 , 作者认 为 , 非法证 据是 合 法证 据 的对 称 , 即凡是 内含 非法 因素 的证 据 , 括获 取手段 、 包 获
三 、 善我 国 的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则体 系 完
( ) 立庭 前证 据 审查制 度 二 设 我 国 没有庭 前 审查制 度 , 有证据 包 括非 法证 据 , 律进入 所 一
无论 如何 , 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定》 《 对刑 事证 据制度 作 出了一系 庭 审 , 由审理 案件 的法 官进 行判 断 , 对其 心 证产 生重 大影 响 。即 列 的补充 和完 善 ,是 刑事 诉讼 程序 从 粗放 走 向精细 的的重 大举 使这 些证 据最 终被认 定为 非法证 据应 予排除 , 可能 仍会对 法官认 措。 定 案情产 生 些许 影 响。 因此建 议设 立庭 前证 据审 查制度 , 由预审 二 、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概 述 非 法 官对证 据进 行 审 查, 除 非法证 据 , 免 对庭 审法 官产 生不 良 排 避 ( ) 一 非法证 据排 除规 则的 内涵 影响。
L g l v t m d S ce y e a S Se An o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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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 ( ) 0 年 月上 1 0
浅 议 我 国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确 立 的 意
兼评《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艾 丹
摘 要 非 法证据 排 除规 则体 现 了惩 罚犯 罪和 保障人 权 两大 目标之 间的冲 突 与平衡 。我 国如何 构建 科 学合 理 的 非法证据 排 除规 则体 系, 都是 理论 界 和 司法 实践部 门关注 的问题 。近 日《 一直 关于 办理刑 事案 件排 除非 法证据 若 干 问题 的规 定 以 (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我国的构建
1保 障 人 权 . 人 权 , 简 言 之 , 是 指 人 基 其 为 人 的 属 性 而应享 有的权利 和待遇 。对人 权的尊 重和保 护是现 代法治文 明的集 中体现 。在各个 领域 的 人 权 保 障 中 “ 讼 人 权 保 障 更 主 要 地 指 个 诉 人 人 权 ( 非 集 体 人 权 ) 保 障 , 具 体 而 言 就 而
3 毒 树 之 果 .
关键 词: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价值 分 析 :制 度 重 构
一
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 法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 起 源 一 非
、
在美 国法律 中, “ 法证据 ”的英文 是 非
“ v dn e 1e a lo t ie e i e c i l g l y b a n d”, 意 为 非
中。
盛
论 非 法证 据第 五 修 正 案 的 规 定 所 取 得 的 被 告
人的 陈述 。和违 反美 国联邦宪 法第 四修正案 所取得 的实物证 据一样 ,违反 美国第 五修正 案所取 得的非法 言词证据 也实行 自动排 除 , 对此法官同样不享有 自由裁量权。
一 一
毒树之 果是 指以非法 取得 的实物证 据为 线索取 得的其他 证据或 以非法 取得的 言词证 据为线 索而取得 的其他证 据 。美国对毒 树之 果实行 自 动排除 。 (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 美 国对 非法证 据实行 自动排 除方式 ,法 官不享 有 自由裁 量权 。指控被 告犯罪 的证据 经被 确认 为 “ 非法 ”即被排 除。在美 国 ,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是 控 制 犯 罪 与 保 障 人 权 相 妥 协 的 产 物 ,如 果 严 格 执 行 自动 排 除 有 违 其 建立 的初衷 ,所 以又设 置了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则的例 外。其 中最重要 的就是 善意的 例外 、 私 人 搜 查 的例 外 、反 驳 被 告 人 的 例 外 。 美 国之 所 以设 立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则主要 是为 了限制警察违 法行 为的 ,而私人 搜查显 然不属 警察行 为所 以不 使用非法 证据排 除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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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诉讼证据规则是指在运用证据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可以作为解决当前司法实务中突出的以刑讯逼供等非法形式取证、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问题的对策,在我国现行立法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可供操作,司法实务中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没有排除对当事人影响重大的非法证据。
文章认为通过借鉴英美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来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而完善对刑诉中当事人的保护。
本文通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介绍,阐述笔者对在我国确立该规则的有关问题的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关键词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确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目录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 (2)(一)人权保障理论 (2)(二)程序正义理论 (3)(三)排除虚假理论 (4)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4)(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尊重人权的价值 (4)(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于程序的价值 (5)(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于侦查手段进步的价值 (5)四、如何确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6)(一)我国对是否采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同观点 (6)(二)我国对非法证据的界定和有关规定 (7)(三)确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操作 (8)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确立引言执法人员“人权观念”淡薄,在执法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以为然、有意无意甚至恣意损害其权益的不在少数。
轰动一时的佘祥林案件正是对当事人人权不予重视乃至肆意践踏的典型。
另有:被告人魏清安,男,被指控为强奸犯,经过三天三夜的“突击审讯”,公安人员采取捆绑、电警棍捅和指供、诱供、骗供等非法手段,终于在讯问人员冒充县公安局长进行审讯时,逼使被告人作了招供。
魏在一审被判死刑。
魏以“没有作案、口供是刑讯逼供所得”为由提出上诉。
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在魏被执行死刑半年后,强奸案的真正罪犯被抓获。
后魏案得以平反。
从佘案与魏案的发生看,无不与执法人员的“人权观念”淡薄、漠视生命的思想有关,更与我们的司法体制有关。
对于佘案,“当地法院及检察院的有关人士均表示,公安人员在侦查取证时可能采取了暴力手段”。
在这些非法取证案件中,虽然致害者都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但是刑讯逼供之非法取证行为之恶果已然铸成,被刑讯逼供的受害者的生命已然终结,纵“平反”、“制裁”又有何用呢?对于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之屡禁不止,我们所做的不应只是事后的“平反”、“制裁”,我们要做的是,如何设置一个完善的规则、制度来遏制、避免这类现象的发生,借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正是本文的目的所在。
对于警方在办案过程中对某人进行非法逮捕后得到其口供或以非法口供为线索取得的其他证据这一类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确定这些后来取得的证据是否会因为它之前的程序上的违法而受到“污染”。
以上这些行为在我们现时司法机关的办案过程中出现之多,已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
理论上,这涉及到对此情况下取得的证据的采信问题,而证据的可采性或者证据能力主要是一个价值或者正当性判断问题,法律可以明确加以规定。
所以,证据法的核心问题就是解决证据的可采性问题【1】。
这就涉及到证据规则问题,涉及到英美法上的一项著名的理论——毒树之果,涉及到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的排除,即就是本文要论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2]这个规则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后来逐渐为其他国家和联合国机构采纳。
该规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公民享有的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
在刑事追诉活动中,国家追诉权的行使不仅仅涉及被追诉人的权利,而且还可能涉及诉讼以外的公民。
为了防止以追诉犯罪为名肆意侵犯公民的日常生活和权利(在我国即表现为“刑讯逼供”),必须为追诉活动确立一条不可逾越的底线[3],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现正符合了这一要求:通过排除侵犯公民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所获得的证据,试图将追诉活动限定在必要的范围之内。
在此不得不提及在英美法历史上著名的诉讼证据规则——“毒树之果”理论。
毒树之果这个概念出现于1939年,但关于这项理论的起源则是1920年的美国诉朗伯案。
在该案中联邦执法官员非法搜查和扣押了被告的一批文件,后经法院命令,文件返还给被告。
检察官通过大陪审团发出了扣押令,又让被告人交出这些文件。
法院认为这个扣押令是无效的,其意思是政府方不能利用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得到的信息,根据这种信息而得到证据,用法兰克福特大法官(Justice Frankfurter)在1939年最高法院所审理的一桩案件中所用的词来形容,就是要确定这些证据是否是“毒树之果”(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
根据这种理论,如前面的例子所述,所谓毒树可以是非法逮捕或者搜查,非法讯问程序或者非法辩认程序等,不限于非法口供为线索所得到的证据[4]。
在美国诉朗伯案中所确立的规则,包含了对非法证据的重要理解,即非法证据不仅在法庭审判中不得用于对被告人定罪,而且在诉讼的其他过程中也不能使用。
非法逮捕和搜查作为毒树可能产生各种毒果。
例如,非法逮捕和搜查以后,被告人可能做出供述,非法逮捕和搜查所得到的信息也可能产生另一次逮捕和搜查。
因为,一个非法行为并不能因为以后的合法行为而改变其非法性质,不能以补办合法手续为理由将非法证据合法化。
最明显的说明是,警方用刑讯逼供方法得到的口供是非法口供,如果得到口供后,将该口供置于一边不用,而是将嫌疑人或被告人再讯问一遍,而这一次不采用任何刑讯逼供的方式,嫌疑人、被告人也会重复口供,因为他已经做出了口供,所以也没有必要隐瞒,从而又一次做出供述。
在这种情况下,第二次讯问程序和手续都是合法的,但是它并不能消除口供的不合法性,因为第二次口供是第一次非法取得口供的毒树之果。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一)人权保障理论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越来越注重诉讼的民主性与科学性。
在这一过程中,人权保障的价值获得了张扬。
现代刑事诉讼追求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双重目的并重。
现代人权保障理念要求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保障人权为重要的价值目标。
人权保障重在保障被追诉者基本权利不被侵犯为目的。
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活动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隐私权利等公民权利,极易被侵犯。
在刑事诉讼中,公民的上述权利总是受到侦控机关诉讼行为的威胁,侦查取证行为的侵权倾向是非常明显的,侵犯公民上述权利的现象更易发生。
人权保障理论要求,侦查行为必须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违反程序规定,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必须受到谴责。
非法获得的证据,往往是以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隐私等基本权利为后果的非法搜查、非法扣押获得的物还、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是以侵犯公民人身、住宅等权利为代价的,非法窃听则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非法证据被采用,意味着对非法行为的纵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旨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是通过对非法证据采取否定性的评价,拒绝其证明价值,以此杜绝侦查机关的非法行为,体现人权保障价值理念。
从国际范围来看,世界刑法学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定》第10条规定:“任何侵犯基本权利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包括派生出来的间接证据,均属无效。
”联合国1984年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规定:“缔约国家应确保在任何诉讼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认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可见,人权保障已成为国际范围内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
[3](二)程序正义理论现代刑事诉讼不仅追求实体正义,而且注重程序自身的正当性。
程序正义是正当程序的内在要求。
程序正义是指诉讼的过程应具有程序正义理念所要求的品质,追求的是过程价值。
它体现于诉讼程序的运作过程中,是评价诉讼程序自身正义性的价值目标。
评价诉讼是否具有程序正义价值的标准,是其能否保障受程序结果影响的人受到应有的待遇。
[4]刑事诉讼程序是国家追诉、审判与惩罚犯罪,用以行使刑罚权的程序。
因此在整个程序中必须符合民主法治国家的权力制衡原理,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所谓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指整个刑事程序必须依据法律所明确规定的程序规范,而且所有的法定程序内容必须公平而正当合理。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首先要求所有的刑事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性原则,侦查、起诉、审判必须依法,依法定程序进行。
而现代国家确立并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获得的证据应当被排除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对诉讼程序的尊重与景仰。
追诉机关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告知义务,同样是程序正义的要求。
程序正义体现了公民个体被尊重的程度及享有诉讼权利的状况。
违反法定程序往往是以牺牲公民权利为代价的,这和现代法治社会崇尚人权保障理念是冲突的。
追诉作为国家对特定公民发动的专门活动,是执行法律的活动,尤其必须依法进行,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职权。
法定的追诉程序不仅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并且具有独立价值。
(三)排除虚假理论排除虚假理论主张,非自愿供述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不法或不当手段的结果,这种供述存在虚假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加以采纳,阻碍真实发现的危险增大,所以不能承认其证据能力。
供述之所以要以自愿为条件,就在于排除虚假的供述。
[5]美国证据法学者John H. Wigmore就认为可信性和真实性的欠缺是排除非任意性供述的原因。
美国最高法院曾经指出普通法供述任意性标准旨在“排除虚假证据”。
[6]日本也有不少学者持此观点。
可见,排除虚假学说的立足点是供述是否出自自愿,认为排除非自愿供述的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而非自愿供述存在虚假或虚假的可能。
但是,该学说受到以维护人权学说为代表的其他学说的批判。
理由是,同自愿供述中可能含有真实成份一样,非自愿供述未必全是虚假的。
如果依照排除虚假学说,即使供述是通过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取得,但是只要事后能证明该供述所言为实,具有真实性,或者根据该供述为线索所取得的其他证据,都应当被采用。
这是仅仅顾及追求发现案件真实的刑事诉讼目的,而全然不顾保障人权的目的,这无异于鼓励、纵容非法取证行为。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尊重人权的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置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权,这是其主要价值之所在。
不管其保护人权的价值发挥得如何,该规则本身体现了对人的尊重,主要表现为对人的生命权、自由权、隐私权的尊重。
在刑事司法中,对人的尊重有两层含义:一是对作为刑事司法中的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的尊重,如在前面的“魏清安案”中,魏的人权就没有得到基本的尊重;二是对社会所有成员的尊重。
这两层意义又是互相联系的,如果没有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尊重,即通过法律的正当程序确定犯罪嫌疑和被告人、通过法律正当的手续介入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权利,则社会所有的成员都有潜在的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有人的权利都有可能被侵犯或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