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书证的证据效力分析复习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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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秋季学期证据学第3次书面作业

2023年秋季学期证据学第3次书面作业

2023年秋季学期证据学第3次书面作业
引言
本次书面作业旨在探讨证据学的相关议题,并对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进行分析和评估。

本文将依次讨论证据的定义与作用、证据的收集与保护以及证据的评估与使用。

证据的定义与作用
证据是指用于证明某个事实或主张的任何信息、物件或证言。

在法律程序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用来确定事实、推断责任、支持诉讼主张以及帮助法庭做出公正的判决。

证据的确凿性和可信度对于审判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证据的收集与保护
为了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律师和调查人员需要采取恰当的方法来收集和保护证据。

合法的证据收集应该遵循相关法律和程序,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同时,应注意保护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免其被篡改或损坏。

证据的评估与使用
在法庭上,法官和陪审团需要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评估和使用,以便推导出合理的结论和判决。

对证据的评估涉及其来源的可靠性、完整性、可信度、以及与相关法律规定的一致性。

只有经过充分评
估并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才能被接受并在审判过程中发挥作用。

结论
证据学在法律实践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它对于确定事实、推
断责任以及实现公正的司法决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律师和调查人
员应该了解证据的定义、收集、保护和评估的相关原则和技巧,并
正确应用于实际工作中,以确保正当的法律程序和公正的判决结果。

论民事瑕疵证据的采信

论民事瑕疵证据的采信
优劣 , 就不 属于瑕 疵证 据 , 而 无需 补正 。 第 二, 对证 据进 行补 正 的
可见, 学 界对瑕 疵证 据效力 的分歧 , 不只 是技术 上的分 歧 , 其 基础 , 是证据 存有 品质上 的弱 点 , 而导 致证 据证 明力 的下 降。 品
根 源在 立场 上 的分歧 。本 文主 要 以 《 证据规 定》 中的具 体规 定为 质 的弱点 的表 现方式 多种多 样, 如未 成年人 、 厉害关 系人作 证 , 或 又如 书证 内容虽 然合 理但 无原件 ; 视听 评 价标准 , 以期 能够为 证据采 信 的理论研 究和 司法实 践提供 一种 无正 当理 由未到 庭作 证:
证 据采 信 的原则 。 但 该解 释却 回避 了 民事诉 讼 中最为 常见 的“ 瑕 更大 范 围的外延 , 法 官职 业道 德、 日常 生活 的经验 逻辑 同样也 是
疵 证据 ” , 进 而 给 民事证据 的认 定 留下 了理 论探讨 的 空间 。综合 证据采 信过程 中的评 价标准 , 表 达 了并不是 一切形式 有效 面对证 据采信 的方法 作 出了规 定 。
证 据举 证 、 质证 、 认 定受 到 了更为 严格 的限 制 。这 一解 释 除 了进 首先 , 该解释 第五十条 正面地 以将真 实、 合法 、 关联性 作为证据 采

步 明确证 据 的类 型 之外 , 还在 第七 十二条 、 第七 十三 条规 定 了 信的前提条件; 其次, 该解释第六十四条对证据采信的方法规定
与 一方 当事 人有 利害关 系的证 该 学 说强调 诉讼 的程序 价值 , 主张 凡是 存在瑕 疵 的证 据材 其年龄 和智 力状况不 相当 的证言 、 料, 即使 查证 属实 , 也不 能作 为定案 的根 据 。证 据的三 性如 不完 人 出具 的证言 、 存 有疑 点的视 听资料 、 无法 与原件 核对 的 复印件

证据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证据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建立技术监管机制,对技 术手段的应用进行监督和 评估,确保技术的合规性 和安全性。
强化人员培训,提升素质能力
加强专业培训
定期开展证据管理相关培训,提 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
平。
提升法律素养
加强法律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法 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确保依法依规 进行证据管理。
强化职业道德教育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相关人员 的职业操守和责任意识,确保证据 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影响因素与案例分析
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 联程度;
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 对证据的要求。
证据的完整性和充分 性;
影响因素与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刑事案件中,控方提供的证人 证言存在矛盾,且没有其他有效 证据予以佐证,导致该证人证言
被认定为无效证据。
案例二
某民事案件中,原告提供的书面 合同存在瑕疵,且无法提供其他 有效证据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 导致该书面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证
证据有效性特点
客观性
有效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能够反 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关联性
合法性
有效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 程序要求,如证据的收集、保全、审 查、判断等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律 规定。
有效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内在联 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某个事实或情 节。
影响因素与案例分析
影响因素 证据的收集方式和程序是否合法;
时效性关联证据真实性
时效性强的证据更有可能保持原始状态,从而更真实可靠。
有效性对时效性要求
有效性要求时效性保障
01
有效的证据需要具备一定的时效性,以确保证据的及时性和相
关性。
有效性依赖时效性判断
02

证据法学课程复习资料E

证据法学课程复习资料E

《证据法学》课程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证明力2.证明标准3.自认4.神示证据制度5.法定证据制度6.自由心证制度7.直接证据8.证据规则9.最佳证据规则 10.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 11.免证事实 12.法律真实13.证明对象 14.物证 15.书证 16.鉴定结论17.证人 18.推定 19.举证 20.证明责任二、判断题:1.直接证据比间接证据的证明力要强。

[ ]2.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优于法定证据制度的证据制度。

[ ]3.未成年人一律不能担任证人。

[ ]4.没有确切根据的道听途说不能作为证据,因为它不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特征。

[ ]5.我国证据制度所坚持的客观真实的原则,是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 ]6.诉讼证明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

[ ]7.原始证据可以对案件事实起直接证明作用。

[ ]8.所有书证的载体都是纸张。

[ ]9.视听资料是一种物证。

[ ]10.法定证据制度是法律事先对证据的形式、范围和证明力作明确规定,法官只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机械判断的证据制度。

[ ]11.证据制度对于诉讼制度而言是被动和消极的。

[ ]12.我国的证据法律制度被称为法定证据制度。

[ ]13.搜查是三大诉讼法中收集、调取物证的共同方法。

[ ]14.凡是未成年人所作的证言,均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 ]15.鉴定结论属于证人证言。

[ ]16.证明对象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 ]17.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贯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 ]18.关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英美法系的表述是“高度的盖然性”。

[ ]19.关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证据规则的表述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20.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统一的。

[ ]三、选择题:1.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为证明这一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据";被告则主张"借款已经清偿",并向法院出示了原告交给他的"收据"。

证据法学复习重点

证据法学复习重点

证据法学复习重点(2011-01-1217:27:36)转载▼标签:案件事实证明责任证据制度实物证据间接证据杂谈1、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裁判的一种证据制度。

该证据形成于13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于16至18世纪发展到全盛时期。

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1、它是封建君主专制政治体制的必然产物。

2、它与纠问式的诉讼结构密切联系。

3、崇拜权威的思潮和封建等级制度是法定证据产生的社会及文化原因。

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内容:1、被告人的自白2、证人证言3、书证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1、法律预先明确规定了各种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

2、证据的形式化和等级性色彩明显。

3、刑讯逼供是收集证据的合法手段。

4、具有明显的有罪推定思想。

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法定证据制度因应封建君主专制政治的需要而建立,它取代神示证据制度具有历史必然性。

1、法定证据制度体现了人类的进步和理性。

2、法定证据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

3、法定证据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和权威性。

然而,本质上它是反科学的,是具有浓厚的封建性、残酷性和反动性的一种证据制度。

(1)法定证据制度违背了认识论的基本法则。

(2)法定证据制度束缚了法官的理性,限制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3)法定证据制度容易导致刑讯逼供泛滥。

2、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明力的大小和证据的取舍运用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内容:1法官判断证据证明力并决定证据取舍的依据是法官的良心和理性。

2、法官在认定案情时必须达到内心确性的程度。

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资产阶级与封建斗争的过程中逐渐确立并广泛适用至今,其优越性和进步性主要体现在:1、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符合诉讼文明和民主的发展趋势。

证据学辅导1

证据学辅导1

证据学》课程第一次教学辅导第一章绪论第一章需要了解掌握哪些内容?一、了解:1、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证据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法律法规中与证据有关的规定和规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和特征必然要受国家法律制度乃至政治制度的影响。

证据属于历史范畴,证据是伴随着诉讼活动发展而来的。

证据的发展不是孤立地独自形成,它不可避免地根植于特定国家的法律文化和社会意识形态之中。

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不同国家曾经建立了不同类型的证据制度。

传统文化背景在证据制度的形成和运用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

就我国的文明史而言,法律为君主所控制;法官崇尚儒术,实行人治;民众信奉鬼神,少有反抗意识。

两千年封建文化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我国法律的内涵。

封建社会的证据背景,虽然略有进步,但受制于惯有的文化背景,其本质没有实质的变化,由此造成证据背景的诸多特征。

如重刑轻民、口供至上、重情轻法、主观擅断等。

与我国显著不同的欧洲社会,构筑了与自身文化相融合的证据体系。

其证据特点表现在:首先,西方推崇罪刑法定,这与中国传统文化思想中的人治理念是不相融的;其次,西方推崇严格的司法程序,而中国的传统是轻程序,重结果;第三,西方重视审判中的技巧和运用,轻视证据理论的研究。

我们从东西方的证据文化的区别中可以直接看到这种影响的存在。

2、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1)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关系证据制度与经济制度分关系是密不可分的。

证据制度需要建立在一个相应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的发达程度,决定证据的获得能力、侦查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经济的发达程度,决定国家对司法资源的投人多寡,进而对诉讼效率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纵观人类社会历史,经济制度的进步,必然会带来诉讼制度乃至证据制度的发展。

这是证据制度发展的一个必然规律。

当然,证据制度对经济制度也有反作用。

证据制度对于稳定社会关系、保证国家安定,也具有重要作用,并间接地为经济的发展服务。

(2)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

《证据法的基础知识》课件

《证据法的基础知识》课件

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 将证据固定和保存,确 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
五、证据的补充和排除
1 举证责任和质证责任
2 组织证据材料
在诉讼中,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双方对 证据进行提供和质询。
对证据进行排序归类,便于案件审理和辩 论中的使用。
3 证据的排除4 证Fra bibliotek的反驳根据法律规定,排除不合法或不能作为证 据使用的证据。
《证据法的基础知识》PPT课 件
本课件介绍了证据法的基础知识,包括概述、证据的种类、证据的价值、证 据的收集和保全、证据的补充和排除、案例分析以及总结。
一、概述
证据法是指在司法活动中,用以确定事实和证明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体系。 了解证据法的概念和重要性是进行司法实践的基础。
二、证据的种类
书证
书面文件、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可以证明 事实的物证。
证人证言
指法庭上证人对案件所知情况的口头陈述和 回答问题的证据。
物证
指实物、痕迹、照片等可以通过直接观察来 证明事实的证据。
鉴定证据
通过专门人员的鉴定技术来证明事实的专门 技术证据。
三、证据的价值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 据
直接证据直接证明事实,而 间接证据通过推理和推断间 接证明事实。
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取决于其真伪 程度、可信度和科学性。
证据的充分性和合 法性
证据的充分性指证据对所证 明的事实的说服力,而合法 性指证据的合法获取途径和 合法性。
四、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1 证据的收集方法
包括调查取证、勘查记 录、现场照片等方法。
2 证据的保全措施
3 证据的固定和保存
指司法机关采取的保全 措施,如查封、扣押等, 以防止证据灭失或被毁 坏。

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

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

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瑕疵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使用非法手段猎取的证据。

它与合法证据相比具有客观性、关联性、违法性的特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收集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然而由于多方面的缘故,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收集证据客观存在。

关于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我国立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理论中学者们也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对待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态度如何,关涉到历来一直困扰各国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的一个难题——惩处犯罪和保证人权差不多价值的权衡问题。

因此关于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探讨,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意义。

本文从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立法现状、理论基础、各种观点评析、具体制度构建四个方面作一探讨。

一、我国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立法现状1、我国立法关于非法取证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威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隐秘等民主自由和权益不受侵犯,禁止通过非法的程序和方法剥夺公民的民主自由和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43条也作出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逼、引诱、欺诈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2、我国立法关于部分非法取证行为的假设干惩处规定。

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同时,刑法对司法人员犯非法拘禁等罪都作了从重处罚的规定。

3、三机关关于刑事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说明和规定。

公安部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1条中指出:〝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逼、引诱、欺诈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第265条中也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以刑讯逼供、威逼、利诱、欺诈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罪的依照。

论瑕疵证据补正规则

论瑕疵证据补正规则

论瑕疵证据补正规则一、本文概述瑕疵证据,指的是在证据的收集、保存、传递等过程中存在某种缺陷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瑕疵证据的存在常常引发对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质疑,进而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

因此,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成为了司法领域中的重要议题。

本文旨在探讨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相关问题,包括瑕疵证据的定义、分类、影响以及补正的方法和程序等。

我们将对瑕疵证据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范围和特征。

我们将分析瑕疵证据对案件审判的影响,包括其对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冲击,以及可能导致的审判结果的不公正。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重点探讨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包括补正的原则、方法、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们将对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实践应用进行案例分析,以期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瑕疵证据处理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期望能够为司法实践中瑕疵证据的处理提供一套明确、可行的补正规则,以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我们也期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引起更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对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关注和研究,共同推动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二、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理论基础瑕疵证据补正规则作为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其理论基础主要建立在以下几个方面:程序正义要求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瑕疵证据补正规则正是体现了程序正义的要求,通过对瑕疵证据的补正,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

同时,实体正义是刑事诉讼的最终目标,要求案件的处理结果公正、合理。

瑕疵证据补正规则通过排除非法证据、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助于实现实体正义。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应当是真实的,不应当是虚假的或者伪造的。

证据的合法性则是指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判断等过程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在保障证据真实性的同时,也注重证据的合法性。

通过对瑕疵证据的补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证据收集和保全过程中的非法因素,保障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法修优秀课件

证据法修优秀课件
证据法修
• 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 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 论。
• 这里所谓“专门性问题”是指:(1)属于案件证明对象 范围内的事实;(2)需要专门知识和技能或者借助特定 技术设备才能加以认识或说明的问题;(3)不是公安司 法人员可以直接作出肯定或否定回答的常识性问题或一般 性法律问题;(4)该问题的正式说明和认定权限被赋予 特定机构或者个人。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属于科学、技术 或者艺术领域的专门问题;涉及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门 问题;国家授权给某些机构使之有排他性认定资格的专门 问题。这里所谓“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指的是鉴定人。公 安司法机关要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一般指派本机关 内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有的事项
• 则需要聘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 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当事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聘请 鉴定人进行鉴定的情况,由此形成的结论经过审查核实也 可以用作定案的根据。
• 人大常委会《司法鉴定管理决定》和两院三部《办理死刑 案件证据规定》都将这一证据种类称为“鉴定意见”,与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 不同,造成同一种类种类有鉴定结论和鉴定意见两种不同 的称呼,我们认为对于同一证据种类,应统一称谓,以避 免造成理解和适用上的障碍。我们认为,将“鉴定结论” 改称“鉴定意见”,称谓更为科学,也避免了“结论”一 词给人以“确定”、“不容置疑”的误解。但由于诉讼法 本身尚未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我们仍然沿 用“鉴定结论”的称谓。
司法精神病鉴定是根据精神病学专门知识,对人的精神健பைடு நூலகம்状况、智力发育情况进行的鉴定,目的在于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
述,而不是根据一定的专业知识、技能而进行的专门判断。 害人、证人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进而判断其有无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民事案例分析:瑕疵书证的证明力如何认定

民事案例分析:瑕疵书证的证明力如何认定

[案情介绍]2002年,陈某承包了县某中学的部分工程,双方结算后,尚欠张某钢材货款8330元。

陈某亲笔书写欠条一张,又于2005年8月31日应张某请求将8330元的欠条重新誊写,但抄写中忘记将时间作相应变动,后在张某提醒下涂改,且在借款人处添上了贺某的名字,并解释说以便自己日后区别各项欠款,不会影响他与张某的欠款。

后陈某自家建私房,又到张某处赊购钢材2000元,且于2006年1月5日打下欠条。

该两笔款项一直未付,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某归还该两笔货款,共计1.03万元。

此时,陈某人已难觅,张某申请公告送达后,公告期满后,法院依法缺席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张某在审理期间,除两张欠条外未能提供其他的有效证据。

[案情分析][案件评析]本案裁决的难点是:如何判断原告张某提交的瑕疵书证的证明力,即年份被涂改且有两人名字署名的欠条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瑕疵证据可以定义为:因民事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或证据表现形式有缺陷,导致证据能力待定或者证明力下降的证据。

它不同于伪造的虚假证据,因证明力有瑕疵,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证据,须适用补强证据规则,补强证据应当由提供瑕疵证据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法官应当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综合案件全部证据,对瑕疵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判定。

本案张某为证明陈某欠其货款8330元,提供欠条一份,该收条的年份明显涂改,且从该欠条上看,欠款人为陈某和贺某两个人,故这份书证存在瑕疵。

对该瑕疵证据,作为举证的原告应就8330元欠款的准确日期和欠款人再行提供证据加以佐证,如提供流水帐完整记录,或者申请证人出庭,来查明准确日期和欠款情况。

因被告未能到庭质证或者自认该笔8330元的货款,而原告在法院限期内又未能如期提供其它相关的有效证据。

故该瑕疵的8330元的欠条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证据,原告应承担其举证不能后果,法院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货款2000元属实,被告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而原告主张被告欠货款8330元,因原告提供的欠条上的年份被涂改,且借款人为贺某和陈某二人,原告方所提供的该份书证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瑕疵证据情况工作意见建议

瑕疵证据情况工作意见建议

瑕疵证据情况工作意见建议一、瑕疵证据的常见情况。

# (一)取证程序方面。

1. 手续不全。

在一些案件中,证据的提取缺乏必要的签字或者盖章。

比如说,现场勘查笔录可能只有一个警察签字,而按照规定应该有至少两名侦查人员签字。

这就像盖房子少了几根关键的柱子,虽然房子可能暂时不倒,但总是让人不放心。

搜查证的填写有时候也很马虎。

日期写错、被搜查人的名字写错,这就好比给人指路却指错了路名和方向,很容易让整个搜查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2. 时间记录模糊。

像询问证人或者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记录不清。

这就像一场没有明确开场和散场时间的电影,让人摸不着头脑。

有时候可能就差那么几分钟,但这几分钟可能关系到是否存在疲劳审讯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

# (二)证据形式方面。

1. 记录不规范。

证人证言的记录经常会出现一些口语化的错误或者语法错误。

比如把“他说他当时在现场看到了一个穿红衣服的人”写成“他说他当时在现场看一个穿红衣服人”,虽然只是少了一个“到”和“的”,但读起来就很别扭,而且可能影响对证言内容的准确理解。

书证的复印件有时候没有注明来源和与原件核对无异的情况。

这就好比你给别人看一张照片,却不说是从哪儿来的,也不说这照片是不是和原景一样,别人怎么能相信这照片的真实性呢?2. 物证的保管链存在问题。

物证从提取到最终呈堂,中间的保管环节如果出现漏洞,那就很麻烦。

比如说一个关键的作案工具,在保管过程中没有详细的交接记录,不知道是谁在什么时候保管过,有没有被调换或者损坏的可能。

这就像接力赛跑,交接棒的时候没做好记录,谁知道这个棒是不是原来那根呢?二、工作意见建议。

# (一)培训与教育方面。

1. 定期开展取证规范培训。

就像给战士们进行军事训练一样,要定期给办案人员进行取证规范的培训。

可以请有经验的老检察官、老法官或者法学专家来讲课,讲讲那些容易被忽视的取证细节。

比如每个月抽出半天时间,大家坐在一起,喝着茶,听着专家讲那些因为一个小签字没做好而导致证据差点被排除的案例,这样大家肯定印象深刻。

高中政治选修2 同步讲义 第十课 课时3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高中政治选修2  同步讲义 第十课 课时3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课时3依法收集运用证据[课标要求] 1.掌握诉讼证据的知识。

2.学习不同诉讼的基本规则,树立证据意识。

[素养目标] 1.科学精神:正确认识证据的种类及重要性。

2.政治认同:认同我国在诉讼举证方面的法律及制度。

3.法治意识:明确我国诉讼法中规定的举证责任承担,体会举证责任对于诉讼成败的意义。

一、处处留心皆证据1.证据的含义(1)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

(2)诉讼证据不同于生活中通常所说的“证据”,它是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2.诉讼证据的种类(1)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2)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3)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想一想:什么样的事物才能成为诉讼证据?提示证据就是具备真实性、与案件有关联性、来源具有合法性的材料。

证据本身不是事实,而是一种材料,它要证明的对象才是事实。

3.收集和保存证据的重要性(1)收集与保存证据非常重要。

做事要留痕,讲的就是要留证据。

(2)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缺乏证据意识,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难免处于不利地位。

想一想:在生活中如何培养证据意识?提示减少现金支付,尽量使用银行卡或者第三方支付;养成保留票据、合同的习惯;不要轻易删除聊天记录;养成文字确认的好习惯。

二、主张权利靠举证1.举证责任(1)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①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②在有些情况下,当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出于公平合理的考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时,由对方负责举证。

国家开放大学最新《证据学》教学辅导(四)

国家开放大学最新《证据学》教学辅导(四)

国家开放大学最新《证据学》教学辅导(四)教学辅导:证据学主要教学内容及要求第七章证明概述教学内容第一节证明的概念及其历史沿革一、如何正确理解证明的概念二、人类历史上不同的诉讼证明制度三、证明的构成环节四、证明的相对性五、证明的种类第二节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明一、三大诉讼证明的共同特征二、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教学重点:诉讼证明的构成和特征,以及刑、名、行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教学要求:1.了解诉讼证明沿革历史和诉讼地位。

2.领会诉讼证明的概念相对性和种类。

3.掌握诉讼证明的构成要素、特征,以及刑、民、行三大诉讼证明的异同第八章证明对象教学内容第一节证明对象的概念一、证明对象的概念二、证明对象的特征三、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与证明对象第二节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一、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二、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三、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教学重点:"三大"诉讼证明对象的确定教学要求:1.了解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与证明对象的关系。

2.领会证明对象的概念和特征。

3.掌握三大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

第九章证明责任教学内容第一节证明责任概述一、证明责任的概念二、我国立法关于证明责任的立法规定三、证明责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四、英美法上的证明责任概念五、我国关于证明责任的理论研究第二节证明责任的性质和承担一、关于证明类的性质之不同见解二、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之承担三、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之承担四、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之承担五、证明责任的倒置教学重点:证明责任的概念之不同理解,以及三大诉讼证明责任之异同。

教学要求:1.了解东西方国家关于证明责任的产生、发展和不同理解。

2.领会证明责任的性质。

3.掌握三大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异同。

第十章证明标准教学内容第一节证明标准的概念和意义一、证明标准的概念二、法律规定证明标准的意义三、关于证明标准的理论探讨四、外国证明标准简介第二节我国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一、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中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二、外国证明标准的特点、要求及理论研究(关于"一元化标准"和"多元化标准"之争)三、在三大诉讼中关于证明标准运用中的主要问题教学重点:如何把握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证据法学课程设计

证据法学课程设计

证据法学课程设计课程背景证据是法院作出判决的重要依据,也是各类争议解决方式中的核心内容。

然而,目前大多数法学专业的教学中重视理论知识的讲解,而忽略了实践操作的启发和培养。

因此,为了培养学生的证据分析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需要针对“证据法学”这一专业知识领域进行一定程度的课程设计。

本文档旨在为教师提供一个完整的证据法学课程设计方案。

课程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常见证据类型的分类和适用;2.熟悉证据收集的基本标准和程序;3.熟练掌握证据分析的方法和步骤;4.具备一定的实践操作能力,包括证据搜集、整理和分析。

课程内容本课程根据证据的基本类型进行分类,分为以下几个模块:课程模块一:书证包括:1.书证的基本概念和分类;2.书证的有效性标准;3.书证的收集、审查和分析。

课程模块二:物证包括:1.物证的基本概念和分类;2.物证的有效性标准;3.物证的收集、鉴定和分析。

课程模块三:视听证据包括:1.视听证据的基本概念和分类;2.视听证据的有效性标准;3.视听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分析。

课程模块四:人证包括:1.人证的基本概念和分类;2.人证的有效性标准;3.人证的收集、审查和分析。

课程模块五:其他证据包括:1.电子证据;2.报告证据;3.专家证据等。

课程方法本课程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采用以下方法:1.理论课讲解:通过PPT、说课等形式进行;2.实践操作:通过案例分析、模拟庭审、小组讨论等形式进行;3.课程作业:要求学生通过实践操作,完成相关证据收集和分析报告。

课程评估本课程的评估以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期末考试成绩为主要标准。

具体包括:1.实践操作能力评估:对学生实际操作的能力、报告质量和合作态度进行评估,占总成绩的60%;2.期末考试评估:对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进行考察,占总成绩的40%。

结束语本课程旨在通过实践操作,提高学生的证据分析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培养学生的问题解决思维和团队合作能力。

证据学期末复习网上教学资料(春)

证据学期末复习网上教学资料(春)

证据学期末复习网上教学资料(春)部门: xxx时间: xxx制作人: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修改《证据学》期末复习网上教案资料(2002春)证据学朱叶:同学们好!朱叶:依据:主教材,参考证据学导学、三大诉讼有关证据的三个法条、司法解释当中关于证据部分需要同学注意。

朱叶:考试方式:开卷考试。

这次考试主要考查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所以多注重平常学习时的理解,也不能忽略平时复习的阶段。

朱叶:第一章绪论考核要求一、了解:1、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2、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

二、领会:1、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2、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的经验及其规律;3、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证据法学体系的区别;三、掌握:1、证据规则的分类;2、证据、证据力和证明力的概念。

朱叶: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考核要求一、了解:1、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原因;2、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二、领会:1、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2、我国古代证据法律制度。

三、掌握:1、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和特点;2、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和评价。

朱叶:第三章证据的概念和意义考核要求一、领会:1、证据的意义。

二、掌握:1、证据的概念;2、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非常重要的问题)朱叶:第四章证据的种类考核要求一、领会:1、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特征。

二、掌握:1、证据种类的概念;2、我国对证据种类的规定;3、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的概念;特别要搞清楚什么是物证、什么是书证,及其各自的特点。

朱叶:第五章证据的分类(重点章)考核要求一、领会:1、证据分类的概念和意义;2、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概念和区分标准;3、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概念和区分;4、本证和反证的概念。

二、掌握:1、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概念和运用规则;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概念;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4、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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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书证的证据效力分析在法律上,书证是指记载了能为人所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的物品。

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是人的一定思想的外在流露,因此,书证的存在必须同时具备二个条件,一是要有人的一定的思想,二是要有记载该思想的物品。

仅有思想或仅有物品均不能成为书证,故二个条件缺一不可。

就书证所记载的人的思想而言,通常将其分为二个部分进行审查判断,一是书证是不是制作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有制作人亲笔签名、盖章或内容是否被伪造、涂改。

这部分所要解决的是属于书证的形式证明力问题,即书证应当具有一定的形式才能证明书证所记载内容是制作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效力。

二是书证内容是不是与待证事实有关,是否能证明待证事实。

这部分所要解决的是属于书证的实质证明力问题,即书证的内容是否能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证明效力。

完整的书证既应具有形式证明力,也应具有实质证明力。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到书证制作人自身法律知识欠缺、文化水平较低、或书证存放环境不好或他人的恶意行为等因素的影响,有部分书证存在形式或内容或二者均不完整、不真实的现象,从而出现瑕疵。

就书证的载体而言,如果书证的载体在书证形成后遭到人为的或客观原因的坡坏而使书证载体缺损,也可能造成书证的形式和内容不完整,从而出现瑕疵。

同时,因书证的收集程序违法也可能造成书证在诉讼中被排除,从而丧失证据效力,因而,收集书证的程序违法也应视为一种书证瑕疵。

因此,书证从形式到内容到程序都可能出现瑕疵。

书证的瑕疵可能影响到书证的形式证明力的有无和实质证明力的有无、大小,影响到书证能否作为诉讼证据在诉讼中被运用,影响到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最终认定。

纵观世界各国对书证的各方面立法,多数国家都将书证置于规范书证的理想状态下予以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书证可能出现的种种瑕疵及其审查判断则未涉及。

本文拟就瑕疵书证的证据效力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一、瑕疵书证的含义、特点及分类瑕疵书证是指在成为庭审证据之前,因外在原因造成书证自身的形式或内容与法律对证据的要求不一致的书证。

就这一定义而言,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其一、瑕疵书证的瑕疵是相对于法律对诉讼证据的要求而言的。

法律对诉讼证据的要求是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一方面,从书证本身的构成角度来看,法律要求作为证据的书证是规范书证,即既具有完整的形式又具有完整的内容的书证。

如果书证不具有完整的形式或不具有完整的内容,则影响到法官对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的审查确认,因此,书证是否具有完整的形式和完整的内容成为法官判断一种书证是不是规范书证、是不是存在瑕疵的标准之一。

不具有完整的形式或不具有完整的内容都属于书证瑕疵。

另一方面,从书证作为诉讼证据的角度来看,如果书证的收集不符合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则其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被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收集程序是否合法也是法官判断书证是否存在瑕疵的又一标准。

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的书证都是瑕疵书证。

其二、书证内容是否合法不应成为衡量书证是否存在瑕疵的标准。

一方面,我们对证据的合法性考察是从诉讼法的角度上来考察的,即一种证据的制作、收集是不是按照了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是不是有违反诉讼法的行为。

而书证内容是否合法属实体法调整范围,与程序法无关。

因此,虽然都是在讲合法性,但诉讼法律对书证的合法性要求与书证内容是否合法没有关系,不能将书证内容的不合法视为书证作为诉讼证据时的证据瑕疵。

另一方面,我们对书证瑕疵的考察是从审判的角度来进行的。

在三大诉讼中,形成于诉讼之前的书证内容都可能存在不合法的情况。

从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角度来看,内容不合法应看作是书证的一种瑕疵,因为这一瑕疵的存在而导致当事人所实施的民事、行政行为无效,所追求的利益无法实现。

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角度来看,书证内容的违法是其故意追求犯罪的结果,而不是书证的一种瑕疵。

从法官审判的角度来看,书证内容的违法所影响的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但并不影响书证作为证据所应具有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证据资格。

内容违法的书证可能恰好成为支持一方诉讼主张、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证据。

因此,书证内容的违法不应被看作是书证的瑕疵。

其三、瑕疵书证形成瑕疵的时间是在成为庭审证据之前。

有二种情况:一是在书证形成过程中出现瑕疵。

如制作书证时当事人未签名、盖章或用字、用语错误等。

二是在保管过程中出现瑕疵。

如保管人因保管不慎而导致书证被腐蚀、损坏等。

如果书证的瑕疵是在书证被庭审质证以后才出现的,虽也是瑕疵,但这种瑕疵已对庭审质证时书证原有的真实性、证明力及法官对其的审查判断并无影响,因而,不纳入本文的研究范围。

其四、瑕疵书证出现瑕疵的原因多种多样。

既有书证制作人的原因,如制作人疏忽大意未签名、盖章或因文化水平较低而用字、用语不当等。

也有他人原因,如书证在被他人保管时被涂改。

还有其他的原因,如书证存在时间过长被氧化、腐蚀而造成部分字迹不清等。

其五、瑕疵书证所出现的瑕疵可归纳为三种表现:第一种是书证的形式存在瑕疵,如未签名。

第二种是书证的内容存在瑕疵。

如书证内容发生歧义或书证部分内容已被毁损、灭失等。

第三种是因违法收集而形成的瑕疵。

与规范书证相比,瑕疵书证具有以下特点:其一、瑕疵书证大多存在于私文书中。

与私文书相比,公文书可以称得上是规范书证。

由于“公文书是由国家机关、政府职能部门或者依法从事公共事务的部门或者人员在其职能范围内,按照规范的方式制作的文书。

”不仅制作公文书的主体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制作水平和制作经验,而且公文书有较为固定的程序和格式,因而,公文书在形式上一般不会出现瑕疵。

同时,公文书在正式形成时,要经过多层审核、校对,以保证内容的真实、合法,因而,公文书在内容上也一般不会出现瑕疵。

与此相反,私文书虽然通常是制作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文书内容具有真实性,但私文书的制作人通常是法律知识欠缺、文化水平不高、制作文书的经验匮乏的普通公民,且私文书“在制作上没有特殊要求,制作的程序简单”,随意性较大,因而,在形式上也就容易出现瑕疵。

同时,其内容可能不具有合法性,在用字、用语上也可能出现词不达意或产生歧义的错误。

因而,私文书在内容上也容易出现瑕疵。

其二、瑕疵书证的证明力降低或消失。

对于规范书证而言,不管是公文书还是私文书,只要是规范的书证,各国法律均认可其具有完全的证明力。

对于不规范的瑕疵书证而言,由于书证存在形式或内容某一方面的瑕疵,从而使书证原有的真实性、关联性程度降低,其证明力必然下降,甚至根本就不真实、不合法,使其丧失证明力,丧失作为诉讼证据的资格。

在一般情况下,瑕疵书证的瑕疵程度与其证明力应成正比。

书证的瑕疵越多、程度越深,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就越低。

其三、瑕疵书证具有危害性。

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给法官审查认定书证的证明力及案件事实带来麻烦。

对于无瑕疵的规范书证,法官按法律的规定较为容易地确认其证明力。

如果书证存在瑕疵,在无相应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对瑕疵书证证明力的确认无法可依,只能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自由裁断。

这无疑增加了法官对证据审查认定的难度和随意性,并对案件事实的最终认定和审判结果带来不确定因素。

二是给当事人增加举证负担并影响其合法权利的实现。

对于无瑕疵的书证,当事人免去了为证明书证的瑕疵而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法官也能根据该书证来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并正确划分当事人各自的实体权利、义务。

对于有瑕疵的书证,处在诉讼过程中的双方当事人必然要提供证据来证明瑕疵的存在和反驳瑕疵的存在,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而且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诉讼时间。

同时,由于书证瑕疵的存在,使当事人原本可以获得的实体权利因书证瑕疵的影响而减少甚至落空,这可能使当事人的应得利益受损,最终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瑕疵书证可以从多个角度分类,但考虑到与本文的关系,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分类:其一、从书证瑕疵是否影响其成为诉讼证据来分,可分为一般瑕疵和严重瑕疵。

一般瑕疵是指书证在形式或内容上存在的瑕疵并不影响书证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存在,并未使书证丧失作为诉讼证据的资格。

这种瑕疵既可能是形式方面或内容方面或诉讼程序方面的瑕疵,也有可能是形式、内容和诉讼程序都有瑕疵。

既可能是某一方面的瑕疵,也有可能是几个方面的瑕疵,如既未签名而内容又部分被涂改的书证。

严重瑕疵是指书证在形式或内容或诉讼程序上存在的瑕疵已使书证不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已使该书证丧失了作为诉讼证据的资格,如伪造的书证,采取刑讯方式获得的书证。

划分一般瑕疵与严重瑕疵的意义在于有助于法官从瑕疵的程度来判断书证是否丧失了证据资格。

其二、从书证瑕疵的产生来分,可分为人为的瑕疵和非人为的瑕疵。

人为的瑕疵是指因人的原因而产生的瑕疵,如书证被伪造、司法人员违法收集书证。

非人为的瑕疵是指因客观原因而产生的瑕疵,如书证被腐蚀。

划分人为瑕疵与非人为瑕疵的意义在于便于法官从不同的角度审查书证是否存在瑕疵。

其三、从书证瑕疵对实质证明力的影响来分,可分为对证明力有影响的瑕疵与无影响的瑕疵。

对证明力有影响的瑕疵是指书证的瑕疵使书证原有的实质证明力受到影响,与无瑕疵的书证相比,有瑕疵的书证证明力降低或消失,如书证部分内容被伪造、涂改或缺损。

无影响的瑕疵是指书证的瑕疵并未影响书证的实质证明力,如未签名。

划分有影响的瑕疵与无影响的瑕疵的意义在于便于法官对瑕疵书证实质证明力的审查确认。

在立法上,书证是一种极为重要的证据形式。

司法实践中,书证运用极为广泛,大多数案件都有书证存在,甚至一些案件全是书证,且规范书证不多,因而,有瑕疵的书证在诉讼中被采纳为证据的情况非常普遍。

究其原因,一是因为书证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与其他证据相比,书证一旦形成,其内容不会变化,并能保持长久,且还可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即使存在瑕疵也容易被发现,“书证不仅内容明确,且形式上也相对固定,……即使经历了很长的时间,其特定的思想内容仍然能够借助有关的文字、符号或图画等起到应有的证明作用”。

二是因为被采纳为证据的瑕疵书证并未完全丧失证明力。

除个别瑕疵书证如伪造或无法辨认字迹的书证完全丧失证明力外,大多数有瑕疵的书证并未完全丧失证明力,只是因为瑕疵的存在可能使书证原有的证明力降低,但它仍具有证明作用,“只要它的客观载体未受到毁坏,或者毁坏在程度上并未影响到它所载有的文字或符号,而不会直接降低乃至减弱由于其特定的思想内容的传达所固定的证明效力”。

二、各国瑕疵书证证据效力的立法现状评析从各国立法来看,对瑕疵书证进行立法的国家不多。

究其原因,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书证瑕疵的原因很多,书证瑕疵的表现形式很多,法律上难以对其进行系统的规范。

但有部分国家也对书证重大方面的瑕疵及其处理进行了规定,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19条规定,证书有删除、涂改、增添或其他外形上的缺点时,其证明力应否全部或一部消失或减少,减少到何程度,由法院依自由心证裁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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