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经政治2008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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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
知(2008)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9.09
•【字号】甬政发[2008]76号
•【施行日期】2008.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甬政发〔2008〕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08年9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960元、850元两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8.0元、7.1元两档。

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区域内(含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9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8.0元。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九日。

2008年秋季通过的具备教师资格人员名单

2008年秋季通过的具备教师资格人员名单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高中物理
沈杰
宁大读研
65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高中物理
王忠平
宁海中学
66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高中物理
戴喆
余姚五中
67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高中生物
何亮
武岭中学
68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高中生物
孙群燕
慈吉中学
69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高中生物
汪静儿
柴桥中学
70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高中生物
岑科佳
慈溪育才中学
71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职高物流
吴科杰
北仑职业高级中学
130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职高物流
张艳
北仑职业高级中学
131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职高药学
吴秀铃
宁波经贸学校
132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职高电工电子
王东辉
北仑职高
133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职高电工电子
汪百春
四明职业高级中学
134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职高建筑
徐宏斌
北仑职业高级中学
职高德语
雷蕾
宁波外事学校
51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高中数学
丁益
宁波二中
52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高中数学
周瑜
宁波中学
53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高中数学
陈孝瑞
宁波中学
54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高中数学
何安旗
余姚第二中学
55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高中数学
密恩慧
慈溪育才中学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5•【字号】甬政办发[2008]131号•【施行日期】200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劳动模范是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关心、重视劳动模范是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重要体现。

长期以来,我市对劳动模范生活待遇问题十分重视,已连续多次提高了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标准,较好地保障了劳动模范的生活。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劳动模范收入偏低、住房条件较差,家庭生活仍相对困难。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低收入劳动模范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有关待遇、标准作适当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劳动模范是指获得市及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凡在市外获得市(地)级及市(地)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调入我市工作、包括在我市工作后离退休,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凭有效证件,可按我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模范待遇。

二、继续实行劳模荣誉津贴制度。

(一)离退休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发放标准为:1.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1989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

2.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1989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3.市级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4.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市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市本级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市本级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市本级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安置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8]200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8.06【实施日期】2008.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市本级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安置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200号)海曙、江东、江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省军区有关通知精神,为做好2008年度市本级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今年安置任务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置对象和安置时间今年市本级的重点安置对象为:2007年冬季退出现役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以及符合有关规定安排提前转业的二期以上士官。

以上对象必须符合进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安置条件。

各接收单位要抓紧做好接收安置的各项工作,确保重点安置对象8月底前安置完毕。

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及时上岗的,应从安置部门开出报到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二、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安置政策各地、各部门要从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军队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克服困难,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安置任务和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坚决杜绝拒收或变相拒收退役士兵现象。

安置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引导,帮助他们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变就业观念,自觉服从组织分配。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6•【字号】•【施行日期】2018.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维护法制统一,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开展涉著名商标、产权保护、证明事项、税收征管、环境保护等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市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一、对《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1998〕2号)等5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3〕138号)等2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附件:1.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宁波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6日附件1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对《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1998〕2号)作出修改:将第三条中的“现统一改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按月代为征收”修改为“现统一改由各级税务部门按月代为征收”;删除第三条中的“对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少缴的,从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

删除第七条。

2.对《关于加快城镇个体、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甬政〔1998〕3号)作出修改:删除第三条、第六条。

3.对《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甬政发〔2004〕32号)作出修改:将第三条(四)中的“地税”修改为“税务”。

4.对《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254号)作出修改:将第五条(八)修改为“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职称评审

职称评审

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局文件宁波市镇海区人事局镇科〔2008〕18号关于做好2008年度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甬经政治[2008]130号和甬建发[2008]12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企事业单位2008年度工程技术高、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和对象1、在我区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工程专业技术的工作人员。

本次申报的资历计算到2008年12月底止,凡在此期限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

2、初次定职工作:大中专(全日制或成人教育)毕业生在专业对口、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和省规定不进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除外)。

—1—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可初定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大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可初定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可初定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初定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评审条件1、正常申报人员的条件要求。

正常申报人员仍按《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执行。

在企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因个人原因未进行过初次定职的,具有全日制大学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全日制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可正常申报中级资格。

2、破格晋升初、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破格申报建工、城建专业初级职务任职资格按附件1执行,其他专业按附件2执行;破格申报建工、城建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按附件3执行,其他专业按附件4执行;破格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仍按浙职改办[1992]23号文件执行(附件5)。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2008年度新认定“驰名商标”企业进行奖励的通知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2008年度新认定“驰名商标”企业进行奖励的通知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2008年度新认定“驰名商标”企业进行奖励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1.09•【字号】甬经运行[2009]224号、甬财政工[2009]1033号•【施行日期】2009.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2008年度新认定“驰名商标”企业进行奖励的通知(甬经运行〔2009〕224号、甬财政工〔2009〕1033号)各有关县(市)、区经发局(发改局、科工局)、财政局、工商分局:2008年,我市广大企业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实施品牌战略,加快自主品牌培育,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挑战,为我市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现根据市政府2008年度品牌奖励办法,对新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企业予以奖励。

具体如下:对2008年度新认定“驰名商标”的,且2007年底前已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浙江捷能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52家企业,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详见附件)。

对2008年度新认定“驰名商标”的,且2007年底前已被认定为“宁波市知名商标”的宁波八益实业有限公司等43家企业,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详见附件)。

合计奖励金额1470万元。

此款收到后相应列报2009年“215080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预算科目。

附件:2008年度新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名单及奖励金额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九年十一月九日附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99)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99)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9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2.25•【字号】甬政发[1999]36号•【施行日期】199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甬政发〔1999〕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规章清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的要求和《宁波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关于规范性文件每年应清理一次的规定,市政府法制局于近期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历年来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清理。

经清理,有23件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因情况变化已不适用,或因被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代替,现决定予以废止。

附件:决定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决定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序│ 发文日期│文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废止理由││号│││││├─┼─────┼──────────┼────────┼──────┤│1 │1986.8.7│市政办〔1986〕77号号│宁波市内河通航河│按部、省有关│││││道护岸费征收和使│规定执行│││││用暂行办法││├─┼─────┼──────────┼────────┼──────┤│2 │1987.10.18│市政〔1987〕75号│关于贯彻《浙江省│按省渡口办法│││││渡口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试行)》的若干│定执行│││││补充意见││├─┼─────┼──────────┼────────┼──────┤│3 │1987.11.11│市政〔1987〕77号│关于严格控制市区│情况变化,已│││││人口机械增长几个│不适用│││││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4 │1988.2.23 │市政办〔1988〕16号│关于严格控制市区│情况变化,已│││││人口机械增长的若│不适用│││││干补充规定││├─┼─────┼──────────┼────────┼──────┤│5 │1988.3.30 │市政发〔1988〕69号│宁波市城镇房屋所│按1996年省条│││││有权登记发证实施│例执行│││││办法││├─┼─────┼──────────┼────────┼──────┤│6 │1988.7.17 │市政〔1988〕63号│宁波市专业技术人│按人事部有关│││││员、管理人员流动│规定执行│││││争议仲裁办法(试││││││行)││├─┼─────┼──────────┼────────┼──────┤│7 │1989.7.5│甬政〔1989〕3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使│按国家、省有│││││用有偿出让、转让│关规定执行│││││暂行办法││├─┼─────┼──────────┼────────┼──────┤│8 │1989.12.18│甬政〔1989〕77号│宁波市音像管理暂│按国家、部有│││││行规定│关规定执行│├─┼─────┼──────────┼────────┼──────┤│9 │1990.10.11│甬政发〔1990〕167号│宁波市城市自来水│按市政府令第│││││用户管理办法│62号执行│├─┼─────┼──────────┼────────┼──────┤│10│1992.3.31 │甬政〔1992〕4号│关于执行国务院《│情况变化,已│││││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不适用│││││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1│1992.7.17 │市政府令第14号│宁波市汽车维修行│按市政府令第│││││业管理办法│66号执行│├─┼─────┼──────────┼────────┼──────┤│12│1992.9.14 │甬政告〔1992〕4号│关于加强我市有关│按市政府规章│││││城市道路控制范围│及其他有关规│││││和公路留地的规划│定执行│││││管理的通告││├─┼─────┼──────────┼────────┼──────┤│13│1993.3.10 │甬政办发〔1993〕24号│关于在我市推行商│按市政府令第│││││品条码标志的意见│73号执行│├─┼─────┼──────────┼────────┼──────┤│14│1993.3.13 │市政府令第20号│宁波市河道采砂管│按市政府令第│││││理规定│65号执行│├─┼─────┼──────────┼────────┼──────┤│15│1993.5.27 │甬政发〔1993〕100号│关于渣土管理权下│按市政府令第│││││放方案的批复│60号执行│├─┼─────┼──────────┼────────┼──────┤│16│1993.12.13│甬政〔1993〕19号│宁波市市区修建围│情况变化,已│││││墙暂行办法│不适用│├─┼─────┼──────────┼────────┼──────┤│17│1994.6.3│市政府令第28号│宁波市市政设施管│已被地方性法│││││理规定│规替代│├─┼─────┼──────────┼────────┼──────┤│18│1995.4.18 │市政府令第36号│宁波市国有企业富│情况变化,已│││││余职工安置办法│不适用│├─┼─────┼──────────┼────────┼──────┤│19│1995.7.20 │甬政〔1995〕13号│宁波市城市排水设│按《宁波市市│││││施有偿使用管理办│政设施管理条│││││法│例》执行│├─┼─────┼──────────┼────────┼──────┤│20│1995.9.15 │甬政办〔1995〕190号│关于扩大火葬区域│按《宁波市殡│││││加强殡葬管理的通│葬管理条例》│││││知│执行│├─┼─────┼──────────┼────────┼──────┤│21│1995.12.28│甬政办〔1995〕28号│关于甬江新区户籍│按甬政发〔19│││││管理制度试行办法│98〕77号文执│││││的通知│行│├─┼─────┼──────────┼────────┼──────┤│22│1996.10.30│甬政告〔1996〕6号│关于封锁和扑灭松│按甬政发〔19│││││材线虫病的通告│98〕203号文││││││执行│├─┼─────┼──────────┼────────┼──────┤│23│1997.6.20 │市政府令第50号│宁波市传销活动管│国务院已明令│││││理办法│禁止传销活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3•【字号】甬政办发[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宁波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前进行审查办法的规定》、《宁波市宁波关于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宁波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前进行审查的规定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信息发布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信息发布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一)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二)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分管领导审核;(三)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四)其中拟公开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或者拟公开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第四条信息发布机关应当在信息公开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下列审查:(一)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三)拟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信息发布机关对拟公开内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0.21•【字号】甬政发[1996]235号•【施行日期】1996.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甬政发[1996]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通知的有关要求,市政府法制局于近期组织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对行政处罚法施行前市政府制定、批转、批准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清理。

经清理,有13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内容与行政处罚法不符合,或因情况变化已不适用,或已被新制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代替,现决定予以废止。

附件: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一日附件: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发文日期│ 文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废止事由│├──┼─────┼──────┼───────────┼──────┤│ 1│1986.12.5 │市政[1986]│宁波市实施《义务教育法│情况变化,已││││113号│》的意见│不适用│││││││││││││├──┼─────┼──────┼───────────┼──────┤│ 2│1987.1.1│市政[1987]│宁波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情况变化,已││││6号│办法│不适用│││││││││││││├──┼─────┼──────┼───────────┼──────┤│ 3│1988.6.10 │市政[1988]│关于贯彻国务院《扫除文│情况变化,已││││50号│盲工作条例》的意见│不适用│││││││││││││├──┼─────┼──────┼───────────┼──────┤│ 4│1989.1.14 │甬政[1989]│宁波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按《宁波市殡││││2号││葬管理条例》││││││执行│││││││├──┼─────┼──────┼───────────┼──────┤│ 5│1989.3.20 │甬政[1989]│宁波经济开发区土地使用│情况变化,已││││18号│权有偿出让转让办法│不适用│││││││││││││├──┼─────┼──────┼───────────┼──────┤│ 6│1989.10.│甬政[1989]│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工人招│情况变化,已│││29│62号│聘争议处理若干规定│不适用│││││││││││││├──┼─────┼──────┼───────────┼──────┤│ 7│1990.7.11 │甬政[1990]│宁波市荒山绿化及平原绿│按甬政[1994]││││39号│化奖励办法│237号文件执││││││行│││││││├──┼─────┼──────┼───────────┼──────┤││1990.11.5 │市政府令第4 │宁波市外出外来人口和个│按省政府第3 ││ 8││号│体工商户计划生育管理实│0号令执行│││││施办法││││││││├──┼─────┼──────┼───────────┼──────┤│ 9│1992.6.16 │甬政办[1992 │城区高层楼房二次供水水│情况变化,已││││]14号│箱清洗消毒实施办法│不适用│││││││││││││├──┼─────┼──────┼───────────┼──────┤│10│1993.8.12 │甬政告[199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按国家有关法││││3号│收缴非法生产销售持有电│律执行│││││击器和非法生产销售穿着││││││民警制服的通告││├──┼─────┼──────┼───────────┼──────┤│11│1994.8.7│甬政告[199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阶段性文件,││││5号│规划执法检查、取缔违法│自行失效│││││(违章)建设的通告││││││││├──┼─────┼──────┼───────────┼──────┤│12│1994.9.21 │甬政[1994]│《宁波市城镇房地产纠纷│按《仲裁法》││││22号│ 仲裁条例》若干具体应│执行│││││ 用问题解释││││││││├──┼─────┼──────┼───────────┼──────┤│13│1994.10.14│甬政告[1994]│关于整治329国道、34省│按《宁波市公││││6号│道公路建筑红线范围内违│路建筑红线管│││││章建筑的通告│理办法》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宁波市开放型经济先进集体的通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宁波市开放型经济先进集体的通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宁波市开放型经济先进集体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0•【字号】甬政办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宁波市开放型经济先进集体的通报(甬政办发〔2009〕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评价及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50号)、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宁波市市级部门开放型经济服务奖评奖办法>的通知》(甬开放办〔2008〕12号)精神和2008年各地、各有关部门开放型经济工作实绩,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经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评出了2008年度宁波市开放型经济先进集体。

现予表彰。

一、开放型经济工作大奖金奖:鄞州区政府银奖: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包括北仑,下同)、象山县政府铜奖:江东区政府、慈溪市政府、余姚市政府二、外资工作先进奖金奖:鄞州区政府银奖: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慈溪市政府铜奖:镇海区政府、江东区政府、江北区政府、奉化市政府利用外资特别贡献奖:余姚市政府三、外贸工作先进奖金奖: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银奖:鄞州区政府、象山县政府铜奖: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江东区政府、慈溪市政府、海曙区政府对外贸易特别贡献奖:宁波保税区管委会四、外经工作先进奖金奖:象山县政府银奖:鄞州区政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铜奖:慈溪市政府、镇海区政府、宁海县政府、江东区政府、江北区政府五、省级开发区(园区)工作先进奖余姚市政府、鄞州区政府、象山县政府、镇海区政府六、服务外包工作先进奖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鄞州区政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余姚市政府七、开放型经济优秀服务奖市外经贸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委宣传部、市会展办、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贸促会、市信息产业局、宁波检验检疫局、市侨办、宁波海关、市国税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外汇管理局)、市经合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外办、市贸易局、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台办、市口岸打私办、市环保局、市人事局、市旅游局二○○九年二月十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宁波市政府重点调研课题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宁波市政府重点调研课题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宁波市政府重点调研课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8•【字号】甬政办发[2008]105号•【施行日期】200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宁波市政府重点调研课题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央关于加强调查研究,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的要求,市政府把调查研究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今年的市政府重点调研课题。

各地、各部门要围绕重点调研课题,针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集思广益,为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意见,现将《2008年度宁波市政府重点调研课题安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重点调研课题承担单位要在主持课题调研的市政府领导的指导下,抓紧开展工作,集中力量保证此项任务的落实。

二、重点调研课题要根据调研的进度安排,在10月上旬前形成调研报告,一式15份,连同电子文档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联系处室:市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处,联系人:张水巍联系电话:87185010。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十八日2008年度宁波市政府重点调研课题安排一、加强与铁道部合作,大力培育海铁联运市场工作要求:围绕加快宁波港口国际集装箱发展,分析宁波培育海铁联运市场的交通、区位等优势条件,研究海铁联运市场的功能定位与建设模式,提出培育海铁联运市场的总体安排和对策措施。

主持人:毛光烈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参与单位: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铁路指挥部、宁波港集团、镇海区政府、北仑区政府工作安排:(一)3月,收集资料,确定提纲;(二)4月至5月,考察调研,起草调研报告;(三)6月至8月,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四)9月,完成调研报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宁波市商贸流通服务业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宁波市商贸流通服务业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宁波市商贸流通服务业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甬政办发[2008]138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宁波市商贸流通服务业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2008年宁波市商贸流通服务业评价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评价要求,加大力度,狠抓落实,确保今年我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目标全面完成。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三十日2008年宁波市商贸流通服务业评价实施办法为深入实施“商贸活市”战略,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加快发展商贸流通服务业的积极性,提升商贸经济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奖项设置及评价内容(一)商贸经济发展奖(100分)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上年实绩增长14%。

(50分)2.批发零售贸易和住宿餐饮业增加值比上年实绩增长13%。

(25分)3.亿元以上商品市场成交额比上年实绩增长14%。

(25分)(二)商贸设施(项目)建设奖(100分)4.积极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促进农村现代流通业发展;或加快楼宇经济建设,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20分)5.开展商业示范社区建设,提升商贸服务水平。

(20分)6.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商贸流通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

(30分)7.积极开展菜市场改造,进一步改善购物环境。

(15分)8.提升会展和重大节庆活动水平,推动商贸经济发展。

(15分)(三)市场供应安全保障奖(100分)9.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确保市场供应稳定。

(30分)10.扩大规范化管理范围,提高菜篮子商品质量安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9•【字号】甬政办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为做好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报告发布主体及时间(一)发布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发布时间:年度报告在3月31日前对社会公布,报告中的数据统计时间截至2008年12月31日。

二、年度报告主要内容按照《条例》规定并结合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实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参考提纲详见附件2)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概述;(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

编制年度报告既是总结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查找问题和不足的有效手段,也是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推进政府工作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实事求是地编制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前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避免因年度报告失实而引起不必要的投诉。

对不按照《条例》规定按时公布年度报告,或公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将依据《宁波市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规定》(甬政办发〔2008〕21号)中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2008年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2008年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2008年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甬政办发[2008]110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2008年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8〕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切实提高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当前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进一步构建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全面推进“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活动,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整体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畅通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杜绝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不突破4起;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实现下降,并确保死亡人数不突破842人;万车死亡率低于7.04,为建设平安宁波、和谐宁波提供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

三、工作措施(一)加强领导,健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1.进一步完善落实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

各地要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宁波市深化改革工作实施要点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宁波市深化改革工作实施要点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宁波市深化改革工作实施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甬政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宁波市深化改革工作实施要点的通知(甬政发〔2008〕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2008年宁波市深化改革工作实施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2008年宁波市深化改革工作实施要点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又适逢改革开放三十周年。

根据党的十七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现提出2008年深化改革工作实施要点。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紧紧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协调推进经济、农村、社会、政府四大领域改革,力争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新突破,为实施“六大联动”实现“六大提升”和“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

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坚持以人为本的改革导向。

积极推进关注民生的社会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公平正义的制度,将改革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坚持统筹协调的改革联动。

加强对改革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方面改革的积极性,使各项改革有机衔接、协调配套。

--坚持从实际出发的改革理念。

切实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的可承受度统一起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平稳推进。

二、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推进经济领域的体制改革(一)积极推进创新驱动的体制改革。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甬港经济合作论坛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甬港经济合作论坛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甬港经济合作论坛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政发[2008]48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5.27【实施日期】2008.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甬港经济合作论坛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8〕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2008甬港经济合作论坛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2008甬港经济合作论坛方案为贯彻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利用香港现代服务业优势,深入推进甬港两地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扩大甬港经济合作论坛的影响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经与香港贸易发展局及有关各方协商一致,决定在我市举办2008甬港经济合作论坛(以下简称论坛)。

一、总体要求论坛以“创新发展、合作共赢”为主题,以进一步推进甬港现代服务业的深入合作为重点,注重甬港两地的互动交流,通过开幕式暨甬港合作回顾与发展主题论坛和系列专题活动,以及在宁波举办香港珠宝时尚节,组织旅游参观考察活动等,促进宁波与香港在会展贸易、服务外包、现代物流、公共卫生、教育、旅游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提升城市发展水平,实现互利双赢,进一步促进两地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力争让论坛惠及于民,更富成效。

二、时间和主会场时间:2008年9月25日-27日主会场:宁波南苑饭店三、具体内容(一)2008甬港经济合作论坛开幕式暨甬港合作回顾与发展主题论坛主要内容:邀请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领导,香港特区政府有关官员,香港知名人士、工商、教育、医疗卫生等各界代表出席。

宁波市领导、香港特区政府官员、“宁波帮”知名人士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企业家致辞演讲,回顾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特别是宁波全面实施计划单列二十年来,甬港两地的交流合作经历和发展经验;以包玉刚先生等为代表的“宁波帮”和帮宁波人士在宁波改革开放进程中所发挥的独特作用和突出贡献;宣传宁波改革开放取得的丰硕成果,展望未来甬港合作的广阔前景,为甬港两地发展挖掘潜力,为加强两地全方位、深层次、高标准的合作交流献计献策。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8年度宁波市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8年度宁波市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8年度宁波市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3•【字号】甬政办发[2008]252号•【施行日期】200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8年度宁波市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2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加快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提高土地规模经营水平的意见》(甬党办〔2008〕5号)精神,经各县(市)区推荐和市级有关部门评审,市政府确定慈溪市桥头镇等20个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2008年度宁波市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先进单位,现予以公布。

被评为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先进单位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继续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规范管理,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断提高规模经营水平。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扶持力度,大力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2008年度宁波市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先进单位名单慈溪市桥头镇人民政府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慈溪市逍林镇人民政府慈溪市龙山镇人民政府余姚市泗门镇人民政府余姚市三七市镇人民政府奉化市江口街道办事处奉化市西坞街道办事处象山县涂茨镇人民政府象山县泗洲头镇人民政府象山县西周镇人民政府宁海县长街镇人民政府宁海县越溪乡人民政府宁海县一市镇人民政府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鄞州区云龙镇人民政府鄞州区邱隘镇人民政府鄞州区首南街道办事处江北区洪塘街道办事处镇海区九龙湖镇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宁波市金融服务业考评情况的通报-甬政办发[2009]7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宁波市金融服务业考评情况的通报-甬政办发[2009]7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宁波市金融服务业考评情况的通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宁波市金融服务业考评情况的通报(甬政办发[2009]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级各金融机构:2008年市级各金融机构认真贯彻中央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金融工作要求,有效发挥金融保障功能,为支持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表彰先进,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和有效性,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宁波市金融服务业年度考评的实施办法》(甬政办发[2008]148号),考评小组对市级各金融机构2008年度工作情况和实绩进行了分析评价,并将考评结果报请市领导同意。

现将考评情况通报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考评一等奖:工行市分行、建行市分行、农行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宁波市分行、光大银行宁波分行。

二等奖:中行市分行、省联社宁波办事处、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宁波银行。

三等奖:交行宁波分行、浦发银行宁波分行、招商银行宁波分行、民生银行宁波分行、广发银行宁波分行。

鼓励奖:华夏银行宁波分行、兴业银行宁波分行、浙商银行宁波分行、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上海银行宁波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宁波市分行。

二、市级金融机构单项先进考评融资贡献先进奖:农行宁波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宁波市分行。

小企业融资服务先进奖:宁波银行、浦发银行宁波分行。

优质服务先进奖:交行宁波分行、建行市分行、人保宁波分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

为更好地突出政府鼓励创新的导向,同时也使金融创新评奖内容更为充实,原定年度金融创新奖评选将另行专项评选表彰。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6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6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64号)本办各处(室)、各有关单位,市法制办: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的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厅各处室在承办某具体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对该文件制定的目的、依据、制定过程、主要内容等作出说明。

文件说明与文件文本一同流转。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每月5日前,将上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份、文件文本和文件说明一式20分份移送给市政府法制办室。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移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说明后,对需要报送备案的,应当及时起草备案报告,按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报送备案。

第七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的政府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起草说明,按规定报送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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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经政治﹝2008﹞130号关于做好2008年度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工程系列主管部门、人事局,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市人事局《转发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人专…2007‟18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08年度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和对象1、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工程专业技术的工作人员。

本次申报的资历计算到2008年12月底止,凡在此期限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

2、初次定职工作:大中专(全日制或成人教育)毕业生在专业对口、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和省规定不进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除外)。

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可初定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大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可初定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可初定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初定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工作,由个人填写大中专毕业生初次定职表,经单位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核准后公布。

属县(市)、区以下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人事职改部门核准后公布。

硕士以上学位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经逐级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后公布。

二、申报条件1、属正常申报的,按《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执行(附件1、2)。

在企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学历的,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毕业学历的,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可以正常申报中级资格;2、破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仍按甬经政治…2007‟108号文件规定执行(附件3);破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增加业务答辩环节;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按浙职改办﹝1992﹞23号文件规定执行(附件4)。

三、其他考核要求1、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要求根据浙人发…2008‟99号文件规定,从今年起,凡年满45周岁的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不满45周岁人员,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3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4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2006年当年取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WINDOWS2000/XP合格证书,今年申报中级仍然有效。

计算机免试按浙人专﹝2006﹞351号文件规定执行。

2、外语考核要求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外语要求按甬人专﹝2007﹞36号文件规定执行。

3、继续教育要求参照甬政办发﹝2002﹞150号文件规定执行。

4、年度考核要求按甬人职﹝1996﹞14号文件规定执行。

5、公示要求所有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均须实行公示制,具体要求按宁波市人事局(甬人专…2004‟32号)文件执行。

申报评审材料时均需报送公示确认表(附件5)。

四、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1、材料清单1份(贴在材料袋上)(附件6)。

2、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业务档案(含任期考核材料1套)。

3、《评审对象资格花名册》1份(附件7)。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需贴照片),高级一式4份,中级一式3份(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

5、单位组织填写的《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附件8、9)。

加盖公章后高级一式35份,中级一式18份。

用A3纸打印。

6、《论文代表作》(附件10)高级一式35份。

中级一式18份。

用A3纸打印。

《论文代表作》须与《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起一一对应装订。

7、二寸正面免冠近照一张,做证备用(背面写上姓名,放入单独的一个小信封内)。

8、外语统考合格证书。

符合免试条件者,需填报《外语免试审核表》(附件11)一式3份,同时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9、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符合免试条件者,需填报《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附件12)一式3份,同时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10、报市经委评审的人员,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外语、计算机合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本人身份证等原件(全部装在单独的一个大信封内,在报送申报材料时,经我委职改部门核对无误后,当即退还申报人员)。

同时,再附上述所有证书的复印件各2份(装订成二套)。

11、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3份。

12、发表或出版过的有代表性的论文、著作1-3篇。

13、破格晋升人员,需填报《破格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附件13、14)一式3份,同时,需说明符合哪几条破格条件,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14、宁波市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示确认表1份。

1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附件15)。

16、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要求书写(打印)清晰、规范,手续完备,装订整齐。

各表格式样必须按附表样式填报。

申报对象要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签字。

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评审结果。

各单位应对申报评审对象的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有关材料证件的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对原件,由验证人签署姓名及验证时间,并盖上公章后才能上报。

五、材料报送时间、地点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材料,经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县(市)区的,请报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人事部门审核;市属企事业单位的,请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市经委职改办)。

各地、各部门对审核同意后的申报材料汇总后,于8月1日—8月15日期间(非工作日除外),报送市经委职改办(联系人:陈卫军,联系电话:87186407,传真:87288540,地点:宁波市解放北路91号1号楼五楼)。

逾期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六、附件下载。

本文涉及的以下15份附件,均可在宁波市经济委员会网上下载,网址,栏目:“经委党建网”—“职称信息”。

1、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的条件2、担任高级工程师应具备的条件3、破格推荐申报工程师条件4、破格推荐申报高级工程师条件5、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示确认表6、申报宁波市工程系列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清单7、推荐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花名册8、9、推荐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综合表10、《论文代表作》表式11、外语免试审核表12、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13、14、破格推荐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1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主题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知抄送:市人事局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6月17日印发附件1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

④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①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②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提高研究、设计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④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左右;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附件2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具有解决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

③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

④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①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②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实践经验,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或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技术著作、论文。

④能够指导工程师、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2、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附件3破格申报工程师条件工程系列技术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担任助理工程师不满4年,具备下列条件的2条及以上,可以破格晋升工程师职务:1、获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包括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计划奖、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下同);省厅(委、局)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县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县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者;拥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

2、任现职以来,被评为部(委)、省级专业先进工作者;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科技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颁发的奖项)。

3、为主负责过一次20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或多次累计50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或主持开发研制出市级以上新产品,且这些项目或产品已产生出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已连续主持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此期间该单位或部门技术工作成绩显著,在产品开发、工艺革新、高新技术应用、质量管理或设备管理等方面,成为全市的先进,受到市政府嘉奖。

4、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含)以上,具有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十五年(含)以上。

附件4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条件(浙职改办﹝1992﹞23号文件)不具备规定学历和任职年限的工程技术人员,在符合政治条件的前提下,具备下列六项条件中的三项者,可破格晋升高级工程师职务:1、在国际或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或报刊上,至少发表过三篇本专业论文,或正式出版过专业著作或译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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