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刑法向度
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
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旨在全面加强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加大对非法狩猎、贩卖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修正法律漏洞,提高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效果。
下面就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一定的解读。
首先,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非法狩猎、贩卖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强。
根据修订后的法律规定,非法狩猎、贩卖濒危野生动物的,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最高可达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面临更高额的罚款和刑期。
通过加大惩罚力度,可以更好地遏制非法狩猎、贩卖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其次,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根据修订后的法律规定,野生动物的保护应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将野生动物保护纳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法律还规定,野生动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保持生态环境的平衡,保护物种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并加强对重点保护物种的特殊保护。
这些原则和目标的明确,有利于指导和推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实施。
第三,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大了对野生动物保护区的管理力度。
法律明确了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划定原则、管理规定和监测评估要求,并要求加强对重大生态功能区、重要生态用途区和生态红线区的保护。
此外,法律还要求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和修复工作,推动野生动物保护区和栖息地的生态修复和重建,并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通过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区的管理,可以更好地保护我国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最后,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加大了对野生动物产品交易的打击力度。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非法收购、出售、运输珍稀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法律还明确了加强野生动物产品监管的措施,强化监测和检测手段,加强对野生动物产品交易的审查和打击,并对相关违法行为实行严厉的处罚。
通过加大对野生动物产品交易的打击力度,可以有效减少非法贸易和走私活动,从根源上杜绝野生动物资源的非法利用。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1. 国内法律保护机制野生动物保护法: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保护和管理野生动物资源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措施,禁止非法猎捕、杀害和贩卖野生动物。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重要手段。
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划定、管理、保护和监督等内容,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法律约束作用。
罪犯法律责任:我国刑法对非法猎捕、杀害和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给予了打击和处罚,加大了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打击力度。
2. 国际法律保护机制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CITES是国际上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国际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贸易进行严格监管,禁止对濒危物种的非法贸易。
公约生物多样性(CBD):《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之一是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林务局保护法:许多国家设立了国家林务局,负责管理和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
这些法规和条例为国际社会对野生动物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和约束。
3. 反盗猎和非法贸易举措加强执法力度:各国政府加强野生动物执法力度,打击盗猎和非法贸易活动。
建立专门的野生动物执法部门,加强协作与信息交流,提高打击犯罪的效果和水平。
教育宣传:通过教育宣传和公众意识的提高,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引导公众关注和参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共同构建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国际合作:各国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国野生动物犯罪,建立信息共享、执法合作和技术支持的机制,加大对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的打击力度。
以上法律制度和措施旨在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共同守护地球上每一种珍贵生物的生存权利。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解读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解读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野生动植物遭受到了巨大的威胁,许多珍稀物种濒临灭绝的边缘。
为了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加深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意识,并提出对未来保护工作的一些建议。
一、野生动植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是我国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管理等内容,并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根据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禁止非法猎捕、繁殖、收购、运输和出售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是全球范围内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法律法规。
我国也是该公约的签约国之一。
CITES列出了三个附录,分别对应不同程度的保护措施,禁止贸易和非法交易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对CITES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吸收和借鉴,以加强我国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三、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是对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具体规定。
自然保护区是划定的特定地域内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管理的区域,是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
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管理、保护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保证自然保护区能够发挥保护功能。
四、渔业法和森林法除了以上提到的法律法规,渔业法和森林法也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渔业法主要保护水生生物资源,规定了渔业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森林法则是针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进行了规定,对于森林生态系统中的野生动植物起到保护作用。
五、建议与展望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执法力度不够,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其次,公众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有限,缺乏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意识;再次,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缺乏整体性和协同性,各部门之间合作不够紧密。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一、引言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良好状态,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加以规范和保护。
二、国家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1.1 法律背景:该法案于1988年通过,旨在保护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持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2.1.2 法律内容:a) 野生动物保护范围b) 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c) 野生动物饲养和繁殖d) 野生动植物产品的管理和利用e)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基金f) 监督与执法2.1.3 法律效力:中国国家级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2.1 法律背景:该公约是中国于1981年加入的一项国际性公约,旨在防止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非法贸易。
2.2.2 法律内容:a)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定义与分类b) 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贸易限制c) 各方责任和义务2.2.3 法律效力:公约具有国际法律效力,在中国境内也具有我国法律效力。
三、地方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野生动物保护条例:3.1.1 法律背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旨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3.1.2 法律内容:a) 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保护b) 野生动植物园、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救护站的建设与管理c) 野生动物繁育与放归d) 野生动物承租、拍卖和出售e) 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四、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机构及其职责4.1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4.1.1 职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制定相应政策和规范,加强执法力度。
4.1.2 取缔组织: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管理局、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机构等。
五、附件本文档附件:a)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文b)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全文c)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汇总六、法律名词及注释6.1 野生动物保护范围: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特定的野生动物进行保护的范围。
国家如何保护野生动物,哪些行为会犯法
国家如何保护野生动物,哪些行为会犯法野生动物的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共识,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我们国家在1988年11月8日出台了第一部动物保护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保护法》,对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还先后出台了《动物检疫法》、《陆地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文件,其他一些有关动物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规定中。
《刑法》第341条还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三个罪名。
野生动物之外的其他动物,如宠物、流浪动物等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下面就让我们看一看相关法律规定。
(一)虐待动物世上本来没有宠物,养的人多了,某种动物也便成了宠物。
从《物权法》角度看,动物也是一种法律上的“物”,就如同我们的汽车、房屋、手机一样,主人对其享有相应的“物”权。
因此,有的人认为狗、猫都是自己养的,是属于自己的东西,可以随意对待,甚至虐待、遗弃宠物,个别饲养宠物的人竟然成为虐待动物的人。
尤其是最近几年,严重虐待动物的行为越来越多,如近年来网上曝光的高跟鞋踩猫事件、打狗事件、火烧猫事件,以及各地层出不穷的“屠狗令”等。
这些虐待动物的行为引发了社会公众的不满。
在国外,虐待动物是一种很严重的行为,比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都有专门的动物保护法律,无论是过度驾驭、过量负重等较轻的虐待行为还是残酷殴打等严重的虐待行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国家目前并没有专门的《动物保护法》,也没有专门“虐待动物罪”,因而对那些虐待动物的人施加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可以随意地虐待动物,并且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惩罚。
从法律角度讲,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动物是可以进行处置的,一般不会产生民事上的法律责任,更谈不上刑事责任。
但是,动物毕竟是一种活物,如果对其过于残忍,则会产生极大的社会道德危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动物保护——了解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的政策和法规
动物保护——了解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的政策和法规保护野生动物是人类有着重要的责任,因为隐藏在自然世界中的生命是人类生存的重要基础。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许多许多野生动物正遭受着极大的威胁,有些甚至面临着灭绝的危险。
因此,科学家、政府、NGO等机构都在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付出了很多的努力。
本文将介绍中国国家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政策和法规。
一、野生动物保护的法规体系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作为第一部专门调整野生动物保护问题的法律于1988年制定。
它的实施为野生动物保护系统化建设奠定了基础。
此外,结合对应的证券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基本成形。
这些法规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实施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种资源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虽然中国在保护野生动物的条例体系上已经非常完善,但是这些政策和法规最终是否能够得到有效贯彻落实,还存在很多的问题。
这也是国家与各保护组织共同面对的挑战。
二、野生动物保护政策与法规的实施中国在对待野生动物问题上,既有严格的治安管理,也有慢慢推进的生态保护。
在具体实施层面,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措施保证野生动物不遭到破坏。
比如,在中国保护自然生态的同时还提倡生态旅游,许多野生动物保护地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得资金。
此外,在一些特定领域,中国还在不断地完善相关信息公开和问责机制。
一些具有激励作用的措施也在推行中,比如对于捕杀野生动物的举报者进行奖励等。
但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也少不了一些技术难题,比如如何对于破坏野生动物和他们的栖息地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惩罚。
三、野生动物保护存在的问题虽然中国在野生动物保护的政策上已经在不断努力,但是由于缺少足够倡导媒体和权利监督机构的支持,以及一些基层的执行困境,野生动物保护成效仍面临着一定的挑战。
一方面,野生动物保护存在政策执行落地难的问题,尤其是在一些基层地域上。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近年来,随着全球对于自然环境的重视度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维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和维护野生动物资源,各国纷纷制定和完善了相关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借此机会,就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一、背景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制定是基于对生物多样性的认识和野生动物的保护需求。
野生动物是地球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人类活动和非法猎捕等原因,许多野生动物濒临灭绝。
为了减缓这种现象并保护生物多样性,各国制定法律来规范人类对野生动物的行为。
二、国内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中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繁育、驯养、利用以及国内外贸易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法,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个人、单位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非法捕猎、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等。
同时,该法对非法猎捕、贩卖濒危野生动物给予了惩罚措施。
此外,该法还强调了野生动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动物园的合法经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是针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而制定的专门法律。
该法将水生野生动物分为三类: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一般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利用水生野生动物。
对于不同类别的水生野生动物,该法对其保护、利用和经营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该法还规定了水生野生动物调查评估、采样、摄像等科研行为的规范。
三、国际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1.《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野生动物保护公约之一。
该公约的目标是通过管制国际贸易,保护那些因贸易受到威胁的濒危野生动植物。
公约规定了不同濒危程度的野生动植物分别属于濒危物种、易危物种和受限制物种,并对其贸易进行限制和监管。
野生动物保护法量刑标准
野生动物保护法量刑标准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为,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惩处办法,并根据各项具体情况和社会影响,依法收刑。
2、重大野生动物保护案件,按照动物保护法令和行政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甚至采取制裁措施。
3、违反本法缉私野生动物和相关物品的行为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具体以损害野生动物的数量和程度,及案件的情况而定。
7、以上量刑标准的成文,旨在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加强野生动物保护行为。
二、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为,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惩处办法,并根据各项具体情况和社会影响,依法收刑;对缉私野生动物和相关物品的行为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对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放养和繁育违禁野生动物和关系动物的行为最高可处1年有期徒刑或拘役;采取不正当竞争或者激进行为的最高可处1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上述行为的处罚,旨在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加强野生动物保护行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近年来,全球生物多样性丧失加速,野生动物面临威胁和生存困境,为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于近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修订。
以下是对新修订法律的主要内容进行的解读。
一、法律背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对现行法律的修订和完善,旨在更好地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和环境变化的需要。
法律的修订是我国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的重要举措,为确保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更为严格的法律保障。
二、主要修订内容: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新修订法律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禁止买卖、食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加强了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特别保护,设立了特有生态功能的区域,禁止滥捕滥猎。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进一步强调了对野生动植物生态环境的保护,明确了对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保护责任,加强了对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调查力度。
对于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将实施更为严格的处罚措施。
野生动物疫病防控:新修订法律加强了对野生动植物疫病的防控措施,要求建立健全疫病防控体系,对于疫病的发生、传播、防控等方面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强化了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确保及时有效地应对野生动植物疫情。
法律责任:新修订法律规定了更为明确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的界定,提高了违法成本,以更严厉的手段打击非法猎捕、贩卖和滥食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三、意义和影响:强化生态文明理念:修订法律的出台体现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通过更严格的法规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促进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修订法律加强了对濒危物种的保护力度,有助于促进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维护生态平衡。
规范市场秩序:新法律规定了禁止买卖、食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减少非法交易,遏制滥捕滥猎。
三有保护动物量刑标准
三有保护动物量刑标准保护动物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责任,保护动物资源是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举措。
为了加强对违法猎捕、交易和非法持有野生动物的打击力度,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我国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并规定了三有保护动物量刑标准。
这一标准的出台,对于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三有保护动物量刑标准明确了对于违法猎捕、交易和非法持有野生动物的处罚力度。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对于猎捕、交易和非法持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以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并可以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标准的明确,对于打击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其次,三有保护动物量刑标准规定了对于违法行为者的法律责任。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依法刑事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或者工作单位,并在48小时内将其送交审查起诉机关。
对于猎捕、交易和非法持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进行惩罚。
这一标准的规定,对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三有保护动物量刑标准规定了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执行方式。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对于猎捕、交易和非法持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者,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于违法行为者的处罚执行方式,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这一标准的规定,对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三有保护动物量刑标准的出台,对于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野生动物资源,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猎捕、交易和非法持有野生动物,共同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做出贡献。
野生动物保护法条文解析
野生动物保护法条文解析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件,旨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部分条文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法律。
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这一条明确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
其主要目标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并通过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实现这一目标。
第二条国家保护重点野生动物,禁止非法捕杀、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利用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这一条规定了国家对重点野生动物的保护措施。
禁止非法的捕杀、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和利用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减少对濒危野生动物的压力,保护它们的生存环境。
第三条国家鼓励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科学研究,促进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的合理化。
这一条强调了科学研究的重要性,并鼓励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科学研究。
通过科学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野生动物的生态习性、分布范围和数量状况,从而制定更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生动物资源遭受破坏或者发现非法捕杀、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利用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这一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生动物资源遭受破坏或者发现非法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他们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行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第五条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野生动物资源的监测和调查制度,定期发布野生动物资源的状况和保护措施的情况。
这一条要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野生动物资源的监测和调查制度,并定期发布野生动物资源的状况和保护措施的情况。
这有助于公众了解野生动物资源的现状,以及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所采取的措施。
第六条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
这一条强调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野生动物是地球上珍贵的自然资源,它们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传承文化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我国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
这部法律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内容,旨在确保野生动物的生存和繁衍,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一、总则总则部分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原则。
立法目的在于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适用范围包括在我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
保护原则强调了野生动物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这部分是法律的重点内容之一。
首先,对野生动物进行了分类分级保护,将其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同时,建立了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制度,保护野生动物基因库。
对于野生动物栖息地,法律规定要划定相关保护区域,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栖息地的生态环境,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开发建设活动、治理污染、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等。
还要求定期对栖息地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威胁野生动物生存的问题。
三、野生动物管理法律对野生动物的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
在猎捕方面,严格限制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特许猎捕证制度;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需要取得狩猎证,并且遵循法定的猎捕量限额和狩猎季节等规定。
在交易和运输方面,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也需要相关的许可证明。
野生动物刑事立案标准
野生动物刑事立案标准野生动物的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责任,而对于违法捕杀、交易、运输、拥有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法律也有明确的刑事立案标准。
在我国,野生动物刑事立案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下面将对野生动物刑事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是指猎捕、交易、运输的野生动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数量较大的情况,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究。
其次,对于非法拥有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是指拥有、食用的野生动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数量较大的情况,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也可以依法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对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对于非法猎捕、交易、运输、拥有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量刑标准等内容,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办案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总的来说,野生动物刑事立案标准主要是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情节是否严重为依据,同时还要考虑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等因素。
在办理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也应当加强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共同呵护好我们共同的家园。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后果是什么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后果是什么野生动物是地球上宝贵的自然资源,它们在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的稳定和提供生态服务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这些珍贵的生命,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也不例外,《野生动物保护法》就是其中的重要法律之一。
然而,总有一些人出于各种原因违反这部法律,那么,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后果究竟是什么呢?首先,从行政处罚的角度来看,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为会面临严厉的罚款。
罚款的数额根据违法的性质和情节轻重有所不同。
比如,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罚款的金额可能是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二倍以上十倍以下。
如果情节严重,罚款数额可能更高。
除了罚款,还可能会被没收违法所得。
这意味着,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与野生动物相关的一切收益都将被剥夺。
例如,非法出售野生动物制品所获得的收入,都会被依法没收。
同时,违法者可能会被吊销相关的许可证。
比如,某些从事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企业或个人,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其经营许可证可能会被吊销,从而失去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
在刑事处罚方面,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后果更为严重。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也同样会受到刑事处罚。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也严重干扰了生态平衡,对整个生态系统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
除了直接的法律制裁,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还会带来一系列间接的后果。
从个人角度来说,违法者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
在如今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一旦违法行为被曝光,违法者将面临公众的指责和唾弃,个人声誉会受到极大的损害。
野生动物的量刑标准
野生动物的量刑标准民事量刑标准是指对刑事犯罪进行惩罚的一整套法定原则、规则和准则,同时也是实施司法概念的一部分。
在确定每个量刑的原则中,除了法律的原则外,还融入了当事人的性质、社会对违法行为的无法容忍程度等元素,以及该行为是否是犯罪者第一次犯罪、是否有重复行为等因素。
野生动物保护是指保护、管理和利用野生动物资源。
由于野生动物资源的紧缺性和易受改变性,因此,野生动物保护也涉及到保护野生动物概念的创新、相关的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技术的创新和应用以及其它领域的内容。
动物犯罪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威胁,阻碍了国家资源的可持续整合,并给野生动物的正常出生、死亡、繁殖等过程带来了干扰,因此必须采取必要的司法措施进行惩戒。
一般来说,野生动物的量刑依据我国《刑法》规定,野生动物受害者有权要求补偿,如有野生动物野生状态受损、资源损失等,施害者有社会必要的责任或费用,对野生动物的施害者,其量刑程度由施害的过错程度来决定,可以宣告公开谴责,行政拘留期间不能超过十五日,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期间不能超过十五日加以管制外,还可以强制安置,拘留期一般为受害者正常死亡时间的一半;如果涉及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包括对野生动物非法流浪、非法采取繁殖和非法收购野生动物。
可以按公安机关确定的量刑标准惩罚,量刑可以根据损害行为的情节惩罚或责处金钱罚款,甚至依法强制安置等处罚。
此外,也有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对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的量刑准则。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捕杀或类似野生动物或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按其责任认定的规定处以罚款,处以封禁、停飞或其他行政处罚;如果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或破坏国有重点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国家保护区中国动物和植物保护基地,或者违反本法规定,以其他方式侵犯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则依法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野生动物捕杀者在准确估计其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应依法受到惩戒。
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措施与政策
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措施与政策近年来,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大和自然环境的不断恶化,全球范围内的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急剧下降。
面对这一严峻的形势,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和政策来保护濒危野生动物,以确保其物种的生存和繁衍。
本文将探讨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措施和政策,以及它们的实施效果和挑战。
一、国家级法律措施与政策为了有效保护濒危野生动物,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这些法律和政策涵盖了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栖息地恢复、贸易禁令等方面。
例如,中国实施了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对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措施,并规定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和处罚。
此外,一些国家还建立了野生动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限制人类活动并提供良好的生境条件,以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繁衍和生存。
二、国际合作与公约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国际社会也开始重视对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
各国相互合作,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协议来加强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
例如,联合国制定了《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旨在控制和规范跨国贸易行为,遏制非法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
此外,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还发布了红色名录,记录全球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类和数量,以促进跨国合作和资源共享。
三、科学研究与监测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核心措施之一是加强科学研究和监测。
通过对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分布区域和生境需求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可以为制定保护策略和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科学监测能够及时掌握濒危野生动物的数量和状况,评估保护工作的效果,并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四、公众教育与社会参与公众教育和社会参与是保护濒危野生动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可以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和认知,培养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责任感。
此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积极参与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他们可以通过自愿者保护队伍的组织和参与,帮助开展野生动物监测、栖息地恢复等工作。
二级保护动物量刑标准
二级保护动物量刑标准
保护野生动物是人类的责任,而对于那些侵犯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当进行相应
的量刑标准来进行惩罚。
在我国,对于侵犯野生动物的行为,有着严格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而对于二级保护动物的量刑标准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对于非法猎捕、杀害二级保护动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
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将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量刑标准的制定,旨在严惩那些滥捕滥杀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其次,对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二级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将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将处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量刑标准的制定,旨在打击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遏制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权益。
此外,对于非法利用二级保护动物资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
物保护法》的规定,将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将处以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量刑标准的制定,旨在严惩滥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和生态平衡。
总的来说,我国对于侵犯二级保护动物的行为有着严格的量刑标准,旨在保护
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和生态平衡。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共同呵护野生动物,共同建设美丽的家园。
野生动物刑事立案标准
野生动物刑事立案标准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环境的平衡和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非法狩猎、盗猎、非法捕捞等行为的频繁发生,野生动物资源正面临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对野生动物刑事立案标准进行了规定。
首先,对于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如果数量较少,不构成犯罪,处以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如果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处以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如果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对于非法猎捕、杀害其他野生动物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根据野生动物的保护等级和数量,处以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如果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同样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也将根据野生动物的保护等级和数量,处以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如果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同样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对于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野生动物的行为,如果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如果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要加大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力度,加强巡逻执法,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形成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良好氛围。
总之,野生动物刑事立案标准的制定,对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全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努力,共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判刑标准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判刑标准摘要: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定义和分类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法律规定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法律规定四、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保护措施五、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名录举例六、总结正文: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定义和分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是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划分的,是指那些在我国法律中规定受到最高程度保护的野生动物。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划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种,并对其保护措施作出相关规定。
这些动物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但一级保护动物的保护力度更大。
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法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行为,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法律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包括设立自然保护区、实施野生动物迁地保护、加强野生动物执法监管等。
此外,对于危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行为,我国也采取了严厉的法律手段进行打击。
五、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名录举例我国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包括大熊猫、雪豹、梅花鹿、东北虎、亚洲象等。
截至2021 年2 月,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正式公布,豺、长江江豚等65 种野生动物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升为国家一级。
六、总结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是我国法律中规定受到最高程度保护的野生动物,对于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37卷第1期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No.1Vol.37 2019年1月Journal of Fosh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Jan.2019我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刑法向度蒋兰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4)摘要:刑事法律手段是野生动物保护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我国野生动物刑事保护已初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法律体系。
立法上,罪名设置体例不断完善,保护向度日益趋严,罪名由少到多,行为制裁面不断扩大,保护对象范围不断拓宽,法定刑由轻到重再由重到轻,注重财产刑处罚。
司法上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日趋加大,不断强化对“三有动物”和人工繁育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
目前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在刑事立法、司法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如修改非法狩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将一定范围的驯养动物纳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等。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中图分类号:D922.68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018X(2019)01-0033-10DOI:10.13797/ki.jfosu.1008-018x.2019.0005在我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之际,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一部分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也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尽管行政法律手段是运用范围最宽、使用频率最高的手段,但刑事法律手段却是最强有力的手段。
刑法通过制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震慑犯罪者本人和社会上潜在的犯罪人,使之不再或者不去实施该类犯罪行为,从而达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目的。
我国运用刑事手段保护历经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保护体系。
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直接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构成非法狩猎罪后,各地司法机关纷纷对捕捉癞蛤蟆、壁虎、麻雀、黄鼠狼、青蛙等“三有动物”20只以上的行为定罪量刑。
在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司法机关也判决了大学生网上兜售燕隼案[1]、王鹏贩卖驯养的鹦鹉案[2]等案件。
这些判决凸显了刑事司法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从严保护态势。
本文拟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刑事立法演变、刑事司法向度以及立法、司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旨在完善我国野生动物刑事保护体系。
一般意义上,野生动物是指“非人工驯养、在自然状态下生长的各种动物,包括哺乳动物、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鸟类、鱼类及其他动物”[3]。
2017年1月1日实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基本属于行政犯,行政犯具有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双重违法性,刑法制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要与行政法相衔接。
故此,本文所论野生动物资源与《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持一致。
收稿日期:2018-12-15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6BFX144)作者简介:蒋兰香(1965-),女,湖南新宁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授,法学博士,从事环境刑法学研究。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7卷34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之刑事立法演变追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历史,最早动用、最多运用的是行政手段。
早在1921年9月14日,北洋政府农商部以部令公布了《狩猎法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稀有动物保护办法》,1962年9月14日颁布了《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
1973年,外贸部发布了《关于停止珍贵野生动物收购和出口的通知》。
改革开放后,我国对野生动物的行政保护主要通过以下四个途径实现:第一,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保护野生动物;第二,颁布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野生动物;第三,国务院通过下发各种通令、通知加大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第四,发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保护野生动物。
由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贯彻落实了上述公约、法律、法规、通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除了上述行政法律手段,刑事法律手段也是野生动物保护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刑法保护,规范先行。
刑事立法是刑事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一)我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之刑事立法历程刑事立法最早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是1979年刑法。
该法将水生野生动物(含水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纳入第129条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陆生野生动物(含珍禽、珍兽)纳入第130条非法狩猎罪中进行保护。
此外,1979年刑法第116条规定的走私罪、第117条规定的投机倒把罪也通过制裁走私、非法出售、倒卖野生动物资源(含珍禽、珍兽)的犯罪行为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
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下称《决定》),将走私罪、投机倒把罪等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修改为“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这意味着走私、非法出售、买卖野生动物的行为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1》),其中第2条将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单独规定为“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这是我国刑事立法史上首次将破坏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
自此,我国刑法开启了野生动物分类保护的篇章,走私珍贵动物的行为从走私罪中脱离。
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2》)。
《补充规定2》不仅将“濒危野生动物”纳入刑法保护范畴,而且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中剥离出来,通过设置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进行特殊保护。
可见,《补充规定2》公布实施后,刑法分类保护野生动物、强化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理念得到进一步强化。
1997年刑法规定了多个罪名以制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进一步拓宽,法定刑更为科学合理。
第151条将《补充规定1》的内容纳入本条,继续规定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341条在1979年刑法第129条、130条、《补充规定2》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
1997年刑法在《补充规定2》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法定刑,法定最高刑由7年提高到了15年。
但由于1997年刑法取消了投机倒把罪,并且专门规定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以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原来按投机倒把罪可以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情况成为历史。
2011年公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26条第2款取消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死刑。
至此,我国野生动物刑法保护的框架基本形成。
(二)我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之刑事立法趋势我国刑事立法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历经了从无到有,由粗疏走向严密精细的发展过程。
1.罪名设置体例不断完善,法益由经济秩序转变为环境资源1979年刑法公布前,我国并无保护野生动物的刑法条文。
1979年刑法所规定的非法狩猎罪设置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
1997年刑法第1期中,除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均被纳入到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专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罪名设置体系不同,折射出刑法保护的法益也不一样。
设置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保护的法益就是经济秩序,设置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保护的法益就变成了作为环境资源一部分的野生动物资源。
2.刑事保护整体向度趋严刑法从一体保护发展至分类保护,从一般保护发展至从严保护。
1979年刑法保护野生动物实行的是一体化保护政策,没有区分一般野生动物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1988年《补充规定1》和《补充规定2》出台后,刑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开始类型化,不仅将破坏一般野生动物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分类设罪,而且将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设置为行为犯,较之于破坏一般野生动物犯罪行为的入罪标准大为降低,大大加强了对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力度。
3.罪名设置由少到多,且日益规范1979年刑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主要通过制裁非法狩猎罪、走私罪、投机倒把罪实现,行为人若实施捕杀、走私、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一般按非法狩猎罪、走私罪、投机倒把罪等进行处理。
1988年出台的《补充规定1》新增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补充规定2》新增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997年刑法第341条第1款将《补充规定2》规定的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修改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且新增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变化情况见表1)。
表1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体罪名之演变4.行为制裁面不断扩大,保护对象范围不断拓宽刑事立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首先表现为不断扩充犯罪行为制裁面。
1979年刑法除走私、出售、倒卖行为外,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最初都是按“非法狩猎”进行处理。
《补充规定2》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单设为犯罪,1997年刑法扩展为“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
至今,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已经涵盖了“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走私”等多种方式(具体演变情况见表2)。
表2刑法保护野生动物行为制裁之演变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含所有水生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罪(含所有陆生野生动物)走私罪(含所有野生动物)投机倒把罪(含所有野生动物)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不含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罪(不含珍贵、濒危野生动物)1979年刑法《补充规定1》(1988.01)《补充规定2》(1988.11)1997年刑法①野生动物没有进行分类保护,实施不同的行为按不同的犯罪处理。
②非法捕捞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由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进行规制。
③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由非法狩猎罪进行规制。
④走私野生动物由走私罪进行规制。
⑤非法买卖野生动物由投机倒把罪进行规制。
①开始实施分类保护,珍贵动物和珍贵动物制品都受到特别保护;②行为人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按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定罪处罚。
①不仅珍贵动物受到保护,濒危动物也开始由刑法保护;②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开始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中剥离,按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