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双号限行中的所有权限制
北京小客车规定
北京小客车规定北京小客车规定是指在北京地区的道路上行驶的小客车所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北京小客车规定的主要内容:一、限制车辆数量根据北京市的交通拥堵情况,对小客车的数量有一定的限制。
北京市对小客车的限制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通讯地址为北京市内的居民家庭购买的小客车,另一类是企事业单位和机关购买的小客车。
通讯地址为北京市内的居民家庭购买小客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北京市户籍居民可以参加2010年5月31日前本市停放三年(含三年)以上无违章记录机动车,并拥有在成绩当年的“北京市家庭购车资格申请登记临时报告”中的积分排名2000名以内的申请人。
而企事业单位和机关购买小客车需要凭相关手续进行申请,并且需经过严格的审核。
二、申领和使用小客车指标北京市将小客车的数量控制通过指标化管理。
北京市将小客车的所有权作为指标,有购车指标的车辆才能够登记上牌,并且在道路上行驶。
根据个人、家庭和单位的需求,可以通过购买、摇号、拍卖等方式获取小客车指标。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北京市的交通拥堵情况,小客车指标的供给是有限的,因此获取小客车指标也是一项不容易的任务。
三、“单双号限行”规定为了缓解交通拥堵,北京市实行了“单双号限行”规定。
根据车牌尾号的奇偶性来进行限行,奇数尾号的车辆在周一、周三、周四和周六不能上路,偶数尾号的车辆在周二、周四、周五和周日不能上路。
限行时间段为早上7:00至晚上8:00,限行的地点为五环路以内区域。
但是一些特定车辆,如公交车、救护车、环保车等,以及持有指定许可的特定车辆可以不受限制。
四、推广新能源汽车为了减少污染和缓解交通拥堵,北京市鼓励推广新能源汽车的使用。
新能源汽车享受小额度指标、免费停车等优惠政策,并且不受“单双号限行”规定的限制。
五、违规处罚对于违反小客车规定的车辆,北京市实行了严格的处罚制度。
违反小客车规定的行为包括:未经允许上路行驶、未按指定时间和区域行驶、使用伪造或不存在的小客车指标等。
对单双号限行的行政法解析
对单双号限行的行政法解析随着城市化进程和汽车时代的来临,城市正遭受着交通拥堵这一城市病的折磨。
针对这一顽疾,基于对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的需要。
我国许多地方政府针对机动车采取了诸多限行措施。
而其中单双号限行对于治堵效果之显著和可能存在的对于公民私人权利的侵害成为了最具争议的措施,分析现象,透视本质,其背后无非是隐含着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这一对利益关系的博弈。
对于单双号限行或者是其他的交通行政措施,从其决策、执行到对受到损害的相对人的补偿,都应当正视这一对利益关系的客观存在,兼顾双方的平衡,以此促进公私利益的统一,实现社会和谐。
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各大城市的机动车保有数量快速的增长,而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管理经验却相对滞后,导致了日益严重的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使中国走完了西方国家三百年的发展过程,同时,西方国家三百年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也在这三十年之中集中的爆发,以汽车为例,中国的老百姓还没有完全享受到汽车所带来的便利,就要开始为其所产生的问题来埋单。
随着交通管理理论的不断成熟,决策者们逐渐意识到,仅仅依靠完善路网和增加道路容量的这一类以增加交通供给的治堵方式,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更为先进的旨在控制交通需求的交通需求管理理论(TDM)取而代之,并在交通行政法决策中发挥作用。
在这种背景下,以单双号限行为代表的交通管制措施近年来频繁的出现在“中国式治堵”的舞台之上,其中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广州亚运会期间的单双号限行规模最大、影响范围最广。
自单双号限行政策出台以来,争议不断。
其成本与效益之疑,临时性与长期性之争,合法性与合理性之惑都持续而广泛的存在着。
其赞成者与反对者针锋相对,各执一词,意见纷呈的背后实际上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博弈。
一、单双号限行行为性质的界定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交通部门于2008年奥运会期间下达了临时禁令,进行了汽车尾号的“单双号”限行规则,保证了奥运会期间城市交通的顺利运行。
天津单双号限行规定
天津单双号限行规定天津市单双号限行规定是指根据车辆的号牌尾号的奇偶性,按照不同的日期安排一定范围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这一措施旨在减少车辆排放,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改善空气质量,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天津市的单双号限行规定分为工作日和休息日的不同安排。
在工作日,即周一至周五,限行时段一般为早7时至晚8时。
根据号牌尾号的奇偶性,车辆分为单号尾号车辆和双号尾号车辆。
单号尾号车辆只能在单号日期上路行驶,双号尾号车辆则只能在双号日期上路行驶。
例如,如果当天的日期是1日、3日、5日等奇数日期,那么只有单号尾号的车辆才能上路行驶。
而如果当天的日期是2日、4日、6日等偶数日期,则只有双号尾号的车辆才能上路行驶。
此外,特殊车辆如公交车、出租车、警车、抢修车等被豁免限行规定。
在休息日,即周六和周日,以及法定节假日,限行规定也有所不同。
按照天津市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周六从早上7时至晚上8时禁行的是双号尾号车辆,周日则禁行的是单号尾号车辆。
而在法定节假日,不限制号牌尾号,所有车辆都可以自由通行。
在特殊情况下,如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或恶劣天气等,交通管理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调整单双号限行的规定。
天津市的单双号限行规定自从2014年开始实行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据相关数据统计,限行措施的推行使得城市交通拥堵情况有所缓解,空气质量逐年改善。
这一规定的实施也得到了广大市民的支持和认可。
当然,单双号限行也带来了一定的不便。
因为限制了一部分车辆的上路行驶,特别是对那些依赖汽车出行的人来说,给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市政府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同时也加大了公共交通的投入,提高了公交线路的覆盖面和车辆的数量,以满足市民出行的需求。
综上所述,天津市单双号限行规定是一项为了改善城市交通和空气质量而实施的措施。
通过限制部分车辆的上路行驶,减少车辆排放,缓解交通压力,以期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和市民的出行体验。
此举虽然带来一定不便,但相对于改善城市环境来说,它是一项值得推广和继续实施的举措。
单双日限行规则
单双日限行规则是指根据日期规定,只允许车牌尾号为单数或双数的汽车在相应日期上路。
这个规定是为了解决交通拥堵和减少环境污染而实施的。
具体来说,在单数日期,只有车牌尾号是奇数的私家车可以通行;而在双数日期,只有车牌尾号是偶数的私家车可以通行。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限行规则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限行时间和区域也可能会有所限制。
因此,在出行前最好先了解当地的限行规定,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单双日限行规则并不适用于所有车辆。
一些特殊车辆,如公共汽车、大中型客车、客运出租车、邮政专用车等,以及符合特定条件的救援、清障等专项作业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同时,一些符合单双号行驶规定的过境载货汽车、危化品运输车辆等也允许在特定条件下通行。
总之,单双日限行规则是一种交通管理措施,旨在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环境污染。
但具体实施情况可能会因地区和车辆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出行前最好先了解当地的限行规定,以便合理安排出行计划。
单双号限行 实施方案
单双号限行实施方案随着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日益严重,为了减少交通压力,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我市决定实施单双号限行措施。
具体方案如下:一、实施时间。
从每周一至周五,早上7:00至晚上8:00实施单双号限行措施,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执行。
二、执行范围。
本次单双号限行措施覆盖城区主干道及部分次干道,具体路段将在后续公告中详细列出。
三、限行车辆范围。
1. 小型客车,根据尾号限行,单号限行的日期为单数日,双号限行的日期为双数日。
2. 大型客车、货车,根据尾号限行,单号限行的日期为单数日,双号限行的日期为双数日。
四、特殊情况规定。
1. 紧急救援车辆、消防车辆、警车等特种车辆不受单双号限行措施限制。
2. 外地牌照车辆暂不执行单双号限行措施。
五、处罚措施。
对违反单双号限行措施的车辆,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记录违规行为,严重者将被暂扣驾驶证。
六、宣传和督导。
1. 通过媒体、宣传栏、公告等渠道,广泛宣传单双号限行措施,提醒市民和车主遵守规定。
2. 加强交通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单双号限行措施,确保措施的有效实施。
七、期限。
本次单双号限行措施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根据实际效果和情况,可酌情调整和延长实施期限。
八、总结。
单双号限行措施的实施旨在减少机动车通行量,缓解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为市民创造更加畅通、舒适的出行环境。
希望广大市民和车主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出行环境。
以上为单双号限行实施方案,望各相关部门和市民共同配合,确保措施的有效实施,为城市交通改善贡献一份力量。
中考单双号限行规则
中考单双号限行规则
中考单双号限行规则是指根据车牌号的单双号尾数来限制交通出行的措施。
具体规定如下:
1. 根据不同地区和城市的政策,单双号限行的时间段和范围可能有所不同,一般是在工作日的特定时间段内实施。
2. 单双号限行一般只针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如自行车、电动车等不受限制。
3. 根据车牌号的最后一位数字来判断车辆是否受限行措施的影响。
一般来说,单数尾数(1、3、5、7、9)的车辆在偶数日期限行,双数尾数(0、2、4、6、8)的车辆在奇数日期限行。
4. 限行规则通常只适用于市区的主要道路和繁华地区,而郊区和乡村地区一般不设限行规则。
5. 一些城市还设有特殊规定,例如:北京市实行临时的大气污染预警限行措施,根据车辆排放标准和尾号限行,限制特定车辆上路行驶。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的限行规则,不同城市和地区可能有具体不同的规定,建议在出行前查询当地相关部门的规定以确保行车顺利。
从行政法角度解读我国车辆单双限行措施
从行政法角度解读我国车辆单双限行措施作者:黄明慧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0期摘要单双号限行制度是为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而催生的一种交通制度。
从行政法角度分析,单双号限行措施其实是具有国家行政权力的新政机关通过自身所具备的行政权的运用并表示到外部的行为中。
该行为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的,且完全符合成立行政行为所必须的四个要件,即主体要件、权力要件、内容要件和形式要件。
关键词行政法角度单双号限行交通管制行政权力作者简介:黄明慧,广东嘉应学院政法学院,法学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191-02改革開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各大城市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在增长,尤其近几年,汽车保有量直线上扬。
但我国大部分城市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管理经验仍落后于汽车业的发展,以致城市交通经常性出现严重拥堵的现象。
因此,为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合理调整交通流,顺应广大市民的要求和意愿,北京、广州、武汉、杭州、昆明等城市相继推出了单双号限行措施。
单双号限行措施通俗点解释就是车号的末尾数字是单号的私家车只能在单号日子上路,而车号末尾数字是双号的私家车则只能在双号的日子上路,同时,公交车、出租车及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规定的车不受单双号限制。
单双号限行措施是一种典型的交通行政管理行为,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对特定地域内机动车所有人的机动车使用权所采取的一种限制行为。
且该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满足行政行为成立所需要的主体要件、权力要件、内容要件和形式要件四要件。
一、单双号限行措施的起源单双号限行措施的发起人包括了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安全工程系的安红昌博士,其在2001年到北京后就开始关注北京城市交通,由于各种因素的促使曾在2007年1月写下《解决北京交通问题的长效机制》,并邮寄给刘小明教授和王岐山副总理,在这篇文章里就提到了有关单双号限行的内容,但遗憾的是,北京的限行被变成了停行,完全违背了博士的初衷。
杭州单双号景区限行规则
杭州单双号景区限行规则
杭州作为中国著名的旅游城市之一,每年吸引着大量的游客前来观光。
为了缓解交通压力和改善环境质量,杭州市实行了单双号景区限行规则。
根据规定,每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日,杭州市内一些热门景区将根据车牌号的尾号来限制车辆通行。
具体规则如下:
1. 单号限行日:车牌号尾号为1、3、5、7、9的车辆,在单号限行日内禁止进入指定景区。
2. 双号限行日:车牌号尾号为0、2、4、6、8的车辆,在双号限行日内禁止进入指定景区。
还有一些例外情况需要注意:
1. 非杭州本地牌照的车辆不受单双号限行规则限制,可以自由进入景区。
2. 某些特定情况下,如重大节日、特定节假日等,暂时可能会暂停单双号景区限行规则,以确保游客的出行畅通。
这一限行规则的实施旨在减少旅游景区拥堵现象,提升游客的旅游体验,并且对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当然,游客在计划前往杭州旅游时,需要提前了解限行规则,合理安排行程。
杭州单双号景区限行规则是为了调控交通与环境,优化旅游服务的一项措施。
游客们在规划旅行时,需要遵守相应规则,以便更好地享受旅游之美。
单双号限行——行?不行?
十分 畅通 , 是好 景不 长 , 衡被 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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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的通畅会刺激更 多的新车购买 , 出3 不 年 , 京街头 跑着 的车 就会 达到 奥运会 北
家 车 主 绝 非 无 偿 占用 道 路 公 共 资 源 。老
地 兼顾 了社会 交 通 的有序 、 安全 、 畅通 ,
很 多 市 民享 受 到 了道 路 交 通 的快 捷 和 便
利 带来 的舒 畅心情 。很 多市 民通 过邮件 和 其他 方式 向交 管部 门反 映 , 单双 号 ” “ 限 彳. j 措施 很好 , 建议 把 “ 双号 ” 单 限行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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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激 增 的 最 重 要 因 素 恰 恰 正是 “ 堵 ” 拥 。 这 是 车 与路 达 到 平 衡 的 铁 的规 律 。 单 双 “ 号 限 行 ” 态 化 , 短 时 间 内道 路 的 确 会 常 在
出门 。单 双号 限行 , 涉及 的并 不是 车 所 主的物权 , 而是公 共资 源 的分享 。单 双 号 限行 , 不是 没 收 车 主 的车 , 是 限 并 而 制 车 主使 用公 路 等 公 共设 施 的权 利 。 开车 的人是 少数 , 他们挤 占了过 多的公
施长期坚持下去 。 有 关 人 上 建 议 , 于城 市 道 路 拥 堵 , 对
百姓买一辆车 , 必须缴纳 车辆购置税 、 车 船使用税 、 消费税 、 养路 费 、 速路 过路 高 费、 交强险等 , 是城市 道路 和高速路 建设 费用 的重要来 源 。突然 , 政府 决策了 , 政
府撕 毁 契 约 了 , 府 不 认 法 律 了 , 府 剥 政 政
单双号限行中的所有权限制
单双号限行中的所有权限制姚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奥运会以后, 单双号限行"行"还是"不行",这是个问题。
对这个马路上的莎士比亚难题的民法解读, 如同其他所有社会问题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联一样,可以引申到学理和规则的诸多层面。
中国改革开放30 年走完了发达国家300 年的历程, 但是发达国家300 年里所发生的问题也集中在这30 年里爆发。
以汽车而言, 中国的老百姓还来得及全面充分地享受到其进入家庭所带来的便利, 就要开始为汽车社会所带来的问题埋单。
如何解决好由此引发的矛盾,确实复杂和棘手。
本文仅就单双号限行所涉及的民法上的所有权限制问题略陈管见。
一、权利限制的一般理论尽管对于物权而言, 物权人对物享有直接、排他的支配权, 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各项权能。
但是这种支配并非绝对无限制。
在物权的行使方面, 我国《物权法》要求当事人正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同时也为物权的行使划定了合理的界限, 这个界限就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学说上, 关于权利限制存在所谓外在理论(external theory) 和内在理论(internal theory) [1]。
权利限制也因此被区分为内部限制和外部限制。
前者指权利本身负有义务, 权利应为社会目的而行使,为实践公益优先原则, 必要时应当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社会公益。
而权利的外部限制则是在承认权利之不可侵性、权利行使之自由性的前提下, 以公法的措施适当限制权利之不可侵性, 以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禁止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限制权利的自由性。
[2]抛开学理上的争议不论, 一项具体的民事权利是否可能在事实上存在限制上的所谓内外区别, 其实不无疑问。
在民法领域, 所有权的社会化理论是对所有权进行限制的理论依据之一。
该理论旨在否定个人所有权的绝对排他性, 强调个人所有权的社会义务。
若个人所有权的行使可能危及他人或社会共同体利益, 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就要对所有权进行限制。
深圳单双号限行规则
深圳单双号限行规则
1.双号限行:指限制以双号(车牌号最后一位数字为偶数)结尾的车辆在特定时间段内禁止行驶。
通常情况下,深圳市的双号限行时间是工作日上午7:30至9:30以及下午17:30至20:30。
2.单号限行:与双号限行相对应,指限制以单号(车牌号最后一位数字为奇数)结尾的车辆在特定时间段内禁止行驶。
通常情况下,深圳市的单号限行时间是工作日上午7:30至9:30以及下午17:30至20:30。
3.节假日不限行:在法定的节假日期间,深圳市一般会取消单双号限行措施,所有车辆都可以正常行驶。
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在特定情况下也会根据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等因素来实施临时限行措施。
例如,当出现大雾、大雨、台风等恶劣天气情况时,城市交通部门可能会实行临时限行措施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对于不遵守单双号限行规定的车辆,深圳市交警部门将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般情况下,首次违反单双号限行规定的驾驶员将会被罚款200元,如果再次违规,罚款金额将会翻倍。
同时,交警还会根据不同情况对违规车辆进行扣分处理,并可能会暂扣车辆。
值得一提的是,深圳市政府也意识到单双号限行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一些不便。
因此,他们也在积极推广和引入一些新的交通管理手段。
例如,深圳市推行了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和智能交通管理系统,以提高交通的流畅度和效率。
总的来说,深圳单双号限行规则是一项为了减少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而采取的措施。
虽然对一些车主来说可能会带来一定的不便,但从整体来看,这是一个为了改善城市交通和环境质量而不得不做出的努力。
冯玉军:单双号限行与公民社会中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
单双号限行与公民社会中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冯玉军人类社会在全球化的时代发生了很多变化。
经济商贸活动日益频密、社会交往依存更加密切、知识共享和文化传播更加快捷、法律的调控范围和社会作用也逐渐扩大,与此相伴的一个重要趋势是人们的权利观念高涨,认真看待权利的呼声不绝于耳。
尤其是在转型时期的中国,巨大的社会变革和不断加快的民主法治进程,不仅使公民社会开始真正形成,也带来了利益分化和社会震荡,不断发生形形色色的权利冲突问题。
①当前人们关于奥运会之后是否延续单双号限行政策的争论,无论从两派市民迥然相异的利益关切和权利诉求来看,还是从政府公权力基于何种立场分配政策资源的角度,都恰好构成公民社会条件下权利冲突的典型个案,由此向法学界提出了亟需关注并加以解决的理论课题。
一据报载,有鉴于奥运期间汽车单双号限行给北京在交通畅行、环境保护等方面带来的好处,使得北京能否实行长期的汽车单双号限行,成为奥运会后公众热议的话题。
大家基本分为两派:多数“无车族”或者不开车出行的人予以支持,大多数“有车族”或者开车出行的人则对此措施表示反对。
相比较而言,支持继续限行者人多势众,反对者则明显只占少数。
②而针对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呼声,政府方面的态度则显得十分暧昧,只说是“单双号限行措施在9月20日结束后,会不会延续,尚在研究过程中,最终结论适时会发布通告。
”③显然,不同的人在汽车单双号限行问题上的利益不同,彼此权利直接发生冲突:一方面,限行措施在使环境改善、交通拥堵得到有效缓解的同时会给经常驾车出行的有车族带来极大不便,并实质性地造成其权利受损和社会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如若放任原来的交通状态不管,全体公民都将支付高昂的交通、环境和时间成本,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法的历史和实践都证明,权利乃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合法利益。
离开了利益关系,权利和法律既无从产生,也不可能存在。
法的实现是法所体现和保护的利益的实现,法律正是在对利益的控制和实现过程中,体现其生命力,表明其自身的价值;同时由于现实世界中各种可由人们享有或应然享有的、有形的或无形的、物质的或精神的资源相对于人们之间的利益追求而言是稀缺的,就必然产生彼此权利之间的冲突。
从行政法角度解读我国车辆单双号限行措施
从行政法角度解读我国车辆单双号限行措施摘要:单双号限行措施从行政法学理论的角度讨论,其实质是具有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实际运用行政权、产生法律效果且表示于外部的行为,符合行政行为成立所需具备的主体要件、权力要件、内容要件和形式要件。
关键词:车辆单双号限行措施行政法交通管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各大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而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管理经验却相对滞后,造成了城市交通拥堵严重的现象。
为了缓解交通压力,我国部分城市开始实行单双号限行制度。
具体而言,单双号限行措施是指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的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其实质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其职权对特定地域内的机动车所有人所采取的限制其机动车使用权的行为,是典型的交通行政管理行为。
[1]从行政法学理论的角度讨论,单双号限行措施实质上是具有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实际运用行政权、产生法律效果且表示于外部的行为,符合行政行为成立所需具备的主体要件、权力要件、内容要件和形式要件。
[2]目前,单双号限行措施已经在北京、武汉、广州、烟台、昆明等城市有限度地实施。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一般是通过交通行政处罚作为有力保障,对违反限号出行的车辆实行处罚以保证措施的有效性。
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强制性行政行为。
所谓的强制性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单方作出的行为,它是行政主体以相对人之权利义务为指向,行政主体单方对于相对人之权利义务的设定、变更或免除的行为;就相对人一方来说,对于强制性行政行为必须接受和服从”。
[3]也因此,单双号限行措施具有以下特征。
一、以行政权力为基础行政权力是政治权力的一种,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靠特定的强制手段,为有效执行国家意志而依据宪法原则对全社会进行管理的一种能力。
单双号限行措施就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职责行使行政权,为解决城市交通拥堵情况而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
就其实施目的来说,是为了畅通城市交通,实现市民轻松出行,减少环境污染而采取的权宜之计,其服务的对象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受益者是广大市民。
大运会单双号限行规则
大运会单双号限行规则摘要:一、单双号限行规则概述二、单双号限行规则具体内容三、违反单双号限行规定的处罚措施四、单双号限行的实施范围五、单双号限行对道路交通的影响正文:一、单双号限行规则概述单双号限行规则是一种道路交通管理措施,根据车辆尾号单双号进行限行,目的是为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减少空气污染。
在我国,一些大城市在特定时间段会实行单双号限行,如大运会期间。
二、单双号限行规则具体内容单双号限行规则具体内容如下:1.限行时间:一般为早晚高峰时段,如7 时至9 时,17 时至20 时。
2.限行区域:通常为城市的主干道、经常发生严重拥堵的路段。
3.限行车辆:根据车牌尾号单双号进行限行,单号日子只能车号末尾数字是单号的私家车可以上路,双号日子的时候,只能车号末尾数字是双号的私家车可以上路。
三、违反单双号限行规定的处罚措施违反单双号限行规定的处罚措施如下:1.罚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
2.记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违反单双号限行规定的,一次记2 分。
四、单双号限行的实施范围单双号限行的实施范围包括绕城高速东环段、太榆路(武宿高速口至晋中段) 以西,绕城高速北环段以南,绕城高速西环段、青银高速(太原罗城至清徐段) 以东,小牛线、榆古路以北(不含上述道路) 的范围。
五、单双号限行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单双号限行对道路交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缓解交通拥堵:单双号限行能有效减少道路上的车辆数量,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现象。
2.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实行单双号限行后,道路上的车辆数量减少,使得道路通行效率得到提高。
3.减少空气污染:单双号限行有助于减少汽车尾气排放,从而降低空气污染程度。
综上所述,单双号限行规则是一种有效的道路交通管理措施,有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减少空气污染。
哈尔滨单双号限行规定
哈尔滨单双号限行规定篇一:9月15日起哈尔滨8条重要路段单双号限行为期两年9月15日起哈尔滨8条重要路段单双号限行为期两年生活报10月9日讯为了配合城建地铁施工,哈尔滨市有关部门9月11日发布《关于调整哈站区域道路交通流量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于9月15日开始试行。
试行期间,交警部门根据市区交通流量的变化及建设项目时序调整情况,决定从10月8日起,对之前《通告》中的“五减二”规定择时实施,放宽了“外地车”通行范围。
经优化调整后从8日起限行的措施为—单双号限行:每日6时30分至19时,下列8条道路(桥梁):霁虹桥、霁虹街(兴安街至霁虹桥)、经纬街(尚志大街至霁虹桥)、红军街(霁虹桥至大直街)、邮政街(海关街至果戈里大街)、一曼街(果戈里大街至鞍山街)、果戈里大街(东大直街至一曼街)、兆麟街(田地街至经纬街)。
除公交车、出租车以及上下学期间乘载学生的专业校车,其它机动车辆须按照车牌尾号单双日通行规定行驶(车牌尾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1、3、5、7、9的车辆只准许单日通行;车牌尾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0、2、4、6、8的车辆只准许双日通行)。
交警提示:对于车牌尾号与日期不符的车辆,可以选择尚志海城桥、安发桥、承德桥、新阳路、田地街等道路绕行。
比如说,由道里方向去往哈站接送旅客的车辆,可以选择从尚志海城桥、邮政街、公司街、民益街、海关街前往哈站广场;道外方向的车辆,可以走南极街、景阳街、银行街、阿什河街、民益街、海关街前往哈站。
外地车辆限行:早晚高峰期间,二环路以内区域禁止外地号牌车辆通行的规定调整为:工作日期间,每日7时至9时、16时30分至18时30分,下列11条道路,禁止黑A以外牌照的机动车通行:东大直街、西大直街、和兴路(含高架桥)、三大动力路(含高架桥)、康安路(含高架桥)、河鼓高架桥(不含桥下道路)、征仪路(保健路至和兴路)、文昌高架桥(不含桥下道路)、宣化高架桥(不含桥下道路)、内环西路(安国街至文昌街,含安发桥和教化桥)、友谊路。
交通限行措施的行政法解读_以单双号限行为样本
交通限行措施的行政法解读——以单双号限行为样本钱 卿(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1189 博士研究生)摘 要:对于交通限行措施,可以选择单双号限行这一典型性样本加以行政法维度之解读。
首先,鉴于单双号限行措施的刚性色彩,在交通行政治理中应注重新型行政手段的柔性引导,刚柔并济。
其次,在单双号限行背后的“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关系结构中,公共利益代表者基于个人利益主体的利益让渡而给予补偿,这其中的利益博弈应体现比例原则之精神。
最后,单双号限行措施总体上符合形式合法的底线要求,其后续的“政策补丁”体现了对实质合法的追求和合法性的补强。
关键词:限行;行政行为;公共利益;合法性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78(2001)04-060-10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各大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管理经验的相对滞后,导致了日益严重的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问题,交通限行措施即在这样的背景下为“路更畅、天更蓝”应运而生。
就目前的实践经验来看,交通限行措施的身影已出现在北京、广州、武汉、杭州等地“中国式治堵”的舞台上。
在被冠以“首堵”之称的北京,为保证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的交通正常运行和空气质量良好,单双号限行措施被推到前台,即在2008年7月20日至9月20日对本市机动车和外省市区进京机动车采取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的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奥运会后,北京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0月11日起实施车辆根据尾号每周限行一天的措施,并两度延续,至2012年4月10日结束,以减轻北京日益严重的交通拥挤和环境污染的压力。
不难看出,每周停驶一天的限行措施实际上是单双号限行措施的“升级版”。
同样,为确保亚运会期间交通畅顺,广州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11月1日至12月22日,全市机动车(包括外地机动车辆)实行全天单双号限行。
总的来说,在空间和地域上,交通限行措施成为越来越多的大中城市交管部门治理交通的重要备选方案;在时间和频率上,限行措施也表现出从节会限行走向频繁限行和常态限行的趋势。
单双号限行规则
单双号限行规则随着城市交通越来越拥堵,全国各大城市都纷纷开始实行单双号限行规则。
但是许多人都对单双号限行规则的具体内容不是特别了解,那么单双号限行规则是怎样的,违反后的处罚是什么?下面小编整理了单双号限行处罚规定,以供参考。
单双号限行规则是怎样的单双号限行制度是为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而催生的一种交通制度。
是指单号日子时候,只能车号的末尾数字是单号的私家车可以上路,双号日子的时候,只能车号末尾数字是双号的私家车可以上路。
措施实施以后能对城市交通拥堵起到缓解作用。
限行期间,实行机动车“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
高速公路实行全天24小时单双号限行,在单双号转换时已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允许继续通行。
其中,公共汽车、大中型客车(黄色号牌)、客运出租车(不含租赁车辆);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以及救援、清障等专项作业车辆;殡葬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悬挂使领馆号牌以及经过批准临时进入参与峰会的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载货汽车和拖拉机全天禁止在柯桥区道路通行,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专业作业车辆除外。
符合单双号行驶规定的过境载货汽车(除危化品运输车辆)允许在绍诸高速行驶。
同时,运输枪支弹药、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机动车也全天禁止在柯桥区道路通行。
违反单双号限行规则后的处罚是什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在单双号限行规则实施期间,交管部门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违法行为,将处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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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双号限行中的所有权限制姚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奥运会以后, 单双号限行"行"还是"不行",这是个问题。
对这个马路上的莎士比亚难题的民法解读, 如同其他所有社会问题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联一样,可以引申到学理和规则的诸多层面。
中国改革开放30 年走完了发达国家300 年的历程, 但是发达国家300 年里所发生的问题也集中在这30 年里爆发。
以汽车而言, 中国的老百姓还来得及全面充分地享受到其进入家庭所带来的便利, 就要开始为汽车社会所带来的问题埋单。
如何解决好由此引发的矛盾,确实复杂和棘手。
本文仅就单双号限行所涉及的民法上的所有权限制问题略陈管见。
一、权利限制的一般理论尽管对于物权而言, 物权人对物享有直接、排他的支配权, 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各项权能。
但是这种支配并非绝对无限制。
在物权的行使方面, 我国《物权法》要求当事人正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同时也为物权的行使划定了合理的界限, 这个界限就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学说上, 关于权利限制存在所谓外在理论(external theory) 和内在理论(internal theory) [1]。
权利限制也因此被区分为内部限制和外部限制。
前者指权利本身负有义务, 权利应为社会目的而行使,为实践公益优先原则, 必要时应当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社会公益。
而权利的外部限制则是在承认权利之不可侵性、权利行使之自由性的前提下, 以公法的措施适当限制权利之不可侵性, 以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禁止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限制权利的自由性。
[2]抛开学理上的争议不论, 一项具体的民事权利是否可能在事实上存在限制上的所谓内外区别, 其实不无疑问。
在民法领域, 所有权的社会化理论是对所有权进行限制的理论依据之一。
该理论旨在否定个人所有权的绝对排他性, 强调个人所有权的社会义务。
若个人所有权的行使可能危及他人或社会共同体利益, 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就要对所有权进行限制。
此种认识似乎更接近于内在理论, 即权利本身要反映公益的要求, 权利附义务是权利内在属性之必然。
我国《物权法》第7 条明定: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 应当遵守法律, 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即为其著例。
正如基尔克(Otto Gierke) 所说: "私的所有权依其概念本身并非绝对, 基于公共利益的限制包括征收的可能性均寓于所有权本身, 渊自最深处的本质"。
所有权兼括权能和义务, 限制及拘束乃所有权的本质内容。
[3]由此, "限制"一词在民法上含有两种意义, 一种是指规定权利能够实现的最大范围, 从普遍意义上对权利范围予以界定, 比如在解释所有权概念时, 将法律(令) 限制纳入所有权意义之内, 法律规制就是权利边界的基础。
另外一层意义则是指在特殊情况下, 为实现特定目的而缩小在一般情况下原本可能实现的权利的范围。
这种限制属于法律上的特殊情形, 本文所要讨论的对机动车所有人的"单双号限行"就是这种意义上的限制。
所有权行使之所以保有边界且应当受到限制,首先是缘于权利冲突的客观存在。
所谓权利限制,单双号限行中的所有权限制无非就是为了避免权利主体在权利行使中出现冲突; 也为了使法院在裁判中享有裁量和权衡的依据, 因而在具体的法律(令) 中由权力机关对权利的行使及其范围作出限制性规定。
在德沃金(Ronald Dworkin) 看来, 一个国家根据某种特定的理由取消或者限制权利之前, 势必要问清楚这些限制性理由是否适当。
而在所有的理由当中, 权利冲突是最为充分的理由。
换言之, 如果涉及的权利不受到限制, 那么与之冲突的权利就会受到破坏。
所以, 我们必须承认, 如果政府有理由相信对立的权利中有一方是更为重要的, 那就有理由限制另一些权利。
[4]除此之外, 在法制尚处初创时期的中国,权利行使引发冲突的另一个现实因素, 是执法者的单向度法律思维。
如同从事私法研究的人大多只有民法的思维, 只从民法角度来看待和解决问题(如在财产权的理解上就可能只认定其专属于民事权利) ; 对于公权力机关比如政府官员来说, 则可能更多地关注行政性(或者说管理性) 的法律或法规, 比如对违法经营财物的依公法规则扣押、没收, 就往往没有顾及到政府的决定及行为(如收缴及销毁违法经营者的经营工具和产品) 可能对私人的物权所产生的影响, 没有考虑到私法上关于权利保护的规定。
由此难免引起行政决定与私权享有的冲突、行政法与民法之间的冲突。
[5]权利限制因来自于公法或私法而有别。
私法上, 民事权利的限制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也可以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即所谓债法上的拘束,还可以受到来自第三人权利的限制。
其中, 基于民法规定而产生的限制, 除了与权利限制相关联的制度性规定如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等具体制度外, 主要表现为各国民法典大都规定了的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三人权利上的限制, 特指于所有物上设定他物权而言, 如地上权、抵押权之类。
债法上的拘束则是指所有人因租赁、借用等债权契约而就物的使用收益等受到的限制。
此处所讨论的机动车行驶的"单双号限制",当属公法上限制, 原则上, 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多由行政法规加以完成。
具体到受限制的标的, 既可以是不动产(如土地征收) , 也可以是动产(如机动车分单双号限制使用) 。
限制的内容通常就是以所有权人承担相应的义务为实现条件, 至于所有人应负何种义务, 往往散见于与物权及其行使相关的法律条款之中, 该种条款往往是从权利主体、客体、内容或效力等角度对物权进行限制。
其内容有的为应负一定不作为义务, 有的为负一定作为义务, 也有的为对于他人干涉或侵害的容忍义务等, 不一而足。
二、限制的依据对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的限制, 究竟应属于立法权还是行政权决定之事项, 不无疑问和争议。
有的认为, 在宪政和法治的背景下, 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和制约只有经立法机关颁布法律才能实施。
因为立法乃公民本人作为个人意志或公民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一种表达。
尤其是宪政必须满足民主正当性, 形成全体共同意志的唯一方法是多数决定原则, 而法律是以多数方式制定的, 恰能满足此种正当性。
更何况权利制约权力是宪政与法治的本质。
权利制约权力的核心则在于划定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边界, 规定国家权力不得逾越的范围。
这种边界和范围只有人民的意志才能决定。
但在关于单双号限行的讨论中, 也有"灌水"者在网络论坛上明确指出, 单双号限行侵犯了人的基本权利--财产权。
立法有一个原则, 不能单纯取决于民意多寡, 也就是说, 不能因为多数人同意, 就剥夺一部分人的基本权利。
因此不适于通过民主讨论方式裁决。
民主的方法不是解决社会所有问题的方法, 因为不可以讨论基本人权的去留问题。
以公共利益限制基本权利, 本质上是一个"多数人反对少数人"的问题, 所以将这个问题的最终判断权交给代表多数的立法机关是不公正的, 也是危险的。
笔者倾向于认为, 有关权利限制的事项, 主要还是应当通过立法来进行, 另外司法解释和在司法推理中对具体权利的含义的判定也是一种常见的方式。
就立法限制权利的方式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 宪法的限制。
包括我国在内的现代各国宪法在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同时, 也在宪法内规定了对基本权利的总体性的限制性规定, 有的还规定了对某些具体的权利的限制。
(2) 法律及法令的限制。
主要是指宪法之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对权利的限制。
所谓法令, 特指行政机关所颁布的命令。
当然, 法律或法令对权利的限制必须在宪法允许的范围之内。
(3) 国际条约的限制。
不过, 在主权原则仍然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 这种限制对于权利主体的权利限制是相当有限的。
(4) 特别情形。
为了特定公法上的目的,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特别的权利主体的权利进行限制。
如果说上述一般法理从财产(所有) 权的基本权利属性上为私有财产权限制事项由法律规定提供了正当性论证, 那么行政法的法律保留原则则直接从行政法视角提供了理论支撑。
公法上的法律保留是指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由立法机关的法律作出, 也即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行政法限制, 须由法律加以规定。
实际上, 当我们进入到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领域时, 已经进入到权利限制的合宪性审查阶段, 对违宪阻却事由的分析是决定权利限制合法性的结论环节, 也是权利限制问题分析中最为关键和复杂的部分。
除法律保留外, 还包括宪法规定的限制理由、比例原则与审查标准、本质内容保障等等项目。
如果国家的一项限制权利的行为, 能够通过立法并且不违宪, 则该限制行为的违宪性被阻却, 从而可以认定是对权利的合宪的干预。
反之, 则应被认为是对私权的侵害。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对包括所有权在内的民事权利限制都作出了规定, 这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立法趋势相一致, 有利于督促民事主体正当地行使权利, 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 总体来看这些规定过于原则, 弹性过大, 不利于司法实践中贯彻执法的统一性, 特别是由于违宪审查制度的不完善, 甚至在实践中可能会发生背离民事权利限制的立法宗旨、损害权利人利益的情形。
三、限制的方法和程序: 以公共利益的确定为例如所周知, 将包括宪法在内的实定法之外的价值意识、法律秩序纳入民法的通道主要就是公序良俗、公共利益之类的一般条款。
[6]在民法上, 限制民事主体自由的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就是公共利益。
在这种意义上, 民事权利的边界需要借助公共利益予以划定。
"公共利益"原本为公法上的核心概念, 在私法上被引入, 主要目的即致力于解决现代社会个人权利、自由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经常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按照这种逻辑, 在国家、社会因安全、秩序、发展等需要而必须适度限制或损害个人权利时, 个人在国家给予适当补偿后必须能够容忍这种适度的限制或损害。
由此, 公共利益既成为立法者在表述权利限制上的最大"托词";也造成实务上最难以实证化的难题。
将"公共利益"予以确定的途径大致有以下方面, 其一, 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和范围。
众所周知, 在我国《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 对《物权法》第42 条规定, 立法中争议极大, 最难以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物权法是否必要及是否可能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或概括性规定。
立法机关经反复研究后认为, 在不同领域内, 在不同情况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 情况相当复杂, 《物权法》难以对公共利益作出统一的具体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