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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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9号字号大中小2011-05-05 17:36:52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2010年12月1日前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废止《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规定》(银发〔1996〕392号文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83)银发字第381号)等70件规章(见附件)继续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共70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83)银发字第381号)二、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84)银发字第13号)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文印发)四、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银发〔1989〕284号)五、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六、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修正)(银发〔1994〕254号文颁布)七、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发布)八、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文印发)九、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文印发)十、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96)汇管函字第142号文颁发)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96)汇资函字第187号文下发)十二、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管函字第211号文印发)十三、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7〕111号文印发)十四、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发〔1997〕163号文印发)十五、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文印发)十六、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发〔1997〕265号文印发)十七、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印发)十八、银团贷款暂行办法(银发〔1997〕415号文下发)十九、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文印发)二十、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文印发)二十一、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文印发)二十二、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06号文印发)二十三、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06号文印发)二十四、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文印发)二十五、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文下发)二十六、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文颁布)二十七、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银发〔1998〕331号文印发)二十八、通知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9〕3号文印发)二十九、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文印发)三十、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文印发)三十一、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银发〔1999〕231号文印发)三十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银发〔1999〕281号文印发)三十三、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印发)三十四、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印发)三十五、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407号文印发)三十六、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三十七、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0〕68号文印发)三十八、教育储蓄管理办法(银发〔2000〕102号文印发)三十九、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银发〔2000〕148号文印发)四十、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银发〔2000〕176号文印发)四十一、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银发〔2000〕194号文印发)四十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四十三、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发布)四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4号发布)四十五、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2号发布)四十六、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发布)四十七、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发布)四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发布)四十九、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五十、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发布)五十一、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发布)五十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发布)五十三、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号发布)五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发布)五十五、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五十六、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发布)五十七、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发布)五十八、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发布)五十九、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六十、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六十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发布)六十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发布)六十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六十四、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六十五、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发布)六十六、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发布)六十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六十八、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发布)六十九、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七十、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0号――关于开展期货市场账户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0号――关于开展期货市场账户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0号――关于开展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决定【法规类别】期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0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8.25【实施日期】2011.09.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0号)现公布《关于开展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决定》,自2011年9月2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关于开展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决定为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账户管理,建立更加真实、准确、完整的客户资料库,夯实期货市场规范发展基础,现决定开展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包括休眠账户的处理及历史账户的规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基本要求(一)处理休眠账户1.期货市场休眠账户是指截至认定日,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认定日的客户权益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4个条件的账户。

具体认定标准见《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

2.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4号,以下简称《开户管理规定》),各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休眠账户进行认定和休眠处理,限制休眠账户的开新仓交易权限。

3.休眠账户在本次规范工作完成后申请激活时,应当先进行规范,然后再办理激活。

(二)规范历史账户1.历史账户是指在期货公司根据《开户管理规定》接入统一开户系统前,直接通过期货交易所生成全部或部分交易编码的账户,具体认定标准见《实施细则》。

2.历史账户应当按照《开户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自查规范,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3.各期货公司应当对历史账户进行检查,联系客户进行规范,将符合要求的账户资料通过统一开户系统上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接受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相应处理,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26号20110923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26号20110923

证监会公告[2011]2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6号现公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起草说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存放、管理、监督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得损害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监督机构和基金托管银行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账户开立人与销售账户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统称账户开立人)可以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或者作为监督机构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销售账户)。

第五条账户开立人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开立、变更或者撤销销售账户。

销售账户应当由账户开立人总部统一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的销售账户可分为总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以下简称销售归集总账户)和分支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以下简称销售归集分账户)。

销售归集总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以总部名义使用的,用于归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并可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资金交收的销售账户。

销售归集分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使用的,用于向销售归集总账户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销售账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为了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制订本指南。

一、证监会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和时间依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主动公开的监管信息包括:(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二)证券期货规章、规范性文件;(三)证券期货市场发展规划、发展报告;(四)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的证券期货市场统计信息;(五)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机构和核准结果等;(六)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品种的批准结果;(七)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章程以及自律规则等的批准、备案结果;(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九)市场禁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十)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凡是属于中国证监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在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方式,向公众公开。

此外,部分监管信息涉及国家机密或敏感信息,在解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或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方式(一)新闻发布证监会对于需要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市场各方周知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法规、政策、措施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公开。

详细内容见《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9.17•【文号】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施行日期】2007.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7] 302号)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2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现公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7年5月26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20•【文号】证监发[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7]56号)各证券公司,各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四月二十日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活动,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审慎经营,并对通过其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相关自律性组织依法对介绍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二)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四)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五)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六)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8号――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8号――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8号――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22•【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8号)现公布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试行)》(JR/T 0060-2010),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ICS 03.060A11JR备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 0060-2010 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试行)Securities and futures industry-Baseline for classified protection of information system(Trial basis)2011-12-22发布2011-12-22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次前言引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概述4.1 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4.2 不同等级的安全保护能力4.3 基本技术要求和基本管理要求4.4 基本技术要求的三种类型5 第一级基本要求5.1 技术要求5.1.1 物理安全5.1.2 网络安全5.1.3 主机安全5.1.4 应用安全5.1.5 数据安全及备份恢复5.2 管理要求5.2.1 安全管理制度5.2.2 安全管理机构5.2.3 人员安全管理5.2.4 系统建设管理5.2.5 系统运维管理6 第二级基本要求6.1 技术要求6.1.1 物理安全6.1.2 网络安全6.1.3 主机安全6.1.4 应用安全6.1.5 数据安全及备份恢复6.2 管理要求6.2.1 安全管理制度6.2.2 安全管理机构6.2.3 人员安全管理6.2.4 系统建设管理6.2.5 系统运维管理7 三级基本要求7.1 技术要求7.1.1 物理安全7.1.2 网络安全7.1.3 主机安全7.1.4 应用安全7.1.5 数据安全及备份恢复7.2 管理要求7.2.1 安全管理制度7.2.2 安全管理机构7.2.3 人员安全管理7.2.4 系统建设管理7.2.5 系统运维管理8 第四级基本要求8.1 技术要求8.1.1 物理安全8.1.2 网络安全8.1.3 主机安全8.1.4 应用安全8.1.5 数据安全及备份恢复8.2 管理要求8.2.1 安全管理制度8.2.2 安全管理机构8.2.3 人员安全管理8.2.4 系统建设管理8.2.5 系统运维管理9 第五级基本要求附录A(规范性附录)关于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整体安全保护能力的要求附录B(规范性附录)证券期货业重要信息系统安全要求的选择和使用前言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25•【文号】证监发[2006]83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发布日期:2009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证监发[2006]83号)为了保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并购重组监管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并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并购重组监管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其审议的并购重组事项进行审核或提供咨询意见。

申请人对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对其并购重组事项所作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申请将其并购重组事项提交重组委审议。

第三条重组委通过重组委工作会议履行职责,以投票方式对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负责对重组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重组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07•【文号】保监发[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1〕10号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序,保护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现将做好《监管指引》执行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监管指引》的贯彻落实工作。

各保险公司、各商业银行总部要加强领导,组织全系统做好《监管指引》的传达、学习和执行工作。

各保监局、各银监局要加强监管,督促辖内保险机构、银行机构严格执行《监管指引》的各项要求。

二、各保险公司要坚持调整和优化银保业务结构,加快转变银保业务发展方式。

要注重与银行加强战略性合作,发挥银保双方优势,创新银保产品和销售模式;要注重维护银保专管员队伍稳定,从职能定位、工作方式、组织发展等方面加快银保专管员队伍转型,不断提高专管员队伍的专业素质、培训能力和服务能力。

三、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管控,不断提高销售品质,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要注重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管理,切实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销售能力和服务能力;要注重深化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积极发展多样化的银保销售模式,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长期储蓄和金融资产管理需求。

四、各保险公司、各商业银行要注重从改进和完善体制机制入手,防止出现商业贿赂、销售误导、恶性价格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5号——关于修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5号——关于修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5号——关于修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1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5号现公布《关于修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9年2月15日关于修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现决定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引导期货公司专注主业、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做优做强,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能力和竞争力,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二条中“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修改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置于“市场竞争力”之前。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原则,由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依据本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四、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相关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组织结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资本管理、业务管理、客户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期货公司对各类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能力。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期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开展产业服务的情况进行评价,包括以下内容:“(一)“保险+期货”业务规模;“(二)机构客户日均持仓;“(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评价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2项)的通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2项)的通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2项)的通告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2项)的通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要求,现就我会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2项)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32项,具体项目名称及设定依据见附件)。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当事人依据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提起的有关申请;已经受理的,不再审批。

三、与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工作衔接及后续管理方式,中国证监会将专门发布通知。

本通告附件所列第29项、第30项、第31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相关事宜,中国证监会与司法部商定后另行通告。

四、中国证监会目前正在着手清理与被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32项)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结果将对外予以公布。

五、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中国证监会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2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国证监会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2项)┏━┯━━━━━━━━━━┯━━━━━━━━━━━━━━━━━━━━━━━━━┓┃序│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号││┃┠─┼──────────┼─────────────────────────┨┃1 │证券公司申请新设服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部初审│务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64号)┃┠─┼──────────┼─────────────────────────┨┃2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开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业务┃┃│核准│工作职责的通知》(证监发[2000]73号)┃┠─┼──────────┼─────────────────────────┨┃3 │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处设立初审│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26 ┃┃││号)┃┠─┼──────────┼─────────────────────────┨┃4 │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处首席代表、总代表初│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26┃┃│审│号)┃┠─┼──────────┼─────────────────────────┨┃5 │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处展期核准│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26┃┃││号)┃┠─┼──────────┼─────────────────────────┨┃6 │境内证券公司的外资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境内及境外证券经┃┃│业务资格证书核准│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证┃┃││监[1996]5号)┃┠─┼──────────┼─────────────────────────┨┃7 │境内证券公司的外资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境内及境外证券经┃┃│业务资格初审│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证┃┃││监[1996]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券经营机构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39号)┃┠─┼──────────┼─────────────────────────┨┃8 │境内证券公司的外资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境内及境外证券经┃┃│业务资格展期核准│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证┃┃││监[1996]5号)┃┠─┼──────────┼─────────────────────────┨┃9 │境内证券公司的外资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境内及境外证券经┃┃│业务资格展期初审│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证┃┃││监[1996]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券经营机构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39号)┃┠─┼──────────┼─────────────────────────┨┃10│境外证券公司的外资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境内及境外证券经┃┃│业务资格展期审批│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证┃┃││监[1996]5号)┃┠─┼──────────┼─────────────────────────┨┃11│证券公司股票承销业务│《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资格证书核准│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证委发[1996]18号)┃┠─┼──────────┼─────────────────────────┨┃12│证券公司股票承销业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业务┃┃│资格初审│工作职责的通知》(证监发[2000]7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54号)┃┠─┼──────────┼─────────────────────────┨┃13│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资格│《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证书核准│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1996]6号)┃┠─┼──────────┼─────────────────────────┨┃14│证券公司股票主承销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务资格初审│销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54号)┃┠─┼──────────┼─────────────────────────┨┃15│证券公司主承销业务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格展期核准│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证委发[1996]18号)┃┠─┼──────────┼─────────────────────────┨┃16│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业务资格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证委发[1997]96号)┃┠─┼──────────┼─────────────────────────┨┃17│证券公司营业部转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有关┃┃│互换初审│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3号)┃┠─┼──────────┼─────────────────────────┨┃18│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核准│券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85号)┃┠─┼──────────┼─────────────────────────┨┃19│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初审│券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85号)┃┠─┼──────────┼─────────────────────────┨┃20│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设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审批│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68号)┃┠─┼──────────┼─────────────────────────┨┃2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迁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变┃┃│审批│更与咨询人员流动管理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86 ┃┃││号)┃┠─┼──────────┼─────────────────────────┨┃2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设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初审│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68号)┃┠─┼──────────┼─────────────────────────┨┃2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迁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变┃┃│初审│更与咨询人员流动管理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86┃┃││号)┃┠─┼──────────┼─────────────────────────┨┃24│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变┃┃│名称、营业场所变更审│更与咨询人员流动管理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86┃┃│批│号)┃┠─┼──────────┼─────────────────────────┨┃25│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变┃┃│注册资本、出资人、出│更与咨询人员流动管理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86┃┃│资比例变更审批│号)┃┠─┼──────────┼─────────────────────────┨┃26│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变┃┃│业务范围、业务内容、│更与咨询人员流动管理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86 ┃┃│业务方式变更审批│号)┃┠─┼──────────┼─────────────────────────┨┃27│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外│《国务院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派人员审批│澳办公室关于在港澳地区设立机构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62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字┃┃││[1998]19号)┃┠─┼──────────┼─────────────────────────┨┃28│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高级┃┃│任职资格初审│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证监机字┃┃││[1998]46号)┃┠─┼──────────┼─────────────────────────┨┃29│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律业务资格审批│印发<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3]008号)┃┠─┼──────────┼─────────────────────────┨┃30│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资格审批│印发<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3]008号)┃┠─┼──────────┼─────────────────────────┨┃31│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印发<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3]008号)┃┠─┼──────────┼─────────────────────────┨┃32│证券从业律师事务所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关于证券从业律师事务┃┃│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所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相关业务资格认可有关问┃┃│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及│题的通告》┃┃│上市业务资格审批│┃┗━┷━━━━━━━━━━┷━━━━━━━━━━━━━━━━━━━━━━━━━┛——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1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的决定(2009)[失效](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发布日期:2013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3年3月15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1号)现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二○○八年五月十六日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证券营业网点监管,提升证券公司服务水平,增强证券行业竞争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作如下规定:一、证券营业部设立(一)证券公司申请在住所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区域内设点),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按规定实施第三方存管。

2、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账户规范工作按期完成,符合有关监管要求;最近两年无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或发生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但公司及时发现、及时自纠并已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未造成重大后果,且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自报告之日起已超过半年。

3、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合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监控体系符合监管要求。

4、信息技术系统符合有关规范和监管要求;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可靠,最近两年未多次出现技术故障,未发生重大技术事故。

5、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制定了明确的业务规则和清晰的操作流程。

6、建立了有效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机制,并着手建立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体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06•【文号】证监法律字[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证监法律字[2007]5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按照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在废止前五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成立以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

其中,自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已明令废止的规章58件,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17件。

现将这两部分共75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此外,在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经国务院同意后明令废止、在《立法法》施行前发布的行政法规有4件,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第六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2.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经国务院同意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行政法规目录3.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三月六日附件1第六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部门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证监发字〔1996〕54号│1996年4月22日│││、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管理的通│││││知│││├───┼──────────────┼────────────┼─────────┤│2│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证监基金字〔1999〕21号│1999年7月12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3│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证监发行字〔2000〕5号│2000年2月13日│││有关问题的通知│││├───┼──────────────┼────────────┼─────────┤│4│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证监机构字〔2000〕85号│2000年4月30日│││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5│关于调整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新股│证监基金字〔2000〕34号│2000年5月18日│││事项的通知│││├───┼──────────────┼────────────┼─────────┤│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证监发〔2001〕36号│2001年3月6日│││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证监发〔2001〕42号│2001年3月15日│││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证监发〔2001〕66号│2001年4月26日│││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证监会计字〔2001〕16号│2001年6月29日│││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10│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1〕37号│2001年8月21日│││第一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制定指│││││导意见│││├───┼──────────────┼────────────┼─────────┤│11│关于2002年受理公开发行证券申│证监发行字[2002]14号│2002年1月24日│││请材料的通知│││├───┼──────────────┼────────────┼─────────┤│12│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证监发行字[2002]54号│2002年5月20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3│关于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负│证监发行字[2002]122号│2002年10月29日│││债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4│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证监会计字[2003]2号│2003年2月9日│││于重新核定证券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证监发行字[2003]26号│2003年3月24日│││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16│关于证券交易所核准企业债券上│证监发行字[2004]150号│2004年9月15日│││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17│关于证券公司承销限额豁免有关│证监机构字[2006]226号│2006年9月27日│││问题的通知│││└───┴──────────────┴────────────┴─────────┘附件2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经国务院同意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行政法规目录┌──┬───────────────┬───────────┬─────────┐│ 序│行政法规名称│文号│发布部门│├──┼───────────────┼───────────┼─────────┤│ 1│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16号│证券委│├──┼───────────────┼───────────┼─────────┤│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81号│证券委│├──┼───────────────┼───────────┼─────────┤│ 3│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证监发[2000]16号│证监会│├──┼───────────────┼───────────┼─────────┤│ 4│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证监会│││││财政部│└──┴───────────────┴───────────┴─────────┘附件3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序│部门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 1│关于禁止股票发行中不当行为的通│证监发字〔1996〕21号│1996年1月25日│││知│││├──┼───────────────┼───────────┼──────────┤│ 2│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证委发〔1996〕18号│1996年6月17日│││法│││├──┼───────────────┼───────────┼──────────┤│ 3│关于坚决制止股票发行中透支等行│证监发字〔1996〕169号│1996年8月22日│││为的通知│││├──┼───────────────┼───────────┼──────────┤│ 4│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证监发字〔1996〕423号│1996年12月26日│││定│││├──┼───────────────┼───────────┼──────────┤│ 5│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1996〕12号│1996年12月26日│├──┼───────────────┼───────────┼──────────┤│ 6│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证监〔1997〕7号│1997年3月3日│├──┼───────────────┼───────────┼──────────┤│ 7│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证监〔1997〕13号│1997年9月10日│││知│││├──┼───────────────┼───────────┼──────────┤│ 8│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证监基字〔1997〕3号│1997年12月12日│││则第二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9│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1997〕16号│1997年12月16日│├──┼───────────────┼───────────┼──────────┤│ 10 │关于禁止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自己承│证监机字〔1997〕4号│1997年12月29日│││销股票的通知│││├──┼───────────────┼───────────┼──────────┤│ 11 │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证监〔1998〕8号│1998年3月17日│││通知│││├──┼───────────────┼───────────┼──────────┤│ 12 │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证监发字〔1998〕259号)│1998年10月6日│││行调查的通知│││├──┼───────────────┼───────────┼──────────┤│ 13 │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证监机字〔1998〕46号│1998年12月11日│││格管理暂行办法│││├──┼───────────────┼───────────┼──────────┤│ 14 │关于对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运│证监发〔1999〕4号│1999年2月4日│││行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15 │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证监机构字〔1999〕54号│1999年7月5日│││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16 │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121 │1999年9月8日││││号││├──┼───────────────┼───────────┼──────────┤│ 17 │关于股票上市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86号│2000年6月23日│├──┼───────────────┼───────────┼──────────┤│ 18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证监公司字〔2000〕53号│2000年5月18日│├──┼───────────────┼───────────┼──────────┤│ 19 │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证监机构字〔2000〕199 │2000年9月5日│││管工作的补充通知│号││├──┼───────────────┼───────────┼──────────┤│ 20 │关于拟发行股票公司聘用审计机构│证监发行字〔2000〕131 │2000年9月22日│││等问题的通知│号││├──┼───────────────┼───────────┼──────────┤│ 21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证监机构字〔2000〕223 │2000年9月23日│││的通知│号││├──┼───────────────┼───────────┼──────────┤│ 22 │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证监机构字〔2000〕240 │2000年10月27日│││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号││││知│││├──┼───────────────┼───────────┼──────────┤│ 2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证监发〔2000〕76号│2000年11月2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2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证监发〔2000〕76号│2000年11月2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 25 │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证监发行字〔2001〕12号│2001年1月10日│││公司推介的通知│││├──┼───────────────┼───────────┼──────────┤│ 26 │关于查询从事证券交易当事单位和│证监发[2001]12号│2001年1月19日│││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的通知│││├──┼───────────────┼───────────┼──────────┤│ 27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证监发〔2001〕43号│2001年3月15日│││通知│││├──┼───────────────┼───────────┼──────────┤│ 28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号│2001年3月28日│├──┼───────────────┼───────────┼──────────┤│ 2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证监发〔2001〕52号│2001年4月2日│││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 30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证监会令第2号│2001年4月26日│││办法│││├──┼───────────────┼───────────┼──────────┤│ 3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证监发(2001)64号│2001年4月26日│││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32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证监发行字〔2001〕115 │2001年12月25日│││发行工作的通知│号││├──┼───────────────┼───────────┼──────────┤│ 33 │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证监发[2002]55号│2002年7月24日│││通知│││├──┼───────────────┼───────────┼──────────┤│ 34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2002年9月28日│├──┼───────────────┼───────────┼──────────┤│ 35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证监会令第11号│2002年9月28日│││理办法│││├──┼───────────────┼───────────┼──────────┤│ 36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证监机构字[2002]312号│2002年10月14日│││职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37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证监会令第12号│2002年11月5日│││管理暂行办法│││├──┼───────────────┼───────────┼──────────┤│ 38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证监发[2002]85号│2002年11月28日│││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3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证监发[2002]85号│2002年11月28日│││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4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证监发[2002]85号│2002年11月28日│││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 4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证监发[2002]85号│2002年11月28日│││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4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证监发[2002]85号│2002年11月28日│││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43 │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证监基金字[2002]102号│2002年12月26日│││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4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证监发行字[2003]27号│2003年3月24日│││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 45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证监发行字[2003]28号│2003年3月24日│││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46 │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证监公司字[2003]16号│2003年5月20日│││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47 │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证监发行字[2003]116号│2003年9月19日│││有关工作的通知│││├──┼───────────────┼───────────┼──────────┤│ 4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证监会令第16号│2003年12月5日│││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 4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证监发[2003]88号│2003年12月11日│││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50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证监公司字[2004]1号│2004年1月7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5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监发[2004]41号│2004年5月12日│││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52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证监期货字[2004]44号│2004年7月19日│││题的通知│││├──┼───────────────┼───────────┼──────────┤│ 53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4号│2004年10月9日│├──┼───────────────┼───────────┼──────────┤│ 54 │关于实施《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监机构字[2004]129号│2004年10月11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55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证监公司字[2004]96号│2004年11月29日│││引(试行)│││├──┼───────────────┼───────────┼──────────┤│ 56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证监发行字[2004]162 │2004年12月7日│││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号││├──┼───────────────┼───────────┼──────────┤│ 57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证监发[2005]32号│2005年4月29日│││关问题的通知│││├──┼───────────────┼───────────┼──────────┤│ 58 │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证监发[2005]42号│2005年5月31日│││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公告[2011]41号

证监会公告[2011]41号

证监会公告[2011]4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41号为增强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各上市公司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照本公告的要求,切实做好2011年年报编制、审计和披露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总体要求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范要求,认真执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2011年年报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好2011年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

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2011年年报审计是我国新审计准则实施的第一年,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新审计准则要求开展审计,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有效执行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做好2011年年报审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一)强化责任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上市公司应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建立内部责任追究机制,促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内部控制”部分披露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重视内控信息的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等的要求披露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8.01•【文号】证监法律字[2002]4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通知(2002年8月1日证监法律字[2002]4号)为了加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工作,保障证监会行政处罚依法得到执行,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现就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工作通知如下:一、证监会法律部是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负责证监会全系统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具体事务由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办理。

各派出机构应指定专门处室,负责辖区内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工作,明确责任和分工,完善规章制度。

各派出机构应当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日内将其负责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工作的具体处室及其负责人报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

二、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工作的具体内容是:(一)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二)罚没款的催缴;(三)《责令整改通知书》的具体落实,包括督促、验收等工作;(四)吊销从业资格证书、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停或撤销资格、责令停业、责令关闭的具体落实和监督执行;(五)查摸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住所、财产状况、是否有逃避执行的情况等;(六)证监会其他行政处罚措施的具体落实和监督执行;(七)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和派出机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审理规则(试行)》第五章的有关规定送达。

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2011年第199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2011年第199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2011年第199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2011年第199次会议于2011年9月5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如下: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获通过。
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发行监管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2011年第199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Biblioteka 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9.05
施行日期
2011.09.05
文号
主题类别
证券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2.21•【文号】证监发[2001]22号•【施行日期】2001.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外汇管理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22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有关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为了促进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B”股)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B股市场和外汇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1995年《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第189号令)第四条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01年2月19日发布的境内居民可投资B股市场的决定,境内居民个人可以按照本通知从事B股投资。

二、境内居民个人从事B股交易,在2001年6月1日前,只允许使用在2001年2月19日(含2月19日,下同)前已经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不得使用外币现钞和其它外汇资金;境内居民个人2001年2月19日前已经存入境内商业银行,2001年2月19日后到期并转存的,可以作为从事B股交易的资金。

2001年6月1日后,允许境内居民个人使用2001年2月19日后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以及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从事B股交易,但仍不允许使用外币现钞。

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B股业务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凭中国证监会核发的从事B股业务资格证书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到所在地同一城市所有经批准经营外汇存款、汇款业务的境内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上述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凭加盖分支机构印章的总公司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许可证复印件办理开户手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2.12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
•【施行日期】2014.0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8号)
现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中国证监会
2014年2月12日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第十二批)
为适应市场发展和监管转型的需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在废止前十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自成立以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期货类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

其中,自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应予废止的规章22件(见附件1),已经明令废止的规章55件(见附件2)。

现将上述两部分共77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
附件2
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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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 院公 报 2 1 3 0 1・ 1 标 准实施 准 备情 况 以及实 施进 展纳 入 日常监 管 工 作 ,对各 行新 监管 标 准实施 规 划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检查 ,对 新监 管标 准实 施规 划执 行 不力 的银 行 业 金融 机构 采取 相应 监 管措 施 。过渡 期 内 ,监 管 部 门将 持续 监测 银行 业金 融 机构各 类 监管 指标 的 水 平及 变化 趋势 ,深 入评 估新 监 管标 准实施 对 银 行 业金 融机 构 经营行 为 、信 贷供 给 以及宏 观经 济 运 行 的影 响 。各 银行 业 金融 机构 应指 定专 门部 门
第一章


第 一条 为 有 效 实 施 对 期 货 公 司 的 监 督 管 理 ,引导 期货 公 司进 一步 深化 中介 职能 定位 ,促 进期 货公 司 持续规 范 健康 发展 和做 优做 强 ,全面 提升 期货 行业 服务 国民经济 能 力 ,根据 《 期货 交
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 坚持依法合规 、客观公
部 门文件
负 责分 析执行 新 监 管标 准 的效 应 及存 在 的 问题 ,
并及 时报 送监 管部 门,配合做 好新 监管 标准 的完
善 和实施 工 作 。
请 各银 监局将 本 指导 意见转 发至辖 内银 监分
局 和银行 业 金融机 构 。 银 监 会
二 。一一 年 四月二 十二 日
( )资本 充 足 。主要 反 映 期 货 公 司 以净 资 二 本为 核心 的风 险监 管指标 及 管理情 况 ,体 现其 资
本 实力 及 流动性 状 况 。

第三章
第 十二 条
评价方法
设 定 正常经 营 的期货公 司基 准分
为 lO分 。在基 准分 的基础 上 ,根据期 货公 司风 O 险 管理 能力 、市场 竞争 力 、培育 和发展 机构投 资 者 状况 、持续 合规 状况 等评 价指标 与标 准 ,进 行 相应 加分 或扣 分 以确定 期货公 司的评价计 分 。 第十 三条 期货 公 司客户 资产保 护 、资本 充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持续合规状况主要根据
期 货公 司在 评价 期 内发生 的违 规行 为 ,期 货行业
自律 组织采 取 的纪律 处分 ,中国证监 会及 其派 出
户资产安全保障机制 、客户资产安全性 、客户服
务及 客户 管理水 平 等情 况 ,体现 其操 作风 险管 理
能力 。
机 构采 取 的监管 措施 、行政 处 罚 ,或 者 司法机关 采 取 的刑事 处罚进 行评 价 。
( )机 构客户 日均 权益 ; 二 ( )机构 客户 日均权 益增 长量 。 三
期 货公 司的风 险管理 能力 主要 根据
期 货公 司 客 户 资产 保 护 、资本 充 足 、公 司治 理 、 内部控 制 、信息 系统 安全 、信 息公 示等 6 评价 类 指标 ,按 照 《 期货 公 司风 险管 理能力 评 价指标 与 标 准 》( 附件 )进 行 评 价 ,体 现 期 货公 司对 各 见 种风 险 的控制 能力 和 管理 能力 。 ( )客 户 资产 保 护 。主要 反 映期 货 公 司 客 一
( )公 司治 理 。 主要 反 映 期 货公 司治 理 和 三 规 范运 作情 况 ,体 现其合 规 风险 管理 能力 。
的监 管措施 。
( 1 资产 收益 率 。 1 )净 5
第十条
期货公司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
第 二章
第八条
评价指标
况 主要根 据期 货公 司为 产业客 户 服务 的情况 ,以 及 在优 化期货 市场 投资 者结 构方 面所发 挥 的作用 进行 评价 ,包 括 以下 内容 : ( )机 构客 户 日均持仓 ; 一
人员 组成 。评 审 委 员会 的产 生 办法 、组织 结 构 、 工作 程序 和议 事规则 由中 国证 监会另 行规 定 。 第六 条 参 与期 货公 司分 类评价 工作 的人 员
国务 院公 报 2 1 3 0 1・ 1 应 当具 备 相 应 的 专 业 素 质 、业 务 能力 和 监 管 经 验 ,在工 作 中坚持 原 则 、廉 洁奉 公 、勤 勉尽 责 。
管理 能力 为基 础 ,结 合公 司市 场竞 争力 、培 育和
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 、持续合规状况 ,按照本规
定评 价和 确定 期货 公 司 的类别 。 第 三条 中国证 监会 根据 市场 发展 情况 和 审 慎监 管原 则 ,在 征求 期货 行业 等有 关方 面意 见 的
56 ~
下简称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相关
中 国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公 告
( 0 1 9号 2 1]
现公 布 《 期货 公 司分类 监管 规定 》 目公 布 之 日起 施行 。 ,
证 监 会
二。一 一年 四月 十二 日
期 货公 司 分 类 监 管 规 定
基 础上 ,制 定并 适时 调整期 货公 司分类 的评 价指 标 与标 准 。 第 四条 期 货公 司 的分类评 价 由中 国证 监会
第 七条 中国证 监会及 其 派 出机构 根据 分类
部 门文件
利能 力等 情况 进行 评价 ,包括 以下 内容 :
( ) 日均 客户权 益 总额 ; 一
( )期货 业务 收人 ; 二 ( )成 本 管理 能力 ; 三 ( 四)净 利润 ;
结果 ,合 理 配置监 管 资源 ,对不 同类 别 的期货 公 司实施 区别对 待 的监 管 政策 。 分类评 价 不能 替代 中国证监 会及其 派 出机 构
正 的原则 。
第五 条 中 国证 监会设 立期 货公 司分类 监管 评审 委员会 ( 以下 简称 评 审委 员 会 ) ,负 责评 审
等事 宜 。
易管理条例 》 《 货公 司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 、 期
定 ,制定 本 规定 。
第二条
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
评 审 委员 会 由 中 国证 监 会 、 中 国期 货 业 协 会 、 中国期 货保 证金 监控 中心有 限责 任公 司 (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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