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 2008
nba2kplaygrounds2最终用户许可协议(一)
nba2kplaygrounds2最终用户许可协议(一)NBA2KPlaygrounds2 最终用户许可协议一、定义与解释本《NBA2KPlaygrounds2最终用户许可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几种定义构成:1.NBA2KPlaygrounds2:指电子游戏《NBA2KPlaygrounds2》,由游戏开发商开发并拥有。
2.最终用户:指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并使用NBA2KPlaygrounds2的个人用户。
3.许可方:指NBA2KPlaygrounds2的开发商或授权产品的提供方。
二、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说明和规范最终用户对NBA2KPlaygrounds2的使用和许可,以确保用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护许可方的权益。
三、许可范围1.最终用户获得NBA2KPlaygrounds2的个人许可,并可安装和使用该游戏。
2.最终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将NBA2KPlaygrounds2出售、租赁、分发或转让给他人。
3.最终用户不得对NBA2KPlaygrounds2进行逆向工程、反编译、修改、破解或其他未经许可的行为。
四、知识产权保护1.NBA2KPlaygrounds2及其包含的所有版权、商标、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归许可方所有。
2.最终用户不得剥离、修改或遮蔽NBA2KPlaygrounds2中显示的版权、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标识。
3.最终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许可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盗用、篡改、传播或非法使用。
五、责任限制1.许可方对于NBA2KPlaygrounds2的使用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适售性、特定用途适用性的担保。
2.最终用户对于NBA2KPlaygrounds2的使用风险自负,如因使用该游戏导致任何损失或损害,许可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终止和修订1.本协议在最终用户违反协议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方有权随时终止用户对NBA2KPlaygrounds2的许可,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使用流程状态查询—已受理
敬 请 指 正! 谢 谢!
· 开始填写申请表
使用流程
报表填写与上报
· 表一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进入表二
第2、5项如果在表1 中是直接填写的,需要 在表2中把信息项目补全, 同样,补充的信息也会 同时保存在库中。
使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程
报表填写与上报
· 点击【新加商品】增加商品信息
使用流程
报表填写与上报
· 报表填写完成后,返回到【未上报】
。
使用流程
用户登陆 • 输入用户名,密码以及验证码,点击【登录】按钮。
使用流程
补全信息 • 首次登录后,系统自动弹出如下窗口
使用流程
• 手工录入各项信息,点击【保存】按钮,进入业务申请界面。
使用流程
报表填写与上报
· 把鼠标移动至“业务申请”选择【办新申请】
使用流程
报表填写与上报
本单位信息维护
用户可以对本单位信息进行浏览、修改密码和修改、 补充相关材料操作
出口商信息维护
用户可以对出口商信息进行新建、浏览、修改、删除操作
制造商信息维护
用户可以对制造商信息进行新建、浏览、修改、删除操作
最终用户信息维护
用户可以对最终用户信息进行新建、浏览、修改、删除操作
基础代码维护
用户查询商品名称、汇率名称、国别中文名称
注意:只有打印以后才可以上报申请
使用流程
选择递送方式 • 选择“挂号信”或“自取”作为审批成功后管理端的寄回方式
使用流程
状态查询—已受理 • 已上报的申请在【状态查询】中进行查看。 • 在这里可以看到本单位所有报表并查询其审批状态。
使用流程
状态查询-未受理
【GBT 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自2009-2-1 起执行--------------------------------------------------------------------------------前言本标准代替GB/T17519.1-1998《化学品安全资料表第一部分内容和项目顺序》和GB16483-200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本标准与GB/T17519.1-1998和GB16483-2000相比,主要差异有:——16部分信息的顺序不同;——增加了物质的定义;——附录A中A.3第2项危险性概述与《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中危险性分类一致。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上海化工研究院、中国化工经济技术发展中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静、李雪华、李运才、钟之万、杨一、刘刚、陈军、纪国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17519.1-1998;——GB16483-1996,GB16483-2000。
引言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afety data sheet for chemical products,SDS),提供了化学品(物质或混合物)在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信息,推荐了防护措施和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在一些国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又被称为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MSDS),但在本标准中统一使用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
SDS是化学品的供应商向下游用户传递化学品基本危害信息(包括运输、操作处置、储存和应急行动信息)的一种载体。
同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还可以向公共机构、服务机构和其他涉及到该化学品的相关方传递这些信息。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办理指南
2、如何填写《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
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程序及注意事项
1、《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采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标准格式。这种格式已照会有关国家驻华使馆备案,各申办单位不得自行印制或使用复印件。需要者可到外经贸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以下简称科技司)或经外经贸部授予初审权的有关省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领取。
填写要求与第一、二联相同。
5.“进口商品名称”
用中文填写,其它要求与第一、二联相同。
6.“最终用户名称”
4、进口商应在与出口商签订合同后申办《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原则上一份合同只办理一份。但同一个合同有不同的用户、用途或涉及在不同国家申请出口时,可办理多份。
5、进口商第一次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时,需出具该公司或企业享有相应外贸经营权批准文件的影印件,供审查使用。
6、境外赠送或按各类合作协议的非贸易性进口(例如政府间协议、科技交流协议等),可由接受单位以进口商的身份申办《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但在办理时需提供国外赠送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国内有关部门的接受函或协议文本的影印件,证明该项进口系非贸易性进口。
12、已由外经贸部科技司签署确认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因故撤消时,进口商应立即将原件退回外经贸部科技司,并附函说明情况,防止不法商人利用已作废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取得外国政府出口许可证而将商品转运至其它目的地。若未按要求办理,发生上述问题,将追究有关进口商的责任。
13、外经贸部科技司将对进口商此项工作的管理情况以及最终用户对进口商品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进口商及最终用户有义务配合检查。凡发现管理不善或违反承诺的单位,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PP-最终用户操作手册
SAP最终用户培训手册供SAP R/3系统PP-生产计划单元最终用户使用目录1主数据查询 (1)1.1查询物料主数据 (2)1.2查询工作中心(生产线) (5)1.3查询物料BOM (8)1.3.1 显示单层BOM (8)1.3.2 结构多层展开BOM显示(CS12) (10)1.3.3 反查BOM (CS15) (12)1.4显示工艺路线 (15)1.5生产版本 (19)2主生产计划(MPS) (23)2.1建立和维护产品组 (23)2.1.1 创建单层产品组 (24)2.1.2 创建多层产品组 (27)2.1.3 修改产品组 (28)2.1.4 产品组显示 (34)2.2创建独立需求 (37)2.2.1 创建独立需求 (37)2.2.2 修改独立需求 (42)2.2.3 显示独立需求 (48)2.3运行主生产计划(MPS) (50)2.3.1 运行工厂级主生产计划 (50)2.3.2 运行物料层主生产计划 (52)2.4调整计划订单 (56)2.4.1 库存/需求清单 (56)2.4.2 计划订单的集中调整 (68)2.5运行MRP(物料需求计划) (78)2.5.1 运行MRP (78)2.5.2 查询原材料采购计划 (80)1主数据查询功能描述:主要在系统中对生产模块中的相关主数据进行查询。
以对系统中设置各种主数据进行了解。
主要步骤:查询物料主数据查询工作中心查询工艺路线(定额工艺路线和标准工艺路线)查询物料BOM查询生产版本定义:物料主数据(material master):有时也叫物料代码,是计算机系统对物料的惟一识别代码。
R/3在一个称为物料及产品主文件记录的综合数据集内存储全部与设计、销售、分销、采购、计划及生产的有关记录。
它们只能用“物料类型”来区分。
在你对系统进行用户化时,定义物料类型,如产成品、原材料或消耗品工作中心(work center):工作中心是在生产工厂内执行工序和作业的场所。
End-UserandEnd-UseCertificate(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En d-User and En d-Use Certificat e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en d-user and en d-use certificatemini stry of commerce of p. r. china, we, ____________________ (compa ny n ame and address), are then d-user of __________________ (commodity n ame) purchased from the chin ese compa ny __________ (compa ny n ame) un dercontract __________ (con tract n o.). we guara ntee that we will nottra nthe above-said __________ (commodity n ame) to any third party withoutthe consent of the chin ese gover nment.(compa ny n ame), will on ly use _________ (commodity n ame) purchased from chi nese company _________ (compa ny n ame) un dercontract _____________ (contract no.) for/in _________ (end-use). we guara ntee that we will not use the above-said ___ (commodityname) in the storing, processing, producing and treating of 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 on and their delivery systems or any use other tha n wedeclared above.P_(n ame in print)_________ (title(date ) sfer we, the sig nature/compa ny stam)(company n ame) 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地址),是从中国(公司名称)购买的 ___________ (合同号)项下的(商品名称)的最终用户。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中英双文)
End-User and End-Use Certificate(Date)Ministry of Commerce of P. R. China,We, (Company name and address), are the end-user of _________ (Commodity name) purchased from the Chinese company (Company name)under contract (Contract No.). We will only use the imported _________(Commodity name) for/in____ (End-use).We guarantee that we will not use the above-said _ (Commodity name)in any use other than we declared above,and we will not transfer the above-said__________(Commodity name) to any third party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Chinesegovernment.Signature (Handwriting)___________ ( Name in print)___________ (Title)___________(Company name)Company Stamp中文译本格式: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我们,(公司名称、地址),是从中国(公司名称)购买的(合同号)项下的(商品名称)的最终用户。
我们将把上述进口的(商品名称)仅用于(最终用途)。
我们承诺,未经中国政府许可,我们不将上述(商品名称)用于申明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不将上述(商品名称)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GBT-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自2009-2-1 起执行--------------------------------------------------------------------------------前言本标准代替GB/T17519.1-1998《化学品安全资料表第一部分内容和项目顺序》和GB16483-200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本标准与GB/T17519.1-1998和GB16483-2000相比,主要差异有:——16部分信息的顺序不同;——增加了物质的定义;——附录A中A.3第2项危险性概述与《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中危险性分类一致。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上海化工研究院、中国化工经济技术发展中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静、李雪华、李运才、钟之万、杨一、刘刚、陈军、纪国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17519.1-1998;——GB16483-1996,GB16483-2000。
引言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afety data sheet for chemical products,SDS),提供了化学品(物质或混合物)在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信息,推荐了防护措施和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在一些国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又被称为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MSDS),但在本标准中统一使用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
SDS是化学品的供应商向下游用户传递化学品基本危害信息(包括运输、操作处置、储存和应急行动信息)的一种载体。
同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还可以向公共机构、服务机构和其他涉及到该化学品的相关方传递这些信息。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申办指南《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以下简称《说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代表中国政府向出口国政府出具的证明进口敏感商品和技术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国际进口证明文件。
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应当保证,未经出口国政府许可,不得将取得《说明》后进口的敏感商品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用途,不得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或向第三国转口。
一、办理程序二、办理规定(一)进口商应当是中国内地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法人,或者是外商投资企业。
最终用户应当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同一单位可以同时作为进口商和最终用户。
(二)申请《说明》以进口商为主办理。
进口商应当在与出口商签订合同后申请《说明》,原则上一份合同办理一份。
但同一个合同涉及不同用户、不同用途或不同出口国时,可办理相应份数。
(三)境外赠送或各类合作协议项下的非商业性进口,在办理时需提供境外赠送单位出具的有关文件和国内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接受函或协议文本的复印件,证明该项进口系非商业性进口。
(四)经中国商务部审核出具的《说明》由进口商通过出口商递交出口国政府出口许可证审批部门。
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递交有效。
其他材料由商务部存档。
《到货证明》由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在商品到货并交付最终用户后一个月内上网填写并在线提交。
(五)取得《说明》的进口商改变申请进口的敏感商品和技术的最终用户、最终用途或型号、数量的,或取消进口申请,应当将原《说明》交回商务部,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说明》。
(六)已向出口国政府递交《说明》,但又取消申请进口的敏感商品和技术,或者未能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进口商应当及时向商务部书面说明情况。
(七)出口国政府对已收到《说明》的敏感商品和技术出口提出进行许可前最终用户访问或者到货后最终用户访问的要求的,进口商及最终用户应当立即报告商务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出口国政府的最终用户访问要求和安排访问。
gb4706.19-2008是什么标准
GB 4706.19-2008是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其内涵是对咖啡壶,烹调平锅,煮蛋器,电水壶和其他产生沸水、额定容量不超过 10 1的开水器,热奶器,喂食瓶加热器,额定蒸煮压力不超过 140 kPa、额定容量不超过 10 L 的压力锅,炖锅,蒸锅,煮沸清洗器,酸奶器等蒸煮电器的技术规定。
ICS 97. 040. 50Y 6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4706.19一2008 /IEC 60335-2-15: 2005代替GB47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9 2004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一SafetyParticular requirem ents for heatin g liquidsCIEC 60335-2-15: 2005, IDT)2008-12-15发布2010-01-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国质债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 4706.19—20 08/ IEC 60335-2一15 , 20 05IEC 前言1)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 ) 是由所有的国家电工委员会CIEC NC)组成的国际范围的标准化组织.其宗旨是促进在电气和电子领域有关标准化问题上的国际间合作。
为此,IEC开展相关活动,并出版国际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报告、共公可用规范(PAS) 、指南(以后统称为IEC 出版物)。
这些标准的制定委托各技术委员会完成。
任何对该技术问题感兴趣的IEC国家委员会均可参加制定工作。
与IEC 有联系的国际、政府及非政府组织也可以参加标准的制定工作。
IEC 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在两个组织协议的基础上密切合作。
2)IEC 在技术方面的正式决议或协议,是由对其感兴趣的所有国家委员会参加的技术委员会制定的。
因此,这些决议或协议都尽可能表述了相关问题在国际上的一致意见。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MSDS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卿工----189--3394-634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内容和项目顺序Safety data sheet for chemical products-Content and order of sections2008-6-18发布2009-2-1实施前言本标准代替GB/T17519.1--1998《化学品安全资料表第一部分内容和项目顺序》和GB16483-200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本标准与GB/T17519.11998和GB16483-2000相比,主要差异有:――16部分信息的顺序不同;――增加了物质的定义;――附录A中A.3第2项危险性概述与《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中危险性分类一致。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的结构、内容和通用形式。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编制。
本标准既不规定SDS的固定格式,也不提供SDS的实际样例。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化学品chemical product物质或混合物。
2.2物质substance自然状态下或通过任何制造过程获得的化学元素及其化合物,包括为保持其稳定性而有必要的任何添加剂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杂质,但不包括任何不会影响物质稳定性或不会改变其成分的可分离的溶剂。
2.3接触控制exposure control为保护化学品的接触人员而采取的整套预防措施。
2.4GHS分类GHS classification根据物质或混合物的物理、健康、环境危害特性,按《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分类标准,对物质的危险性进行的分类。
2.5伤害harm是指对人体健康的物理伤害或损害,以及对财产或环境造成的损害。
2.6危险hazard潜在的伤害源。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申请应用
14
挪威
Norway
15
葡萄牙
Portugal
16
俄罗斯
Russia
17
西班牙
Spain
18
瑞士
Switzerland
19
土耳其
Turkey
20
乌克兰
Ukraine
21
英国
United Kingdom
22
美国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23
中国香港
Hong Kong,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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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机构: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安全审查处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2号楼7层2739房间 邮编:100731 电话:010-65197349,010-65197366
受理时间
每周一、三、五、上午8:30-11: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前来递交材料的人员应随身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
表格填写说明
按照系统提示,用中文或英文准确填写表格框内的各项,不得空缺,并确保同一内容中英文对应。第一次进入新系 统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需先注册,获取用户名和密码后登陆系统。填报时,先填写企业信息,再点击“新增申请”。 (一)本单联系人:确保所填写的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能直接联系到本人,否则不予办理。此项需通过手机验 证。 (二)出口商名称:填写与进口商签订合同的境外公司或其他经济法人的全称,如属赠送或协议进口的,填写国 外赠送单位的全称。不得填写简称或英文缩写。 (三)制造商名称:填写进口商品的实际生产商名称。 (四)出口国别/地区:填写审批、颁发出口许可证的国家或地区。 (五)商品信息:按照提示要求仔细、准确填写所有内容,其中: 1.商品名称中英文对应。 2.币种、商品单价应与外贸合同的相关信息对应。 3.出口商品控制分类编号应咨询出口商或进口商。 (六)外贸合同 1.合同类别:此条目包含购买合同(Purchase Contract)、工程合同(Project Contract)、合资企业合同(Joint Venture Contract)、赠与合同(Donation)、协议书(Agreement)、销售合同(Sales Contract)及其它(Others)。 根据提示选择所签合同的种类。进口货物如果属赠送,选择(Donation)。如果属于政府间协议进口,则选择 (Agreement)。 2.买方、卖方:依据合同上的内容准确填写全称。 3.中间商/代理商:合同中如提到,须如实填写。 4.合同号:填写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号。如属赠送或根据科技合作、交流等协议进口的商品或技术,可 不填此栏,或填写协议号。 5.签订日期:填写进口合同正式签字的日期。 如属赠送或根据科技合作、交流等协议进口的商品或技术,填写境外单位出具赠送函或签订协议的日期。 (七)商品类型:根据提示选择类型代码和类型名称。 (八)进口商名称:填写对外签订进口合同的涉外经济法人的全称或接受赠送的国内单位全称。不得填写进口商 的简称或英文缩写。 (九)最终用户:详细填写进口商品在国内最终使用单位的全称,而非中间经销商。 1.如果进口商和最终用户为同一家单位,应选择“是”,无需填写内贸合同。 2.如果进口商和最终用户不同,请最终用户按要求注册并填报相应信息。 (十)最终用途:详细填写进口商品的最终用途,中英文对应。如果商品用于加工或加装后再销售需提供潜在客户 清单,该清单于“其它文件材料”项上传。 (十一)进口商、最终用户代表人签字:应由该单位最高级别管理负责人或其副职手签,签名章无效。职务:填 写签字人的现任职务;日期:填写签字的日期;加盖公章:应分别加盖最终用户、进口商的单位印章,盖业务专 用章或部门印章无效。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申办须知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申办须知一、办理程序二、办理规定《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以下简称《说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代表中国政府向出口国政府出具的证明进口受管制商品和技术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国际进口证明文件。
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应当保证,未经出口国政府许可,不得将取得《说明》后进口的受管制商品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用途,不得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或向第三国转口。
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应当仔细阅读本须知,在《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申明》上签字、盖章即表示接受本须知的内容。
(一)《说明》应当由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申请办理。
进口商应当是中国内地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是进口自用受管制商品和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
最终用户应当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行政机关。
最终用户为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的,可同时作为进口商和最终用户。
(二)申请者应当在进口商与出口商签订合同后申请《说明》,原则上一份合同办理一份。
但同一个合同涉及不同用户、不同用途或不同出口国时,可办理相应份数。
(三)境外赠送或各类合作协议项下的非商业性进口,在办理时需提供境外赠送单位出具的有关文件和国内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接受函或协议文本的复印件,证明该项进口系非商业性进口。
(四)经中国商务部审核出具的《说明》由进口商通过出口商递交出口国政府出口许可证审批部门。
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递交有效。
其他材料由商务部存档。
《到货证明》由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在商品到货并交付最终用户后一个月内通过本应用填写并在线提交。
(五)取得《说明》的进口商改变申请进口的受管制商品和技术的最终用户、最终用途或型号、数量的,或取消进口申请,应当将原《说明》交回商务部,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说明》。
(六)已向出口国政府递交《说明》,但又取消申请进口的敏感商品和技术,或者未能取得出口许可证的,申请者应当及时向商务部书面说明情况。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申请系统
目录第1章引言 (2)1.1系统介绍 (2)1.2使用对象 (2)第2章新手上路 (3)2.1简要流程 (3)2.2新用户注册 (3)2.3新用户登陆 (5)2.4补全信息 (5)2.5报表填写与上报 (9)2.6等待审批并填写到货证明 (17)第3章填表说明 (25)第1章引言1.1 系统介绍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申请系统是申请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的网上办事系统,在此系统中您可以填写“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表、“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声明”表,以及相应到货证明。
商务部可以实时的看到您填写的信息。
系统网址:1.2 使用对象本手册的使用对象包括相关单位操作人员和系统维护人员。
第2章新手上路2.1 简要流程2.2 新用户注册初次使用系统前需进行注册,首页点击新用户请点击这里注册进入以下页面:图表2-2用户申请界面填写各项信息后,点击按钮图表2-3用户注册成功界面用户注册成功后需从申请邮箱中索取用户名,密码等用户资料。
2.3 新用户登陆首页,如下图:图表2-4 用户登陆页输入用户名,密码以及验证码,点击【登录】按钮。
2.4 补全信息登录后,弹出如下窗口:图表2-5 新用户完善信息页手工录入各项信息,点击按钮,进入未上报界面。
进入界面后可以继续录入出口商、制造商和最终用户。
点击进入如下界面:点击进入新建界面填写信息后点击弹出然后自动返回出口商浏览页面此时可以发现之前填写的出口商信息已经在列表中显示出来。
同样的方法还要建立制造商和最终用户。
2.5 报表填写与上报把鼠标移动至选择此时便返回了未上报页面如下图在这个页面可以看到两个办新申请随便点击其中一个开始填写表1点击弹出相应选择页面选择好后点击出口商、代理商、最终用户都有两种途径填写,可以通过点击,打开选择页面:选择需要的单位后,点击“确定”按钮即可。
另一种方法就是直接在表一的文本框中直接录入单位名称,在本页面提交时会自动将信息添加到相关资源库中。
注意:本功能暂不支持资源库信息查重。
ISO90012008标准讲解
规范性原则:标准的编写遵守国家有⑸
2008版标准过渡政策 2010年11月15日开始——ISO 9001: 2000证书将不再有效
9
4 ISO 9000族标准的构成 ⑴
a) 外包过程对组织提供满足要求的产品的能力的潜在影响; b) 对外包过程控制的分担程度; c) 通过应用7.4实现所需控制的能力。
15
二 GB/T 19001-2008标准的理解与实施
(GB/T19001-2000与GB/T19001-2008之间的主要变化)
“4.2.1 总则”中的删除和增加 注1:本标准出现 “形成文件的程序”之处,
“6.2.1” 中的删除和增加
基于适当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从事影响产品要求符合性质量 工作的人员应是能够胜任的。 注:在质量管理体系中承担任何任务的人员都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 产品要求符合性。
“6.2.2” 中的删除和增加
能力、培训和意识和培训 a) 确定从事影响产品质量要求符合性工作的人员所必要需的能力;
评审应包括评价质量管理体系改进的机会和质量管理 体系变更的需求,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变更的需 求。
“5.6.3”中的增加
a) 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及其过程有效性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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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GB/T 19001-2008标准的理解与实施
(GB/T19001-2000与GB/T19001-2008之间的主要变化)
( GB/T 19001-2008 idt ISO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于2008-12-30发布、 2009-3-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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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08版标准修订情况 ⑴
标准修订的原因
(完整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GBT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自2009-2-1 起执行--------------------------------------------------------------------------------前言本标准代替GB/T17519.1-1998《化学品安全资料表第一部分内容和项目顺序》和GB16483-200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本标准与GB/T17519.1-1998和GB16483-2000相比,主要差异有:——16部分信息的顺序不同;——增加了物质的定义;——附录A中A.3第2项危险性概述与《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中危险性分类一致。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上海化工研究院、中国化工经济技术发展中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静、李雪华、李运才、钟之万、杨一、刘刚、陈军、纪国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17519.1-1998;——GB16483-1996,GB16483-2000。
引言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afety data sheet for chemical products,SDS),提供了化学品(物质或混合物)在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信息,推荐了防护措施和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在一些国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又被称为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MSDS),但在本标准中统一使用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
SDS是化学品的供应商向下游用户传递化学品基本危害信息(包括运输、操作处置、储存和应急行动信息)的一种载体。
同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还可以向公共机构、服务机构和其他涉及到该化学品的相关方传递这些信息。
《监控化学品出口通用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监控化学品出口通用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完善监控化学品出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所称的第二类和第三类监控化学品。
第二类和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出口通用许可管理,视同第二类和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出口通用许可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控化学品出口通用许可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已建立监控化学品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情况良好的出口经营者出口第二类和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给予的一种便利措施,即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监控化学品出口经营者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准予其持工业和信息化部签发的监控化学品出口通用许可核准单,按照许可有效期和范围,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多次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行为。
未取得监控化学品出口通用许可的出口经营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逐单申请出口单项许可。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全国监控化学品出口通用许可的主管部门。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出口通用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通用许可允许出口经营者在通用许可核准单有效期内向同一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一个或多个最终用户,多次出口同一种特定监控化学品。
第六条监控化学品出口通用许可核准单有效期不超过二年。
超过有效期未完成出口的,监控化学品出口通用许可证自动失效。
仍需出口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章通用许可的实施第七条申请监控化学品出口通用许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合法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二)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商务部依法指定的监控化学品出口单位;(三)建立完备的监控化学品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并有效运行;(四)监控化学品出口经营者在五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的;(五)监控化学品出口经营者在五年内未因监控化学品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六)监控化学品出口经营者在一年内未因有关活动或行为存在监控化学品出口管制违法风险,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监管约谈或出具警示函的;(七)从事监控化学品出口业务三年以上,且年申领监控化学品出口单项许可核准单不少于五十份;(八)有相对固定的销售渠道和最终用户,且出口经营者近二年内为同一最终用户申领监控化学品的出口单项许可核准单不少于四份。
新的经验证最终用户制度进口证明与中国最终用户说明要求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和再出口管制政策的修改和阐释;新的经验证最终用户制度;进口证明与中国最终用户说明要求的修改》颁布部门: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文件类型:最终规定内容提要:依据本规定,产业安全局将对《出口管理条例》做出修改,修订和规范对华出口和再出口的许可证要求和发证政策。
此前,产业安全局曾在《联邦纪事》上,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公布了修订原则和修订的具体内容,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
依据本规定,将实施一项新的控制措施。
根据该措施,某些原本对华出口不需申领许可证的《商品控制清单》所列物项,一旦发现其将用于“军事最终用途”,其向中国出口或再出口也需申领许可证。
依据本规定,还将修订因国家安全、生化武器扩散、核不扩散、导弹技术受控的物项对华出口的许可证审查政策。
依据本规定,还将实施一项针对“经验证的最终用户”的新授权,允许特定物项向此类最终用户出口和再出口时,免予申请许可证。
“经验证的最终用户”需经美国政府审核和批准,批准后将列入《出口管理条例》上相应的清单中。
本规定还详细规定了“经验证的最终用户”的审查程序。
本规定还就需要中国商务部出具《最终用户说明》的具体情况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对于需要持证向中国出口的(大部分)受控物项,一旦其 交易价值超过50000美元,则需要出具《最终用户说明》。
此外,依据本规定,还将对《出口管理条例》做出一些小的修订和相应的修改。
生效日期:本规定自2007年6月19日起生效。
生效后仍接受各种意见与建议。
意见反馈地址:(略)咨询联系人和地址:(略)一、相关背景情况在方便美国向中国合法最终用户出口的同时,防止有关出口帮助中国增强军事实力,是美国政府的基本政策。
根据这一政策,产业安全局将对《出口管理条例》做出修改,修订和规范对华出口和再出口有关产品和技术的许可证要求和发证政策。
随着中国日益融入全球经济,中美双边贸易增长迅速,中国已成为美国出口和投资的重要市场。
中美两国显著增强的经贸关系,符合两国利益,在提高两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方面已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加强管理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加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1.12.05•【文号】•【施行日期】1991.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加强管理的通知(1991年12月5日发布)自1985年,我部代表中国政府出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并办理与此有关的业务以来,多数公司和单位对这项工作是重视的,能认真遵守有关规定。
但有一些新设立的公司对规定不太了解,也不少数公司、单位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有必要加强管理。
针对这几年我们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遇到的问题,并综合以往就此发出的一系列通知,现将如何管理及填报《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做如下规定:一、凡需要办理《说明》的公司、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都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并教育全体人员自觉遵守,还应确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集中报送《说明》表、季报表及其他管理和归档工作。
各有关单位应将上述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连同公司现职副总经理以上负责人名单及签字手迹、负责办理《说明》的部门和负责人姓名、电话号码、地址、邮政编码报送我部技术进出口司备案。
以上情况如有变化请及时通知更改。
二、各有关单位在办理《说明》的过程中应认真负责地向最终用户讲明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及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凡经办理《说明》后进口的商品,只按《说明》中指定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使用,不得再转口到国外或改作其它用途。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如确需变动,应及时申报,经批准后方能变动。
三、各有关单位需按季度向我部报送办理《说明》情况的季报表(报表格式见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
各季度报表应于下一个季度最后一个月上报。
例如,第一季度报表应于6月份上报。
四、境外企业在华设立的外资企业办理《说明》,除应遵守有关规定外还需附一份固定格式的申请函(见附件六、附件七)。
解释性说明最终用途任择证书一.一般资料二.关于最终用途证书的指导
解释性说明:最终用途任择证书(用于安全理事会第2231(2015)号决议附件B第2段所列的活动)此表格可供各国用于评估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231(2015)号决议附件B第2段所列所有活动和获得最终用途证书。
最终用途证书属提案须附的必要辅助资料。
一. 一般资料为便于及时审议提案,提案国必须提供正确和完整的最终用途证书。
不正确或不完整的最终用途证书会导致不完整的提案,进而可能导致提案被延误或否决。
若系为伊朗核计划进行的采购,最终用途证书必须由伊朗原子能组织签署并注明日期,若系为非核民用最终用途进行的采购,则由伊朗工业、矿业和贸易部签署并注明日期。
“数字”签名是不可接受的。
最终用途证书所有各节均应清晰填写。
在提及任何不常用的简称和缩略词时请留心,在提及收货人或最终用户时尤为如此。
为避免提案被延误或否决,应将缩略语改为全称。
二. 关于最终用途证书的指导最终用途证书表格样本包括(A至F)6节。
以下标题分别涉及到每一节并就各节所有要素提出详细解释。
请注意:如最终用途证书表格左上角所注明,最终用途证书表格必须打印在伊朗当局官方公务笺上。
1. A节——当事方∙收货人:收货人是接受物项的第一个人,其对物项有着直接或间接影响。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还有若干收货人。
在这种情况下,最终用途证书应列出所有收货人名称。
收货人也可以是最终用户。
请注意,仅作为经纪人的个人/公司并非收货人。
∙最终用户:最终用户是消耗、使用物项或将物项纳入其他产品的实体。
收货人和最终用户可以相同。
如果两者相同,请只填写收货人一栏。
∙出口实体/供应商:出口实体/供应商是收货人的合同伙伴。
2. B节——物项(货物、软件或技术)a. 一般术语∙物项:物项一词包括货物、软件和技术。
软件可以以电子方式(如通过电子邮件)或借助(移动)数据存储装置(例如USB记忆棒)以实物方式出口。
∙技术:技术包括文件、数据、记录等,可用于生产货物或生产货物部件,或用于上述任一项的开发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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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申请须知2008-07-15 10:05 文章来源:产业司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新闻《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申请须知目录一、办理规定二、办理程序三、出具的国家地区四、需要初审的省市五、领取空白表格六、需要提交的文件七、表格的填写说明八、递交方式九、领取方式十、审查时限附件一《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表格样表附件二《进口商最高行政负责人职务和签字手迹证明》附件三《最终用户最高行政负责人职务和签字手迹证明》附件四进行初审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附件五《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专用章样章附件六《材料寄送申请单》一、办理规定(一)《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以下简称《说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代表中国政府向出口国政府出具的证明进口敏感商品和技术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国际进口证明文件。
(二)进口商应当是中国内地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法人,或者是外商投资企业,但经营范围不包括进出口经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只能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敏感商品和技术。
最终用户应当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三)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应当保证,未经出口国政府许可,不得将取得《说明》后进口的敏感商品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用途,不得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或向第三国转口。
(四)凡办理《说明》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都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要求所有相关人员自觉遵守,并确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管理工作。
(五)申请《说明》以进口商为主办理。
进口商在申请《说明》前,应当明确告知最终用户申请《说明》的有关规定及最终用户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如实填写《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声明》。
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敏感商品和技术时,可以同时作为进口商和最终用户。
(六)进口商应当在与出口商签订合同后申请《说明》,原则上一份合同只办理一份。
但同一个合同涉及不同的用户、不同的用途或不同的出口国时,可办理相应份数。
(七)境外赠送或各类合作协议项下的非商业性进口,接受单位是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国内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的,可以进口商的身份申请《说明》,接受单位是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国内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应委托进口商申请《说明》。
在办理时需提供境外赠送单位出具的有关文件和国内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接受函或协议文本的复印件,证明该项进口系非商业性进口。
(八)表格第一联《说明》由进口商通过出口商递交出口国政府出口许可证审批部门。
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递交有效。
第二联《说明》及第三联《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声明》由商务部存档。
第四联《到货证明》由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在商品到货并交付最终用户后两个月内填写,连同商品的海关报关单和货物提单复印件,一并交回商务部。
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应在填妥表格后、提交商务部前将第二、三联复印存档,在商务部出具后、送交出口商前将第一联复印存档。
(九)取得《说明》的进口商取消申请进口的敏感商品和技术的,应当将《说明》交回商务部,并书面说明情况。
(十)取得《说明》的进口商改变申请进口的敏感商品和技术的最终用户、最终用途或型号、数量的,应当将原《说明》交回商务部,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说明》。
(十一)已向出口国政府递交《说明》,但又取消申请进口的敏感商品和技术,或者未能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进口商应当及时向商务部书面说明情况。
(十二)出口国政府对已收到《说明》的敏感商品和技术出口提出进行许可前最终用户访问或者到货后最终用户访问的要求的,进口商及最终用户应当立即报告商务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出口国政府的最终用户访问要求和安排访问。
(十三)商务部可对最终用户进行检查,也可委托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最终用户进行检查,最终用户和进口商有义务予以配合。
最终用户检查的方式包括:1.出具前现场检查。
2.出具后现场检查。
3.到货后现场检查。
4.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检查。
(十四)商务部可就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有权要求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调查范围内所必需的文件、资料或其他信息,有关机构应当提供有关信息并给予协助。
商务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二、办理程序(一)详细阅读申请须知(二)领取空白表格(三)填写表格(四)提交表格和文件(五)领取《说明》(六)递交《到货证明》三、出具的国家地区目前,我国对下列23个国家和地区出具《说明》(按英文名称首字母排序排列):四、需要初审的省市北京、上海、辽宁、安徽、广东、深圳六省市的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已被商务部授予受理《说明》的初审权,按属地原则负责对所辖地区进口商提出的所有申请进行初审。
其管辖范围内的进口商需办理《说明》时,应先提交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初审合格后,由其直接报送商务部进行复审,办理有关手续。
五、领取空白表格需要者可将填写完整的《材料寄送申请单》(附件六)以传真方式请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或经商务部授予初审权的有关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寄送,也可在对外办公时间内到上述单位领取。
《说明》采用商务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标准格式。
(样本见附件一)《说明》一套4联,同一套各联右上角的编号相同。
表格式样已照会各有关国家驻华使馆备案,各申办单位不得自行印制或使用复印件。
六、需要提交的文件进口商在办理《说明》时,除表格前3联之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1.进口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最终用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3.进口商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4.以公函形式出具的《进口商最高行政负责人(须同表格上签字人一致)职务和签字手迹证明》。
内容包括:公司名称、职务、签字笔迹和公司印章。
进口商最高行政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5.以公函形式出具的最终用户最高行政负责人职务和签字手迹证明,要求同4。
最终用户最高行政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和副厂长,事业单位的院长、副院长、校长、副校长、所长、副所长、会长、副会长、主任和副主任。
6.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的合同或协议的副本。
7.进口商与最终用户之间的合同或协议的副本。
8. 材料寄送申请单(为出具《说明》后需寄送所用)9.商务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上述文件均不退还,请自留原件。
七、表格的填写说明《说明》表格一套四联,第一、二联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分别为印有浅蓝色MOFCOM背底的表格和印有浅红色MOFCOM背底字的表格);第三联为《进口商及最终用户声明》(印有浅黄色MOFCOM 背底字的表格);第四联为《到货证明》(印有浅绿色MOFCOM背底字的表格)。
同一套表格各联右上角的编号相同,不同号码的四联表格不得混用。
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在办理《说明》时暂不要填写和提交第四联《到货证明》。
在进口的商品到货并交付最终用户后,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应及时填写《到货证明》并交回至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一)第一、二联《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填写说明第一联和第二联必须用英文打印填写。
第二联(具有浅红色MOFCOM背底字的表格)中,“商品名称”一栏还需加注中文(可用手写)。
第一、二联《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需填写表格框内的各项,不得空白,字迹完整、清晰,不得涂改。
表格框外部分由审查机关填写。
1.出口国别或地区(Country or Region of Export):填写出口商申请出口许可证的国家或地区。
目前,我国对下列23个国家和地区出具《说明》(按英文名称首字母排序排列):2.合同类别(Title of Contract):填写所签合同的种类,如购买合同( Purchase Contract)、工程承包合同( Project Contract)、合资合同(Joint Venture Contract)等。
进口货物如果属赠送,填写赠送(Donation)。
如果属按政府间协议进口,则填写协议的名称。
3.合同号(Contract No.):填写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签定的进口合同的合同号。
如属赠送或根据科技合作、交流等协议进口的商品或技术,可不填此栏,或填写协议号。
4.签字日期(Date of Sign.):填写进口合同正式签字的日期。
如属赠送或根据科技合作、交流等协议进口的商品或技术,填写境外单位出具赠送函或签订协议的日期。
5.进口商名称(Name of Importer):填写对外签订进口合同的涉外经济法人的全称或接受赠送的国内单位全称。
不得填写进口商的简称或英文缩写。
涉外经济法人必须是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中国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
对境外机构在华设立的办事处需进口自用的商品或技术不予办理《说明》。
因为这些商品或技术并没有交给中国的用户,其产权和使用权仍处于外国机构的控制之下,应由该机构直接向出口国政府申办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担保手续。
6.出口商名称(Name of Exporter):填写同进口商签订合同的境外公司或其他经济法人的全称,如属赠送或协议进口,填写国外赠送单位的全称。
不得填写简称或英文缩写。
7.最终用户(End—User):填写进口商品在国内最终使用单位的名称,不能填写国内中间经销商的名称。
应填写最终用户的全称,不得填写简称或缩写。
8.最终用途(End—Use):填写进口商品的最终用途。
如果属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最终用途一定要写明进、来料加工后复出口。
9.进口商签字盖章(Signature and Seal by the Importer):如属商业合同进口,由进口商最高行政负责人(正、副职皆可)亲笔签字(圆珠笔、铅笔签字无效,印鉴、手签章无效),并填写签字日期;如属赠送或按协议进口,则由接收单位最高行政负责人(正、副职皆可)签字。
同时在此栏中盖进口商的单位印章(印章需完整、清晰),印章应与进口商名称一致。
不得使用公司业务专用章或部门印章。
10.商品名称(Commodities and Descriptions)、数量(Quantity)、金额(Value)、总金额(Total):填写需要向出口国申请出口许可证的商品的名称、型号、数量、金额及总金额。
同一合同中无需向出口国政府申请出口许可证的商品不要填写,也不要计入总金额之内。
如果商品较多,表内填不下,请填写商品的概括名称,并且要加注“详见附页”(Details See the Attachment)。
商品详细清单可用另纸打印做为附页。
附页上须加签字盖章。
商品名称不得使用缩写或代号。
在第二联《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中,英文商品名称后应加注中文(可手写,但要工整、清晰),同时需将非美元计价的总金额按当时的汇率折算成美元填入折美元栏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