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方案申请和审查意见书
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水利部授权由淮河水利委员会(简称淮委,下同)审查的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见附表一)。
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淮河流域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查意见应抄淮委核备。
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简称沂沭泗局,下同)直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中、小型建设项目,由沂沭泗局按照《淮委实施水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同时涉及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权限时,淮委可以会同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由淮委或按照审查管理权限给予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涉及多家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简称建设项目,下同)。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水质,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淮委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第六条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申请、审查、监督检查和验收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淮委审查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项目法人(包括建设单位和自然人,下同)应向淮委提出申请。
沂沭泗局直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中、小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向沂沭泗局提出申请。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申请书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书格式文本
**********文件
***〔****〕**号
关于申请批复**项目穿(跨)越**河
工程建设方案的请示
辽宁省水利厅:
第一部分:简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所依据的文件。
第二部分:简述项目涉及河道及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第三部分: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本项目的立项依据文件、渉河部分的初步建设方案及其防洪评价报告等文件、材料随文上报,请予批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单位名称
****年**月**日
(公章)。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1)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法审[2007]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道(包括滩地、淀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包括非防洪水利工程建设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管理范围内水域、陆域的占用或者临时使用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探等(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流域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排涝畅通。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行洪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否则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建设项目规模及对区域防洪的影响程度,对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受理和审查(详见附表):(一)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的项目1.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调度的小清河分洪区、永定河泛区、东淀、文安洼、贾口洼;2.我省境内的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泃河、蓟运河、赵王新河、大清河、新盖房分洪道、中亭河; 3.海河水利委员会直接管理的河道及水域:浊漳河侯壁以下、清漳河匡门口以下、漳河、卫河、卫运河、漳卫新河、滦河潘家口水库与大黑汀水库之间河段; 4.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边界河流;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其省(自治区、直辖市)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在上述河道(河段)管理范围内、行洪区、蓄滞洪区内修建大中型建设项目,需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海河水利委员会批准。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3号——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3号——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2.04•【字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3号•【施行日期】1999.03.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三号《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8年12月4日通过并公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1998年12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确保防洪防潮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改善环境,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市的河道、防洪防潮堤防和滞洪区的管理。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及堤防、护堤地;无堤防的,包括水域、沙洲、滩地和现有河岸两侧各二十五米宽的地域。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是我市河道管理的主管部门。
深圳经济特区内河道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特区外河道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水务主管部门)在市水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河道跨区的,在市水务主管部门协调下分工管理。
深圳市与周边地区之间界河和跨市河流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道路、鱼塘、绿化带、码头等,由运输、农业、城管、港务等相关部门依各自的职能进行管理,但不得妨碍水务主管部门根据河道需要实施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河道整治规划,经审查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河道整治应结合城市发展的要求,将绿化、美化、水污染防治纳入整治方案,并同步实施。
农村河道治理申请书
农村河道治理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兹有关于我们村庄河道治理的情况,恳请贵部门予以批准和支持。
我村XXXX村地处山区,村庄中心流经一条小河。
这条河曾经是村民们生活用水的重要来源,河水清澈见底。
然而,近些年来,由于上游开发和村民生活污水直排等原因,河水污染日益严重,河床也逐渐淤塞。
如今,河水浑浊发黑,污染严重,已无法作为生活用水。
此外,河床淤塞也加剧了河道的排洪能力,一旦遇到大雨天气,村庄便有被淹的风险。
为改善村庄人居环境,确保村民生命财产安全,我们诚挚地申请对村庄河道进行综合治理:
1. 清理河床,疏浚河道,恢复河流径流能力;
2. 在河道两侧修建生态护坡,防止水土流失;
3. 在河道上游建设小型净水设施,过滤污染物;
4. 加强河道日常保洁,禁止直排生活污水。
河道治理工程将极大改善村庄环境卫生状况,保护村民饮用水源,提高防洪能力,造福当地村民。
我们恳请贵部门能够批准这一申请,并在资金和技术上给予大力支持。
谨此申请,顾盼您的慈悲关怀!
XXXX村村委会
年月日。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
涉河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需进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规定时限内,审批单位应出具《水 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高速公路项目跨越多个河道管理范围,需要办理两项以上涉河建设方案审批的,应符合水利部《关于高 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水政法[2015)431号)有关要求。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本办法所称涉河建设项目是指河道管理范围内跨河 、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造(修、拆)船项目,以及岸线整治 修复、滩地生态治理、航道整治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作为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重要内容,纳入河(湖) 长制管理范畴,依法依规强化全链条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和日常监管,切实维护河湖自然生态空间完好、功能完整 ,维护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公共安全,坚决守住防洪安全底线,确保河湖管理和保护到位。
(三)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桥梁(含栈桥)、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 身设计断面以内。
(四)为满足堤防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要求,立交的跨堤建筑物与现状及规划堤顶的净空高度需大于4.5米, 一般应超过5.。米。若确实难以做到的,堤顶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5米,同时建设单位应在堤防背水侧专设三级公路 标准的防汛通道。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四条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省级水工程(河道)管 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五条审批权限
(一)省级水工程(河道)管理单位管理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以下简称“省管河道”)的大、中型涉河 建设项目,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转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小型项目报省级水工程( 河道)管理单位审批。具体为:
浙江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县级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和审查意见书申请单位___________(公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签名)申请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桐庐县水利水电局印制申请和填表须知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摘抄(一)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江河管理机制提出申请,省水利厅统一负责制的《浙江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和审查意见书》。
(二)涉河建设项目为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的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四)建设单位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附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各种建筑物,应在申办建设许可证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
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水规字〔2016〕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安全,维护水生态文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拦河闸(坝)、取水、排水等建筑物及设施。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流域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和自然人,下同)应当将涉河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条因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
对河道原有功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应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水利工程重要程度和建设项目规模,实行分级审查许可。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审查许可我省境内有关河道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河道干流、湖泊上且由省以上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设区市际边界河道的边界段(处)及其上下游各5公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许可。
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具体权限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报告编制导则
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水利部长江委长建管[2013]299号文印发1 总则1.0.1 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效率,规范申请人报送的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管理的建设方案报告(以下简称涉河建设方案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根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特编制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长江水利委员会许可权限范围内的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河道、行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航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船坞(台)、道路、堆场、渡口、隧道、闸站、管线、缆线、取水口,排水(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与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1.0.3 涉河建设方案报告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编制,涉河建设方案报告应附具设计资质证书,设计图纸应有设计、校审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出图专用章。
1.0.4 涉河建设方案报告编制工作深度应满足国家或建设项目所属行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的相关要求,重点反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与河道及防洪管理有关的设计内容,主要包括:(1)概述。
(2)水文。
(3)工程地质。
(4)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5)建设项目方案比选,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6)施工组织设计。
1.0.5 下列资料可列为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附件:(1)建设项目的有关重要文件。
(2)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或审查会议纪要。
(3)与政府、部门或其它项目业主达成的相关协议。
1.0.6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送审时,应同时报送涉河建设方案报告;建设项目申请行政许可时,应报送根据防洪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修改后的涉河建设方案报告。
1.0.7 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应按本导则第2-7章进行编制,将概述列为第一章,依次编排。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法审[2007]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道(包括滩地、淀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包括非防洪水利工程建设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管理范围内水域、陆域的占用或者临时使用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探等(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流域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排涝畅通。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行洪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否则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建设项目规模及对区域防洪的影响程度,对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受理和审查(详见附表):(一)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的项目1.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调度的小清河分洪区、永定河泛区、东淀、文安洼、贾口洼;2.我省境内的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泃河、蓟运河、赵王新河、大清河、新盖房分洪道、中亭河;3.海河水利委员会直接管理的河道及水域:浊漳河侯壁以下、清漳河匡门口以下、漳河、卫河、卫运河、漳卫新河、滦河潘家口水库与大黑汀水库之间河段;4.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边界河流;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其省(自治区、直辖市)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3•【字号】淮政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规〔20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淮安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滞洪区、村庄河塘)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条例》、《办法》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其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本市有关河道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二)起草河道管理规范性文件,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协调与处理水事纠纷;(三)组织编制河道的区域综合规划,审查河道开发利用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协调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制定工程调度运用计划,执行上级调度指令;(五)管理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的方案,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工程安全及正常运行有关的活动,并对工程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以及涉及河道的活动进行防汛安全监督管理;(六)保障河道清洁、引排通畅,保护水体避免污染;(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决定,命令以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河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条例》、《办法》和本细则以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对所辖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实施管理、维修和养护;(二)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方案,参与审查有关河道综合开发利用规划;(三)制止侵占、破坏或损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行为;(四)受河道主管机关的委托,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关于印发《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水管〔2005〕107号)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水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河道及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规范我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我厅组织人员对原《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评审暂行办法》,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单位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给我厅,以便今后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
安徽省水利厅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河道及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规范我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水利部和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栈桥、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他公共设施,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探。
第三条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审批权限下列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需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流域机构审批(详见附表1):(一)长江干流河道(包括入江支流河口段);(二)淮河干流河道(包括蓄洪区、行洪区)以及颍河阜阳闸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西淝河邵楼以下河段;(三)茨淮新河河道;(四)怀洪新河河道;(五)淠史杭灌区总干渠;(六)驷马山引江水道;(七)龙河口水库、佛子岭水库、磨子潭水库、响洪甸水库和梅山水库等省管大型水库;(八)颍河、涡河、史河、新汴河、洪汝河、水阳江、滁河等跨省河道省界河段(具体河段详见附件1);(九)跨市的内河河道(指河道的两岸跨市或上、下游跨市河道边境各10公里的河段)。
关于引江济淮工程东淝河船闸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淮委许可〔2016〕25号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关于引江济淮工程东淝河船闸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引江济淮工程东淝河船闸涉河建设方案报告的申请》(皖引江工〔2016〕11号)收悉。
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现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一、基本同意引江济淮工程东淝河船闸的建设方案。
拟建工程位于瓦埠湖出口段东淝河入淮口寿县五里庙附近,距入淮口约2.5km。
工程在东淝河老船闸和东淝河节制闸之间新建复线船闸。
新建东淝河复线船闸中心线与老船闸及节制闸相互平行,中— 1 —心线与老船闸相距70m。
复线船闸下闸首(防洪闸首)与节制闸位于同一坝轴线上。
船闸闸室尺度280×23×5.2m,船闸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闸上为17.4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闸下为16.34m;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闸上为23.86m,闸下为25.75m。
东淝河船闸设计防洪标准50年一遇,设计洪水频率闸上(瓦埠湖侧)采用50年一遇,闸下(淮河侧)采用100年一遇。
船闸相应设计洪水位闸上为24.36m,闸下为25.75m。
(一)闸首与闸室闸首及闸室布设总长度339.6m,其中上闸首长29.8m、闸室长280m、下闸首长度29.8m。
上、下闸首均采用大门库、空箱边墩、平底板的整体式结构。
两闸首的宽度均为54m,口门宽度23m;上闸首底板底标高8.54m,下闸首底板底标高7.84m。
闸室净宽23m,闸室底板顶高程11.14m。
(二)引航道、靠船墩引航道采用对称形式,主导航墙上下游均布置在左岸,采用曲线进闸,直线出闸。
引航道底宽60m,最小弯曲半径550m,水深4.8m。
上游引航道总长786.95m,下游引航道总长995.08m。
上下游导航墙均采用钢筋砼扶壁式结构。
导航墙顶高程上游为25.86m,下游为27.83m。
老船闸引航道底宽25m,采用反对称布置,主导航墙上游位于右岸,下游位于左岸,分别接入复线船闸引航道。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方案申请和审查意见书
附件:A09-1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方案申请和审查意见书申请单位厦门市同安区建设局(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日期年月日审定单位(公章)审定日期年月日厦门市水利局有关说明三、申请理由新西桥北侧桥头下穿通道改造工程位于同安区中心城区内,新安路与环城西路的新西桥北侧桥头交叉处,由于现状新安路与新西桥北侧桥头下穿通道的道路宽度狭窄,无人行道,该处为同安区内的交通繁忙路段,连接东西两侧人车混行,存在安全隐患,在车流高峰期,尤其在上下班期间通过该处的小车及人流量较大,会车、车辆掉头等较为困难,时常产生人流和车流的拥堵、滞留等现象,经常产生车辆刮擦、碰撞等交通事故,故同安区人大将此作为一项重要提案,要求解决该处的交通问题,对该段进行扩宽改造。
四、附件名称审定单位意见(公章)年月日经办人:审定人负责人:申请和填表说明:一、表中“一、工程建设单位情况”、“二、工程建设项目情况”、“三、申请理由”、“四、附件名称”四栏由申请单位填写。
二、申请理由应填写建设项目的主要依据和需申述的理由。
三、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附件):(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或复印件);(2)建设项目涉及河道、海堤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包括图纸及说明);(3)占用水利设施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4)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
并将上述附件名称填入表中。
四、高程应注明采用的是黄海或厦门标高。
五、本表一式五份送初审单位,三份留审查单位(初审、审查、审定各一份),二份返回申请单位。
附件2套。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江河行洪排涝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或修建拦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码头、道路、渡口、排污口、厂房、仓库、民房等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占用河滩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省内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按5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省内县(区、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河道管理范围,按2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其余河道的管理范围,按1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
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修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航运要求及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行洪畅通、堤防安全、航运安全和其他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监督施放治导线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第二章建设项目的申请第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逐级提出申请:(一)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立项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二)未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手续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书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书尊敬的领导:我公司拟在贵县某条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现向贵县水利部门提交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书,详细情况如下: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某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
2、建设单位:我司xxx公司。
3、项目地点:贵县某条河道管理范围内。
4、建设规模:预计占地面积xx平方米。
二、建设的必要性和建设目的河道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对保障生态安全、保护水源地、维护城市水系、满足人民生产生活需求等具有重要作用。
我公司计划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改善河道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建设的主要内容本项目主要实施河道改良、绿化美化、治理河道污染、加强水资源保护等系列工程,具体内容如下:1、河道清淤:对河道中的淤泥和杂物进行清淤整治,以增加水量和改善水质。
2、绿化美化:在河道两岸种植大量绿化植物,建设公园、休闲广场等设施,打造沿岸景观带,以提高市民的生活品质。
3、污染治理:加强河道污染治理,预防和减少污染物的进入,提高河道水质。
4、水资源保护:加强水资源保护,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
四、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为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我公司已委托专业机构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申报和审批。
五、项目审批程序和申报材料1、项目审批程序: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我公司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1)项目申报阶段:提交申请书、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材料,经过水利局初审后,上报相关部门审批。
(2)项目实施阶段:根据审批结果,进入项目立项、设计及施工等环节。
2、申报材料:(1)申请书:详细陈述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建设的必要性和建设目的、建设的主要内容等。
(2)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该报告需要由专业机构编制,内容详细,包括环境分析、影响评价、防治措施等。
(3)其他材料:还需要提供工程设计方案、项目预算和资金来源等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和流程仅供参考。
深圳福田区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深圳福⽥区河道范围内⼯程建设⽅案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在深圳市⾏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域、河滩地、沙洲、两岸堤防及护堤地、防洪防潮海堤、湖泊、⼈⼯⽔道、⾏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管道、缆线、取⽔、排⽔等⼯程措施。
⼆、办理材料原件,加盖申请⼈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版。
申请报告应包括⼯程概况、涉及的河道及具体位置、⽬前建设的阶段、⼯程前期审批情况、《防洪评价》的主要结论等。
原件,设计图应为加盖项⽬设计单位图章的设计原图,⾄少包括拟建设涉河项⽬的平⾯位置图、剖⾯图区管河道由项⽬所在地区⽔⾏政主管部门针对项⽬防洪评价报告出具,市管河道由河道管理单位针对项⽬防洪评价报告出具。
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编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版。
加盖⼯程咨询机构公章或专家组长签名复印件1份或证照编号,验原件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申请1)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录的公开。
实施机关应在⽹站、办理⼤厅公开受理范围并⼀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2)申请接收。
实施机关应接收申请⼈通过⽹上提交的本事项的申请,核对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
3)登记。
受理⼈在接收到申请后,登记申请⼈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接收时间。
4)申请编号。
实施机关⽹站在完成申请材料登记后⾃动⽣成⼀个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
系统⾃动进⾏登记,并⾃动⽣成收件凭证。
6)为申请⼈提供的帮助。
实施机关应指导申请⼈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更正。
2.受理1)受理审核。
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起5个⼯作⽇内,对申请⼈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审查。
2)补正材料。
经审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作⽇内出具《⾏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
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起即为受理。
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3年1月28日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域管理与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充分发挥水域的综合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湖泊、水库、塘坝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
第三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实行保护生态、分类管理、严格控制、等效替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域管理与保护,防止现有水域面积衰减,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水面率不降低。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有关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省属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水域管理和保护的有关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水域管理和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水域保护意识,鼓励水域管理和保护的科学研究。
第二章水域保护与监督第七条下列水域为重要水域,实行重点保护:(一)列入省政府批准的《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和《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中的河道、湖泊以及注册登记的水库;(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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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方案
申请和审查意见书
申请单位厦门市同安区建设局(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日期年月日
审定单位(公章)
审定日期年月日
厦门市水利局
申请和填表说明:
一、表中“一、工程建设单位情况”、“二、工程建设项目情况”、“三、申请理由”、“四、附件名称”四栏由申请单位填写。
二、申请理由应填写建设项目的主要依据和需申述的理由。
三、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附件):
(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或复印件);
(2)建设项目涉及河道、海堤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包括图纸及说明);
(3)占用水利设施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4)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
并将上述附件名称填入表中。
四、高程应注明采用的是黄海或厦门标高。
五、本表一式五份送初审单位,三份留审查单位(初审、审查、审定各一份),二份返回申请单位。
附件2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