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执业律师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的从业禁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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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从业禁止研究

刑法中从业禁止研究

刑法中从业禁止研究刑法中从业禁止是指对某些具有特定职业身份的人员,禁止其从事特定职业、工作或行业活动的规定。

从业禁止是刑法中的一种特殊刑事处罚,是刑罚体系中的一部分。

从业禁止的目的是为了对犯罪行为实施打击和预防,同时也是对犯罪人员在社会上发挥破坏性作用的惩罚。

一、从业禁止的刑法规定我国刑法中对从业禁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部分内容中,分别是《刑法》第33条和第54条。

1、《刑法》第33条规定:“适用本法的时候,本法所称的从业人员包括公职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注册律师、注册会计师、公证员、注册测绘师、专业工程师、技师、医师、护士、药师、药品销售人员等。

”2、《刑法》第5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在判处缓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同时可以判处从业禁止,禁止其继续从事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职业。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并没有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不同行业从业禁止的起算时间,对此应视情节分别酌情处理。

二、从业禁止的适用对象从业禁止主要是针对一些特定从业人员而言,这些人员拥有特定职业身份,并且与犯罪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从业禁止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员:1、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是一种特殊的从业人员,他们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或其他职务。

因此,公职人员的失败对社会有很大的影响,所以他们也成为从业禁止的重要适用对象。

2、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以工资为报酬的从业人员,他们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担任技术、管理、服务等职务。

因此,他们在从业过程中也可能涉及到商业变相犯罪行为,所以也应成为从业禁止的适用对象。

3、注册律师、注册会计师、公证员、注册测绘师、专业工程师、技师、医师、护士、药师、药品销售人员等医疗、律师、会计、公证、测绘、工程、技工等行业,涉及到的信息和数据等,也让这些职业成为犯罪行为的重要对象。

因此,对于这些人的从业禁止,将有助于约束从业人员的行为,保护社会的安全发展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业禁止制度内容

从业禁止制度内容

从业禁止制度内容从业禁止制度,是指对一些人员或特定行业的从事进行法律的限制和规范。

从业禁止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权益,防止不适宜的人员从事一些特定职业或行业活动,从而减少不法行为和社会风险。

本文将从行业限制、人员限制、禁止理由等方面对从业禁止制度进行详细讨论。

一、行业限制从业禁止制度对一些特定行业进行限制,目的是保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

例如,对于一些危险行业,如矿山、化工、爆破等行业,国家对从业人员有严格的资质要求和禁止标准。

在这些行业从业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否则容易造成事故和伤害。

因此,对于没有相关专业背景和能力的人员,严禁从事这些行业,以确保生命安全和环境安全。

二、人员限制从业禁止制度还对一些人员进行限制,限制他们从事一些特定职业或行业。

这些人员包括违法犯罪分子、失信行为人、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人等。

这些人员的行为有严重违法犯罪记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不适合再从事特定职业或行业。

对于这些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可以防止他们再次伤害社会、危害公众利益。

三、禁止理由1.公共利益原因。

一些行业涉及重要的公共利益,如医疗、教育、金融等,要求从业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道德品质。

如果没有相关背景和能力,从业人员可能会给公众带来损失和伤害,因此需要从业禁止制度来保护公众利益。

2.社会风险控制。

一些行业存在较大的风险和社会危险性,如核能、生物技术等行业。

对于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专业素养和安全意识,否则会带来无法估量的社会风险。

因此,从业禁止制度可以有效减少社会风险,保护公共安全。

3.保护群众权益。

一些行业和职业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例如律师、公证员、会计师等。

这些从业人员需要代表和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如果从业人员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其他不良行为,将给公众带来严重损失和伤害。

因此,从业禁止制度对于这些行业的限制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四、从业禁止制度的实施和效果从业禁止制度的实施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专门的管理机构的监管。

从业禁止制度范文

从业禁止制度范文

从业禁止制度范文从业禁止制度是一种法律、政策或管理措施,用于禁止一些人员在特定行业从事一些职业活动。

这种制度的实施旨在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职业道德,防止不适当的行为和利益冲突。

从业禁止制度在不同国家和行业中采取不同的形式和应用范围,下面将以中国的从业禁止制度为例,进行相关探讨。

中国的从业禁止制度规定了一系列禁止从业的情形,主要包括被依法判处刑罚在服刑期限内的人员、因犯罪行为被撤销执业资格的人员、职务犯罪被依法开除公职的人员、被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吊销执照的人员、用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等。

从业禁止制度的实施是对违法违规人员的一种限制,也是对整个社会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一种维护和提升。

从业禁止制度的实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首先,可以保障公众利益和安全。

很多行业涉及到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如医生、律师、教师等。

如果这些人员存在道德失范或犯罪问题,将对公众的健康、财产和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害。

通过实施禁止制度,可以杜绝不法人员进入该行业,从根源上减少安全风险和服务质量问题。

其次,可以维护行业的声誉和信誉。

一旦有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准则或从事不正当行为,将对整个行业的声誉和信誉造成负面影响。

通过实施从业禁止制度,可以及时剔除不合格人员,保持行业的专业形象和良好口碑。

再次,可以促使行业人员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

从业禁止制度的实施,对广大从业人员起到了威慑作用,迫使他们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敢越雷池一步。

这种约束和压力将促使行业人员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追求高品质的工作和服务。

然而,从业禁止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如何确定违法违规的标准和程序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因为从业禁止涉及到人们的就业、生活和社会地位等方面的问题,所以制定合理、公正和严密的标准和程序非常重要。

其次,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权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避免任意和滥用权力。

从业禁止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但是也要遵循法治原则,确保公平公正。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律师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

为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和服务质量,保障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一)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二)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四)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诋毁、损害其他律师的声誉和形象。

(五)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自觉接受律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二、律师的业务推广和宣传(一)律师应当通过正当的方式推广业务,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二)律师发布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

(三)律师在业务推广中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夸大自己的业务能力和业绩。

(四)律师在与当事人接触过程中,应当如实告知当事人委托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三、律师的接受委托和收费(一)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前,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确保自己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条件。

(二)律师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收费标准。

(三)律师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不得私自收费、乱收费或者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四)律师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委托事项或者终止代理。

四、律师的会见和通信(一)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监管场所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传递物品、信息。

(二)律师与当事人通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利用通信干扰案件的正常办理。

(三)律师在会见和通信中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案件的相关信息。

五、律师的调查取证(一)律师应当依法调查取证,不得伪造证据、妨碍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二)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赋予处分或者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五条本规范合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六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不得利用律师身份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炒作个案,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不得利用律师身份煽动、教唆、组织有关利益群体,干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不得利用律师身份教唆、指使当事人串供、伪造证据,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第七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八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九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十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一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住手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最新版】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最新版】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六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第二十七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律师明知当事人已经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不得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不得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的代理人。

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法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的部分从业限制

法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的部分从业限制

法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的部分从业限制法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的部分从业限制不能由法院单方规定安徽省青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王裕好律师人民法庭悬挂的庄严国徽告诉我们:法院代表国家进行审理案件,审判权的主体系一国而非一机关;律师履行法定责任参与案件审理帮助审批权得以实施,同时也为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人权(辩护权、委托权)提供支撑。

《法官法》和《律师法》是同一位阶的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分别对法官或律师的基本权利义务作出了规定。

任何机关或部门无权对法官或律师的基本权利作出超越《法官法》和《律师法》的限制(禁止)性规定。

律师的管理机构是司法行政系统,最高法院应当与司法部联合作出规定。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以“法发(2004)9号”的文件形式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联合规定》),实践中起到积极作用。

但后来,最高法院单方对离任人员担任律师后的部分从业活动作出了严于《法官法》和《律师法》的限制(禁止)性规定,实难令人理解。

一、相关规定的梳理1、《律师法》、《法官法》的律师从业限定本身比较苛刻我国《律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首先,法律规定曾担任“法官”的律师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而且两年内不得(在全国任何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这种规定过于苛刻。

例如:我国幅员辽阔,如果从甲法院离任到几千里之外的乙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参加诉讼竟然要接受“两年”的“封杀”,这真的有必要吗?2、《联合规定》和《法释.规定》的矛盾《联合规定》规定第四条:“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最新版】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最新版】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六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第二十七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律师明知当事人已经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不得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不得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的代理人。

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律师执业活动,对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第五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律师必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全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律师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八条律师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敬业勤业,严密审慎,讲求效率,注重仪表,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的名誉。

第三章律师执业纪律第十二条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一)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二)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三)不得拒绝承办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四)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五)不得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已接受委托的,发现后应及时申请解除委托关系;(六)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委托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七)不得采用挑词架讼的方式去获取或扩大业务;(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他费用;(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的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十)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款项。

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考核试题

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考核试题
9、律师承办业务,如果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应当怎么做? 答案: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三十三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 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10、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情形? 答案: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 实的。 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三十三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 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 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24、某律师为扩展案源,经常向他人宣传其是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事实上某律师办案水平也的确很 高,那张律师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答案:不正确,律师不得宣传自己是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 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 但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
21、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符合什么什么要 求? 答案: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任职的执业机构名称,应当载明律师执业证 号。 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以律师事务所名义 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任职的执业机构名称,应当载明律师执业证 号。
30、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否则将由哪个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答案: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 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 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从业禁止制度总结报告

从业禁止制度总结报告

从业禁止制度总结报告从业禁止制度是指有关部门对一些特定群体或个人员工禁止从事特定行业或岗位的规定。

该制度主要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等目的。

本报告将对从业禁止制度进行总结。

一、从业禁止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该制度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不得任意歧视或排除特定群体。

2. 实事求是原则:禁止从事特定行业或岗位的依据应该是具体的事实和证据,不能凭空断言或主观臆断。

3. 限制性原则:从业禁止制度应当是一种特殊的限制措施,只适用于特定情况和特定群体,不应滥用或扩大适用范围。

二、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范围:1. 违法犯罪人员:对于有犯罪记录或涉嫌犯罪的人员,特别是犯罪后仍具有危害性的人员,禁止从事相关行业或岗位,以保障公共安全。

2. 处分人员:对于违反行业道德、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失信行为的人员,应禁止其继续从事相关行业,在行业中起到警示作用。

3. 健康问题:对于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残疾的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特定行业,以保护他人的身体健康。

三、从业禁止制度的实施与监管:1. 制度的实施需要有权威的部门来负责,对于具体情况要有明确的标准和依据,不能任意扩大或减少适用范围。

2. 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从业禁止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禁止规定的行为,保障制度顺利执行。

3. 相关部门要及时公布禁止从业的名单,通过合法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提高公众监督的参与度。

四、从业禁止制度的改进和完善:1. 依法依规:禁止从业的行为必须有法律支撑和明确的依据,不能凭主观臆断或个别人的意见进行限制。

2. 宽严适度:禁止从业的措施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权衡利弊,既要保护公共利益,又要尊重个人权益,使制度更加公正公平。

3. 整合资源:禁止从业的制度需要协调多个部门,整合资源,确保对相关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管更加有效。

综上所述,从业禁止制度是一种特殊的限制措施,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利益。

执业律师能担任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吗

执业律师能担任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吗

执业律师能担任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吗作者:滕修福,答贵龙,段莎,闫旭辉,尚娟,王鸿任,武春,沈彦科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8年第5期有些地方人大特别是一些县级人大设立法制委员会时,往往把代表中的执业律师作为专门委员会委员。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时,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据此,有人认为,执业律师同样也不能担任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有人则表示反对,法律并没有对律师担任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作出明确规定,律师担任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未尝不可。

执业律师任法制专委可以优化结构□文/滕修福笔者认为,执业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人大专委”或“专委”)并不违法,担任法制类的专委更是量才适用、尽其所长。

律师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律师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律师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禁止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其立法用意在于防止律师利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特殊身份从事诉讼活动而影响相关案件的公正审理,毕竟人大常委会是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对司法机关(公检法)有影响力。

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因为人大专门委员会只是专门机构不是一级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影响力不大。

因此,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私权运用原则,执业律师担任人大专委后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并不违法。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执业律师担任人大专委的前提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

那么,执业律师是否能够被选为人大代表呢?这一点是肯定的,只要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 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以被选为人大代表,律师当然也不例外。

党的十九大强调要“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

而各级人大设立的诸如法律、内务司法等法制专门委员会,其法定职责大多是研究、审议和拟订与立法、修法有关的法律案,提出司法建议等。

关于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期间的执业限制的分析与建议

关于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期间的执业限制的分析与建议

关于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期间的执业限制的分析与建议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国律师法对于执业律师在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任职期间执业限制的思考,着重分析了此种限制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并结合当前的社会实际,提出关于律师法第十一条的修改建议。

关键词:职业律师;从业禁止;人大常委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执业律师的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律师逐渐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国家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执业律师参政议政的机制不断完善,作为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执业律师通过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级政府法律顾问、立法咨询委员等职务,积极参政议政,服务国家法治建设。

《2021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数据分析》指出,截止2021年底,我国拥有57万余名执业律师,其中1万余名执业律师担任“两代表一委员”,而少数执业律师则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职务。

在执业律师充满激情的投身于参政议政的队伍中时,却也面临着律师法带来的阻碍和执业限制[1]。

虽然我国律师法已经过多次修订,但是现行的律师法仍然对担任各级人大会常委会的执业律师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明确禁止他们进行案件代理或辩护律师业务,这给他们的正常执业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一、律师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优势和贡献众所周知,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大常委会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负责在大会闭会时期行使国家权力。

依据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能和职权主要为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包括对决定各地重大事项;任免各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障法律实施以及监督本级其他国家机关工作。

部分市级的人大常委会,还享有地方立法权[2]。

人大常委会职能和职权的有效行使,关乎着无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各类专业人才参与其中,新时代高水平和高素质的执业律师则是必不可少的。

执业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知识和丰厚的经验,他们在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中,不仅能够提供专业的司法建议,还能够从非行政化的角度为人大常委会的决策提供参考,从而有效地提高人大常委会的法治水平和能力[3]。

简述律师执业的限制

简述律师执业的限制

简述律师执业的限制
律师执业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律师的业务限制:律师只能在律师协会指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法律服务,不得超出业务范围从事法律服务。

2. 律师的时间限制:律师必须按照律师协会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法律服务,不得拖延服务时间。

3. 律师的人格限制:律师必须尊重客户的隐私,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

律师也必须保护客户的利益,不得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谋取私利。

4. 律师的道德限制: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进行欺诈、虚假陈述、诋毁同行等行为。

律师也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在诉讼中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5. 律师的法律限制: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误导客户等行为。

律师也必须尊重司法机关的决定,不得进行抗拒、阻挠等行为。

律师执业的限制主要涉及到律师的业务、时间、人格、道德和法律等方面,以确保律师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能够尽职尽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有关执业律师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的从业禁止思考

有关执业律师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的从业禁止思考

有关执业律师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的从业禁止思考作者:段莎来源:《人大研究》 2018年第8期近年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贯彻实施,提升履职的法治化水平成为各级人大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目标。

对此,地方人大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一些地方人大为常委会组成人员配备了法律顾问,有的直接将代表中的执业律师列为专门委员会委员(通常是从事立法工作或司法监督工作的委员会)。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业务或辩护业务。

有人认为,根据该规定,执业律师同样不能担任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

有人则认为,法律并没有对律师担任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作出规定,律师可以担任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

对此,笔者认为,律师法关于律师在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从事诉讼和辩护业务的规定针对的是律师的执业行为,并不涉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任职资格问题,执业律师可以担任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以担任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但是应当遵守任职期间的从业禁止规定。

理由如下。

一、宪法和法律规定限制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的并不包括执业律师,执业律师可以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委员。

我国法律关于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限制规定可见宪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在国家行政、监察、审判、检察机关任职,否则便应辞去人大常委会职务(见地方组织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这主要是基于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之间存在着产生、决定、监督等关系,避免出现“自己决定自己执行”“自己监督自己”,触碰公权力行使的基本忌讳。

而执业律师属于“自由”职业,与前述国家机关之间亦无隶属关系,律师执业行为本身亦无关公权运用,不在宪法一百零三条规定的任职限制之列,故执业律师不仅可以担任常委会组成人员,亦可以担任专门委员会委员。

因此,从资格上讲,执业律师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委员都并不存在问题。

从能力上看,执业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法律实务经验,其参与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的履职工作,不仅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还可以提供一种非行政化的思维,这对提高人大履职的法治化和专业化亦是有裨益的。

大学《法律职业道德》试题

大学《法律职业道德》试题

2019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职业道德》试题课程代码:05562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精神的核心内容B.法律职业道德特征仅包括主体特定性和更强的约束性两方面C.制定和实施职业道德准则是法律职业自治、自我管理的重要手段D.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知识和技能的基本要2.相传,清朝大学士张英的族人与邻人争宅基,两家因之成讼。

族人驰书求助,张英却回诗一首:“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

”族人大惭,遂后移宅基三尺。

邻人见状亦将宅基后移三尺,两家重归于好。

根据上述故事,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下列选项理解正确的是A.在法治国家,道德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部行为,法律的有效实施总是依赖于道德B.以德治国应大力弘扬“和为贵、忍为高”的传统美德,不应借诉讼对利益斤斤计较C.道德能够令人知廉耻、懂礼让、有底线,良好的道德氛围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D.通过立法将“礼让为先”、“勤俭节约”、“见义勇为”等道德义务全部转化为法律义务,有助于发挥道德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3.下列有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是实现法治国家的重要前提和基础B.法律共同体与其他职业共同体相比,既有相同特征也有其特殊性C.一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通常是短时间内形成的D.法律职业共同体促进民主政治的形成’4.下列有关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目的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直接目的包括培育法律职业者“公平正义”的职业理想B.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终极目的是法治社会的实现并使其不断完善C.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主要针对律师,其次才是法官、检察官等群体D.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目的包括了直接目的和终极目的5.下列有关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责任区别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两者具有内容上的差异性,前者是法律职业者的最高要求,后者则是法律职业者执业的最低标准B.两者推行的手段不同,前者主要通过教育和引导手段,后者则是依靠某种强制力量作为保证C.两者具有功能上的差异性,前者主要通过事前的说服教育进行,后者则是一种事后处罚D.两者并无实质区别,而仅仅是用词表述上的不同6.关于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如何理解司法效率,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司法效率包括司法的时间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和司法活动的成本效率B.在遵守审理期限义务上,对法官职业道德上的要求更加严格,应力求在审限内尽快完成职责C.法官采取程序性措施时,应严格依法并考虑效率方面的代价D.法官应恪守中立,不主动督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完成诉讼活动7.下列有关职业法官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职业法官拥有共同的知识背景,以专门的知识服务社会B.职业法官并不具有特殊的职业保障C.职业法官具有较高的从业门槛D.职业法官有着共同的职业道德8.坚持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官践行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下列关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说法错误的是A.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B.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识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思考、自主判断C.只要不涉及个人利益,上级法院法官可以就下级法院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提出自己意见D.法官在坚持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同时,也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权的独立行使9.下列表述属于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情形的是A.甲市中级法院陈法官的妹妹接到乙县法院开庭传票,晚上到哥哥家咨询开庭注意事项。

律师担任人大常委期间的执业限制是全国性的还是地域性的?——对《律师法》第十一条的理解与适用

律师担任人大常委期间的执业限制是全国性的还是地域性的?——对《律师法》第十一条的理解与适用

律师担任人大常委期间的执业限制是全国性的还是地域性的?——对《律师法》第十一条的理解与适用陆大伟,2021年11月10日写作。

一、问题的由来《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现在有一案例:律师张三,在担任甲县人大常委期间可以去乙县执业,被投诉,一种观点认为,《律师法》第十一条应当理解为仅在任职人大常委所在地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在其他地方可以从事相关业务,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条应当理解为只要律师任职人大常委期间,在任何地方均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二、《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十一条的历史沿革(一)《律师法》(1996年版)第十三条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二)《律师法》(2001修正)第十三条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修订)第十一条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四)《律师法》(2012修正)第十一条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三、2007年《律师法》第十一条的理解与适用(一)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分析律师在担任常委会组成人员时,是否应当对其执业的范围做出限制?依照《宪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

依照地方各级人员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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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可 提 供 一 种 非 行 政 化 思 维 。对 提 高 人 大 履职 专 业 化 、法 治 化 亦 有 裨 益 。
然 而 ,律 师 可 以 在 人 大 任 职 ,并 不 意 味 着 其 行 为 没 有 任 何 限 制 。 鉴 于 其 职 业 特 点 。以 及 人 大 (特 别 是 从 事 具 体 法 律 监 督 业 务 的 人 大 专 门 委 员 会 )同 法 院 、检 察 院 的 地 位 关 系 ,理 论 上 讲 .在 人 大 任 职 的 执 业 律 师 是 有 可 能 也 有 条 件 利 用 其 职 务 身 份 为 当 事 人 谋 取 利 益 的 , 而 主 办 案 件 的 法 官 、检 察 官也 很 难 完 全 不 顾 忌 这 一 身 份 .从 司 法 公 平 公 正 出 发 ,应 对 任 职 的 律 师 执 业 行 为 加 以 限 制 。 此 外 ,执 业 律 师 倘 有 人 大 身 份 加 持 ,显 然 比 同 行 普 通 律 师 更 具 优 势 ,而 此 优 势 显 然 并 不 合 宜 。
口 文 /答 贵 龙
笔 者 认 为 .执 业 律 师 可 以 担 任 人 大 专 门 委 员 会 委 员 并 且 应 予 提 倡 。 理 由 是 :
一 是 法 律 并 未 限 制 执 业 律 师担 任 人 大 专 门 委 员 会 委 员 。 新 修 订 的《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只 对 县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做 了 规 定 ,对 县 级 人 大 专 门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任 职 资 格 并 未 规 定 。 地 方 组 织 法 第 三 十 条 只 是 规 定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主 任 委 员 、副 主 任 委 员 和 委 员 的 人 选 ,由主 席 团在 代 表 中提 名 ,大会 通 过 ”。这 就 说 明担 任 人大 专 门委 员 会 委 员 的 必 要 条 件 就 是 本 人 必 须 是 人 大 代 表 ,其余 没 有 规 定 。
圈 圜 娶 要瞄
口 文 /段 莎
笔 者 认 为 ,律 师 法 的 规 定 针 对 的 是 律 师 的 执 业 行 为 ,并 不 涉 及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任 职 资 格 问 题 ,执 业 律 师 可 以担 任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也 可 以担 任 人 大 专 门 委 员 会 委 员 ,但 是 应 当 遵 守 任 职 期 间 的从 业 禁 止 规 定 。
我 国法 律 有 关 限 制 人 大 常 委 会 任 职 的 规 定 集 中 于 宪 法 第 一 百 零 三 条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不 得 在 国 家 行 政 、监 察 、审 判 、检 察 机 关 任 职 ,主 要 基 于 人 大 与 “一 府 一 委 两 院 ”之 间 存 在 着 产 生 、决 定 、监 督 等 关 系 ,避 免 出 现 “自 己 决 定 自 己 执 行 ”“自己监 督 自 己”,触 碰 公 权 力 行 使 的 基 本 忌 讳 。 而 执 业 律 师 与前 述 国 家 机 关 并 无 隶 属 关 系 ,执 业 行 为 本 身 亦 无 关 公
三 是 人 大 专 门委 员会 的职 责 与 执 业 律 师 业务 不 冲 突 。 依 据 地 方 组 织 法 第 三 十 条 得 知 。执 业 律 师担 任 人 大 专 门委 员 会 委 员 有 利 于 促 进 工 作 ,能 从 法 律 角 度 提 出 更 多 意 见 建 议 。
员 会 ,但 目前 的现 状 来 看 均 缺 乏 专 业 人 员 ,对 一 些 专 业 很 强 的 问题 无 法 下 手 ,造 成 工 作 的 被 动 ,影 响 人 大 监 督 的 力 度 和 效 果 。 所 以 。从 深 化 改 革 的 角度 来 看 ,执 业 律 师 担 任 人 大 专 门 委 员 会 委 员有 利 于 改 善 人 大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知 识 结 构 、专 业 结 构 。使 专 门委 员会 更好 依 法 办 事 。
二 是 律 师 法 的 规 定 不 适 用 人 大专 门 委 员 会 委 员 这 个 范 畴 。 律 师 法第 十 一 条 规 定 :“律 师 担 任 各 级 人 大 常委 会 组成 人 员 时 .任 职 期 间 不 得 从 事 诉 讼 代 理 或 者 辩 护 业 务 。”这 一 规 定 明确 指 出 :律 师 担 任 人 大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是 有 限 制 的 ,但 人 大 专 门 委 员 会 委 员与 人 大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不 是 一 个 概 念 ,各 自职 责 也 不 同 。
人 大 任 职 一 届 通 常 为 五 年 .对 任 职 律 师 而 言 ,一 概 禁 止 从 事 诉 讼 辩 护 似 过 于 严 苛 ,毕 竟 多 数 律 师 以代 理 诉 讼 为 主 , 一 概 禁 止 诉 辩 恐 会 影 响 生 计 。 笔 者 以 为 .可 根 据 情 况 区 分 对 待 ,驻 会 的 专 职 委 员律 师 。或 因有 财 政 供 养 .可 以考 虑 禁 止 执 业 .而 非 驻 会 的 律 师 委 员 ,能 否 考 虑 有 条 件 放 开 。譬 如 其 代 理 非本 行 政 区 法 、检 机 关 办 理 的 案 件 ,可 否 考 虑 放 开 限 制 。 此 外 .有 执 业 律 师任 职 的地 方 人 大 机 关 . 宜应 制 定 相 应 规 定 ,确 保 任 职 律 师 不 干 预 司 法 活 动 ,并 同 法 院 、检 察 院 、律 协 等 建 立 相 应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将 执 业 律 师 限 制从 业 的规 定 落于 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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