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序言为了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提高高速公路的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条例的制定目的本条例旨在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的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高速公路规划高速公路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总体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城乡建设、旅游开发等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高速公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
第三章养护与经营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高速公路的养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道路平整、设施完好、标志清晰。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高速公路的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经营主体,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八条车辆通行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按照规定的车道和速度行驶,保持安全距离。
第九条收费站管理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设置明显的收费标志和收费公示牌,收费人员应当文明收费、规范服务。
第十条应急管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对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交通事故的处理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等待交通警察处理。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要点解读
2015年,交通运输部曾组织开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修订工作。
近年来,随着国家财税体制、投融资体制等改革深入推进,收费公路所面临的发展环境又发生了深刻变化。
面对新形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降低过路过桥费用的部署要求,交通运输部在2015年修订工作基础上,又开展了深化研究,于2018年底前,围绕《条例》修订工作先后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19年4月正式交司法部研究办理。
一直以来,《条例》的修订工作备受社会关注,为此,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公路交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虞明远近期解读了修订要点。
百《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要点解读®文I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公路交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虞明远▲现行《条例》不适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新要求一方面,按照《预算法》及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要求,政府收费公路采取发行专项债券形式,并以车辆通行费收入偿还。
改变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融资模式。
另一方面,规划项目筹融资能力明显减弱。
不少项目按现行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难以获得投资回报,导致社会资本投资意愿不强,部分已纳入PPP项目库的建设项目难以落地。
▲现行《条例》制度设计难以解决收费公路债务问题,债务风险不断累积近年来,收费公路收入与成本倒挂问题突出,收支缺口呈逐年扩大趋势,累积债务余额也逐年扩大。
2019年,全国收费公路债务余额61535.3亿元,增长8.1%,收支缺口4849.8亿元,增长19.2%。
按照现行《条例》,高速公路如果到期停止收费,将直接导致债务悬空,因此需要通过修订《条例》进一步优化、调整相关制度安排,以有效防范和化解可能发生的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现行《条例》有关制度无法适应高速公路长期养护管理的客观需要目前,收费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从通行费收入中解决,平均路况良好率为99.6%;非收费公路养护管理资金通过燃油税资金解决,由于资金存在明显缺口,约有40%的普通公路路况处于中差水平。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4.09.13•【文号】国务院令第417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第四条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交纳。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非法收取或者使用车辆通行费、非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或者非法延长收费期限等行为,都有权向交通、价格、财政等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及时查处;无权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部门。
受理的部门必须自收到举报或者移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查处。
第七条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三)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质量第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畅通、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高速公路工作。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等工作。
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和施工等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形式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社会捐资。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贷款建设高速公路。
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发放收费公路运营许可证和监督遵守收费公路规则和规定的法律准则。
收费公路是指国家、省(区、市)计划建设和正在建设的公路、桥梁,也包括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和其它收费公路。
收费公路的管理包括设立收费站、安排管理机构和职责、编制管理规程、监督管理收费公路运行环境等。
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运营商应当按照要求设置收费站,供行驶用车支付费用,除非由政府颁发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新的收费站。
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和改善收费公路的安全、运营状况和客户满意度,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控,确保路段流畅行驶。
而在罚款制度方面,违反收费公路条例的行为将面临适当的罚款,运营商将被处以罚款,客户则停止其服务资格。
除此之外,对于不法行为的惩处将延伸至该车辆所有人,包括开车的驾驶员及车主本人。
此外,未经许可的任何改变设施容量的行为都将被视为违反行贿公路管理条例。
同时,任何篡改、盗窃或损坏公路收费设备的行为也都属于违规行为,将受到适当处罚,声明负有责任的当事人也将被处罚。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目的之一就是保证收费公路的安全,减少违章行为,尊重合理的收费标准,提升公路服务的品质,确保免费公路的整洁与安全,实现收费公路的节能减排。
总而言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从根本上有利于推行安全行车、改善道路环境,提升公路质量,使收费公路管理更加有序。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了规范高速公路的建设、经营、管理和使用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共有七章45条,以下是对每章的简要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定了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确认高速公路是交通运输的重要组
成部分,应当依法合规使用。
同时还规定了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管理的原则
和政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建设
第二条到第九条规定了高速公路的建设、测量、设计、施工和验收的要求
和程序,包括建设单位的资质、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等规定。
第三章:经营
第十条到第二十三条规定了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收费、服务区、交通安全管理、道路维修、应急服务等内容。
其中比较重要的包括高速公路收
费标准的制定、服务区的设置和管理、交通安全管理要求、路面维修要求等。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四条到第三十一条规定了高速公路的管理体制和相关制度。
包括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组织、职责、管理系统的完善、设施设备的管理、信息管理等。
此外,还规定了高速公路的日常维护、养护和安全管理等要求。
第五章:使用
第三十二条到第三十九条规定了高速公路的使用和行车规则,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使用规则、超车和掉头的限制、禁止酒后驾驶等。
同时,该章还涉及到了车辆检查和交通事故的处理等方面。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四十条到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监管,包括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理程序、惩罚措施的种类、处罚的执行程序等。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了该条例的实施日期和解释权,以及对其他交通法规、规定的明确引用和适用。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是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五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和其他经批准的人员在高速公路上作业,必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作业现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红色警视信号。
养护、维修及其他作业的车辆,机械必须开启黄色示警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
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必须按设置的标志运行,不得侵扰作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第七条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交通严重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动员高速公路附近驻军、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协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清除路障或者修复高速公路,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八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占用、拆除、移动、污染、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二)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种植作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四)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水、灌溉、养鱼;(五)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进行水下爆破;(六)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七)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洞口两测影响隧道安全的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伐木和取土;(八)在桥梁(含跨线桥)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九)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2022修正)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2022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2022修正)(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6月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服务、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和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运营服务监管、安全监管、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所属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高速公路筹资、建设、管理等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交通安全协助机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协助做好本辖区高速公路沿线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七条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收费公路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保护收费公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通过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筹集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公路发展应当以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收费公路发展实行用路者付费,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方式筹集养护、管理资金,回收建设投资成本。
第四条收费公路发展应当坚持规模适当、风险可控、投资多元、监管有效的原则,鼓励追求低风险、长期限投资回报的资本金投资收费公路。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以任何形式损害收费公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收费公路的设立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路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财政承受能力、债务规模、收支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规模,并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规模时,应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听取意见建议。
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入无法满足债务利息和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省份不得新建收费公路。
在公路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时,属于收费公路的,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所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规模进行审批或者核准。
第七条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高速公路技术等级要求。
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统筹考虑建设成本、融资和偿债能力。
第八条政府通过举债方式建设或者依法收回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统称政府收费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取得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统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九条建设、养护和运营政府收费公路,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依法确定的法人组织实施。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收费公路管理行为,保障收费公路的安全、畅通,促进收费公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收费权的在全国公路网中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其它类别公路的管理和收费活动。
第三条收费公路管理应遵循规范、公正、公开、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收费公路的费用标准应当通过政府定价机构进行公示,必要时由政府定价机构进行调整。
第五条收费公路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尽责,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保护公路安全、保障出行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收费公路建设第六条收费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设计、优质施工、先建后费”的原则,注重综合配套和环境保护。
第七条收费公路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制定建设方案,明确收费公路的建设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方案、技术方案,经有关批准后,方可进行实施。
第八条收费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方案的要求,确保收费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进入收费公路建设工程现场的施工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关证书,并穿着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相应的工作服装。
第十条收费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保障土地征收、森林采伐、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三章收费公路运营第十一条收费公路运营单位应当认真制定运营管理方案,明确收费公路的运营目标、路网布局、收费标准及收费服务等内容,严格按照规定的运营管理范围和条件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收费公路运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收费站,编制、发布收费公路管理实施方案、收费公路使用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并在收费站、公路信息发布板块、收费业务清单、相关网站等便民服务场所,向公众公开这些规定。
第十三条收费公路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收费公路开放通行,不得随意封闭、占用、断裂、阻挡公路通行。
第十四条收费公路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配备应急设备和应急救援人员,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意见稿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意见稿《收费公路管理》的修订稿已经提交给国务院,现在国务院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下面就先带大家了解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希望大家喜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收费公路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保护收费公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公路发展应当以非收费公路为主,以收费公路为辅。
收费公路以高速公路为主体,其建设、养护、管理资金除一般公共预算投入外,通过政府举债、社会资本投资、征收车辆通行费等方式筹集。
第四条收费公路发展实行用路者付费。
收费公路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坚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防控政府债务风险、实行信息公开和加强政府监管的原则。
收费公路使用者依法享有收费公路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以任何形式非法减损收费公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二章收费公路的设立第六条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设立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里程要求。
收费公路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建设成本、偿债能力,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实施步骤。
第七条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里程要求:(一)高速公路;(二)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三)独立桥梁、隧道,长度1000米以上。
国家确定的东、中部省、直辖市已经取消收费的二级公路升级改造为一级公路的,不得重新收费。
新建和改建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过政府举债方式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收费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包括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收取车辆通行费。
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1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费公路的管理和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使用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包括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
政府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
经营性公路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或者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收费公路应当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收费公路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收费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收费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价格、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收费公路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设立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以及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应当加强巡察,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第二章建设与养护第七条省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总体规划要求,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执行,其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
第八条对高速公路建设使用土地,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可以统一征地和供地。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应当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公路管理制度实施条例
公路管理制度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促进公路交通安全、顺畅,维护公路设施完好,保证公路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路管理制度实施范围包括国家、省、市、县、乡级公路的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公路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分类管理、安全第一、绿色环保。
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确保公路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公路运行情况和安全隐患,以便及时处置。
第六条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公路安全检查和评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公路安全运行。
第七条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提高公路管理工作效率。
第八条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对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奖惩分明。
第九条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广泛宣传公路管理法规政策,提高公众的公路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
第二章公路规划第十条公路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合理确定公路的建设、改建、维护、管理等内容。
第十一条公路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注重公路与环境的和谐发展,推动绿色公路建设。
第十二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区域经济特点和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公路的布局、通行能力、设计标准等内容。
第十三条公路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避免过度利益输送。
第十四条公路规划的调整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做好专业论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公路规划的编制应当公开透明,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公路规划应当建立健全评估机制,不断完善规划体系,保持规划的科学性和可实施性。
第十七条公路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形成协调发展。
第三章公路建设第十八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公路质量,满足公路运行需求。
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发文字号】云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9.22【实施日期】2000.09.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6号)《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9月22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2日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收费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维护收费公路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收费公路的投资、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第五十九条和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还贷公路和收费经营公路。
收费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收费经营公路是指国内上投资者依法有偿受让收费还贷公路的收费权或者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收费公路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费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有关管理机构行使部分收费公路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禁止破坏、损害或者非法占用收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禁止在收费公路上乱开道口,非法设卡、收费、罚款、拦截车辆。
禁止侵占、挪用经营性收费公路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对其强行摊派。
第二章收费公路的设立第六条设立收费公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高速公路连续里程二十千米以上;(二)新建连续里程三十千米以上的一级公路或者连续里程四十千米以上的二级公路;(三)改建连续里程四十千米以上的一级公路或者连续里程五十千米以上的二级公路;(四)二车道六百米以上的桥梁、隧道。
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的法律法规解读
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的法律法规解读高速公路是连接各地的主要交通干线,也是我国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高速公路的建设与维护费用较高,因此需要对使用高速公路的车辆进行收费。
为了明确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保障交通秩序和公平竞争,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不断完善与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法》是我国公路建设和管理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明确了高速公路建设与管理的基本规定。
该法规定了高速公路收费的原则和程序,包括收费标准的确定、收费方式的选择以及收费管理机构的权限等。
此外,《公路法》还规定了违法不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有效保障了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的顺利进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条例》《收费公路条例》是我国针对收费公路管理的专门法规,对高速公路的收费管理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该法规定了收费公路收费的范围、方式和标准,明确了高速公路收费的程序和管理要求,确保了收费公路收费工作的公平、公正与透明。
同时,《收费公路条例》还规定了收费公路通行费征收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以及对违法逃费行为的处罚措施,促进了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的规范与有序。
三、省级和地方性法规为了进一步细化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一些省级和地方性法规也对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作出了补充和完善。
这些法规主要围绕收费标准、减免政策、收费设施建设与运营等方面进行规定,确保了高速公路收费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效果。
同时,根据不同地区实际情况,各个省级和地方性法规也对高速公路收费管理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优化。
四、监督与投诉机制为了保障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的公平公正,我国建立了监督与投诉机制。
主管部门会定期对高速公路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收费管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同时,公众也可以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进行投诉,对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的问题进行举报。
监督与投诉机制的建立有效地约束了收费单位的行为,促进了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工作的规范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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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7条第1款:“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2款:“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
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3款:“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
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另外,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行政法规授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拒绝通行权,但是实践中,各地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仅对冲岗车辆实行“黑名
单”制度,拒绝通行,对大量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车辆未纳入“黑名单”,放纵了上述车辆。
高速公路通行费相关法律条款
1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
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
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任何人不得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
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
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
发生前款规定的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时,收费
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
予以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
以下罚款;情节
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
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
公共场所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
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
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
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
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
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
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民事责任: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两大权力:一是有权拒绝其通行该路段;二是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通行费
新政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
: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货运
车辆进行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其他收费公路实行计重收费的,利用检测设备发现违法
超限运输车辆时,有权拒绝其通行。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及时报告公
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
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
的证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途经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时,对其按照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但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印发了《车辆运输车
治理工作方案》,方案要求:2016年9月21日起,严禁“
双排车”进入高速公路。
2016年9月2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为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整改期,在此期间暂时允许《车辆
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发布之前注册登记的“单排车”过渡运行,但是暂时允许过渡运行的单排装载方式不得斜
向
装载、横向装载、三层装载,也不允许乘用车双轴装载于
车辆运输车车厢后立柱外侧。
方案明确规定,各地高速公
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拒绝“双排车”车辆驶入,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