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增值税简易征收税率大全
增值税简易征收税率大全一、依5%减按1.5%征收的项目根据36号文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3%减按2%征收的项目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1)一般纳税人①2008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自2009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②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相关规定:按照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即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③销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5〕780号,国税发〔2005〕178号,国税函〔2005〕10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8-08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
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11-07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部分金融机构来文,反映其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所属分理处、储蓄所等营业场所内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即向社会公开销售刻有不同字样的特制实物金条等黄金制品,并依照市场价格向购买者购回所售金条,由分行统一清算交易情况。
对于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的行为,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考虑到金融机构征收管理的特殊性,为加强税收管理,促进交易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着眼于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对现行增值税发票系统进行了整合升级,并在部分地区试运行取得成功。
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保障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正常使用,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试行)》(附件1),适用于各级国税机关及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
二、为保障系统推行进度及纳税人正常使用,各省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地推行进度情况,按季度向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上报本省推行计划。
税务总局向税控装置供应商通报各省推行计划,供应商在保障供应前提下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安排生产计划,向税务总局(电子税务中心)提出税控装置初始化需求,税控装置供应商将初始化后的数量报各省信息技术部门。
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开展的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等管理工作,适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工作规程(试行)》(附件2)。
三、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升级版推行工作,将推行工作做好做实,积极稳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推行方案,实现服务单位的有序竞争。
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
附件1
—1—
10《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
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14《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
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
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
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3月31
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
年12月31日。
16《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第69号)
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6月30
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
年12月31日。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1995年6月2日国税函发〔1995〕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在新增值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规定,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编写《增值税问题解答》,现将《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印发给你们。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一、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二、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中关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税函〔2005〕780号,国税发〔2005〕178号,国税函〔2005〕10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8-08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
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11-07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部分金融机构来文,反映其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所属分理处、储蓄所等营业场所内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即向社会公开销售刻有不同字样的特制实物金条等黄金制品,并依照市场价格向购买者购回所售金条,由分行统一清算交易情况。
对于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的行为,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考虑到金融机构征收管理的特殊性,为加强税收管理,促进交易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度公告汇集(第1号~第57号)
[转载]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度公告汇集(第1号~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度公告汇集(第1号至第57号)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201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2年第4号国际商务总局关于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根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2012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恩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2012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泽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2012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百慕大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2012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201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3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税情况核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2012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八批)的公告2012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二级分支机构的公告2012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12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纳入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的公告2012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增税种的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51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2012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为保障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2012年1月1日以后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2011年12月3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
(五)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六)为保障改革试点平稳过渡,上海市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除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外发票的,在2012年3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上海市地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二、税控系统使用有关问题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除外)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标 签】征税范围,增值税【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3﹞151号【发文日期】1993-12-25【实施时间】1993-12-25【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增值税乐税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 蔬菜清洗机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2号)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并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乐税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并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
乐税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杏仁油 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并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乐税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并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乐税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9号)卷帘机属于本文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乐税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属于本文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
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乐税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3号)花椒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设备租赁合同的税务问题
设备租赁合同的税务问题一、引言设备租赁合同是指一方(出租方)将设备或机器设施租赁给另一方(承租方)使用的法律协议。
在签订设备租赁合同时,双方需要考虑合同中的税务问题,以确保遵守相关的税收法规并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风险。
本文将重点探讨设备租赁合同中的税务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增值税问题设备租赁合同涉及的一项重要税务问题是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法规定,租赁服务属于应税劳务,因此在设备租赁服务上应征收增值税。
1. 税率问题增值税的税率根据设备的具体性质和用途而有所不同。
租赁不动产的增值税一般税率为11%,而租赁设备和机器设施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增值税的税率,并在合同中清楚注明。
2. 发票要求根据税务规定,出租方需要向承租方出具专用发票。
在设备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由谁来提供发票,以及相应的发票要求和时间安排。
三、所得税问题设备租赁合同还可能涉及所得税。
根据税务法规定,设备租赁所得应纳税。
1. 税前税后问题在设备租赁合同中,需明确约定设备租赁费用是税前还是税后支付。
如果是税前支付,出租方需自行扣除相应的所得税并缴纳给税务部门。
如果是税后支付,则需明确约定承租方应承担的所得税责任。
2. 征税责任在设备租赁合同中,需明确约定征税责任的归属。
一般来说,出租方应负责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税。
然而,出租方有时也可以与承租方协商,由承租方承担征税责任。
四、其他税务问题除了增值税和所得税,设备租赁合同还可能涉及其他税务问题。
1. 印花税根据税务法规定,设备租赁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共同商议并明确约定印花税的承担方和缴纳金额。
2. 进出口税费如果设备租赁涉及到跨国贸易,那么还需要考虑进出口税费的问题。
出租方和承租方应遵守相关的海关进出口税费规定,并确保相关税费的合法缴纳。
五、合规建议针对设备租赁合同的税务问题,以下是一些建议以确保合规。
1. 寻求专业税务建议设备租赁合同涉及的税务问题比较复杂,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咨询专业税务人士的意见,并确保合同内容符合当地的税收法规。
增值税税率税目表20185
增值税税率税目表(自2018年5月1日起生效)3/16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工程作业。
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一〕贷款服务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与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与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 活动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 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 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 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 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 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 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 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 育、初级中等教育、高 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 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 训、演讲、讲座、报告 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 包括教育测评、考试、 招生等服务提供医学检查、诊断、 治疗、康复、预防、保 健、接生、计划生育、 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 务,以与与这些服务有 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 料器具、救护车、病房 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 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 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 务的业务活动。
提供住宿场所与配套 服务等的活动。
包括宾 馆、旅馆、旅社、度假 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 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二〕教育教育服务 医疗服务医疗服务〔三〕旅游旅游服务娱乐服务娱乐服务〔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明确了!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国家正式发布22条增值税新政策,变化太大了,会计不学没法工作了
明确了!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国家正式发布22条增值税新政策,变化太大了,会计不学没法工作了大家都知道,很长一段时间,增值税纳税人一旦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不能再转小规模纳税人「简称“小人”」的。
后面的故事,大家都知道了,国家税务总局有了特殊规定。
2018年,财税〔2018〕33号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至500万元时,允许此前按照较低标准认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年底前自愿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本以为转小规模这个事情在2018年就收官了。
2019年,财税[2019]13号增值税免税标准至10万元,相当于年销售额12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免税销售额标准提高了,就可能有更多的一般纳税人提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诉求。
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19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免税政策。
而该政策的截止时间是2019年12月31日。
所以,想当“小人”就只剩下这最后20多天时间安排了。
其实当个小而美的“小人”挺好的,各项事务都比较简单。
1增值税计税方法简单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是简易计税法,直接采用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应交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的征收率都是3%,特殊情况下是5%,比如出租不动产。
如果二哥税税念公司是一家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那么我每个月算增值税,直接就用我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申报即可。
比如,我2019年8月销售额20万,那么应交增值税就是20万*3%=6000。
这相当于一般纳税人的算法就简单的多了,完全就是傻瓜式的。
增值税记账方法简单算法简单,小规模纳税人记账也简单。
按照22号文规定,它只需要在应交税费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和代扣代缴增值外的明细科目。
所以,正常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你就使用一个科目就完事大吉,那就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成文日期:1995-10-18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保证增值税顺利实施,经全国加强增值税管理经验交流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一)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
1.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
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3.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
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机械租赁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一、机械租赁增值税税率是多少设备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点是16%。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从2018年5月1日开始,增值税的税率调整为16%、10%6%0%。
销售货物及劳务的税率为16%。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6%。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税率6%;以下几种除外: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0%。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小规模企业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营改增的征收范围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三、营改增的特点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
营改增可以说是一种减税的政策。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全面实施营改增,可以促进有效投资带动供给,以供给带动需求。
对企业来讲,如果提高了盈利能力,就有可能进一步推进转型发展。
每个个体企业的转型升级,无疑将实现产业乃至整个经济体的结构性改革,这也是推动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
"营改增"最大的变化,就是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实现了增值税"道道征税,层层抵扣"的目的,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更重要的是,"营改增"改变了市场经济交往中的价格体系,把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的"价外税",形成了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的抵扣关系,这将从深层次上影响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及企业的内部架构。
增值税类试题方案
增值税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如下行业不纳入营改增范围旳有()。
A.设计服务B.金融保险业务C.广告公布D.广告代理企业旳各项代理业务2、我区某服装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7月23日接受山西地区运送企业提供旳货品运送服务, 并获得其当地税务机关代开旳公路、内河运送发票, 该纳税人可按该发票上注明旳金额()计算进项税额,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A.3%旳征收率B.7%旳扣除率 C、11%旳扣除率 D、不能3、下列不属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旳是: ()A.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B、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C.远洋运送旳光租业务D.航空运送旳湿租业务。
4、下列不属于设计服务旳是: ()A.平面设计B.创意筹划C.广告设计D.发型设计5.下列项目旳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A.与非正常损失旳购进货品有关旳交通运送业服务。
B.接受旳旅客运送劳务。
C.自用旳应征消费税旳摩托车、汽车、游艇。
D.增值税一般发票6.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税率为()。
A.17%B.11%C.6%D.13%7.非正常损失是指()和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旳货品。
A.自然灾害导致旳损失B.运送途中发生旳损耗C.天气变化导致旳损失D.因管理不善导致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旳损失8.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旳, 可以()。
A.由别旳一般纳税人代开B.自行开具专用发票C.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D.不得向接受方开具9.()是指运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多种形式为客户旳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申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有关服务旳业务活动。
A.创意筹划服务B.会议展览服务C.广告服务D.鉴证征询服务10.《营改增试点实行措施》规定旳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原则为()。
A.500万元(含本数)B.500万元(不含本数)C.80万元(不含本数)D.80万元(含本数)11.纳税人兼有合用一般计税措施计税旳应税服务和销售货品或者应税劳务旳, 按照()旳比例划分应纳税额, 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
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终于明确了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方法
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终于明确了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方法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2)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静之特别提醒】:第一:2020年5月1日起,关于销售二手车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明确不按原来销售旧货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方法。
第二: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新文件原理计算销售额。
也就是都按实际减征后的征收率来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即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减征后的实际征收率)第三: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取消了原来销售旧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第四:公告执行期限是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①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新文件执行;②此前如果已处理的事项,新文件出台前,对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存在争议,而且文件规定不明确,所以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无论纳税人如何换算不含税销售额,都不再进行调整。
但一定要注意,新文件施行,必须按新方法计算不含税销售额了。
本文由“静税”原创,作者: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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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调整文件、公告、申报及解读
新文件汇总学习:税率调整文件、公告、申报及解读!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补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及解读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如纳税人此前已按原17%、11%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补充18号公告规定:增值税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按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的,按原适用税率(17%、11%)开具红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根据18号公告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