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车备案表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许可条件及管理第五条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符合《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2,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
对于专业生产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的企业(且生产纲领不大于20台),《许可条件》第8条有关产品试制、试验能力和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21条有关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方面的审查要求可适当简化。
车辆公告备案表填写(照片及简图要求)
车产填报汽车产品《备案表》的填报(2010年调整部分)2010年8月目录1.构成2.申报方式的选择33.公告参数的填报4.备案参数的填报55.照片和图纸6.其他1《备案表》的构成1.《备案表》的构成备案表公告参数主要技术参数及配置照片和图纸(用于产品注册登记)(用于同一型式判定)(文字形式表达)(用于同一型式判定)(非文字形式表达)2申报方式的选择2.申报方式的选择申报方式共15种:同一型号的新产品只能选择1种申报方式填报备案表,不得种以上申报方式全部申报方式包括以十选择2种或2种以上申报方式。
全部申报方式包括以下十五种:第一种:三类底盘产品;第一种三类底盘产品第二种:二类底盘产品;第三种:半挂车产品;第四种:承载式车身M1类产品;第五种:承载式车身M2、M3类品;第六种:承载式车身N1类产品;第七种:承载式车身N2、N3类产品;第八种:三类底盘改装M1类产品;2申报方式的选择2.申报方式的选择第九种:三类底盘改装M2、M3类产品;第九种三类底盘改装类产品第十种:三类底盘改装N1类产品;第十一种:三类底盘改装N2、N3类产品;第十二种:二类底盘改装N1类产品;第十三种:二类底盘改装N2、N3类产品;第十四种:采用国产整车改装M1类产品(产品型号为5字头);第十四种采用国产整车改装类产品(产品型号为“5”字头)第十五种:采用国产整车改装非M1类产品(产品型号为“5”字头);对于第四、五、六、七类申报方式也称全项申报。
2.申报方式的选择2申报方式的选择申报方式选择的要求●采用进口整车及进口底盘的改装车产品按照相应第四、五、六、七类申报方式填报备案参数,在底盘类别处填写“二类底盘”、“三类底盘”或“整车”。
●牵引车产品按照相应第七类申报方式填报备案参数。
●牵引车产品按照相应第七类申报方式填报备案参数●半承载式车身产品按照相应第四、五、六、七类申报方式填报备案参数,在底盘类别处填写承载式车身。
填报备案参数在底盘类别处填写“承载式车身”●一次性制造完成的产品按照相应第四、五、六、七类申报方式填报备案参数在底盘类别处填写“二类底盘”方式填报备案参数,在底盘类别处填写二类底盘、“三类底盘”或“整车”。
车辆公告备案表填写(照片及简图要求)
车产填报汽车产品《备案表》的填报(2010年调整部分)2010年8月目录1.构成2.申报方式的选择33.公告参数的填报4.备案参数的填报55.照片和图纸6.其他1《备案表》的构成1.《备案表》的构成备案表公告参数主要技术参数及配置照片和图纸(用于产品注册登记)(用于同一型式判定)(文字形式表达)(用于同一型式判定)(非文字形式表达)2申报方式的选择2.申报方式的选择申报方式共15种:同一型号的新产品只能选择1种申报方式填报备案表,不得种以上申报方式全部申报方式包括以十选择2种或2种以上申报方式。
全部申报方式包括以下十五种:第一种:三类底盘产品;第一种三类底盘产品第二种:二类底盘产品;第三种:半挂车产品;第四种:承载式车身M1类产品;第五种:承载式车身M2、M3类品;第六种:承载式车身N1类产品;第七种:承载式车身N2、N3类产品;第八种:三类底盘改装M1类产品;2申报方式的选择2.申报方式的选择第九种:三类底盘改装M2、M3类产品;第九种三类底盘改装类产品第十种:三类底盘改装N1类产品;第十一种:三类底盘改装N2、N3类产品;第十二种:二类底盘改装N1类产品;第十三种:二类底盘改装N2、N3类产品;第十四种:采用国产整车改装M1类产品(产品型号为5字头);第十四种采用国产整车改装类产品(产品型号为“5”字头)第十五种:采用国产整车改装非M1类产品(产品型号为“5”字头);对于第四、五、六、七类申报方式也称全项申报。
2.申报方式的选择2申报方式的选择申报方式选择的要求●采用进口整车及进口底盘的改装车产品按照相应第四、五、六、七类申报方式填报备案参数,在底盘类别处填写“二类底盘”、“三类底盘”或“整车”。
●牵引车产品按照相应第七类申报方式填报备案参数。
●牵引车产品按照相应第七类申报方式填报备案参数●半承载式车身产品按照相应第四、五、六、七类申报方式填报备案参数,在底盘类别处填写承载式车身。
填报备案参数在底盘类别处填写“承载式车身”●一次性制造完成的产品按照相应第四、五、六、七类申报方式填报备案参数在底盘类别处填写“二类底盘”方式填报备案参数,在底盘类别处填写二类底盘、“三类底盘”或“整车”。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 第45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5款、第.6款所定义的车辆;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款、第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第二章许可条件及管理第五条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符合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2,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对于专业生产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的企业且生产纲领不大于20台,许可条件第8条有关产品试制、试验能力和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21条有关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方面的审查要求可适当简化;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按照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见附件3的规定,经过认定确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内空白的,在进行许可审查时,许可条件中的相关审查要求可做适当调整,以进行针对性审查;第六条专用车产品许可条件:一专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二专用车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三专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专用车产品品种,对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实施分类管理;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专用车生产企业拟跨品种生产其它车辆产品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许可;专用车产品分为专用客厢车、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通用货车挂车、其它挂车、特种作业车、消防车、特种作业车底盘,共八个品种见附件1;各类专用车生产企业的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的具体要求可参考附件5;第八条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2份;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车产品时,应当在申请书“技术来源和特性说明”中予以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四关于专用车生产企业具备专用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五关于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六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专用车产品包括专用装置和专用功能的检测报告;第九条申请专用车产品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关于专用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二专用车产品情况简介;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七关于专用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八申报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时,应当在“专用车产品情况简介”中予以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专用车产品许可申请材料;第十条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生产企业,在生产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产品一年后,方可申请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许可;专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特种作业车底盘,仅用于本企业生产专用车产品,不得对外销售;第十一条在本规则发布前已获得准入许可的专用车生产企业,当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包括企业重组、更名、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人、迁址、增加产品类别、品种或生产地等,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许可条件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对企业进行考核;达不到许可条件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的,将暂停新产品申报或暂停准入许可;第三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附件:1.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2.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3.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4.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申请书5.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要求6.可外购的专用装置清单附件1: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附件2: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审查要求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3.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汽车的企业,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应予以关注或简化;4.审查判定原则: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3当审查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5.监督检查要求:1第3条年销售量或年销售收入的要求、第13条、第17条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处理、第21条适用于监督检查;2所有否决项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章节第14条至第21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3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4其它一般项按照4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附件3: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评价申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产品的情况,确认其是否属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内空白的专用车企业;中介机构按如下程序开展评价工作:一、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的评价小组,人员来自国内检测和认证机构、技术研究院所、主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的专家等;二、评价小组采取集中讨论、现场调研、行业调研、主要企业及研究院所走访、专家交流、现场测试及验证等方式商议、确定是否属于新技术、新材料;三、评价小组在接受委托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提交评价意见;四、中介机构根据评价小组的评价意见,出具认定报告,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批复;附录:新技术、新材料举例一、采用新技术的专用车产品采用新技术的专用车产品,是指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技术的专用汽车或挂车;或者是在安全、环保、节能方面使用先进技术、或填补国内空白的专用装置;或者经过权威专业机构认定属于新技术的专用车或专用装置;例如:涡喷消防车、自卸集装箱半挂车、前卸式多功能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轴数不少于四轴的超重型清障车、无泡沥青沙浆车、油田作业车、路面养护车、桥梁检测作业车、稀浆封层车、混凝土泵车、大型消防车、大型应急指挥通讯车、高档运钞车、机场专用车等;特种作业车底盘,例如:重型牵引车底盘、重型汽车起重机底盘、油田修井机底盘、中型消防车底盘、混凝土搅拌车底盘、泵车底盘、符合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底盘、重型载货车底盘等某些特殊用途底盘;二、采用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采用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是指为实现车辆轻量化、模块化、易加工方面的需要,车辆主要结构件和部件如罐体、厢体、车架大梁等采用轻质、高强度等材料的产品;例如:铝合金罐车或厢式汽车、车厢采用高强度钢的自卸汽车、H型钢挂车、铝合金罐车和挂车、铝铆接厢式半挂车;附件4: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申请书申请企业名称盖章: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填表日期:年月日填表须知1.填写本申请书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2.本申请书用墨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3.本申请所有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4.请在本申请书所选“”内打“√”;5.本表中内容不含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申请企业如有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每个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均应单独填写本表格,并由申请企业汇总后报送;企业声明1.本企业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2.本企业自愿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3.本企业自愿提供开展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的现场技术审查、管理、监督所需的任何信息和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申请企业盖章:年月日一、企业基本情况二、与专用汽车或挂车产品整车、主要总成相关的资产情况不含土地价值注:此表须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三、主要基础设施、生产及检验设备、产品研发设施设备清单一主要基础设施清单含土地、办公楼、厂房、库房、与产品相关的辅助设施等二主要生产设备清单三主要检验设备清单四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程序、软件清单附件5: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要求表一各类专用汽车和挂车企业的生产能力、设备要求表二各类专用汽车和挂车企业检验、试验的能力、设备要求附件6:可外购的专用装置清单一、液压系统液压举升装置、液压传动系统、液压操纵系统、液压缸、液压泵、液压阀、高低压管汇、滚筒、泵和混合器装置、输送泵和布料装置;二、压力容器工作压力超过的贮运容器、罐体;三、起重运输设备排料卸料装置、随车起重机、绞车;四、制冷系统制冷保温装置、压缩机、高压冷却器;五、机械作业装置升降系统、操纵控制提升系统、尾部填塞器、自动压实装置、可回转起重摆臂、贮运容器非压力容器;六、电子电器设备模块化、集成化、成套电子电器设备,自动控制装置、可控频率压力变换的连续震源装置;七、计量测试设备、装置计量检定仪器、测试仪器、检测试验设备;八、各类信息化设备注:1.上述专用装置可以专项采购,但应有文件化的管理程序对供应商应进行选择、评价、监控和管理;2.专一功能的专用装置,如安全防爆装置、清洗系统等应自制;。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45号文件)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 第45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第一部分汽车和挂车产品
一、《公告》技术参数
二、整车其他主要技术参数和配置
三、发动机和污染物控制装置
五、制动、转向和降噪系统
六、外部照明灯具主要技术参数
七、车身附件
八、电动汽车产品
九、汽车产品照片和主要结构图纸备案
注:各类车辆产品依据其结构和相关标准要求,填写上述适用的项目。
第二部分摩托车产品一、《公告》技术参数
二、摩托车其它主要技术参数
三、三轮摩托车补充资料
四、摩托车产品主要结构图纸备案表
注:各类车辆产品依据其结构及相关标准要求,填写上述适用的项目。
第三部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一、《公告》技术参数
二、整车主要技术参数
三、发动机和污染物控制主要技术参数
五、制动、转向和降噪系统主要技术参数
六、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主要技术参数
七、其他主要技术参数
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主要结构图纸备案表
注:各类车辆产品依据其结构和相关标准要求,填写上述适用的项目。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 第45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车辆维修服务备案表
车辆维修服务备案表
概述
本文件旨在记录车辆维修服务备案表的内容,包括车辆维修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服务项目和维修记录。
该备案表可用于维修服务的管理和追踪。
信息
服务项目
请填写提供的车辆维修服务项目列表:
1. 项目名称:
- 维修类型:
- 服务费用:
- 预计完成时间:
- 备注:
2. 项目名称:
- 维修类型:
- 服务费用:
- 预计完成时间:
- 备注:
(按需添加更多项目)
维修记录
请记录维修过程中的重要信息:
(按需添加更多记录)
以上是车辆维修服务备案表的内容,请妥善管理并更新该表格以保持准确性和可用性。
*此备案表仅供参考和记录维修服务相关信息,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请务必核实相关信息和数据的准确性。
*。
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模板
轮胎规格
43
其它
22
轮胎数
二、 整车其它主要技术参数和配置
序号
项 目
序号
项 目
1
整车生产地址
12
”R”点坐标
2
底盘生产地址
13
整车供电电压
3
车辆类型
14
车门数量
4
车身或驾驶室型式、 型号与生产企业
15
车身本体材料
5
最小离地间隙
16
运送爆炸品/剧毒化学品的品名
6
最小转弯直径
17
专用装置名称、 型号、 生产企业等
21﹡
喷油器型号与生产企业
43﹡
EGR( 废气再循环) 型号与生产企业
22﹡
发动机ECU型号与生产企业, 包括软体和硬件
44﹡
发动机商标
四、 变速器和车桥
序号
项目
序号
项目
1
变速器型式、 型号、 生产企业、 档位数和各档传动比
2
主减速器速比( 驱动桥总速比)
五、 制动、 转向和降噪系统
序号
项目
序号
项目
34﹡
发动机最大排气背压( 额定转速、 100%负荷)
13﹡
发动机最大扭矩与相应转速
35﹡
由发动机驱动的附件允许吸收的最大功率
14﹡
发动机怠速转速
36﹡
氧传感器型号与生产企业
15
颗粒物捕集器型号与生产企业
37﹡
催化转化器型式、 型号、 生产企业、 装车数量、 催化单元数目和贵金属总含量
16
空滤器型号与生产企业
29
准拖挂车总质量( kg)
8
底盘生产企业名称
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登记表
附件1: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登记表注:本表一式三份,生猪运输车辆承运人、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和区农林局各执一份。
附件2:1 / 6生猪运输车辆承运人告知书全国有月初我国首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以来,2018年8形势严峻。
疫情复杂,多个省份先后发生多起非洲猪瘟疫情,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严防外疫传入与扩散蔓延,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b5E2RGbCAP一、凡是从事生猪运输的车辆承运人都应到承运人所在地县(市、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详细填写《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登记表》,取得《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并随车同行。
在我区从事生猪运输的车辆承运人都应到我局进行登记备案。
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在我区从事生猪运输活动。
p1EanqFDPw二、所有生猪运输车辆的承运人都应与承运人所在地县(市、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签订《生猪运输车辆承运人质量安全承诺书》,做到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DXDiTa9E3d三、生猪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建立生猪运输台账,将当日贩运的生猪数量、购销地点、养殖场户名称、销售去向等逐项登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发生问题时能够及时进行溯源。
RTCrpUDGiT四、生猪运输车辆承运人或其所属司机在运输生猪过程2 / 6 中如发现生猪精神异常、发病或死亡等异常情况时,要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得销售或随意抛弃。
5PCzVD7HxA五、我局或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将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生猪运输车辆承运人运输生猪活动的巡查监管,对未登记备案、不履行质量安全承诺、不规范建立生猪运输台账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生猪贩运车辆所有者进行查处,并列入“黑名单”,注销备案资格。
jLBHrnAILg六、生猪运输车辆承运人要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保证服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有关监管和监督检查。
xHAQX74J0X七、生猪运输车辆承运人要严禁承运未附有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严禁承运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地区的生猪,运输生猪时严禁途经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地区。
工信部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南
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南备案项目范围1、现有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由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直属企业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2、投资生产专用汽车的项目由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3、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投资生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由企业报送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备案。
备案文件要求备案文件标题为:“关于××××××项目备案的报告”,文件内容包括:实用文档投资项目情况、本单位对项目备案意见、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备案文件应附备案报告和备案表。
1、备案报告内容(1)汽车生产企业或项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姓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近三年企业经营业绩和银行资信。
(2)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国内外市场分析;产品技术水平分析和技术来源(产品知识产权说明);发动机和主要总成、系统、电子控制单元的产品来源;项目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资金来源;生产(营业)规模、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
(3)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合资、合作者基本情况,包括外商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国籍。
外方在华投资情况及经营业绩。
本投资项目中外各方股份比例,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合资期限,国际、国内采购计划和发动机及主要总成、部件的配套规划。
(4)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
(5)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核准后申请备案的项目,实用文档应出具环境评价报告及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6)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证;需新征用土地的,出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预审意见。
(7)产品涉及技术引进的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合同。
工信部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南
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南备案项目范围1、现有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由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直属企业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2、投资生产专用汽车的项目由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3、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投资生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由企业报送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备案。
备案文件要求备案文件标题为:“关于××××××项目备案的报告”,文件内容包括:实用文档投资项目情况、本单位对项目备案意见、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备案文件应附备案报告和备案表。
1、备案报告内容(1)汽车生产企业或项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姓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近三年企业经营业绩和银行资信。
(2)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国内外市场分析;产品技术水平分析和技术来源(产品知识产权说明);发动机和主要总成、系统、电子控制单元的产品来源;项目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资金来源;生产(营业)规模、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
(3)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合资、合作者基本情况,包括外商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国籍。
外方在华投资情况及经营业绩。
本投资项目中外各方股份比例,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合资期限,国际、国内采购计划和发动机及主要总成、部件的配套规划。
(4)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
(5)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核准后申请备案的项目,实用文档应出具环境评价报告及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6)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证;需新征用土地的,出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预审意见。
(7)产品涉及技术引进的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合同。
汽车产品备案参数填报要求
QA026 货厢栏板内尺寸宽(mm) 2.对栏板高度有要求的车辆需要填报此栏,包括:普通栏板车、厢式车、仓栅车、篷式车、自卸车、随车起重运输车等,不含客厢式货车和自装卸式车;3.仓栅车、篷式车应填写栏板部分尺寸。
QA027 货厢栏板内尺寸高(mm) QA028 轴数 以阿拉伯数字的形式填写,对于线轴结构的低平板半挂车可写一线两轴或两线四轴。
QA029 轴距(mm) 多桥的轴距应分别填写,之间用“+”隔开,数据内容为多组值时,应分组填写并以半角“,”隔开,中间不留空格。
对于半挂车应为(牵引销至第1轴)距离+(1-2)轴距离+……QA030 钢板弹簧片数(前/后) 填写单侧的钢板弹簧片数,单轴只填一个数字,多轴的以“∕隔开”;非钢板弹簧的用半角的“-”代替。
有主副簧的,以“主簧片数+副簧片数”的型式表达,有多组钢板弹簧片数时,应分组填写并以半角格式的“,”隔开,中间不留空格。
如:“3/6,6/8”;对于半挂车按轴分别填写后钢板弹簧片数,前钢板弹簧片数应以半角下的“-”表示,如:(三轴半挂车为例)-/8/8/8。
钢板弹簧与空气悬架串联的复合悬架,例如三片钢板弹簧与两个气囊并联用“3+-”表示。
QA031 轮胎规格 1.按照GB2977、GB2978(GB9744、GB9743)标准中的“轮胎规格”栏填写轮胎规格(非标轮胎暂不允许使用);2.前后一样只填写一个即可,前后不一样以“前轮轮胎型号/后轮轮胎型号”的型式表达。
选装多种轮胎时不同规格之间应以半角格式的“,”隔开,中间不留空格。
QA032 轮胎数 以阿拉伯数字的形式填写轮胎总数(不包括备胎)。
QA033 前轮距(mm) 数据内容为多个时,应以半角“,”隔开,中间不留空格;对于半挂车前轮距应填写半角下的“-”。
QA034 后轮距(mm) 后轮距填写应与轴数对应分别填写,并用“/”分隔。
如: 1840/1840/1840。
一线两轴的布置情况应填写最外轮中心距。
汽车产品备案参数填报要求
QA026 货厢栏板内尺寸宽(mm) 2.对栏板高度有要求的车辆需要填报此栏,包括:普通栏板车、厢式车、仓栅车、篷式车、自卸车、随车起重运输车等,不含客厢式货车和自装卸式车;3.仓栅车、篷式车应填写栏板部分尺寸。
QA027 货厢栏板内尺寸高(mm) QA028 轴数 以阿拉伯数字的形式填写,对于线轴结构的低平板半挂车可写一线两轴或两线四轴。
QA029 轴距(mm)多桥的轴距应分别填写,之间用“+”隔开,数据内容为多组值时,应分组填写并以半角“,”隔开,中间不留空格。
对于半挂车应为(牵引销至第1轴)距离+(1-2)轴距离+…… QA030 钢板弹簧片数(前/后) 填写单侧的钢板弹簧片数,单轴只填一个数字,多轴的以“∕隔开”;非钢板弹簧的用半角的“-”代替。
有主副簧的,以“主簧片数+副簧片数”的型式表达,有多组钢板弹簧片数时,应分组填写并以半角格式的“,”隔开,中间不留空格。
如:“3/6,6/8”;对于半挂车按轴分别填写后钢板弹簧片数,前钢板弹簧片数应以半角下的“-”表示,如:(三轴半挂车为例)-/8/8/8。
钢板弹簧与空气悬架串联的复合悬架,例如三片钢板弹簧与两个气囊并联用“3+-”表示。
QA031 轮胎规格1.按照GB2977、GB2978(GB9744、GB9743)标准中的“轮胎规格”栏填写轮胎规格(非标轮胎暂不允许使用);2.前后一样只填写一个即可,前后不一样以“前轮轮胎型号/后轮轮胎型号”的型式表达。
选装多种轮胎时不同规格之间应以半角格式的“,”隔开,中间不留空格。
QA032 轮胎数 以阿拉伯数字的形式填写轮胎总数(不包括备胎)。
QA033 前轮距(mm) 数据内容为多个时,应以半角“,”隔开,中间不留空格;对于半挂车前轮距应填写半角下的“-”。
QA034 后轮距(mm)后轮距填写应与轴数对应分别填写,并用“/”分隔。
如: 1840/1840/1840。
一线两轴的布置情况应填写最外轮中心距。
公告备案参数表填报规则
删除:“车长超10米的二轴罐式半挂车应注明牵引车为三轴”
第1项:删除“运输介质名称、密度、总容积”的要求;
第12项,删除:
(1)产品的技术阶段(填写起步期、发展期、无过渡期限制条件的成熟期、有过渡期限制条件的成熟期);
33. 同时装备污水罐和清水罐两个独立罐体的清洗吸污车,其他栏需注明两罐不能同时满载,否则按2个罐体容积核实载质量。
34. 发动机与油耗的对应关系需在其他栏注明。
35. 危险货物厢式运输车产品,应在其它栏注明“用于运输具有独立容器(瓶)包装的××(介质名称)”。
36. 粉粒物料运输车、下灰车、散装水泥车等此类结构的车辆,应提供佐证材料证明后部为封闭结构,并在其它栏注明顶部封闭不可开槽,后部不可开启。
27. 对于作为有限速要求的车辆底盘,应注明“(可选)装限速装置,限速××km/h”。
28.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应在其他栏中加注:“适用于牵引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且符合汽车《公告》中有关危险品车辆的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中机函【2014】188号文。对于运送危险品的半挂车产品,应注明“采用适用于牵引危险品半挂车的牵引车”
3.新能源汽车产品名称中应能体现出产品特征,如“混合动力××车/底盘、纯电动××车/底盘、燃料电池××车/底盘、二甲醚××车/底盘”、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底盘等。
新增“插电式混动××车/底盘”
QA007
底盘生产企业名称
企业《公告》内名称,或进口整车(底盘)生产企业名称。
增加:“或进口整车(底盘)生产企业名称”
4.运输类专用车辆总质量为驾驶室准乘人数(按65㎏/人核算,消防车按75kg/人核算)、整备质量、载质量之和;作业类专用车辆总质量为驾驶室准乘人数(按65㎏/人核算,消防车按75kg/人核算)、整备质量之和;
制式车辆备案申请书
制式车辆备案申请书
申请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车辆信息
车牌号码车辆类型使用性质车辆品牌型号车身颜色
车辆用途
•详细描述车辆的用途和运营范围。
驾驶员信息
驾驶员1
•姓名:
•身份证号码:
•驾驶证号码:
•电话号码:
驾驶员2
•姓名:
•身份证号码:
•驾驶证号码:
•电话号码:
车辆技术参数
•车辆总质量:
•核定载客人数:
•核定载货质量:
车辆备案申请理由
在此说明为什么需要进行车辆备案,并简要描述备案的必要性和用途。
相关证件材料清单
请准备以下材料并按要求提交: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
•车辆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
•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备案申请流程
1.准备以上所需材料;
2.将申请材料打包并封装;
3.完成备案申请表格的填写;
4.将申请材料和表格一并提交至相关机构;
5.相关机构将进行审核,并在合格后颁发备案证明。
备案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单位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和材料;
2.申请单位需确保车辆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3.申请单位需保证驾驶员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
4.申请单位需遵守交通运输管理规定;
以上所述即为制式车辆备案申请书的内容,请按要求填写并准备相关材料,如有疑问请咨询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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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有124米的总装配线,63米的整车检测线和涂装线及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整车下线后均经过严格的检验,能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要求。
剧毒化学品的品名
NA
QB028
专用装置名称
NA
QB029
专用装置型号
搅拌容积5.4m3
QB030
专用装置生产企业
洛阳宇通汽车有限公司
QB031
行驶记录仪型号
N/A
QB032
行驶记录仪生产企业
N/A
QB039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N/A
QB040
反光标识生产企业
QB041
反光标识产品型号
QF011
前示廓灯生产企业
QH006
电动汽车驱动电机类型
N/A
QH007
电动汽车驱动电机型号
N/A
QH008
电动汽车驱动电机生产企业
N/A
QH009
电动汽车驱动电机额定功率(kW)
N/A
QH010
电动汽车控制器型号
N/A
QH011
电动汽车控制器生产企业
N/A
QI001
正前照片
QI003
左前45°照片
QI驾驶员)(座位数):
驾驶室准乘人数(人):
3
接近角/离去角(°):
24/18
前悬/后悬(mm):
1480/2690
最高车速(km/h):
80
.车辆识别代号(VIN):
LLTEB36L×××××××××
照片
右45度照片
后部照片
底盘
底盘ID号
底盘型号
生产企业
类别
LT3258G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技术参数
外形尺寸(mm):
长9320宽2495高3940
货箱栏板内尺寸(mm):
长宽高
轴荷(kg):
6960/17975(并装双轴)
油耗:(L/100km)
总质量(kg):
24935
额定载质量(kg):
11600
整备质量(kg):
13140
准拖挂车总质量(kg):
载质量利用系数:
半挂车鞍座最大允许承载质量(kg):
二类
其他/说明
其它:
罐体搅拌容积5.4立方米;车辆后部粘贴反光标示
说明:
选装部件申报清单
序号
说明
照片
1
2
3
佐 证 材 料清单
序号
说明
文件
1
2
3
4
5
QB003
车辆类型
N3
QB008
最小离地间隙(mm)
280
QB009
最小转弯直径(m)
18
QB025
整车供电电压(V)
24
QB026
运送爆炸品的品名
NA
QB027
丹阳兴宇车辆饰件有限公司
QF012
前示廓灯型号
3731010
QF013
后示廓灯生产企业
丹阳兴宇车辆饰件有限公司
QF014
后示廓灯型号
3731020
QF033
侧回复反射器生产企业
江苏彤明车灯有限公司
QF034
侧回复反射器型号
1124136500011
QF039
侧标志灯生产企业
江苏彤明车灯有限公司
QF040
车辆主要尺寸和外部灯具的安装位置尺寸简图
QI010
左、右侧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安装简图
产品状况简述
产品特点、改装主要内容、技术来源、配套体系(含主要总成)、生产条件及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说明。
东方红牌LT5258GJB型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是在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再同期申报的东方红牌LT3258G自卸汽车底盘的基础上加装罐体及其它设备等研制开发的新产品。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具有多年生产汽车的历史,培养了一批具有开发、制造、试验等方面能力的汽车生产队伍,具有专业零部件生产厂,具有很强的产品开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侧标志灯型号
1124136500011
QG117
三角警告牌生产企业
洛阳永祥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QG118
三角警告牌型号
127-000001
QH001
电动车辆类型
N/A
QH002
动力蓄电池种类
N/A
QH003
动力蓄电池型号
N/A
QH004
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
N/A
QH005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是否允许外接充电
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