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的标准是什么,交通事故医院伪造伤情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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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鉴定标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鉴定标准是对事故受害者伤残程度进行评估的依据,用来确定受害者应获得的相应赔偿和补偿。

下面我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鉴定标准。

首先,根据《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2016修正)》和《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2017修正)》,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鉴定标准分为10级,从1级到10级依次递增。

1.一级伤残:指因事故造成轻微身体伤害或精神损害,不需治疗或需简单处理,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饮食、外貌或护理无明显障碍。

2.二级伤残:指因事故造成一项或多项身体功能减退,日常活动和劳动能力有轻度受损,但仍能自理,饮食、外貌或护理有轻度障碍。

3.三级伤残:指因事故造成一项或多项身体功能较重度受损,日常活动和劳动能力有较明显受损,需要他人协助,且饮食、外貌或护理有明显障碍。

4.四级伤残:指因事故造成一项或多项身体功能丧失,或导致一定程度的智力障碍,完全丧失或只能以他人协助方式生活,丧失自理能力。

5.五级伤残:指因事故造成两项或以上重要器官或身体功能完全丧失,丧失生活工作能力。

6.六级伤残:指因事故造成两项或以上重要器官或全身多处重要器官功能丧失,丧失生命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工作能力。

7.七级伤残:指因事故造成全身多处重要器官功能丧失,生命全部寄托在他人照料下。

8.八级伤残:指因事故导致弥白中器官功能丧失,生命全部寄托在他人照料下。

9.九级伤残:指因事故导致终身失明、双目失明、双目失明伴全身瘫痪等严重生理缺陷。

10.十级伤残:指以终身失能、无生命迹象、需持续监护为主要特征的生命危险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鉴定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的鉴定结果还需要根据事故受害者的实际情况综合评估。

总结起来,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鉴定标准根据受害者的身体功能损害程度和生活能力受损程度进行评估,并按照等级划分进行分类。

这些鉴定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客观和公正的依据,以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和合理获得赔偿和补偿。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对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员进行伤残程度的评定和鉴定,以确定其受伤程度及丧失劳动能力。

本文将着重探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内容和程序。

一、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内容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伤残程度的划分和鉴定程序的规定。

1. 伤残程度的划分根据不同伤残程度对被鉴定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影响,伤残程度可以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特重度四个等级。

其中,轻度伤残指对被鉴定人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产生10%以下的损害,中度伤残指对被鉴定人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产生10-49%的损害,重度伤残指对被鉴定人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产生50-79%的损害,特重度伤残指对被鉴定人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产生80%及以上的损害。

2. 鉴定程序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申请鉴定、资料准备、鉴定机构委派专家、现场勘查、专家组讨论、编写鉴定意见和发放鉴定证明。

在申请鉴定时,被鉴定人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证明等。

鉴定机构根据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决定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委派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以确定伤残程度。

专家组根据勘查结果和相关资料进行讨论,形成鉴定意见,并由主持人签署。

最后,鉴定机构将鉴定结果告知被鉴定人,并发放相应的鉴定证明。

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适用于发生在道路上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以及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无论是轻微碰撞还是严重事故,只要造成人员伤残,都可适用鉴定标准。

无论是肢体损伤、头部外伤还是内脏损害,只要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都可进行伤残鉴定。

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意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种交通安全问题,在交通事故中,许多人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伤残,对于这些人员的伤残评定标准,需要制定具体的规定。

一、基本定义1.1 伤残:指人体损伤或功能障碍。

包括残肢、残废、手、足、眼、耳的丧失或者不能正常使用;身体机能的损害,如运动功能、感知功能、认知功能等。

1.2 轻伤:指人员在交通事故中受到轻微伤害,发生交通事故当日或后日内伤势能够自行康复,并不需要住院治疗,且治疗费用低于200元人民币。

1.4 重伤:指人员在交通事故中的伤势非常严重,需要长期住院治疗或有残留后遗症或者不能恢复正常身体功能。

1.5 伤残程度:指人员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后,伤残程度的大小。

二、伤残程度的评定标准2.1 描述创伤严重程度的方法:(1)根据患者的病历及实验室检查来确定患者的症状、损伤和障碍;(2)评估患者的身体与功能障碍,可以采用身体损伤程度分级法进行评估。

2.2 身体损伤程度分级法:(1)轻伤: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为1-20级。

2.3 判断伤残程度的其他因素:(1)年龄:越年轻的人恢复能力越强,造成的伤残程度也较轻。

(2)治疗时间:治疗时间越短,恢复的机会越大。

(3)原有健康状况:原有疾病会加重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势。

三、伤残赔偿标准3.1 轻伤赔偿标准:医疗费用低于200元人民币,通常根据伤势大小适当补偿。

3.2 中度伤赔偿标准:(1)医疗费用高于200元人民币,由保险公司负责支付。

(2)伤残赔偿由出险人或者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标准应该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2)同时应支付住院费用、营养费、护理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3)如果患者在事故后一段时间内没有得到充分治疗导致病情加重,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四、结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标准的制定非常重要,制定标准能够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同时也可以提高司机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以及如何判刑

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以及如何判刑

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以及如何判刑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伤害鉴定等级的划分标准以及如何对伤害案件进行判刑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

伤情的轻重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和被害人的赔偿金额,因此对于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的完善和合理判刑具有重要意义。

二、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1. 轻伤轻伤是指使人感到疼痛,但不影响正常工作或生活。

通常表现为皮肤擦伤、轻微烧伤、扭伤等。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轻伤的刑事责任芳龄为16周岁以上。

在判定轻伤时,需要考虑伤害情节、部位、程度、治疗时间等因素。

2. 重伤重伤是指导致人身体功能的丧失、机能损害或者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的情形。

严重创伤、精神损伤、大面积烧伤等均属于重伤范畴。

对于重伤的伤情鉴定和等级划分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损伤程度和治疗情况。

3. 致残致残是指导致受害人永久性失去一项或多项功能或者器官损伤,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工作。

在进行伤情鉴定时,需要明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和影响范围,以确定其致残等级。

4. 致死致死是最为严重的伤害后果,往往导致严重的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致死伤情的发生,需要进行详尽的伤情鉴定和等级划分,以便进行合理的刑事判决。

三、如何进行判刑1. 判刑方面的考量在对伤害案件进行判刑时,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等。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可以结合罪犯的主观故意、情节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等进行判刑。

2. 具体刑罚的确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可以采取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不同的刑罚形式。

在具体判刑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以确定刑罚的种类和期限。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和判刑过程中,应该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裁判。

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利害关系和社会公平正义,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总结和回顾通过对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和如何判刑的讨论,使我对刑事案件的伤害鉴定和刑罚判决有了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1-10详细表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1-10详细表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1-10详细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评估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以便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根据中国法律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通常分为10级,下面是每个级别的详细内容。

一、轻微伤(1级):仅仅是一时的轻微生理功能障碍,不会对正常工作和生活产生不良影响,且症状能够及时缓解。

二、轻伤(2级):症状轻微且能够缓解,但对正常工作和生活产生一些影响,需要一段时间进行治疗和康复。

三、中度伤(3级):造成一定身体功能损害,需要一段较长时间进行治疗和康复,对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较大影响。

四、重度伤(4级):病情较重,需要较长时间进行治疗和康复,可能会导致永久性的生理功能损害。

五、特重伤(5级):造成生命威胁或永久性的严重生理功能损害,甚至丧失人体的某个器官或部位。

六、完全性丢失一肢(6级):因事故造成一肢的完全性丢失,即无法再使用该肢体进行正常活动。

七、完全性丧失功能(7级):因事故造成某个器官或系统的功能完全丧失,例如肾脏、视力、听力等。

八、双肢不全(8级):因事故造成双下肢完全性丧失或无法再正常使用,而且对工作和生活产生极大影响。

九、撞击脑部导致严重脑损伤(9级):因事故造成脑部受损,严重影响认知功能和日常生活能力。

十、全身丧失功能(10级):因事故而造成全身器官和系统的完全性丧失,导致彻底丧失劳动能力和自理能力。

以上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鉴定单位通常会结合被鉴定人的临床资料、检查结果和治疗康复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伤残的级别。

了解这些标准有助于被害人和保险公司等相关方了解事故后应享有的权益和责任。

交通事故中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中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中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摘要: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常见的一项工作。

本文将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定义、鉴定程序、鉴定标准以及鉴定结果的意义等方面进行分析,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重要性及相关知识。

1. 介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定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事故受伤人员的残疾程度进行鉴定的过程。

它涉及到医学、法医学以及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以及与之相应的经济赔偿标准,从而保障受伤人员的权益,保证公平公正。

2.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程序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经历以下程序:(1)事故现场处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警察或相关人员会先处理事故现场,包括交通疏导、保护现场等。

(2)受伤人员初步救治:如果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应及时进行救治,确保受伤人员的生命安全。

(3)医学检查:受伤人员需要进行详细的医学检查,包括进行CT、核磁共振等检查,以评估伤残情况。

(4)法医学鉴定:在医学检查的基础上,法医学鉴定人员会对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

(5)伤残程度评定:根据医学鉴定结果,评定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一般采用国家标准进行评定。

(6)鉴定报告出具:完成伤残程度评定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报告会由相关部门出具。

3.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标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一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在我国,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优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员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的实施细则进行制定。

伤残鉴定标准一般会涉及到受伤部位、伤残程度、功能障碍等方面,从而确定伤残等级和相应的经济赔偿标准。

4.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结果的意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结果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赔偿标准确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结果的主要作用是确定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从而确定其应获得的经济赔偿标准,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因车辆、行人、非机动车等在道路上发生的碰撞、侧翻、失控等意外事件。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受伤程度往往是一项需要评定的重要问题。

伤残评定是指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情和功能损害程度,对其进行医学和功能上的评估,最终确定其残疾等级,并据此进行赔偿和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伴随着不同程度的人身伤害。

受伤人员在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后,需要进行伤残评定,以确定其残疾程度,从而为受伤人员提供相应的赔偿和救助。

伤残评定的结果对受伤人员和其家庭来说意义重大,它将直接影响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经济状况。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需要高度重视并进行规范、公正、客观的评定。

为了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能够科学、合理、公正地进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了伤残评定的程序和标准。

以下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相关内容:一、伤残评定的程序1. 受伤人员的申请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获得初步治疗后,可以向当地的伤残评定机构提出伤残评定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出院小结等医学资料,以及唯一识别信息明、事故证明等相关证件。

2. 医学评定伤残评定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将安排专业的医学评定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对其伤情、功能损害程度、康复情况等进行全面的评定。

3. 功能评定除了医学评定外,伤残评定机构还将安排相应的功能评定人员对受伤人员的日常生活能力、工作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进行评定。

4. 残疾等级评定在完成医学评定和功能评定后,伤残评定机构将结合两者的评定结果,对受伤人员的残疾等级进行最终评定,并出具伤残评定证书。

二、伤残评定的标准1.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我国已颁布实施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该标准明确了不同程度残疾的评定标准和具体要求,便于伤残评定工作的规范进行。

2. 《伤残等级鉴定操作规范》为了保证伤残评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我国还颁布了《伤残等级鉴定操作规范》,规定了伤残评定人员的资质要求、评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评定结果的确认方式等具体操作规范。

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以及如何判刑

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以及如何判刑

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以及如何判刑
伤情鉴定等级的划分标准通常是根据伤势的严重程度和对受害人身体和精神健康的影响来确定的。

具体的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可分为以下几个等级:
1. 一级伤情:轻伤。

可能包括皮肤擦伤、轻微瘀伤、轻微脑震荡等,对受害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影响较小。

2. 二级伤情:轻伤或轻微重伤。

可能包括切割伤、严重瘀伤、轻微骨折等,对受害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但不严重。

3. 三级伤情:重伤。

可能包括重度烧伤、骨折、内脏损伤等,对受害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有较大程度的影响。

4. 四级伤情:重伤致残。

可能包括严重烧伤、重度骨折、器官丧失等,造成受害人的长期或永久身体和精神残疾,影响其生活质量。

判刑则是根据伤情等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确定的。

刑事法律通常规定了不同伤情等级对应的刑罚幅度。

具体判刑的因素可能包括被告人是否有前科、故意程度、伤害动机等。

在判刑时,法官会根据这些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参考刑事法律的规定来确定最终的刑罚。

交通伤情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交通伤情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交通伤情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交通伤情鉴定标准是指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伤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一套准则。

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交通伤情鉴定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下面是一般常见的交通伤情鉴定标准:
1. 轻伤:一般指轻微的身体损害或功能障碍,如擦伤、划伤、扭伤等,对日常生活没有明显影响。

2. 重伤:指较严重的损伤,可能导致一定程度的残疾或功能障碍,但不影响生活自理。

3. 重伤:指损伤严重,可能导致永久性残疾或功能障碍,对生活自理能力有明显影响。

4. 特重伤:指造成严重并且无法逆转或治愈的损伤,如精神损伤、器官永久损伤等。

赔偿标准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赔偿的一套准则。

同样地,赔偿标准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下面是一般常见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 医疗费用:包括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2. 误工费用:指因受伤而无法工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工资、津贴、奖金等。

3. 护理费用:指受害人需要聘请他人或机构提供护理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4. 残疾赔偿金: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残疾而支付给受害人的一笔金额,用于补偿受害人的身体损伤及功能障碍。

5. 精神损害赔偿金: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精神损害所支付的一笔金额,用于补偿精神痛苦和心理困扰。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交通伤情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还是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以上只是一般常见的概述。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因交通工具、道路、天气等因素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残的人员需要进行伤残鉴定,以确定其伤残程度和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定的,是对交通事故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和评定的依据。

首先,根据《标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分为临床医学鉴定和司法鉴定两种类型。

临床医学鉴定是指由医疗机构的专业医生根据被鉴定人的临床表现、检查和诊断结果,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和评定。

司法鉴定是指由法院或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伤残进行鉴定和评定。

在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需要根据被鉴定人的临床病史、体格检查、影像学检查等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评定,以确定其伤残程度。

其次,根据《标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伤残等级和伤残评定。

伤残等级是根据被鉴定人的伤残程度进行等级划分,包括轻伤残、中等伤残、重伤残和特重伤残。

伤残评定是根据被鉴定人的伤残等级和相关指标进行评定,确定其伤残程度和赔偿标准。

在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需要根据《标准》的规定,对被鉴定人的伤残等级和评定进行准确、客观的判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和合理。

再次,根据《标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相关指标主要包括身体功能障碍、精神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能力障碍等方面。

身体功能障碍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功能障碍,包括肢体功能障碍、感觉功能障碍、运动功能障碍等。

精神功能障碍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功能障碍,包括认知功能障碍、情感功能障碍、行为功能障碍等。

生活自理能力障碍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生活自理能力障碍,包括日常生活自理、社会适应能力、职业适应能力等。

在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需要对被鉴定人的身体功能障碍、精神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能力障碍进行全面综合评定,以确定其伤残程度和赔偿标准。

最后,根据《标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遵循客观、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相撞、车辆侧翻、车辆刮撞行人或其他车辆等情况。

在交通事故中,伤情鉴定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可以帮助确定受伤人员的伤情程度,为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提供重要依据。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标准的了解和掌握,对于相关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一、外伤鉴定标准。

1. 皮肤挫伤,皮肤红肿、破损,可见瘀血。

2. 骨折,受伤部位肿胀、疼痛明显,X光片显示骨折线。

3. 淤血,皮下组织出血,局部皮肤颜色变紫黑。

4. 擦伤,局部皮肤磨损,可见明显破损。

5. 撕裂伤,皮肤组织被撕裂,出血较多。

二、内伤鉴定标准。

1. 脑震荡,头部受到重击,出现头痛、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

2. 肋骨骨折,呼吸困难、疼痛明显,X光片显示肋骨骨折。

3. 脊柱损伤,出现腰背疼痛、下肢无力、大小便功能障碍等症状。

4. 脏器损伤,出现内脏出血、腹痛、休克等症状。

5. 血管神经损伤,出现局部麻木、无力、肿胀等症状。

三、精神状态鉴定标准。

1. 焦虑症状,出现紧张、恐惧、不安等情绪,影响正常生活。

2. 抑郁症状,情绪低落、失眠、食欲减退等症状。

3. 创伤后应激障碍,出现回忆性梦魇、情绪波动大等症状。

四、鉴定程序。

1. 事故发生后,受伤人员应及时就医,接受伤情鉴定。

2. 医生应根据受伤人员的症状和体征,结合影像学检查等进行伤情鉴定。

3. 鉴定结果应书面记录,包括外伤、内伤、精神状态等内容,以供后续调查和赔偿使用。

五、鉴定要点。

1. 鉴定应客观、公正,不应受任何利益干扰。

2. 鉴定结果应准确、可靠,符合医学常识和法律规定。

3. 鉴定应尽可能详细,对受伤人员的伤情进行全面评估。

六、结语。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事故责任认定和受伤人员的赔偿。

因此,对于相关人员来说,了解和掌握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标准至关重要。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让交通事故伤情鉴定工作更加规范、科学。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交通事故法医鉴定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交通事故法医鉴定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标准是怎么样的?交通事故法医鉴定一、交通事故法医鉴定程序是怎样的法律常识:交通事故法医鉴定程序:1、交通事故的伤者在治疗终结后三到六个月后向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申请部门可以是伤者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是伤者本人。

2、鉴定时伤者应携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等鉴定需要的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第三十一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或者法医确认,并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有停尸条件的场所。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或者法医确认,并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有停尸条件的场所。

二、交通事故要做哪些司法鉴定(一)尸体检验尸体检验分为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

尸表检验是对交通事故致死尸体表面伤痕的例行检验,通过检验确认案件性质,证明死者体表伤痕是交通事故所致后果,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者伤痕成伤机制为还原交通事故服务。

解剖检验主要用于一是肇逃案,通过解剖尸体确定侦破方向,为破案提供证据;二是多车碰撞、碾轧尸体,寻找较先撞击车辆,确认直接致死原因;三是死因不明尸体查清死亡原因。

(二)轻重伤鉴定检验交通事故伤害对象致伤原因和伤势状况,并按标准规定作出损伤程度鉴定。

肇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须对被害人作轻重伤鉴定:酒后和吸毒后驾车、无证驾车、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驾驶明知无牌证或报废的机动车、严重超载、逃离事故现场,等等。

(三)成伤机制鉴定通过人体损伤检验确定损伤部位与交通事故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主要为分析事故原因,排除非交通事故因素,调解损害赔偿提供依据,对交通事故伤害对象伤情有疑问或当事人对伤害后果有争议可进行成伤机制鉴定。

如何评定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标准

如何评定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标准

如何评定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标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在交通事故中出现伤残以后,会有相关的人员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伤残情况进行评定。

但是交通事故伤残如何评定,该人员又该怎样评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又有何标准,该人员又将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进行鉴定呢?
一、交通事故伤残如何评定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作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医的,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
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何标准
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属于国家强制实施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车祸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车祸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车祸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1. 伤残等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伤残等级分为十级,从轻微伤到特别重伤。

不同的伤残等级
对应不同的赔偿标准和医疗补偿。

2. 伤残鉴定程序,车祸事故伤残鉴定一般需要由医院或者司法
鉴定机构进行,包括对伤情的诊断和鉴定,通常需要提供相关的医
疗证明和法医鉴定报告。

3. 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的受害者,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包括医
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并且根据伤残等级进行相应的赔偿。

4. 法律依据,车祸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是基于法律法规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车祸事故伤残鉴定
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程序。

5. 人身权益保障,车祸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受害
者的人身权益,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公正的鉴定和相应的赔偿,同
时也对肇事者进行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

总的来说,车祸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为了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公正的鉴定和赔偿,同时也对肇事者进行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是一个涉及法律、医疗和社会保障等多个领域的综合性标准。

2017年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2017年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2017年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在2017年,推出的伤残鉴定标准,下面品才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相关资料。

欢迎大家阅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XX年4月18日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请大家务必注意:第一: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7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31147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术语和定义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7级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7级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7级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行人等交通参与者之间的碰撞、侧翻、坠落等意外事件。

交通事故不仅给当事人带来身体上的伤害,还可能造成长期的伤残。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标准和程序,需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标准进行评定。

根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等级》的规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分为7个等级,分别为一级至七级。

每个等级都有详细的标准和评定要求。

下面将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7级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严重损害,丧失了某一重要器官或部位的功能。

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和工作。

二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较为严重的损害,造成了较大的功能障碍,需要长期康复治疗。

三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明显的损害,造成了一定的功能障碍,需要一定的康复治疗。

四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一定程度的损害,但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工作。

五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轻微的损害,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影响较小。

六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暂时的轻微损害,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影响极小。

七级,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有暂时的轻微损害,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影响几乎没有。

在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需要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结合医学鉴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评估受害人的身体功能损伤情况,确定其伤残等级。

对于伤残鉴定结果,受害人和相关当事人都有权利提出异议,并有权利要求重新鉴定。

总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7级标准是根据受害人身体功能损伤的严重程度来进行评定的,具体的鉴定标准和程序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标准进行评定,确保对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评定。

希望广大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的伤残鉴定结果。

伤情鉴定标准

伤情鉴定标准

伤情鉴定标准伤情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主要是指对人身上的伤害程度进行鉴定,以确定伤害的性质、程度和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伤情鉴定标准是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重要依据,下面将详细介绍伤情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伤情鉴定的基本原则。

伤情鉴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客观性是指伤情鉴定应当客观公正,不受主管当事人的影响;科学性是指伤情鉴定应当以科学的方法和技术进行;公正性是指伤情鉴定应当公正无私,不偏袒任何一方;权威性是指伤情鉴定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

二、伤情鉴定的主要内容。

1. 伤害的性质,包括机械性伤害、化学性伤害、物理性伤害等。

2. 伤害的程度,主要根据伤害的面积、深度、部位等因素进行评估。

3. 伤害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包括对生命的威胁程度、对功能的影响程度等。

4. 伤害的成因,对伤害的成因进行分析,确定伤害的来源和原因。

5. 伤害的治疗及预后,对伤害的治疗情况及预后进行评估。

三、伤情鉴定的标准。

1. 机械性伤害,主要根据伤害程度进行评估,包括轻微伤、轻伤、重伤和特重伤。

2. 化学性伤害,主要根据化学物质的毒性和接触面积等因素进行评估。

3. 物理性伤害,主要根据伤害的深度、面积和部位等因素进行评估。

四、伤情鉴定的程序。

1. 收集伤情资料,包括对受伤人员的询问、病历资料、照片、视频等。

2. 进行伤情检查,对受伤部位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记录。

3. 伤情鉴定报告,根据伤情检查结果,出具伤情鉴定报告。

五、伤情鉴定的注意事项。

1. 伤情鉴定应当在受伤后及时进行,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2. 伤情鉴定时应当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随意篡改或伪造证据。

3. 伤情鉴定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不得违反职业操守。

结语。

伤情鉴定是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它对于维护法律公正和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按照伤情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才能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科学、公正和权威,从而为司法裁决提供可靠的依据。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有哪些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有哪些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有哪些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

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5、评定书。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6、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伤情鉴定标准

伤情鉴定标准

伤情鉴定标准伤情鉴定是司法鉴定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对被害人身体上的伤害进行鉴定,为司法机关提供客观、科学的证据,从而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伤情鉴定标准是指对于不同类型的伤情,鉴定人员应当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鉴定,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下面将从伤情鉴定的基本原则、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伤情鉴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和独立性。

鉴定人员在进行伤情鉴定时,应当以客观的态度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主观因素的影响;同时,应当遵循科学的鉴定方法和标准,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鉴定过程和结果应当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最后,鉴定人员应当独立进行鉴定,不受任何外部压力和干扰。

其次,伤情鉴定的标准主要包括伤情的鉴定原则、伤情的鉴定方法和伤情的鉴定程序。

在鉴定原则方面,应当根据被害人的伤情特点和现场情况,综合运用医学、法学和其他相关知识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在鉴定方法方面,应当根据被害人的伤情类型,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如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以获取客观的证据;在鉴定程序方面,应当依法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最后,伤情鉴定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鉴定人员的资质和鉴定结果的有效性。

鉴定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鉴定结果应当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为司法机关提供客观、可靠的证据,从而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综上所述,伤情鉴定是司法鉴定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标准和规范对于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鉴定人员应当遵循基本原则和标准,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司法机关提供客观、可靠的证据。

同时,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伤情鉴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可信度,从而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交通事故轻伤的鉴定标准是什么1

交通事故轻伤的鉴定标准是什么1

交通事故轻伤的鉴定标准是什么交通事故轻伤的鉴定标准有:头颈部损伤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2头皮创。

3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4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5、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6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7、眼部挫伤。

8、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为你推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闯黄灯算违章吗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火车票退票手续费在对交通事故中人身受到损害的人进行伤残鉴定的时候,也是需要具体区分轻微伤、轻伤、重伤等情况的。

针对不同的情况,一方面是赔偿不同,另一方对肇事者的处罚也是不一样的。

那大家知道▲交通事故轻伤的鉴定标准是什么吗?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头颈部损伤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

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

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

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

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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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的标准是什么,交通事故医院伪造伤情怎么处罚交通事故发生以后需要进行伤残鉴定,那鉴定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2017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的标准是什么,交通事故医院伪造伤情怎么处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2017年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一、一级伤残标准(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二级伤残标准(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2、完全性失语;3、双眼盲目5级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3、双眼盲目5级;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肢体损伤致: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三、三级伤残标准(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3、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4、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5、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6、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3、双眼盲目4级以上;4、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6、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9、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2、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1、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2、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九)、肢体损伤致:1、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四、四级伤残标准(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3、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4、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5、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3、双眼盲目3级以上;4、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5、双耳极度听觉障碍;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7、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8、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9、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2、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2、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九)、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十)、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五、五级伤残标准(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3、严重失用或失认症;4、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5、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6、单瘫(肌力2级以下);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3、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5、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6、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9、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10、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11、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12、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2、影响呼吸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2、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1、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2、膀胱切除;3、尿道闭锁;4、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十)、肢体损伤致: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六、六级伤残标准(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2、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3、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4、单瘫(肌力3级以下);5、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3、双眼低视力1级;4、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5、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7、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五)、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六)、盆部损伤致:1、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2、子宫全切。

(七)、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九)、肢体损伤致: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2、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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