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欣丝绸: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20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6.17•【文号】中证协发〔2022〕165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65号各证券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注册制下证券发行保荐业务,提高保荐机构工作质量,根据《证券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
为回应企业融资需求,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并结合监管要求和行业实践,就本细则施行事项作出以下解释说明:一是至发布之日前已申报的项目,可以不按照本细则附录编制底稿;二是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之间申报的项目,可以不按本细则附录编制申报稿,但应当按照本细则附录编制项目终止或完成后的底稿;三是除了上述两类情形以外的项目,应当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执行相关规定。
附件:1.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2.关于《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起草说明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6月17日附件1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编制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附录收集和整理工作底稿,完善有关取证的必要手续。
嘉欣丝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2010-06-09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发表意见:一、关于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独立意见关于2010年度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与凯喜雅、嘉欣制丝、环丰金属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宜,我们的意见如下: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为正常的交易事项,交易事项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了表决,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
二、关于董事、监事薪酬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董事、监事2010 年度薪酬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公司经营业绩任务的增加、给公司管理体系完善与管理水平提升的压力与挑战,董事、监事在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中职责加重,工作要求与管理责任增强,公司2010 年度制订的董事、监事薪酬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的薪酬方案。
三、关于募投项目“真丝宽幅面料及绣花装饰绸技改项目”的投资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的独立意见“真丝宽幅面料及绣花装饰绸技改项目”的投资主体变更由特欣织造实施,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为浙江嘉欣丝绸工业园特欣公司厂房,以上变更基于提高募投项目运行效率,优化整合公司资产做出的投资决策,变更有利于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使项目尽快产生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实施主体及地点的变更并未实质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要求。
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pdf 30页)
5、“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因发行人发生新购部分房产、新取得部分商标、 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以及新增部分租赁场所的情形,因此本所律师根据发行人最新的 主要财产情况对前次申报文件进行了调整。
6、“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部分,本所律师根据发行人最新的正在履行的重大 合同及其他债权债务情况对前次申报文件进行了调整。
一、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本次申报与前次申报的申请文件及招股说明书的差异情 况,并解释说明调整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 意见。(反馈意见重点问题 2)
回复: 本所作为发行人上市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为发行人本次申报重新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相关申请文件签名真实性的专项鉴证意见》 和《产权证书的专项鉴证意见》,其中,《相关申请文件签名真实性的专项鉴证意见》 系根据发行人本次重新申报而重新签署相关申请文件之情况出具的;《产权证书的 专项鉴证意见》系根据发行人在新的报告期内其主要财产变化情况而重新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则是根据发行人在新的报告期内相关情况变化 而重新出具的。本所律师本次申报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与 2009 年 11 月申报(前次申报)的该等法律文件的主要差异情况如下: 1、“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部分,因前次申报时发行人关于上市的董事 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已过有效期,因此发行人于 2010 年 12 月 20 日及 2011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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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件进行了调整。
9、“发行人的税务”部分,因本次申报与前次申报的报告期不同,导致发行人 适用的税务情况发生变化,因此本所律师根据发行人最新的税务情况对前次申报文 件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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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九九久: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24
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中国上海Shanghai China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10)沪联律股字第079-05号致: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A股股票发行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发行人向本所出具如下承诺:1、保证如实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一切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等,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2、保证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是真实的,有关文件的影印件与其原件一致;3、保证不向本所律师作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若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嘉欣丝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2010-05-04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保荐人(主承销商):
根据《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公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30日上午在深圳市红荔路上步工业区10栋2楼主持了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签摇号仪式。
摇号仪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深圳市罗湖区公证处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公证。
现将中签结果公告如下:
末“二”位数: 68
末“三”位数: 376 876
末“四”位数: 9538 1538 3538 5538 7538 6580 1580
末“五”位数: 98002
末“六”位数: 863950 988950 113950 238950 363950 488950 613950 738950
末“七”位数: 3281956 1578781 0358295 2141139
凡参与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投资者持有的申购配号尾数与上述号码相同的,则为中签号码。
中签号码共有53,600个,每个中签号码只能认购500股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5月4日。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电话:+86 21 68815499 传真:+86 21 68817393E-mail:l awyers@网址: 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R.CTel: +86 21 68815499 Fax: +86 21 68817393E-mail : lawyers@ website: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10)第SHE2009003-3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先后出具了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瑛明工字(2009)第SHE2009003号律师工作报告、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1号、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2号补充法律意见书。
原申报材料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止日为2009年6月30日。
发行人聘请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2009年12月31日(以下对两次审计截止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加审期间”)。
现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2号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以下对两次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补充核查期间”)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条件和上市标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发行条件和上市标准因国家和交易所而异。
以下是一般性的发行条件和上市标准,具体情况可能受到不同国家和地区法规的影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1. 注册文件和披露要求:-提交完整的注册文件,包括公司财务报表、经营计划、公司治理结构等信息。
-遵循披露要求,向监管机构和潜在投资者提供详尽的信息。
2. 公司治理:-公司应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的建立、内部控制机制等。
3. 财务健康状况:-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符合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财务标准。
4. 盈利能力:-公司应该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或者至少有望在未来实现盈利。
5. 法律合规:-公司业务和财务活动需要符合当地法律法规,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上市标准:1. 市值和募资额:-达到一定的市值和募资额,这通常取决于交易所的规定。
市值和募资额要求的高低因交易所而异。
2. 财务指标:-达到一定的财务标准,包括净利润、营业收入等。
交易所可能要求公司在上市前一段时间内保持盈利能力。
3. 股权结构:-公司股权结构需要清晰、合理,不存在重大争议或不稳定因素。
4. 公司业务:-公司业务需要符合交易所的要求,通常要求公司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实力。
5. 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需要符合上市交易所的要求,包括董事会独立性、信息披露透明度等。
6. 流动性:-公司股票需具备一定的流动性,以确保市场交易活跃度。
7. 法律合规:-公司需要遵守当地和上市交易所的法律法规,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条件和标准会因国家、地区和交易所而异。
上市前,公司通常需要与交易所协商,并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查。
在制定上市计划时,最好咨询专业金融法务顾问以确保公司完全符合所有要求。
报 喜 鸟: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变更之法律意见书(二) 2010-04-27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变更之法律意见书(二)致: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喜鸟”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变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内容、变更授权及批准、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变更的内容根据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为本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陶卫平、林俊、胡亦涵、倪伟锋、范建红、郭超、田丰、陈建楷、肖海峰、金建武、于丽玲、曹玲、邹安祥、吕晓锋、刘军、汪自兵、宋春来、陈长波、颜嘉、明新华、叶长德、宗鹏、朱峰、吴建晓、马景喆、齐兵、李聪慧、黄仁象、闫情等29名激励对象已辞职并离开了公司,其合并所获授的356.98万份股票期权不具有可操作性,公司将取消其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并予以注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08•【文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2年4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发文号:证监发[2001]37号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时间:2001-03-0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证监发〔2001〕37号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已上市公司,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适应推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6月15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证监法律字〔1999〕2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一年三月一日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一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
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嘉欣丝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8-17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接受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宣伟华律师、屠勰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0年8月15日在浙江嘉兴中山东路88号丝绸大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公司已于2010年7月30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2010年8月3日,持有公司22.47%股份的股东周国建先生(持有3000万股)向董事会提出在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增加《关于建设新办公大楼的议案》的临时提案。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议案审议后,决定将该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为此,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8月3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议案的提示性公告及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依法公告了与此有关的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8月15日上午在浙江嘉兴中山东路88号丝绸大楼会议室召开。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27•【文号】•【施行日期】2022.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券法律业务,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券法律业务(以下简称首发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首发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业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首发法律业务,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规定,遵守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合理、充分地运用《执业规则》规定的查验方法,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问题,对发行人首发的相关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查验,在确保获得适当、有效证据并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独立判断,保证其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查验过程中的境内法律事项应当尽到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负有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海康威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2010-05-27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 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的委托,担任海康威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就海康威视申请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海康威视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海康威视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海康威视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海康威视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海康威视本次上市的批准与授权(一)2008年7月20日,海康威视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事宜。
冠昊生物: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2011-06-17
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天津 昆明 成都 宁波 福州 香港 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9楼 邮编:510620电话:8620 3879 9345 传真:8620 3879 9335电子信箱:grandallgz@网址:二〇一一年四月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广东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2011年4月7日的要求,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上市暂行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法律意见》对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事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中的声明事项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除非另有说明外,均与《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情况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员工名册、社会保险费申报汇总表、住房公积金缴费申报表、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款凭证等相关文件,走访了发行人人力资源部有关人员,并在发行人及北京分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主管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了相关查询,发行人报告期内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如下:(一)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时间 员工总数 社保缴纳人数 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 2008.12.31 99 88 932009.12.31 124 115 1162010.12.31 141 128 129截至2008年12月31日,发行人未参加社保人数为11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人数为6人,具体情况如下:(1)3名员工系退休返聘人员无须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2)3名员工系外籍人士在当时无法办理社保缴纳手续,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则无须办理;(3)5名员工系新入职员工,社保手续在后续月份办理完成。
公司初次公开募股通知
公司初次公开募股通知
尊敬的股东: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我公司将进行初次公开募股(IPO),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募股计划
公司拟通过初次公开募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技术研发、市场拓展等方面。
具体募股计划将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
求确定,公司将及时向各位股东披露相关信息。
二、律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
为保证本次募股工作的合规性和顺利进行,公司已聘请知名律师
事务所和保荐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确保募股程序合法合规。
三、财务顾问
公司还将委托专业的财务顾问团队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
和评估,以确保募股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募股文件准备
公司将认真编制并提交相关的招股意向书、上市申请文件等募股
文件,以便监管部门审查。
同时,公司也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确保募股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披露与本次募股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业绩、风险因素、募股资金运用情况等内容,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六、风险提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相关文件,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投资行为。
公司不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责任。
结语
公司初次公开募股是公司发展壮大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广大投资者的信任和期待。
我们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为投资者创造价值。
感谢各位股东长期以来对公司的支持与信任!
特此通知。
此致
XXX公司董事会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IPO新政对首发关注事项的影响-国浩-张鼎映
12、公司治理 13、环境保护及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行政违法行为 14、募集资金的运用 15、业务发展目标 16、或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7、风险因素 18、行业分析 19、财务信息 20、股利分配政策
二、IPO新政对关注问题的影响 (一) IPO新政
1、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会关注的重点问题: (6)历史沿革—股权演变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股权纠纷; (7)经营业绩是否可以连续计算; (8)公司治理是否规范; (9)筹资总额及筹集资金项目的安排
(10)信息披露是否完备;
(11)环保及其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问题。
第三部分:新政对IPO关注问题的影响
一、现有法规体系下IPO需要披露的重点内容 (一)法源
第二部分:证监会审核流程及重点关注的问题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
创业板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
证监会关注的重点问题: (1)是否具备上市的主体资格 (2)财务基本指标是否符合上市要求 (3)发行人及股东是否存在偷漏税行为 (4)发行人的独立性 (5)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持续盈利能力导致被否案例
案例1: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被否案(产品结构及销售 客户均出现重大变化)
原因: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防弹运钞车销售是该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之一,
2008年中国农业银行是该公司第一大客户,向该公司采购防弹运钞车653辆, 采购金额11,726.44万元,占该公司当期销售收入的32.08%;2009年、2010年, 该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销售防弹运钞车119辆、20辆,实现收入2,297.86万元、 319.83万元,仅占当期销售收入的5.75%、0.86%。向中国农业银行销量、收入 的大幅减少导致2009年防弹运钞车销量、销售收入大幅下降,2009年该公司防 弹运钞车总销量为895辆、销售收入17,382.78万元,分别较上年下降37.5%、3 1.53%,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也由69.45%下降至43.51%。同时,2009年, 该公司系统集成车及其他专用车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由27.34%增至50.18%,系统 集成车取代防弹运钞车,成为该公司收入主要来源。2010年该公司营业收入较 上年下降2,883万元,降幅7.22%,其中系统集成车及其他专用车的销量为247辆, 较上年下降165辆,销售收入较2009年下降6,631.12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从2009年起,该公司的产品结构及销售客户均出现重大变 化,且向新客户的产品销量、销售收入在2010年出现较大幅下降,对该公司持 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嘉欣丝绸: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0-04-20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中国上海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31层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34-1670网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2008年3月26日出具了《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监会第080504号《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之要求,发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应声明的事项一、本所律师已依据《编报规则第12号》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
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尊敬的相关部门/人士:引言:本法律意见书旨在就公司名称申请上市事宜,根据我们所掌握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定,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我们的意见基于截至具体日期所获取的信息和资料。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一)公司的设立与历史沿革公司名称成立于成立日期,由创始人姓名发起设立,初始注册资本为具体金额。
公司经历了多次股权变更和增资扩股,具体情况如下:1、具体日期 1,公司进行了第一次股权变更,原股东姓名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姓名。
2、具体日期 2,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具体金额,新增注册资本由新股东姓名以货币方式认缴。
(二)公司的组织架构公司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
公司的管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各部门职责明确,运作良好。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详细经营范围。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未从事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活动。
二、公司的股本及股权结构(一)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截至具体日期,公司的股本总额为具体金额,股权结构如下:|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股东姓名 1|具体数量|具体比例||股东姓名 2|具体数量|具体比例|||||(二)股权的清晰与稳定性公司的股权清晰,不存在股权纠纷、质押、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各股东的出资均已足额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
三、公司的业务与经营(一)主营业务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主营业务内容,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在该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技术优势,市场份额逐年扩大。
(二)业务的合法性公司的业务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已取得了开展业务所需的相关资质和许可。
(三)重大合同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签订了一系列重大合同,包括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合作协议等。
我们对这些合同进行了审查,未发现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四、公司的资产(一)固定资产公司拥有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均为公司合法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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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中国上海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31层。
邮编:200041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34-1670网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依据与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股份公司”)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一、本所律师已依据《编报规则第12号》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五、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一)发行人已于2008年1月22日召开的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
(二)发行人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申请发行A股并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董事会已审议通过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须明确的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获得了批准。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具备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必需的批准与授权,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一)发行人是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系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浙证委[1999]10号)及嘉兴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嘉国资产(1999)1号)批准,由嘉兴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浙江丝绸集团公司和周国建等308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999年3月29日,发行人领取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0001005543)。
2、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发行人自成立以来至今,不存在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年检的情况。
发行人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发行人现持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330000000004429(根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年8月16日出具的《注册号变化证明》,发行人的注册号由3300001005543调整为33000000000442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成立至今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三)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发行人最近3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六)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一)发行人具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三)发行人规范运作。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声明,其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23条所列举的情形;4、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2008年2月20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08)第21091号《内部控制专项审核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5、根据发行人所在地有关工商、税收、质检、环保、海关等政府部门的书面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且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25条所列举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6、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7、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08)第21091号《内部控制专项审核报告》,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1、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08)第21095号《审计报告》,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2、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08)第21091号《内部控制专项审核报告》,发行人已经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规定的标准于2007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3、发行人已经出具声明,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08)第21095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05年12月31日、2006年12月31日、200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合并资产负债表及2005年度、2006年度、2007年度的利润表、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发行人已经出具声明,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变更。
5、发行人已经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条件:(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4)2007年12月31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为人民币27,120元,净资产为人民币303,985,987.36元,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0.009%,未高于20%。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8、经本所律师核查并依据立信2008年2月20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08)第21095号《审计报告》,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9、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确认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管理办法》第36条列举的情形。
10、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并经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管理办法》第37条列举的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五)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
1、发行人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募集资金均用于发行人主营业务;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属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也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发行人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3、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发行人董事会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5、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六)其他实质条件。
1、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如发行人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能够成功,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3、立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字(2008)第21095号《审计报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提供的原始财务报告和纳税资料与发行人各年度报送税务部门的一致,发行人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发行人、发起人股东及其他主要股东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5、发行人辅导验收已经结束。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实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