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
著作权 20个字以上
著作权定义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在我国,著作权即指版权。
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容: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发布部门:国务院,内容:为实施《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
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发布部门:国务院,内容: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内容: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内容:为正确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权利主体1.著作权主体的概念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是指依照著作权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作者在通常语境下指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侧重于身份,但作者并非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法律意义上的作者是依照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享有著作权的主体。
2.著作权主体的种类以主体的形态为标准,著作权的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不论创作者的年龄、智力水平如何,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一般而言,自然人是作品的作者,即一般情况下自然人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但为平衡、保护不同利益方的利益,以及考虑到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创作作品时付出的组织、物质等支持,法律也允许法人或其他组织成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每日一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内容及意义
【每日一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内容及意义内容《条例》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避风港原则、版权管理技术等一系列内容,区分了着作权人、图书馆、网络服务商、读者各自可以享受的权益,网络传播和使用都有法可依,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对立统一”关系,很好地体现了产业发展与权利人利益、公众利益的平衡,为产业加速发展做好了法律准备。
一、合理使用所谓合理使用,是指无须征得着作权人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
合理使用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合理使用仅限于已发表作品;合理使用是一种无偿使用,不允许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合理使用的条件。
作品的使用主要包括引用、复制、表演、翻译与广播等方式,涉及私人使用、介绍与评论、新闻报导、教学与研究、公务使用、陈列与保存等各个方面。
引用须具备以下条件方为适当:第一,与引用的目的相符合。
即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报道,并注明出处,不能与自己的作品相混同。
第二,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该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如果从引用部分就可以完全了解整个被引用作品,则不能称之为适当。
第三,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着作权人的利益。
在我国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超过2500字或是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但专题评论文章除外。
此外,广播节目中引用已发表作品的片断,声音超过1分钟;电视节目或新闻纪录片中引用已发表作品的片断,画面不超过30秒。
使用作品的数量不多但属实质性部分,可能构成侵权;相反,引用大部分作品甚至全部不一定构成侵权。
使用他人作品必须注明出处。
合理使用的目的在于确保公众对社会信息的知悉权,法律采取着作权限制手段保障公众自由获得信息的利益。
同时合理使用即充分发挥了作品的使用效益,也协调了公众使用要求与作者权利主张的关系。
公共领域的作品(指已丧失保护期而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或排除领域的作品(指具有公务或公益性质的作品,如法律法规、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时事新闻等)、不具备着作权法保护条件的作品(如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以上三类称之为非“专有区域作品”,不是着作权客体意义上的作品,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2021年中国检验检测信息化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2021年中国检验检测信息化行业相关政策汇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准,检验检测信息化行业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检验检测信息化行业属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
根据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检验检测信息化行业隶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检验检测信息化行业隶属于“1。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之“1。
2信息技术服务业”之“1。
2。
1新兴软件及服务行业”,涉及工业软件、高端信息技术服务支撑软件、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细分领域。
1、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1)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年中国检验检测信息化行业分析报告-行业发展格局与投资潜力评估显示,检验检测信息化行业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
工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研究拟定国家信息产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总体规划,并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拟定本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布行政规章并组织实施;组织制订本行业的技术政策、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并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统筹推进国家信息化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等。
(2)国家版权局中国实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要负责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源程序封存及保管、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等职责。
(3)各细分行业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检验检测信息化行业自律规范与管理职能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承担,质量检验与监督职能由中国质量协会、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承担,协会职能如下: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1)行业主要法律法规(2)行业主要产业政策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如云计算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信息化“十三五”建设任务与行动计划推动企业上云实施指南(2018-2020年)工业大数据白皮书(2019版)等产业政策,将助力检验检测行业信息化水平的提升。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及其保护
侵权行为的隐 蔽性:侵权行 为往往隐藏在 网络深处,难 以发现和追踪
侵权行为的跨 国性:侵权行 为可能跨越多 个国家和地区, 增加了维权的
难度
侵权行为的技 术性:侵权行 为往往需要一 定的技术手段, 增加了维权的
难度
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执行
完善法律制度: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和范围,制定相应的法律法 规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行为的成本
保护范围:包 括但不限于文 字、图片、音 频、视频等作
品
侵权行为:未 经许可,擅自 使用、传播、 复制、修改、
改编等行为
保护措施:加 强版权意识, 尊重知识产权, 加强监管,打 击侵权行为, 提高法律意识, 加强法律宣传
等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要性
保护知识产权:确保创作者的权益得到保护,促进创新和创作 维护市场秩序:防止盗版和侵权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促进文化传播:促进文化作品的传播和交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 保障公众利益:保障公众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行业自律措施
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围和方式 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联盟,共同维护行业秩序 加强行业监管,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加强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版权保护意识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挑战与 对策
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和隐蔽性
侵权行为的多 样性:包括盗 版、盗链、盗 播等多种形式
监管困难:信息网络传播 的跨地域性版权管理 (DRM)等,加强信息 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法律完善:加强立法,完 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 法律体系,提高侵权行为 的惩处力度
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
企业:加强版权保护意识, 提高版权保护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_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三条外部电源 (1)第四条供配电系统 (1)第二节直播系统 (2)第五条系统功能 (2)第六条信号源 (2)第七条信源接入模块 (2)第八条信源分配 (2)第九条接收单元 (2)第十条编码 (2)第十一条输出链路 (3)第十二条直播节目单 (3)第三节点播系统 (3)第十三条系统功能 (3)第十四条节目内容库管理模块 (3)第十五条内容编排与管理模块 (3)第十六条节目上下线 (3)第十七条数字版权管理 (4)第十八条迁移分发 (4)第四节轮播系统 (4)第十九条系统功能 (4)第二十条节目迁移 (4)第二十一条节目技审 (4)第二十二条编单软件 (4)第二十三条节目IP流 (5)第二十四条播控软件 (5)第五节外部接口 (5)第二十五条传输链路 (5)第二十六条数据交互及管理控制 (5)第六节 EPG系统 (5)第二十七条系统功能 (5)第二十八条系统性能 (5)第二十九条集成播控平台管理服务器 (5)第三十条EPG模板发布 (6)第三十一条EPG模板安全 (6)第三十二条EPG系统接口 (6)第三十三条边缘EPG系统 (6)第七节业务运营管理系统 (6)第三十四条系统功能 (6)第三十五条系统接口 (6)第三十六条话单服务器 (6)第三十七条第三方系统 (6)第三十八条统计分析 (7)第八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三十九条灾备与应急播出系统 (7)第三章基础支撑平台 (7)第一节网络架构及设备 (7)第四十条网络架构 (7)第四十一条网络设备通用要求 (7)第四十二条核心交换机配置 (7)第四十三条核心交换机性能 (7)第四十四条协议支持 (8)第二节服务器 (8)第四十五条服务器类型 (8)第四十六条数据库服务器 (8)第四十七条关键业务应用服务器 (8)第四十八条其它服务器 (9)第三节存储 (9)第四十九条存储设备类型 (9)第五十条NAS存储服务器 (9)第五十一条磁盘阵列 (9)第四章辅助系统 (9)第一节机房环境 (9)第五十二条机房环境 (9)第五十三条消防设施 (10)第五十四条安全防范 (10)第二节播出及电力、环境监测 (10)第五十五条播出监测 (10)第五十六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10)第三节产品测试系统 (11)第五十七条系统功能 (11)第五十八条产品测试系统设计原则 (11)第五章运维及技术管理 (11)第一节运维管理 (11)第五十九条运行指标 (11)第六十条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 (11)第六十一条运维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 (12)第六十二条维护管理 (12)第六十三条工具、器材和备品备件管理 (13)第六十四条维护器材 (13)第六十五条代维管理 (13)第二节技术管理 (14)第六十六条试播期管理 (14)第六十七条点播节目管理 (14)第六十八条应急预案管理 (14)第六十九条重要保障期管理 (15)第七十条临时停播管理 (15)第七十一条运行变更管理 (15)第七十二条施工管理 (16)第七十三条事故管理 (16)第七十四条报表管理 (17)第七十五条技术资料管理 (17)第七十六条技术安全管理 (17)第七十七条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 (18)第七十八条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18)第三节信息安全管理 (18)第七十九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18)第八十条信息安全管理 (19)第八十一条运行监测 (19)第八十二条安全测试 (19)第四节人员管理 (19)第八十三条岗位设置 (19)第八十四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9)第六章附则 (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IPTV集成播控平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信息安全基础(习题卷6)
信息安全基础(习题卷6)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152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局域网内如果一个计算机的IP地址与另外一台计算机的IP地址一样,则( )A)两台计算机都正常B)两台计算机都无法通讯C)一台正常通讯一台无法通讯答案:C解析:2.[单选题]Spark Streaming是一种()的实时计算框架。
A)无延迟B)低延迟C)高延迟答案:B解析:3.[单选题]口令攻击的主要目的是()?A)获取口令破坏系统B)获取口令进入系统C)仅获取口令没有用途D)获取口令关闭系统答案:B解析:4.[单选题]配置用户单点登录时,采用接收PC消息模式,其认证过程有以下步骤: = 1 \* GB3 ①访问者PC执行登录脚本,将用户登录信息发给AD监控器 = 2 \* GB3 ②防火墙从登录信息中提取用户和IP的对应关系添加到在线用户表 = 3 \* GB3 ③AD监控器连接到AD服务器查询登录用户信息,并将查询到的用户信息转发到防火墙 = 4 \* GB3 ④访问者登录AD域,AD服务器向用户返回登录成功消息并下发登录脚本以下哪项的排序是正确的?A)1-2-3-4B)4-1-3-2C)3-2-1-4D)1-4-3-2答案:B解析:5.[单选题]关于审核组的现场审核,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审核组在审核期间现场可根据受审核方实际情况及时变更审核范围B)审核组在审核期间现场可调整审核路线和审核资源分配C)审核组遇到重大风险应报告委托方以决定后续措施D)审核组遇到重大风险应报告受审核方以决定后续措施答案:A解析:6.[单选题]ExeBind程序可以将指定的攻击程序捆绑到任何一个广为传播的热门软件上,使宿主程序执行时,寄生程序也在后台被执行,且支持多重捆绑。
此类型的攻击属于______?A)逻辑炸弹B)DDos攻击C)邮件病毒D)特洛伊木马答案:D解析:7.[单选题]"DES是一种数据分组的加密算法,DES它将数据分成长度为多少位的数据块,其中一部分用作奇偶校验,剩余部分作为密码的长度?"( )[]*A)56位B)64位C)112位D)128位答案:B解析:8.[单选题]网络中有一个控制中心,用于控制所有节点的发送和接受( )A)集线器可以放大所接收的信号B)集线器将信息帧只发送给信息帧的目的地址所连接的端口C)集线器所有节点属于一个冲突域和广播域D)10M和100M的集线器不可以互连答案:B解析:9.[单选题]( )是防火墙的合理补充,帮助系统应对网络攻击,扩展系统管理员的安全管理能力,提高信息安全基础结构的完整性。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全文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全文《计算机软件保护》分总则、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法律责任、附则5章33条,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2013年颁布的法律法规
2013年颁布的法律法规·201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3.1.1 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2013.1.1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1.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3.1.1 关注刑事诉讼法修改·2013.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1.1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2013.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1.1 民事诉讼法·2013.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1.1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正本)·2013.1.1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2013.1.1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本)·2013.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2013.1.1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28号)·2013.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2013.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2013.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1.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3.1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3.1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3.3.1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2013.3.1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3.1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3.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2013.4.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4.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2012-11-26·2013.5.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5.31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6.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3.6.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6.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6.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3.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7.22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7.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8.1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2013.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9.10 两高打击网络谣言司法解释·2013.9.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三号)2013.10.1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是什么?
give more than you planned to.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是什么?目前来说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很多。
比如,著作权法是目前世界各国针对计算机软件选用的最遍及的法令维护模式。
著作权法首要针对计算机软件的进行维护,并不维护软件的思维以及其“功能性”。
专利法是继著作权法之后日益受到重视的一种软件维护方法。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医疗事故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医疗纠纷处理软件开发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付出脑力劳动、精力和时间,软件能够带给个人、企业的价值非常高,但它的特殊形式又容易被人窃取、盗用,再加上过去人们这方面的法制意识还需要逐渐提高,所以计算机软件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需要法律的保护。
要保护计算机软件包含的三项具体内容,可利用知识产权和专利法规分别进行。
计算机软软件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是什么?以下是相关内容:一、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据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1、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2、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保护着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以下简称着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着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条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条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第五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六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文详解(六).doc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文详解(六)()著作权法规最新著作权法最新著作权法条例著作权处罚办法著作权解释作品转载的规定第六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第六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提示]本条规定了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合理使用。
[相关法条]《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文详解(七).doc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文详解(七)()著作权法规最新著作权法最新著作权法条例著作权处罚办法著作权解释作品转载的规定第七条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当事人另有约定第七条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提示]本条规定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对于作品的合理使用。
[注意]1.网络环境下,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合理使用的要件:其一限制服务对象――仅为本馆舍内;其二限定作品――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及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
2.所谓收藏版本应当是图书馆等购买的合法发行的数字化作品,并非是其根据原有纸质作品自行数字化产生的作品。
3.所谓陈列或保存版本是特定条件下,图书馆等可将相关作品自行数字化复制产生的作品。
[讨论] 本条能否成为数字图书馆的避风港?本条例公布后,有人认为,该条解决了数字图书馆的法律问题,得到了国家法律的明确界定,即该条是数字图书馆的避风港。
笔者认为,该条能否成为数字图书馆的避风港,关键在于数字图书馆的性质是否具有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认定。
从本条例相关内容讲,商业用途的数字图书馆,如超星、书生等仍不能适用本条规定。
即使是公益性或非商业性图书馆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作品,也应当限定在确定的受众范围不得任意扩大,并且须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信息泄漏损害著作权人利益。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与责任分析——以《电子商务法》规定为限
知识户权2019-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与责任分析—以《电子商务法》规定为限熊英摘要:本文以《电子商务法》规定为限,分析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通过比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提出今后在对《电子商务法》进行司法解释时应该具体明确规定的相关内容。
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处罚规则”并予以公示,应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和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侵权通知的“形式”“内容”,平台内经营者接到通知后的“必要措施的选择”;平台内经营者不存在侵权行为声明的“形式”“内容”等等。
关键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义务责任《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生效实施。
《电子商务法》全文共七章八十九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 的义务、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的争 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 和责任部分还具体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知识产 权保护的义务与责任。
本文以《电子商务法》规定为 限,分析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定 义务以及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将《电子商务法》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0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 分析,提出今后对《电子商务法》进行司法解释时应该 具体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平台经营者保护知识产权的一般义务由于不同类别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电子商务活 动中的地位不同,《电子商务法》除第五条规定了所有 类别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有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的一 般性义务外,第四十一条还特别规定了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的一般义务。
(一)尊重并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的今天,无论是商品或者服务大都涉 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如涉及专利技术或者注册商标的 商品,或者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出版物等等。
因此,《电子商务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经营活 动中,应该遵守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 权益,保护因电子商务活动可能涉及到的他人的隐私、知识产权等。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文详解(十四).doc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文详解(十四)()著作权法规最新著作权法最新著作权法条例著作权处罚办法著作权解释作品转载的规定第十四条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第十四条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第十六条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4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1.30【实施日期】2013.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条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条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第五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六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0.27•【文号】主席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01.10.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二、第三条修改为:“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正文:----------------------------------------------------------------------------------------------------------------------------------------------------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便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
第四条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合规评价记录
评审参加人员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评审负责人 评价方式
适用内容或条款 全部 全部 全部 已废止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2号)
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
全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1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第1次修订)
22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 (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第2次修订)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4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25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
全部
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
全部
国保发[2006]3号
全部
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第8号)
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
全部
GA163-1997
全部
GB17859-1999
全部
GB/T 19715.1-2005
全部
GB/T 19715.2-2005
计算机管理条例
计算机管理条例(总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计算机管理条例计算机管理条例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出台了计算机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着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着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着作权,受本条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