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壹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于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年度方案,年度方案包括上年度本机构所咨询的组织名录、于本机构执业的专、兼职认证咨询人员的咨询规范性和有效性评价情况、本机构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情况。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认证咨询机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于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方案,且办理关联变更事宜:
(五)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咨询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仍应当取得其所于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咨询从业资格。
第八条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程序:
(壹)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所于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且提交关联证明材料;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
第三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咨询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及其认证咨询活动的统壹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家认监委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办其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以国家认监委的名义,且于委托权限内实施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审批。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咨询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咨询机构是指从事为使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达到认证要求而提供咨询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咨询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及其认证咨询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咨询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依法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认证咨询活动。
第六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对认证咨询活动实施有效控制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认证咨询实施程序,并在与被咨询方签定合同时明确认证咨询所包含的主要阶段。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和认证咨询实施程序为被咨询方提供咨询服务,确保认证咨询真实、有效。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对认证咨询实施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
第八条认证咨询实施程序包括以下基本阶段:(一)调研分析阶段:了解组织管理现状、业务流程、组织机构;(二)体系策划阶段:进行体系模型策划、确定体系范围、资源配置、进度、分工;(三)贯标动员阶段:被咨询方对标准的正确理解;(四)培训阶段:被咨询方学习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体系文件编写方法;(五)文件编写阶段:对组织管理现状、经营、过程进行识别,各类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操作规程的收集与整理,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记录表格的制修订;(六)文件发布、运行阶段: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记录表格的定稿、会审、审批、发布并开始运行;(七)内部审核阶段:检查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指导被咨询方编制内审报告、不合格报告,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八)管理评审阶段:评审体系的适应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指导被咨询方采取改进措施;(九)符合性审核阶段:检查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出具符合性审核报告、不合格报告,指导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十)认证审核前准备阶段:评价管理体系是否达到认证条件,相关工作准备是否就绪;(十一)认证审核不合格项整改阶段。
管理规定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规定修订稿
管理规定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规定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总局令2004年第61号)《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对认证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是指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以及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业务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是指受聘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人员从事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和业务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对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实施统一的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批准工作;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承担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工作。
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依照认可准则对认证机构的认证人员的能力评定及使用管理活动实施认可监督。
专题2022年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全文内容PPT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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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少规章设定的不合理罚款事项,加强部门 规章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2022年9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 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61号令),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办法》)(2004年5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1号公布)作出修改。
学习解读《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一是根据8月3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有关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对《决定》中取消或调整的21项罚款事项涉及的7件部门规章,作出相关修改。
二是为进一步推动市场监管系统部门规章更加系统、协调、管用,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开展部门规章清 理工作,本次一揽子废止6件部门规章,修改6件部门规章。
二
《办法》的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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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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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对认证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是指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 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以及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业务 管理人员。
管理制度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总局令2004年第61号)《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壹条为规范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对认证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是指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以及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业务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是指受聘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人员从事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和业务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对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实施统壹的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行统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批准工作;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认证人员和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承担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工作。
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依照认可准则对认证机构的认证人员的能力评定及使用管理活动实施认可监督。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聘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管理。
第六条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向中国认证人员和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请执业资格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得从事关联活动。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总局令2004年第61号)《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对认证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是指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以及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业务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是指受聘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人员从事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和业务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对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实施统一的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批准工作;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承担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工作。
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依照认可准则对认证机构的认证人员的能力评定及使用管理活动实施认可监督。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聘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管理。
第六条 ?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向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请执业资格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doc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对认证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是指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以及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业务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是指受聘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人员从事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和业务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对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实施统一的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批准工作;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承担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工作。
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依照认可准则对认证机构的认证人员的能力评定及使用管理活动实施认可监督。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聘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管理。
第六条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向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请执业资格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属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新领域、国家尚未建立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由相应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建立执业人员评价制度,并统一向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请办理相关人员执业资格的确认,未经确认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咨询人员工作制度
咨询人员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咨询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咨询质量,保障咨询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咨询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以热情、细致、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咨询对象提供服务。
第三条咨询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咨询对象的自愿原则,保护咨询对象的隐私权,维护咨询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咨询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与专业培训和学习,提高咨询水平和质量。
二、工作内容第五条咨询人员应当根据咨询对象的需求,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信息咨询或其他相关服务。
第六条咨询人员应当认真倾听咨询对象的陈述,了解咨询对象的问题和需求,为咨询对象提供合理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第七条咨询人员应当根据咨询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咨询方案,协助咨询对象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
第八条咨询人员应当关注咨询对象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并处理咨询对象的心理问题,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
第九条咨询人员应当积极宣传和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咨询对象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第十条咨询人员应当定期对咨询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提高咨询质量和效果。
三、工作规范第十一条咨询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专业的态度,不得利用咨询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咨询人员应当尊重咨询对象的宗教信仰、文化背景和个性差异,包容并尊重咨询对象的不同观点和行为。
第十三条咨询人员应当保护咨询对象的隐私权,不得泄露咨询对象的个人信息和咨询内容,除非在法律规定或咨询对象同意的情况下。
第十四条咨询人员应当遵守咨询室的规章制度,维护咨询室的环境和秩序,确保咨询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咨询人员应当及时回复咨询对象的咨询,保持与咨询对象的沟通和联系,及时解决咨询对象的问题。
四、培训与考核第十六条咨询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咨询人员应当接受定期的考核和评估,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素质、工作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
咨询公司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人员管理,提高员工素质,优化人员结构,激发员工积极性,确保公司各项业务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实习员工、兼职员工等。
第三条公司人员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人员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数量、条件等。
第五条招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通过发布招聘信息、筛选简历、面试、考察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招聘过程中,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招聘信息发布、面试安排、考察结果等环节公开透明,确保公平竞争。
(二)公正合理:招聘过程中,对各类应聘者应一视同仁,避免歧视。
(三)择优录取:根据岗位要求,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招聘成功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入职手续,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人员培训与发展第八条公司注重员工培训与发展,制定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九条培训内容包括:(一)新员工入职培训:帮助新员工了解公司文化、规章制度、岗位职责等。
(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员工专业技能,满足岗位需求。
(三)综合素质培训:提升员工团队协作、沟通能力等。
第十条公司鼓励员工参加外部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章人员考核与评价第十一条公司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内容包括:(一)工作业绩:根据岗位职责,评估员工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效率。
(二)工作态度:评估员工的工作热情、责任心、团队协作精神等。
(三)综合素质:评估员工的沟通能力、创新能力、学习能力等。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薪酬调整、奖惩等依据。
第五章人员激励与约束第十四条公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积极性。
(一)薪酬激励:根据员工工作业绩、能力、贡献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薪酬体系。
(二)晋升激励:为员工提供晋升通道,激发员工进取心。
(三)荣誉激励: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咨询机构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咨询机构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咨询机构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实习生。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员工行为,明确员工职责,保障员工权益,促进机构健康发展。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机构工作,包括制定机构战略、决策重大事项、审批重大财务支出等。
第五条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实施,确保本部门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机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领导,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入职与离职第七条招聘与选拔1. 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招聘计划,通过合法渠道进行招聘。
2. 招聘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八条入职1. 新员工入职前,需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入职后,机构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员工熟悉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离职1. 员工提出离职申请,需提前一个月向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 机构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了解离职原因,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考勤第十条工作时间1. 员工实行标准工作时间,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2. 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可适当调整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考勤管理1. 员工需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 员工请假需提前向部门经理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3. 员工请假超过规定天数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二条培训1. 机构定期组织内部培训,提高员工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2. 员工根据自身需求,可参加外部培训,提高个人能力。
第十三条发展1. 机构为员工提供晋升通道,鼓励员工积极进取。
2. 员工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可申请参与项目管理,提升项目管理能力。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十四条奖励1. 对在工作中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员工,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咨询师管理制度模板
咨询师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与适用范围1. 目的:为规范咨询师的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客户满意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内所有从事咨询服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咨询师资格与职责1. 资格要求:咨询师必须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
2. 职责:咨询师应为客户提供专业、准确、及时的咨询服务,并保护客户的隐私和权益。
三、咨询流程管理1. 预约制度:客户应提前预约咨询服务,咨询师应合理安排时间,确保服务质量。
2. 咨询准备:咨询师在咨询前应充分了解客户背景和需求,准备必要的咨询资料。
四、服务质量监控1. 服务记录:咨询师应详细记录每次咨询服务的内容、时间、客户反馈等信息。
2. 定期评估:机构应定期对咨询师的服务进行评估,包括客户满意度、专业能力等。
五、专业发展与培训1. 继续教育:咨询师应参加定期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以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2. 学术交流:鼓励咨询师参与学术交流,分享经验,促进专业成长。
六、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1. 保密原则:咨询师应对客户信息严格保密,除非法律要求或客户同意,不得泄露。
2. 公正原则:咨询师应保持中立,不得因个人偏好影响咨询服务的公正性。
七、违规处理1. 违规界定: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客户信息、服务态度恶劣、专业失误等。
2. 处理措施: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可采取警告、暂停服务、解除合同等措施。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本机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模板内容,以符合具体机构的需求和法律法规要求。
线上咨询员工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线上咨询员工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线上咨询员工。
第三条线上咨询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司规章制度,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二、招聘与培训第四条线上咨询员工招聘:1. 公司根据业务需求,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条件。
2. 招聘过程中,通过面试、笔试等方式,选拔具备良好沟通能力、专业知识及服务意识的应聘者。
3. 对录用员工进行背景调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五条线上咨询员工培训:1. 公司为新员工提供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公司文化、业务知识、服务规范等。
2. 定期组织线上咨询员工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应对问题的能力。
3. 鼓励员工参加外部培训,提升个人综合素质。
三、工作规范第六条线上咨询员工工作要求: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
2. 热情接待客户,耐心解答客户疑问,确保服务质量。
3. 及时处理客户投诉,确保客户满意度。
4. 保持良好的沟通技巧,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
5.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七条工作时间与考勤:1. 线上咨询员工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上班,不得迟到、早退。
2. 按照公司考勤制度,如实记录考勤情况。
3. 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并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四、绩效与激励第八条绩效考核:1. 公司对线上咨询员工进行定期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
2.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薪酬调整的依据。
第九条激励措施:1. 对表现优秀的线上咨询员工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2. 优秀员工可优先晋升、参加公司培训。
3. 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服务质量低劣的员工,进行相应处罚。
五、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咨询机构
【发文字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14号
【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5.20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4年第14号)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4月29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咨询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咨询机构是指从事为使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达到认证要求而提供咨询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咨询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及其认证咨询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咨询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依法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认证咨询活动。
第六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对认证咨询活动实施有效控制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认证咨询实施程序,并在与被咨询方签定合同时明确认证咨询所包含的主要阶段。
认证、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对认证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是指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以及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业务管理人员.本办法所称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是指受聘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人员从事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和业务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对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实施统一的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批准工作;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承担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工作。
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依照认可准则对认证机构的认证人员的能力评定及使用管理活动实施认可监督.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聘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管理。
第六条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向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请执业资格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属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新领域、国家尚未建立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由相应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建立执业人员评价制度,并统一向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请办理相关人员执业资格的确认,未经确认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第七条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分为专职和兼职.专职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是指将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和有关业务管理活动作为本职工作,与1个认证、认证培训或者认证咨询机构签订劳务合同,并固定在该机构工作的人员;兼职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与1个认证、认证培训或者认证咨询机构签订劳务合同,从事认证、认证培训或者认证咨询活动的人员。
认证人员管理办法
认证人员管理办法认证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认证人员管理,保证其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证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资格条件,并接受相应的培训,取得相应证书。
第三条认证机构应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择优聘用认证人员。
任命、撤职或转岗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及时告知被任命人员。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认证人员的工作,如有不当行为可向认证机构投诉。
第五条认证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对认证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结果作为任命、聘用、薪酬等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认证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任务,保守机密,不泄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七条认证人员的职责是按照认证项目的规定,进行认证工作,确保认证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认证人员的任务包括但不限于:1. 数字证书颁发、管理等工作;2. 合法授权的认证机构发放的数字证书的检查工作;3. 证书申请人身份合法性审核工作;4. 证书吊销、注销、解冻等操作;5. 平台网络安全检查等其他任务。
第三章任命程序第九条认证机构任免认证人员应该有一定的透明度,应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充分说明职位职责和薪资待遇等信息;2. 严格按照资质和能力要求进行面试和考核;3. 向拟任命人员发出书面邀请,说明具体任命内容。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十条认证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培训制度,定期对认证人员进行培训,并考核其学习成果。
第十一条考核内容应该包括但不限于:1. 认证流程规定的熟练掌握和操作;2. 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3. 具备一定的攻击与防御技能并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等。
第五章前途及群众的知情权第十二条认证人员应该有一定的职业发展空间,认证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职业晋升机制和薪酬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加强公众对其认证工作的知晓力度,相关认证工作应该被规范并公开,确保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该增强进一步提升认证人员能力和业务水平的积极性,加强内外部合作与交流,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认证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4.doc
认证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4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市场竞争,合理有效发挥管理人员的才干,打破终身制,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竞争机制,规范和完善公司管理人员考核聘用管理制度,特制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部门主管以上的所有管理岗位的副总经理以上的主要经营岗位(包括承。
包经营者)第三条本规定本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管理人员的选拔、考核和择优聘用,以及管理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凡公司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人员的选拔、聘任,或因业务需要新第四条凡公司现已有的经营管理岗位(经营管理者的聘期届满的,或不能胜任的)增设的经营管理岗位,均采用竞聘上岗。
第五条公司将需竞聘的岗位的标准和要求公开公布,并在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接受竞聘者报名,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竞聘。
第六条在接受报名的同时,由公司相关部门选出的代表组成临时评选委员会,负责对竞聘者资格审核和担任整个考评工作。
第七条凡参加竞聘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带好所需具备的材料到公司人事部门报名,参加初选。
第八条务公司将符合标准的初选人员及相关材料统一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接受公司员工对竞聘者的资格进行评议和质疑,凡评议不合格,或被发现使用虚假材料的竞聘者,将被取消竞聘资格。
第九条初选合格的竞聘者,将参加笔试和竞聘演说后,由评选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并统一公布各竞聘者的得票结果。
得票最高的前二名竞聘者参加复试。
第十条复试由公司领导(或委托人事部门)对竞聘者进行面试。
面试后,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人选,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人)聘任,试用期三个月。
试用期内,如不能胜任者,由第二名自动接替,前者解聘。
第三章管理管理人员的考评第十一条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接受每年一次的民主评议。
每年的民主评议工作,一般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完成。
主要集中在政治思想觉悟、第十二条管理人员的民主评议是对其上一个年度的工作表现进行评议,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三个方面。
咨询公司人员管理制度
咨询公司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人员管理工作,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人员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公司人员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以人为本,尊重人才,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实现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
第四条公司人员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公平、公正、激励的原则,建立健全的人才管理机制,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第五条公司人员管理制度的执行主体是人力资源部门,其他部门负责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具体操作。
第六条公司人员管理制度必须与员工劳动合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相一致,任何公司人员管理决策和操作应当尊重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
第七条公司人员管理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必须经过人力资源部门的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义务遵守公司人员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制度规定。
第二章人员招聘第九条公司为了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通过招聘或内部调动等方式增加、调整人员。
第十条公司招聘人员应当根据公司实际需求,合理设定职位、要求和薪酬标准,严格执行招聘程序,确保招聘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公司在招聘过程中严禁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民族等,要以能力和条件评价员工,并确保录用的员工达到职位要求。
第十二条公司招聘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新员工入职后,应通过公司的培训考核,熟悉公司的业务和制度,并与上级领导进行工作目标的沟通。
第十四条入职培训结束后,公司应对新员工进行试用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正式录用。
第十五条如新员工在试用期考核中表现不佳,公司有权决定不予正式录用,并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员工档案,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确保员工资料真实有效。
第三章员工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员工考核评价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和成果进行定期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咨询员工管理制度范文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咨询业务的管理,提高员工工作效能,确保公司业务发展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咨询业务的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员工权益,促进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
二、工作职责与要求第四条咨询员工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1. 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2. 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3. 具有较强的自我管理能力和适应能力;4. 具有敬业精神和高度的责任心。
第五条咨询员工工作职责:1. 负责与客户沟通,了解客户需求,提供专业咨询服务;2. 负责制定咨询方案,包括项目规划、实施计划、预算等;3. 负责组织实施咨询项目,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4. 负责对咨询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确保项目质量;5. 负责与团队成员协作,共同完成公司交付的任务。
第六条咨询员工工作要求:1. 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2. 认真执行公司各项政策,维护公司形象;3. 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为客户保守秘密;4. 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5. 节约资源,合理使用公司财产。
三、考核与奖惩第七条咨询员工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2. 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3. 团队协作和沟通能力;4. 个人成长和培训情况。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应相应的奖惩措施:1. 优秀:给予物质奖励和晋升机会;2. 良好:给予表扬和培训机会;3. 合格:提出改进意见,帮助员工提升;4. 不合格:给予警告或降职处理。
四、培训与发展第九条公司为咨询员工提供以下培训:1. 专业技能培训;2. 沟通技巧培训;3. 团队协作培训;4. 个人成长培训。
第十条咨询员工可根据自身需求,申请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
五、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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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对认证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是指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以及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业务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是指受聘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人员从事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和业务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对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实施统一的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批准工作;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承担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工作。
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依照认可准则对认证机构的认证人员的能力评定及使用管理活动实施认可监督。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聘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管理。
第六条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向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请执业资格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属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新领域、国家尚未建立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由相应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建立执业人员评价制度,并统一向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请办理相关人员执业资格的确认,未经确认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第七条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分为专职和兼职。
专职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是指将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和有关业务管理活动作为本职工作,与1个认证、认证培训或者认证咨询机构签订劳务合同,并固定在该机构工作的人员;兼职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与1个认证、认证培训或者认证咨询机构签订劳务合同,从事认证、认证培训或者认证咨询活动的人员。
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认证、认证咨询和认证培训活动。
第八条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1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在认证机构执业的专职或者兼职认证人员,具备相关认证培训教员资格的,经所在认证机构与认证培训机构签订合同后,可以在1个认证培训机构从事认证培训活动。
认证人员不得受聘于认证咨询机构或者以任何方式,从事认证咨询活动。
第九条认证培训人员从事认证培训活动应当在1个认证培训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认证培训机构执业。
在1个认证培训机构执业的专职或者兼职认证培训人员,具备相关认证或认证咨询人员资格的,经所在认证培训机构与认证机构或者认证咨询机构签订合同后,可以在1个认证机构或者1个认证咨询机构从事认证或者认证咨询活动。
第十条认证咨询人员应当在1个认证咨询机构从事认证咨询活动,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认证咨询机构执业。
在认证咨询机构执业的专职或者兼职认证咨询人员,具备相关认证培训教员资格的,经所在认证咨询机构与认证培训机构签订合同后,可以在1个认证培训机构从事认证培训活动。
认证咨询人员不得受聘于认证机构或者以任何方式从事认证活
第十一条特殊领域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
第十二条认证及认证培训、认证咨询人员受聘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时,应当出具有关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申明材料,并保证上述材料的真实、有效。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在决定聘用执业人员时,应当查验所聘用的执业人员提供的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申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并归档留存。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聘用关系解除的,应当依法终止劳务合同。
第十三条认证及认证培训、认证咨询人员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所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具有完整性、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禁止有下列行为:(一)在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或者单位,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二)不具备注册资格或者未经确认、批准,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
(三)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结论,编造或者唆使编造虚假、失实的文件、记录;
(四)增加、减少、遗漏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相关规则规定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程序;
(五)作出误导性、欺诈性宣传或者虚假承诺谋取利益;
六)接受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客户及其相关利益方的礼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
(七)在认证机构执业的认证人员与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咨询活动存在或者发生经济利益关系;在认证咨询机构执业的人员与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存在或者发生经济利益关系;(八)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认证活动中与认证咨询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对认证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
(九)对所在执业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隐瞒本人执业真实情况;
(十)恶意诽谤或者诋毁其他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及其人员;
(十一)其他违反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投诉及其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就有关事项询问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及其执业的机构,有关人员和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停止执业资格1年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资格2年的处罚;逾期未改正的,给予撤销执业资格的处罚。
第十七条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给予撤销执业资格的处罚。
第十八条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其他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资格2年直至撤销执业资格的处罚。
第十九条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被撤销执业资格之日起5年内,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二十一条国家认监委对被停止执业、撤销执业资格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