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分违犯党纪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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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
程序规定》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央办公厅,中央办公厅,中央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3.01.17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
定》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成果,对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作出系统规范和明确规定,充分彰显了我们党勇于自我革命的鲜明品格,对于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深入推进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循、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要抓实抓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将《规定》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带头严格执行《规定》。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认真履行党章和《规定》明确的任务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行使纪律处分权。

要按照与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基本对应的原则,完善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的
批准权限和程序,确保执纪执法贯通衔接,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规定》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对违纪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具体工作程序

对违纪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具体工作程序

对违纪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具体工作程序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是一项比较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事情,必须按党章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一般情况下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大会决定特殊情况下,可由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作出决定。

具体程序是:1、调查核实。

党支部对违纪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反复核实无误后,形成调查报告。

由案件检查机关、上级党组织或纪委查办的,应向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党支部送交如下材料:案件调查报告。

即案件检查机关所组成的案件检查组就办案过程、查证核实的主要问题及定性处理意见所写的综合材料;犯错误党员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案件检查组对犯错误党员的书面意见的说明材料。

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2、谈话教育。

与违纪党员谈话,进行帮助和教育,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

这种谈话,可由支部书记或纪律检查委员找他谈,也可由党小组开会进行集体谈话。

在召开支部委员会前,可以召开犯错误党员所在党小组会议,让其他党小组的同志了解违纪党员犯错误的事实,酝酿讨论对其处分意见,为参加支部党员大会作好思想准备。

但这不是必要程序,也不能作出决定。

3、材料见面。

在召开支部大会之前,支委会应将所要做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

这里所说的事实材料,不包括调查报告、揭发检举材料、证明材料。

见面须两个人以上,并做好记录。

见面后,当事人应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或拒不签字,负责见面工作的同志应做出书面说明。

处分决定文稿应写明违纪党员的个人情况,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后果、本人责任、错误性质和处分意见等内容。

4、召开支部委员会,根据案件检查组提供的材料,依据党纪规定,在案件检查组处分建议基础上,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

支委会要认真研究党委、纪委移交的违纪党员的案件材料,如有必要可请调查组成员进一步介绍有关情况。

党章关于处分违纪党员程序的规定

党章关于处分违纪党员程序的规定

党章关于处分违纪党员程序的规定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

一般程序即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特殊程序即在特殊情况下,由县级(含)以上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党员的纪律处分。

实践中,对企业、农村、机关、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中的普通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履行一般程序的比较常见。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般程序下,临时党支部没有处分决定权。

临时党支部由执行某项临时任务的党员组成,党员临时在这个支部过组织生活。

他们的组织关系仍在原来的党组织。

由于临时党支部在组织上的临时性,它所担负的任务与正式党支部的任务也就有很大的不同。

临时党支部没有对违纪党员执行纪律处分的职权,因此不能对违纪党员作出处分决定。

确需给违纪党员处分的,可以临时党支部名义将该违纪党员的违纪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上级党组织或转交违纪党员所在党组织,由他们决定是否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及给予何种处分。

对于担任较高职务的党员,多数是按特殊程序办理的。

例如,省纪委审查副厅级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由省纪委直接决定其纪律处分,并报省委批准,不走支部大会决定程序。

特殊情况是指哪些情况?1996年中央纪委《关于对党章第四十条第一款所称的“特殊情况”如何理解的答复》明确规定,“特殊情况”包括:(1)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基层党组织讨论的;(2)所在的基层党组织瘫痪,或该基层党组织领导人同违纪问题有直接牵连的;(3)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4)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撤销或合并,无法作出处理的;(5)跨地区、跨单位的案件需由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作出处理的;(6)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要迅速作出处理的;(7)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情况。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22•【文号】•【施行日期】2022.09.22•【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奖惩正文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2022年9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严格按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实施党纪处分。

第三条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实行分级负责制。

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主要依据党员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其中系党员干部的,除本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优先依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条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含纪律检查机关,下同)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纪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五条党纪处分决定自有处分批准权的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一般规定第六条除本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另有规定外,给予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以由同级纪委审查批准;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须经同级纪委审查同意后报请这一级党委审议批准。

第七条给予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代会代表)的违纪党员党纪处分,按照其中属于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职务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违纪党员所担任的职务中属于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职务有两个以上的,区别下列情形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一)有一个职务系党的中央或者地方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按照该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二)除前项所列情形外,有一个职务系党的中央或者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纪委)委员的,应当按照该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三)除前两项所列情形外,应当按照违纪党员所担任的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多个职务分别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就高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关于处分批准权限的问题

关于处分批准权限的问题

关于处分批准权限的问题下面同大家说一下党纪处分批准权限问题。

这是审理工作的关键问题,也是各级领导一定要把握好的问题。

党纪处分批准权限,是指各级党委和纪委在批准给予违纪党员或违纪党组织党纪处分的职权范围。

也就是说,哪些违纪的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归你这一级纪委或党委批。

不归你这一级纪委或党委批的,你就不能批。

那么反过来说,归你这一级纪委或党委批的,你不能不批。

这个权限一定要把握清楚。

因为这个问题很细,哪一级的、给予什么处分,可以说比较复杂。

我认为,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应该掌握住这样的原则:按照党章和中央纪委关于处分党员或党组织的批准权限的规定,总的原则是分级负责。

具体的分为隶属管理和级别管理。

1.隶属管理。

就是指按照党员的组织隶属关系,来划分党委和纪委批准给予违反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处分的职权范围。

具体有四个层次:(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农村中的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所在支部决定,所在基层党的委员会批准。

如果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则必须由所在基层委员会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纪委批准;党员干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除按隶属关系由所在支部作出决定外,还必须按照批准权限,报管理这一级干部的党委或同级纪委批准。

(2)对于业务上直属中央各部门领导或业务上实行双重领导,但以中央部门领导为主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现行领导管理体制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人、财、物和党的组织关系都垂直管理,直接隶属上级主管部门。

对于这些部门的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违犯了纪律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批准。

另一种情况是人、财、物虽然由上级主管部门垂直管理,但是党的组织关系却隶属于地方党委。

对于这样的部门的党员违犯了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地方党组织批准,但事先应征求该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的意见,协商后再处理。

(3)对于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犯党纪,在党组织调查其问题前调到新单位工作,以及由于原单位撤销、合并到新单位工作的党员,原则上由犯错误党员新调入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处理其违纪问题。

对违纪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具体工作程序

对违纪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具体工作程序

对违纪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具体工作程序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是一项比较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事情,必须按党章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一般情况下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大会决定特殊情况下,可由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作出决定。

具体程序是:1、调查核实。

党支部对违纪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反复核实无误后,形成调查报告。

由案件检查机关、上级党组织或纪委查办的,应向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党支部送交如下材料:案件调查报告。

即案件检查机关所组成的案件检查组就办案过程、查证核实的主要问题及定性处理意见所写的综合材料;犯错误党员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案件检查组对犯错误党员的书面意见的说明材料。

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2、谈话教育。

与违纪党员谈话,进行帮助和教育,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

这种谈话,可由支部书记或纪律检查委员找他谈,也可由党小组开会进行集体谈话。

在召开支部委员会前,可以召开犯错误党员所在党小组会议,让其他党小组的同志了解违纪党员犯错误的事实,酝酿讨论对其处分意见,为参加支部党员大会作好思想准备。

但这不是必要程序,也不能作出决定。

3、材料见面。

在召开支部大会之前,支委会应将所要做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

这里所说的事实材料,不包括调查报告、揭发检举材料、证明材料。

见面须两个人以上,并做好记录。

见面后,当事人应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或拒不签字,负责见面工作的同志应做出书面说明。

处分决定文稿应写明违纪党员的个人情况,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后果、本人责任、错误性质和处分意见等内容。

4、召开支部委员会,根据案件检查组提供的材料,依据党纪规定,在案件检查组处分建议基础上,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

支委会要认真研究党委、纪委移交的违纪党员的案件材料,如有必要可请调查组成员进一步介绍有关情况。

对违纪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具体工作程序

对违纪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具体工作程序

对违纪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具体工作程序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是一项比较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事情,必须按党章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一般情况下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大会决定特殊情况下,可由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作出决定。

具体程序是:1、调查核实。

党支部对违纪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反复核实无误后,形成调查报告。

由案件检查机关、上级党组织或纪委查办的,应向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党支部送交如下材料:案件调查报告。

即案件检查机关所组成的案件检查组就办案过程、查证核实的主要问题及定性处理意见所写的综合材料;犯错误党员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案件检查组对犯错误党员的书面意见的说明材料。

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2、谈话教育。

与违纪党员谈话,进行帮助和教育,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

这种谈话,可由支部书记或纪律检查委员找他谈,也可由党小组开会进行集体谈话。

在召开支部委员会前,可以召开犯错误党员所在党小组会议,让其他党小组的同志了解违纪党员犯错误的事实,酝酿讨论对其处分意见,为参加支部党员大会作好思想准备。

但这不是必要程序,也不能作出决定。

3、材料见面。

在召开支部大会之前,支委会应将所要做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

这里所说的事实材料,不包括调查报告、揭发检举材料、证明材料。

见面须两个人以上,并做好记录。

见面后,当事人应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或拒不签字,负责见面工作的同志应做出书面说明。

处分决定文稿应写明违纪党员的个人情况,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后果、本人责任、错误性质和处分意见等内容。

4、召开支部委员会,根据案件检查组提供的材料,依据党纪规定,在案件检查组处分建议基础上,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

支委会要认真研究党委、纪委移交的违纪党员的案件材料,如有必要可请调查组成员进一步介绍有关情况。

对违纪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具体工作程序

对违纪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具体工作程序

对违纪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具体工作程序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是一项比较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事情,必须按党章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一般情况下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大会决定特殊情况下,可由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作出决定。

具体程序是:1、调查核实。

党支部对违纪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反复核实无误后,形成调查报告。

由案件检查机关、上级党组织或纪委查办的,应向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党支部送交如下材料:案件调查报告。

即案件检查机关所组成的案件检查组就办案过程、查证核实的主要问题及定性处理意见所写的综合材料;犯错误党员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案件检查组对犯错误党员的书面意见的说明材料。

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2、谈话教育。

与违纪党员谈话,进行帮助和教育,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

这种谈话,可由支部书记或纪律检查委员找他谈,也可由党小组开会进行集体谈话。

在召开支部委员会前,可以召开犯错误党员所在党小组会议,让其他党小组的同志了解违纪党员犯错误的事实,酝酿讨论对其处分意见,为参加支部党员大会作好思想准备。

但这不是必要程序,也不能作出决定。

3、材料见面。

在召开支部大会之前,支委会应将所要做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

这里所说的事实材料,不包括调查报告、揭发检举材料、证明材料。

见面须两个人以上,并做好记录。

见面后,当事人应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或拒不签字,负责见面工作的同志应做出书面说明。

处分决定文稿应写明违纪党员的个人情况,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后果、本人责任、错误性质和处分意见等内容。

4、召开支部委员会,根据案件检查组提供的材料,依据党纪规定,在案件检查组处分建议基础上,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

支委会要认真研究党委、纪委移交的违纪党员的案件材料,如有必要可请调查组成员进一步介绍有关情况。

党委委员纪律轻处分的办理程序:2018年纪委监委遴选专业考点

党委委员纪律轻处分的办理程序:2018年纪委监委遴选专业考点

党委委员纪律轻处分的办理程序:2018年纪委监委遴选专业考点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第四十二条对党委委员违纪的处分决定和批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

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1983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曾规定,给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报中央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凡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的,要报中央备案。

给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报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然后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委备案。

实践中均是依据上述规定执行的。

例如,给予某省委委员严重警告处分,省纪委常委会报省委常委会决定后,报中央纪委批准并报中共中央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1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实践中应按此办理。

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吸收了1983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的上述规定,补充了给以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党纪轻处分的程序规定。

通过充实这些内容,进一步规范了给以党纪轻处分的权限。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给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以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但根据党章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新的规定,则必须报党中央批准,这一修改更好地体现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修订前的党章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中央纪委关于修改《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

中央纪委关于修改《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

中央纪委关于修改《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
体规定》的通知(1987)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11805
【发文字号】中纪发[1987]5号
【发布部门】a07
【发布日期】1987.03.28
【实施日期】1987.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央纪委关于修改《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87年3月28日中纪发〔1987〕5号)
根据中央改革干部管理体制、下放干部管理权限的决定,现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中纪发〔1983〕12号)作如下几点修改:
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顾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仍报中央批准;给予顾问委员会常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上述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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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组织处理违纪党员有关规定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机关党组织处理违纪党员有关规定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机关党组织处理违纪党员有关规定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宁波市直属机关纪工委/info.jsp?aid=1623发布时间: 2003-12-31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如认为必须给予撤销党外职务处分的,应向党外组织提出建议,须给予其他行政处分的,也可以提出建议,但均须正式写出建议书,并由行政部门讨论决定和履行手续。

党组织给予党员的处分决定中,有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其他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送政府人事部门或其他有关组织。

5、在党委机关工作的干部违犯纪律,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是否也应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党员干部行政纪律处分审批手续的通知》(中纪发[1981]6号)的规定,由政府人事部门承办?经与劳动人事部商定,在党委机关工作的干部违犯纪律,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由任命机关办理,不再经过人事部门。

具体办法,参照劳动人事部制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劳人干[1987]62)执行。

6、受党纪处分的党员,是否可以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能否担任行政领导职务,要根据受处分者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对于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如果原来担任行政领导职务而又称职的,可继续担任原职;不适合在本单位工作的,可调整到其它单位担任相应的职务。

如果原来没有行政领导职务,应严格按照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并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考察,证明已经改正错误,表现突出,符合德才标准的,可以提拔担任某种行政领导职务,否则,不得提升。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撤销党外职务的处分,或者受到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不能继续担任原来的行政领导职务,需要降职使用,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其中错误严重、情节恶劣、群众意见较大的,不应再担任任何行政领导职务。

7、受纪律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表现好,能否取消处分?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对违纪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具体工作程序

对违纪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具体工作程序

对违纪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具体工作程序第一篇:对违纪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具体工作程序对违纪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具体工作程序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是一项比较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事情,必须按党章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一般情况下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大会决定特殊情况下,可由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作出决定。

具体程序是:1、调查核实。

党支部对违纪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反复核实无误后,形成调查报告。

由案件检查机关、上级党组织或纪委查办的,应向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党支部送交如下材料:案件调查报告。

即案件检查机关所组成的案件检查组就办案过程、查证核实的主要问题及定性处理意见所写的综合材料;犯错误党员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案件检查组对犯错误党员的书面意见的说明材料。

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2、谈话教育。

与违纪党员谈话,进行帮助和教育,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

这种谈话,可由支部书记或纪律检查委员找他谈,也可由党小组开会进行集体谈话。

在召开支部委员会前,可以召开犯错误党员所在党小组会议,让其他党小组的同志了解违纪党员犯错误的事实,酝酿讨论对其处分意见,为参加支部党员大会作好思想准备。

但这不是必要程序,也不能作出决定。

3、材料见面。

在召开支部大会之前,支委会应将所要做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

这里所说的事实材料,不包括调查报告、揭发检举材料、证明材料。

见面须两个人以上,并做好记录。

见面后,当事人应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或拒不签字,负责见面工作的同志应做出书面说明。

处分决定文稿应写明违纪党员的个人情况,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后果、本人责任、错误性质和处分意见等内容。

4、召开支部委员会,根据案件检查组提供的材料,依据党纪规定,在案件检查组处分建议基础上,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

支委会要认真研究党委、纪委移交的违纪党员的案件材料,如有必要可请调查组成员进一步介绍有关情况。

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

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

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摘自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知识读本P103页】党政纪处分批准权限划分,主要是根据违纪党员的隶属关系、党员的职务、所应受到的处分等因素来划分的。

根据《党章》和中纪委《批准权限》,给予违纪党员和党组织纪律处分,有的由党的各级委员会批准,有的由党的各级纪委批准,具体职权范围如下:一、党的各级委员会的批准权限1、给予各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2、批准给予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3、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批准权限(苏木乡镇党委)。

党的基层委员会负责批准属于基层党委管理的一般党员以及党员干部的纪律处分。

4、特殊情况下,县级或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可以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

特殊情况是指:(1)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工作秘密程度较高或其违纪问题涉及的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基层党组织讨论的。

(2)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瘫痪,或该组织领导人与违纪问题有直接牵连的。

(3)已查明某党员确有违纪问题,而其所在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4)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原来所在党组织被撤销或合并,无法由原基层党组织作出处理的(5)跨地区、跨单位的集团性违纪案件中确实需要由这些地区、单位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一并作出处理的(6)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迅速作出处理的(7)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情况(8)由于党员外出较多,无法召开支部大会的。

5、处理严重违纪的党组织。

根据党章规定,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应该给予改组或解散。

给予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纪律处分,由该组织的上一级党委作出处分决定,并需报再上一级党委审查批准。

6、改变同级纪委、下级党委、纪委违纪案件所作的决定。

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权限1、批准给予违犯党纪的党员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实务】党组对一般党员违纪有无立案权、处分权?

【实务】党组对一般党员违纪有无立案权、处分权?

【实务】党组对一般党员违纪有无立案权、处分权?关于党组有无立案权,飞哥持肯定态度,相关规定索引如下: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七条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

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条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十七条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

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

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

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问题2:党组对一般党员违纪有无处分权?答:对此,笔者持否定态度。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条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第四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期间、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等情况,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

第七条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先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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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分违犯党纪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纪委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和有关党内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对处分违犯党纪党员的批准权限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二条党员的纪律处分,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三条学校本部各级党组织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逐级上报有权批准的上级党组织、纪委审批。

在特殊情况下,学校党委和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党员纪律处分。

第四条对科级及其以下党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支部大会通过,逐级上报学校纪委批准,并报学校党委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逐级报学校纪委审议后,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五条对正副处级党员干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经支部大会讨论,逐级上报学校纪委审议后,报学校党委批准,并报省教育纪工委备案。

第六条对校级党员领导干部给予纪律处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对离休、退休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按其离休、退休前的职级由离退休党组织履行审批、上报、备案手续。

第八条对学校本部高级职称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在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前,应先报校纪委审查。

第九条对犯错误党员免于党纪处分的,由所在党总支、直属支部提出免于党纪处分的书面意见,报学校纪委审批后报学校党委备案;对副处职(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免于党纪处分的,按照警告处分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察看期满,事实证明已改正错误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后,由支
部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意见,经逐级审议后报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批准。

本人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开除党籍,由所在支部作出开除其党籍的处分建议,经逐级审议后报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批准。

第十一条对党员的党纪处分,如果处分不当,经复议或复查需要改变或撤销处分的,由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办理,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如已撤销,由本人现所在的党组织按批准权限办理。

第十二条校直属附院党员干部,给予党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中共蚌埠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蚌医纪[86]07号《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即行废除。

第十四条本规定有校纪委进行解释。

中国共产党蚌埠医学院委员会 2008-10-22
注:2008-10-22再次审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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