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人员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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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准入制度

1、全院护理人员必须具有“护士执业证书”,严格执行《护士条例》规定。

2、从业护士必须按期注册,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3、护理部正副主任、科护士长、护士长等任职资料必须与卫生部、医院评审提出的学历、职称相对应,并经岗前培训上岗。

4、特殊专业,如急诊、ICU、手术室、血液净化等护理人员必须经过有关培训(专科培训)或一定的工作经历后才可上岗。特殊操作,如深静脉穿刺置管等,应经培训方可操作。

5、新护士、进修护士等,须经岗前培训方可上岗。

6、供应室消毒员必须持证上岗。

7、护理员获得本地区“护理员合格证”方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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