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3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24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3年12月24日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机车车辆行政许可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机车车辆,是指直接承担铁路公共运输和检测试验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客车、货车等移动设备,以及在铁路上运行并承担施工、维修、救援等作业的铁路轨道车、救援起重机、铺轨机和架桥机(组)车辆、接触网作业车和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
需办理许可的铁路机车车辆目录由国家铁路局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三条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分别向国家铁路局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
设计新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企业应当取得型号合格证;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制造企业在投入批量制造之前,应当取得制造许可证;承担铁路机车车辆整机性能恢复性修理(即“大修”)的维修企业在维修样车投入运营前,应当取得维修许可证;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在该产品投入运营前,国内进口企业应当取得进口许可证。
第四条铁路机车车辆的设计、制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铁路机车车辆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第二章取证条件第五条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发展政策及铁路装备现代化的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取得型号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申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中应当有具备相应设计管理经历的人员;申请企业应当有相应的专业设计技术人员,具备研发设计能力,有完善的产品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和先进的设计手段,申请企业具有或者通过合作方式具有对样车制造验证的能力;(三)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通过申请企业或者科研立项单位审查;(四)关键零部件和样车通过型式试验;(五)样车运用考核及解体检查合格;(六)样车经申请企业或者科研立项单位技术评价合格;(七)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八)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际贸易}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
{国际贸易}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一、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的管理,促进我国铁路机车车辆领域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和可靠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许可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或机构,且在中国境内注册。
2.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生产设备,能够保证设计、制造和维修过程的质量和安全。
3.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市场经验和良好的信誉,能够履行合同和提供售后服务。
4.申请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进口产品的相关要求,包括国家质量认证和检验标准等。
三、许可审核程序1.申请人提交《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2.审核单位将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包括申请人的资质和信誉情况、技术能力和生产设备、市场经验等。
3.审核单位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多的资料或进行现场检查。
4.审核单位将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许可管理1.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将获得《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证》。
2.申请人必须按照许可证上的具体范围和条件进行设计、制造和维修活动,并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3.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必须办理延期手续。
4.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经营状况和技术改进情况,并允许监管部门进行检查和抽查。
五、违规处理1.许可证持有人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许可条件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警告、罚款或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2.如涉及违反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3.对于违规行为严重的企业或个人,监管部门有权将其列入不合格供应商名单,并通告相关部门。
六、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其质量和安全,促进我国铁路机车车辆领域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引言随着铁路运输事业的快速发展,铁路机车车辆的设计制造、维修保养和进口成为了非常关键的部分。
为了保障铁路行业的安全和质量,各国普遍采用了特殊的进口许可办法。
本文将介绍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相关内容。
背景目前,全球各国都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保养和进口实施了相关的监管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铁路行业的安全、可靠性和质量。
尽管各国的措施各有不同,但大部分国家的要求都比较严格。
设计制造在设计制造方面,铁路机车车辆需要遵守国际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在许多国家,需要获得政府的认证才能生产铁路机车车辆。
生产企业需要提供一系列证明文件,以证明其生产的机车车辆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法规。
维修保养铁路机车车辆的维修保养也需要遵循相应的规范和标准。
在很多国家,需要获得政府认可的维修和保养中心才能进行维修。
维修中心需要提供一系列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拥有必要的设备和技术来执行维修工作。
进口许可在很多国家,铁路机车车辆的进口也需要获得政府的批准。
进口企业需要提供一系列证明文件,以证明其进口的机车车辆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法规。
这些证明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 设计制造证明进口企业需要提供机车车辆的设计制造证明文件,包括机车车辆的技术文件、技术手册、图纸等等,以证明其机车车辆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法规。
2. 条件证明进口企业需要提供机车车辆的性能和技术特点证明,以证明机车车辆适合在本国使用。
这些证明需要包括机车车辆的使用条件、使用环境等相关信息。
3. 维修保养证明进口企业需要提供机车车辆的维修保养证明,以证明其拥有必要的设备和技术来执行维修工作。
4. 政府批准证明进口企业需要获得政府批准证明文件,以证明其进口机车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结论综上所述,铁路机车车辆的设计制造、维修保养和进口许可在各国都遵循着相关的监管措施和技术规范。
铁路行业对于安全和质量的要求十分严格,因此需要满足各种条件才能进行机车车辆的设计制造、维修保养和进口许可。
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生产检修运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提高自备车生产、检修质量,保证行车安全,满足运输需要,更好地为用户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备车是指企业为满足自身生产需要自行购置、经国家铁路(以下简称国铁)过轨运输的铁路货车车辆.第三条自备车生产、检修(含整机厂修、段修、辅修和技术改造)和运用由铁道部集中管理。
生产、检修自备车须经铁道部批准,根据《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维修合格证。
第四条自备车生产由取得铁路货车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实施;自备车检修由取得维修合格证的单位实施. 自备车运用管理的具体工作由车辆段实施。
车辆段实施自备车检修、运用管理须在铁路局车辆处组织下进行。
第五条铁路局车辆处、车辆段设专人负责自备车检修和运用维修管理工作,并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满足运输,服务企业,效率优先”的原则,规范资质、规范标准、规范合同、规范单价、规范管理。
第六条铁路局车辆处在自备车专业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落实铁道部有关规程、规则、文件、电报要求,负责车辆段自备车检修、运用、调度等专业管理,负责自备车注册登记和年审,负责新增自备车的技术审核,组织签订、审批车辆段的检修合同,下达检修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车辆段自备车检修价格,安排车辆段自备车检修工装的投资,制定车辆段自备车检修、运用管理职责及有关规定,负责管内车辆段自备车检修行政许可申请书的编制、提报,监督检查自备车过轨技术检查, 向铁道部报告自备车检修、运用管理工作情况.第七条自备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规定,以及《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GB5599)、《铁道车辆强度试验鉴定规范》(TB/T133 5)等有关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的要求,并须符合铁道车辆技术政策、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八条自备车生产须由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承担,并须按铁道部批准的《型号合格证》的图样和技术条件生产,车种车型须符合《铁路货车车种车型编码》(TB/T2435)的规定。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1. 背景介绍铁路机车车辆作为铁路运输的核心设备,其设计制造和维修质量直接影响着铁路运输的安全和运营。
为了保证铁路机车车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许可办法和标准,其中包括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
2. 许可办法概述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是指针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和进口相关业务,国家及地方政府、铁路行业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出的必须符合的合法性规定和技术规范。
对于违反许可办法的行为将被依法处理。
主要内容如下:2.1 设计制造许可办法设计制造许可办法主要是根据《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管理规程》和《铁路机车车辆产品质量追溯和信息管理办法》等标准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铁路机车车辆在设计、制造过程中,符合相关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
具体要求如下:•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政策和技术标准,同时满足产品性能指标和安全要求。
•制造过程、技术措施和质量控制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同时确保产品质量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制造后必须进行产品质量追溯和信息管理,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都要随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2.2 维修许可办法维修许可办法主要是针对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中维修保养和故障处理的规范和要求,也是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
维修许可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维修保养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确保铁路机车车辆一直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故障处理必须专业、及时、有效,确保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能够被及时有效地解决,避免发生危险。
•维修数据必须随时记录、汇总和分析,为完善机车车辆维修体系提供技术支持和数据支撑。
2.3 进口许可办法进口许可办法是指针对进口的铁路机车车辆,必须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为了保证进口铁路机车车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
{设备管理}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四)具备研发设计能力,有完善的产品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和先进的设计手段,申请企业具有或者通过合作方式具有必备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装备、检测手段等对设计样车进行制造验证的能力;(五)设计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通过申请企业或者科研立项单位审查;(六)关键零部件和设计样车通过型式试验;(七)设计样车运用考核及解体检查合格;(八)设计样车经申请企业或者科研立项单位技术评价合格;(九)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十)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取得制造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拟制造的产品已取得型号合格证;(三)申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中应当有具备相应制造管理经历(2年以上)的人员;(四)申请企业应当有能够满足批量制造并保证质量的相应人员,包括机电、焊接等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计量、理化等检验人员,以及机电、焊接、铆接、装配、调试等操作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从事动车组制造的申请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1%且不少于30人,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6%且不少于300人;从事其他铁路机车车辆制造的申请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1%且不少于20人,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4%且不少于60人;(五)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六)具有能够持续批量制造和保证制造质量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装备等完备的技术基础条件;(七)具有能够验证制造质量的计量、检验、试验手段;(八)申请企业应当有完备的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并具有合法使用权;(九)制造样车通过型式试验;(十)制造样车经型号合格证持有企业技术评价合格;(十一)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提供本企业或者合作企业的由有关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十二)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1. 引言随着铁路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和机车车辆技术的不断更新,在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和维修领域,进口许可的实施细则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阐述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的实施细则。
2. 目的和范围本文的目的在于规范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的实施细则,以确保进口机车车辆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合规性。
本文适用于所有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的相关企业和机构。
3. 许可要求3.1 设计要求•进口机车车辆的设计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和相关行业规范;•设计方案必须通过相关权威机构的验证和认可;•设计文件必须完整、准确、清晰地描述机车车辆的各个部件和系统。
3.2 制造要求•制造过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规范;•制造设备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并由权威机构进行认证;•制造企业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实力。
3.3 维修要求•维修过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规范;•维修设备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并由权威机构进行认证;•维修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实力。
4. 许可流程4.1 申请•申请人必须详细填写《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申请表》;•申请人还必须提供相关的设计和制造文件。
4.2 审核•许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设计文件、制造设备和企业资质等;•如有需要,许可机构可进行现场检查。
4.3 许可发放•经过审核通过后,许可机构向申请人发放进口许可证书;•进口许可证书的有效期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4.4 监督检查•许可机构将定期对持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其持续符合许可要求;•如有违规行为,许可机构有权撤销或暂停进口许可证书。
5. 许可证书管理5.1 证书颁发•进口许可证书由许可机构颁发;•进口许可证书必须加盖许可机构的公章和签字。
5.2 证书有效期•进口许可证书的有效期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证书过期后,申请人需要重新申请。
5.3 证书备案•持证企业需要按规定将进口许可证书备案;•许可机构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铁路机车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机车车辆行政许可工作,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机车车辆,是指直接承担铁路公共运输和检测试验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客车、货车等移动设备,以及在铁路上运行并承担铁路施工、维修、救援等作业的铁路轨道车、救援起重机、铺轨机和架桥机(组)车辆、接触网作业车和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
铁路机车车辆目录由国家铁路局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三条设计、制造、维修或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分别向国家铁路局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
设计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设计企业应取得型号合格证;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制造企业在投入批量制造之前,应取得制造许可证;承担铁路机车车辆整机性能恢复性修理(即“大修”)的维修企业在维修样车投入铁路运营前,应取得维修许可证;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在该产品投入铁路运营前,国内进口企业应取得进口许可证。
第四条铁路机车车辆的设计、制造、维修、使用单位应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铁路机车车辆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第二章取证条件第五条设计、制造、维修或进口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应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发展政策及铁路装备现代化的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取得型号合格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申请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中应有具备相应设计管理经历的人员;申请企业应有相应的专业设计技术人员,具备研发设计能力,有完善的产品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和先进的设计手段,申请企业或其合作企业有制造验证的能力;(三)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通过申请企业或科研立项单位审查;(四)关键零部件和样车通过型式试验;(五)样车运行考核、作业考核及解体检查合格;(六)样车经申请企业或科研立项单位技术评价合格;(七)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时,应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八)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铁路机车生产许可实施细则-铁运[2008]249号
铁路机车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正文:----------------------------------------------------------------------------------------------------------------------------------------------------铁路机车生产许可实施细则(铁运[2008]249号2008年12月11日铁道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铁路机车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机车为《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附件《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中的1001蒸汽机车、1002内燃机车、1003电力机车。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且在中国铁路使用的铁路机车,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型号机车的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生产的机车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发展政策及铁路装备现代化的要求,符合铁路用户的需求。
第五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铁道部运输局会同科技司负责生产许可申请的审查,运输局负责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取证条件和申报材料第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生产的机车已取得铁道部颁发的型号合格证;(二)申请人应具有与申请机车相类似的铁路机车生产资质。
新设立的机车生产企业主要投资人应当具有连续3年以上生产铁路机车经历;(三)申请人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四)申请人应具有完备的产品图样、技术文件和技术资料,且具有其合法使用权;(五)《生产技术准备报告》通过审查;(六)整车和主要零、部件按规定进行的型式试验合格;(七)整车和主要零、部件通过技术审查或生产质量认证;(八)主要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生产管理能力和经验;(九)具有能够保证机车批量制造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十)具有能够保证机车持续批量制造质量的生产设施、加工设备、工艺装备;(十一)具有能够验证机车制造质量的计量、检验、试验手段;(十二)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用户服务体系;(十三)具有良好的产品质量信誉,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十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生产、维修和运营管理办法.doc
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生产、维修和运营管理办法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生产、维修和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提高自备铁路货车生产和维修质量,保障行车安全,满足运输需要,更好地为用户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备车辆,是指企业为满足自身生产需要自行购买并由国家铁路(以下简称国家铁路)运输的铁路货车。
第三条自备车辆的生产、维修(包括整机厂修、分段修理、小修和技术改造)和使用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自备车辆的生产和维修必须经铁道部批准,并按《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和维修证书。
第四条自备车生产由取得铁路货车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自备车辆的维修由取得维修证书的单位进行。
自备车辆运营管理的具体工作由车辆段实施。
车辆段自备车辆的维护和运行管理由铁路局车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铁路局车辆部门和车辆段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车辆的维护和运行,并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满足运输需要、服务企业、效率优先”的原则,规范资质、标准、合同、单价和管理。
第六条铁路局车辆专业管理中自有车辆主要负责人: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法规、规章、文件和电报,负责车辆段自备车辆维修、运营和调度的专业管理,负责自备车辆的登记和年检,负责新增自备车辆的技术审查,组织车辆段维修合同的签订和审批,下达维修计划。
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车辆段自备车辆的维修价格,安排车辆段自备车辆维修工具的投资,制定车辆段自备车辆的维修、运营和管理职责及相关规定。
负责主管车辆段自备车辆维修行政许可申请表的编制和提交,监督检查自备车辆通过轨道的技术检查,并向铁道部报告自备车辆的维修和运营管理情况。
第二章自有车辆的生产第七条自有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及《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GB5599)、《铁道车辆强度试验鉴定规范》(TB/T 1335)等相关国家标准和铁路行业标准的要求,必须符合铁路车辆的技术政策、标准和有关规定。
国家铁路局发布《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
4 2
4 1
找 干扰 。
备的可靠性 。
参 考文献
[ 1 ]铁路信号维护规则技术标准 I[ S ] .北京 :中国铁道 出版社 ,
2 0 08 .
4 结语
轮 轨接触 电阻的测试 对轨 道 电路分 路不 良的预
防与故障处理起到重要作用 ,为轨道 电路 的 日 常检 测 和 维 护提 供 科 学依 据 。电务 部 门 在 日常 测 试 中 , 积 累大量 的测试 数据 ,通过 分析 比较 测试 数据 ,适
国家铁 路局 2 0 1 4年 4月 3 1 3 发布 施行 《 铁路机 车车辆 设 计制造维修进 口许可实施 细则 》,通过修订原铁道部 的相 关许可实施细则 ,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 ,落实规范管理 、便 民高效 ,强化事 中事后监管要求。
在简政放权方 面,一是最大限度还权于企业。如铁路机 车车辆设计样车的型式试验 、运用考核 、解体检查及技术评 价 等研发工作 由企业负责 ,设计许可 申请人仅需提供相关试
2 0 1 4年 3月 2 O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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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中国国际现代化铁路技术装备展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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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便 民利民方面 ,一是将原铁道部分专业制定 的 l 6 个
铁路车辆维修许可实施细则
铁路车辆维修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车辆维修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方法》〔铁道部令第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车辆为《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方法》〔铁道部令第14号〕附件《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及其补充文件中编号为2001、2002和编号首位为3、4、5、9的产品,以及编号为2003、6004、6005、6006和编号首位为8的产品中的车辆〔铁路救援起重机吊臂平车除外,见附件1,以下简称“车辆”〕。
本细则所称维修是指铁路车辆整机性能的恢复性修理或维护性修理。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维修,并在中国铁路使用的车辆,车辆维修企业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车辆维修合格证。
第四条车辆的维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发展政策及铁路装备现代化的要求,符合铁路用户的需求。
第五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机构”〕负责受理维修合格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铁道部运输局负责维修许可申请的审查及维修许可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取证条件和申报材料第六条取得维修合格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申请人应具有维修产品的图样、工艺等相关技术文件和技术资料。
〔二〕申请人应具有铁路车辆生产或维修资质,或具有连续3年以上生产大型机械产品的经历,或列入铁道部发展规划的新建专用车辆维修基地。
〔三〕申请铁路车辆维修许可的申请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申请铁路货车维修许可的申请人,其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铁路货车通用车型相应修程平均检修单价的1000倍;申请铁路客车、动车组维修许可的申请人,其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主型客车相应修程平均检修单价的150倍。
〔四〕《维修技术准备报告》通过审查。
〔五〕维修样车按规定进行的相关试验合格。
〔六〕维修样车通过生产质量鉴定。
〔七〕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生产管理能力和经验。
铁道部关于发布《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进口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进口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铁路运输【发文字号】铁运[2006]70号【失效依据】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6.05.10【实施日期】2006.05.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铁道部关于发布《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进口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铁运〔2006〕70号)各铁路局: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和《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铁道部制定了《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进口许可实施细则》,现发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六年五月十日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进口许可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进口产品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和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为《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和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附件《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中编号首位为6、7的产品。
第三条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新型的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在正式签订供货合同前,应当经铁道部许可,取得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型号认可证(以下简称型号认可证)。
任何企业不得销售、使用无型号认可证的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
第四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型号认可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会同科技司负责型号认可证申请的审查、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取得型号认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对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检验、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能满足中国铁路的需要和相关技术政策。
(二)产品不构成对既有知识产权的侵权。
(三)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标准。
(四)产品样品通过技术审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2019)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
办法》的决定(2019)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9.02.03
【实施日期】2019.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已于2019年1月30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5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9年2月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
第13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型号合格证有效期为长期。
制造、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维修许可证有效期按不同型号产品分为5年、8年、10年,具体产品的维修许可证有效期由国家铁路局发布。
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
”
本决定自2019年3月5日起施行。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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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近年来,中国铁路运输事业蓬勃发展,铁路机车车辆的设计、制造和维修工作也日益重要。
为了确保铁路机车车辆的质量和安全性,以满足不断增长的出行需求,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来规范铁路机车车辆的进口许可。
一、进口许可的背景铁路机车车辆的设计、制造和维修是一个复杂而高度技术化的过程,它直接关系到铁路交通的安全和可靠性。
为确保国内铁路机车车辆能够满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中国采取了进口许可的方式来对外引进符合要求的铁路机车车辆。
二、进口许可的意义1. 提高铁路机车车辆的质量水平:引进符合要求的铁路机车车辆可以有效提升国内机车车辆的质量水平,进而提高铁路系统整体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2. 推动技术创新和发展:通过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有助于国内企业在设计、制造和维修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和进步,促进产业升级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3. 推动国内铁路产业的发展:进口许可的管理方式可以鼓励国内企业加强合作,吸引外国技术和资本进入中国市场,促进国内铁路产业的发展和壮大。
三、进口许可的具体要求1. 技术要求:进口的铁路机车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保证其安全可靠、性能稳定和环境友好。
2. 资质要求:进口机车车辆制造商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实力,确保其产品能够满足国内的运营和维修要求。
3. 审批程序:进口许可的申请需经过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查和批准,包括技术评估、设备检测和合规性验证等环节。
四、进口许可的管理机制1. 部门协作: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协作,建立跨部门的审批和监管机制,确保进口许可的有效执行和管理。
2. 信息共享:建立机车车辆进口许可信息的统一平台,方便对企业和产品进行全程追溯和信息共享,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效能。
3. 风险评估: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对进口机车车辆进行跟踪检测和监控,及时预警和处理可能存在的质量和安全问题。
五、进口许可的优势和挑战1. 促进技术引进和创新,提升国内铁路产业的竞争力。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司法业务文选》
【年(卷),期】2005(000)023
【摘要】《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4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X)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总页数】5页(P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
【相关文献】
1.新修订的《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1月1日起实施 [J],
2.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J], 无
3.国家铁路局发布《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 [J],
4.铁路局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J], 无
5.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命令第14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刘志军二○○五年四月一日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铁路机车车辆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机车车辆包括进入中国铁路使用的各类铁路机车、车辆、动车组、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救援车及其他自轮运转特种设备。
铁道部应当制定并公布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并根据需要对目录所列产品范围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 设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经铁道部许可。
设计出新型的机车车辆,应当通过技术鉴定并取得型号合格证;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在投入批量生产之前,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从事机车车辆维修业务,应当取得维修合格证;进口新型的机车车辆,在正式签订供货合同前,应当取得型号认可证。
第四条 设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发展政策及铁路装备现代化的要求,符合铁路用户的需求。
第五条 取得型号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通过审查;(二)关键部件和整车通过型式试验;(三)样车运行考核、作业考核及解体检查合格;(四)样车技术鉴定合格;(五)申请人应有相应的专业设计技术人员,有完备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的技术条件和保证设计制造的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型号合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样车技术条件论证报告、设计方案;(三)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等资料;(四)生产设备等设计制造能力的说明材料;(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生产的产品原则上必须是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含通过样车运行考核和作业考核及解体检查,铁道部批准生产的产品);(二)机车车辆生产及技术准备报告通过审查;(三)型式试验合格(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除外);(四)通过生产样车的技术审查;(五)申请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生产管理能力和经验;(六)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备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的技术条件和保证持续批量制造的能力;(七)申请人已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铁路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
铁路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摘要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规范铁路车辆的设计、制造、维修和进口管理,国家铁路局制定了相关的许可办法。
该许可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铁路车辆设计、制造、维修和进口的企业和个人。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许可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便相关企业和个人了解和遵守。
一、适用范围该许可办法适用于以下企业和个人:•从事铁路车辆设计、制造、维修和进口的企业;•从事铁路车辆技术支持、咨询和检测认证的企业;•从事铁路车辆设计、制造、维修和进口的个人。
二、许可证类型该许可办法规定了以下五种许可证类型:1.铁路车辆设计许可证2.铁路车辆制造许可证3.铁路车辆修理许可证4.铁路车辆检测和认证许可证5.铁路车辆进口许可证三、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核企业和个人需要向铁路局提出许可证申请。
铁路局将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对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企业或个人的注册资格和技术条件;•企业或个人的生产或服务能力;•产品或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审核通过后,铁路局将颁发相应的许可证。
如果审核未通过,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申请。
四、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要进行更新申请。
铁路局将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持有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需要遵守以下规定:•严格执行铁路车辆制造、修理和进口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实施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依法纳税、依法经营。
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的企业或个人将会被取消许可证或者受到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许可证的收费标准许可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管理将收取相关的费用,费用标准由铁路局制定并公告。
收取的费用将用于许可证管理的运行维护和品质体系的建设。
六、总结铁路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实施,推动了铁路车辆行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企业和个人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建立和实施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稳定性和可靠性,促进整个铁路运输系统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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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命令第14号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
二○○五年四月一日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铁路机车车辆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机车车辆包括进入中国铁路使用的各类铁路机车、车辆、动车组、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救援车及其他自轮运转特种设备。
铁道部应当制定并公布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并根据需要对目录所列产品范围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设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经铁道部许可。
设计出新型的机车车辆,应当通过技术鉴定并取得型号合格证;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在投入批量生产之前,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从事机车车辆维修业务,应当取得维修合格证;进口新型的机车车辆,在正式签订供货合同前,应当取得型号认可证。
第四条设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发展政策及铁路装备现代化的要求,符合铁路用户的需求。
第五条取得型号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通过审查;
(二)关键部件和整车通过型式试验;
(三)样车运行考核、作业考核及解体检查合格;
(四)样车技术鉴定合格;
(五)申请人应有相应的专业设计技术人员,有完备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的技术条件和保证设计制造的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型号合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样车技术条件论证报告、设计方案;
(三)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等资料;
(四)生产设备等设计制造能力的说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生产的产品原则上必须是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含通过样车运行考核和作业考核及解体检查,铁道部批准生产的
产品);
(二)机车车辆生产及技术准备报告通过审查;
(三)型式试验合格(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除外);
(四)通过生产样车的技术审查;
(五)申请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生产管理能力和经验;
(六)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备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的技术条件和保证持续批量制造的能力;
(七)申请人已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型号合格证复印件或技术转让证明材料;
(三)铁道部批准的定型图纸;
(四)生产及技术准备报告;
(五)主要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六)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等资料;
(七)生产设备等制造能力的说明材料;
(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取得维修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拟维修型号的机车车辆维修技术准备报告审查;
(二)通过维修样车的相关试验;
(三)通过对该型号机车车辆的维修技术审查;
(四)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备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的技术条件和保证持续批量维修的能力;
(五)申请人已维修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维修合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拟维修型号的机车车辆维修技术准备报告;
(三)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等资料;
(四)维修设备等证明维修能力的说明材料;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取得型号认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对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检验、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能满足中国铁路运输需要和相关技术政策;
(二)申请人具有完备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
(三)申请人具备完善的计量器具和检验手段,能保证产品的质量稳定;
(四)具有相关产品的开发、生产、运用等良好业绩;
(五)拟进口的新型机车车辆通过样车技术审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型号认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关于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检验、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能满足中国铁路运输需要的论证报告;
(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等资料;
(四)相关产品的销售记录;
(五)产品的技术条件、技术标准和图样;
(六)能够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相关文件;
(七)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申请书应当采用格式文本。
格式文本由铁道部提供。
第十四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维修合格证、型号认可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型号合格证的申请由铁道部科技司会同运输局负责审查,生产许可证、型号认可证的申请由铁道部运输局会同科技司负责审查,维修合格证的申请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审查。
第十五条铁道部受理型号合格证的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可聘请专家评审。
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进行关键部件、整车型式试验,样车运行考核、作业考核、解体检查及相关技术鉴定。
如有必要,在相关技术鉴定前可进行小批量试制扩大运行考核。
鉴定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或鉴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铁道部受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及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对机车车辆生产及技术准备报告可聘请专家评审。
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进行型式试验,并将相应结论提交铁道部,由铁道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铁道部受理维修合格证的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及维修现场进行审查,对维修技术准备报告可聘请专家评审。
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进行维修样车的相关试验,并将相应结论提交铁道部,由铁道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铁道部受理型号认可证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审查,并组织专家对样车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提前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
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铁道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型式试验、运行考核、专家评审及鉴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第二十一条行政许可证书应当注明有效期。
有效期满后,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满60日前向铁道部提出延期申请。
第二十二条在行政许可证书的有效期内,企业必须在使用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上标明行政许可证书的有效期和编号。
第二十三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的铁路机车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铁道部验收合格。
第二十四条铁道部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人应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被许可人生产、维修的机车车辆因质量原因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铁道部可视具体情况撤销其许可证。
被撤销许可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第二十六条被许可生产的机车车辆技术标准发生较大变化的,被许可人应重新申请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型式试验,是指按标准对产品所做的技术性能检验;所称运行考核,是指样车在营业线路上通过走行里程所进行的耐久试验。
型式试验、运行考核由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实施。
专业技术机构必须保证型式试验、运行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对所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专业技术机构对获悉的技术资料,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利用获悉的保密技术资料从事相应的设计、制造、
维修工作,不得与申请人有关联关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通过铁道部鉴定定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可申请补发型号合格证书;已通过铁道部批准、现正在生产和维修铁路机车车辆的企业,可申请补发相应许可证书。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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