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日东海问题
(完整版)中日东海问题现状分析
(完整版)中日东海问题现状分析中日东海问题现状分析摘要:中日东海问题由来已久,近年来则愈演愈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划界的原则和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上,双方至今未通过协商谈判达成协议.本文通过对中日东海之争的现状进行梳理,并以此分析其中的中美日关系,对中日之争进行深入探究。
最后,本文提出几点解决中日东海争端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东海问题划界争端钓鱼岛问题中美日关系中国和日本隔海相望,是一衣带水的邻邦。
两国具有包括鉴真大师六次东渡日本、口本遣隋使和遣唐使频繁来华等在内的2000多年的友好交往史。
中口之间的交往和交流通过海上通道实现的不在少数,东海成了双方路邻友好的纽带和见证。
但是,自甲午中日战争以来,中日关系急剧下滑,尤以二战以来中日矛盾更加激化。
直至今日,中日关于历史、边界、经济、军事等各种纠纷依旧频繁,如今的东海,中日之争狼烟四起,成了双方海洋权益争夺的战场和角力场.东海恰似一滴水能折射出中日关系的好坏,反映出两国关系疏密的程度,直接影响到双边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领域的发展。
一、中日东海之争的表现21 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海洋权益一旦成为国家核心利益的一部分,各国重视海洋的程度与日俱增,海洋权益争斗愈演愈烈。
中日在东海的海洋权益斗争也并不例外,两国在东海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争斗由来已久,冲突时有发生,而且正在向不利于两国关系正常发展的方向蔓延。
全面梳理中日东海之争的种种表现,大致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即划界争议,资源争夺,岛屿争端以及军事争斗。
一是划界争议。
中日东海至今尚未划界,主要是双方在划界主张上存在着严重分歧。
中方一贯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日方则提出以“中间线”平分东海的主张,而且强调要“一线两划归”。
日方认为大陆架制度已经被专属经济区制度所吸收,中日东海划界只要适用专属经济区制度即可,这样可以避免日方在划界上处于地理不利国地位的缺陷,不用在两国是否都拥有东海共同大陆架问题上纠缠不清了.中方当然不接受、不承认日方提出的以所谓“中间线”划界的主张.主要原因是日方主张的“中间线”其实不是真正的平分线,他们已经把我国固有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划在己方一侧,再与中方对半分的所谓“平分线". 中方完全不能接受,坚决予以反对.中方一直强调用和平谈判的方式解决钓鱼岛领土争端问题,而日方坚持认为没有争议而把中方拒之门外.因此,中日东海管辖海域划分至今未能进入实质性谈判阶段的责任,当然完全是在日方而不在中方。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久有时日,绝非偶然,主要原因有以下4点:第一,东海大陆架发现石油资源是划界问题的主要诱因。
20世纪末,随着中日两国对石油天然气资源的迫切需求,使双方关于东海海底资源的主权问题互不相让,这直接诱发了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
第二,国际海洋法制度的确立使中日双方的权利主张能够“各取所需”。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与二战后国际海洋法制度的确立有密切联系第三,日本外交政策的右倾化。
特别是小泉纯一郎上台后,任命右翼政治家中川昭一任经济产业大臣,东海问题属其管辖范围。
中川大臣在东海海域划界及钓鱼岛主权归属等问题上摆出了欲以实力对抗、好勇斗狠的架势,只追求本国利益的最大化,无视邻国的正当利益;只追求本国安全的绝对化,不惜将自身的安全建立在对方不安全之上。
第四,东亚地区战略格局的变化使东海海域划界问题复杂化。
冷战结束后,东亚地区战略格局的变化,特别是美国调整东亚地区战略给日本“撑了腰”,日本也借机加强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监视与实际控制,加大对东海大陆架的调查力度,以期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中捞取最大的实际利益。
日本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上的态度日趋强硬,也增加了中日两国解决争端的复杂性。
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上的分歧主要有两点:第一,双方的划界原则不同。
日本主张适用所谓的等距离“中间线”以及距离标准,中国则主张适用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
第二,在是否拥有共同大陆架问题上存在争议。
中国认为,东海大陆架与冲绳海槽是两个不同的单元。
大陆架属于稳定的大陆地壳,而海槽则属于大陆架地壳向海洋地壳过渡的构造带,这样,冲绳海槽就构成中国大陆领土自然延伸的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岛架之间的天然分界线。
日本认为,日中两国处于共同大陆架,中国大陆的大陆架终止于琉球海沟,琉球群岛是大陆架外缘的岛链,冲绳海槽仅仅是大陆架上的一个褶皱、凹陷,在划界时并非决定因素。
为有利于解决东海海域划界问题,可以考虑采取暂时给予钓鱼岛“零效力”的办法,即在划界中暂时忽略钓鱼岛效力的办法。
我对中国处理东海问题政策的观察
我对中国处理东海问题政策的观察东海问题主要指中日东海问题,这体现在中日专属经济区界线的划分之争。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且专属经济区内的所有资源归沿岸国拥有。
如果遵循该公约,将导致中日双方的专属经济区互相交叠,因此《国际海洋法条约》的规定无法完全实现。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如果各自主张二百海里专属经济区,那么涉及重叠区域的沿海国家将通过谈判解决。
日本提出以“中间线”原则进行划分;而中国则坚持按照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来划分。
面对矛盾,中国主张“公平”原则,但两国对“公平”的理解存在差异:中方认为中国海岸线长、人口多应多分,而日本认为“公平”是平均分。
在我看来,双方的划分依据都是对的,这也是为什么经过多次谈判后也无法解决中日东海问题的原因。
东海存在丰富的自然资源,探勘表明,该区域海底可能蕴藏丰富的石油与天然气。
中日都需要高度依赖进口能源。
我认为,天然气资源对日本的重要性大于中国,因为日本没有跨海的管道,进口天然气只能通过气船来运输。
中国的大部分天然气是由俄罗斯和东亚的几个国家提供的,就算缺气也是日本缺。
再来谈谈钓鱼岛,钓鱼岛领土主权的归属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分是影响中日关系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早在2012年9月,日本宣布对钓鱼岛“国有化”,在中国引发了大规模的反日游行,进一步造成了中日关系的恶化。
在钓鱼岛领土主权的归属问题上,中国也已实现全面对钓鱼岛邻近海域进行常态化巡逻。
如果日本再不妥协,那么只能是战略生存空间不停受到挤压,最终只能变成中美博弈下被美国出卖的筹码。
面对中日之间的矛盾,两国领导人和人民需要共同努力,以政治的智慧和开放的心态一起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即使这个方案并不完美。
中日两国应当抓住目前东海形势相对缓和之机,重申双方“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的共识,为未来一步一步解决双方东海问题创造条件。
积极稳妥地推进中日两国关系的发展,避免新的冲突,努力缩小分歧,增加共识,一起创造一个和平、合作、友好的海洋环境才是正确的解决方向。
中日东海争端详解
领土主权与中日领海争端大家好:(15:00)下面,我将利用15分钟的时间,从这样三个方面讲述一下领土主权与中日的领海争端。
首先,讲第一个问题:中国领土主权与领海危机大家知道,领土主权是一个国家对其领土的管辖权、所有权和不可侵犯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最高权力。
国际关系的历史表明:一个国家的领土主权一旦遭到破坏,其他主权也就难免遭受威胁,甚至还有可能导致一个国家的最终灭亡。
1.那么我国的领土主权状况如何呢?请看,中国国家领土主权,是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作为中国的领土主权空间来定义的。
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完整版图,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些标记着红色区域的争议地区,我们与周边邻国在这些地区还存在着重大的领土主权纠纷,甚至还有大面积的中国领土长期以来被他们所占有。
近些年来,日本强化在我钓鱼岛的军事存在,菲律宾国会通过专项法案将我黄岩岛等划为已有,马来西亚总理登陆南沙弹丸礁宣示主权,越南政府更是提出了对南沙群岛的全部主权要求,还有美韩、美日不断在我黄海、东海海域实施军事演习等等。
可以说,中国的周边海域风不平、浪不静,甚至常常是风起云涌、波谲云诡。
环顾整个世界的领海主权纷争,从这张地图上相互交错的各国海洋要求控制线,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所处的东亚地区是世界上领海、经济专属区及大陆架争议最为激烈的地区。
2. 《海洋法》关于沿海国海洋权益的有关界定为清晰明了地搞清中日的领海争端问题,先让我们通过这张图示来认识一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中涉及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几个概念。
这条线是海水退潮后的陆地边线,称做领海基线。
这以内的水域称为内水。
领海基线向外12海里以内的这些海域,就是我们所说的领海。
距领海基线12海里至24海里以内这12海里宽的水域,被称做毗连区。
毗连区向外到距领海基线200海里以内的海域,是专属经济区。
而大陆架,则是指沿海国领土自然延伸到海底的海床和底土,在其200海里内的范围可以说与专属经济区是一致的,向外最多可延伸到350海里。
论日东海争端问题的实质
论日东海争端问题的实质东海是由中、日、韩三国环绕的半封闭海域。
总面积达77万平方公里。
东海大陆架自中国大陆东岸平缓向东倾斜,直至坡度很陡的冲绳海槽。
20世纪60年代以来,地处东海海域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日本称“尖阁列岛”)周边发现蕴藏丰富的石油资源,使中日两国间关于东海的海底资源以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土主权归属争端浮出水面。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颁布后,中日在东海海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矛盾与分歧日渐突出。
而随着冷战的结束和大规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时代的到来,双方围绕及东海海洋权益及鱼岛主权的争端愈演愈烈。
中国在东海问题上的主张:根据大陆架为大陆领土自然延伸的原则沿海国可以在其领海或经济区以外,根据具体地理条件,合理地确定在其专属管辖下的大陆架的范围,其最大限度可由各国共同商定。
但是不应该把中间线或等距离规定为必须使用的唯一方法,也不应该把这种方法作为划界的一种原则。
日本在东海问题上的主张:主张、建立矿区等都是以中间线为基础的,试图通过这些行为造成以中间线为界的既成事实。
其实:中日两国间在东海问题上的争端主要包括东海海底油气资源、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土主权归属以及东海海域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之争。
一、中日东海争端实质是主权与资源之争。
冲绳海槽从日本九州开始,紧贴琉球群岛西侧成弧状向西南延伸至台湾附近。
冲绳海槽属过渡形地壳,两侧地质构造截然不同。
东侧为琉球岛弧,沉积物与琉球群岛相同,而西侧则为一个稳定的大陆沉降盆地,其沉积物主要来自于中国长江。
冲绳海槽构成我国东海大陆架和琉球岛架的天然界限,理应作为两国划分大陆架疆界的事实依据。
冲绳海槽的存在使得东海不适合中间线,因为中间线平分的两个海岸间的距离,而没有平分两国的权利重叠区域。
而日本认为,冲绳海槽只是两国大陆架连续上的偶然凹陷,在划界中应该忽略,认为中日两国是共大陆架。
据《公约》第76条,大陆架的权利基础是自然延伸和距离标准,自然延伸占主导地位,距离标准只是为了平衡权利而已。
浅谈中日东海问题
浅谈中日东海问题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海洋是国家利益拓展的重要战略空间。
随着陆地资源的不断消耗,各国为了自身的发展利益,由对海上通道的控制、特别是对海洋资源的争夺而引发的各国间的海上利益磨擦日趋激烈,中日东海问题就是其中的一个。
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中国历来主张按照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以冲绳海槽划分两国专属经济区;而日方则坚持根据1982年公布的《联合国海洋公约》,按中间线原则划分。
随着石油等战略资源的日益短缺,石油已成为关乎国家生存与发展的重要能源,丰富的油气资源是导致东海争端的直接导火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
公约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力量逐步壮大的背景下出台的,力图在占世界面积2/3 的海洋建立一套全新的法律制度,客观上维护了第三世界国家的权益,也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
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可能给我国造成一定的困难。
比如,公约规定了200 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但由于东海海域不足400 海里,所以中日双方所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就必然会出现部分重叠。
加之我国一直主张东海大陆架作为我国领土的自然延伸,向东一直到达冲绳海槽,不受200 海里之限,中日之间不共有大陆架。
而日方却主张与中方共有东海大陆架,主张按等距离中间线原则与我国划分东海大陆架。
关于中日双方的争执,一方面,是缘于东海海底蕴藏丰富的石油之争,另一方面则在于领海划分,国际海洋法规严重缺失,成激化诱因:海洋条约太笼统,对各国使用专属经济区权限不明,引发国际争端。
两者交织在一起,使问题变得更为复杂,解决更为艰难。
中日围绕东海油气田开发问题已进行长达两年的磋商,共进行了七轮司局长级会晤和多次相关对话,但在如何界定可能进行的共同开发的海域方面,双方依然分歧严重。
日方在磋商中要求以跨所谓“中间线”的广阔海域为对象进行共同开发,而中方则坚持将共同开发限定在双方有争议海域,认为春晓油气田完全在中国的主权权利范围内,与共同开发无关。
尽管中国方面一贯认为中日专属经济区的界线应该在冲绳海槽,但考虑到存在争议,为维护两国关系,中国方面一直没在争议海域进行资源开采活动。
中日的东海冲突
中日的东海冲突日本是中国的近邻,也是与中国关系较为紧密,交往历史悠久的国家。
在中国周边的国家中,无疑,中国与日本的交往时间最长,产生的矛盾,争斗,甚至战争的历史也最为久远,问题也是最多的。
目前为止,与我们接壤的国家中,日本,无疑是最为强大,最有实力,也是最具备侵略思想的国家,它对我们造成的威胁也是最大的。
我认为,当前中国与世界的矛盾,或者说与西方世界的矛盾,最集中的体现在中日矛盾;对东亚,乃至整个世界的长远安全局势影响最大,或者说威胁最大的,也是中日矛盾。
对于日本而言,侵略中国的确是它的客观需求。
日本现在已经是一个高度发达的工业化国家,过小的领土面积和匮乏的自然资源显然是它发展的巨大瓶颈。
日本是一个海洋国家,水道的安全对它的国家安全至关重要。
然而,最理想的水道——岛链与大陆之间的海域,却牢牢地被中国所控制。
中国有着丰富而巨大的资源储备,对周边的国家又有着巨大的影响力。
无疑,日本要像发展,并最终走向对外扩张的道路,首先它要迈过的一个巨大的障碍,就是中国。
对于中日而言,最大的矛盾就是东海矛盾。
东海矛盾,其实可以划分为5个方面,即东海油气田问题,渔业问题,钓鱼岛问题,台湾问题和朝鲜问题。
首先是油气田问题。
自从在东海发现了丰富的油气资源之后,日本则中国便在油气田资源的分配上争论不休。
在这一点上,中国已改往日在国际争端中的温和立场,对日本采取了强硬且针锋相对的措施。
目前,春晓油气田已经开始正常作业,中国海军也长期派遣大型驱逐舰在春晓油气田附近海域巡逻,显示存在。
可以说,在东海油气问题上,中国已经完全掌握了主动权。
东海油气田二期工程已经启动,中国已经明确的划出了“禁航区”,这也就意味着由日本但方面提出的“分界线”完全失效。
目前在这一问题上,日本似乎还没有拿出什么较好的解决方案。
日本海上保安厅的巡逻船虽然多次到东海油气田附近海域游弋,飞机也有掠过我石油平台上空的纪录,不过每一次,中国军方的水面舰,飞机和潜艇均会严密监视日方单位的动向。
中日东海争端涉及钓鱼岛主权
中日东海争端涉及钓鱼岛主权引言中日东海争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之间在东海地区的领土争议问题。
其中,涉及到的重要争议地区包括钓鱼岛,它被中方称为钓鱼岛,而日方称之为尖阁列岛。
这些岛屿位于东海,周围环境资源丰富,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因此双方都对其主权问题十分关注和争议。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日东海争端涉及钓鱼岛主权的背景、起因、各方立场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等内容。
背景钓鱼岛(尖阁列岛)位于中国福建省东北约358公里,其主要由钓鱼岛、北钓鱼岛、南钓鱼岛、观音崖以及一些其他岩礁组成。
这些岛屿及其周边海域被认为是丰富的渔场,同时还有潜在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
因此,中日两国对这个地区的主权问题产生了争议。
起因中日东海争端的起因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
当时,石油资源逐渐成为全球能源的宝贵之物,引发了各国对能源资源的争夺。
钓鱼岛及其周边海域被认为可能存在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这引起了中日两国的关注。
此后,中日两国开始对钓鱼岛主权进行争夺。
1992年,钓鱼岛被日本政府宣布为国有领土。
中方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并称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
此后,中日两国在钓鱼岛问题上的摩擦不断升级,呈现出一种持续性的争端状况。
各方立场中方立场中国政府坚持认为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这一立场始终如一。
中国指出,在中国古代和近代的历史记录中,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一直属于中国管辖范围。
此外,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岛屿具有独立的经济区划,因此中方主张应该按照国际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日方立场日本政府则坚称钓鱼岛是其固有领土,这一立场未曾改变。
日本政府声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在19世纪末从中国控制下划归日本。
此外,日本政府还指出,钓鱼岛是一个人烟稀少的无主岛屿,因此符合国际法上“占据并以有效控制方式行使主权”的要求。
国际社会立场国际社会对中日东海争端持多样化的立场。
有些国家倾向于支持中国的立场,认为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另一些国家则倾向于支持日本,主张钓鱼岛是日本的领土。
浅谈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问题及解决方法
浅谈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问题及解决方法众所周知,中日历来争端不断,无论是政治还是外交还是领土方面的争端层出不穷,涉及到双方实际利益的时候,日方始终不能和解,争端的始因就是源于中日专属经济区界线的划分之争。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岸国可以从海岸基线开始计算,把200海里以内的海域作为自己的专属经济区。
中日双方对国际法中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分原则的理解不同。
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太平洋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域,其西接中国,东邻日本的九州和琉球群岛,北面毗临韩国的济州岛和黄海,南与台湾海峡和南海相通,南北长约700海里,东西最宽处360海里,最窄处不过167海里,平均宽度仅为210多海里。
“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海底地势与中国大陆一致,由西北向东南倾斜,直至冲绳海槽,冲绳海槽是东海的一个特殊地理单元,海槽南北长1100公里,最宽处150公里,最窄处30公里,北部水深600—1000米,南部一般在1000—2000米之间,最深处2900多米,冲绳海槽成为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隔开的天然分界线。
”然而中日两国各自坚持自己的划分原则,中国主张以冲绳海槽为界,按‘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划分法,日本则主张按照等距离‘中间线’划分法。
在‘中间线’和‘冲绳海槽线’之间产生了16万平方公里的重叠主张区域”,即所谓的“日中中间线”。
但日方提出的中间线主张没有依据。
所以中方一直没有承认。
而东海海底的地形和地貌结构决定了中日之间的专属经济区界线划分应该遵循“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
但是由于东海的实际情况比较复杂,不能很好地划定具体区分,加之双方又不肯作出让步,所以争端一直没有解决。
加之因为《海洋法公约》的判定规则中并没有排除掉中间线规则,所以目前在不和解的情况下,中方也不能强制按照自身意愿来进行开发活动。
所以目前唯一的解决方法还是只能通过谈判达成共识来进行和解。
但是要在目前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双方都必须有所妥协,但长期以来,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中日两国学者均对《国际海洋法公约》做出了有利于本国国家利益的解释,选择性地强调有利于本国的学术观点。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摘要:近几年,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引起了各国广泛的注意,中日双方也在此问题上产生过不少争议,且各执一词。
所以对此问题进行法律上的分析具有实际意义。
该海域丰富的石油资源使其成为相关国家争夺的焦点,冲绳海槽在划界中的效力问题以及确定中日双方权利主张正当性的核心问题。
中方的主张是以自然延伸原则来划分,日方的主张是用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划分。
本文主要介绍双方的不同主张以及理由,探讨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并通过借鉴类似先例来对此问题从国际法角度进行法律分析,以探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大陆架划界;自然延伸;等距离中间线;公平原则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由来(1) 东海概况东海,是中国三大边缘海之一,北起我国长江口北岸到韩国济州岛一线,与黄海毗邻,东北面以济州岛、五岛列岛、长崎一线为界,南以广东省南澳岛到台湾省本岛南端一线同南海为界,东至日本琉球群岛。
东海的面积大约是70余万平方公里,平均水深在1000余米,最深处接近冲绳岛西侧(冲绳海槽),约为2700米。
由于其处于交界位置,中日双方对其产生了权利主张的冲突。
(2) 争端的核心问题: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冲绳海槽在东海大陆架边缘,处于琉球群岛和钓鱼屿之间,是因琉球海沟的岩石圈扩展而形成的弧后盆地,大部分深度逾1000米,最大深度2716米。
冲绳海槽把中国的钓鱼屿列屿和琉球群岛分开。
对于冲绳海槽法律地位的争议是:冲绳海槽能不能成为中日领土自然延伸的分界线?如果可以的话,其在中日大陆架划分中必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它如何影响中日在东海地区大陆架的划界呢?二、类似国际案例分析―北海大陆架案西德、丹麦与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也产生了与中日同样的争执。
西德反对用等距离原则来划分。
因为其海岸是内凹的,若以此方法划分西德所分到的大陆架区域十分有限。
而丹麦与荷兰坚持等距离原则。
1969年,此案被提交到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对挪威海槽的法律地位进行证明,最终论证了“应按照自然延伸为主,200海里为辅”的原则。
浅谈中日东海问题
浅谈中日东海问题题记:中日东海问题由来已久,近年来则愈演愈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划界的原则和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上,双方至今未通过协商谈判达成协议,有待借助其他的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予以解决,尽快地把东海这一“对立之海”变为“协力之海”,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
东海是中国所濒临的第二大边缘海,其复杂性早己存在。
东海问题、钓鱼岛,历史遗留等问题重叠在一起,成为了中日两国难以解开的结。
东海问题之所以一下子白热化,可以说是中国在东海所谓的争议区内开发油气田是导火索,尤其是春晓油气田的迅速发展引起了日本的恐慌和强烈不满。
双方自04年5月30日起至06年3月6日举行了四轮东海问题磋商,但在原则性问题上并没有取得丝毫突破性进展,就连原本定于05年末举行第四轮磋商也因一些政治原因被推迟。
这样的结果并不出人意料,中日双方能否通过谈判解决东海问题,是一个很大的问号。
如果东海问题恶化的话,将有可能会引发两国间摩擦。
东海问题是一件很危险的、也是让人非常担心的事情。
中日东海之争到底争取的是什么了?从地理位置来看,东海大陆架位于中、日、韩三国之间,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
东海大陆架蕴藏着非常丰富的水产、石油、天然气以及稀有矿产资源。
近年来,我国勘探人员先后在中国东海大陆架上发现了7个油气田。
日本一直主张采用陆地间等距离中间线来划分中日两国之间的东海大陆架。
日方所谓“本国大陆架”勘测的范围包括中国领土钓鱼岛、日本与韩国有争议的独岛等海域,总面积达65万平方公里,相当于日本国土面积的1.7倍。
对此两国有着不着的看法。
中国认为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中日间专属经济区的划分应该遵循“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两国海洋专属经济区分界线应在冲绳。
日本则依然坚持用距离标准来划分区域。
其实国际法院在1969年对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指出,“等距离标准并非是大陆架划界的绝对原则。
早期国际法院在审理第一个大陆架案例时就区分了两者的概念。
中日东海问题浅析及对策探索
中日东海问题浅析及对策探索时间:2008-3-7 17:21:36 来源:防务周刊作者:王培杰左鹏飞中日围绕东海问题的争议,已经成为了影响双边关系的一个热源。
从目前来看,尽管进行了多轮双边磋商,但成效不明显,双方在一些关键问题上依然分歧严重。
东海问题的产生及现状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太平洋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西接中国、东邻日本的九州和琉球群岛、北频黄海和韩国的济州岛,南经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总面积约为75万千米2。
20世纪60年代,联合国能源署公布了一项调查报告,该报告预测东海地区可能存藏着大量的油气资源。
虽然在这之前中日两国政府都对外宣称对东海海域拥有主权,而且也同此引发了许多纷争,但都只是一些小打小闹的动作。
然而在这份报告公布后,中日两国在东海问题上的争端不断升温,开始不断地向外界宣示本国的东海的主权。
另外,《联合国海洋公约》对海洋主权的划分规定也成为中日两国在这一问题上的起因之一。
但东海问题的关键主要在东海边界如何划分的矛盾上。
而且,随着中日两国在此问题上争端的日益白热化,这一问题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几年,由于媒体大量报道东海问题,东海在日本的知名度越来越高,日本人只要提起日中关系,东海争端必居其中。
2005年日本防卫厅抛出一份“防卫警备计划”,甚至将中国列为“可能性较小的入侵国家”,它还设想了中国可能“入侵日本”的几种情况:一是在两国东海争端恶化,二是日本随同美国卷入台海争端。
无论是哪种情况,中日冲突的地方是东海。
东海争端一时陷入紧张状态。
意识到东海问题在中日关系中的重要性,中日双方为解决东海问题,做出了不少努力。
截至目前,双方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基调上达成一定共识,但在具体细节上分歧严重。
去年以来,日本更是因中国正在东海勘探的3个天然气田中,有2个位处日本声称拥有的专属经济海域而大动肝火。
在2007年初,中方派遣导弹驱逐现身春晓天然气田附近保护勘探工作,而日本则声言要派军舰去驱逐中国的勘探队伍,指责中国政府准备独占东海资源,对日本造成了“冲击”。
浅谈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
浅谈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作者:王琳琳来源:《时代金融》2015年第12期一、大陆架概况(一)基本地理概况东海又叫东中国海,位于福建、浙江沿海以东,南临中国的台湾岛,北临朝鲜半岛南端,沿岸有日本、中国、中国的台湾地区和韩国,地理位置较敏感。
东海面积约占七十多万平方公里,深度大约349米,是世界上比较宽的大陆架之一,占整个东海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六。
东海大陆架的西部为浅水区,其坡度非常的平缓,平均坡度0.1度。
(二)丰富的油气资源东海大陆架是经过长时间下沉而形成的浅海盆地,其里面存在很厚很厚的含油层,含有特别丰富的石油资源。
近一些年间,我国沿海很多的地区都发现了天然气和石油。
我国台湾省附近海域里存在大量的海底石油,是世界上非常稀少的海洋油田,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时候,日本东海大学学者就在文章中把东海描写成“世界上石油远景最好而未经勘探的近海地区之一”。
二、中日对东海大陆架争端的缘由(一)无法抗拒的大陆架资源东海大陆架蕴藏着丰富的各种资源,不管是中国还是日本对其都是没有“抗拒力”的。
特别是对于中国来说,经济的高速发展离不开东海的大陆架的油气资源。
假如中国失去了在东海大陆架的权益,在将来的发展中一定会变的很被动。
而日本用所谓的“中间线”的“手段”来争夺东海大陆架将极大有可能改变日本资源缺乏的局面。
所以,中国和日本在东海大陆架的矛盾将很棘手。
中国在台湾的北部海湾进行勘探开发活动始于1993年,并于1995年勘探成功,近几年来,我国的勘探活动在东海取得了显著的业绩,前后发现了断桥、残雪、春晓等油气田。
而日本在很久前也对东海大陆架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研究。
(二)划界条款不明晰东海大陆架争端存在于中国和日本之间已经很久了,依据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十七条和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专属经济区的宽度”和海域划界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的,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从国际法角度浅析中日东海油气田之争
从国际法角度浅析中日东海油气田之争.txt-两个人同时犯了错,站出来承担的那一方叫宽容,另一方欠下的债,早晚都要还。
-不爱就不爱,别他妈的说我们合不来。
中日可谓纠缠深重。
日本在封建时期是中国的附属国,然而二战时期又侵略中国。
加之两国是邻国隔海相望,两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之间的纠缠可谓错综复杂,同时矛盾重重。
随着世界资源的日益短缺,各国都在为自己寻找最大的能源利益。
其中,蕴藏着大量天然气的东海就是近几年中日的一个矛盾焦点。
海洋中蕴含了大量丰富的资源。
因为海洋比陆地更难划分界限,所以在海洋中的权利范围一直是各国争议的重点。
作为沿海国家的中国与岛国日本隔海相望,利益冲突不断。
其中,中日东海油气田之争源于中日专属经济区界线的划分之争。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岸国可以从海岸基线开始计算,把200海里以内的海域作为自己的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内的所有资源归沿岸国拥有。
但是,中日两国之间的东海海域很多海面的宽度不到400海里,故而中日两国在东海专属经济区的界线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分歧。
日本认为应按照两国海岸线的中间线来划分东海海域日中两国的专属经济区。
但中国方面认为,东海海底的地形和地貌结构决定了中日之间的专属经济区界线的划分应该遵循“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不承认日本单方面提出的所谓“日中中间线”。
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但问题又出现了,对于大陆架的判断亦是中日争论的焦点。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梁云祥介绍,中国认为一直到冲绳海沟都是大陆陆地的自然延伸部分,完全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所以说在冲绳海沟以西都应该是属于中国的。
但日本认为中日双方是“共大陆架”的,600海里的“冲绳海槽”,只是一个偶然出现的“海沟”,并没有从地质上把这个大陆架给割断,不能作为两个大陆架的分隔。
日方据此提出以两国海岸基准线的中间线来确定专属经济区的界线,即所谓的“日中中间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交错的国家应该经过协商解决划界问题,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依照中线原则)。
东海问题浅谈
东海问题浅谈关于这次的形势政策,我还是有自己的感触的,毕竟我没有听到一个软弱的声音,至少我们的政府已经开始有所行动,来保卫国家的海洋利益了。
我们都应该感到高兴。
目前为止,中日在东海的争端主要围绕在领海的划分方法上,日本坚持他们的中间线,我们是坚持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也是以往国际上一贯承认的方法。
但是,现在中间线划分已经不是一种没有实践过的事了,早在七十年代国际上就有实际的操作案例,日本有可能以此为借口,要求进行中间线划分。
其实小日本的意图很明显,现在中国的发展速度很快,在国际的影响力越来越大,而自己的影响却相对被弱化,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日本一直试图通过种种努力,来达到自己政治大国的目的,比如联合其他几个国家意欲扩大常任理事国的席位,使自己在国际中占据重要一席,但是在中国不同意,美国漠视的情况下,此事就不了了之了,美国当然不希望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中国当然也不能同意日本入常,所以估计日本这事无望了。
日本现在要领海,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日本是一个物资匮乏的岛国,各种资源基本不能自产(当然海水除外),现在日本尤以能源问题最为严重,日本除2次发生石油危机后的一段时间外,日本的能源消费一直处于上升状态。
从行业情况看,石油危机之后,各产业部门基本保持在原有水平上平移。
而公用、运输部门却不受景气状态影响,在不断追求丰富物质生活的社会潮流推动下一直保持高速增长。
日本一次能源供给发展变化情况。
石油是最大的能源。
石油危机之后,日本对于石油的依赖程度大大下降(从1973年的77%下降至2000年的52%),使用核能、天然气的比重大幅度增长(核能从1973年的1%增长至2000年的12%,天然气从1973年的2%增长至2000年的13%)。
石油占日本一次能源总供给的52%,从各方面考虑,可以预测21世纪石油仍然是主要能源,确保其稳定供给是日本今后能源政策方面的重要课题。
日本的原油几乎全部进口,其中88%依赖中东地区。
中日东海问题
中日东海问题由来已久,近年来却愈演愈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划界原则和钓鱼岛的主权问题。
双方至今未通过协商谈判达成协议,有待借助其他的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予以解决。
尽快把东海这一“对立之海”变为“协力之海”,符合中日两国的根本利益。
东海是中国所濒临的第二大边缘海,东海问题极其复杂并且早己存在,但突然间在这两年成为中日两国间的热点敏感问题,并且争议冲突愈演愈烈,引起了世界的关注。
我们应该意识到在这个时候,日本提出东海问题并大肆渲染,显然是别有用心的。
原因我不敢妄加断定,但绝不外乎是资源经济、领土,甚至还有如不少军事评论员、政治评论员所言的军事和政治阴谋。
在此,我也不老生常谈了,恕不详述。
基于双方一直僵持不下,都坚持自己的一套划界标准,我自然联想到将东海问题交由国际仲裁机构或国际法院进行解决。
日本就一直声称要将东海问题交由国际法院解决,作为想尽可能客观地看待东海问题的我来说,把东海问题递交仲裁或国际法院裁判未尝不是一个能够期待公正的方法。
既然双方都称自己有理,与其喋喋不休,不如到国际法院来个公平裁决。
对于中日东海问题,你有什么想说的,有什么看法、观点或是法律、法理依据都可以发上来,大家共享。
“我们不搞一言堂,我们要搞大合唱!”。
中日东海共识浅析及东海共同开发建议
区域合作与稳定
共同开发有助于加强中日两国在 东海地区的合作,减少冲突和摩 擦,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技术合作与交流
共同开发可以促进中日两国在海 洋技术、渔业技术等方面的合作 与交流,提高双方的技术水平和 竞争力。
共同开发的挑战与困难
政治因素
中日两国在东海问题上存在一定的政治分歧和争议,这给共同开发 带来了一定的政治风险和不确定性。
技术难题
东海地区拥有复杂的海洋环境和地质条件,共同开发过程中需要解 决一系列技术难题,如资源评估、开采技术、环境保护等。
经济利益分配
共同开发过程中需要合理分配经济利益,确保双方都能从合作中获得 实实在在的利益。
共同开发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加强政治沟通
中日两国应加强在东海问题上的政治沟通和协商,寻求双 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为共同开发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
03
东海共同开发建议
共同开发的原则
尊重国际法
01
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规,确保东海共同开发的合法
性和可持续性。
平等互利
02
各方在东海共同开发中应平等相待、互利共赢,不得损害其他
国家的合法权益。
合作共赢
03
通过合作实现东海资源的共同开发和利用,促进各方经济发展
和区域稳定。
共同开发的模式选择
2008年
中日两国达成“东海问题 原则共识”,主要内容包 括共同开发、划界前的临 时措施等。
中日双方在东海的立场
中国主张
根据国际法,以中间线为界,双方各 自享有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同时,中 国坚持在平等、公正、合理的基础上 协商解决东海问题。
日本主张
日本认为东海应该按照中间线来划分 ,并且拒绝与中国进行协商,坚持通 过国际仲裁解决争端。
中日东海石油争论之详细解析(附图)
中日东海石油争论之详细解析(附图)最近一段时间,中日两国围绕东海石油开采的主权问题,发生了严重的对立。
上到政府首脑、阁僚议员,下到草民百姓、知识精英,各抒己见,纷纷表达了严重的关注。
可惜在俺看来,双方情绪化的议论都太多了些,事实真相每每被掩藏到幕后去……所以俺不自量力,先来把事情前前后后的相关知识点列举出来,让有缘看到俺这点雕虫小技的朋友,也有机会总揽全局地重新审视一下此争执的核心。
1)事情起因:中国对东海石油的开发,引发了日方的恐惧。
中国勘测东海石油,要从70年代开始。
随后,在浙江以东海域的东海大陆架盆地中部发现了被命名为“西湖凹陷”的大型储油地带。
自1980年在东海首次钻探龙井一号井成功以来,中国已在“西湖凹陷”钻井30口,其中20口获高产工业油气流。
经过这20多年的勘探,中国目前已在“西湖凹陷”,开发出了平湖、春晓、天外天、断桥、残雪、宝云亭、武云亭、和孔雀亭等8个油气田。
此外,还有玉泉、龙井、孤山等若干大型含油气构造。
2)日方的主张:两国平分东海资源,当然油气资源也不例外。
如何“平分”呢?中日两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约国,按理来说,按照联合国海洋法规定的“专属经济区(EEZ)”(海洋法第五部分)以及“大陆架”(海洋法第六部分)的相关条款,就该可以划分东海了;但问题是,东海的最大宽度只有330海里,而联合国海洋法规定的每个国家可以最大享有的专属经济区(以下简称EEZ)可以达到200海里;这样一来,中日两国在东海的EEZ肯定会有互相重叠的现象发生。
那又如何是好呢?日本方面提出了“重叠部分的EEZ,按照日中两国中线来划分,谁也不吃亏”的原则;如下图所示:最左面一条粉红色的线,就是站在日本角度所画的200海里EEZ边界线;深蓝色的线则是站在中国以及台湾立场上画出的200海里EEZ边界线;既然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那就从中取平,得到了红色的线。
这就是日本主张的划分中日两国EEZ的“中间线”方案;我们可以看到,已经建成的平湖油气田明显在这条中间线中国一端;而这次导致日本方面抓狂的春晓油气田,也在这条线中国一端(距离中间线5km);这样的话,按理来说日本方面就没有资格说三道四的,因为中国方面的做法没有任何出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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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日东海问题摘要:中日东海问题由来已久,近年来则愈演愈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划界的原则和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上,双方至今未通过协商谈判达成协议,有待借助其他的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予以解决,尽快地把东海这一“对立之海”变为“协力之海”,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
关键词:大陆架划界中间线原则自然延伸原则钓鱼岛国际争端国际法院绪论东海问题一直是中国与日本的最为紧张的导索线,把这两个本来就是感情不那么好的国家紧紧地诠在一起。
东海问题也跟钓鱼岛,历史遗留等问题重叠在一起,成为了中日两国难以解开的结。
东海是中国所濒临的第二大边缘海,东海问题极其复杂并且早己存在,但突然间在这两年的时候,东海问题一下子成为中日两国间的热点问题,并且争议冲突愈演愈烈,引起了世界的关注。
东海问题之所以一下子白热化,可以说中国在东海所谓的争议区内开发油气田是导火索,尤其是春晓油气田的迅速发展引起了日本的恐慌和强烈不满,双方自04年5月30日起至06年3月6日举行了四轮东海问题磋商,但在原则性问题上并没有取得丝毫突破和进展,就连原本定于05年末举行第四轮磋商也因一些政治原因被推迟。
这样的结果并不出人意料,中日双方能否通过谈判解决东海问题,是一个很大的问号。
如果东海问题恶化的话,将有可能会引发两国间摩擦。
东海问题是一件很危险的、也是让人非常担心的事情。
中日之争的东海以及争论焦点那么究竟中日东海之争中,所争取的东海究竟是什么呢?东海大陆架位于中、日、韩三国之间,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
东海大陆架蕴藏着非常丰富的水产、石油、天然气以及稀有矿产资源。
近年来,我国勘探人员先后在中国东海大陆架上发现了7个油气田。
日方说法:日本一直主张采用陆地间等距离中间线来划分中日两国之间的东海大陆架。
日方所谓“本国大陆架”勘测的范围包括中国领土钓鱼岛、日本与韩国有争议的独岛等海域,总面积达65万平方公里,相当于日本国土面积的1.7倍。
中方立场:我国的态度是,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中日间专属经济区的划分应该遵循“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两国海洋专属经济区分界线应在冲绳。
国际惯例:1969年2月,联邦德国与丹麦、荷兰就北海大陆架归属发生纷争。
如果按中间线划分,联邦德国所得大陆架最少,但事实上北海大陆架多由联邦德国领土延伸出去。
最后国际法院判决联邦德国胜诉,从而确立了领土自然延伸的原则。
在日本看来,中国在东海的无数次海洋勘测、以及油井建设是“先斩后奏”的行为,在两国中间线的附近建设大规模的气田群只是时间问题。
答应合作岂不是对“既成事实”的毫无条件的“妥协”然而日本很显然是忽略或是不想考虑这一点----专属经济区,主要是一种资源管辖区,沿海国在该区域内享有对于海域、海床及底土内的一切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
由于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联合国海洋公约》关于大陆架的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所以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的行使,主要涉及生物资源的养护和利用,同时意味着沿海国对于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的行使权利时,大陆架制度优先于专属经济区制度。
显然中日争议的目的是争夺海底的油气等资源远甚于海里的生物资源,所以我想接下来重点谈谈关于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中日东海权利主张与划界原则的国际法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每个沿海国都对其近海区域拥有权利。
当有关方的权利主张发生冲撞时,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
1.从大陆架权利制度上,“自然延伸”原则优越于“距离标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1款对大陆架作了如下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 00海里的距离。
”关于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公约》第76条第5款规定,“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⑰]《公约》提出了自然延伸和200海里距离两个概念,为地理有力和不利的沿海国规定了不同的权利基础。
但是,在自然延伸与200海里距离之间的关系上,自然延伸标准居于首要地位,距离标准则处于从属地位。
这是因为《公约》第76条第1款前半部分首先明确的是“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后半部分中的200海里距离,是考虑大陆架宽度不足200海里的沿海国利益而规定的。
而第4款和第5款有关划定大陆架外部边界的两种方法,也是从自然延伸原则出发,宽大陆架沿海国根据其地理和地质特征选择其最大限度的大陆架界限。
至于第3款和第6款有关深洋洋脊和海底洋脊上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规定,更是从地质构造上来区分是否构成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
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对自然原则的科学性作了系统的理论阐述,指出,“国际法赋予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系基于沿海国对陆地的主权,它的存在是根据事实从开始就有的……。
简言之,这是一种固有权利。
行使这一权利,既不必经过任何特别的法律程序,也不需要履行任何特别法律行为。
”[⑱]在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再次提到“自然延伸是所有权唯一基础的原则”,并明确指出,《海洋法公约》(草案)第76条第1款第一部分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是主要标准,200海里距离在一定条件下是沿海国的权利基础。
国际仲裁庭在1985年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中认定,距离标准没有背离自然延伸标准,而只是缩小了它的范围。
不可否认,国际法院在审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后的第一个大陆架案例——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时把自然延伸标准和距离标准都说成是“大陆架法律概念的基本因素”,并指出“在200海里以内的,作为大陆架而提出权利主张的任何海床区域,其权利只能依据提出权利主张的国家从其海岸量起的距离来决定,而这些区域的地质的或地貌的特征是完全无关紧要的。
”但这不能成为否认自然延伸作为主要标准的有力证据。
因为国际法院在该判决书中还同时指出,“尽管由于法律和实践的原因,距离标准现在必须适用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但这并不表示自然延伸概念现在已为距离概念所取代,它只意味着在大陆边外缘距岸不足200海里时,自然延伸部分地为离岸距离所决定。
”这一论断是以有关当事方海岸间的距离不足200海里为前提的,那么,如果一国的大陆架超过200海里,其权利基础显然是自然延伸,而非距离标准。
从东海海底的地形、地质、地貌等特征来看,东海大陆架都与中国大陆有着连续性,是中国大陆领土在水下的自然延伸。
据地质学家考察,冲绳海槽由北北东向南南西倾斜,南北长1100公里,最宽处150公里,最窄处30公里,面积约10万平方公里。
海槽北浅南深,最大水深达2719米。
就是说,冲绳海槽天然地构成了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的分界线[23]。
因此,中国在东海海域主张的大陆架范围只有到冲绳海槽,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大陆架定义。
换句话说,中国在东海海域的大陆架权利基础只有采用“自然延伸”标准才符合国际法原则。
如果采用距离标准,则势必将东海大陆架分割成“内大陆架”和“外大陆架”,这与大陆架定义的精神完全不符,从而有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而从日本方面来看,尽管1996年颁布的《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规定了“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线以内的海底及底土”。
但是,如前所述,200海里距离应是沿海国领土“全部自然延伸”的结果,是在不妨碍其他国家“自然延伸”的情况下,由本国决定的。
日本的大陆架法只援用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其有利的部分,即撇开了“自然延伸”这个大陆架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而仅强调距离标准。
日本以对本国有利的解释制定国内法律,反过来又以国内立法曲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反映了其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
2.从划界原则上,“中间线”方法缺乏法理依据,公平原则才符合国际法精神。
国家间的海上分界线从来都是通过协议或由第三方解决,而不能仅仅依据个别国家在其国内法中表现出的意志决定。
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尚未划界,日本在媒体上炒作的所谓“中间线”只是其单方面的主张,对中国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日本在其颁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规定,日本与海岸相向国家之间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采用“中间线”方法,即“每一点同日本领海基线的最近点和与日本海岸相向的其他国家的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
很明显,日本是参考了19 58年《大陆架公约》的划界规定。
但是,该《大陆架公约》提出的“中间线”划界方法,并没有赋予一般国际法原则的地位,且并非是唯一的划界方法,它特别强调了必须与协商决定、特殊情况结合起来考虑。
国际法院在1969年对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指出,“等距离标准并非是大陆架划界的绝对原则,即便是在《大陆架公约》中也是有关国家进行协商或优先考虑特殊情况之外的一个特例,除条约当事国外,在其后的国家实践及有关协定中并没有成为统一的依据,在国际习惯法上并不成熟。
换句话说,等距离标准并不是国际习惯法,《大陆架公约》生效后并没有广泛付诸于各国实践;不考虑争端地区的特殊情况,机械地运用等距离标准,划界就会出现不自然,也不能达到公平结果。
”也就是说,等距离中间线是用以公平解决划界问题时所采用的一种方法,而不是较其他方法有特权地位的方法。
如果运用“中间线”方法能够取得公平结果,那么,这种方法是可以适用的,而如果达不到公平结果,则要采取其他方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第1款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这段文字尽管并没指明具体的划界原则,但却明确指出了海洋划界所要达到的根本目的是公平解决争议。
国际法院在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指出,“可以适用大陆架区域划界的原则和规则是那些适合于导致公平结果的原则和规则。
”国际法院进一步阐述了公平原则的含义,指出,“原则总是从属于目标,一项原则的公平性质必须根据其取得公平结果的实用性而予以评价。
…公平原则‟一词不能被抽象地加以解释,它与可能取得公平结果的原则和规则是密切相关的。
”[25]这表明,国际法院对公平原则的阐释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
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中国坚持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划界的主张是国际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而日本不与中国协商,擅自以“等距离”方法在地图上划出一条“中间线”作为东海的“既定”边界线强加给中国,显然违背了国际法的公平原则。
中日在东海海域的地理地形地质有着显著差别,这种差别构成日本不能使用“等距离标准”划定“中间线”的重要“特殊情况”。
东海西侧是中国长达3200多公里的连续海岸线,其中仅杭州湾北纬30°以南段即达900公里;东侧是日本的琉球群岛,50个小岛中的岛间距离远者达1 00海里以上,海岸线总长度约1235公里,其中吐噶喇群岛、奄美群岛、冲绳群岛、先岛群岛面向东海的海岸线总长度为380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