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规费征收项目及标准
中国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中国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中国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指在中国境内各个省份的高速公路上,车辆通行所需支付的费用标准。
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直接关系到广大驾驶员的出行成本和出行体验。
因此,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公平合理性,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来说,中国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根据车辆的类型、车辆的行驶里程、不同的路段等因素来确定的。
不同类型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所需支付的费用是不同的,通常包括小型车、大型车、客车、货车等。
此外,不同的行驶里程和不同的路段也会对收费标准产生影响,通常是按照每个路段的具体长度来计费。
在中国,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是由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制定的。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合理合法,不得存在歧视性和垄断性。
同时,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制定还需要考虑到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需求,以及社会公众的出行需求,保障广大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中国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之中。
随着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一些地区已经开始实行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这种系统不仅提高了收费效率,也为驾驶员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出行体验。
此外,一些地区还在探索不同时段、不同车型的差异化收费政策,以更好地引导交通流量,减少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总的来说,中国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是维护社会公平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监管,确保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公开透明和合法合理,同时不断完善收费系统,提高服务水平,为广大驾驶员提供更好的出行体验。
同时,广大驾驶员也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社会环境。
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中国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将会更加科学合理,为广大民众带来更好的出行体验。
各省公路工程规费费率汇总
规费规费系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
包括:1、养老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工伤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各项规定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四川省:湖南省(湘交造价字[2007]638号)河南省(豫交计〔2008〕38号)根据我省有关文件规定,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取定为35%,其中:养老保险费2 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7 %(含生育保险1%),住房公积金5%,工伤保险费1%。
河南的我来补充一下养老:20%医疗:7%(生育:1%)工伤:1%失业:2%住房公积金:5%合计:35%此外,人工43.89元/工日以上数据是河南定额站公布的重庆市(渝交委路〔2008〕31号)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标准为40.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7%,住房公积金7%,工伤保险费1.5%。
规费费率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安徽省交通厅文件皖交基[2008]17号间接费中的规费包括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规费标准为38.1%,计算基数为人工费。
浙江省浙交〔2008〕85号规费包括企业必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伤保险费,均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费率标准按下表计算。
规费费率只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规费费率表(43%)湖北省公路工程定额规费组成情况项目组成费率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6.50%工伤保险 1.50%失业保险 2.00%住房公积金8%合计38%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规费。
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13•【字号】•【施行日期】1997.12.1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规费的征收管理,保障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保护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路规费,是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及公路运输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
本条例所称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是指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应当缴纳公路规费的车辆所有者或者车辆使用者。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规费的征收、缴纳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或者投资建成并经营的公路的收费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路规费征收与使用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公路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公路规费征收机构具体实施公路规费的征收工作;交通稽查机构依法在公路上检查公路规费的缴纳情况。
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规费征收人员和交通稽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经常检查其执法活动,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公路规费征收人员和交通稽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着装整齐,佩带标志,持证上岗,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照章收费。
不得刁难缴费义务人,不得重复收费。
第七条公路规费稽征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统一的专用标志和示警灯。
第八条公路收费、检查站点的设置,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各省公路工程规费费率汇总
各省公路工程规费费率汇总本文将对各省公路工程规费费率进行汇总分析,并对比其差异。
具体内容如下:1. 费率概述公路工程规费,是指在公路建设和改建等工作中的规划、设计、勘察、监理、施工、设备安装、试运行、移交使用以及工程质量保证等与公路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是公路工程建设中一项重要的支出。
各省的公路工程规费费率不尽相同,下面将逐一进行介绍。
2. 各省规费费率汇总2.1 北京市北京市规费费率较为复杂,具体分为建设工程规费、交通设施规费以及大型综合交通枢纽规费。
建设工程规费包括基础性规费、结构性规费、装修装饰性规费、公用事业设施折旧、安全文明施工费等。
交通设施规费包括机动车交通道路工程规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规费,人行道、无障碍设施工程规费等。
大型综合交通枢纽规费包括总承包费、专业工程承包费、施工图设计费、设备材料费等。
2.2 上海市上海市的公路工程规费费率与北京市类似,也较为复杂。
规费主要包括建设规费、固定资产清理费、设备购置费、建设工程联合保险费、施工进度款按月支付等。
建设规费则包括基础性规费、结构性规费、装修装饰性规费、公用事业设施折旧、安全文明施工费等。
2.3 江苏省江苏省公路工程规费则较为简单,规费主要分为建设工程规费、交通设施规费、设备安装费以及其他。
建设工程规费包括基础性规费、结构性规费、装修装饰性规费、公用事业设施折旧、安全文明施工费等。
交通设施规费包括机动车交通道路工程规费、人行道工程规费等。
2.4 广东省广东省的公路工程规费也相对简单,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规费、交通设施规费、设备安装规费等。
其中建设工程规费包括了工程预算、规划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工程勘察费、工程咨询费、修建津贴等,交通设施规费包括了机动车交通道路工程规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规费、人行道工程规费等。
2.5 河北省河北省公路工程规费相对简单,规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规费、交通设施规费、设备安装规费等。
建设工程规费包括基础性规费、结构性规费、装饰和美化规费、公用事业设施折旧等。
各省公路工程规费费率汇总
规费规费系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
包括:1、养老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工伤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各项规定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湖南省(湘交造价字[2007]638号)河南省(豫交计〔2008〕38号)根据我省有关文件规定,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取定为35%,其中:养老保险费2 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7 %(含生育保险1%),住房公积金5%,工伤保险费1%。
河南的我来补充一下养老:20%医疗:7%(生育:1%)工伤:1%失业:2%住房公积金:5%合计:35%此外,人工43.89元/工日以上数据是河南定额站公布的重庆市(渝交委路〔2008〕31号)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标准为40.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7%,住房公积金7%,工伤保险费1.5%。
规费费率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安徽省交通厅文件皖交基[2008]17号间接费中的规费包括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规费标准为38.1%,计算基数为人工费。
浙江省浙交〔2008〕85号规费包括企业必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伤保险费,均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费率标准按下表计算。
规费费率只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规费费率表(43%)湖北省公路工程定额规费组成情况项目组成费率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6.50%工伤保险 1.50%失业保险 2.00%住房公积金8%合计38%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规费。
公路收费标准
公路收费标准公路收费标准是指对使用公路的车辆或者行人收取相应费用的规定。
公路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维护公路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具有重要意义,合理的收费标准不仅可以保障公路设施的正常运营和维护,也可以促进公路交通的有序发展。
下面将就公路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公路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到公路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成本,以及公路使用者的支付能力和公平性。
一般来说,公路收费标准会根据车辆类型、行驶里程、时间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对于不同类型的车辆,如小型车、大型车、客车、货车等,其收费标准会有所不同,以反映其对公路设施的不同影响程度。
其次,公路收费标准的制定还应当考虑到公路的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些重要的干线公路或者高速公路,其收费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以反映其对经济发展和交通运输的重要性,同时也可以保障其正常的运营和维护。
而一些次要的支线公路或者乡村公路,其收费标准则可能会相对较低,以促进农村地区的发展和交通便利。
另外,公路收费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充分考虑到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在制定收费标准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收费标准的公正合理。
同时,也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收费标准执行中的不合理之处。
最后,公路收费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充分考虑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在收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公路使用对环境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收费政策,引导公众选择绿色出行方式,促进交通运输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公路收费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到公路建设、维护和管理成本,公路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只有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出合理公正的收费标准,才能更好地保障公路设施的正常运营和维护,促进公路交通的有序发展。
公路工程概、预算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是什么?
公路工程概、预算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是什么?建筑安装工程费一、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二、其他费1、冬季施工增加费:直接工程费之和*费率2、雨季施工增加费:直接工程费之和*费率3、夜间施工增加费:直接工程费之和*费率4、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①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之和*费率②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之和*费率③沿海地区工程施工增加费:直接工程费之和*费率5、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之和*费率6、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直接工程费之和*费率7、临时设施费:直接工程费之和*费率8、施工辅助费:直接工程费之和*费率9、工地转移费:直接工程费之和*费率三、间接费1、规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费、2、企业管理费:基本费用:直接工程费之和*费率主副食运费补贴:直接费之和*费率职工探亲路费:直接费之和*费率职工取暖补贴:直接费之和*费率财务费用:直接费之和*费率3、辅助生产间接费:直接工程费*费率四、利润直接费(定额直接工程费)与间接费)之和扣除规费的7%计算五、税金综合税金额=(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增值税率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1、设备购置费设备购置费=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费+装卸费+搬动费)+运输保险费+采购及保管费2、工器具及生产家具(简称工器具)购置费3、办公和生活用家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建设项目管理费建设项目管理费包括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费率工程质量监督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0.15%工程监理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费率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0.12%设计文件审查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0.1%竣(交)工验收试验检验费:规定计算研究试验费:指为本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和按照设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试验所需的费用,以及支付科技果、先进技术的一次性技术转让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指委托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设计,依据国家的法律须进行评价评估、咨询,以及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文件及招标标底或造价控制值文件编制时,按规定应支付的费用专项评价(估)费(原列入第四项中):按国家颁发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施工机构迁移费计算方法:施工机构迁移费应经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同意按实计算,但计算施工机构迁移费后,如迁移地点即新工地地点(如独立大桥),则其他工程费内(原为现场经费)的工地转移费应不再计算;如施工机构迁移地点至新工地地点尚有部分距离,则工地转移费的距离,应以施工机构新地点为计算起点。
各省公路工程规费费率汇总
规费规费系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
包括:1、养老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工伤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各项规定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四川省:湖南省(湘交造价字[2007]638号)河南省(豫交计〔2008〕38号)根据我省有关文件规定,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取定为35%,其中:养老保险费2 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7 %(含生育保险1%),住房公积金5%,工伤保险费1%。
河南的我来补充一下养老:20%医疗:7%(生育:1%)工伤:1%失业:2%住房公积金:5%合计:35%此外,人工43.89元/工日以上数据是河南定额站公布的重庆市(渝交委路〔2008〕31号)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标准为40.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7%,住房公积金7%,工伤保险费1.5%。
规费费率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安徽省交通厅文件皖交基[2008]17号间接费中的规费包括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规费标准为38.1%,计算基数为人工费。
浙江省浙交〔2008〕85号规费包括企业必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伤保险费,均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费率标准按下表计算。
规费费率只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规费费率表(43%)湖北省公路工程定额规费组成情况项目组成费率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6.50%工伤保险 1.50%失业保险 2.00%住房公积金8%合计38%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规费。
海南省公路规费征收办法
海南省公路规费征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12.23•【字号】琼府办[1989]243号•【施行日期】1989.12.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海南省公路规费征收办法(琼府办〔1989〕243号1989年12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护,加快本省公路的改造和建设,提高运输效率,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规费包括:公路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和过桥过路费。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根据“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用于公路养护和改善的事业费。
公路建设基金是为了加快公路的建设和改造,对营运的客车按运输里程向旅客征收的一种公路规费。
第三条公路规费的征收和管理,按国家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统收统支,专款专用。
公路规费各种票证由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印发和管理。
第四条缴费期限及办法(一)缴费期限: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以全年或者半年统缴的,应当在征费部门和车属单位或者车主签定的合同规定时间内缴费,按季度统缴的,应在每季度前办理缴费;按月计征的,应在上月底前办理次月缴费;按旬、日计征的,应在行车前一天办理缴费。
车辆过桥过路费按次缴纳:(二)缴费办法:本省机动车辆(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向车籍所在地征费部门缴纳养路费和公路建设基金。
境外的机动车辆,应以美元、港币或外汇券缴纳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和过桥过路费。
缴纳时以人民币计征标准为依据,按人民币与美元、港币兑换率折算(以前三天中国银行公布的兑换率为准)。
车辆缴费后,由征费部门按规定发给缴费凭证,凭证通行以备查验。
第五条各级征费部门应当在银行设立各种征费收入上解专户,按照国家规定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或者拖欠公路规费。
第二章养路费第六条凡领牌证的各种机动车辆,包括客、货汽车、特种车、汽车、拖拉机拖带的挂车、手扶拖拉机、正、侧三轮及两轮摩托车、简易机动车、军事部门参加社会运输的车辆,除本办法第九条免征外,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路费。
重庆公路规费取费标准
(二)其他费率标准,如其他工程费、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均按“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费率执行。根据重庆实际情况,经测算确需调整的,另行公布。
三、执行时间
(一)凡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批准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仍执行原部颁办法及定额和相关补充规定。
(二)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为“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过渡期,在该期间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可采用原部颁办法及定额和相关补充规定,也可采用“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和本通知有关规定。
(三)从2008年7月1日起,我市所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均应执行“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原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定额编制办法〉(部颁96)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渝交局〔1996〕1025号)同时废止。
一、人工费单价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和测算,我市人工费单价按一类和二类地区分别采用不同标准。
(一)一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50.39元/工日。一类地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经开区)。
(二)二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43.15元/工日。二类地区包括:万州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壁山县、荣昌县、黔江区、梁平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城口县、奉节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以下简称“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和《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精神,结合我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实际,现将有关规定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规费征收使用管理方法
****交通规费征收使用管理方法发文单位:****人民**文号:****人民**第7号令发布日期:1997-7—7执行日期:2006-4—12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通规费征收的范围、标准、时间和办法第三章交通规费征收稽查第四章交通规费的使用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nbsp;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规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资金来源,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规费,是指**和**人民**决定向有机动车(含拖拉机、畜力车,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征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货运交通建设附加费、客运交通建设附加费、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非农用地交通建设附加费组成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以及其他有关专项收费。
除**和**人民**外,其他任何部门、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决定征收或者不征收交通规费。
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落籍的机动车和调驻本**行政区域内的外籍机动车,车主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交通规费。
第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交通规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征收机构和地(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征收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级人民政论应当加强对交通规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级人民政论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交通规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通规费征收的范围、标准、时间和办法第六条**交通规费征收机构和地(市)、县交通规费征收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负责具体征收工作:(一)车辆购置附加费、新增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和本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的交通规费由**征收机构负责;(二)拖拉机、二轮和侧三轮摩托车、畜力车的公路养路费、货运交通建设附加费、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非农用地交通建设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由地(市)、县征收机构负责。
公路规费取费标准
公路规费取费标准
公路规费的取费标准因地区和车辆类型而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公路规费取费标准:
1. 客车210元/月吨,货车190元/月吨。
2. 拖拉机养路费为130元/月吨。
3. 摩托车,两轮的为10元/月辆,正三轮的为65元/月辆,侧三轮的为20元/月辆。
4. 公路客运附加费,平原地带为85\~130元/月座,山区地带为70\~100
元/月座。
5. 公路货运附加费,货车主车为24元/月吨,挂车为16元/月吨,拖拉机
为12元/月吨。
6. 公路运输管理费中,货车按吨座征收,为20元/月吨,高级客车为11元/月座,中级客车为8元/月座,普通客车为5元/月座。
同时,按营收征收,为营收的%。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准确的公路规费取费标准,建议咨询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或专业机构。
公路工程规费计算方案
公路工程规费计算方案一、前言公路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路工程规费是指在公路建设过程中,需要用于补偿环境与区域资源扰、道路影响中产的因路政市各应防城各非自然和人为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交通安全、市容市貌等方面损失和影响的费用。
为了合理计算公路工程规费,保障公路建设过程中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障公共利益,特制定了本规费计算方案。
二、规费计算基本原则1. 环境成本内涵原则:公路工程规费的计算包括涵盖了环境成本,即规费计算应充分考虑到因公路工程建设所带来的环境影响所产生的损失。
2. 社会风险补偿原则:公路规费的计算还需充分考虑到因公路工程建设对社会造成的各种风险,对风险进行合理补偿。
3. 合理低效补偿原则:公路规费应对因公路建设而造成的不合理低效进行补偿。
4. 合理性原则:公路工程规费计算需符合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三、规费计算依据1. 环境成本评估法:采用环境成本评估法,就损失评估、补偿计算做科学和合理的分析。
2. 风险评估法:通过风险评估法,对公路工程建设可能带来的各方面风险进行分析和计算。
3. 低效成本评估法:采用低效成本评估法,对不合理低效进行合理计算。
四、规费计算的具体步骤1. 确定规费计算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费计算范围,包括公路工程建设对环境资源造成的影响范围、社会风险范围、低效成本范围等。
2. 规费计算数据采集:对规费计算所需的数据进行采集,包括公路建设项目的环境资源基础状况、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情况、各种风险的程度和范围、不合理低效的成本等。
3. 环境成本评估计算:对公路工程建设对环境资源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和计算,包括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生态平衡破坏等对环境造成的损失情况。
4. 风险评估计算:对公路工程建设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和计算,包括交通安全风险、环境污染风险、社会稳定风险等。
5. 低效成本评估计算:对不合理低效进行评估和计算,包括人力成本损失、时间成本损失、资源成本损失等。
一般新建路建取费项目及标准
一般新建路建取费项目及标准一般新建路建取费项目及标准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道路建设一直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而一般新建路建取费项目及标准则是这一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深入探讨,帮助读者全面理解一般新建路建取费项目及标准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
一、一般新建路建取费项目及标准的定义让我们先来了解一般新建路建取费项目及标准的具体定义。
一般新建路建取费项目及标准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实际情况,对新建道路采取的费用收取项目和标准。
这些费用通常用于补偿土地征用、道路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支出,也可以用于未来的维护和管理费用。
一般新建路建取费项目及标准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一般新建路建取费项目及标准的具体内容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般新建路建取费项目及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般来说,这些项目和标准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征用费、道路建设费、环境保护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等。
其中,土地征用费是指政府征用土地时需要支付给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费用,而道路建设费则是用于新建道路的具体施工和材料费用。
还有环境保护费用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用于保护和改善周边环境、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水平。
三、一般新建路建取费项目及标准的个人观点在我看来,一般新建路建取费项目及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多方因素,包括城市规划、建设成本、环境保护等。
只有在这些方面做好充分的考量和协调,才能制定出合理、科学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确保城市道路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也需要加强对这些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其真正用于道路建设和相关环境保护等方面,以避免资源浪费和滥用的情况发生。
四、总结和回顾一般新建路建取费项目及标准对于城市的规划和建设至关重要。
通过对其定义、具体内容和个人观点的探讨,相信读者能够对这一主题有了更全面、深入的理解。
在未来的城市道路建设过程中,希望各方能够充分重视一般新建路建取费项目及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道路工程方案收费规定最新
道路工程方案收费规定最新一、背景和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道路交通承载能力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瓶颈之一。
为了改善交通拥堵情况、提高道路交通效率以及加强路网的建设和维护,地方政府需要筹集资金来支持道路工程的建设和改善。
因此,制定道路工程方案收费规定,是一种重要的途径。
道路工程方案收费,是一种通过对道路使用者征收费用的方式来筹集资金,用于支持道路建设和维护的行为。
这种做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政府的资金压力,同时也可以引导道路使用者选择更合理的出行方式,减少拥堵和环境污染。
二、收费范围1. 收费对象:所有使用道路的交通工具和行人都属于收费对象。
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等。
2. 收费路段:收费路段包括城市主干道、快速路、高速公路等各类道路,收费范围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规划和需求。
3. 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根据车辆类型、通行时间段和通行里程等因素确定,并根据地区和道路等级做出差异化规定。
三、收费方式1. 电子收费:通过在道路某些节点设置电子收费设备,收费车辆可以通过电子收费标识或者移动支付等方式进行收费。
2. 人工收费: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设立收费站点,由工作人员进行手工收费的方式进行收费。
3. 自行缴费:道路使用者可以通过线上平台或移动支付等方式,自行缴纳道路使用费用。
四、收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1. 收费的合理性:收费标准应当经过科学的测算和论证,确保道路收费的金额合理、透明,并得到广大社会公众的理解和认可。
2. 收费的公平性:收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对任何一方进行歧视性收费,确保各方享有公平的道路使用权。
3. 收费的透明性:关于收费标准、用途、管理机构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确保收费制度的透明度。
五、收费资金的使用1. 收费资金主要用于道路建设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修复、交通设施维护、交通安全设施的更新和提升等方面。
2. 收费资金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理和透明。
公路规费征收项目及标准
征费
计量
载货类汽车征费计量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核定。同一车型质量参数多次公布的,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1第五号
2.缴费义务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应一并缴纳其所有车辆应缴纳的各项公路规费;
3.征稽机构征收公路规费,必须出具全省统一的公路规费缴免凭证和专用票据。车辆驾驶员应按照国家规定随车携带有效的公路规费缴免凭证,以备查验。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收费机关及文号
公路养路费
鄂价费字[1996]63号
1、摩托车
正三轮摩托车
元/月
65
侧三轮摩托车
元/月
20
二轮(含轻便二轮摩托)
元/月
10
2、汽车
鄂价费[2005]98号
载货车辆
元/吨、月
190
载客车辆
元/吨、月
210
项目
名称
征收标准
征收文号
1、车辆在行驶途中未随车携带公路规费缴免凭证的,由征稽机构处20元罚款。
2、缴费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解缴公路规费,由征稽机构责令改正、除追缴费款、加收滞纳金外,对连续拖欠、偷逃公路规费90日以上的,处应缴公路规费30%至50%的罚款;对连续拖欠、偷逃公路规费180日以上的,处应缴公路规费50%至100%的罚款。
优惠
计征
缴费义务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一次性按全额标准缴纳或代缴全年、半年公路规费的,可实行优惠计征,但不得低于全年按10个月征收的标准。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二00六年四月十三日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公路规费征缴行为,保障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来源,维护车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以下分别简称养路费、客附费、货附费、运管费)的征收稽查管理。
第三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规费征收稽查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路规费的征收稽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各级公安、财政、物价、工商、农业(农机)等部门应当支持、协助征稽机构做好公路规费的征收稽查工作。
第四条公路规费的起征、停征以及减征、免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有缴纳公路规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缴费义务人。
《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有代收代缴公路规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缴费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代收代缴公路规费。
第六条公路规费由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河南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规定
河南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规定Quality is the life of an enterprise. December 2, 2022河南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规范公路交通规费征缴行为,维护缴费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本办法所称公路交通规费包括公路养路费、客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和道路运输管理费;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或者变相征收公路交通规费;第四条各级交通、财政、公安、建设、工商、价格和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现车辆登记、证照核发、规费缴纳等信息共享;第二章征收范围及计费方式第五条公路交通规费的征收范围:一凡领有牌证含临时牌证、试车牌证及专用牌证,下同或投入使用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是公路养路费的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二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接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服务的旅客是客运附加费的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客运附加费;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代收代缴客运附加费;三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货物运输含起运货物,其托运人是货运附加费的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货运附加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责代收代缴货运附加费;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代收代付运费的,应当负责代收代缴货运附加费;四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是道路运输管理费的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代收代缴人承担缴费义务,以下统称缴费义务人;第六条公路交通规费的计费方式:一公路养路费以机动车吨位为计量单位,摩托车以辆为计量单位,按费额方式征收;二客运附加费以机动车座位为计量单位、货运附加费以机动车吨位为计量单位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代收代付运费的以吨公里为计量单位,实行定额征收;三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费以车辆座位或吨位为计量单位,按费额方式征收;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除外,道路运输管理费按其营业收入以费率方式计征;按吨位计量的机动车,以半吨为起征数;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量;超过半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量;第七条下列车辆免征公路养路费:一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动车;二公、检、法、司、安全部门悬挂警用牌照的警用机动车;三消防机动车;四只在城市规划区内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城市公共汽车含电车,不含出租汽车,下同;五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和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三轮汽车;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机动车辆;出租汽车、三轮汽车、只在城市规划区内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城市公共汽车免征客货附加费、道路运输管理费;拖拉机免征道路运输管理费;第八条载货类汽车公路交通规费征费计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核定;同一车型质量参数公布前后不一致的,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核定;改型、改装或与公告公布的技术参数不符的车辆和其他各类车辆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的标准核定;客车客运附加费和道路运输管理费的征费计量按实际可供旅客乘坐的座位数核定;客货两用汽车货运附加费、道路运输管理费的征费计量按实际载重吨位核定;第三章征收管理第九条公路交通规费按照规定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公路交通规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第十条机动车公路交通规费由车籍地征稽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其中,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道路运输管理费由经营登记地征稽机构负责征收管理;省外调驻本省的机动车,由调驻地征稽机构征收公路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缴费义务人应一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公路交通规费;第十一条征稽机构应公开征费依据、收费标准和业务流程,公开咨询和投诉电话、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十二条征稽机构征收公路交通规费,应当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缴费凭证和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省财政部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核销;禁止非法印制、销售、转让、涂改、混用公路交通规费专用票据和缴费凭证;第十三条公路交通规费按月缴纳,也可以预缴;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时限缴纳公路交通规费:一公路养路费自领取机动车号牌或投入使用之日起缴纳;二道路运输管理费自领取经营许可证或营运证之日起缴纳;三客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自领取经营许可证或营运证次月起缴纳;四办理起征登记、启用登记当月的交通规费均按实际天数计征;五缴纳公路交通规费应于缴费当月10日前办理;一次性预缴全年公路交通规费的,应于本年度1月31日前办理;摩托车应当一次性缴纳本年度应缴的公路交通规费;第十四条征稽机构可根据车辆保有量、完好状况、历年缴费总额等情况对有车单位或个人实行按自然年度包干缴纳公路交通规费,具体缴纳比例应根据车主缴费情况和车辆完好状况确定;实行包干缴费的车辆不得调换、顶替,不得办理停征手续;第十五条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公路交通规费起征登记:一新购置机动车的,应当自机动车登记机构核发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起10日内到机动车登记地征稽机构办理公路养路费起征登记;二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的,应自领取营运证之日起10日内到机动车登记地征稽机构办理客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道路运输管理费起征登记;三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自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到经营登记地征稽机构办理道路运输管理费、货运附加费起征登记;四省外机动车调驻本省3个月以上,自第4个自然月起10日内到调驻地征稽机构办理公路养路费、客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起征登记;五被盗抢机动车注销后又追回的,10日内到机动车登记地征稽机构办理交通规费起征登记;第十六条已办理起征登记的缴费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登记地征稽机构办理变更登记:一姓名、名称变更的;二更换机动车号牌或发动机、车身、车架的;三营运机动车变更为非营运机动车或非营运机动车变更为营运机动车的;四其他需要办理信息变更登记的;第十七条已办理起征登记的缴费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登记地征稽机构办理停征登记:一机动车被盗抢的;二机动车被依法扣押、查封超过1个月的;三本省机动车调驻省外的;四由于发生交通事故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机动车无法正常行驶超过1个月的;五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缴费义务人依法暂停经营超过1个月的;上述情况消除后10日内,缴费义务人应到登记地征稽机构办理启用登记;第十八条已办理起征登记的缴费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缴费义务人应当在1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登记地征稽机构办理注销登记:一机动车报废、毁损灭失的;二机动车被盗抢,超过3个月未追回的;三机动车转籍的;四终止道路运输经营的;五省外机动车离开调驻地的;第十九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停征登记后,停征启用不足1个月的部分按日计征;当月停征当月启用的,缴纳当月全额公路交通规费;办理停征登记的缴费义务人应向征稽机构申明车辆停放地点和报送暂停经营证明,接受征稽机构的监督,机动车在停征期间不得随意异动;办理注销登记当月的公路交通规费按旬计征;领有临时行驶号牌的新车、领有试验车号牌的车辆、提运途中行驶公路的新车按日缴纳公路养路费;第二十条已按费额标准全额缴纳或预缴纳公路交通规费的缴费义务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停征登记后可持相应证明材料向征稽机构申请退费,征稽机构应当在30日内办理退费手续;第二十一条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公路交通规费起征、变更、停征、启用、注销登记的,由机动车登记证书或征费档案上所载明的车辆所有人承担缴费义务;无法确定车辆所有人的,由车辆使用人承担缴费义务;缴费义务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合并时未缴清公路交通规费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缴费义务;分立前未缴清公路交通规费的,由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连带责任;未取得缴费凭证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或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车辆驾驶员应随车携带公路交通规费缴费凭证,以备查验;公路交通规费缴费凭证如有遗失或损毁,可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征稽机构应当加强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对缴费义务人缴纳公路交通规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路交通规费征稽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文明服务,接受监督,尊重和维护缴费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缴费义务人应当接受征稽人员的依法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第二十三条征稽人员在道路和车辆集散地对车辆缴纳公路交通规费的情况实施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检查,严格控制检查次数;征稽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应当着装整齐、持证上岗,可以采用电子稽查等不停车检查方式;用于公路交通规费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第二十四条本省车辆未按规定缴纳公路交通规费,查处地征稽机构可以就地补征欠缴费款和滞纳金,并通知车辆登记地征稽机构;其他征稽机构不得重复征收;省外车辆跨行本省,缴费凭证超过有效期10日的,按我省标准处以相当于该车1个月应缴费额的滞纳金;凡在本省道路上行驶的车辆,未按车辆登记地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缴纳公路交通规费的,查处地征稽机构应当按照本省标准补征差额部分,并发给相关凭证;第二十五条偷逃、拖欠公路交通规费的,征稽机构应当责令限期足额补缴,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滞纳金;对偷逃、拖欠公路交通规费拒不接受处理的,征稽机构可以暂扣车辆,并开具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发的暂扣凭证;车主接受处理后,征稽机构应当立即返还暂扣的车辆;在暂扣期间,征稽机构对车辆应妥善保管,不得造成损坏;造成损坏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赔偿;车主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征稽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缴费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车辆起征、变更、停征、启用、注销登记等缴费手续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随车携带公路交通规费缴费凭证的,处50元罚款;第二十八条缴费义务人办理停征登记后,异动车辆或继续经营的,责令改正,追缴停征期间全额费款、滞纳金,并处该车应缴费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公路交通规费的,责令改正,除追缴应缴费款外,按日加收滞纳费款3‰、总额不超过滞纳费额2倍的滞纳金;对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纳公路交通规费的,处应缴费额30%至50%的罚款;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路交通规费的,处应缴费额50%至100%的罚款;第三十条车辆无有效牌证行驶且未缴纳公路交通规费的,责令改正,从购车之日起全额追缴费款、加收滞纳金,处该车月应缴费额3倍的罚款;无法确认购车日期的,追缴6个月的费款,加收该车应缴费额6个月标准的滞纳金,处该车月应缴费额3倍的罚款;第三十一条使用伪造、变造缴费凭证的,收缴伪造、变造的缴费凭证,责令补缴费款、加收滞纳金,处该车月应缴费额3倍的罚款;第三十二条平调、截留、挤占、挪用、坐支公路交通规费的,责令限期归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征稽机构行使;本办法设定的罚款限额: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从事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罚款总额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按规定计算的罚款总额超过1万元的,按1万元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道路工程方案收费规定
道路工程方案收费规定一、总则为规范道路工程方案收费管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保障交通安全,促进道路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收费标准1.道路工程方案收费以工程规模、难易程度、施工条件、工程地区等因素综合考虑,采用分类收费标准。
2.各类道路工程按照设计长度、设计标准、地质条件等不同,分为A类、B类、C类三类收费标准,分别为:A类:设计长度小于10公里,设计标准较低,地质条件适宜的道路工程,收费标准为每公里X元。
B类:设计长度在10-20公里之间,设计标准适中,地质条件一般的道路工程,收费标准为每公里Y元。
C类:设计长度大于20公里,设计标准较高,地质条件较差的道路工程,收费标准为每公里Z元。
3.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工资水平、原材料价格等因素,确保合理、公平、适中。
4.对于特殊情况下的道路工程,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收费依据1.道路工程的收费标准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进行执行,确保合法合规。
2.收费依据应当以设计长度、设计标准、施工难易程度、地质条件等为依据,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3.收费依据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工程方案收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四、收费范围1.道路工程方案收费范围包括工程方案设计、评审、监理等费用。
2.工程方案设计费用是指编制道路工程方案所需的设计费用,包括设计人员工资、办公用品费用等。
3.工程方案评审费用是指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的相关费用,包括评审专家费、评审会议费等。
4.工程方案监理费用是指对设计方案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相关费用,包括监理人员工资、差旅费用等。
五、收费程序1.工程方案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工程方案设计收费标准,并报经审批后执行。
2.收费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设计的同时,按照收费标准进行核算,向设计单位出具收费通知书。
3.设计单位在收到收费通知书后,应当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进行费用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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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稽机构征收公路规费,必须出具全省统一的公路规费缴免凭证和专用票据。车辆驾驶员应按照国家规定随车携带有效的公路规费缴免凭证,以备查验。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收费机关及文号
公路养路费
鄂价费字[1996]63号
1、摩托车
正三轮摩托车
优惠
计征
缴费义务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一次性按全额标准缴纳或代缴全年、半年公路规费的,可实行优惠计征,但不得低于全年按10个月征收的标准。
减征公路规费或实行自然年度包干缴纳养路费的,不得同时享受一次性缴纳优惠计征。
缴费
时间
1、每月10日前应当缴纳或解缴当月养路费、客附费和货附费。
2、一次性缴清全年公路规费的,应于当年1月15日前办理;一次性缴清半年公路规费的,应于缴费起始月当月的15日前办理。
元/月
65
侧三轮摩托车
元/月
20
二轮(含轻便二轮摩托)
元/月
10
2、汽车
鄂价费[2005]98号
载货车辆
元/吨、月
190
载客车辆
元/吨、月
210
项目
名称
征收标准
征收文号
1、车辆在行驶途中未随车携带公路规费缴免凭证的,由征稽机构处20元罚款。
2、缴费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解缴公路规费,由征稽机构责令改正、除追缴费款、加收滞纳金外,对连续拖欠、偷逃公路规费90日以上的,处应缴公路规费30%至50%的罚款;对连续拖欠、偷逃公路规费180日以上的,处应缴公路规费50%至100%的罚款。
公路规费征收项目及标准
项目
养路费
客附费
货附费
征收范围
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凡在我省境内接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服务的旅客应缴纳客附费。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代收代缴。使用租赁汽车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出租人负责缴纳或代收代缴客附费。
凡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货物运输(含起运货物),其货主应缴纳货附费。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代收代缴
10元/月
鄂政发[92]14号
正三轮摩托
65元/月铺
90元/月座
州价字[98]126号
中巴
80元/月座
货
附
费
货车农用车
24元/月吨
州征稽[98]45号
鄂价重字[98]307号
运
管
费
卧铺
16.5元/月座
大客
11元/月座
鄂价费[2003]304号
道路运输经营者偷漏道路运输管理费时间达30天以上的,除责令补缴外,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1第五号
工作调动申请办理车辆报停手续后偷驶的,由征稽机构责令改正,追缴报停期间全额费款、滞纳金,并处该车应缴费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文号
养
路
费
客车
210元/月吨
鄂价费[2005]98号
湖北省
人民政府令
第290号
货车
190元/月吨
鄂价费[2005]98号
农用车
180元/月吨
鄂价费[1996]63号
二轮摩托
2、山区(咸宁、十堰、恩施、宜昌、林区)每月每座70-100元
1、汽车24元/吨/月
2、挂车16元/吨/月
3、简易车12元/吨/月
4、拖拉机12元/吨/月
征收标准批准文件
鄂政发14号和鄂价费98号
鄂价重307号
鄂交财043号
征收
机构
1、由车辆登记地征稽机构负责征收管理。
2、调驻我省3个自然月以上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车辆,从第3个月起,由我省驻地的征稽机构负责征收。
3、对无牌证行驶且未缴纳公路规费的车辆,由征稽机构责令改正,从车辆购买之日起全额追缴费款、加收滞纳金,处该车应缴费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车主无法提供车辆购买日期的,追缴1个月的费款、加收滞纳金,处该车月应缴费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4、办理车辆报停手续后偷驶的,由征稽机构责令改正,追缴报停期间全额费款、滞纳金,并处该车应缴费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依法批准免征公路规费的,除初次申请外,应于每季度最后1个月的10日前到车辆登记地征稽机构申请下季度免征凭证。
4、实行自然年度协议包干缴费的,应在上年度12月31日以前与征稽机构签订包干缴费协议。
5、领有临时行驶号牌的新车和领有试验车号牌的车辆,应按牌证有效期缴纳公路规费。
收费
许可证号
注:1.根据规定应按日缴纳公路规费的,日征收标准为月应缴费额除以30日;
征收方式和标准
1、费率:按营业收入总额的15%计征(仅限城市客运出租车)
2、费额:⑴客车210元/吨/月⑵货车190元/吨/月⑶正三轮65元/辆/月⑷侧三轮20元/辆/月⑸二轮摩托10元/辆/月⑹拖拉机130元/吨/月
3、拥有3台以上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按自然年度包干缴纳养路费
1、平原(黄冈、孝感、荆州、武汉、黄石、襄樊、鄂州、荆门、潜江、仙桃、天门、随州)每月每座85-130元
未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载货类汽车和其他各类车辆的征费计量,应当按交通部等国务院部门公布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的标准核定。
对于《手册》暂无规定的或改型、改装和降低车辆质量数据的,由省征稽机构依据《手册》所确定的征费计量核定原则核定。客车客附费按实际可供旅客乘坐的座位数核定。
3、本省缴费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偷逃、拖欠公路规费达1个月以上,被征稽机构查处的,查处地征稽机构可就地补征欠缴的公路规费和相应的滞纳金。
征费
计量
载货类汽车征费计量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核定。同一车型质量参数多次公布的,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