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行为刑法适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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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处罚标准

醉酒驾处罚标准

醉酒驾处罚标准
醉酒驾驶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己和他人的
生命安全,也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根据我国《刑法》和《道路
交通安全法》,对于醉酒驾驶的处罚标准是非常明确的。

首先,根据《刑法》规定,醉酒驾驶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
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因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不
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刑事拘留、有期徒刑等刑罚。

因此,醉酒驾驶的危害性不言而喻,严厉的法律制裁是必要的。

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醉酒驾驶的处罚标
准也是非常清晰的。

一旦被查处醉酒驾驶,驾驶员将被吊销驾驶证,吊销期限根据情节轻重而定,最长可以达到终身吊销。

同时,还将
面临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醉酒驾驶的乘客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醉酒驾驶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
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

酒后驾车不仅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也会给家庭、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我们呼吁每一位驾
驶员都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杜绝酒后驾车的行为,以保障自己和
他人的生命安全。

总之,醉酒驾驶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更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巨大的危害。

希望每一位驾驶员都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酒后驾车的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酒驾法律条款

酒驾法律条款

酒驾法律条款酒驾,即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一种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的行为。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各国普遍实施了相关的酒驾法律条款。

本文将对酒驾法律条款进行详细介绍,并探讨酒驾对个人和社会带来的危害。

第一章法律定义酒驾法律条款主要是对酒驾的定义和相关处罚进行规定。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对酒驾的定义存在一定的差异。

1.1 酒驾的定义酒驾一般指在饮用酒精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酒驾的定义可能略有不同,但普遍要求醉酒驾驶者血液或呼气中的酒精浓度超过法定限值。

1.2 法定限值针对酒驾,不同国家和地区会设立相应的法定限值。

这些法定限值是指驾驶者血液中或呼气中的酒精浓度达到或超过规定数值时,即被认定为酒驾。

第二章酒驾的法律后果酒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驾驶者一旦被查获,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2.1 行政处罚酒驾一般会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等。

处罚的具体情况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

2.2 刑事责任严重的酒驾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驾驶者可能会面临罚款、拘役、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

第三章酒驾的危害3.1 交通事故风险增加饮酒后驾驶会降低驾驶者的反应能力、判断能力和注意力,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

酒驾不仅对驾驶者自身存在生命危险,还会威胁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3.2 社会经济损失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社会带来巨大经济负担。

同时,酒驾也会破坏道路交通秩序,增加治安问题的发生。

3.3 法律信任危机酒驾行为的存在,会削弱对法律的信任和对交通规则的遵守。

社会公众对于酒驾的普遍谴责,反映了其对道路安全环境和法治建设的关注。

第四章防范酒驾的措施防范酒驾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任务,各国和地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削弱酒驾行为的发生。

4.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酒驾法律条款,明确法定限值,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对于遏制酒驾有着重要意义。

4.2 增加执法力度加强交通执法部门的力量建设,提高执法效能,加大对酒驾的打击力度,为道路交通安全提供保障。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例名称:《醉酒驾驶致人死亡案》
案情简介:小明在朋友聚会后醉酒驾驶,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名路人死亡。

小明被警方逮捕,被指控涉嫌危险驾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律法规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醉酒驾驶属于危险驾驶行为,因此小明的醉酒驾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造成路人死亡,是小明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因此小明的行为成立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综上所述,小明的醉酒驾驶行为既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也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小明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
案例名称:《网络侵权案》
案情简介:小红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了一张他人拍摄的照片,
并标注自己的姓名作品署名。

被照片中的当事人发现后,认为小红侵犯了其肖像权,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小红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律法规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以发表、出版、表演、放映、广播、摄制、翻译等方式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应当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承担其他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小红未经照片被拍摄者的许可发布了其肖像照片,并标注自己的姓名作品署名,侵犯了被拍摄者的肖像权和著作权,因此小红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被拍摄者的损失。

综上所述,小红的行为构成了侵犯他人肖像权和著作权的行为,被拍摄者有权要求小红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醉驾最高法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醉驾最高法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consider things from every angl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醉驾最高法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导读:最高院对醉驾的行为做出了详细的司法解释,主要内容是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当裁量刑罚、统一法律适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并且要求各个地方法院都能够在本司法解释中做出合理公正的醉驾判决。

一、醉驾最高法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且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年9月8日公布的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都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连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

其中,黎景全驾车肇事后,不顾伤者及劝阻他的众多村民的安危,继续驾车行驶,致2人死亡,二人轻伤;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继续骂车越限速行驶,先后与4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当裁量刑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时,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

危害后果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

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电应当有所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同时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等行为均属危险驾驶罪。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是由最高法、最高检以及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很明显这部司法解释主要是对危险驾驶方面的犯罪进行详细规定,下面,请大家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这部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醉酒驾车入罪解读

醉酒驾车入罪解读

醉酒驾车入罪解读[摘要]随着我国近年来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加快,醉酒驾驶造成的恶性事故层出不穷。

2011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33条后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是本次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对醉酒驾车行为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

同时提出了对醉酒驾车行为立法的几点完善意见:一是应合理提升主刑的量刑,变更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与拘役;二是增加醉酒驾车行为结果加重犯的处罚规定;三是关于慎用死刑的建议,从而实现对立法的完善。

[关键词]醉酒;刑罚;入罪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表明,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

而在我国,每年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中50%以上都与醉酒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

2011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关于醉酒驾车行为的立法规定应运而生。

但新增的立法本身存在的不足,不能完全体现出本立法所要达到的预防和震慑醉驾行为,所以立法的完善势在必行。

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在于通过对醉酒驾车入罪立法规定全面分析的基础上,运用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指出立法尚存在的不足;同时提出完善意见,形成一个有效预防和控制交通事故的刑事立法系统,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一、对醉酒驾车入罪立法规定的解读(一)本罪的犯罪构成醉酒驾车的立法规定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应当认为是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大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公共安全属于极为重要的社会关系。

2.客观方面,本罪应为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单纯地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就足以构成犯罪。

而立法中的规定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可以构成本罪。

从本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本罪的立法目的在于实现对法益的提前保护,因为醉酒驾驶行为具有极高的公共危险性,一旦实施就会对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等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高度盖然性。

醉酒驾车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醉酒驾车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醉酒驾车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如何理解和适⽤刑法修正案(⼋)第⼆⼗⼆条关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规定(以下简称“醉酒驾车犯罪”),厘清这⼀规定与相关法律规定的关系,是刑事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分关注的⼀个话题。

⼀、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特征1.醉酒驾车犯罪是⾏为犯。

⾏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不以发⽣⼀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

醉酒驾车犯罪,是指⾏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不要求⾏为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也⽆犯罪情节要求。

⽽刑法修正案(⼋)同⼀条规定的“飙车”犯罪,则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2.醉酒驾车犯罪是抽象的危险犯。

抽象的危险犯是将可能招致危险的特定⾏为和状态,预先认为其具有⼀般的抽象危险,⽽不在构成要件中规定⼀个具体的危险性,⾏为⼈⼀旦实施法定的犯罪⾏为,不论是否发⽣具体的危险,都认为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构成犯罪。

醉酒驾车犯罪侵害的客体是道路交通秩序,威胁不特定⼈的⽣命、财产安全,不需要司法⼈员具体判断⾏为是否有具体的危险。

3.醉酒驾车犯罪是故意犯罪。

⾏为⼈明知醉酒驾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饮酒并实际达到法定醉酒程度,在道路上驾驶了机动车,就属于具有刑法规定的醉酒驾车犯罪的故意。

4.醉酒驾车犯罪是法定刑最轻的犯罪。

刑法修正案(⼋)第⼆⼗⼆条规定的醉酒驾车和飙车犯罪,法定最⾼刑为拘役六个⽉,这是刑法分则中法定最⾼刑设置最低的罪名。

此前,刑法分则法定最⾼刑设置最低的为⼀年有期徒刑,是刑法第⼆百五⼗⼆条规定的侵犯通信⾃由罪。

⼆、醉酒驾车犯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1.醉酒驾车犯罪的规定是交通肇事罪的⽴法补充。

⽴法将醉酒驾车犯罪的规定作为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刑法第⼀百三⼗三条之⼀,是对原规定的补充。

交通肇事罪中有相当⼀部分案件是醉酒驾车造成的,刑法修正案(⼋)以⽴法的⽅式扩⼤了醉酒驾车⾏为的惩治范围。

2.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

结果犯是指⾏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为,并发⽣特定的危害结果的犯罪。

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析

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析

作者简介 : 王瑞祥( 9 2 16 一
)男 , 士, , 硕 副教授
通讯作者 :王瑞祥 ,aguxag0 0 2 .o w nrii 2 1 @16 tm. n
天 津 大 学 学 报 ( 社会科学版 )
完全 否定 的态度 , 即在 过失犯 罪 的心理状 态下 , 也 危害 结果 的发生 违背 了行为 人 的意 愿 。对 大多 数交通 肇事 案行 为人 主观罪 过 的认 定主要 争议 集 中在 间接故 意 和
为人主观上则表现为故意 。尽管刑法第 15 条第 2款 1 还规定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但是 , 由于 该罪与交通肇事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 , 交通肇事罪是
收 稿 日期 : 0 00 -1 2 1-53 .
对危害结果 的最低限度是持不否定的态度 , 即放任危
害结果的发生。但过失犯罪 ( 无论是疏忽大意过失还 是过于 自 信过失) 的适 用若 干 问题探 析
王瑞祥
( 天津 市政法管理干部学 院法律系 ,天津 3 09 ) 0 11 摘 要 :醉酒驾车犯罪 日益增 多, 给社会造成 的危害越来越大 , 对此行 为法律适用 的讨论更加热 烈。文章结合最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 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 的通知 , 酒驾犯罪行为主观罪过形 态的 就 认定 、 醉酒驾车与醉酒后 犯罪形 态的关系及 酒驾、 醉驾行 为应 予犯罪化等相 关 问题进 行探讨 , 以期依 法惩 处酒驾 、
方 法危害公 共 安全 罪应 该 是不 论 是 否 出现 结 果 , 应 都 定 罪处罚 , 而醉 酒驾 车需要 有后果 才定罪 , 这实 际上就
形成 悖论 。
刑法第 13条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 3 过失 , 刑法第 15条 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 1

醉酒驾车行为刑法适用解读

醉酒驾车行为刑法适用解读

醉酒驾车行为刑法适用解读作者:高伟凡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摘要】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将醉酒驾车和飙车行为列入立法的行列,关于醉酒驾车的司法解释在试用过程中引发了各种争论,其刑法性成为舆论和学界关注的焦点。

由于醉酒犯罪行为具有特殊性,造成传统刑事责任理论与醉酒犯罪人归责问题的冲突,本文主要通过分析醉酒驾车犯罪的性质及构成要件,根据醉酒驾车的实际犯罪情节轻重,进行刑法适应,并通过剖析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来论证处罚醉酒犯罪的合理性。

【关键词】醉酒驾车;刑法使用随着醉酒驾车事故的不断发生及其造成的恶劣影响,社会各界对严惩醉酒驾车行为的呼声越来越高。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行为列入立法的行列,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一文,认为要正确把握醉酒驾驶罪构成的要件,不能仅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狭隘的认为只要达到酒驾标准的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一律构成犯罪,最高法院表示要准确适用刑法手段,依法惩治醉驾犯罪行为。

这就使得醉酒驾车行为入刑法备受争议。

一、醉酒驾车入罪的必要性(一)醉酒驾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醉酒驾车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非常多,据统计,2009年1月到8月就有1044起酒驾肇事案件,造成409人死亡,致死率为39.2%;我国每年因酒后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有数万起之多,驾驶员死亡档案中有59%与酒后驾驶有关。

可见,醉酒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中,其死亡率是相当高的,已严重威胁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侵害了公共交通秩序和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就要求对酒驾行为进行刑事入罪的规制。

醉酒驾车是一种高风险的公共危险行为,它难以被控制,因此,刑法要对高风险行为提前介入,事先预防危险的发生有重要意义。

(二)醉驾入罪符合罪行法定的要求,使行为人受到应有的惩罚我国醉酒驾车引起的交通事故呈连年增长的趋势,这说明相关的法律不能有效的遏制酒驾行为,一些法律法规对酒驾的处罚行为太过轻微,比如暂扣驾照、吊销驾照或行政拘留等,就使得醉酒驾车的违法成本较低,将酒驾纳入刑法的管辖范围,就加大了处罚力度,对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酒驾行为也做出了刑法规制,这样不仅预防了酒驾行为,还对酒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加大了处罚力度。

醉驾入刑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醉驾入刑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醉驾入刑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作者:奚少君刘锐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9期摘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全国的公路通车里程、机动车数量以及机动车驾驶人数的快速增加,导致我国的交通事故频发,因酒后驾驶、飙车等造成的车毁人亡的惨案更是在周围不断上演。

《刑法修正案(八)》,在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车、飙车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但是在适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简单分析醉驾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存在问题,对如何完善醉驾的刑法适用提出建议。

关键词:醉驾;入刑;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184-01一、醉酒驾驶概述(一)醉酒驾驶的概念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将“酒驾”分为生理性醉酒与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即“酒精中毒”,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病理性醉酒算作精神病犯罪,因此,本文所讨论的醉酒驾驶仅指生理性醉酒。

对于醉酒驾车与酒后驾车的区别,在实践中通常按照2011年1月4日修订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进行测量,对于机动车驾驶者体内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而小于80mg/100ml者,认定其为“饮酒后驾车”;机动车驾驶者体内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认定其“醉酒后驾车”。

(二)醉酒驾驶入刑的必要性1.醉驾入刑是司法实践的需要由于目前我国机动车数量越多,酒后驾车现象也随之增多,因酒后驾车引起的交通安全事故也逐年增加,但是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酒后驾车的惩罚措施仅仅只限于行政处罚,造成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对于规范酒后驾车的行为力度不足,法律威慑力不足。

2.将醉酒驾车列入刑法也是完善我国立法的需要刑法是我国惩罚犯罪最为有效的手段,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驾车的行为通常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等相关法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酒后驾车法律适用的理性思考

对酒后驾车法律适用的理性思考
大 的 社 会 危 害 , 要 求 加 大 对 酒 驾 行 为 刑 事 处 罚 力 度 的 呼 声 最 高处 罚 也 不 过 3 有期 徒 刑 。 年 越 来 越 高 。2 0 年 7 1 日 , 川 成 都 李 刚 、罗 毅 两 位 律 师 09 月 8 四 驶机 动 车 罪 ” 。 鉴 于 近 年 来 酒 后 驾 驶 所 造 成 的 危 害 越 公 正 的 令 人 信 服 的 判 决 。一 些 性 质 严 重 的 事 上 书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 议 修 改 刑 法 , 加 “ 酒 、醉 酒 驾 来 越 严 重 , 又 很 难 根 据 现 有 的 法 律 法 规 作 出 建 增 饮 我 国 现 行 刑 法 没 有 对 “ 后 驾 驶 ” 进 行 界 定 , 仅 在 故 责 任 者 因 此 被 判 以危 险 方 法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酒 刑 法 第 l 条 第 4 规 定 : “ 酒 的 人 犯 罪 ,应 当负 刑 事 责 罪 ,个 别 极 端 的 还 被 处 以故 意 伤 害 罪 和 故 意 8 款 醉 任 。” 因此 ,对 “ 后 驾 驶 ” 的 界 定 需 要 结 合 刑 法 其 他 条 杀 人 罪 等 罪 名 。这 些 惰 况 说 明 目前 我 国 这 方 酒 文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或 司法 解 释 来 进 行 , 如 我 国 《 路 交 通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存 在 空 白 ,难 以 适 应 形 势 发 展 道 安 全 法 》 第 2 条 第 2 规 定 : “ 酒 、服 用 国 家 管 制 的 精 的 要 求 。 2 款 饮
驾车 ; 百毫升血液 中的酒精 含量 大于或等于8 m 为醉酒 法律 中对饮酒 醉酒驾驶规定刑事处罚 。 每 0g
名 ,对 于 那 些 可 能 进 人 刑 法 视 野 的 酒 后 驾 驶 行 为 将 适 用 何 对 醉 酒 驾 车 者 处 以 3 以 下 徒 刑 或 者 1 万 韩 年 干

醉驾案件法律分析(3篇)

醉驾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逐渐普及,但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频发。

其中,醉驾事故尤为严重,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对醉驾案件的法律分析进行探讨,以期提高人们对醉驾法律的认识,从而减少醉驾事故的发生。

二、醉驾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醉驾的定义醉驾,即酒后驾驶,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 醉驾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关于醉驾问题的基本法律,其中对醉驾的定义、处罚标准、法律后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以下法律、法规也对醉驾行为进行了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醉酒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三、醉驾案件的构成要件1. 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醉驾案件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能发生危险,却仍然故意为之,危害公共安全。

2. 行为人实施了醉驾行为醉驾案件构成要件之二是行为人实施了醉驾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均属于醉驾行为。

3. 醉驾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醉驾案件构成要件之三是醉驾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 (法发[2009]47号)

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 (法发[2009]47号)

二、被告人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被告人孙伟铭,男,汉族,1979年5月9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高中文化,成都奔腾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200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
2008年5月,被告人孙伟铭购买一辆车牌号为川A43K66的别克轿车。之后,孙伟铭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该车,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同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与其父母为亲属祝寿,大量饮酒。当日17时许,孙伟铭驾驶其别克轿车行至四川省成都市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从后面撞向与其同向行驶的车牌号为川A9T332的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肇事后,孙伟铭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行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越过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与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车牌号分别为川AUZ872的长安奔奔轿车、川AK1769的长安奥拓轿车、川AVD241的福特蒙迪欧轿车、川AMC337的奇瑞QQ轿车等4辆轿车相撞,造成车牌号为川AUZ872的长安奔奔轿车上的张景全、尹国辉夫妇和金亚民、张成秀夫妇死亡,代玉秀重伤,以及公私财产损失5万余元。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公里/小时;孙伟铭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毫克/100毫升。案发后,孙伟铭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1.4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黎景全酒后驾车撞倒他人后,仍继续驾驶,冲撞人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景全醉酒驾车撞人,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黎景全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犯罪,属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且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不核准被告人黎景全死刑,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从行政违法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指导文件,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起草原则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近年来,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成为重要的代步工具,机动车保有量逐年提高。

据统计,201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2.07亿,比2009年增加了2048万辆,增幅高达10.98%。

截至2013年10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2.49亿辆,其中汽车1.34亿辆,摩托车0.97亿辆。

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出行的同时,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以酒后驾驶机动车为例,2010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63.1万起,其中醉酒驾驶8.7万起,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4368人,死亡1958人。

其中一些恶性事故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从严惩处醉驾行为,遏制酒后肇事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并于2011年5月1日施行。

"醉酒驾车"刑事案件的规范适用

"醉酒驾车"刑事案件的规范适用

合 《 法 修 正 案 ( )第 13条 之 一 , 酒 驾 车 行 为 入 刑 八 》 3 醉
罪 . 须具 备 以下 条件 : 必 首 先 .行 为 人 在 客 观 上 实施 了在 道 路 上 醉 酒 驾 驶
条 、 15条 、 2 2条 、 23条 、 24条 、 2 5 第 3 第 3 第 3 第 3 第 3 条 等 规 定 确 定 其 刑 事 责 任 。 实 际 上 ,00年 1 20 1月 1 O 日最 高 人 民法 院 《 于审 理 交 通肇 事刑 事 案件 具 体应 关
政 犯 罪 司法 裁 判 活 动 的 多 年 实证 研 究 而 提 出 的 “ 提 前 法 定 性+ 事 法定 量 ” 刑 事犯 罪 定 罪机 制 。 于 此 。 刑 的 基 结
驾 车行 为 既 不 会 产生 交 法 上 的行 政 责 任 . 当然更 不 能
论 之以本罪 . 因此 而致 他 人 人 身 伤 亡 、 产 损 失 的 , 财 依 据 其 相 应 的 前 提 法 即生 产 作 业 安 全 管 理 的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或 者侵 权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 确 定其 是 否应 负 前 提 法 上 相 应行 政 责 任 或 者 民事 责 任 的 基 础 上 .再 对 照相 应 的刑 事 法 律 条 文及 其 追诉 条 件 .例 如 刑 法 典 第 1 4 3
小路及停车场等 , 不属于 21 年《 路交通安全法》 因 0 1 道
规 制 和 公 安 机 关交 通 管 理 部 门 ( 以下 简 称 “ 管 部 门” 交 ) 管 理 的范 围 。 不 能 以道 路 论 . 生 于 上 述 场 所 的 醉 酒 则 发
的认 定 . 能仅 仅 从 刑 法 文 本 的 字 面规 定 着 手 , 应 首 不 而 先 准 确 找 出该 刑 事 法 律 规 范 所 旨在保 障 的相 应 民商 事 法 律 、 济行 政 法 律 、 规 , 后 结 合 前 提法 与 刑 事 法 经 法 然 的相关 规 定 方 能 科 学 确 定 合 法适 用 .此 即笔 者 经 对 行

浅议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

浅议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

( ) 大 交通肇 事 罪 的刑 事处 罚力度 一 加
长 期 以来 , 国刑法 对 交通 肇事 罪的Βιβλιοθήκη 处罚偏 轻 , 我 大多判三 年
简单 以主观方 面存 在过 失定交 通肇 事 比较 简单 , 在 日常 且
因酒后 驾车 导致 重大 事 故后 , 犯罪 嫌疑 人 为减轻 罪责 , 会强 调 都
年 以下有 期徒 刑 : 人重 伤 、 致 死亡 或者 使 公私财 产遭 受重大 损失
的, 处十年 以上 有 期徒 刑 、 期 徒刑 或者 死刑 。 无 三 、 通肇 事 罪和 以危 险方 法危 害 公共 安全罪 的合理 衔接 交
不如 以交通 肇 事罪 定罪 来得 简单 、 接 。 直
( ) 二 以危险 方法危 害公 共 安 全罪 处罚 在证 明其 主观 方 面存 在 间接 故 意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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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议 醉酒 驾车 犯 罪 的 法律 适用
司荣 华
摘 要 近来, 由于醉 酒驾 车犯 罪频 发 , 社会 舆论 对 此 比较 关 注 , 此 类犯 罪的 定罪 量刑 也有 不 同意 见 , 对 司法 实践 中的处理 也 不完全 一致 。 09年 9月 8日, 高人 民法 院就醉 酒 驾车犯 罪 的有 关 问题 召开 了新 闻发 布 会 , 布 了两起 分 别发生在 广 20 最 公 东、 四川 的醉酒 驾车 犯 罪案件 。两案 罪犯 分 别以危 险 方法危 害公 共 安全 罪判处 无期 徒 刑 , 剥夺政 治权 利 终 身。 时 间, 一 醉酒
速 度行 驶 , 恐怕 酒量 再 大、 驾车 技术 再 高 , 故也难 免 , 事 其本 质上 两 者相 差悬殊 。因此 , 从尊 重 生命 的角 度 出发 , 我们 理应 J重 这 J u 就 是一 种放任 的 态度 , 应属 间接 故意 。 种 漠视 他人 生命 的过 失 责任 的处 罚 。 ( ) 种 情 况下构 成 以危 险方 法危 害公共 安全 罪处 罚急 需 二 何

醉酒驾驶法律适用需注意问题

醉酒驾驶法律适用需注意问题

醉酒驾驶法律适用需注意的问题摘要:近期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驶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制,相关司法实践的缺乏导致诸多问题的出现,醉酒驾驶犯罪法律适用时需明确构成,厘清与相近犯罪的区别与竞合及转化问题,明确刑罚的教育和预防犯罪目的,实现醉酒驾驶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

关键词:醉酒驾驶;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条规定用通俗的说法就是”醉酒驾车”入刑。

按照该规定,行为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将有可能适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被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律责任高于修改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各地媒体纷纷报道本地区首位醉酒驾车案件,而5月9日国内知名音乐人高晓松在北京醉酒驾驶发生汽车追尾事故,被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的案件也让醉酒驾驶犯罪颇受社会和媒体的关注。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而5月18日,国务院公安部表示:考虑到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车的震慑作用,对醉酒驾驶行为者一律刑事立案。

在各地交警部门在实践中对醉酒驾驶行为大多采取”零容忍”态度。

5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表示,醉酒驾驶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将一律起诉。

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部对于醉酒驾车行为的态度却是矛盾的,这不仅造成了各地在处理醉酒驾驶行为的不便和尴尬,也让人们对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产生了质疑。

笔者认为在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驶进行定罪处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明确犯罪构成,区分罪与非罪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醉酒驾车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醉酒驾车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醉酒驾车的处罚标准是什么醉酒驾车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也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

那么,醉酒驾车的处罚标准究竟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将从法律的角度来详细解释。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以看出,醉酒驾车是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其处罚是非常严厉的。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处五日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醉酒驾车的处罚力度可见一斑。

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说明醉酒驾车不仅仅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更是一种可能导致犯罪的行为。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条款针对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的情况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标准。

综上所述,醉酒驾车的处罚标准是非常严厉的,不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还会受到吊销驾驶证、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因此,我们应该牢记法律法规,杜绝酒后驾车的行为,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强宣传教育,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

喝酒法律案例分析(3篇)

喝酒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凌晨,张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至市区某路段时,与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重伤,张某受伤。

经鉴定,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法律问题1. 醉酒驾驶的法律依据2. 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3. 醉酒驾驶的行政处罚4. 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律适用三、法律分析1. 醉酒驾驶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 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张某应承担刑事责任。

3. 醉酒驾驶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张某还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的处罚。

4. 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律适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张某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

根据案件事实,法院应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其拘役,并处罚金。

四、案例分析1. 醉酒驾驶的危害醉酒驾驶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本案中,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他人重伤,充分说明了醉酒驾驶的危害性。

2. 法律责任的追究本案中,张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并处罚金。

这表明我国法律对醉酒驾驶行为严厉打击,对违法行为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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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行为刑法适用解读
作者:高伟凡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
【摘要】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将醉酒驾车和飙车行为列入立法的行列,关于醉酒驾车的司法解释在试用过程中引发了各种争论,其刑法性成为舆论和学界关注的焦点。

由于醉酒犯罪行为具有特殊性,造成传统刑事责任理论与醉酒犯罪人归责问题的冲突,本文主要通过分析醉酒驾车犯罪的性质及构成要件,根据醉酒驾车的实际犯罪情节轻重,进行刑法适应,并通过剖析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来论证处罚醉酒犯罪的合理性。

【关键词】醉酒驾车;刑法使用随着醉酒驾车事故的不断发生及其造成的恶劣影响,社会各界对严惩醉酒驾车行为的呼声越来越高。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行为列入立法的行列,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一文,认为要正确把握醉酒驾驶罪构成的要件,不能仅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狭隘的认为只要达到酒驾标准的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一律构成犯罪,最高法院表示要准确适用刑法手段,依法惩治醉驾犯罪行为。

这就使得醉酒驾车行为入刑法备受争议。

一、醉酒驾车入罪的必要性(一)醉酒驾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近年来,醉酒驾车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非常多,据统计,2009年1月到8月就有1044起酒驾肇事案件,造成409人死亡,致死率为39.2%;我国每年因酒后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有数万起之多,驾驶员死亡档案中有59%与酒后驾驶有关。

可见,醉酒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中,其死亡率是相当高的,已严重威胁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侵害了公共交通秩序和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就要求对酒驾行为进行刑事入罪的规制。

醉酒驾车是一种高风险的公共危险行为,它难以被控制,因此,刑法要对高风险行为提前介入,事先预防危险的发生有重要意义。

(二)醉驾入罪符合罪行法定的要求,使行为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我国醉酒驾车引起的交通事故呈连年增长的趋势,这说明相关的法律不能有效的遏制酒驾行为,一些法律法规对酒驾的处罚行为太过轻微,比如暂扣驾照、吊销驾照或行政拘留等,就使得醉酒驾车的违法成本较低,将酒驾纳入刑法的管辖范围,就加大了处罚力度,对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酒驾行为也做出了刑法规制,这样不仅预防了酒驾行为,还对酒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加大了处罚力度。

二、醉酒驾驶罪的构成
醉酒驾车严重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只要醉酒者开车上路,就有造成交通事故的危险,如果刑法不处置这种可能造成危险的行为,事故的发生就在所难免。

因此,醉酒驾车罪应是一种抽象的危险犯,即是一种拟制的危险,不需要进行具体的危险判断,只要存在侵害的可能性,也应该认定危险结果已经存在,只要有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抽象危险的结果就会随时出现。

(一)犯罪客体
醉酒驾车罪的客体是与交通有关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首先,醉酒驾驶是对交通法规的蔑视,也亵渎和侵害了交通制度,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准醉酒驾驶,醉酒驾驶者却依然上路,严重侵害了我国交通管理制度。

另外,还把与交通相关的不特定的人、财务等置于危险中,醉酒驾驶侵害了公共安全。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醉酒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威胁着与交通相关的公共安全,是醉酒驾车罪的客观方面。

只要在公路、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等地醉酒驾车,不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出现危险的结果,驾驶者超过血液酒精浓度限值,就被定为醉酒驾驶罪。

(三)犯罪主体
我国刑法规定,年满16周岁,且无智障和精神障碍的人,都属于犯罪主体。

因此,只要是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自然人都可构成醉酒驾驶罪的犯罪主体。

醉酒驾驶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对有酒瘾的人醉酒驾驶应加大处罚力度。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对于醉酒驾驶罪有人认为是故意,这是因为行为人明知道醉酒驾驶存在风险还放任这种风险的发生,驾驶者的主观状态属于间接故意。

一般而言,行为人已经认识到醉驾可能导致的后果,但是行为人的意志让其否定危险结果的发生,从这个角度看,驾驶者的主观状态应是过失。

三、醉酒入罪的正当性(一)醉酒对驾驶行为造成严重危险
酒精进入人体后会影响人的神经系统,降低人的触觉能力,使人的手脚的敏感性比平时要低很多,使人的协调性、控制性和反映判断能力降低,在驾车过程中,不能像平时一样正常感知油门、刹车的位置,对距离和速度的判断出现失误。

另外,醉酒中的人容易对自己的能力做过高估计,对别人充满敌意,攻击性也会增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比率就大大提高。

(二)我国交通的现状和酒驾的危害要求其入罪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辆已广泛成为人们的交通工具,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据统计,仅2010年上半年全国发生了99282起交通事故,造成27270人死亡、11698人受伤,经济损失达1.1亿,其中酒驾是引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酒驾存在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真实的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还给人增加了心理负担,使人们从心里缺乏安全感,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

将酒驾入罪有利于减少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由于酒驾具有很高的风险性,将该行为入罪,达到提前防御的功能,可以起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酒驾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容易引起民愤,不利于社会和谐,将酒驾入罪,不仅能够降低车祸的发生率,还能一定程度上起到安抚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作用,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四、结语
总之,将醉酒驾车入罪,有利于较好的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从根源上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缓解交通安全的严峻现状,防患于未然,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醉酒驾驶罪的设立符合社会的现实状况,有利于发挥刑法对醉酒驾驶行为的惩罚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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