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问题的研究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定 的 惩 罚 广 义 的 惩 罚 既 可 能 包 括 金 钱 赔 偿 , 可 能 包 括 权 利 也 的限 制 以及 某 些 人 身 伤 害 。如 :一 方 出现 背 叛 另 一 方 的不 道 德 “ 行 为 . 须赔 偿 对 方 名 誉 损 失 及 精 神 损 失 费 3 必 O万 元 ”一 方 背 “ 叛 另 一 方 . 剥 夺 违 约 方 对 于 孩 子 的抚 养 权 以及 探 望 权 。” 则 等 方 一 定 补偿 与 安 慰 . 尝 不 可 。 未 这 些 忠 诚 协议 约 定 的 内容 . 些 符 合 婚 姻 法 的 立 法 宗 旨和 立 法 有 二 、 妻 忠 诚 协 议 在 我 国 的效 力 学说 夫
论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的 效 力 问 题
吴 昊
( 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江苏 南京 2 0 9 ) 10 4
中 图分 类 号 : D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9 5 (0 20 — 0 1 0 1 0 — 2 X 2 1 )6 0 6 — 2
摘要 :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于婚前或者婚后协商一致’ 共同约 定双方相互忠诚 , 互相尊重, 其中_方若违反忠诚协议, 无
.
精 神 , 些则 涉及 公 民 人 身 自 由等 权 利 的 侵 害 。正 是 因 为 如 此 。 有 现 在 学 者对 于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的效 力 观 点 不 一 .主 要 分 为 有 夫 妻 忠 诚 协议 才 引 起 了各 界 广 泛 关 注 . 有 进 一 步 讨 论 和 研 究 效 说 和无 效 说 两 派 观 点 才 1 的必 要 。 ( ) 效说 一 有 ( ) 妻 忠 诚 协 议 效 力 的特 点 二 夫 认 为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观 点 主 要 理 由如 下 : 1 诚 协 议 . 一 种 民事 行 为 民事 行 为 是 民事 法 律 行 为 的 . 忠 是 1 诚 协 议 符 合 法 律 精 神 。 姻 法 基 本 原 则 包 括 : 妻 应 当 . 忠 婚 夫 上 位 概 念 . 诚 协 议 的 内容 若 是 符 合 法 定 构 成 要 件 . 涉 及 合 互 相 忠 实 , 相 尊 重 。禁 止 重 婚 。 止 有 配 偶 者 与他 人 同 居 。夫 忠 不 互 禁 法 人 身 自 由和 人 格 权 ,仅 以 合 理 的金 钱 赔 偿 作 为 违 约 责 任 . 则 妻 双 方 为 了促 进 双 方 互 敬 互 爱 , 护 平 等 、 谐 、 明 的 婚 姻 家 维 和 文 上 升 成 为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近 似 看 作 当事 人 之 间 的夫 妻 财 产 协 庭 关 系 , 于 平 等 自愿 签 订 一 纸 协 议 。 仅 没 有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 可 基 不 议 。若 协 议 内 容 涉 及 不 宜 执 行 的人 身 限 制 或 者 人 格 侮 辱 条 . 或 而且 遵 循 了 婚 姻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具 体 规 定 ,并 无 不 当之 处 。夫 者 明显违 反法律 、 政法规 、 序 良俗 等 , 行 公 则视 作无效 、 可撤 销 妻 双 方 遵 循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照 约 定 全 面 履 行 协 议 内容 . 当 其 按 而 的 民 事 行 为 。为 了简 化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的 分 析 过 程 , 文 所 讨 论 中 一 方 由 于 过 错 违 背 了协 议 的规 定 , 害 了对 方 的 权 利 . 下 侵 理应 承 的忠 诚 协 议 仅 指不 涉及 合法 人 身 自由 和人 格权 的 忠 诚 协 议 担民事责任。 2忠 诚 协 议 。 一 种 附条 件 的 民事 行 为 。 妻 忠诚 协 议 生 效 . 是 夫 2将 婚 姻 关 系 看 作 一 种 包 含 特 定 人 身关 系 的 契 约 的观 念 早 . 的时 间 , 往 区别 于 普 通 的 民间 协 议 , 订 即 生 效 。 它 的 特点 在 已 在 西 方 国 家 得 到 认 可 . 在 我 国 一 直 遭 到 排 斥 。众 所 周 知 . 往 签 但 婚 于 : 议 可 以选 择 在 婚 前 或 者 婚 后 签 订 . 当 事 人 一 般 选 择 在 姻 关 系 中包 含 了一 系 列 的选 择 与 交 换 . 管 这 样 的选 择 与 交 换 协 但 尽 婚 前 签 订 。1 后 签 订 , 为签 订 即生 效 . 婚 即 当事 人 若 在 婚 前 签 订 . 相 互 交 叉 ,具 有 特 殊 性 。但 我 们 仍 旧不 能 抹 煞 其 契 约 的根 本 属 协 议 的 生 效则 以婚 姻 关 系 的 成 立 为其 生 效 要 件 。关 于婚 姻 关 系 性 。 因 此 双 方 在 此 契 约 的基 础 上 合 意 一 致 .规 定 双 方 的权 利 义 的是 否成 立 , 以结 婚 登 记 为 其 有 效 要 件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务 . 现 了私 法 自治原 则 应 最 体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未 办 结 婚 登 记 而 以 夫 妻 名 义 同 居 生 活 案 件 的若 3《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婚 姻 法 》 四 十 六 条 规 定 , 下 列 情 形 第 有 干 意见》 中规 定 , 自民政 部 新 的婚 姻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施 行 之 日起 . 之 一 , 致 离 婚 的 , 过 错 方 有 权 请 求 赔 偿 :一 ) 婚 的 :二 ) 导 无 ( 重 ( 有 没 有 配 偶 的 男 女 ,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而 以夫 妻 同 居 生 活 . 非 法 配 偶 者 与 他 人 同居 的 ;三 ) 施 家 庭 暴 力 的 ; 四 ) 待 、 弃 家 未 按 ( 实 ( 虐 遗 同居 关 系 对 待 。解 除非 法 同居 关 系 时 , 同居 期 间双 方 共 同财 产 . 庭 成员 的 。 0 1 布 的 《 高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20 发 最 中华 人 民共 和 按一 般 共 有 财 产 处 理 。 由此 可 以 推 定 . 诚 协 议 只 会 对 具 有 夫 国 婚 姻 法 >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对 婚 姻 法 四 十 六条 的 损 害赔 偿 忠 若 一 》 妻 身 份 关 系 的 二 人 产 生 约 束 力 , 前 . 人 间 是 否 忠 诚 属 于 道 作 出 了具 体 规 定 . 出 “ 害 赔 偿 ” 括 物 质 损 害 赔 偿 和 精 神 损 婚 恋 指 损 包 德调 整 的 范 畴 , 属 于 法 律 调 整 的范 畴 。 不 害 赔 偿 。忠 诚 协 议 有 法 可 依 ,反 映 了法 律 对 于健 康 和谐 婚 姻 的
试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8篇
试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8篇篇1甲方(丈夫):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妻子):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均为成年人,基于彼此之间的信任和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愿景,为了维护夫妻关系的和谐稳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讨论和协商,特制定本协议。
本协议旨在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忠诚的承诺和违约后果,以加强夫妻间的精神联结和共同责任感。
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签订是为了加强夫妻双方的道德约束,维护婚姻的忠诚、尊重和共同责任。
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共同构建和谐、幸福的家庭。
二、忠诚义务1. 甲乙双方应互相忠实,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及其他背叛婚姻的行为。
2. 双方应坦诚相待,不得隐瞒、欺骗对方关于自身行为的事实。
3. 双方应尊重对方的感情和权利,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三、违约责任1.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忠诚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
2. 违约方应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并接受对方的合理要求。
3. 若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双方的婚姻关系,经双方协商,可以选择终止婚姻。
四、协议效力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本协议作为婚姻期间双方忠诚义务的依据,可作为法院审理婚姻纠纷案件时的参考。
3. 本协议的修改和解除,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五、其他事项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2. 本协议的签订不代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其他问题或矛盾,双方应继续以爱、理解和包容为基础,共同面对和解决婚姻生活中的问题。
3. 若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签字确认甲方(丈夫):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妻子):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年__月__日七、忠诚协议的法律解读与适用条款分析:1. 本协议基于夫妻双方自愿原则签订,内容合法且未违反公序良俗,具有法律效力。
浅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2019年03月(下)法制博览法律经纬浅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林慧芳临沂大学法学院,山东临沂276000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价值观、世界观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
目前,尤其是年轻人的思想越来越开放,人们的婚恋观也在不断变化。
根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的离婚率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并且绝大多数的离婚是由于“婚内出轨”所导致的。
所以现在很多夫妻在结婚时都会签订所谓的“夫妻忠诚协议”来维护婚姻关系和保障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虽然现实中该类案件数量不少,但是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定义和效力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其做具体规定,所以对其效力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夫妻忠诚协议;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9-0234-01作者简介:林慧芳(1997-),女,山东临沂人,临沂大学法学院。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定义及由来夫妻忠诚协议是在夫妻忠诚义务的基础上建立的。
夫妻忠诚义务,也称为“贞操义务”,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所以夫妻之间应当彼此忠诚,在感情上和生活上应当做到互相专一。
可见,夫妻忠诚协议的出现是有一定的依据的。
我国法律并未对夫妻忠诚协议做具体规定,大多数人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彼此平等并且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用来约束彼此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得出轨,违反的协议的一方需要赔付金钱或者丧失一定的权利等责任的协议。
虽然有的协议中也规定了夫妻双方互敬互爱、尊老爱幼、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等义务,但“忠诚义务”还是占主要部分。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类型根据夫妻忠诚协议中大部分的条款内容可以分为涉及财产关系的协议和涉及人身关系的协议。
(一)涉及财产关系的协议涉及财产关系的协议主要规定了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在违反协议后需要支付赔偿费给另一方的内容,目前,涉及财产关系的协议主要表现形式有:1.“空床费”型该类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具有相互陪伴的义务,若有一方存在一夜未归的情况应视具体情况支付给对方一定的赔偿费用。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5篇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5篇篇1甲方:【丈夫姓名】乙方:【妻子姓名】鉴于甲乙双方结为夫妻,为了维护夫妻双方的忠诚关系,经过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共同制定本协议。
本协议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故双方在婚前达成以下忠诚协议内容:一、忠诚原则夫妻双方应互相忠实,不得有任何背叛行为。
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尊重对方的感情和权利,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夫妻双方应积极履行家庭责任,互相支持,共同创造幸福家庭。
二、忠诚义务1. 双方承诺在婚姻期间不得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关系。
任何一方都不得欺骗对方,包括隐瞒个人财务状况等事项。
若有任何不良行为发生,应立即主动向对方坦诚承认错误,积极配合对方纠正不当行为。
2. 双方承诺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对对方进行言语、行为上的伤害或侮辱。
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尊重对方的感受和尊严。
三、协议效力及法律后果本协议的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道歉等法律责任。
对于因违反协议导致的离婚等严重后果,违约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同时,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不影响法律所赋予的双方各自享有的其他权利和救济手段。
在诉讼或仲裁中证明双方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重大违法的情形时,本协议无效。
若法律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双方同意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解释。
如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条款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并保证协议的履行和实施。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对于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时已充分理解并接受协议内容,且签署本协议是自愿的、真实的表达意愿的行为。
本协议的修改和解除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法典》施行后,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最高院给出明确意见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
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最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理解适用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理由如下: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
夫妻忠诚协议的生活理解
夫妻忠诚协议的生活理解从现实角度出发,夫妻忠诚协议并没有出现在明文规定中。
换言之,这个名词还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
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不是法律术语,是我们根据他的主要内容起的名字。
有什么用,婚前表忠心,出轨后表悔过,基本上就是一种表态而已,要的只是一种态度。
”上述观点有三点是错误的,第一,“就是一种表态而已”“要的只是一种态度”等话语显示的就是一种天然的偏见,而非客观判断;第二,“夫妻忠诚协议”不是法律术语的说法更是滑稽,这些名称自身就是对生活现象的一种描述或者分类;第三,另外这种说法是颠倒因果。
如果法律规定了“夫妻忠诚协议”,其才成为法律术语,如果没有规定,其就不是法律术语。
以其不是法律术语就否定其法律意义就是错误的。
而核心的问题是,这种现象有无具体规定的必要。
此类协议事实上就是存在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为了约束彼此,为了维护婚姻稳定,通过自由协商的方式签订的有关夫妻彼此忠诚的协议。
该协议通常约定夫妻双方不能有“婚外情”、婚外性行为,若任何一方违反此约定就要承担包含离婚或者少分以及不分财产的后果。
由此可见,“夫妻忠诚协议”的生活理解表现为男女双方自愿以书面形式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忠实、保持专一,不应有婚外性行为的约定,如果违背了协议约定,应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或民事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夫妻忠诚协议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夫妻忠诚协议订立存在不同的时间节点。
根据夫妻忠诚协议的订立具有不同的时间节点,可以分为事前夫妻忠诚协议和事后夫妻忠诚协议。
前者是有正准备结婚或者刚刚步入婚姻殿堂的年轻夫妻为了互相表示忠诚而签订的此类协议。
后者则是在夫妻一方的不忠行为被发现时签订。
如果是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忠诚协议,出轨者往往会为了息事宁人保全婚姻而签订由另一方主导的忠诚协议。
第二,夫妻忠诚协议可以规定不同性质的内容。
根据夫妻忠诚协议涉及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可以划分为“人身关系型”“财产关系型”和“混合关系型”。
试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5篇
试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5篇篇1合同协议一、引言本协议旨在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忠诚义务,以及违反这些义务时的法律后果。
鉴于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夫妻双方基于相互信任和忠诚的原则,共同制定本协议。
二、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确立夫妻之间的忠诚标准,强化夫妻间的信任基础,并明确在违反忠诚义务情况下的法律后果。
三、忠诚义务1. 夫妻双方应相互忠实,不得有任何背叛对方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与他人通奸、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等。
2. 夫妻双方应尊重对方的感情,不得进行言语或行为上的侮辱、攻击,不得与他人建立可能导致误解或伤害对方感情的关系。
3. 夫妻双方应共同维护家庭和谐,积极参与家庭事务,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四、违反忠诚义务的法律后果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忠诚义务,另一方有权选择是否原谅对方的过错。
如选择追究,违约方应赔偿受害方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失、物质损失等。
2. 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双方同意在此情况下依法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3. 若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涉及刑事犯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五、协议履行与争议解决1. 夫妻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自觉履行忠诚义务。
2. 如发生争议,夫妻双方应首先通过沟通、协商解决问题。
如协商无果,可寻求专业婚姻咨询师或律师的帮助。
3. 若涉及诉讼,双方同意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六、法律效力与证据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应提供充分的身份证明和结婚证明。
3. 本协议作为夫妻间的约定,可作为证据用于证明双方之间的忠诚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4. 在涉及违反忠诚义务的争议中,本协议可作为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参考依据。
七、附则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
2. 本协议的修改、解除,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婚姻关系终止。
夫妻忠诚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独钓寒江雪]夫妻忠诚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独钓寒江雪【要点提示】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一方道德品质出现问题,向对方提出离婚,须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30万元。
该忠诚协议应当受法律保护,但协议约定的青春损失费因违反公序良俗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案情】原告(反诉被告):王某。
被告(反诉原告):赵某。
1999年4月,王某、赵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11曰在某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01年4月30日.生育一子,取名王奇(化名)。
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感情一般。
2001年1月1日,王某与赵某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爱护对方,彼此忠诚对待。
如一方道德品质出现问题.向对方提出离婚.必须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共计人民币30万元。
2004年秋,双方因家务琐事生气,王某离家在外租房居住,分居至今。
分居期间,赵某发现王某与一女子有婚外情,并提供了照片和录音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2005年3月21日。
王某曾提起诉讼,要求与赵某离婚。
某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1日作出(2005)新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2005年12月20曰,原告王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赵某提起反诉.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5万元。
后王某提出撤诉申请,某市人民法院准予王某撤诉,并以双方婚姻关系未解除,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当驳回赵某的反诉为由.于2006年4月24日作出(2006)新民初字第180号民事裁定: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撤诉。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赵某的反诉。
2007年,王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1.解除与被告赵某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王奇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王某的诉讼请求,赵某提起如下反诉要求:1.判决与王某离婚;2.婚生子王奇由我抚养,王某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4.王某依约支付违反忠诚协议的违约金(即双方约定的精神损失费)15万元。
论夫妻忠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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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婚姻具有契约所蕴涵的自由、平等和公平理念,从婚姻的成立、婚姻关系的存续到婚姻的解除都体现了自由、平等和公正的契约理念,婚姻的本质即为一种包含了特定人身关系的契约。
互相忠实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当然的义务,夫妻忠诚协议实质上是夫妻之间就忠实义务而达成的一个对婚姻协议的补充协议,其性质是合同。
我国《婚姻法》第 4 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完成了将夫妻忠实义务从道德入法律的升华,然而其并不具备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夫妻忠实义务不是法定义务,而是一种法律倡导性义务,这种义务是原则性和倡导性的,也是不确定的,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夫妻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原则性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也正是这一协议,使得婚姻法的原则性的忠实义务具有了确定性和可诉性。
夫妻忠诚协议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精神和原则,也不会损害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且它调整的是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而非感情,确定一方当事人有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行为也并不必然会造成婚姻另一方甚至是无辜第三者的隐私暴露于公众之下。
因此,只要夫妻忠诚协议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且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违反公序良俗,那么就应该认定其有效,法律就应该保护它,法官应该采信它。
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反夫妻忠诚协议造成的非财产损害具有赔偿之可能,但其赔偿方法只能是金钱赔偿。
在确定具体的损害赔偿范围时,原则上应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为准,但夫妻双方的约定必须合理,否则应酌情予以增加或减少。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则应从受害人受损害的程度、加害人的加害程度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这三个方面综合考虑,确定其具体的赔偿数额。
试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6篇
试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6篇篇1甲方(丈夫):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妻子):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忠诚与诚实对于家庭的幸福与和谐至关重要,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特此制定本协议以明确夫妻双方的忠诚义务,并约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协议旨在保护双方的权利和利益,同时加强夫妻之间的信任与忠诚。
一、协议目的双方同意通过本协议的签订,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忠诚义务,并共同承诺遵守。
本协议的目的是维护夫妻关系的和谐稳定,加强双方对家庭的责任感,并促进彼此间的信任与尊重。
二、忠诚义务1. 夫妻双方应相互忠实,不得有任何背叛对方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婚外性关系等行为。
2. 夫妻双方应尊重对方的感情和权利,不得实施任何损害对方尊严、名誉和利益的行为。
三、违反忠诚义务的认定1. 夫妻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忠诚义务:(1)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婚外性关系等行为;(2)隐瞒、欺骗对方关于自身行为的重大事实;(3)其他背叛对方的行为。
2. 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法律后果1. 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2. 在严重情况下,如涉及家庭暴力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协议履行与争议解决1. 双方应本着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原则履行本协议。
2.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3. 本协议的修改和解除,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七、签署本协议由甲方和乙方在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
甲方(丈夫):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乙方(妻子):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以上协议是甲乙双方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完整内容,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协议中的所有条款。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指的是在婚姻关系中,双方明确表达自己对忠诚的承诺,并制定了具体
的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可以包括许多方面,如不出轨、不另结婚、不暴力、不粗口等等。
然而,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
在一些国家,夫
妻忠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协议双方都有法律责任去履行协议。
但是在其
他的国家,夫妻忠诚协议不被法律承认。
在中国,夫妻忠诚协议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在许多人的心中却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
因为夫妻之间的忠诚问题是婚姻关系中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问题,夫妻之间制定忠诚
协议,可以让双方更加清晰地明白彼此的要求,也可以帮助双方更好地维护婚姻关系。
然而,夫妻忠诚协议并不是万能的,它并不能解决所有忠诚问题。
因为夫妻关系是非
常复杂的,还有许多其他因素可以影响忠诚问题,如互相理解、支持、尊重等等。
因此,
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制定忠诚协议固然重要,但更加重要的是要真正理解并尊重彼此,平
等地面对婚姻中所出现的问题,并努力去解决它们。
总之,在中国,夫妻忠诚协议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它可以帮助夫妻更好地了解彼此,维护婚姻关系。
当然,在制定忠诚协议时,双方应该充分考虑自己的情况和需要,制定出
合适的协议,而不能一味地去迎合对方的要求。
只有双方真正信守协议,才能让婚姻变得
更加稳固和美好。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夫妻忠诚协议是指由夫妻双方在结婚、同居等民事行为中自愿缔结的一种协议,其中约定夫妻双方应该保持忠诚,并且不得有任何不道德的行为,以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幸福。
夫妻忠诚协议在中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的法规,但是在实践中却具有一定的效力。
本文将从道德层面和法律层面探讨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道德层面作为婚姻关系中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夫妻之间的忠诚是维系家庭关系的重要因素。
夫妻之间的关系不仅是法律关系,更是情感关系。
忠诚是夫妻之间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是在互相信任和尊重的基础上建立的。
夫妻之间缔结忠诚协议,可以更进一步加强夫妻之间的信任和尊重。
即使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夫妻双方约定保持忠诚也是道德上应该遵守的准则。
夫妻之间的忠诚不仅仅是言语上的承诺,更是行动上的体现。
夫妻忠诚协议中所规定的禁止婚外恋、不得发生不道德的行为等,都应该在夫妻之间得到严格的遵守。
否则,不仅违反了夫妻之间的道德准则,也会对婚姻关系造成严重的伤害。
所以,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在道德上是非常高的。
夫妻双方如果能够遵守忠诚协议,将有助于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幸福。
法律层面在中国法律上,夫妻忠诚协议并没有明确规定的法规,因此在法律效力上并不像其他合同那样有明确的法律效果。
但是,夫妻忠诚协议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首先,夫妻忠诚协议的缔结是以夫妻的自由意志为基础的。
夫妻如果依据自己的自愿双方自行商定协议,那么这个协议的效力就会更大。
如同其他英文合同那样,夫妻忠诚协议双方也应当签署合同并且符合协议内容,以避免出现双方不同意的情况。
其次,夫妻忠诚协议当中的忠诚约定是在婚姻关系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之一,是构成婚姻关系的基础要素之一,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
如果一方违反了忠诚协议,导致婚姻破裂,可能会在离婚时对方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
同时,在离婚过程中也可以将忠诚协议作为证据,在争取家庭财产分割、抚养权、探视权等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
在法律上,夫妻忠诚协议不是一份最终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夫妻缔结忠诚协议是对婚姻负责任的表现,也是维护婚姻稳定的一种方式,是一种有其存在意义的协议。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8篇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8篇第1篇示例:夫妻之间的忠诚是婚姻关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在婚姻关系中,相互的信任和忠诚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石。
为了加强夫妻之间的信任和忠诚,一些夫妻会签订一份忠诚协议,以约束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行为。
那么,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呢?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之间的一种约定,它是在彼此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之间的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夫妻双方都应当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是有法律依据的。
夫妻忠诚协议对夫妻之间的忠诚要求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的忠诚问题时常成为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之一。
签订忠诚协议可以明确双方对婚姻忠诚的态度和要求,从而规范双方的行为,避免发生出轨等不忠行为,提升夫妻之间的信任感和安全感。
夫妻忠诚协议还可以在夫妻之间建立更加健康和稳定的婚姻关系。
通过签订协议,夫妻可以更加坦诚地交流和沟通,进一步增强夫妻之间的情感纽带。
夫妻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也会更加深入地了解对方的价值观和底线,增进彼此之间的理解和尊重,从而建立更加和谐美满的婚姻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忠诚协议虽然具有一定的效力,但并不是万能的。
在婚姻关系中,忠诚不仅仅是一纸协议可以解决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双方要真心实意地彼此信任和忠诚。
只有通过双方真诚的努力和相互理解,才能真正维系好夫妻之间的关系。
夫妻忠诚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效力,可以帮助夫妻之间建立更加稳定和健康的婚姻关系。
只有双方真心实意地相互信任和忠诚,才能真正做到婚姻的长久和幸福。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建立更加美好的婚姻关系而不懈努力!【2000字】第2篇示例:夫妻之间的忠诚是维系婚姻关系的重要基石,而建立一个夫妻忠诚协议可以进一步加强双方之间的信任和责任感。
这种协议不仅是一种承诺,更是一种约定,可以规范夫妻之间的行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持久。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来源于双方的共识和自愿签署。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与完 全无效说相反 , 完全 有效说认 为应 当全 面承认 夫妻 忠诚 协议 的效力 。其理 由如下 : 首先 , 我 国法律法规并未 明确禁 止夫妻 忠诚协议 的效力 。其次 , 夫妻 间的相互 忠诚义 务不仅仅 是道 德义 务, 我国《 婚姻法》 第4 条明确规定了夫妻间的相互忠诚义务, 忠诚 义务应视 为法律义务 。再次 , 夫妻忠诚协议 将《 婚姻法 》 的宣言性 规定具体 化 , 具有很 强 的操作性 。 [ 4 ] 最后 , 婚姻 的本质 是契 约 , 应该适用 民事行 为的有关规 定。
( 五) 区别对待说 该说认 为 , 绝对有效或无效的观点都是片面 的, 不应 该完全地 承认 或否定夫妻 忠诚协议 的效 力 , 应 该区别不 同的情况来 认定夫 妻 忠诚协议 的效力 。 二、 笔者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观点和理 由 笔者认 为 , 完全有效说和完全无效说的观点各有各 的理 由 , 也 各有各 的不足。完 全无效说 看到 了婚姻 的人 身属性 与人身权的法 定性 , 这是其进步的地方 。但 是 , 完全无效说过分夸大 了婚 姻的人 身性 而忽 略了婚姻应 该具有 的契约 性 , 这 又是它 的不足 之处 。完 全有 效说就 刚好 与完全无效 说相反 , 看到 了婚 姻的契约性 而忽视 了人身性 。鉴 于此 , 笔者主张 中和两种观点的长处 , 区别 不同情况 区别对待 夫妻 忠诚协议 的效 力。笔者赞 同区别 对待 说的理 由有 以 下几点 : 第一 , 婚姻具有契约性 , 应该 可以适用 民事 法律行 为的有关规 定 。关于婚姻 的性质 , 不 同时期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概括起 来 , 不外乎有契约说 、 制度说 和身份关 系说等 。将 婚姻视 为契 约是在 西方 国家产 生并 至今仍 在法 学界占统治 地位的重要学说。该学说 的代表人物康 德认为 : 婚 姻关 系是“ 性 的共 同体 ” , 是基 于人 性 自 然法则必要 的契 约。1 9 7 1 年法国宪法最早承认婚姻契约说 , 其第 7 条规定 : “ 法律 只承认婚姻是一种 民事契约 。 ” 第二 , 人 身权具有法定性 , 协议不 能限制与剥夺人 身权 。人身 权是指 与人身 密切相关而不具有 直接 财产 内容的权 利。人身权利 事关权利 主体 的生存与人格尊严 , 因而具有专属性 , 不允许 任意转 让和处分 。人身权 与合 同权利 的一个显 著区别就 是 : 人 身权 具有 法定性 , 人身权 的产生 、 内容 、 消灭等均 须 由法 律来 规定 。既 然人 身权具有法定性 , 不允许任意进行处分和剥夺 , 那 么夫 妻忠诚协议 中有关人身权 的条款 应当就不 具有法 律效力 。因此 , 完全承 认夫 妻忠诚协议效力 的完全有效说也不可取 。 第三 , 婚姻 关系 中的财产权属于私权 , 可以通过协议 的方式进 行处分 。如前文所述 , 婚姻法属 于私法 , 其调整 的是私人 间的权利 和义务关 系 , 婚 姻关 系 中的财产权 属于私权 。既然婚姻 法属 于私 法、 婚 姻关系中的财产权属于私权 , 那 么根据意 思 自治和私权的可 处分 性原则 , 夫妻间在 自愿的基础上 通过协议 的方式处 分 自己的 财产权就是可 以的。综上所述 , 笔者赞同区别对待说 , 夫 妻忠诚协 议 中有 关人身权 的部分应该认 定为无效 , 有关 财产权 的部分在满 足合 同有效要件 的情况 下应 当承认其 法律 效力。 【 参考文献】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8篇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8篇第1篇示例: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之间自愿签订的一种协议,约定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互相尊重、忠诚、互相支持并遵守信用等内容。
这种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规范夫妻关系、维护家庭稳定的作用,但其效力受到法律的制约。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受到一定的局限,因此需要慎重对待。
夫妻忠诚协议并非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件。
在我国婚姻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地位,因此其效力受到法律的认可程度有限。
虽然夫妻双方签署协议,但一旦发生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等情况,协议并不能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在法律层面上,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并不足以取代婚姻法律的规范,也无法取代法院对夫妻关系的裁决。
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性还需要受到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约束。
在我国法律中,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任何法律文件都必须遵循和服从这一原则。
如果夫妻忠诚协议与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那么这种协议就会失去效力。
如果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违反了社会道德、伦理、法律规定的底线,那么这种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夫妻忠诚协议的存在也存在一定的隐患。
在一些情况下,一方可能会利用夫妻忠诚协议来约束对方的个人自由,甚至导致家庭暴力等问题。
在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时,双方需要充分考虑协议内容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避免协议本身成为一种对婚姻关系的不利约束。
在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双方需要充分理性、审慎地考虑协议的内容和后果。
也需要充分了解法律对夫妻忠诚协议的规定,避免因为协议的签订而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最终,建立健康、和谐的夫妻关系才是最重要的,协议只是辅助和保障其稳定与发展的手段之一。
第2篇示例:夫妻之间的忠诚关系是婚姻关系中最为重要的一环,是维系夫妻感情和家庭稳定的关键因素。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讨论。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后,自愿达成协议,约定在婚姻关系中保持忠诚,不进行不正当的性关系等内容。
夫妻忠诚条款:2024年法律效应解析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夫妻忠诚条款:2024年法律效应解析本合同目录一览1.1 夫妻忠诚条款的定义与范围1.2 夫妻忠诚条款的法律效应1.3 夫妻忠诚条款的适用对象1.4 夫妻忠诚条款的履行与违反1.5 夫妻忠诚条款的证据标准1.6 夫妻忠诚条款的诉讼程序1.7 夫妻忠诚条款的判决结果1.8 夫妻忠诚条款的执行与监督1.9 夫妻忠诚条款的争议解决1.10 夫妻忠诚条款的变更与解除1.11 夫妻忠诚条款的效力期限1.12 夫妻忠诚条款与隐私权的关系1.13 夫妻忠诚条款与婚姻自由的保护1.14 夫妻忠诚条款的跨国适用问题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1 夫妻忠诚条款的定义与范围1.1.1 本合同所称的“夫妻忠诚”,是指合同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保持忠诚、尊重和信任,不得有背叛、虐待、遗弃等行为。
1.1.2 夫妻忠诚条款适用于合同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间、地点和场合。
1.1.3.1 合同双方不得有外遇、嫖娼、赌博等背叛行为;1.1.3.2 合同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的隐私和秘密;1.1.3.3 合同双方应在日常生活中相互关爱、支持和帮助,共同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1.2 夫妻忠诚条款的法律效应1.2.1 本合同的夫妻忠诚条款符合2024年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1.2.2 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夫妻忠诚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1.2.3 违反夫妻忠诚条款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对方精神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1.3 夫妻忠诚条款的适用对象1.3.1 本合同的夫妻忠诚条款适用于合同双方,即甲方和乙方。
1.3.2 本合同的夫妻忠诚条款不适用于合同双方已经离婚的情况。
1.4 夫妻忠诚条款的履行与违反1.4.1 合同双方应积极履行夫妻忠诚条款,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1.4.2 合同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违反夫妻忠诚条款。
1.4.3 如一方发现另一方违反夫妻忠诚条款,有权要求对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2019年07月(下)法制博览法律经纬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王小娜海南师范大学,海南海口571127摘要:夫妻忠诚问题的研究一直以来是法学界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既属于道德层面,又涉及到法律问题。
针对“忠诚”的问题,笔者在法律层面找到了一些法律依据。
然后对忠诚协议效力进行了简要的理论分析和探讨,这些内容含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自由契约性、有效条件进行问题的分析,以期能够对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问题的研究有所帮助。
关键词:忠诚协议;夫妻忠诚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1-0248-01作者简介:王小娜(1995-),女,汉族,海南澄迈人,海南师范大学,法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一、问题的提出2002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关于“夫妻忠诚协议”要求赔偿违约金的案件,此案件在我国首次发生。
其判决该协议结果合法有效,被告依法赔偿了原告30万元人民币。
结果一出,就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
无论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对此事各执一词,因此,至今都没有办法在夫妻忠诚协议中给出明确结果。
鉴于此,本文根据以上事件为基础,然后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二、关于“忠诚”问题的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四条)就“忠诚”这一问题早已有明文的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
在实践的过程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些条款已经不合时宜或者与当代的潮流趋势相违背。
所以,在婚姻法中的第三条进行了补充说明:“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从《婚姻法》的若干问题解释(三)的草案中可以看出法院是支持人们主张“忠诚协议”,但之后收集意见后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提出了与原有方向截然相反的意见:“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所签订的相互忠实、违反予以赔偿的财产性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夫妻忠诚协议分析
夫妻忠诚协议分析以法律关系为重心隋彭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忠诚协议法律关系忠实义务财产给付附条件效力内容提要:忠诚协议是身份法律关系,其标的是精神给付,忠诚协议约定的财产给付,是附延缓条件的给付。
条件成就,形成财产给付法律关系。
条件的成就,为当事人违反忠实义务。
忠诚协议中关于财产给付的约定,本质上是给付精神损害违约金的约定,可以参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一、忠诚协议之两个法律关系所谓忠诚协议,是指夫妻之间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给付对方若干财产的协议。
忠诚协议有时也以“忠诚承诺书”等形式出现。
[1]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应当作狭义解释,是指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发生性关系。
[2]“给付对方若干财产”的约定五花八门,如有的当事人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应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给予对方,还有的当事人,约定了违约方给付守约方一定数量的金钱。
对忠诚协议效力的争议,源自对忠诚协议性质的理解不同。
主要有“无效说”和“附延缓条件说”两种观点。
“无效说”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一种身份协议,不应以合同法的观念来理解。
这种协议具有非道德性,不仅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的异化,也会形成对人身自由的约束,最终使婚姻自由名存实亡,因此不应承认其法律效力。
”[3]“夫妻之间基于“忠诚协议”提起的债权诉讼,既无《婚姻法》上的明文规定,又不能由《合同法》来调整,所以这种“忠诚协议”是无效的,法院不应当受理由此产生的纠纷,除非当事人自愿履行,当事人不得就一般的婚外情要求赔偿,也即婚外情赔偿不能强制。
”[4]“附延缓条件说”认为,从“忠诚协议”违约责任的约定看,其实际上是一种附延缓条件的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协议才能生效。
[5]所谓“延缓条件”也称为停止条件,就是我国《合同法》所谓的“生效条件”。
两种观点的基础,在于前者认定忠诚协议是身份行为,后者认为是财产关系。
笔者认为,忠诚协议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事由,就应当有效的。
夫妻双方忠诚协议
夫妻双方忠诚协议夫妻关系是人生中最为亲密和重要的关系之一。
在这个关系中,忠诚是一种基本的价值观和原则,它是夫妻之间建立信任和稳定关系的基石。
然而,由于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和诱惑的存在,夫妻双方之间的忠诚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忠诚并不仅仅指对婚姻的忠诚,它还包括对伴侣的忠诚。
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尊重、互相支持,并在各自的行为中展现出对对方的忠诚。
这种忠诚不仅仅是一种情感上的忠诚,更是一种行动上的忠诚。
首先,夫妻双方应该对彼此保持诚实和透明。
诚实是建立信任的基础,而信任则是夫妻关系的重要支撑。
夫妻之间应该坦诚相待,不隐瞒对方,不撒谎,不隐藏自己的行为和想法。
只有通过诚实和透明,夫妻双方才能建立起真正的信任关系。
其次,夫妻双方应该保持身心的忠诚。
身体上的忠诚是指遵守婚姻的承诺,不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关系。
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尊重对方的身体权益,不进行背叛和出轨的行为。
同时,夫妻之间也应该保持情感上的忠诚,不与他人产生过分亲密的关系,不对外泄露夫妻之间的私密事务。
此外,夫妻双方还应该在经济上保持忠诚。
经济是夫妻关系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它关系到夫妻双方的生活质量和稳定性。
夫妻之间应该相互支持,共同承担经济责任,不进行私自的经济行为,不对外隐瞒财务状况。
夫妻之间的经济忠诚不仅仅是对财产的忠诚,更是对家庭的责任和对伴侣的尊重。
最后,夫妻双方应该在精神上保持忠诚。
精神上的忠诚是指夫妻之间相互支持、理解和关心对方的内心世界。
夫妻之间应该共同成长,共同面对困难和挑战,相互支持对方的梦想和目标。
夫妻关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关系,更是两个人共同生活和成长的关系。
夫妻双方应该在精神上保持忠诚,不背叛对方的信任和期望。
忠诚协议是夫妻关系中的一种约定,它是夫妻双方对忠诚原则的共同承诺。
通过制定忠诚协议,夫妻双方可以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建立起稳定和可靠的关系。
忠诚协议可以包括对忠诚的定义、具体的行为规范和违反忠诚的后果等内容。
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适合自己的忠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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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问题的研究
作者:刘宏
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4年第06期
所谓夫妻忠诚协议,是指由两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为了维持感情或者家庭的稳定,于婚前或者婚后,在平等条件下,不违反法律、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双方经意思表示一致,自愿签订的有关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向另一方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协议。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类型
生活中,夫妻忠诚协议的种类繁多,根据协议中的不同约定,大致可以进行以下分类:
1.离婚赔偿型。
这种类型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了达到维系感情,稳定家庭之目的,在平等自愿前提下签订协议,不允许任何一方提出离婚,否则提出离婚一方必须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赔偿。
2.外遇赔偿型。
这种类型的夫妻忠诚协议在我们生活中出现的最多,一般约定夫妻双方间要互敬互爱,任何一方不能有不忠于对方的婚外性行为或者婚外情,如果一方出现了协议中的违约行为,则其必须按忠诚协议的约定赔偿对方一定数额的损失。
3.空床费赔偿型。
夫妻双方为了防止一方出现夜不归宿,可以在忠诚协议中约定违约方应以时间为单位来计算支付给对方的赔偿金额。
4.爱情基金协议。
夫妻双方约定,家庭设立一个爱情基金的账号,每月定时把双方的一部分收入按固定比例存入此账号中,如果双方都没有背叛对方、没有违反忠实义务,那么双方存在爱情基金里的财产可以供夫妻二人来养老;如果一方出现了违约行为,则账号里所有的财产归对方所有。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
生活中人们常用契约形式来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
契约的本质是意思自治,而夫妻忠诚协议正是以契约形式签订的。
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婚姻具有合同的属性,而夫妻忠诚协议正体现了这一点,将婚姻视为契约是大多数学者支持的观点。
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结果,协议订立后就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契约上的权利义务随之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夫妻忠诚协议是将《婚姻法》忠实义务在生活中的具体化体现,以书面的形式订立下来,是对婚姻关系的一个补充协议,表现了夫妻双方要求彼此间忠实于对方的合理意愿。
所以,夫妻双方应遵守忠诚协议
的约定,忠诚协议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在平等条件下,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形成共识,自愿嗟商达成合意,以民事权利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为内容的协议。
忠诚协议签订的主体是夫妻双方,且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与合同法的主体构成要件相吻合;夫妻之间是平等关系的民事主体,法律都会平等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夫妻双方是自愿订立书面的忠诚协议,是双方经过协商、充分的讨论和思考后最终达成的共识,对夫妻间的具体忠实义务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约定了违约的后果,这就形成了夫妻忠诚协议,符合了合同的法律特征。
我国虽已将夫妻忠实写进了法条,但是没有提高到法定义务的高度。
夫妻忠诚协议内容中将忠实义务具体化,明确约定违约后果,这样可以使得夫妻忠实义务具备了可操作性,可以相互旳约束夫妻对方,使其谨慎行为,能随时清楚的意识到违反忠诚协议承担的不利后果,这样对于夫妻间的感情加固、家庭的和睦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
有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来调整,因为人身权是由法律来明文规定的,当事人不可以私自以协议方式来设定个人间的关系,这种行为是非法的,从签订忠诚协议的主体、内容、意向看,夫妻忠诚协议是与身份有关联的,而婚姻、收养等与身份有关系的协议却在《合同法》第2条第2款予以排除适用,所以,此类夫妻忠诚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来规范。
(二)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标准
1.涉及人身的夫妻忠诚协议效力。
一般夫妻忠诚协议中具有人身性条款的例子主要有如下几类:夫妻忠诚协议中约定如果出现了婚外情行为时,出轨方不可以主动的提出离婚要求,同时必须无条件地同意对方提出的任何离婚条件。
再者可以约定,违约方丧失对子女的监护权、探望权。
或者约定夫妻双方结婚后永远不能离婚等。
我国的婚姻推崇的是自由原则,离婚时双方可以因感情不合,婚姻家庭破裂为由自由去办理离婚手续。
婚姻的变动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这在我国《婚姻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
惩罚违约方的措施和手段有很多,不能把离婚来作为惩罚性措施。
若夫妻忠诚协议中涉及婚姻关系变动的约定违背了离婚自由的原则,触犯了法律的规定时,那么此类型忠诚协议是不能具有法律效力的。
2.涉及财产的夫妻忠诚协议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中经常出现这样分割共同财产的内容,妻子发现丈夫的婚外情行为后,让丈夫写下保证书与第三者切断一切来往关系,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如果丈夫再出现这种行为,则妻子个人拥有家里的绝大多数财产,甚至全部家产都归妻子个人所有。
我国虽有法律规定可以对双方结婚以后的财产或婚前的所得进行约定,可以约定为归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对夫妻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即使忠诚协议中出现这种类型的约定,也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可以产生法律效力。
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时候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平等自愿、友好达成一致、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条件下订立的忠诚协议,同时,双方的结婚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协议中的财产约定也不能超过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约定必须合理、合法,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满足了上述条件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可以作为离婚时候财产分割的依据,此类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忠诚协议中出现的“违约金”“罚金”等赔偿措施可以视为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重婚等四种法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外的情形,因为受到通奸、婚外情等不忠行为而获得的救济,是对目前立法关于夫妻忠实义务责任规定不足之处的补充。
”并且如果该约定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双方平等基础上自愿签订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罚金”等条款,也具有法律效力。
(三)夫妻忠诚协议中财产给付的精神损害违约金性质及规制
当夫妻忠诚协议出现涉及财产类的约定时,其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从根本上看是对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所附的延缓条件,当所附的条件成就时,此忠诚协议才能生效。
这里的附条件,是一种附条件的财产给付,当条件实现后,第二个法律关系才成立,不作为的身份行为是第一个法律关系的主题,财产给付是第二个法律关系的主题。
我国法律不允许对违约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法律没有禁止当事人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约定。
夫妻忠诚协议中关于赔偿的约定,实质是对违约金的约定,是用来弥补精神上所遭受的损害,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违约金,所以,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赔偿应认定为是精神损害赔偿。
当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时,是否应完全支持呢?完全支持的话,可能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或者对离婚自由造成伤害。
所以可以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夫妻忠诚协议中所约定的附条件财产给付,属于合同法范畴的债权债务关系。
当出现过高的违约金后,可以由违反协议约定的一方提出要求进行调整,法官可以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酌情考虑予以减少或减轻违约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