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2.独角兽法考(经济法)-经营者集中

合集下载

422.独角兽法考(理论法)-国家机构

422.独角兽法考(理论法)-国家机构

第四章国家机构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第二节中央国家机关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相关问题比较二、国家主席【说明】1.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

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未设置国家主席。

2.和1954年宪法相比较,国家主席不再统帅全国武装力量,不再具有召开最高国务会议的职权,国家主席的职权只是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

国家主席不参与行政工作,不对全国人大负行政责任。

3.国家主席职权三、中央军事委员会【真题链接】2015-1-93;2013-1-26;2010-1-20;2010-1-61;2010-1-64。

【练习题】判断正误1.修改宪法的权力专属于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有权进行宪法监督,法定的宪法解释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主席团提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提出意见。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5.各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6.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7.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8.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9.全国人大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和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召集和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

注会《经济法》考点:经营者集中

注会《经济法》考点:经营者集中

注会《经济法》考点:经营者集中越来越近,现阶段备考应注重知识点的查漏补缺,店铺整理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帮助大家强化备考,顺利过关!【高频考点】经营者集中(一)经营者集中的情形1.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2.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二)经营者集中的申报1.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申报豁免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三)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1.两阶段审查(1)第一阶段:初步审查(2)第二阶段审查(并非必然经过,90日+60日)2.简易案件(1)符合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为简易案件:①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②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③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④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⑤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⑥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2)虽符合上述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不视为简易案件:①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②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③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④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⑤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⑥商务部认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3.审查决定(1)决定的类型①禁止集中决定;②不予禁止集中决定;③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

经营者集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经营者集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经营者集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作者:马晓鹏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5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加深,经营者集中的现象越来越多,由于经营者集中而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经营者集中与完善我国市场竞争制度、发展规模经济、国家经济安全等重大问题都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制定一种科学和合理的经营者集中制度就显得特别重要。

欧美国家的经营者集中制度发展较早,现有已经形成了一套科学有效的体系,研究这些国家的经营者集中法律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经营者集中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审查标准一、国内外经营者集中制度的法律规定(一)国外经营者集中制度的法律规定1.美国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定反垄断法下的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最早发端于美国,因此美国规制经营者集中的立法与实践最具代表性。

(1)谢尔曼法。

《谢尔曼法》第一条是非常重要的条款,该条规定“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洲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

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

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

或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

”[1](2)克莱顿法。

《克莱顿法》的规制的重点在于企业合并和价格歧视等垄断行为。

该法有效地弥补了《谢尔曼法》规定地过于抽象无法操作的问题。

该法第七条规定:“从事商业或从事影响商业活动的任何人,不能直接或间接占有其他从事商业或影响商业活动的一人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或其它资本份额。

联邦贸易委员会管辖权下的任何人,不能占有其他从事商业或影响商业活动的人的全部或一部分资产,如果该占有实质上减少竞争或旨在形成垄断。

”[2]2.欧盟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定欧盟的反垄断法起源于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

《欧洲共同体条约》当中对企业合并和兼并作了一定程度的规定,但是由于该条约并不是专门针对经营者集中的,所以也没有在条约中设立专门的机构来执行有关企业兼并的条款。

竞争法:经营者集中

竞争法:经营者集中

二、审查内容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 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 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汇源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 三、审查工作 立案后,商务部对此项申报依法进行了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 真核实,对此项申报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书面 征求意见、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以及约 谈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果汁 饮料企业、上游果汁浓缩汁供应商、下游果汁饮料销售商、集中交 易双方、可口可乐公司中方合作伙伴以及相关法律、经济和农业专 家等方面意见。
另外,由于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在某些情况下,经营者集中虽 然没有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但仍有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 果。因此,结合我国实际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经营者集中未达到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3条的申报标准,但 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 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九章 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制
第一节 经营者集中行为法律规制概述
一、经营者集中的界定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20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 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 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以及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 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 影响的情形或行为。 反垄断法上的集中主要有三种情况:(1)狭义的合 并,即民法或者公司法意义上的合并。 (2)通过收购股 份获取对其他企业的控制,。(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 企业在保留各自独立法律人格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联营 等方式形成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

反垄断法之三: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

反垄断法之三: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国 务 院 《 关 于 经 营 者 集 中 申 报 标 准 的 规 定 》 对 经 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事先申报: 法定标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标准 参 与 集 中 的 所 有 经 营 者 上 一 会 计 年 度 在 全 球 范 围 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10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 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 超过 4 亿元人民币; 参 与 集 中 的 所 有 经 营 者 上 一 会 计 年 度 在 中 国 境 内 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 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
申 报 — 初 审 阶 段 的 两 种 效 力 : 对 经 营 者 集 中 的 拘 束 效 力 — — “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可 以 实 施 集 中 的 法 律 效 力 — — “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逾期未作出决 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审查期限: 30 天
2. 取得股份(资产)
在 不 改 变 各 自 法 律 主 体 资 格 的 前 提 下 , 经 营 者 通 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进而直接或间 接控制其他经营者的行为。借助股东地位实现控制 权。
判 断 标 准 的 问 题 ? 经 营 者 所 取 得 的 其 他 经 营 者 的 股份或者资产达到何种程度构成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 22 条: 经 营 者 集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以 不 向 国 务 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参 与 集 中 的 一 个 经 营 者 拥 有 其 他 每 个 经 营 者 百 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参 与 集 中 的 每 个 经 营 者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有 表 决 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拥有的。

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五)

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五)

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五)经营者集中1.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和表现形式。

经营者集中是一个宽泛模糊的概念,近似的概念有企业合并或者收购、经济力集中、企业并购或者兼并等。

它的核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以一定的方式或手段所形成的企业间的资产、营业和人员的整合。

我国反垄断法使用了“经营者集中”这一概念,但却未正面给出其定义,而是在第20条以列举方式对其予以限定。

该条指出:“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有序竞争具有积极促进与消极妨碍双重作用。

因此,进行法律调控时,一方面必须尊重经济规律,承认规模经济的合理性,允许经济力集中和企业适度合并,同时又要预防经营者以不法手段实施集中,或者使经营者集中失控,导致一定市场或者行业内竞争的丧失。

所以,综观各国反垄断法,都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密切关注经营者集中,并对可能发生的具有反竞争性质的合并等进行规制。

2.经营者集中的申请和审查。

要求某些经营者集中事先提出申报并对其进行审查是反垄断法设立的重要制度。

现分别予以说明和分析:第一,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制度。

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主要包括申报的时间、申报的标准、申报的例外以及申报的文件与资料等内容。

(1)关于申报时间。

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建立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目的是防患于未然。

(2)申报的标准。

从考量经营者集中对竞争消极影响的角度出发,只有达到一定标准的集中,反垄断法才要求申报,并予以监督。

我国反垄断法未涉及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标准,而只在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申报。

这表明,我国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由国务院制定,它应于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前出台。

《经济法》知识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制度概述

《经济法》知识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制度概述

《经济法》知识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制度概述知识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制度概述
(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并、取得股份或者资产、委托经营或联营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状态。

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合并。

经营者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结合为一个经营者的法律行为。

(2)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二)经营者集中的分类
(三)经营者集中的经济效果
1.在积极效果方面
(1)经营者集中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提高经济效率。

(2)经营者集中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3)经营者集中有利于优化市场竞争环境。

2.在消极效果方面
(1)横向集中必然减少相关市场中的竞争者数量,并且极易造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而加大经营者达成横向垄断协议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

(2)纵向集中有可能产生阻碍市场进入的限制性效果。

(四)《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模式
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主要分为三种模式:强制的事前申报、强制的事后申报和自愿申报。

我国采取的是强制的事前申报,是指法律要求当事人在实施集中前必须事先向反垄断法执法机构
申报,待执法机构审查批准后才可实施集中的制度。

(五)我国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的主要立法。

经济法经营者集中

经济法经营者集中

经济法经营者集中引言经济法是管理和调整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体系,其中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更多经营者根据某种形式达成一致,共同处置资产、共享盈利或者共同承担责任的行为。

经济法对于经营者集中设有一定的法律制度,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中经营者集中的定义、种类、法律规定以及对市场和消费者的影响。

定义和种类经济法中的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更多经营者为了共同实现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合作行为。

根据行为的性质和目的,经营者集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合并:合并是指两个或者更多独立存在的经营者通过资产或者股权的交换合并成为一个新的公司实体。

合并可以是水平合并、垂直合并或者跨界合并。

2.收购:收购是指一个经营者购买另一个经营者的股权或者资产,使得收购方成为被收购方的控制者。

3.联盟:联盟是指两个或者更多经营者通过订立协议,共同合作开展经营活动,但仍然保持独立的法人地位。

相关法律规定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集中往往对市场竞争产生影响,因此经济法设有一系列法律规定,以管理和监管经营者集中行为。

1.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旨在防止经营者通过垄断、限制竞争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产生不良影响。

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设有审查和监管制度,以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的利益。

2.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在经营者集中过程中,涉及到消费者利益的问题,公平交易法要求经营者必须履行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

3.公司法:经营者集中往往涉及到公司实体的变动,公司法对于合并、收购等行为设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包括股东权益保护、财务报告披露等方面。

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市场产生的影响是复杂而多样的。

一方面,经营者集中可以通过合并资源、共享成本和优化运营效率等方式提高市场效率。

另一方面,经营者集中也可能导致市场垄断、限制竞争,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

从正面的角度来看,经营者集中可以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提高市场运转效率,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经营者集中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经营者集中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经营者集中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经营者集中。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精彩链接:
法律教育网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高分榜
2015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网校辅导捷报频传
2016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火爆热招
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经验交流活动嘉宾招募通知
精彩推荐:司法考试移动班每日一练司法考试真题在线模拟考场司法考试电子书。

202X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经营者集中.doc

202X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经营者集中.doc

202X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经营者集中202X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我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2X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的及时更新哦。

202X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经营者集中1.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和表现形式。

经营者集中是一个宽泛模糊的概念,近似的概念有企业合并或者收购、经济力集中、企业并购或者兼并等。

它的核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以一定的方式或手段所形成的企业间的资产、营业和人员的整合。

我国反垄断法使用了“经营者集中”这一概念,但却未正面给出其定义,而是在第20条以列举方式对其予以限定。

该条指出:“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有序竞争具有积极促进与消极妨碍双重作用。

因此,进行法律调控时,一方面必须尊重经济规律,承认规模经济的合理性,允许经济力集中和企业适度合并,同时又要预防经营者以不法手段实施集中,或者使经营者集中失控,导致一定市场或者行业内竞争的丧失。

所以,综观各国反垄断法,都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密切关注经营者集中,并对可能发生的具有反竞争性质的合并等进行规制。

2.经营者集中的申请和审查。

要求某些经营者集中事先提出申报并对其进行审查是反垄断法设立的重要制度。

现分别予以说明和分析:第一,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制度。

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主要包括申报的时间、申报的标准、申报的例外以及申报的文件与资料等内容。

(1)关于申报时间。

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建立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目的是防患于未然。

(2)申报的标准。

从考量经营者集中对竞争消极影响的角度出发,只有达到一定标准的集中,反垄断法才要求申报,并予以监督。

2023CPA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高频错题及答案

2023CPA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高频错题及答案

2023CPA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高频错题及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5题)1.下列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的表述中,符合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我国对经营者集中实行强制的事前申报制度B.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3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可以免于申报C.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达到100亿元,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达到4亿元的经营者集中,应当申报D.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达到20亿元,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达到4亿元的经营者集中,应当申报2.甲、乙、丙三人拟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约定甲以某专利权出资,乙以劳务出资,丙以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权出资。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以专利权出资无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但须许可公司使用该专利B.乙可以以劳务出资,但应当由甲、乙、丙三人协商定价C.丙可以以股权出资,但必须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D.甲、乙、丙实际缴纳出资后,才能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3.下列关于地方政府规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各级人民政府都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B.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C.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各类地方事务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D.地方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层级相同4.甲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D.以对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5.某地方企业拟实施一项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额为5亿美元,该项目属于非敏感类项目。

2023年CPA注会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高频错题(含答案)

2023年CPA注会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高频错题(含答案)

2023年CPA注会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高频错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5题)1.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衡量经营者集中是否需要进行反垄断申报的基本参数是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A.收入B.利润C.营业额D.市场份额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说法,正确的是()。

A.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B.核查债权、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C.债权人会议一般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的1/2以上D.债权人会议表决不能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经二次表决仍不能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3.A 公司因购买价值10 万元的货物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B 公司,A 公司与甲银行之间有承兑协议,甲银行在该汇票承兑人栏签章。

A 公司财务人员出票时失误将票面金额中文和数码均记载为100 万元,然后将汇票交付B 公司,B 公司因支付租金将票据背书转让给C 公司。

后来 A 公司与 B 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被撤销,A 公司与甲银行的承兑协议被判决无效。

关于本汇票的说法正确的是()。

A.因A公司与B公司之间合同被撤销,汇票无效B.因承兑协议被判决无效,甲银行的承兑行为无效C.因财务人员记载金额失误,汇票无效D.C公司在票据到期时有权要求甲银行付款4.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负责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额度、账户及资金汇兑管理的部门是()A. 银保监会B. 证监会C. 中国人民银行D. 国家外汇管理局5.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其董事会及独立董事表述正确的是()。

249.独角兽法考(经济法)-法律责任

249.独角兽法考(经济法)-法律责任

三、法律责任1.展销会、租赁柜台责任(1)期内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2)期满后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2.网络平台交易提供者的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损害的,可向销售者或服务者求偿。

(1)承诺有效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2)不能提供真实名址的——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求偿;(3)恶意不作为的——连带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3.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关系生命健康的,无过错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该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该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4.经营者欺诈的惩罚性赔偿(1)欺诈:增加价款3倍赔偿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明知缺陷依然提供:增加损害2倍赔偿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经营者集中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经营者集中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一)经营者集中的情形(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注意】经营者集中并不完全等同于企业合并,现在出现越来越多VIE模式实现控制权的行为,国务院对这种模式还没有表明态度。

(二)经营者集中的事先强制申报制度(1)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理应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2)申报豁免: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①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②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3)申报审批流程及注意事项。

(三)商务部的审查决定(1)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能够实施集中。

(2)审查经营者集中,理应考虑下列因素:①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②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③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④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相关经营者的影响;⑤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理应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3)作出决定。

①附限制条件的不予禁止的决定。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②禁止决定与例外。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理应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③决定要公布。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理应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即时向社会公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集中的情形(F20):
(1)合并
经营者合并;
(2)股权资产收购控制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合同
经营者以合同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4)合同以外的方式
2.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与豁免(F21-22):
(1)事先申报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2)申报豁免
①被某母公司绝对控股的子公司与其母公司合并
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的;
②被某母公司绝对控股的子公司之间合并
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拥有的
3.商务部的审查
(1)审查程序(F23-26):
初审30日——进一步审查90日(延长最多不过60日)。

(2)审查决定(F28-31):
①禁止集中
②允许集中、附加条件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4.法律责任及救济(F48-53):
其一、行政责任
(1)恢复原状(F48)
经营者违法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2)复议前置(F53):
对禁止集中和对集中附加条件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其二、民事责任(F50)
例题(13-1-64):某县政府规定:施工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只能使用预拌的商品混凝土。

2012年,县建材协会组织协调县内6家生产企业达成协议,各自按划分的区域销售商品混凝土。

因货少价高,一些施工单位要求县工商局处理这些企业的垄断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县政府的规定属于行政垄断行为
B.县建材协会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C.县工商局有权对6家企业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D.被调查企业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该机构可决定终止调查
【答案】ACD
【解析】
县政府的行为属于正常的行政管理,并没有从事地区封锁、限制竞争的行为,A错误,要选。

建材协会的行为属于行业协会的垄断协议,分割销售市场,B正确,不选。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县工商局没有该执法权,C错误,要选。

被调查企业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才终止调查,D错误,要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