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身份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扩张-2019年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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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身份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扩张

判决效力(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即有关判决的效力

对谁发

生作用的问题。”一般而言 ,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应限定在诉讼双方当事人 , 原则上不应将既判力的范围扩张至没有参加诉

讼的案

外人。既判力的对象是基于原告的主张所确定的诉讼标的 , 在受

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支配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获得充分的诉讼权利进行诉讼活动 , 应对其提供的诉讼材料所形成的判决结果负责。换言之 , 既判力原则上只能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

之间产

生,对没有得到程序保障的案外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这就是既判力的相对性。可是如果将判决的相对性原理适用于有关人的身份判决,判决结果就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 :第一, 未参加诉讼

的第三人对判决可以进行异议之诉。但是 , 对具有绝对效力

的身份关系之诉进行异议之诉实无太大的现实意义 ;第二, 身份关系诉讼因对方的不同而全然不同 ; 第三, 第三人就身份

关系可以提起既判力相对性的妨诉抗辩。这就使身份关系处

于一种未知或待定的状态, 显然不利于公益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将身份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向第三人扩张就尤为必要。

1身份判决向第三人扩张的依据

身份判决为何会发生判决效力扩张呢 ?根据何在 ?这是我们探讨此问题的“瓶颈”。要解答这一问题 , 只能从身份诉

讼中所施行的特别诉讼法则和价值目标中去寻找答案。首先 , 身份关系

诉讼是以身份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 , 与以财产关系为诉讼标的的

般民事诉讼在适用诉讼法理和审判模式上均存有较大不同。

于诉讼当事人对身份关系不能进行自由处分 , 因此辩论主义和处

分主义受到严格限制。其次, 为了追求实体真实 ,广泛地适用职权

探知主义。在身份关系诉讼中,法官不完全受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所约束 , 可以斟酌当事人未提出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再次仅仅靠职权探知主义 , 还不能够完全实现实体真实的价值目标因而一些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的部分国家规定 , 准许检察官参与身份关系诉讼。检察官参与 , 既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也可以以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列席诉讼裁判 , 并陈述意见以及提出相关事实主张和证据方法。最后 , 正因为是以人身关系为诉讼标的, 为了保持身份关系的高度稳定 ,需要将判决效力扩张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 以维持社会关系的正常运行。基于上述特别诉讼法则的适用和检察官参与等措施的施行 , 为身份关系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 同时也是既判力扩张根据之所在。尽管在我国的身份关系诉讼中 , 没有检察官参与的规定 ,但是对于事关人身关系的案

件 ,职权主义探知的色彩较浓 , 而且规定了法定调解的程序等一系列诉讼法则 , 也是为了避免未参加诉讼程序的第三人利益遭受侵害。

2身份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具体规定

如上述, 虽然民事判决既判力具有很强的相对性 , 而在特定

条件下 , 由于案外人与本案诉讼标的存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若这

种关系不加以确定 , 对权利的稳定无疑是有害的。所以法律应规定在适当的情况下扩大既判力的约束范围。在特定情况下

若限制既判力扩张至第三人 , 民事诉讼程序法所追求的合理高效解决纠纷的目标就难以兑现 , 为此各国立法中均就既判力的相对性做了例外规定。

2.1国外的相关规定(身份判决的效力扩张)

由于身份关系的特殊性 , 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均对该类诉讼的判决对世效力进行了特别规定。法国民法第 311条 9项规定, “亲子关系的判决得以对抗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这一规定表明人事诉讼判决具有绝对效力。日本人事诉讼程序第 18条规定,就婚姻无效或撤销、离婚或撤销之诉做出的判决对第三人亦发生效力。德国ZPO第640条之8规定,“判决在当事人生存时确定的该判决为一切人并对一切人均生效力”。所谓“为一切人并对一切人”是指判决对一切人(包括对其有利和对其不利的人)均发生效力 , 即判决的效力及于一切第三人 , 它是德国民诉法第 325 条关于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规定的扩大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诉法第 382条第 1款规定,就婚姻无效、撤销婚姻或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所为之判决 , 对于第三人亦有效力。与普通民事诉讼判决的相对性形成截然不同的特点 , 这是由于身份关系为一种特别的法律关系 , 其性质不适用相对确定的法则。因此, 判决结果对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应产生同一效力。

2.2身份判决效力及于第三人的内容

身份关系判决效力及于案外第三人 , 那么具体是哪些效力可扩张至第三人呢?就这一问题 , 学者之间的观点并不统一。 [ZW(] 历来的学说普遍认为 ,形成判决当然及于第三人 , 因此, 法律上不

需要对此加以特别规定。日本人事诉讼程序法第1 8条特别认可了确认判决的对世效力。松岗义正:《人事诉讼手?7d ?,第244、 297页,大森洪太:《人事诉讼手?7d ?,第105页,而山田正三先生认为 , 形成判决拥有形成力和既判力 , 形成力应当然地及于般第三人 , 只不过在这种情形下 , 应将第三人分为与诉讼当事人拥有同一形成权的第三人和除此之外的其他第三人 , 既判力向前者扩张。而兼子一教授对形成判决形成力当然地及于第三人的理论进行了批判 , 他认为 , 有直接利害关系得其他适格者只要不受既判力的约束 , 可以就诉讼结果提出异议。 [ZW)] 离婚诉讼和解除收养关系诉讼除诉讼当事人之外没有其他适格主体存在 , 尽管不会发生既判力向第三人扩张的问题 , 但离婚判决结果 , 第三人必须知晓判决事实和承认其效果。相反 , 同为形成之诉的子女认领无效诉讼、亲子关系存否确认诉讼、婚姻撤销之诉中 , 一般来说 ,

原告适格者人数众多 , 适格者其中之一提起诉讼 , 判决做出后 , 其

他适格者又提起诉讼 , 在后诉判决中, 完全有可能出现与前诉判决相异的内容。即便前诉判决为原告胜诉的形成判决 , 也同样可能出现差异。如果其他适格当事人不提起诉讼 , 从前的身份关系得以继续维持原状 , 即便提起诉讼 , 只要前诉判决不产生既判力 , 判决结果出现差异也是顺理成章的事。就这一问题 , 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大都认为 , “判决的形成力应当然地及于第三人”。本来,法律关系及其变动并不妨碍其相对性 , 其他形成权人或诉讼适格者不受前诉判决既判力约束时 , 是否行使自己的权利系其自由决断的事项。为了防止其他适格者的提诉而出现不同判决情况的发生 , 判决既判力应向他人扩张。在形成判决中 , 基于既判力的扩张 , 形成力及于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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