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
《广东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2x年第2号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防范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x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困难减免的情形(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申请困难减免: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因素等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减免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遭受的损失额);2.因经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含1年)且无生产经营收入;3.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4.从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主营业务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5.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公益事业,以及从事自来水生产供应、公共交通、电气热供应、邮电通讯、园林绿化等居民生活服务事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以上4、5条所述“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经营性亏损,亏损额不低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10%。
享受困难减免的房产、土地为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纳税人出租的房产、土地,不论是否收取租金,一律不予减免。
(二)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减免:1.纳税人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2.企业职工工资福利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及以上;3.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核算收入、成本;4.纳税人既往存在偷、逃、抗、骗税行为。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标 签】税收减免政策【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粤地税发﹝2009﹞19号【发文日期】2009-02-04【实施时间】2009-01-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注释:部分条款失效。
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废止,参见《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332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661号)中的“对困难减免的认定原则”部分作相应调整,以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
各级地税部门在办理困难减免审批时,应当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对纳税人按章纳税确有困难,符合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 一、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四、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六、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4•【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九年一月四日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1989年3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9]39号发布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区范围:(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第三条凡在第二条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由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广州、深圳市为1.5元至30元;佛山、东莞、中山、珠海、江门市为1.2元至24元;惠州、汕头、湛江、韶关、肇庆、茂名、梅州、清远、阳江、河源、汕尾、潮州、揭阳、云浮市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31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等规定,现就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总页数】1页(P21-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J], ;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J], ;
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J], ;
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有关内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J], ;
5.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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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为落实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市(横琴新区、顺德区)、县(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不再审批。
二、市(横琴新区、顺德区)、县(区、市)实行分级审批办法:广州、珠海、佛山、江门、惠州、肇庆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在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50万元--100万元的幅度内,划分本地区市、县(区、市)审批权限标准,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汕头、潮州、揭阳、梅州、河源、汕尾、湛江、茂名、阳江、韶关、清远、云浮市,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县(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东莞市、中山市、横琴新区、顺德区地方税务局自行审批。
三、凡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的,由各地级以上市、横琴新区、顺德区地方税务局报省地税局备案。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661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12月18日。
2022税务财产行为税练兵比武
1、单选题下列合同或凭证中,应缴纳印花税的是()。
A、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B、人寿保险合同C、未按期兑现应税合同D、军事物资运输凭证回答正确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需要缴纳印花税的有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第五条规定,军事物资运输。
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七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
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2、单选题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契税纳税义务人的是()。
A、转让土地所有权的甲公司B、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乙公司C、转让办公楼的丁公司D、取得A房屋10%产权份额的丙公司回答正确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可以免征契税的是()。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等表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等表
单的公告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税费
【发文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11.23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等表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的规定,现就我省统一启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等表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启用的纳税申报表共29张,分别为: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依据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依据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指政府对特定领域或特定情况下的土地使用者
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一项税收政策。
这项政策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地方政府发布的规定。
下面将从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定两个
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地方政府规定的依据
各地方政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
列关于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
章和地方规章等形式存在。
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自然资源状况、
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需求等因素灵活制定减免政策,以适应本地实际情况。
例如,广东省政府颁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使用税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广东省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
该政策
主要针对农业生产、生态环保、社会公益等方面的土地使用者,实行部分
或全部减免土地使用税。
此外,各地方政府还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
经验,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逐步完善和调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以提
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保护环境的效果。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地方政府发布的规定。
这些规定既是对土地使用者享受减免政策的法律依据,也是对税务部门实施减免政策的操作指南。
同时,这些规定还将根据
国家和地方的发展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不同领域和不同情况下的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要求。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核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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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核问题的批复【标 签】使用税困难减免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函﹝2005﹞442号
【发文日期】2005-07-29
【实施时间】2005-07-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核条件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2005﹞1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粤地税函﹝2004﹞661号文第三条提到,各级地税部门需上报省局审批的项目需提交“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确定的扶持项目证明文件”,是指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扶持项目政策性文件。
但考虑到广州市政府机构的特殊性,你市辖区内的从化市、增城市、番禺区、花都区以及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从宽掌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内江市市中区地税局赵中荣郝茂霞为公平税负,适度增加土地的保有、使用成本,合理增加用地者应有的经济负担,国务院于2006年底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下简称条例)〉的决定》,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
主要内容在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两个方面。
然而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大幅度的调高(基本上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了两倍),导致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企业户数及金额大幅增加。
针对这一现象,笔者就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认真分析比对,结合当前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掌控困难减免的审核提出几点建议。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存在的相关问题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是《条例》中唯一的没有规定具体减免内容的减免项目。
除了《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七大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项目之外,其他的各类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均应归为《条例》第七条困难减免的范畴。
笔者认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存在以下问题:(一)对困难减免的认定标准较为模糊,对回复不予报批的适用条款难以把握。
《条例》修改前后均保留了困难减免的条款,其《条例》本意是想给困难企业税收帮助。
但至今对困难减免的定义和范围仍然较模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46号)中解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是指纳税人因客观原因(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纳税困难而要求减免税的情况。
凡因政策失误或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等非客观因素造成的纳税困难不属于困难减免的范畴。
在这个解释中也存在几点难以把握。
一是客观原因。
客观原因即是非主观原因,事实存在的原因都叫客观原因,这个范畴相当宽泛,具体哪一类客观原因才能申请困难减免不好把握。
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2.13•【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正文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优惠管理工作,促进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规定)对税收优惠的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依据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优惠税率、抵减计税依据、加计扣除、减免税额以及税额抵免等需要进行审批或备案的各项税收优惠。
第三条税收优惠分为审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
审批类税收优惠是指由税法规定须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有关税法规定须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备的税收优惠事项。
第四条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应按规定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审批权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审批决定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审批权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按规定提请备案。
第六条纳税人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但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而未享受税收优惠的,除税法明确规定办理期限外,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自依法应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补办税收优惠审批或备案手续。
涉及退税的,可以在补办税收优惠审批或备案手续后,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申请退税,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6.08施行日期2015.08.0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主题类别税收优惠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做好减免税管理有关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6月8日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
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号公告)的要求,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困难减免:(一)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二)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三)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年度亏损金额超过50万元且亏损金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10%,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四)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五)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二、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需提交的书面资料:(一)涉税事项申请单;(二)土地权属证明;(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其他涉税事项已提供的,说明后可不重复提供)(四)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税凭证的复印件;(五)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1、因停产、停业减免的,应附报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2、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应提供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确定重点建设或扶持发展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应提供摘录相关内容的资料(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行业大类和小类名称);4、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提供国家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或省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下发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复印件;5、因不可抗力减免的,应提供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相关受灾证据(书证、物证等)、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资料。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3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现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的范围、方式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国税部门使用的格式见附表一、地税部门使用的格式见附表二,下同)。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报备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2)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复印件或按月汇总表;(3)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报备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2)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3)认定单位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报备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2)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明。
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说明
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说明广东省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方案已经2013年12月9日省地税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有关背景及依据(一)目前的基本情况我省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是2004年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661号)确定的,具体为:凡每户企业年减免税额在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凡每户企业年减免税额在三万元以上,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凡每户企业年减免税额超过十万元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从2012年的审批情况看,全省(不含深圳)共审批1754户,其中省局审批231户,占总户数的八分之一(13%);市局审批562户,占总户数的三分之一(32%);县局审批961户,占总户数的二分之一(55%)。
(二)存在的问题1、市县权限太小现行权限是2004年设定的,这对于当时来讲是适当的,符合当时实际。
但经过十多年,我省社会经济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根据广东统计年鉴的统计数据,2004年我省GDP仅1.6万亿元,2012年增加至5.7万亿元,10年间,增长了4倍;根据我局统计数据,2004年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7亿元,2012年为110亿元,增长了近16倍。
但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一直没变,明显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集中表现在权限过于集中在省局,市县权限太小。
2、省局审批工作过于繁重2006年省局审批困难减免企业34户,减免金额0.097亿元,2012年省局审批困难减免企业231户,减免金额2.34亿元,占全省审批户数的13%,占全省审批金额的80%。
3、审批效率低从企业申请到基层分局,经过县局、市局到省局,同一户企业材料,层层审核把关,集中研究,耗费大量精力和时间,效率太低,最长超过3个月。
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2]5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1992年3月4日国税发(199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集中税权,从严控制减免税和有利于管理的原则,经财政部同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2年起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企业、单位年减免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仍报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对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审批。
三、各地税务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或审批时,必须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对国家限制发展的企业,一般不予减免税;对国家不鼓励发展的企业以及非因客观原因发生亏损的企业,一般也不予以减免税,如果确实需要给予个别企业单位减免税的,应从严掌握。
四、下放的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应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得再层层下放。
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应将减免税审批情况汇总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六、凡应报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各地在申请报告中应附汇总表一式二份、明细表一份;对一些情况特殊的单位,还需附详细的说明材料。
——结束——。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29
【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65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0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7]36号)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总页数】3页(P23-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7
【相关文献】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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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J],
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J], ;
5.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8年第1号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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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
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税费
【发文字号】苏地税规[2014]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4.03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4〕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号公告)的要求,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二)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三)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年度亏损金额超过50万元
且亏损金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10%,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四)从事救助、救济、教。
广东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广东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9.03.25
【实施日期】198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区范围: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含所属行政村);
(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的区域范围;
(五)在上述征收地区范围以外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
第三条凡在第二条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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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
限的公告
【标 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13-12-18
【实施时间】2013-12-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落实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市(横琴新区、顺德区)、县(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不再审批。
二、市(横琴新区、顺德区)、县(区、市)实行分级审批办法:
广州、珠海、佛山、江门、惠州、肇庆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在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50万元--100万元的幅度内,划分本地区市、县(区、市)审批权限标准,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汕头、潮州、揭阳、梅州、河源、汕尾、湛江、茂名、阳江、韶关、清远、云浮市,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县(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东莞市、中山市、横琴新区、顺德区地方税务局自行审批。
三、凡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的,由各地级以上市、横琴新区、顺德区地方税务局报省地税局备案。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661号)同时废止。
关联知识: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
后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