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和发票格式、价格调整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法规类别】发票管理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4.06【实施日期】2016.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P10【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公告[2016]2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提供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确保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启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新版普通发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时间及新旧发票的衔接广东省国税系统从2016年5月1日起,对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一律发放新版普通发票,对已属国税管辖纳税人将分期分批供应新版普通发票。

旧版普通发票使用期限截止于2016年12月31日,逾期使用一律无效。

从2017年1月1日起,广东省国税系统将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

二、新版普通发票设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原有8类19种,此次调整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尺寸和联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金额版面,取消了原有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和《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无抵扣联电脑版)》。

《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有抵扣联电脑版)》和《广东省出口商品统一发票》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开具范围,一并取消。

新版普通发票设置如下:(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平推式发票规格一:210mm*139.7mm联次:三种,分别为单联、两联和四联。

单联为发票联。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2.17•【字号】粤国税函[2005]59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5〕59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省局以粤国税发[2005]6号文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

根据各地贯彻执行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5年1月1日后主管国税机关通过非防伪税控系统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必须按粤国税发[2005]6号的有关规定通过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重新开具,对小规模出口供货企业在代开同时开具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不需重开。

主管国税机关可在《专用缴款书》(原件)进行手工更正,在“销货发票号码”栏的空白处填写“根据粤国税发[2005]6号和粤国税函[2005]59号规定进行专用发票换票,新销货发票号码为××××××××”,并加盖征收专用章。

出口企业应凭更正后的《专用缴款书》并附原专用发票复印件和新填开发票的抵扣联一起申报出口退税。

按上述要求手续齐备的,退税部门可予以办理退税。

二、出口供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同时又要开具《专用缴款书》的,由于《专用缴款书》必须录入专用发票的号码,专用发票也要录入《专用缴款书》的号码,对于这种情况,主管国税机关可同时开具《专用缴款书》和专用发票,待纳税人缴清税款和专用发票工本费后,再将专用发票交给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为加强全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1月8日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

第四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或二手车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二手车直接交易、二手车经纪机构或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按国家规定设立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不属于销售二手车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仅限为本地级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交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七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以下办法处理:(一)已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应自行开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11.27•【字号】粤国税发[1995]407号•【施行日期】199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407号)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的发票管理程序,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经全省发票管理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1995年11月27日广东省国家税局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小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下称省局)统一负责全省国税的发票管理工作,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下称市、县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局设立的发票管理处、各市、县局设立的发票管理分局是全省国税系统的发票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发票的印制、发放、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检查和违法违章处罚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下列行为所需填开的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称专用发票)的印制除外]。

(一)销售行为(销售不动产除外);(二)收购行为;(三)加工、修理、修配行为;(四)属国税系统管辖的其他收入行为。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发票划分为如下几种:(一)商品销售发票;(二)收购发票;(三)水、电、气收费发票;(四)加工、修理、修配发票;(五)其他收入发票;(六)统一发票。

第六条全省印制发票的基本内容,在全国统一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客户地址、超过票面限定金额填开无效以及备注等栏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0.14
•【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0号)要求,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9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4. 粤府法函[2011]769号(略)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附件1
附件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二手车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二手车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标 签】增值税征收管理,二手车交易【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办法制定的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省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逐年增多,二手车交易数量逐年大幅增长。

为加强全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我省二手车交易的健康发展,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在充分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广泛征求基层单位、行业协会、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办法的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十六条,逐条说明如下: 第一条:明确《办法》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

第二条: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

地域范围是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

适用主体是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并对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解释,该解释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第三条:明确二手车交易的征免税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明确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在销售(拍卖)二手车时是增值税纳税主体,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应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五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征收增值税,及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发票的事项。

第六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开票范围仅限为本地级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

粤国税发[2003]2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3]2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2号有效生效日期:2003-01-18 补充说明: 第四条第(一)款第1点、第2点已失效或废止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严格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防止利用收购发票进行偷骗税等违法行为,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收购业务使用的收购发票,从2003年5月1日起使用新版《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其版式、使用规定随后下发),原各地自行印制的收购发票一律使用至2003年4月30日止。

二、对从事权业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领购使用收购发票实行资格认定登记制度。

(一)本通知所称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企业(以下简称收购企业)是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并生产或销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二)凡需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的收购企业,不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认定登记: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农业产品收购或以农产品为生产原料进行加工销售的。

2.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准确记录账簿等资料;除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外,还需设置专门反映收购业务的“现金”辅助帐,根据实际发生的收购业务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流入和流出的金额。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收购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收购发票资格认定登记时,须提供以下资料:1.《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申请表》(见附表);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经营场地证明资料;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及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要对企业进行实地察看,符合认定条件,且只需领购使用无抵扣联收购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审批和办理认定登记;需领购使用有抵扣联收购发票的,报县(区)级(含)以上税务机关审批。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互联网站政务公开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互联网站政务公开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互
联网站政务公开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3.31
•【字号】粤国税办发[2008]30号
•【施行日期】2008.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互联网站
政务公开目录的通知
(粤国税办发〔2008〕30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办税公开意见和财务公开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互联网站评估的要求,为规范政务公开目录设置,明确政务公开内容拥有部门职责,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省局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信息公开发布目录》(见《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信息公开发布目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33号)“政务公开”部分做出修订,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国税机关要依照新目录优化互联网站政务公开功能设置,落实分工和职责,严格公开程序,加强保密审查,做好目录内容公开和日常更新维护工作,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务公开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价目录是政府价格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组织实施工作。

对放开和取消的定价事项,必须坚决放开和取消;对下放和转移的定价事项,要切实承担管理职责,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健全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完善监管措施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放得开、放得活,推动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强化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解决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要加大价格监督检查执法力度,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平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7日——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编印1995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编印1995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编印1995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编印1995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8号1995年1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有利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工作,从1995年起,将专用发票上的地区简称、制版年度、批次、版本的语言文字、几联发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等改用10位代码表示。

具体表示方法:第1-4位代表各地市(以上代码参见附件)第5-6两位代表制版年度第7位代表批次(分别用1、2、3、4……表示)第8位代表版本的语言文字(分别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汉文、维汉文)第9位代表几联发票(分别用4、7表示四联、七联)第10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分别用1、2、3、4表示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用“0”表示电脑发票)例:“1301951141”其中:一至四位“1301”表示河北省石家庄市,五、六两位“95”表示1995年版,第七位的“1”表示第一批,第八位的“1”表示中文,第九位的“4”表示四联,第十位的“1”表示万元版。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地区代码》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地区代码序号地区名称地区简称地区代码 1 北京市北京1100 2 天津市天津1200 3 河北省(1)石家庄家庄1301 (2)唐山唐山1302 (3)秦皇岛皇岛1303 (4)邯郸邯郸1304 (5)邢台邢台1305 (6)保定保定1306 (7)张家口家口1307 (8)承德承德1308 (9)沧州沧州1309 (10) 廊坊廊坊1310 (11) 保定地区保地1324 (12) 衡水地区衡水1330 4 山西省(1)太原太原1401 (2)大同大同1402 (3)阳泉阳泉1403 (4)长治长治1404 (5)晋城晋城1405 (6)朔州朔州1406 (7)忻州忻州1422 (8)吕梁地区吕梁1423 (9)晋中地区晋中1424 (10) 临汾地区临汾1426 (11) 运城地区运城1427 (12) 省直属分局省直1400 5内蒙古自治区(1)呼和浩特呼市1501 (2)包头包头1502 (3)乌海乌海1503 (4)赤峰赤峰1504 (5)呼伦贝尔呼盟1521 (6)兴安盟兴安1522 (7)哲里木盟哲盟1523 (8)锡林郭勒锡盟1525 (9)乌兰察布乌盟1526 (10) 伊克昭盟伊盟1527 (11) 巴彦淖尔巴盟1528 (12) 阿拉善盟阿盟1529 6 辽宁省(1)沈阳沈阳2101 (2)鞍山鞍山2103 (3)抚顺抚顺2104 (4)本溪本溪2105 (5)丹东丹东2106 (6)锦州锦州2107 (7)营口营口2108 (8)阜新阜新2109 (9)辽阳辽阳2110 (10) 盘锦盘锦2111 (11) 铁岭铁岭2112 (12) 朝阳朝阳2113 (13) 锦西锦西2114 (14) 省直属分局省直2100 7 大连市大连2102 8 吉林省(1)长春长春2201 (2)吉林吉林2202 (3)四平四平2203 (4)辽源辽源2204 (5)通化通化2205 (6)白山白山2206 (7)松原松原2207 (8)白城白城2223 (9)延边延边2224 9 黑龙江省(1)哈尔滨尔滨2301 (2)齐齐哈尔齐哈2302 (3)鸡西鸡西2303 (4)鹤岗鹤岗2304 (5)双鸭山鸭山2305 (6)大庆大庆2306 (7)伊春伊春2307 (8)佳木斯木斯2308 (9)七台河台河2309 (10) 牡丹江丹江2310 (11) 松花江地区花江2321 (12) 绥化地区绥化2323 (13) 黑河地区黑河2326 (14) 大兴安岭地区安岭2327 10 上海市上海3100 11 江苏省(1)南京南京3201 (2)无锡无锡3202 (3)徐州徐州3203 (4)常州常州3204 (5)苏州苏州3205 (6)南通南通3206 (7)连云港云港3207 (8)淮阴淮阴3208 (9)盐城盐城3209 (10) 扬州扬州3210 (11) 镇江镇江3211 12浙江省(1)杭州杭州3301 (2)温州温州3303 (3)嘉兴嘉兴3304 (4)湖州湖州3305 (5)绍兴绍兴3306 (6)金华金华3307 (7)衢州衢州3308 (8)舟山舟山3309 (9)丽水地区丽水3325 (10) 台州地区台州3326 13宁波市宁波3302 14安徽省(1)合肥合肥3401 (2)芜湖芜湖3402 (3)蚌埠蚌埠3403 (4)淮南淮南3404 (5)马鞍山马鞍3405 (6)淮北淮北3406 (7)铜陵铜陵3407 (8)安庆安庆3408 (9)黄山黄山3410 (10) 滁州滁州3411 (11) 阜阳地区阜阳3421 (12) 宿县地区宿县3422 (13) 六安地区六安3424 (14) 宣城地区宣城3425 (15) 巢湖地区巢湖3426 (16) 池州地区池州3429 15 福建省(1)福州福州3501 (2)莆田莆田3503 (3)三明三明3504 (4)泉州泉州3505 (5)漳州漳州3506 (6)南平地区南平3521 (7)宁德地区宁德3522 (8)龙岩地区龙岩3526 16 厦门市厦门3502 17 江西省(1)南昌南昌3601 (2)景德镇景德3602 (3)萍乡萍乡3603 (4)九江九江3604 (5)新余新余3605 (6)鹰潭鹰潭3606 (7)赣州地区赣州3621 (8)宜春地区宜春3622 (9)上饶地区上饶3623 (10) 吉安地区吉安3624 (11) 抚州地区抚州3625 18 山东省(1)济南济南3701 (2)淄博淄博3703 (3)枣庄枣庄3704 (4)东营东营3705 (5)烟台烟台3706 (6)潍坊潍坊3707 (7)济宁济宁3708 (8)泰安泰安3709 (9)威海威海3710 (10) 日照日照3711 (11) 莱芜莱芜3712 (12) 滨州地区滨州3723 (13) 德州地区德州3724 (14) 聊城地区聊城3725 (15) 临沂地区临沂3728 (16) 荷泽地区荷泽3729 19 青岛市青岛3702 20 河南省(1)郑州郑州4101 (2)开封开封4102 (3)洛阳洛阳4103 (4)平顶山顶山4104 (5)安阳安阳4105 (6)鹤壁鹤壁4106 (7)新乡新乡4107 (8)焦作焦作4108 (9)濮阳濮阳4109 (10) 许昌许昌4110 (11) 漯河漯河4111 (12) 三门峡三门4112 (13) 商丘地区商丘4123 (14) 周口地区周口4127 (15) 驻马店地区驻马4128 (16) 南阳地区南阳4129 (17) 信阳地区信阳4130 21 湖北省(1)武汉武汉4201 (2)黄石黄石4202 (3)十堰十堰4203 (4)沙市沙市4204 (5)宜昌宜昌4205 (6)襄樊襄樊4206 (7)鄂州鄂州4207 (8)荆门荆门4208 (9)黄冈地区黄冈4221 (10) 孝感地区孝感4222 (11) 咸宁地区咸宁4223 (12) 荆州地区荆州4224 (13) 郧阳地区郧阳4226 (14) 恩施州恩施4228 (15) 神农架地区神农4229 (16) 省直属分局省直4200 22 湖南省(1)长沙长沙4301 (2)株州株州4302 (3)湘潭湘潭4303 (4)衡阳衡阳4304 (5)邵阳邵阳4305 (6)岳阳岳阳4306 (7)常德常德4307 (8)张家界家界4308 (9)益阳地区益阳4323 10 娄底地区娄底4325 11 郴州地区郴州4328 12 零陵地区零陵4329 13 怀化地区怀化4330 14 湘西州湘西4331 23 广东省(1)广州广州4401 (2)韶关韶关4402 (3)珠海珠海4404 (4)汕头汕头4405 (5)佛山佛山4406 (6)江门江门4407 (7)湛江湛江4408 (8)茂名茂名4409 (9)潮州潮州4410 10 揭阳揭阳4411 11 肇庆肇庆4412 12 惠州惠州4413 13 梅州梅州4414 14 汕尾汕尾4415 15 河源河源4416 16 阳江阳江4417 17清远清远4418 18 东莞东莞4419 19 中山中山4420 (20) 云浮云浮4421 24 深圳市深圳4403 25 广西壮族自治区(1)南宁南宁4501 (2)柳州柳州4502 (3)桂林桂林4503 (4)梧州梧州4504 (5)北海北海4505 (6)防城港防城4506 (7)南宁地区南地4521 (8)柳州地区柳地4522 (9)桂林地区桂地4523 (10) 梧州地区梧地4524 (11) 玉林地区玉林4525 (12) 百色地区百色4526 (13) 河池地区河池4527 (14) 钦州地区钦州4528 26 海南省海南4600 27 四川省(1)成都成都5101 (2)自贡自贡5103 (3)攀枝花枝花5104 (4)泸州泸州5105 (5)德阳德阳5106 (6)绵阳绵阳5107 (7)广元广元5108 (8)遂宁遂宁5109 (9)内江内江5110 (10) 乐山乐山5111 (11) 万县万县5112 (12) 南充南充5113 (13) 涪陵地区涪陵5123 (14) 宜宾地区宜宾5125 (15) 广安地区广安5129 (16) 达川地区达川5130 (17) 雅安地区雅安5131 (18) 阿坝州阿坝5132 (19) 甘孜州甘孜5133 (20) 凉山州凉山5134 (21) 黔江地区黔江5135 (22) 巴中地区巴中5136 28 重庆重庆5102 29 贵州省(1)贵阳贵阳5201 (2)六盘水六盘5202 (3)遵义地区遵义5221 (4)铜仁地区铜仁5222 (5)黔西州黔西5223 (6)毕节毕节5224 (7)安顺地区安顺5225 (8)黔东州黔东5226 (9)黔南州黔南5227 30 云南省(1)昆明昆明5301 (2)东川东川5302 (3)昭通地区昭通5321 (4)曲靖地区曲靖5322 (5)楚雄州楚雄5323 (6)玉溪地区玉溪5324 (7)红河州红河5325 (8)文山州文山5326 (9)思茅地区思茅5327 (10) 西双版纳版纳5328 (11) 大理州大理5329 (12) 保山地区保山5330 (13) 德宏州德宏5331 (14) 丽江地区丽江5332 (15) 怒江州怒江5333 (16) 迪庆州迪庆5334 (17) 临沧地区临沧5335 31 西藏自治区西藏5400 32 陕西省(1)西安西安6101 (2)铜川铜川6102 (3)宝鸡宝鸡6103 (4)咸阳咸阳6104 (5)渭南地区渭南6121 (6)汉中地区汉中6123 (7)安康地区安康6124 (8)商洛地区商洛6125 (9)延安地区延安6126 (10) 榆林地区榆林6127 (11) 陕西全省6100 33 甘肃省(1)兰州兰州6201 (2)嘉峪关嘉峪6202 (3)金昌金昌6203 (4)白银白银6204 (5)天水天水6205 (6)酒泉地区酒泉6221 (7)张掖地区张掖6222 (8)武威地区武威6223 (9)定西地区定西6224 (10) 陇南地区陇南6226 (11) 平凉地区平凉6227 (12) 庆阳地区庆阳6228 (13) 临夏州临夏6229 (14) 甘南州甘南6230 34 青海省(1)西宁西宁6301 (2)海东地区海东6321 (3)海北州海北6322 (4)黄南州黄南6323 (5)海南州海南6325 (6)果洛州果洛6326 (7)玉树州玉树6327 (8)海西州海西6328 35 宁夏回族自治区(1)银川银川6401 (2)石嘴山嘴山6402 (3)银南地区银南6421 (4)固原地区固原6422 3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乌鲁木齐乌市6501 (2)克拉玛依克市6502 (3)吐鲁番地区新吐6521 (4)哈密地区哈密6522 (5)昌吉州昌吉6523 (6)博尔塔拉州博州6527 (7)巴音郭勒州巴州6528 (8)阿克苏地区新阿6529 (9)克孜勒苏州克州6530 (10) 喀什地区喀什6531 (11) 和田地区和田6532 (12) 伊犁州奎屯奎屯6540 (13) 伊犁地区伊犁6541 (14) 塔城地区塔城6542 (15) 阿勒泰地区阿山6543 (16) 石河子石市6590——结束——。

税总函〔2015〕3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5〕3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开发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系统,同时研究制定了与各地已推行的电子发票系统衔接改造方案,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运行有关内容(一)本通知所称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1。

(二)试点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应于2015年8月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衔接改造,8月1日起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电子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三)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发票号码为8位。

试点地区省国税局可确定本地区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编码规则,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二、试运行工作要求(一)试运行工作意义重大,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试运行方案。

(二)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做好试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督促试点纳税人按时完成相关系统的衔接改造等工作。

(三)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试运行的组织实施,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的对接(技术方案见附件2)以及技术支持保障等工作。

(四)试点地区国税机关应于7月20日前完成税务端系统升级工作,密切监控系统试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五)试点地区国税机关应于8月20日前将试运行工作总结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六)试运行工作结束后,税务总局将尽快启动全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推行工作。

2023广东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前模拟及答案

2023广东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前模拟及答案

2023广东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前模拟及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应该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A.适度集中B.方便税务机关C.合理布局D.方便纳税人2.以下哪项事项在升级服务中不适用互联网办理服务()。

A.《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B.外出经营报验登记C.《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D.非正常户解除3.税务机关开办的实体纳税人学堂()应至少开展一次教学活动。

A.每月B.每季度C.每半年D.每年4.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可以追征。

A.3年内B.5年内C.10年内D.无限期5.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涉税审批事项,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办理,是税收机关提供的()。

A.提醒服务B.限时服务C.预约服务D.全程服务6.下列有关会计基础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基本准则规定我国所有单位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B.基本准则规定我国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C.事业单位会计除经营业务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其他大部分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D.权责发生制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利润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7.纳税人享有主动了解,全面、准确、适时知晓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纳税人的()A.税收政策知情权B.涉税程序知情权C.应纳税额核定知情权D.救济方式知情权8.()要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带好头,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为民、务实、清廉,以人格力量感召群众、引领风尚。

A.人民群众,特别是知识分子B.人民群众,特别是工人阶级C.党员,特别是新入党的党员D.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9.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

发票加税通知函

发票加税通知函

发票加税通知函格式。

尊敬的客户:您好!我代表我公司向您致以最诚挚的问候,并对您长期以来给予的支持与信任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这封信中,我们将就近期我国税收政策调整一事向您通知有关发票加税的相关事宜。

根据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自【通知发出日期】起,我公司将依据国家最新税收政策,对部分产品的销售发票进行加税调整。

为确保您对此事的了解,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加税产品范围本次加税涉及的产品范围包括:请列出涉及加税的产品范围。

二、加税幅度根据国家税收政策,我公司对上述产品的发票加税幅度为:【具体加税幅度】%。

三、执行时间本次发票加税政策将从【具体执行时间】开始实施。

四、发票开具自【执行时间】起,我公司将按照新的税收政策为您开具加税后的发票。

为确保您的利益,请您在收到发票后仔细核对发票金额及税额,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公司联系。

五、客户关怀我们深知此次发票加税可能会给您带来一定的困扰,为此,我公司特推出以下关怀措施:1. 我公司将积极与供应商沟通,争取在加税后为您提供更具竞争力的产品价格。

2. 我公司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您带来更好的购物体验。

3. 如您在发票加税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随时与我公司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和处理。

六、温馨提示请您注意以下事项:1. 请在【执行时间】前与我公司完成未加税发票的开具事宜。

2. 请确保在收到加税后的发票后,及时与我公司进行核对。

3. 请密切关注我国税收政策动态,以便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调整。

我公司再次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们的支持与信任。

在此特殊时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您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共同应对税收政策调整带来的影响。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拨打我公司服务热线:【联系电话】,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祝商祺!【公司名称】【通知发出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3.2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的附件1、附件2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本篇法规中附件1、附件2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决定,修订并重新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三、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四、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1,相关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五、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09.23•【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有关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9月23日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旨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

以提供优质便捷办税服务为前提,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在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同时,实现对风险纳税人的精确管理,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3.29•【字号】粤府办〔2000〕26号•【施行日期】200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2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九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地方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社会保险局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职能。

2.国家税务总局、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职能。

3.财政部门承担的税收调查研究职能及税收政策、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和执法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

(二)转变的职能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给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三)加强的职能按照垂直管理的管理体制,加强对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的直接领导,对机构编制、经费、人员实行垂直管理。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地方各税、费的征收管理办法。

(二)负责地方各税、社会保险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和省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征收的其他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并检查监督制度的落实。

(四)检查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和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标 签】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票领用,开具【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发文日期】2015-08-14【实施时间】2015-10-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省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根据《》及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领用问题 (一)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取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取方式按规定予以确认。

(二)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发票升级版)范围的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未纳入发票升级版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领用无抵扣联《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

(三)纳入发票升级版范围且未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申请领用五联版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三联作为抵扣凭证联;纳入发票升级版范围的其他纳税人可申请领用两联版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问题 纳税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要求领用、开具和保管农产品收购发票,如实填写收购发票有关栏目,并向收款人逐笔开具发票,需要汇总开具的,应附上购货清单(纳入发票升级版范围的纳税人需通过发票升级版系统开具购货清单)。

三、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问题 (一)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与收购农产品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以备查验,如收购农产品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输专用结算单据、收付款凭证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
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标 签】滞纳金,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7﹞1240号
【发文日期】2007-12-12
【实施时间】2007-12-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追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请示》(粤国税发〔2007〕188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和发票格式、价格调整问题的通知
【标 签】价格调整,增值税和发票格式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发﹝1995﹞154号
【发文日期】1995-05-11
【实施时间】1995-05-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一九九五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称:专用发票)将陆续运抵各地,请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接收工作。

该批专用发票的票面额和价格作如下调整:
一、增加了中文十万元版。

二、为了便于计算机稽核,国家税务总局对专用发票的格式略作变动,详见附件一(发票样本)。

三、由于印刷专用发票所需原材料价格猛涨,押运费用增加及废票损失较大等原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通知精神,省局对专用发票的结算价格作了调整,调整后与各市的结算价格见附件二。

请各地注意专用发票格式的变化,并按新价格及时与省局结算。

附:
1、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样本 (略)
2、一九九五年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价格表(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