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婚姻立法之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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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立法的历史演变

事实婚姻立法的历史演变

一、我国关于事实婚姻立法的历史演变纵观我国婚姻立法及其司法解释,大致可以说经历了从承认主义到限制承认主义,再到不承认主义,最后到相对承认主义的过程。

(一)承认主义时期。

在20世纪50年代初,由于刚刚废除了历史悠久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广大群众对于婚姻登记制度很不习惯,许多人结婚不去登记,举行仪式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在此情况下,不承认事实婚姻是行不通的,于是当时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将事实婚姻纠纷按离婚案件处理。

(二)限制承认主义时期。

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了事实婚姻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作了限制性解释。

规定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在起诉时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和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三)不承认主义。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按该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至此,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四)相对承认和相对不承认主义相结合。

不承认主义并没有有效的促使事实婚姻的减少,学术界和社会各界对不承认主义仍然不停地争论,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作了一条较为模糊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001年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解释(一)》对事实婚姻又作了新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地表达出相对承认和相对不承认主义相结合的立法精神:(1)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后,承认其婚姻关系,其效力追溯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之时。

(2)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当事人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如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承认其婚姻效力,按离婚程序和条件处理;如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告知其应在法院受案之前补办结婚登记,补办后承认其婚姻效力,按离婚程序和条件处理。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嬗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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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婚姻立法之嬗变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婚姻立法之嬗变

关键词: 婚姻法/变革/ 发展 /自治/平等内容提要: 从1978 年婚姻法的修改和制定被提上立法议程,到2008 年,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与婚姻家庭观念与制度的革新,我国婚姻法已经走过了30 年的岁月。

30 年来,婚姻家庭的立法理念从强调管制发展为尊重私权,注重保护公民的自由和自治权利,注重保障弱势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强化法律救济和社会救助,我国婚姻法完成了从简单粗糙到制度化、体系化的华丽转身,加快了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变革。

1950 年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 ,向全世界庄严宣布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新时代已经来临“,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四大原则从此成为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旋律。

1950 年婚姻法完成了彻底废除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使命。

1978 年11 月在文化大革命即将结束,中国法制百废待兴之际,根据中央对全国妇联关于修改婚姻法报告的批示,全国妇联邀请民政部、卫生部、最高人民法院等10 个机构的负责同志在京开会,决定成立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

以拨乱反正为指导思想,经过历时近两年的修改,1980 年婚姻法完成了对1950 年婚姻法的修改补充,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障公民合法的婚姻家庭权益。

自此,中国婚姻法在制度构建和立法技术上有了长足进步。

20 年后,在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 年把修改婚姻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

以社会发展为先导,以关注民生,强化救济制度为理念的2001 婚姻法(修正案)开创了对法律草案进行全民讨论的先河,在秉承1950 年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同时,对1980 年婚姻法作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增设了必要的法律制度和具体规定,强化了对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保护。

本文试图通过揭示婚姻法立法理念和制度的变迁,描绘出改革开放30 年婚姻立法的革新之路。

婚姻法论文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立法的变迁

婚姻法论文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立法的变迁

婚姻法论文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立法的变迁婚姻法论文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立法经历了许多变迁和调整。

这些变迁不仅体现了社会进步的脚步,也反映了法律制度对于适应时代需求的积极探索。

本论文将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立法的发展历程进行探讨,并分析不同阶段的变革对社会和家庭生活的影响。

一、初期立法的基本原则和特点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建立社会主义婚姻制度,旨在推动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和家庭稳定。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首部全面规范我国婚姻制度的法律,奠定了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础。

在初期立法中,一些基本原则得以确立。

首先,男女平等原则成为婚姻立法的核心。

这体现在婚姻自由方面,男女双方有平等的结婚权利和自由选择的权利。

此外,性别歧视的禁止和家庭赡养的共同责任也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其次,家庭利益与婚姻利益平衡的原则得到了重视。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家庭财产的保护和分配问题。

此外,还明确规定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以保障个人的婚姻自由。

再次,注重婚姻制度的宣传和教育。

新中国初期,社会对传统婚姻观念的转变需要时间,因此加强宣传和教育成为必要手段。

二、改革开放时期的婚姻法变革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婚姻制度的要求也日益多样化。

为了适应时代需求,婚姻法在这一阶段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与修改。

首先,婚姻自由的程度不断提高。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恢复了离婚自由,且离婚程序得到简化。

1980年修订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协议离婚,并对离婚的程序进行了调整。

这一变革使得婚姻更加平等和自由,促进了婚姻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其次,家庭财产分配方面的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1988年婚姻法的修订,明确规定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并规定了离婚时财产的处理方式,保障了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时期,婚姻法对于家庭暴力和性别歧视等社会问题的关注也有所增加。

2001年,我国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保护和家庭暴力的惩罚机制。

论建国以来,我国婚姻法立法的完善与发展

论建国以来,我国婚姻法立法的完善与发展

论建国以来,我国婚姻法立法的完善与发展所谓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

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新中国建国以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私有财产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上述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

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属于民法,而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

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条文不多,内容也较简要,但都是全面规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独立法律。

接下来,让我们来看一下我们中国的婚姻法的立法进程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全文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就是该法在原则问题上所作的重要规定。

为了肃清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该法还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收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婚姻伦理的嬗变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婚姻伦理的嬗变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婚姻伦理的嬗变研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婚姻伦理的嬗变研究改革开放对中国社会造成的巨大影响是不言而喻的,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等等各方面各层次都随着改革开发打开了迎向巨变的门窗。

在近三十多年的时间里,人们的思想也随着改革开放的浪潮不断更新和发展,在婚姻生活中体现为对待婚姻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变迁。

从积极方面来看,现代社会人们建立婚姻家庭的途径大部分都是通过自由的方式决定的,自主婚姻、自由恋爱成为社会的主流,同时社会婚姻关系自由、民主和平等的趋势不断加强,在已成立的家庭中,夫妻主要依靠牢固的情感基础来维系婚姻生活;但是我们仍要看到这样的变革也为中国的婚姻家庭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某种程度的颓废腐朽的思想正在渐渐泛滥,表现在实际生活中就是家庭稳定性遭到破坏,离婚率不断攀升,重婚、婚外恋等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处处可见。

本文将着力于研究改革开放带来的中国婚姻伦理的变化,在分析生育观念、性观念、离婚观念以及夫妻关系等几个要素变化现象的基础上,分析婚姻观念变化的原因、特点,并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伦理进行客观评析。

全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婚姻伦理的全面探寻,文章从多角度阐释了婚姻伦理这一概念的内涵和本质,全面剖析婚姻伦理的表现特点、影响因素和社会价值;文章也从婚姻的爱情基础、自由性、社会属性三个方面阐释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婚姻伦理的基本理论;最后一节是从三个时间段来分别归纳概括中国传统婚姻伦理的要义。

第二章是写改革开放时期中国婚姻伦理嬗变的内容,从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在夫妻关系上,由夫妻平等走向平权;在生育观上,“丁克”家庭的出现让传统的传宗接代的思想受到冲击;在性观念上,人们对待性的态度越来越宽容开放,性观念也日益淡薄;在离婚观上,离婚成了很平常的事情,离婚率上升,女性成为离婚案的主角。

第三章是从五个方面对中国婚姻伦理嬗变的原因进行分析。

市场经济的全面冲击,西方个性自由和性解放理论的冲击,社会分化和社会流动中中国婚姻伦理的变迁,大众文化媒介的影响,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都对现代婚姻观的产生起到了一定的影响。

改革开放与爱情——改革开放三十年

改革开放与爱情——改革开放三十年

改革开放三十年活动提议主题改革开放给中国爱情带来的变化改革开放后,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妇女地位大大提高,计划生育政策开始实行,扶养子女的困难降低,人们的爱情、婚姻、生育观念产生深刻变化。

三十年间,我国两次修订婚姻法,颁布《婚姻登记条例》,实行计划生育,对爱情婚姻生育观念的进步起到了明显促进作用。

社会逐步认同婚姻裂变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离婚自由逐渐被社会舆论和道德所接受,更加自我、更加开放、更加张扬的婚恋伦理观进一步影响到整个社会。

青春期卫生和生育知识在相应人群中以适当方式普及。

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真正成为现实,恋爱和情感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经常话题、文艺作品的基本元素和社会生活中的靓丽风景,未婚同居、单亲家庭等新的社会伦理现象,也逐步受到社会舆论的包容和接纳。

资料1978年谈恋爱70年代,爱不再是人们的一种本能,在政治压迫下,它成了一种“本不能”。

样板戏里没有爱情,语录革命歌里没有爱情,情书里的爱也被埋没和掩饰。

但这样的环境,也造就了相濡以沫、含蓄忠贞的爱情。

即使是组织介绍、先结婚后恋爱,爱人们也在漫长的岁月里相互扶持、风雨相随,用沉默和平静写下爱的忠诚、唯一与责任。

这大概也是人们对70年代的爱情如此怀念的原因。

最普遍——结婚三大件结婚三大件:自行车、手表、缝纫机。

70年代末期,结婚需要“三响一转36条腿”:手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和大床、大立柜、衣橱、床头柜、写字台等等家具。

【各国的三大件最雷事——组织来安排那时候不敢谈恋爱、不能谈恋爱,青年们多半在组织或亲人的介绍下结合,先结婚、再恋爱。

许多夫妻在结婚前只知道对方的长相,连话都没说过。

最重要——看家庭成份文革时的择偶标准主要是家庭成分即政治背景,因为“黑五类”、“狗崽子”,不仅影响自己,而且下一代招工、上学、工作都受影响,所以,工人、军人为女孩择偶的首选对象。

最纠结——男女知青恋电视剧《孽债》反映了上山下乡运动给整个一代青年以及他们的下一代留下的痛苦和创伤。

婚姻法论文: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立法的变迁

婚姻法论文: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立法的变迁

婚姻法论文: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立法的变迁摘要从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至今,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进程,婚姻立法先后经历了三个重要的发展阶段。

而每一个阶段的变革,又对我国婚姻立法理念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本文通过对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与修正的婚姻法的梳理,理清婚姻法律发展的脉络,了解社会变迁与婚姻立法发展的深刻关系。

关键词婚姻法变迁新情况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婚姻法的发展与一个时期社会发展的状况密切联系在一起。

在新中国成立的六十年间,中国的婚姻家庭经历了几次深刻的变化,从1950年《婚姻法》的诞生,到1980年《婚姻法》的转型,再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修订,每一次变化都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

国家对婚姻立法采取的态度也随之发生变化。

可以说,六十年间,我们不仅完成了婚姻法的制度构建,而且实现了理论创新,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促进了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

一、婚姻立法的发展(一)1950年《婚姻法》的实施与意义1950年5月1日开始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是在与婚姻家庭领域那些旧传统和旧观念作斗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

在建国初期,中国社会的主要任务是实现新民主主义的目标,恢复发展社会经济,稳定人民生活。

而发展婚姻法等民事法律制度,废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就成了最迫切需要做的事情之一。

所以说,这部《婚姻法》也是为了适应全国解放后,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实际需要制定出来的。

正如后来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说的那样:“作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社会组成部分的旧婚姻制度,不但成了家庭婚姻痛苦的一种根源,而且成了社会生活的一条锁链;它不但把占人口半数的绝大多数的妇女投入生活的深渊,而且也使大多数男子遭受无穷的痛苦。

”“随着全部社会制度的根本改革,必须把男男女女尤其是妇女从旧婚姻制度这条锁链上解放出来,并建立一个崭新的合乎新社会发展的婚姻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婚姻观念的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婚姻观念的变化

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这种社会现状中,婚外钱色交昐就
会产生。更甚至,随着西方式的夜生活逐渐兴起,一些喜欢追 求刺激的人在错误的观念指导下,做出伤害婚姻的越轨之事,
充实家庭生活、体验做父母的乐趣、巩固和収展婚姻关系。
改革开放后的婚姻观念
②计划生育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生活水平极大提高,医疗水平大大改善,人均寽命延长,婴 儿死亡率降低,因而人口急剧增长 ,能源的消耗猛增,迚而出现各种危机。就我
国而言,资源匮乏、土地面积锐减与人口快速增长已构成了尖锐的矛盾。
为解决这一矛盾,当务之急是严栺控制人口增长,坚决实行计划生育。如今它已 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这样生育观念就由过去的早生、
应的调整。对于“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合作结构和“男强女弱”
的性别定位标准,都需要加以重新认识,而这种再认识的结果,是建 立一种现代的平等婚姻。
改革开放后的婚姻观念
2、生育观 ①随着经济的収展和社会的迚步,传宗接代这种传统的观念在现代家庭中越 来越淡漠了。取代传统生育观的是,现代人生儿育女是为了尽社会的义务、
保障。
改革开放前的婚姻观念
3、性观念:
中国实行的依然是最严厉的肉体禁欲主义和精神禁欲主义。
改革开放前的婚姻观念
4、离婚观 改革开放前,我国一直是世界上离婚率最低的国家之一。不可忽视,这与仍
一而终和孩子在家庭中对女性的特殊价值等封建伦理顽固地盘踞在婚姻家庭
领域是分不开的。 离婚长期以来被视为洪水猛兽,对女性而言则更是有失贞操、遭人唾弃的事 情了,所以一些妇女为了孩子和面子宁可承受死亡婚姻的痛苦折磨也要竭力 维护“家庭”的外壳,不愿走出离婚这一步,去争取新的并福。
21世纪的婚姻观念
2、性观念:态度越来越宽容开放

从婚姻法修订看中国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

从婚姻法修订看中国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
从婚姻法修订看中国婚姻家庭 观念的变化
婚姻咨询
• 摘 要 《婚姻法》的修订折射着中国社会文明程度的变迁, 同时也反映出中国社会家庭观念的变化。从1950年第一步 《婚姻法》的实施到1980年对《婚姻法》的修订再到新 《婚姻法》的修订,这期间中国社会都经历着不同的变化, 中国人的家庭观年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950年新中国成 立,旧的封建制度废除。1980年中国处于改革开放时期, 人们思想意思变的开放自由。2010年中国处于快速发展的 现代化时期,处于这一时期人们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问题 上有了更新的理解和认识。 • 关键词 婚姻法 社会变迁 婚姻家庭观念变化 婚姻问题


最后看一下2014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此次修订内容中的第5章值得关 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这也是新增加的内容,应该说也是本次婚姻法修 订的重点。在第五章一共有五条内容,分别对实施家暴的、遗弃家庭成员的、 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及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 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都进行法律判罚。仔细分析 这几条内容便会发现,新《婚姻法》更注重保护弱者,而且有专门的社会机 构组织对弱者进行救助。无论如何我们都必须承认,社会的急速变迁冲击的 不但是传统的家庭责任、家庭伦理的观念,同时也冲击着人们的婚姻观念。 家庭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价值也遭受怀疑。人们已经学会用更理性更客观 的方法去解决婚姻家庭问题。专门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社会机构与社会组织 也更加的健全和完善。现代人更相信社会机构和组织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婚 姻中出现小问题他们找心理咨询进行疏导,如果问题严重会去寻求法律帮助。 可是法律是刻板的,它无法依据每个家庭的情况而改变。家庭是人与人建立 起来的。如果每个婚姻家庭出现问题时都直接用冰冷的法律来解决,那么在 这种情况下,人们更要询问婚姻制度的合理性,这种制度将如何发展下去。 纵观西方社会对待婚姻家庭的态度,从鄙视漠视家庭到回归家庭,他们走过 了很多弯路,并且是在失败中总结了教训,这是否也给我们更多的启示呢。 家庭是现代社会不可替代的组织,婚姻法自然也是维护好家庭的法宝,人们 应该利用好这个法宝,使其能效发挥到最恰当的地方。 婚姻法的修订过程正反映出社会变革给婚姻家庭及价值观念领域带来的 变化与冲突,同时也预示着婚姻家庭正朝着更加和谐、文明、现代发展。但 也有许多新的问题与矛盾展示给人们。婚姻法的修改之处即是婚姻问题凸显 之处,也是社会问题所在之处。我们应该看到问题所在,用法律制度来约束 婚姻问题必不可少,但强道德规范意识也同等重要。希望把婚姻家庭重要 的思想根深蒂固到每个人的内心深处,不能在社会文明高度提升的同时婚姻 道德感却逐渐的削弱。

改革开放以来婚姻习俗的演变

改革开放以来婚姻习俗的演变
夫一妻制,禁止一切公开或变相的一夫多妻的婚姻。这一新的婚姻制度在根据地 和新中国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同时,由于传统性道德的影响,改革开放前三十年, 中国人对“性”仍采取“神秘”“禁锢”的态度,谈性色变,社会对非婚性行为 是不能容忍的,相亲(恋爱)——结婚—性—生育的先后顺序是不能颠倒的,因 而,婚姻、性、生育是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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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习俗变化带来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婚姻习俗的变化,既反映了社会的进步,也反映了社会进步中的困难与矛盾,
既有积极意义,也有消极影响。
积极意义:使婚姻摆脱了昔日沉重的生儿育女重负和养家糊口的重负,摆脱了传统观念的
约束和政治生活的干预,使夫妻可望通过婚姻实现自身的利益需求和获得自身的感情满足, 使婚姻由昔日的“经济合作社”、“生育共同体”终于演变为现代意义上的“情感、心理、 文化共同体”,它体现了社会环境的宽松,生活质量的提高,人的个性解放、个性自由, 人的基本权利的实现和被尊重,这是一个了不起的历史巨变和社会的进步。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离婚率不断上升,1980年为0.7‰,到1991年上升为
1.91‰。北京2019年登记结婚数是9万对,离婚4万对,离结率超过40%,离婚成 了人们生活中司空见惯的事。与过去离婚相比,目前我国离婚表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一是离婚形式趋于温和,那种打打闹闹你死我活的离婚所占比例大为降低,协议离 婚、文明离婚的人增多,离婚后能正确地评价和对待原配偶的增多,离婚后实行独 身的人增多;二是从离婚状态方面看有几多: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多,约占70%, 其中又以知识妇女为多;大城市中夫妻离婚的人数比中小城市多,中小城市又比农 村多,尤其是沿海开放城市离婚的人更多;老年离婚者增多,最大的有80多岁的老 年夫妇;早婚离婚者增多;演艺界离婚率颇高;个体户、承包户因发财而离婚的人 增多;外出人员离婚的增多。社会对离婚现象的理解在提高,认为离婚并非不光彩 的人增多,社会的认同使得离婚对女性的歧视不复存在。

改革开放30年的婚恋变化的实践调查报告

改革开放30年的婚恋变化的实践调查报告

改革开放30年社会变化实践调查报告调研课题:改革开放30年的婚恋观念的变化指导教师:吕斐老师小组成员:郑赞 1054120106林丽鸿 1054120109陈娜 1054120110李艳芳 1054120111张慧 1054120112唐丽萍 1054120113贺英芝 1054120115廖雅云 10541201162012年5月15日一、摘要人们的婚恋观念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大致包括一个国家的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人们受教育的文化程度等,本次调查报告是调查我国改革开放30年以来的变化,本小组经过讨论,决定以调查改革开放三十年人们的婚恋情况的变化为主题,可以更好的从个方面反映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变化。

二、引言我们小组的调研课题是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的婚恋情况的变化,调查的背景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人们的受教育程度的变化,研究的目的是让广大的年轻人了解到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待婚姻这一人生大事的想法都发生了那些的变化,从这些变化中我们可以切实的感受到改革开放对于我们的影响不仅仅只是物质生活变得富裕了,人们的思想也变的更加开放和自由。

三、调查的目的:通过调查改革开放30年来的婚恋观念的调查,与改革开放前做一个对比,是让广大的年轻人了解到改革开放以后人们对待婚恋这件人生大事的想法都发生了那些的变化,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变化,幸福的过生活。

四、调查方式:①发放问卷调查(网上问卷调查及实地发问卷调查)②实地考察,口头方式进行调查③上网搜集资料五、课题调查分工:郑赞:负责发放问卷调查及统计整理林立鸿:负责发放问卷调查及统计整理陈娜:负责网上搜集有关主题的材料李艳芳:负责制作调查问卷及对统计好的数据进行分析综合张慧:负责电子书的制作唐丽萍:负责整合课题调查报告贺英芝:负责发放问卷调查及资料的整理。

廖雅云:负责发放问卷调查及调查过程中照片的拍摄六、调查背景:(一)政治背景:●改革开放以前:在1978年以前的30年间,中国的社会利益结构是一种整体性的利益结构。

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立法的变迁

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立法的变迁

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立法的变迁作者:苏丽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7期摘要从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至今,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进程,婚姻立法先后经历了三个重要的发展阶段。

而每一个阶段的变革,又对我国婚姻立法理念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本文通过对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与修正的婚姻法的梳理,理清婚姻法律发展的脉络,了解社会变迁与婚姻立法发展的深刻关系。

关键词婚姻法变迁新情况作者简介:苏丽娜,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生,内蒙古工业大学人文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06-02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婚姻法的发展与一个时期社会发展的状况密切联系在一起。

在新中国成立的六十年间,中国的婚姻家庭经历了几次深刻的变化,从1950年《婚姻法》的诞生,到1980年《婚姻法》的转型,再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修订,每一次变化都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

国家对婚姻立法采取的态度也随之发生变化。

可以说,六十年间,我们不仅完成了婚姻法的制度构建,而且实现了理论创新,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促进了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

一、婚姻立法的发展(一)1950年《婚姻法》的实施与意义1950年5月1日开始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是在与婚姻家庭领域那些旧传统和旧观念作斗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

在建国初期,中国社会的主要任务是实现新民主主义的目标,恢复发展社会经济,稳定人民生活。

而发展婚姻法等民事法律制度,废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就成了最迫切需要做的事情之一。

所以说,这部《婚姻法》也是为了适应全国解放后,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实际需要制定出来的。

正如后来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说的那样:“作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社会组成部分的旧婚姻制度,不但成了家庭婚姻痛苦的一种根源,而且成了社会生活的一条锁链;它不但把占人口半数的绝大多数的妇女投入生活的深渊,而且也使大多数男子遭受无穷的痛苦。

针对婚姻的法律变迁案例(3篇)

针对婚姻的法律变迁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自古以来就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婚姻法律也在不断地演变。

本文将以我国《婚姻法》的修订为例,分析婚姻法律变迁的历程、原因及影响,以期对婚姻法律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婚姻法律变迁的历程1.建国初期:《婚姻法》的制定1950年,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废除封建婚姻制度,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

这部法律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标志着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

2.1980年:《婚姻法》的修订1980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的《婚姻法》已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为此,我国对《婚姻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婚姻法》在保障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家庭暴力的禁止、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定。

3.2001年:《婚姻法》的再次修订2001年,我国对《婚姻法》进行了再次修订。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了离婚制度,明确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了对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规定了子女抚养费的标准等。

4.2015年:《婚姻法》的第三次修订2015年,我国对《婚姻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完善了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增加了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明确了离婚冷静期等。

三、婚姻法律变迁的原因1.社会变革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婚姻法律制度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

如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的婚姻法律制度已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因此需要进行修订。

2.法律理念的更新随着法律理念的更新,人们对婚姻法律制度的要求越来越高。

如保障妇女权益、反对家庭暴力等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促使婚姻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3.国际影响国际社会对婚姻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和经验对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最新-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婚姻观念变革 精品

最新-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婚姻观念变革 精品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婚姻观念变革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离婚的必要条件已被修改为:第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第二,经调解无效。

这使中国一跃而成为世界上奉行自由离婚的领先国家。

但离婚并未真正成为社会公允的个人行为。

作家遇罗锦在最倒霉的时候与工人蔡钟培结婚,平反回原单位后即以“没有感情”为由提出离婚,引起了一场关于婚姻是以政治、物质条件还是以爱情为基础,以及离婚标准究竟应该是“理由论”还是“感情论”的社会大讨论,这就是轰动一时的“遇罗锦离婚案”。

不久的1983年,由36名妇女组成的“秦香莲上访团”联合到全国妇联上访,状告她们的丈夫是“陈世美”。

这些女性都是知识分子,她们在过去的岁月里自觉地支持了丈夫的事业,可这些丈夫们翻身后竟纷纷提出离婚,不要糟糠之妻了。

在这一轰动事件里,中国人第一次听到一个新词汇:“第三者插足”。

官司最终打到中央,在中央领导人的过问下,36个“陈世美”没有一个离成婚的。

时至今日,广大青年群体中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婚姻形式。

据报道,公众对它们的接受度分别为:“网婚”488%;“隐婚”(假性单身)为525%;“闪婚”341%;“不婚”627%。

其中“闪婚”、“闪离”的多数在一个月以内完成相识到分手的全过程。

三十年前后,对离婚容忍度等存在如此强烈的反差,说明了中国人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巨大的颠覆性的变化。

改革开放前,中国人在婚姻观念上表现出浓厚的政治色彩、阶级色彩。

这过分地扼杀了人性,过度地控制人类的生理需求、经济需求,使得婚姻表现为绝对的国家化特征。

改革开放后,人们逐渐将婚姻视为实现自我价值的一种重要生活体现。

人们择偶是对职业、收入等经济因素及容貌、身材等生理因素的考虑在不断增多,对文化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当今社会,婚姻已完全纳入私人生活范围,成为真正意义上社会公认的个人行为。

这使得不同年代的“白马王子”面目迥异,更重要的是,凸显出强烈的人性自我松绑意识。

人的观念,是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综合体现,个体的观念往往为社会环境、经济发展水平所制约,所以由个体观念组成的社会观念,是一定生产方式或经济关系中产生,受经济关系制约,并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革而发生变化。

三改革开放30年以来l屯婚姻行为变化的描述

三改革开放30年以来l屯婚姻行为变化的描述

改革开放以来毛南族婚姻行为变化的社会性别解读甘品元一、问题的由来婚姻的变化一直受到人类学及社会学的关注,而对于活在深山封闭社会的少数民族,改革开放30年以来婚姻行为是否有所变化?又给当地社会文化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如此问题所涉者寥寥无几,研究成果鲜为少见。

于是,笔者在广西环江县一个毛南族村寨---L屯---展开实际调查,对毛南族农村婚姻行为改革开放以来的变化及其引发原因进行了描述与分析。

本文研究的婚姻行为包括初婚年龄、婚姻中介、婚姻圈、聘礼嫁妆、分家等,并非探讨单纯抽象意义上的婚姻文化。

二、研究对象与方法毛南族L屯,地处云贵高原东麓崇山峻岭间,隶属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下南乡,现有74户人家共319人,其中男性173人,女性146人。

截止2005年底,60岁以上人口有42人,占总人口的13.2%,人口偏老龄化。

毛南族素来刻苦好学,历史上有“三南文风颇盛”传说⑤。

相对而言,即使像L屯这样一个传统的山寨,那里的人的文化程度也比较高(见表1)。

自1950年以来,L屯先后有考上大学本科8人、大专3人。

L屯四处群山环绕,只有一条大约17公里的土路蜿蜒通到乡政府所在地——下南镇。

L屯周围山势陡峭,房屋都背靠山坡而建。

山上枝繁叶茂,中间凹地比较平坦,用做水田或旱地,山脚下还分散着一块块夹杂着石头的薄地。

L屯共有田地237亩,田少地多,水资源相对缺乏,仅能满足基本生产生活。

世代L屯人依靠种植玉米、水稻为生,还种红薯、黄豆等杂粮。

这里年平均气温在20摄氏度,年降水量1500毫米,属于桂北高寒山区。

农业生产受气候影响大,村民生活水平相对低下。

在环江“毛南三乡”中,L屯既没有下南乡政府附近村寨那样深受外来文化影响,也没有处于重重大山之中上南一带村寨经济欠发达,老少都操毛南语沿袭毛南习俗,是一个典型的毛南族村寨,这是笔者选择L屯作为研究对象的原因所在。

本次调查于2007年8月中旬,时值秋收大忙,笔者利用中午休息时段深入农户或晒谷地,采用深入家户访谈形式进行,随机向43个家户涉及已婚的从1978年到现在处于各不同年龄段的71对夫妻进行问答访谈。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一、新中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发展我国先后颁布了1950 年、1980 年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于2001年进行修订,其中均规定了婚姻登记的相关内容。

1950 年婚姻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了婚姻登记是结婚、离婚的必经法律程序。

为落实新的婚姻登记制度,我国原内务部或民政部,曾在1955 年、1980 年、1986 年和1994 年先后颁行过4 个婚姻登记办法或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

婚姻法都是坚持婚姻登记成立的原则,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又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具体如下:第一个阶段是建国初期到1994年2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以前。

在这个阶段,没有彻底坚持登记成立婚姻的原则。

早在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其问题九是:“结婚为什么要到人民政府登记?婚姻法施行后结婚没有登记是否必须补登记?”答:婚姻法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

为的是人民政府应具体查明:结婚是否出于双方自愿,是否已够法定婚龄,是否买卖婚姻,是否合乎一夫一妻制,有无违背亲属间禁止结婚规定等情况;经查明合法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给以法律保护。

同时可以使男女在结婚前慎重考虑结婚问题,婚后更好地巩固夫妻关系,严肃地处理家庭问题。

因此,结婚必须男女双方亲到人民政府登记。

婚姻法施行后,婚姻登记机关已建立而不去登记是不应该的。

对事实上已结婚而仅欠缺婚姻登记手续者,仍认为是夫妻关系,可不必补行登记。

如其自愿补行登记者亦可补行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在1953年3月贯彻婚姻法运动后,男女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应遵守婚姻登记制度,进行婚姻登记。

”这一问答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实行婚姻登记的意义所在;二是明确了没有登记而“结婚”的性质——仍然可以视为夫妻关系。

可见,这一时期未登记同样可以结婚,没有彻底坚持登记成立婚姻原则。

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采取的是有条件的承认;这期间的法律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于1956年11月14日颁行的《关于未登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和1957年3月6日颁行的《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这两个文件将社会现象意义的同居称为“事实上己经结婚,’,将法院的定性称为“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婚姻法》的变迁与社会价值观念的演变

《婚姻法》的变迁与社会价值观念的演变

《婚姻法》的变迁与社会价值观念的演变《婚姻法》的变迁与社会价值观念的演变婚姻的现状往往可以反映出一个社会的文化和价值。

而作为婚姻关系的约束和保障的《婚姻法》,则又从制度角度折射出社会在婚姻问题上的主流文化与价值。

几部《婚姻法》的内容显然会因历史时期的不同而不同,但一方面始终贯穿和体现了个人自主与自由的精神,另一方面也不同程度的注重了法律对社会文化与价值的导向与整合的作用。

《婚姻法》的变迁,无疑是另外一幅半个世纪以来中国社会文化与价值观念演变的图画。

一婚姻自由其实是自主与自由的具体化,这无疑是现代世界文化发展的主流趋势之一。

也正是在这种主流的发展趋势中,人类社会由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

建国以后的第一部《婚姻法》以婚姻自由作为旗帜与精神,一方面恰恰趋向了整个世界文化发展的主流趋势。

另一方面则主要针对我国原来婚姻问题上的旧观念,旧陋习而颁布实施的。

其宗旨在于废除原有压制人性的和不平等的旧婚姻制度,建立以婚姻自由为基础的提倡个人自主与自由的新型婚姻制度。

从内容看,1950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分八章共27条,第一条明确严明:“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同时也吹响了婚姻观念变革的号角。

普通老百姓对感情的追求也只能化为戏剧中,舞台上的一曲悲剧。

因此,建国后我国政府立即着手制定实施了第一部《婚姻法》,目的就是要把人们特别是妇女从封建的枷锁中解放出来,建立自由与自主的新型婚姻制度。

但是,《婚姻法》实施道路上并不是那么平坦。

一些人污蔑是什么‘女人发’,‘离婚法’;说什么贯彻婚姻法会‘天下大乱’,‘破坏家庭’等等。

这显然是少数封建主义和以来就制度而得以耸立的大男子主义者必然存在的想法。

这即表现了人们对旧制度的一种留恋,也是与传统文化价值的某种牵连。

颁布与实施新的婚姻法已经是历史的必然,所以,即使是再大的阻力,也要使《婚姻法》得到贯彻与落实。

婚姻法的修改历程

婚姻法的修改历程

婚姻法的修改历程
随着我国不断发展,人民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等也在不断变化。

为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婚姻法的修改历程也在不断。

以下是婚姻法的修改历程:
1980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

该法对夫妻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家庭财产和离婚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对维护夫妻关系和婚姻家庭
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993年,为适应国内外经济发展和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修订了婚姻法。

该法进一步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应共同遵守的行为
准则和分担家庭责任,确立了夫妻平等的婚姻观念,同时也保障了妇
女和儿童的权益。

2001年,我国婚姻法再次修订。

该法在维护婚姻稳定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了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此次修订对婚前财产、离婚
抚养责任、赡养老人和被虐待的夫妻和子女保护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

2010年,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进行了第四次婚姻法修订。

该修订进一步保障了妇女和子女的权益,同时也推动了家庭
和谐发展。

此次修订主要在离婚制度、家庭暴力防治和择偶自由等方
面做出了新的规定。

2021年,我国进行了第五次婚姻法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在婚姻登记、婚姻保护、离婚程序、财产分割等方面做出新的规定。

此次修订
进一步完善了婚姻法律体系,并为全面推动婚姻家庭和谐发展提供了
法律保障。

总的来说,婚姻法的不断修订反映了我国社会在婚姻家庭、伦理
道德等方面的变化。

同时,也反映了我国政府不断为了实现人民幸福
生活、促进社会稳定而不断完善婚姻法律体系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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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婚姻立法之嬗变关键词: 婚姻法/变革/发展/自治/平等内容提要: 从1978 年婚姻法的修改和制定被提上立法议程,到2008 年,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与婚姻家庭观念与制度的革新,我国婚姻法已经走过了30 年的岁月。

30 年来,婚姻家庭的立法理念从强调管制发展为尊重私权,注重保护公民的自由和自治权利,注重保障弱势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强化法律救济和社会救助,我国婚姻法完成了从简单粗糙到制度化、体系化的华丽转身,加快了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变革。

1950 年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向全世界庄严宣布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新时代已经来临",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四大原则从此成为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旋律。

1950 年婚姻法完成了彻底废除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使命。

1978 年11 月在文化大革命即将结束,中国法制百废待兴之际,根据中央对全国妇联关于修改婚姻法报告的批示,全国妇联邀请民政部、卫生部、最高人民法院等10 个机构的负责同志在京开会,决定成立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

以拨乱反正为指导思想,经过历时近两年的修改,1980 年婚姻法完成了对1950 年婚姻法的修改补充,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障公民合法的婚姻家庭权益。

自此,中国婚姻法在制度构建和立法技术上有了长足进步。

20 年后,在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 年把修改婚姻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

以社会发展为先导,以关注民生,强化救济制度为理念的2001 婚姻法(修正案)开创了对法律草案进行全民讨论的先河,在秉承1950 年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同时,对1980 年婚姻法作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增设了必要的法律制度和具体规定,强化了对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保护。

本文试图通过揭示婚姻法立法理念和制度的变迁,描绘出改革开放30 年婚姻立法的革新之路。

一、婚姻法的体系化、制度化进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婚姻家庭立法加快了体系化、制度化的进程。

1950 年婚姻法继承了革命根据地的立法传统,以废旧立新为其基本特征,但粗糙的立法技术、简单的法律条文也使得这部法律具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

1980 年婚姻法在1950 年婚姻法的基础上,结合建国后30 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增加了基本原则,扩大了调整范围,在内容和制度上作出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它为刚刚度过法律虚无主义的中国社会重新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道路,勾画了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体系框架,进一步建构了婚姻家庭制度和具体规定,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重心开始"从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转移到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和发展婚姻家庭建设上来"[1] ,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但在拨乱反正的20 世纪80 年代,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宜粗不宜细",立法技术上仍然以简明、通俗为特征,因而1980 年婚姻法仍然留下了许多立法空白和需要完善之处。

1980 年婚姻法颁布之后,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逐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主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等相配套,其他部门法相关规范和不同效力层次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补充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体系。

[2]1980 年婚姻法之后,婚姻法的制度完善和发展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1、确立监护制度。

1986 年4 月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不仅以民法基本法形式明确了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而且对1980年婚姻法未曾规范的监护制度,在第二章公民(自然人)中设专节,用4 个条文作出原则性规定。

内容包括监护人的设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与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的责任三方面。

民法通则中的监护制度,弥补了婚姻法的缺憾,使得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的保护,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其后,最高人民法院1988 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3 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也对监护制度的相关问题有进一步规定。

2、不断完善婚姻登记程序。

我国有关婚姻登记的单行法规都与婚姻法的制定、修改及我国婚姻关系状况的发展变化密切相关,也反映了我国婚姻立法理念的不断变革。

1980 年婚姻法颁布之后,1985 年3 月15 日民政部颁布了《婚姻登记办法》,明确规制婚姻登记行为,具体规定了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条件,具体程序和管理方法,简明扼要,简单易行。

1994 年2 月1 日,民政部为了强化对婚姻登记行为的管理,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婚姻管理的原则、机关、婚姻登记、具体的管理方法和监督制度均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强调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登记行为的行政管理职能。

在2001 年婚姻法修订之后,2003 年7 月30日民政部再次对婚姻登记制度进行修改,颁布了《婚姻登记条例》,以充分保障公民私权利为指导思想,淡化行政管理色彩,充分张扬"个人意思自治"、"自己责任"、"自己决定权"等私法自治理念。

3、规范收养行为。

尽管1950 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对收养关系均有所规定,但因过于原则笼统,无法规制具体的收养行为,民间收养条件和形式各异。

1991 年12 月29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填补了此项立法空白。

该法从1992 年4 月1 日起施行,共计六章33 条。

内容包括立法的宗旨和原则、收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收养的拟制和解销效力、收养行为的无效、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程序和后果、法律责任等。

收养法实施6年后,1998 年11 月4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

适当放宽收养的条件,鼓励公民收养孤儿、残疾儿童,统一收养程序。

规定无论是中国公民间的收养,还是外国人收养中国人的子女,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收养关系从登记之日起生效。

4、以司法解释细化婚姻法原则规定。

我国婚姻家庭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1989 年和199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四个司法解释。

1989 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14 种情形;1989 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对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作出界定。

规定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法院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1993 年11 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外延,包括继承和受赠的财产,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承包、租赁等收益。

意见还对夫妻住房及其他财产分割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1993 年11 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就离婚时子女的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作了具体规定。

1996 年2 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夫妻双方承租公房的处理原则、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处理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使法院对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承租公房的分割,有了法律依据。

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 年12 月24日和2003 年12 月25 日先后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家庭暴力、无效婚姻、离婚的法律适用以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上述这些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婚姻法的不足与漏洞,使法律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帮助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我国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体系的建立,为了反映社会发展变化,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自20 世纪90 年代末开始了对1980 年婚姻法的修订工作。

2001 年修订的婚姻法体现了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成果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变化,一是填补了立法空白,增设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二是充实完善了已有制度,细化了夫妻财产制度,离婚的法定条件,扩充了离婚救济的方式,强化了法律责任;三是强调了婚姻法的伦理特性,为构建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自此,我国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建设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代。

二、婚姻立法理念的变革与发展婚姻家庭制度的嬗变是婚姻家庭立法理念变革的反映。

婚姻家庭的立法理念从强调管制发展为尊重私权,注重保护公民的自由和自治权利,注重保障弱势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强化法律救济和社会救助,从追求形式平等发展到实质平等。

1、从强调管制到尊重私权自治与管制,自由与限制历来是婚姻家庭领域最受关注的、争议最大的问题。

婚姻法的发展史就是自由与限制,自治与管制的分野和博弈的历史。

由于在传统上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缩影,婚姻法涉及对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身份关系的认定,甚至关涉宗法等级关系的维系,必然具有较多的国家强制和权力确认的成分。

我国1950 年婚姻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除了受到前苏联婚姻家庭立法模式的影响之外,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强调国家对婚姻家庭的调控",促进具有决定一切意义的社会生产力底发展"[3],也是重要的因素之一。

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旨在保障个人的自主决定和人格尊严,实现个人的自治权利。

1980年婚姻法和2001 年修订的婚姻法都是以不断扩大公民的私法自治权利,保障公民的意思自治原则为立法理念的。

例如,夫妻财产制度从单一的法定共同财产制到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并立,再到约定财产制的完善与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确立;这一变化的进路是不断地扩大夫妻个人决定其财产状况的自由权利。

[4]同时婚姻自由原则也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从1994 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要求公民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必须提交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2003 年《婚姻登记条例》对此规定的取消,以个人自行出具的签字的声明取而代之;特别值得引起关注的是2003 年《婚姻登记条例》将1994 年条例名称中的"管理"二字的删除,淡化了婚姻登记的行政管理色彩,扩大了公民个人婚姻自由的权限,更加体现婚姻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护当事人婚姻自由的立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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