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劲松《国际经济法》(第3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圣才出品】
国际经济法推荐书目
国际经济法推荐书目国际经济法推荐书目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23年12月第3版。
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
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
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
朱榄叶编著:《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
冯大同编著:《国际贸易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司玉琢、胡正良、傅廷中、李海、朱清、汪鹏南编著:《新编海商法学》,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董世忠主编:《国际金融法》,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曾令良著:《世界贸易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赵维田著:《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
余敏友、左海聪、黄志雄著:《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
国际经济法推荐书目国际政治经济学1.罗纳德·芬德利、凯文·奥罗克著,华建光译:《强权与富足:第二个千年的贸易、战争和世界经济》,北京:中信出版社,2023年版。
2.杰奥瓦尼·阿锐基著,姚乃强等译:《漫长的20世纪:金钱、权力与我们社会的根源》,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23年。
3.查尔斯·金德尔伯格著,高祖贵译:《世界经济霸权》,北京:商务印书馆,2023年。
4.查尔斯·金德尔伯格著,宋承先等译:《1929-1939年世界经济萧条》,上海:上海译文出版本,1986年。
余劲松《国际经济法》(第3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11.1本章要点■外国投资法概述■外资进入的条件■对外资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资的保护与鼓励11.2重点难点导学一、外国投资法概述1.外资法的概念与体系(1)外资法是指资本输入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三种立法体制和形式①制定比较系统的统一的外国投资法或投资法典作为调整外国投资的基本法律,并辅之以其他有关的可适用于外国投资的法律。
②外国投资的专门法律或特别法由此构成关于外国投资的基本法或法群,辅之适用其他相关法律。
③通过一般国内法调整主要是一些发达国家采取的做法。
2.几种不同类型国家外资立法的特点(1)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①始终自由开放以美国最为典型:a.对外资进入未实行一般投资审查制;b.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在美国享有国民待遇;c.基于国家安全及经济利益的需要,对某些关键部门中的外国投资给予一定的限制。
②从开放到实行某些限制有的发达国家曾一直实行开放政策,但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对外国投资开始实行程度不同的限制,有的还制定了关于外国投资的法律,专门调整外国投资关系。
以加拿大、澳大利亚最为典型。
③从保守到逐步开放有的发达国家原来利用外资态度保守,后来随着其经济实力和技术力量的增长,逐步放宽限制,进一步开放。
这以日本最为典型。
(2)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政策与立法①大多数都有审批规定借此引导外资投入其本国亟待发展的重点行业,并限制外资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
②与发达国家相比,对外国投资鼓励较多,但限制也较多③利用外资的态度也不同,成效不同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体制、历史条件、自然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速度均不相同,因此,在外资政策和外资立法上,也各有差别。
(3)俄罗斯及中东欧国家外资政策与立法①放宽了外资进入限制②加强对外国投资的保护为减少外国投资的风险,这些国家的外资法均对外资提供保护。
③给予外国投资以特殊鼓励为吸引外资,这些国家都采用了税收优惠或其他鼓励措施。
版余劲松主编著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笔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前言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2、不同的观点: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3、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①从国经际经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2、调整国际经济关第的法律层次: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5、意义:将共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与其他国际法规范的不同: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历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国内经济法:调整国内经济组织、自然人间进行经济活动(包括涉外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1、原始社会:商品交换和商业交往,古罗马法:“市民法”、“万民法”2、11世纪: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商业惯例或商人习惯法,最早出现在威尼斯,后扩及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3、17世纪:资本主义社会,西欧各国在罗马法和习惯法基础上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法国路易十四期《商事条例》《海商条例》 1804年、1807年《法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4、19世纪初-20世纪末:生产的国际化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开始编纂和制定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和惯例二、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1、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发生变化的表现:①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②国家干预经济③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2、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化表现:①主体范围的扩大②涉及的领域比以前广泛③其所含的法律规范,已不单限于传统私法和通商条约,还包括涉外经济法,各种经济条约、商品协定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1、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联合国宪章》《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2、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3、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4、区域性和跨区性经济合作的发展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1、概念:实质渊源指法的效力产生的根据;形式渊源指法的规范的表现形式(一)国际经济条约(主要是多边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1、概念: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2、分类:双边和多边、世界性和地区性、普遍性和特殊性、造法性和契约性等3、重要的普遍性公约:《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WTO协定》等(二)国际惯例1、概念: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2、具备因素:物质(有重复的类似行为)、心理(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3、种类:调整国家间关系的习惯国际法;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贸易惯例(三)联大规范性协议1、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属于建议性质;《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具有法律确认,应具有法律效力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1、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这些国内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2、国内立法形式:①统一制:指制定的国内经济立法均统一适用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如反托拉斯法、公平交易法、外贸法、关税法等(美、英、德、日)②分流制:指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主要是经济法,不包括民商法(中国)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收二、公平互利原则(互利是核心和基础)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加强国际合作)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一节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一、自然人与法人(一)自然人1、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指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同其自身不可分离地,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行为能力: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②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应具有能力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③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是依其属人法确定2、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①要确定其能力与地位就必须确定其国籍(指一个人作为某国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②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由内国法律及有关条约决定(二)法人1、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概念: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独立财产、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②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③法人权利能力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④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2、法人的国籍与地位①法人的属人法是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②要确定法人的能力和地位就必须确定法人的国籍③确立标准:成立地说;法人具有登记地或批准地国籍住所地说:法人的住所在哪一国家就具有哪国国籍控制说:或称成员国国籍、资本控制说,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即具有哪一国国籍复合标准说:住所地和法人的成立地结合④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一般许可制:办理登记或注册登记手续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特别许可制:须经内国审核批准相互承认制: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相互承认对方法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不必经过特别认可或办理有关手续我国采取特别许可制二、跨国公司(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公司等,指由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2、特征:跨国性、战略全球性和管理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1、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没有特殊地位①子公司: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②分公司:国外公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无独立法律地位、不具独立法律人格③母公司或总公司:母公与与子公司相对应;总公司与分公司相对应④跨国公司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基于其产生的重要后果: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第二节国家与单独关税区一、国家(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1、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2、国家还可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可与另一国家的国民(公民或法人)缔结各种经济合同3、国家地位的特殊性: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与另一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国家还具有主权者身份,涉及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1、概念:国家豁免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管辖(管辖豁免、执行豁免)2、国家豁免类型:①绝对豁免: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行为或私法行为,都给予豁免(放弃豁免除外)②限制豁免:只对外国公法上行为给予豁免,对私不上的行为则不予豁免③2004年12月2日,第59届联大,通过《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我国于2005年9月14日签署。
余劲松《国际经济法》(第3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国际金融监管【圣才出品】
第十九章国际金融监管19.1本章要点■国际银行监管■国际证券市场监管■国际金融交易中的外汇监管■次贷引发的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19.2重点难点导学一、国际银行监管1.国际银行资本充足率原则(1)巴塞尔委员会为了控制国际银行业的风险过大,国际清算银行提议,1974年9月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俗称“十国集团”,在瑞士巴塞尔举行会议,研究国际银行风险监管问题。
1975年2月,十国集团加上瑞士和卢森堡等国参加,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巴塞尔委员会是发达国家的国际机构,但是,它制定的文件对发展中国家也有参考意义。
(2)巴塞尔文件集①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
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该协议比以前版本更加具体化。
②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若干具有代表性的银行监管文件。
其中最著名的是《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建议》和《巴塞尔核心原则》。
巴塞尔文件还包括《银行外国机构的监管原则》、《银行国际业务并表监管》、《国际银行集团及跨国机构监管的最低标准》等一系列文件。
上述这些文件统称为《巴塞尔文件集》。
③2005年新巴塞尔协议实施,历经三十年风险监管的观念得到普及。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只适用于大银行,不适用中小银行。
对亚洲大部分国家的银行来说,都不适用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
中国金融业亦有其特殊性。
2.国际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1)统一资本充足率标准巴塞尔委员会在1988年7月发表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
根据这个文件,国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资本充足率有所调整,银行资产风险最低限额平均能达到资本的20%,所以原来8%的资本充足率明显不够。
风险权数将参考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依据严格标准所做的评级而定。
(2)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①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文件规定,国际银行的资本构成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个部分。
余劲松《国际经济法》(第3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三章 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课税冲突协调)【圣才
第二十三章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课税冲突协调23.1复习笔记一、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1.协调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基本原则——常设机构原则(1)常设机构原则,即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常设机构所获得的营业利润除外。
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2)常设机构原则是各国在双重征税协定中普遍适用的协调居住国和来源地国在各种跨国营业所得上征税权冲突的一般性冲突规则。
唯一的例外是对跨国从事国际海运和航空运输企业的营业利润的征税,不适用常设机构原则。
2.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1)构成常设机构的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这一概念首先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特别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或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任何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营业活动,如果涉及存在如上述这样的受该企业支配的固定场所,并且该企业通过这种固定场所实施其全部或部分营业性质的活动,即认定设有常设机构。
(2)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代理人活动构成常设机构存在的标准:①这种营业代理人必须是依附于企业的非独立地位代理人。
②企业授权这种非独立代理人经常代表委托企业与他人签订属于企业经营范围内容的合同,包括有权修改现行合同。
如果非独立地位代理人有权签订的仅是准备性或辅助性质的合同,并不致构成常设机构。
(3)电子商务交易条件下的常设机构认定企业用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服务器构成常设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该服务器必须是处于该企业的支配之下,即服务器应是企业所拥有的或租赁的,并受该企业的控制支配;②服务器应具有固定性,即在一定长的时间内处于相对确定的地点;③企业通过该服务器实施了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如果企业通过该服务器实施的仅是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则不构成常设机构。
国际经济法(第三版)全套课件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一、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主体 (一)自然人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自出生之日产生,至死亡之
日为止。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
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中国《对外贸易法》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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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 法人是依法成立,拥有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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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是对传统公司法“独立 法律主体承担独立责任”理论的例外或补充, 对其使用应严格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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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 国家享有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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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 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国际公司(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世界公司(world corporation)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 1.有限责任说 母、子公司各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各自的全部 资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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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责任说 母、子公司之间具有关联性:母公司对子公司拥
有控制权。 当出现由于母公司的责任造成子公司丧失对外偿
付能力或履行义务能力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 益,法律应允许“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即按照“公司法人人格否 定”(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的理论, 由母公司为子公司的债务承担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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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渊源和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
余劲松《国际经济法》(第3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三章 国际贸易法概述——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
第三章国际贸易法概述3.1 复习笔记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调整范围、渊源和发展1.国际贸易法的概念、调整范围和渊源(1)概念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以及各国有关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法令与规定。
(2)调整范围①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有关运输、保险与支付方面的法律;②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③国际许可贸易,即有关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版权的跨国转让和国际保护方面的法律与制度;④国际商品制度;⑤有关政府管理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3)渊源包括:①国际公约与区域性条约;②国际双边协定;③国际商业惯例;④各国国内有关贸易方面的法律规定;⑤国际组织发表的宣言与决议;⑥跨国公司及同业公会制定的标准合同。
2.国际贸易法的产生与发展(1)中世纪的商人法(Lex Mercantoria或称Law Merchant)中世纪的商人法是古老的商业习惯法。
其特点在于:①国际性。
它是普遍适用于欧洲各国以及东、西方贸易的共同法律。
②行业性。
它是只适用于商人之间交易的习惯法。
③由专门的商事法庭(pie powder)审理。
(2)国际贸易法的编纂和统一①法国率先于1673年和1681年先后颁布了两部商事法典:《商事条例》和《海事条例》。
1807年根据这两个条例颁布了《商法典》,1804年颁布《拿破仑民法典》,从此形成了欧洲大陆民、商分立的法律制度。
以后又有德国于1861年制定了《商法典》、1900年制定《民法典》等等,而意大利、土耳其等国家则采用了民商合一的法律制度。
②这些统一法与中世纪的统一的商人法不同点在于:a.中世纪的商人法是杂乱无章的,从习惯发展成法律;而新的国际贸易统一法是由一定的机构审慎地编纂制定并以公约或文件形式加以公布的。
b.新的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国际性是以主权国家的认可与同意为前提的,不具有超国家的特性。
余劲松《国际经济法》(第3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二章 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制——第十四章 国际
第十二章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制12.1 复习笔记一、海外投资的鼓励与管理1.海外投资的鼓励措施(1)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①税收抵免。
即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已纳税款,可以在本国应纳税额中相抵或扣减。
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就是采取这种方式。
②免税法(或称税收豁免)。
即承认资本输入国的独占征税权,本国放弃征税权,海外投资者的所得在东道国已纳税款者,在本国免予征税。
③税收饶让制或税收饶让抵免制。
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所得因来源国给予的税收减免而未实际缴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给予抵免。
这一措施可使来源国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得实效,海外投资者也能从中获得实益,从而对海外投资者起到鼓励作用。
(2)投资信息及促进投资的措施为鼓励海外投资,帮助潜在的投资者进行投资抉择,一些资本输出国十分重视给投资者提供东道国经济情况和投资机会的信息。
(3)资金与技术援助措施①资金援助。
政府对投资者的资金援助包括对投资前调查的资助和对投资项目的资助。
②技术援助。
开发援助委员会成员国为给海外投资企业培训技术人员,接受从发展中国家派来的政府后备练习生,其居留期间的费用及旅费,由技术供应国负担,并对训练发展中国家技术人员的培训机构,也提供政府津贴。
(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的国内法制度,是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制度之一。
2.海外投资的管理措施(1)要求海外投资企业披露信息为了使政府、社会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对其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各国公司法、证券法均要求股票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向政府和社会公布资产负债表及其他重要商业信息。
(2)防止海外投资企业逃避税①采用“正常交易”原则来确定关联企业间交易的价格。
为了防止关联企业滥用转移定价逃避税,许多国家采取正常交易原则,即关联企业间的营业往来,都按照与独立的第三方达成的公平的市场交易价格计算,若关联企业人为地抬价或压价,税务机关则可依据公平市场价格,予以重新调整并征税。
人大法学考研导师之余劲松教授介绍
人大法学考研导师之余劲松教授介绍简介1953年出生,1982年1月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12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88年1月在职博士生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989-1991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1991年评为教授,1993年评为博士生导师,1995-1996年为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富布赖特高级学者,2000年6-8月英国伦敦大学中欧项目客座教授,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
社会兼职: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法学学科规划小组成员、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世界银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员。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
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56%。
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
10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教授课程硕士生:国际经济法专题国际投资法专题博士生:国际法前沿国际经济法理论与实践国际投资法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国际投资法跨国公司法主要科研项目与课题促进与保护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体制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法律制度研究》(司法部重点项目);主要科研成果著作与教材1、《国际经济法》(第三版),国家级重点教材、教育部面向21世纪法学核心课教材(主编)2、《跨国公司法律问题专论》,研究生教学用书(专著)3、《国际投资法》(第三版),国家级规划教材(主编)4、《国际经济法问题专论》,研究生教学用书(主编)5、《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问题研究》(主编)6、《中国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专著,日文版)7、《中国涉外经济法律问题新探》(主编)8、《国际经济法成案研究》(主编)9、《比较外资法》(副主编)(二)论文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东道国与投资者权益保护平衡问题研究公司的外交保护公平公正待遇的最新发展动向及我国的对策国际投资协定的近期发展及对中国的影响论投资者与东道国间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影响外资的公平与公正待遇问题研究中国发展过程中的外资准入阶段国民待遇问题区域性安排中的投资自由化问题研究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WTO与国际经济法研究On the “Investment –Related Trade Measures”and the Countermeasures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论“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The 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in China《TRIMS协议》研究关于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改革的若干思考论我国目前应如何处理银行与证券业之关系论国际投资法的晚近发展涉外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论跨国公司责任的法律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若干新问题探讨论破产的地域效力论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责任论国际投资法中国有化补偿的根据跨国公司的管辖问题跨国公司法律地位浅析获奖情况科研成果和教材多次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包括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优秀教材二等奖,司法部部级优秀教材一等奖,国家教委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和二等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国家级一等奖等。
国际经济法教学大纲
《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名称:国际经济法课程代码:01029320课程负责人:罗世荣二、学时和学分:32学时,2学分三、课程性质:必修课程四、适用专业:法学专业五、使用教材:余劲松、吴志攀编:《国际经济法》(第三版),大学2014年版。
六、参考书目:1、王传丽编,《国际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2011年版。
2、吴益民编:《国际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版。
3、(日)中川淳司、清水章雄著:《国际经济法》,大学2007年版。
4、曾华群著:《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国际经济法新发展》,法律2009年版。
5、立余著:《国际经济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2009版。
6、韦经建著:《国际经济法案例教程》(第二版),中国法制2011年版。
参考法规及国际公约、惯例:1、《中华人民国对外贸易法》2、《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4、《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5、《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6、《海牙规则》7、《维斯比规则》8、《汉堡规则》9、《华沙公约》10、《蒙特利尔公约》11、《跟单信用证统一管理》12、《托收统一规则》13、《服务贸易总协定》14、《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七、开课单位:人文学院八、课程的目的和任务:国际经济法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旨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各国民商法等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学科。
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学习与研究国际经济法,首先要理解和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其次就是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了解国际经济立法与实践,特别是我国涉外经济立法与实践中所涉及的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和国际贸易争议解决中的各种法律问题。
在教学中尽可能地理论联系实际,用国际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分析现实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与现象,充分调动学生观察与思考的积极性,努力培养其以法学的思维模式和角色意识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
余劲松《国际经济法》(第3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国际商业银行贷款与法律【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国际商业银行贷款与法律15.1本章要点■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国际银团贷款15.2重点难点导学一、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与法律1.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概述(1)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是指本国企业向外国商业银行贷款项目中的一种,这种银行贷款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涉及不同国家的货币和法律,还涉及不同国家的银行和政府主管部门,如果贷款发生纠纷的话,甚至还会涉及不同国家的法院。
(2)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利率与贷款方式①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的利率,通常按国际金融市场利率计算,通过借贷的供需状况自发竞争形成的,利率水平较高。
②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相对于政府贷款、出口信贷、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优点a.一般不受到来自银行的用途限制;b.贷款金额可多可少,借款手续相对灵活;c.资金供应充沛,允许借款人选用各种货币。
(3)贷款期限和收费①期限a.短期贷款多为1~7天及1~3个月,少数贷款为6个月或1年;b.中期信贷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利率高于短期贷款。
c.长期信贷为5年以上。
主要是银团贷款。
②收费a.管理费。
管理费的性质近似于手续费。
管理费按贷款总额的一定百分比计算,一次或分次付清。
b.代理费。
代理费是由借款人向银团代理支付的一种费用。
因为代理行在联系业务中会发生各种费用开支,如差旅费、电报费、电传费、办公费等。
c.承诺费。
贷方与借方签订贷款协议后,贷方银行就承担了全部贷款资金的义务。
如借款人未能按期使用贷款,根据国际惯例,借款人要支付承诺费。
d.杂费。
杂费也是中长期银团贷款方式下发生的费用,主要指签订贷款协议前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牵头行的车马费、律师费、签订贷款协议后的宴请费等等。
这些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2.定期贷款合同(1)我国对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管理办法①对短期国际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管理由国家主管部门向经批准的金融机构下达短期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年度余额,由金融机构据此调整本单位的债务水平和资金运用。
②对中长期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指标控制主要内容包括:a.规模控制:一类是中长期国际商业银行贷款计划,另一类是年度借用国外贷款计划。
余劲松《国际经济法》(第3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九章 国际投资法概述——第十一章 资本输入国外国
第九章国际投资法概述9.1 复习笔记一、国际投资与投资环境1.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类型(1)概念①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对特定国家来说,国际投资包括本国的对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
②外国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资本输入国进行的投资,而境外投资或海外投资则是指资本输出国的投资者在国外进行的投资。
(2)类型国际投资可按不同的标准予以分类。
如按投资者主体,可分为政府(或官方)投资和私人投资;依投资时间长短,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按投资方式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一般来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在国际投资中占有主导地位,并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①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具体形式有:a.以参加外国企业的经营为目的而取得其股份,或收买、兼并当地企业;b.在外国新设享有100%股权的子公司,或与当地投资者组建合营企业;c.在外国新设分公司、营业所、工厂、支店,或收买原有工厂,扩大分公司、工厂、营业所等;d.单独或联合投资参与东道国资源开发项目,等等。
②间接投资国际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的控制权或支配权,而仅以其持有的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证券进行的投资。
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区别,实质上是集中在对企业有无管理权或控制权这一问题上。
2.投资环境投资环境,是指能有效地影响国际资本的运行和效益的一切外部条件和因素。
(1)物质环境①自然资源。
包括矿物资源、动植物资源及其他资源等。
丰富的自然资源,对外资最具吸引力。
②自然环境。
主要包括地理位置,以及有关地质、地貌、气候、雨量、自然风光等地理条件。
③基础设施。
包括城市和工业基础设施。
(2)社会环境社会环境主要包括政治、经济、法制、社会条件和因素,大多与人的因素有关,又称人际环境。
余劲松《国际经济法》(第3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三章 国际
第一篇导论[视频讲解]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1.1本章要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学及其研究方法1.2重点难点导学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1.国际经济法的有关学说(1)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这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它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
欧洲学者大多采此观点。
这种观点是把国际经济法理解为“经济的国际法”。
从方法论的角度看,这种观点是坚持传统的“公法”与“私法”、“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分类法,将调整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法律规范分门别类地划分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
国际经济法仅指那些直接调整国际法主体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属国际公法范畴。
而那些调整各国国民跨国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则属于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国内法的范围,不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2)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这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个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的部门”。
很多美国支持此观点。
这种观点不拘泥于传统的理念和法学分科,注重从实际出发,注重事物之间的联系,强调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的相互联系与不可分割性。
2.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1)国际经济法的对象法的对象是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关系是指在国际投资、国际货物买卖及服务和技术交易、国际融资和税收等国际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关系。
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应是指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而不应限于国家、国际组织间狭窄的经济关系,其理由有如下几点:①从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来看,个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TOPIC_1_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
TRIPS第41.1条规定:各成员应保证其国内法 中包括关于本部分规定的实施程序,以便对任何 侵犯本协定所涵盖知识产权的行动采取有效行动, 包括防止侵权的迅速救济措施和制止进一步侵权 的救济措施。这些程序的实施应避免对合法贸易 造成障碍并为防止这些程序被滥用提供保障。 “商业规模”认定问题:专家组驳回美国请求 侵权产品价格计算问题:专家组驳回美国请求
生产限额、销售价格、出口配额、进口限制等 (5)国际商务惯例 非官方的民间组织根据国际商务活动中的习惯做 法,制定和公布的各种商务规则,供当事人自由 选择适用。 (6)各国商法和经济法 3。当代国际经济法(二战后) 1-布雷顿森林体制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关贸总协定 2-国际经济新规范
TRIPS协定第61条规定:各成员应规定至少将 适用于具有商业规模的蓄意假冒商标或盗版案件 的刑事程序和处罚。可使用的救济应包括足以起 到威慑作用的监禁和/或罚金,并应与适用于同 等严重性的犯罪所受到的处罚水平一致。在适当 的情况下,可使用的救济还应包括扣押、没收和 销毁侵权货物和主要用于侵权活动的任何材料和 工具。各成员可规定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案 件的刑事程序和处罚,特别是蓄意并具有商业规 模的侵权案件。
被海关当局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不当 处置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 27条: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 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 特征后依法拍卖;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 毁。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 办法》第30条:对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应当依照 下列规定处置:(1)有关货物可以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 业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将货物转交给有关 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 人;(2)有关货物不能按照第(1)项的规定处置且侵 权特征能够消除的,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拍卖货 物所得款项上交国库;(3)有关货物不能按照第(1)、 (2)项规定处置的,应当予以销毁。
余劲松《国际经济法》(第3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圣才出品】
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5.1本章要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多式联运■国际货物运输保险5.2重点难点导学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1.提单(Bill of Lading,B/L)(1)提单的定义和作用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提单的作用有三种:①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②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③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并签发提单之后,负有在目的地只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义务。
作为权利凭证,提单可以进行买卖和自由转让。
(2)提单的种类①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或on Board B/L)和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②以提单上是否有不良批注,分为清洁提单(Clean 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或Foul B/L)。
③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Open B/L)和指示提单(Order B/L)。
④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Direct B/L)、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Transshipment B/L 或Through B/L)和多式联运单据(或提单)或联合运输单据(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 or B/L或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or B/L)。
⑤按运费支付的时间,分为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 prepaid B/L)和运费到付提单(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B/L)。
⑥班轮运输提单和租船提单。
【例】提单(B/L)[中山大学2010年研;南京财经大学2009年研]、Bill of Lading[上海交大2005年研](3)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①承运人的责任a.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b.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余劲松《国际经济法》(第3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四章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圣才出品】
第二十四章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24.1复习笔记一、概述就各国国内税法采用的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措施而言,具体可分为免税法、抵免法、扣除法和减税法四种。
(1)减税法和扣除法由于本质上都属于减轻或缓和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并不能完全消除国际税负重叠问题,因而联合国范本和经合组织范本均没有建议缔约国采用这两种方法,它们只是少数国家国内有关税法上规定的措施。
①扣除法,指居住国在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居民纳税人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在来源地国已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就扣除后的余额计算征收所得税的方法。
②减税法,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或按境外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计税给予减征税款的照顾,以缓解跨国所得的税负重叠现象。
(2)两个范本建议各国在双重征税协定中选择确定适当的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分别为免税法和抵免法,这两种方法也是目前大多数国家国内税法规定的避免对跨国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二、免税方法1.概念免税方法,又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地国的已向来源地国纳税了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允许不计入该居民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内免予征税的方法。
2.计算方法(1)全额免税法,指居住国在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的所得计算征税时,其适用税率的确定,完全以境内这部分应税所得额为准,不考虑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免予征税的所得数额。
(2)累进免税法,指居住国虽然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免予征税,但在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确定应适用的累进税率时,要将免予征税的境外所得额考虑在内。
3.免税法的主要优点(1)免税法的主要优点在于能够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2)在来源地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的情况下,居住国采用免税法,能使居民纳税人实际享受到来源地国政府给予的低税负或减免税优惠,从而有利于鼓励促进跨国投资。
(3)免税法在计算征收管理上较为简便,居住国税务机关无需对居民纳税人在来源地国的经营收支状况和纳税情况进行困难和费时的调查核实工作。
余劲松《国际经济法》(第3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七章 国际股票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国际股票法律制度17.1复习笔记一、国际股票发行制度1.国际股票的概念与法律(1)概念与特征①国际股票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股票,主要包括:a.本国公司在境内发行、供境外投资者或其他特定投资者认购的股票;b.本国公司在境外发行、供境外投资者认购的股票;c.外国公司在境外发行、供本国投资者或境外投资者认购的股票。
②特征a.表示股票面值的货币多数情况下不是本国货币;b.股票的发行与交易主要受上市地的法律管辖。
(2)国际股票的法律包括:①股票上市地的法律;②发行人本国调整股票境外发行的法律;③国际证券监管合作方面的规定。
2.国际股票发行审核制度(1)核准制①核准制又称实质审查制,是证券监管机构在公开原则的基础上,依据一定的法定标准,对发行人的经营状况、管理人员资格、资本结构、资金投向、投资价值等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②适用a.比较适用于证券市场时间不长、投资者经验不足的国家和地区。
b.实行核准制主要有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美国部分州、中国及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2)注册制①注册制又称申报制,是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证券时,依法定要求将应公开的所有信息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注册,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②适用a.实行注册制的国家有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和日本等部分大陆法系国家。
b.我国的台湾地区在金融体制改革后,也采取了注册制。
3.中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1)发行审核机构中国证监会负责对股票的发行进行审核。
(2)发审委的组成与职责①组成a.发审委委员为25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b.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c.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
②职责a.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b.审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c.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d.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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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
8.1本章要点
■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概述
■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的经济学思考
■最惠国待遇
■政府管理贸易的国内法制度
■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管理的法律制度
8.2重点难点导学
一、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概述
1.概念
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是各国政府或为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增加出口、限制进口而采取的鼓励与限制措施;或为政治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禁止或限制的措施。
2.类型
(1)对进口贸易的管理;
(2)对出口贸易的管理。
这些法律都属强制性法律规范,任何人不得随意加以改变。
对于违法者,轻的要受行政处罚、经济制裁,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
3.范围
关税制度、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外汇管理制度、商品检验制度、原产地规则以及有关保护竞争、限制垄断及不公平贸易做法的法律与制度等。
二、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的经济学思考
1.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之辩
2.政府的经济职能
(1)按照西方经济学家的观点,政府的经济职能有三个:效率、平等和稳定。
①效率
即通过改善资源配置提高效率。
它意味着有关的政府行为可以矫正垄断一类的政府失灵,克服所谓的“外部效果”,提供公共物品(即公共部门管理)及征收税款。
②平等
政府用收入再分配等工具来实现社会平等和正义,反映社会对穷人、妇女、儿童等社会弱势人群的关注。
③稳定
政府通过货币和财政权力这种宏观经济政策工具解决生活不足、失业和通货膨胀,削平经济周期的高峰和低谷,以达到社会的稳定发展和繁荣。
(2)中国的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重新提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发挥政府经济职能的问题。
历史发展的实践证明,在中国的经济改革中,离开了政府干预将寸步难行,一事无成。
3.自由贸易与贸易保护主义之辩
在国际贸易领域,纯自由的、没有政府干预的对外贸易也是不存在的。
(1)古罗马帝国经济立法中的管制性质
早在罗马时代,古代雅典城邦国家对其谷物的出口就曾加以限制和禁止。
这种管制性质曾作为一种王权的象征或作为推动国内经济改革的手段出现。
(2)重商主义时代
重商主义(mercantilism)是和贸易保护主义同时建立起来的。
①在英国,为了增加贸易顺差,重商主义的做法如下:
a.制定限制进口标准
第一,凡外国之货,来销国中而与本国之货争销者,不问何国,皆阻抑之,使勿畅流;
第二,凡与其国通商,而贸易为逆差者,不问何国,皆阻抑之,使渐相抵。
其具体做法是,通过征收高关税或颁发禁令达此目的。
b.鼓励出口
第一,退税。
分外销退税和进口原料退税。
前者指本国之货,征抽已纳,至于出口,则还已征之全或半。
后者指凡外国之货,才入国而征之,及其更出,在还已征之全或半。
第二,奖励。
分进口代理业(import substitution industry)与出口业补贴。
前者指对新兴之制造业有利于国家者,于设厂之初,则加以鼓励;后者指对旧有制造业,必以外销方能维持对国家有利者加以奖励。
c.立条约
利用有利的通商条约,使本国之货品及本国之商人得于外国享有优于他国在该国之特权。
d.建立殖民地
通过建立殖民地,不仅给予母国之商人及货物以特殊特权,同时授予独占权。
(3)自由贸易时代
自由贸易时代的代表有法国的重农主义和英国的大卫·休默、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等。
与重商主义的贸易差额论相对应,重农主义反对高额关税,主张自由贸易、自由竞争。
(4)现代贸易保护主义
现代贸易保护主义可分为保护主义与超保护主义两个阶段。
前者与古典自由贸易理论同时存在,后者出现于1929年至1933年的经济危机以及两次大战期间。
前者以美国第一任财政部长汉密尔顿和德国的李斯特为代表,后者以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为代表。
(5)新贸易保护主义
①战后贸易保护主义的发展也可分为两个阶段:
a.从GATT临时生效时起的20年。
应当说GATT运行的前20年内,国际贸易有秩序进行的前景是非常美好的。
贸易壁垒,特别是关税壁垒得到遏制,总体上关税水平是下降的。
b.20世纪的最后30年。
新贸易保护主义发展到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则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由于它是随着美国经济优势的衰退,美国在战后培养起来的霸权地位和自信心发生了动摇而产生的,因此这个时期的贸易保护主义集中体现出对美国利益的保护并以此为核心发展起来。
②新贸易保护主义和20世纪30年代的超贸易保护主义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a.新贸易保护主义是在GATT多边贸易体系存在的情况下出现的,它是在政府长期计划的精心安排下,通过谈判,逐步成长起来并经明智地加以运用,最终形成为一个系统化了的保护体系。
b.这个保护体系范围之广远远超出了GATT传统的货物或产品贸易范围,扩及于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劳工权利等等;既涉及国家层面的,也涉及私人之间的交易。
c.和GATT的不歧视原则相反,由于GATT本身存在着诸多例外,再加上GATT之外灰色区域措施的存在,使得大量歧视性做法成为各国实行新贸易保护的正常手段,而GATT本身的不歧视原则倒似乎成了一个例外。
d.新贸易保护主义的限制是通过谈判,而且多数是双边谈判或区域内谈判形成的。
从形式上看,它是经合作各方同意的,是一种合法的拟制。
由于这些谈判不是在GATT内进行的,因此它的出现使得GATT的一般法典原则和多边论坛的作用黯然失色,作为汲取战争教训和经验建立国际新秩序的目标将被淡化。
三、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与有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历史分析
1.英国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
凡是进口到英国的商品将被课以高关税,只对来自英国各殖民地自治领域的商品免税或征收较低关税,以此巩固大英帝国内部的经济政治联系,抵御外来的竞争威胁。
英国式的或欧洲式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终止并从历史上消失。
2.美国的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1)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两个缔约国相互之间保证,一方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第三方的关税减让,自动扩及适用于对方。
条件是,对方应作出相应的减让。
(2)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相比,有条件最惠国待遇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
①歧视性。
②美国要求作出回报的有条件最惠国待遇,其本意就是不鼓励与欧洲体系的国家进行商业谈判。
(3)美国政府的转变
①代表美国向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转变的是1922年的关税法。
②美国政府最终承认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关税自治之间的自相矛盾,并在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中抛弃了关税自治。
3.GATT与WT0多边贸易体制下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
(1)GATT
①和19世纪在欧洲的双边商务体系中建立起来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以及美国的互惠的最惠国待遇相比,GATT所主张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最大的特点在于它是在GATT的多边体制内形成的。
②GATT的关税减让表是在缔约方国家对国家(包括单独关税领土)、产品对产品的基础上经谈判形成的约束关税。
③GATT的多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可归纳为:
a.只适用于货物贸易;
b.关税是唯一的贸易保护手段,因此,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体现在关税减让义务方面;
c.在GATT多边框架下显示其价值,即是无条件的、不歧视的;而缔约方承担具体关税减让是互惠的;
d.是一个有条约约束力的原则。
(2)WTO
世贸组织协议所体现的多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有了以下创新和发展:
①适用范围
WT0的多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从货物贸易扩大适用于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诸协议中,并且被明确限制在有关协议的适用范围之中。
例如:a.货物贸易协议;b.服务贸易;c.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②世贸组织建立了较完备的争端解决机制和对成员方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这对多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贯彻实施,提供了监督和执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