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1.09•【文号】国税函[2009]61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五、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
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列资料( 表一 )( 、表二) 和《 》 固定资产进项税 额抵扣 情况表》 。 ” 调 整后的《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用于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 )见 附件 1 《 适 》 , 增值税纳税 申报 表附 列资料( 表一 )见附件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 《 表二) 见附件 3 《 》 ,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情况表 》 见附件 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跗列资料( 原《 表三) ( 、表四) 废止 。 》
( 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 、 一) 柴油、 石脑油 、 溶剂油、 航空煤油、 润滑油和燃料油的。 ( 用外购汽油和乙醇调和乙醇汽油的。 二) 二、 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 ( 附件 ) 办理 消费税 纳税申 见 ,
报。
三、 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 应分别核算 , 分别核 算的 。 未 生产销售的 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 一律按照乙醇 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
人 民 共 和 国 税收 征 管 法 》 关 规 定处 理 。 有
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 加强成 品油消 费税征收 管理有 关 问题 的通知
( 0 8年 l 20 2月 2 O日 国 税 函 [ O 8] 0 2号 ) 20 17
经国务院批准 , 2 0 自 O 9年 1月 1日起 , 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 局联合 下发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 税字( O 8] 7号 ) 财 ( 20 1 6 和《
一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调整事项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一)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 法》 国税发( O 3 5 《 ( 2 O ] 3号印发 , 以下简称《 申报办法》 第三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
第27号 )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3,填写说明见附件4。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根据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四、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附件2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附件3、附件4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5月5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苏国税发[1995]336号、苏地税发[1995]13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5.07.11
【实施日期】1995.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5]336号、苏地税发[1995]132号1995年7月11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5)0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办理缴纳土地增值税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项目登记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房地
产开发项目以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登记,成本核算单位一经确定,在土地增值税未清算之前,不得变动。
二、纳税申报
纳税人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表后,按下列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每次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并取得收入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同时提供与该项目有关的资料。
(二)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增值税申报期限及补报流程解析
增值税申报期限及补报流程解析2019年4月1日起,中国税务局对增值税申报期限及补报流程进行了调整。
本文将对新政策进行解析,为纳税人提供详细的申报指南和补报流程说明。
一、增值税申报期限调整根据新的增值税政策,纳税人需要将增值税申报分为月度申报和季度申报两种方式。
1. 月度申报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月度申报是指在每月的第1天至第15天之间,将上一个月的增值税进行申报和缴纳。
具体而言,以2022年1月份为例,申报期限为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15日。
2. 季度申报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季度申报是指将前三个月(或六个月)的增值税进行申报和缴纳。
例如,2022年第一季度的申报期限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5日,第二季度的申报期限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5日。
二、补报流程解析当纳税人错过了申报期限或需要修改已申报的纳税信息时,需要进行增值税的补报流程。
1. 补报条件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补报增值税。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补报情况:(1)漏报:纳税人在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增值税。
(2)错报:纳税人在申报期限内误报了增值税信息。
(3)改报:纳税人发现了错误或需要修改已申报的增值税信息。
2. 补报流程纳税人在发现需要补报增值税后,应按以下步骤进行补报:(1)收集相关资料:纳税人需要准备正确的增值税申报表和相关的发票、纳税凭证等资料。
(2)修改申报表: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申报表上的相应信息。
(3)网上补报: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局官方网站或相关APP进行网上补报。
(4)缴纳税款:纳税人在补报增值税后,需要按照规定的缴款通知书上的要求进行及时的缴款。
三、注意事项在进行增值税申报和补报流程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准确记录:纳税人应按照真实的纳税情况填写申报表,确保记录的准确性。
2. 严格遵守申报期限:纳税人应按时申报和缴纳增值税,避免因逾期申报或缴款而产生滞纳金和罚款。
3. 及时补报:一旦发现错误,纳税人应尽快进行补报,减少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3.01.0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答:没有变化。
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
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房地产企业取得未完工产品收入如何计税申报
房地产企业取得未完工产品收入如何计税申报徐波【摘要】问:我们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请专家就新、旧31号文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处理,以及有关期间费用税前扣除计算方法方面的变化加以比较,并告知纳税申报方法.【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0(000)007【总页数】3页(P10-12)【关键词】申报方法;房地产企业;完工产品;计税;房地产开发;收入;开发产品;企业销售【作者】徐波【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问:我们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
请专家就新、旧31号文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处理,以及有关期间费用税前扣除计算方法方面的变化加以比较,并告知纳税申报方法。
答: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6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新31号文),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原31号文)相比,新31号文中规定了诸多新的计税处理方法。
结合所述问题,笔者试对新、旧31号文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处理及有关期间费用税前扣除计算方法方面的变化加以比较,并就新申报表相关规定介绍一下纳税申报方法。
(一)原31号文的相关规定1.预售开发产品的计税办法。
按照原31号文的规定,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2.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期间费用的扣除规定。
原31号文规定,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2016年第23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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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0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障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进行明确。
二、纳税申报期有何特别规定?
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能够顺利完成首期申报,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据工作实际情况,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有何规定?
(一)试点实施前后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
(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1995年6月2日国税函发〔1995〕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在新增值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规定,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编写《增值税问题解答》,现将《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印发给你们。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一、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二、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中关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4.07.25【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为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增设“预征率%”行次,修改后的表式见附件。
其中,第13a 行“预征率%”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第13b 、13c 行“预征率%”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
二、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25日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销项(应纳)税额23456789=1+3+5+710=2+4+6+811=9+101213=11-1214=13÷(100%+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17%税率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213%税率3--------11%税率4。
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发文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发文日期 2011-12-19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地方规章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66号)的规定,就本市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明确如下:一、自2012年1月1日(所属期)起,本市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一)填报资料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3. 未发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不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未发生可抵减税额,不填报《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4. 上述各表及其《填表说明》详见附件。
(二)备查资料1.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2. 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3. 海关进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的复印件;4. 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5. 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等;6.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三、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或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发票认证和抄报税。
四、试点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按规定实行电子信息采集。
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1月20日国税发[1995]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经全国流转税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局长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各级国家税务局在今年一季度内,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及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其他规定,对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处罚。
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
(二)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待纳税人完善会计核算,能保证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后,方可准许抵扣进项税额,重新批准其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4.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该篇法规中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所废止。
该篇法规中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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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
人)》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财税﹝1997﹞56号
【发文日期】1997-12-08
【实施时间】1997-12-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省国税局苏国税发[1999]41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下发以后,各地反映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个别栏目存在一些问题,为此,省局对该表进行了专题研究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及其填表补充说明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略)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补充说明(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附申请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 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 1),并 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4.主管税务机关(章)指各办税服务厅业务专用章。
5.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附件 2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纳税人名称 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税销售额
纳税人识别号 货物劳务: 年 月至 年 月共 应税服务: 年 月至 年 月共
元。 元。
情况 说明
纳税人(代理人)承诺: 上述各项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签章) 年月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主管
税务
机关 受理人:
主管税务机关(章)
受理
年月日
情况
填表说明:1.本表由纳税人如实填写。
2.表中“证件名称及号码”相关栏次,根据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
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填写。
3.表中“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由纳税人自行勾选。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签章)
年月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主管
税务
机关
受理
情况 受理人:
主管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1.“情况说明”栏由纳税人填写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苏国税发[2009]121号•【施行日期】200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121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流转税征管加强专项评估,在对重点税源行业典型企业评估的基础上,要从已经评估的案例中筛选出主要违规手段,对可能存在相同问题的同类企业进行集体约谈或纳税提醒,督促企业自行补申报,切实提高纳税遵从度。
要加强对增值税管理环节风险事项的分析,重点开展以下核查和评估工作:一是对2008年下半年海关完税凭证异常信息进行核查;二是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增值税税负较低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生产企业进行专项评估;三是对长期增值税留抵数额较大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进行专项评估;四是对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粮食收储企业进行专项评估;五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数额较大的企业进行专项评估;六是对以运输发票抵扣金额较大且支付运费金额占销售收入比例较大的企业进行专项评估。
二、加强所得税征管一是结合汇算清缴,继续做好所得税常规风险项目分析,开展重点风险项目审核。
1、加强对税基管理中费用类风险项目的分析。
针对目前劳务费用虚列侵占所得税税基现象,将税前扣除项目中劳务费用、会议费用、运输费用、差旅费、办公用品费用、通讯费用、网络服务费用等7个费用作为常规风险项目重点管理。
2、在常规风险项目审核的基础上,及时开展重点风险项目的审核。
江苏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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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在、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需 经 税 务机 关 稽 核 比对 相符 后 ,其 增 值 税 额 方 能作 为进 项税 月申报期内申报 抵扣,逾 期的其进 项税 额 不予 抵扣。
额 在销 项税 额中抵扣。 款 书,应 按照 国家税 务 总局关于 调整 增值 税 扣税 凭证 抵 扣期
纳 税人 不需 申请 数 据核 对 。 二 、纳 税 人进 口货 物取 得 的属于 增值 税 扣税 范围的海 关缴 与稽 核比对 , 限 有关问题 的通 知 ( 国税 函 【 2 0 0 9 1 6 1 7号 )规 定,自 开 具 之日 起 明细科 目,用于 核 算已申请 稽 核但 尚未 取 得 稽 核 相符 结 果的 海
应 交 1 8 0天 内向主管 税 务机 关报 送 海 关完税 凭证 抵 扣清单 ( 电子 关 缴款 书进 项税 额。纳税 人 取得 海 关缴 款书后 ,应借 记 “
数据) ,申请 稽核 比对,逾 期未 申请 的其 进 项税 额不 予抵 扣。
税 金一 一 待 抵扣 进 项 税 额 ”明细 科 目 ,贷 记 相 关科 目; 稽 核 比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人 应于 产生 稽核结 果 的 1 8 0 l E 内,持海 关缴 款书原 件向主管 税 务 机 关申请 数据修 改或者核 对,逾期的其 进项税 额不予抵 扣。属于 数据 采集错 误的,纳税人 可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数 据核对 ,主管
关 f 实 行 海 关 进 ¨增 值 税 专 刚 缴 款 l 弓“ 先 纳税人数据 采集错误 的,数据修改 后再 次进 行稽 核比对 , 不属于
稽 核 期为申请稽 核的当月及 次月。海 关缴款 书开 具次月以后申请
稽 核的,稽 核期 为申请 稽 核的当月。
四、 稽核 比对 的结 果分 为相 符、 不 符、 滞 留、 缺联 、 重号 五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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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
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9]2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1.13
【实施日期】2009.01.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
知
(苏国税函〔2009〕2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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